危险废物暂存库现场管理规范
1)暂存库属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安环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部门主管是直接管理责任人。
2)暂存库危险废物存放要求
①放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②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③危险废物存储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废处理。
④危废码放的高度不能超过3.5米。
⑤每个堆间应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
⑥禁止将非危废品存放在暂存库内。
3)一般天气条件下,暂存库上午通风2小时,下午通风1.5小时,确保库内通风良好。
4)暂存库内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消防器材不得遮拦、挪位,安环部负责每月检查一次。
5)暂存间内严禁动用明火,若因维修等确需使用明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设施维修、环境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等材质工具。
6)机动车辆进厂区需安装阻火器,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在暂存间周围停放、修理机动车。
7)暂存间内的电线和电器设备必修按设计规范安装使用,不准乱接乱拉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车间每季度对暂存库进行用电线路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8)仓管应每日检查库存物品的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人员离岗要关门,暂存库的下排窗户关闭,上排窗户应打开,下班前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