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化液管理规范
1、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乳化液使用管理,确保液压支架乳化液配制、配比符合要求,结合目前乳化液使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2、管理职责
第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乳化液配制和浓度配比,泵站及泵箱、过滤及自动补液装置和液压支架及管路等液压系统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保养、维修管理, 乳化用水、乳化液的取样检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技术科负责乳化液配比浓度的日常检查工作,如不符合规定处以综采队集体5000元罚款,包机人300元罚款。
第四条 综采队负责本单位和液压支架使用期间乳化液配制和浓度配比,泵站及泵箱、过滤及自动补液装置和液压支架及管路等液压系统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保养、维修管理, 乳化用水、乳化液的取样检验使用管理。
第五条 供应部门负责乳化液的采购,并对每月乳化液消耗进行考核,负责取样检验、验收保管、配送及其质量管理,按煤业公司润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委托的油品检验单位负责乳化液的化验分析,按煤业公司设备润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乳化液的生产厂家负责乳化液与支架密封的相融性试验,负责乳化用水、乳化液的应用化验和配比,并负责产品应用全过程中每月一次的乳化液取样化验分析,化验结果同时报供应科、机电科备案。
3、乳化液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乳化液的存贮温度必须符合规定,低温存贮的使用前一周应备用到井下升温,使用加注前必须先检查乳化液是否变质。
第九条 乳化液的选用必须根据不同密封材料、水质和环境条件。
第十条 乳化液用水必须达到清水配液用水要求:水质外观无色、无异味,无悬浮物和无机械杂质。
第十一条 乳化液配比浓度必须符合要求:一般要求配比浓度达到 3%-5%,不同水质必须根据乳化液制造厂化验配比要求进行配比,并使用制造厂配备的专用或允许使用通用的糖量仪按其折光系数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井下加注乳化液时必须清洗好加液器具,避免煤尘杂物进入乳化液系统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 严禁用乳化液冲洗支架。
第十四条 乳化泵站司机每 2 小时应检查一次乳化液浓度并进行记录,按规定及时调整乳化液配比浓度,保证糖量仪完好。
4、乳化液供液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 泵箱进水管应安装过滤器,每天冲洗一次。
第十六条 泵箱必须加设自动给液装置,严禁吸空,并保持自动给液装置完好准确。
第十七条 液压胶管及管接头必须连接可靠,正确使用u 型卡。备用液管、接头、阀组必须用专用堵头封堵,禁止使用棉纱或其他物品包扎。
第十八条 液压系统不得存在漏液、窜液现象。
第十九条 非特殊情况禁止打开液箱上盖,如需打开液箱上盖,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来脏物进入液压系统。
第二十条 反冲洗过滤器应参照使用说明,建立反冲洗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保养更换滤芯。
第二十一条 先导过滤器发生堵塞时应及时处理,严禁故意破坏滤网或甩掉先导过滤器不用。
第二十二条 每 3 个月对乳化液箱进行一次排空清洗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天对乳化液泵站回液过滤器进行一次排空清洗并作好记录。
5、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液压支架用水和乳化液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换,使用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不同品牌的乳化液时,必须与支架密封进行相融性试验,经化验配制并采取必要的试验措施,报请机电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液压支架调剂到另一工作面,原则上继续使用上一工作面的乳化液,如水质发生变化必须经化验配制并采取必要的试验措施,如更换不同品牌的乳化液,必须与支架密封进行相融性试验,经化验配制并采取必要的试验措施,报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液压支架严寒季节露天存放或转运过程中必须根据环境温度选用相应凝固点的防冻液;当液压支架缸体中装有乳化液或装有已失效的防冻液时,应专设一套乳化液泵和乳化液箱组成清洗系统,用新的液压支架防冻液做为清洗液先清洗千斤;用专设的另一套乳化液泵和乳化液箱组成加液系统,将新的液压支架防冻液加入支架。
6、处 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集体不低于10000元,个人不低于5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