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规范
**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结合我矿爆破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爆破器材指下列物品起爆材料:秒(毫秒)延期雷管、导爆管雷管、起爆器及非电导爆系统。爆炸物品:各种炸药。
一、职责
1、矿山安全技术部矿山安全技术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总炸药库和所有东大山施工单位井下建立的临时炸药库每两周一次的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中的临时检查。对爆破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工艺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
2、武装保卫部不定期的对所有施工单位爆破器材的管理进行检查,同时须由矿山安全技术部安全员陪同协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3、供应销售部必须由责任性强、坚持原则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人负责所有施工单位的爆破器材的发放和回收记录工作。
4、施工单位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每15天要组织一次火工品安全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矿山安全技术部和武装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