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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规范
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都称为爆破器材。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特别注意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保管工作。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建立爆破器材库,并要有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严防炸药变质、自爆或被盗窃而导致重大事故。
一、爆破器材的储存
爆破器材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器材库供应炸药,禁止从总库将炸药直接发放给爆破作业人员。
矿区总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井下爆破器材库存储的炸药为3天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为10天生产用量。
二、爆破器材的保管
爆破器材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①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②爆破器材是否受湿、受热或分解变质。③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④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和有效。⑤防雷设施是否可靠。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
(1)同时运输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应当遵守表10-1的规定,但雷管应当装在专用箱(盒、袋)内。
(2)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炸药库运送炸药时,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的把钩工做好运输准备,并且不得在交接班时间运输爆破器材。
(3)护送人员一定要乘罐笼护送爆破器材下井,每层罐笼只准搭乘两人。运输爆破器材的罐笼或吊桶里,除放炮员或护送员外,不准无关人员搭乘。同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四、爆破器材的销毁
爆破器材是否需要销毁,应当经过库房保管员和试验人员的检验,不能把有效期作为惟一标准。经过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原因,以及计划销毁的地点和时间,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2篇 矿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1)炸药炸药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发生快速化学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产生大量气体,因而对周围介质产生强烈的机械作用,呈现所谓爆炸效应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炸药一般有酸铵类炸药、水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和乳胶炸药。其中硝酸铵类炸药是我国矿山最广泛使用的工业炸药。硝酸铵类炸药曾称“硝安炸药”或“硝铵炸药”,是经硝酸铵为主加有可燃剂或再加敏化剂(硝化甘油除外),可用雷管起爆的混合炸药。该炸药的特点是氧平衡接近于零,有毒气体产生量受到严格限制。硝酸铵炸药均为粉状,用纸包装加工成圆柱形药卷,外涂一层石蜡防水。硝酸铵炸药的贮存期为4~6个月。
(2)起爆器材起爆器材可分为起爆材料和传爆材料两大类。雷管是爆破工程的主要起爆材料,导火线、导爆管属于传爆材料,继爆管、导爆线既可起起爆作用,又可起传爆作用,是两者的综合。
①雷管:雷管由外界能激发,能可靠地引起其后的起爆材料或各种工业炸药爆轰的起爆材料。雷管有火雷管与电雷管两种。使用导火索引爆的雷管称火雷管,用通电点火引爆的雷管称为电雷管。由于煤矿井下存在瓦斯和煤尘。因此,煤矿井下禁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电能激发的电雷管。电雷管可以分成如下几种:激发后瞬时爆炸的称“瞬发电雷管”,隔一定时间爆炸的称 “延期电雷管”。按延期间隔时间不同,延期电雷管又可以分为“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②导火索:导火索又叫导火线,用于引爆火雷管。由于导火索点燃后,自身是一发火体,因此不能在有瓦斯或矿尘爆炸的场所使用。③导爆索:导爆索又叫传爆线,是以副爆药为索芯,以棉、麻、纤维等为被覆材料,能够传递爆轰波的索状起爆材料。导爆索可用来传递爆轰波并直接引爆炸药或与之相连的另一根导爆索。④继爆管:继爆管是专门与导爆索配合使用的延期起爆器材,借助于继爆管的微差延期继爆作用与导爆索一起实现微差爆破。⑤导爆管:导爆管是一种非电起爆器材,不能直接起爆炸药,只能传递爆轰波起爆雷管,由雷管引爆炸药。导爆管不能用于有瓦斯或矿尘爆炸危险的场所。
(3)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
①爆破材料的储存。为防止爆破器材变质、自燃、爆炸、被盗以及有利于收发和管理,《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爆破器材库里。爆破器材库由专门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防护和办公等辅助设施组成。爆破器材库按其作用及性质分总库、分库和发放站;按其服务年限分为永久性库和临时性库两大类;按其所处位置分为地面库、永久性硐室库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等。
②爆破材料的运输。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冻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运输包括地面运输到用户单位或爆破材料库,以及把爆破材料运输到爆破现场(包括井下运输)。地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说明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3篇 煤矿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矿用爆破器材主要包括炸药和起爆器材:
1.炸药
炸药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发生快速化学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产生大量气体,因而对周围介质产生强烈的机械作用,呈现所谓爆炸效应的化合物或混合物。
炸药一般有酸铵类炸药、水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和乳胶炸药。其中硝酸铵类炸药是我国矿山最广泛使用的工业炸药。硝酸铵类炸药曾称“硝安炸药”或“硝铵炸药”,是经硝酸铵为主加有可燃剂或再加敏化剂(硝化甘油除外),可用雷管起爆的混合炸药。该炸药的特点是氧平衡接近于零,有毒气体产生量受到严格限制。硝酸铵炸药均为粉状,用纸包装加工成圆柱形药卷,外涂一层石蜡防水。硝酸铵炸药的贮存期为4~6个月。
水胶炸药是20世纪70年代研制成功的新型炸药,是硝酸甲胺的微小液滴分散在以硝酸盐为主的氧化剂水溶液中,经稠化、交联而制成的凝胶状含水炸药。水胶炸药具有抗水性能强、密度高、威力大、安全性好、生产工艺简单、使用方便等特点,无硝酸铵类炸药的主要缺点。
硝化甘油炸药是硝化甘油被可燃剂和(或)氧化剂等吸收后组成的混合炸药。其优点是威力高、耐水(可在水下爆破)、密度大、具有可塑性、爆炸稳定性高。缺点是会“老化”、“渗油”,机械敏度高,生产和使用安全度较差,价格昂贵,已经很少使用。
乳化炸药是通过乳化剂的作用,使以硝酸盐为主的氧化剂水溶液微滴均匀地分散在含有气泡或多孔性物质的油相连续介质中而形成的油包水型膏状含水炸药。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工作面或工作地点应使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许用炸药。
2.起爆器材
起爆器材可分为起爆材料和传爆材料两大类。雷管是爆破工程的主要起爆材料,导火线、导爆管属于传爆材料,继爆管、导爆线既可起起爆作用,又可起传爆作用,是两者的综合。
(1)雷管。雷管由外界能激发,能可靠地引起其后的起爆材料或各种工业炸药爆轰的起爆材料。雷管有火雷管与电雷管两种。使用导火索引爆的雷管称火雷管,用通电点火引爆的雷管称为电雷管。由于煤矿井下存在瓦斯和煤尘。因此,煤矿井下禁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电能激发的电雷管。
电雷管可以分成如下几种:激发后瞬时爆炸的称“瞬发电雷管”,隔一定时间爆炸的称“延期电雷管”。按延期间隔时间不同,延期电雷管又可以分为“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延期电雷管”。延期电雷管是为了提高爆破效果,加大自由面,使工作面各种炮眼的爆炸有一定的先后顺序。此外,还有抗静电性能的雷管,称“抗静电电雷管”。
(2)导火索。导火索又叫导火线,用于引爆火雷管。由于导火索点燃后,自身是一发火体,因此不能在有瓦斯或矿尘爆炸的场所使用。
(3)导爆索。导爆索又叫传爆线,是以副爆药为索芯,以棉、麻、纤维等为被覆材料,能够传递爆轰波的索状起爆材料。导爆索可用来传递爆轰波并直接引爆炸药或与之相连的另一根导爆索。
(4)继爆管。继爆管是专门与导爆索配合使用的延期起爆器材,借助于继爆管的微差延期继爆作用与导爆索一起实现微差爆破。
(5)导爆管。导爆管是一种非电起爆器材,不能直接起爆炸药,只能传递爆轰波起爆雷管,由雷管引爆炸药。导爆管也不能用于有瓦斯或矿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
3.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
(1)爆破材料的储存。为防止爆破材料变质、自燃、爆炸、被盗以及有利于收发和管理,《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爆破器材库里。爆破器材库由专门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防护和办公等辅助设施组成。爆破器材库按其作用及性质分总库、分库和发放站;按其服务年限分为永久性库和临时性库两大类;按其所处位置分为地面库、永久性硐室库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等。
(2)爆破材料的运输。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冻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运输包括地面运输到用户单位或爆破材料库,以及把爆破材料运输到爆破现场(包括井下运输)。地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说明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第4篇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都称为爆破器材。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特别注意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保管工作。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建立爆破器材库,并要有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严防炸药变质、自爆或被盗窃而导致重大事故。
一、爆破器材的储存
爆破器材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器材库供应炸药,禁止从总库将炸药直接发放给爆破作业人员。
矿区总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存储的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井下爆破器材库存储的炸药为3天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为10天生产用量。
二、爆破器材的保管
爆破器材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①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②爆破器材是否受湿、受热或分解变质。③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④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和有效。⑤防雷设施是否可靠。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
(1)同时运输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应当遵守表10-1的规定,但雷管应当装在专用箱(盒、袋)内。
(2)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炸药库运送炸药时,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的把钩工做好运输准备,并且不得在交接班时间运输爆破器材。
(3)护送人员一定要乘罐笼护送爆破器材下井,每层罐笼只准搭乘两人。运输爆破器材的罐笼或吊桶里,除放炮员或护送员外,不准无关人员搭乘。同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四、爆破器材的销毁
爆破器材是否需要销毁,应当经过库房保管员和试验人员的检验,不能把有效期作为惟一标准。经过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原因,以及计划销毁的地点和时间,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