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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规范范文(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9 17:14:10 查看人数:45

动火安全管理规范范文

第1篇 动火安全管理规范范文

一、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三、职责

3.1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单。

3.2安全组负责对动火进行监控,并配备相关灭火器材。

四、工作内容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4.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4.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4.2厂内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4.2.2禁火区

4.2.2.1危险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纸仓库,地下油罐区、车库、板室、堆 场、化验室等。

4.2.2.2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4.3动火原则

4.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4.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4.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申请单》,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组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申请单》需向安全组领取。

4.4.2《动火申请单》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申请单》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4.4.3《动火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组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4.4.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4.4.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申请单》、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4.5动火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带入其他火种。

4.5.2安全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4.5.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4.5.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4.6动火安全措施

4.6.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4.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4.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4.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4.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4.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4.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4.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五、相关文件

5.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5.2《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5.3《动火申请单》

第2篇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

1. 凡在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危险性场所动火、动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规定。

2. 动火、动焊前必须经过单位申请,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批准。

3. 动火、动焊作业必须措施完善有效,手续齐全,经过批准。

4. 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未领取操作证书者,不得上岗动火、动焊。

5. 在容器内工作没有规定电压的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能动火、动焊。

6. 未经领导同意,任何部门人员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动火、动焊。

7. 动火、动焊前应彻底清理被焊接的设备或管路,对有可能残留危险物品的设备或管路应进行化学处理。如无法确认是否处理彻底时,应进行预烧处理,预烧时,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

8. 对接触危险品的设备及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又必须使用电焊时,应经过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9. 在氧气管路上动火时,必须绝对切断氧气;在煤气管上动火,确认煤气后方可动火。

10. 动火、动焊作业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检查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能离开。

第3篇 小区消防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消防工作制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小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1)需在小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管理处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提交承诺遵守小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2)管理处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管理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序,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责任人会同工程部、保安部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管理处防火总负责人签署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管理处防火总负责人批准,工程部、保安部现场检查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消”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等场地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广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管理处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五)相关表格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申请表

动火审批申请登记表

第4篇 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5篇 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全体员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动火作业。

本程序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2 术语2.1 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可能导致着火、爆炸事故发生的临时作业,主要包括:

2.1.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电器照明。

2.1.4 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或打磨、喷砂、保温及其它可产生火花的作业。

2.1.5 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非防爆电动工具。

2.1.6 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1.7 在生产区(包括生产区内的操作室、办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2. 2 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2. 3 动火作业人:是指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动火人员,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3. 职责3.1 公司hse委员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3. 2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3. 3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 4 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3. 5 公司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范围划分如下:

序号

动火等级划分

动火范围划分

1

一级动火

(1)天然气管道本体及 动火;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本体及 动火;

(3)站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

(4)排污池5米区域内动火;

(5)管沟内动火。

2

二级动火

除一级动火外的其它所有动火。

4.1.2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3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领导审批。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执行情况,并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4.1.4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4.1.5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4.1.6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4.1.7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4.1.8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4.2 动火作业前准备

4.2.1 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4.2.2 系统隔离

4.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4.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

4.2.3 可燃气体检测

4.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4.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4.2.3.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2.3.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 实施动火作业

4.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4.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4.3.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4.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

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4.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4.4.1 高处动火作业

4.4.1.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4.4.1.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4.4.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4.4.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4.4.2.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4.4.2.2 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2.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4.3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4.4.3.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 klcng/pd38《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4.4.3.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4.4 其他特殊动火

4.4.4.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4.4.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4.4.5 反映重大hse活动或hse事故调查的现场录像、照片应由事故调查组织部门整理后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必要时,事故调查组织部门可复制一份保存。

4.5 动火作业许可证

4.5.1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其他相关资料。

4.5.2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

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8小时,必须连续监测;

二级动火许可证不超过24小时。

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 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4.5.3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4.5.4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 动火作业许可证。

4.6 安全职责

4.6.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要求并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批准安全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6.2 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措施,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6.3 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6.4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

公司总经理负可书面授权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但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4.6.5 动火监护人

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动火监护人,应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4.6.6 动火作业人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5 相关文件

5.1 klcng/pd3 3. 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编号:klcng/pd-30-01

5.2 klcng/pd 3.

5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

5.3 klcng/pd3

6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6 记录

6.1《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6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22《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 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 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

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

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6. 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业动火风险识别的结果编制作业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作业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油气生产

一、二级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一级及特殊工业动火还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7.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8.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作业延期和 。

1.工业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2.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

申请负责人、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 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立即取消工业动火作业,终止作业许可。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工业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十一条 在工业动火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责任:

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即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2. 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3.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2. 负责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涉及的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属地单位。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作业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 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2. 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3. 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4. 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1.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2.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3. 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5.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配备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7. 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2.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3.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4.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5. 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6.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1. 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2. 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3.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5. 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6. 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7. 现场安全监督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 机具要求

1.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4.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一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 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3.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4. 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并实行锁定管理;

与动火施工相关的设备、设施由属地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

5. 距动火点15米内的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

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动火现场应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7.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气体检测要求

1. 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中应明确气体检测方式和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未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

2. 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

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

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 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5%(v/v);

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2%(v/v)。

5. 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二十四条 高处动火作业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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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

1. 进入有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入受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有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 有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氧含量为1

9.5%~23.5%,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1. 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7篇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火;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 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动火期限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属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分厂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5、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飞溅出的火花,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理。

6、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被动火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9、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本规定从下发日起执行。

第8篇 动火作业二级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为规范分厂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范 围

1、本规定适用于分厂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三、程 序

1、动火作业的分级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在汽柴油加油站(库)、危险品库、物料仓库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除一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4、二级动火作业申请程序

由动火作业班组通过流程串发报请车间主任、安全员、分厂厂长。

四、管理规定

1、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消防设施的备用情况。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

2、动火作业前,动火操作人员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确认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所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

4、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操作人员要坚持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措施没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的原则。

7、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打扫、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卫生的整洁,通知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结束。动火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火源的彻底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同时监督检查动火人员收好用于监火的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一切确认无误后, 方可离开现场。

8、凡各车间不按要求办二级动火操作票进行动火作业,检查发现一次处罚动火操作者200元;对动火车间主任处罚100元;处罚车间500元。

第9篇 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明火管理的职责、审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单位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术语与分类

1、明火作业:本标准所指的明火作业,系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以外的从事电、气焊(割)、喷灯、熬炼等临时性动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电动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温度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2、易燃易爆区域:是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区域。

3、动火作业分级

3.1 特级动火:是指正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贮罐区等重要部位。

3.2 一级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是指除特级、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3.4 全厂、某个分厂或车间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后可依据火灾危险性的大小,经主管防火部门批准,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但遇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三、管理职责

1、特级动火的管理权为中煤龙化化工公司。

2、一级动火的管理权为安全部

3、二级动火的管理权为各分厂和直属单位及扩建指挥部安全组。

4、动火部位的负责人为车间主任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5、各级动火检测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验室负责;

四、动火证管理

1、式样见附表(补充件)

2、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员(或防火员)具体办理,办证人应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

3、需进行动火分析的项目,必须进行检测分析,确认合格后分析人应当签字以示负责。

4、依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动火手续。

5、动火证终审批准后,办证人应将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6、动火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动火人、监护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7、不准一证多人或多作业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交叉作业时,其中电、气焊也必须分别办理动火证。

8、动火证应填写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单位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不得转借、涂改,不准移地使用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证的效力时限

9.1、特级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动火作业的,要按程序重新申办动火证。

9.2、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为五天。

五、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1、特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员)→分厂生产机动科(没设生技科的由分厂安全防火员负责)→分厂主管领导(或安全部)→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的程序逐级申请,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员)→分厂生产机动科→分厂主管领导→公安部或安全处的程序逐级申请,公安处和安全处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按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或防火专责)→分厂生产机动科(或保卫科)→分厂主管领导的程序逐级申请,分厂主管领导终审批准或指挥部安全组。

4、履行动火审批权的各级人员和部门都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对动火安全的可行性进行直观审查并确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审批。

六、动火分析的要求

1、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等部位及其它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先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项目、设备、取样点等均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当班班长(组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

3、需要动火分析的装置、设备,必须清洗干净。锁闭阀门、在与其它设备的连接处应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使之与其它设备彻底隔离。

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时的气氛应与动火状态下的气氛相同。

5、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出此间隔时间或动火作业时中断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用测爆仪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是经过检定并合格的测爆仪。

7、若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9、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为19-22%为合格。

七、动火作业参予人员的职责与要求

1、动火项目责任人

1.1 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

1.2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实。

1.3 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组织防火人员认真清理遗留火种,确认无遗留隐患经监护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2、动火人

2.1 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但任。

2.2 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到位,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2.3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检验。

2.4 动火作业前必须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人以及消防监督人员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作业。

3、动火监护人

3.1 监护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了解生产工艺、懂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也可与动火单位协商共同指派。

3.2 新建项目施工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直接指派。

3.3 一、二级动火作业至少应有一名监护人,特级动火,每一动火点至少应设两名监护人,并备有相应的救护设备及人员。

3.4 监护人的设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的最大范围为宜。必要时须随时增设监护人。

3.5 负责动火现场灭火工具的准备和防火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动火人中止作业。

3.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动火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7 动火作业结束后,监督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

4.1 对分析手段及其结果负责,必须亲自到动火点取样分析,并将结果如实填入动火证栏内。

4.2 对使用的各种分析仪器,应严格校正,降低误差值,以确保分析精度。

4.3 动火分析的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4 动火分析的时间、取样点、项目、数据填写分析结果报告单并附在动火许可证上。

5 动火单位负责人

5.1 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系统动火作业的安全负责。

5.2 参予制定和落实动火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5.3 负责组织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5.4 指定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动火证。

5.5 有权制止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5.6 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遇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中止动火作业。

6、专(兼)职防火干部(或安全员)

6.1 负责检查和督促所管区域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随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

6.2 负责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

6.3 特级、一级的动火作业,厂、分厂、车间各级专(兼)职防火干部(或安全员)均须到场。

7、动火作业审查批准人

7.1 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临现场,全面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

7.2 严格审查核对并准确认定动火等级。

7.3 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及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7.4 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7.5 审查动火证的审批程序、填写项目是否完备。

7.6 批准动火作业。

八、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1、动火作业前,应彻底清除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可燃物质,设专人监护动火,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2、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的区域内,在动火作业尚未结束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料。

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特需时,应按特级危险动火管理。

4、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m,不准放在厂房内道路上,不准放在管架、架空管线和架空电线的下方。乙炔瓶不准卧放使用和运输。不准在工艺设备、管道上搭接电焊二次线或在上面试火。

5、特级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6、动火作业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到场监护。

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必须一点一票。

8、焊接作业时,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焊接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面罩。并做好通风措施,同时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9、焊接工具应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焊把绝缘要良好。

10、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

11、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

12、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动火作业时,要设防护遮板,以防伤害。

13、在设备、容器、地沟等动火,必须设监护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应清除干净,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公安处及扩建指挥部安全组负责管理与考核。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11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12篇 动火与审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 以下个部位动火,必须按三级动火制度逐级审批,具备动火条件时方可动火。

(一) 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气焊、电焊作业以及其他明火作业;

(二) 所有禁火部位的明火作业;

(三) 机械设备及其他电器设备的明火作业。

2、 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动火申请,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 一级动火是指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动火,由公司保安部批准;

(二) 二级动火是指可燃物比较多的部位、重要设备、生产要害部位动火,由公司消防大队批准;

(三) 三级动火是指有可燃物质存在,可能引发火灾的部位动火,由公司负责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批准。

3、 一级动火时,要有消防安全人员一级消防车辆现场监护、指导;二级、三级动火作业时,要有消防安全人员现场指导、监护。动火施工人员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从事动火作业各类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动火区域划分

根据建筑工程选址位置、施工周围环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工艺、施工部位不同,其动火区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动火区域(也称为禁火区域)

1、 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厂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现场。

2、 建筑工程周围存在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在防火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施工部位。

3、 施工现场内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库区。

4、 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

5、 在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配置或者调和易燃易爆液体和涂刷油漆作业。

二级动火区域

1、 在禁火区域周围动火作业区。

2、 登高焊接或者气割作业区。

3、 砖木结构临时食堂炉灶处。

三级动火区域

1、 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处得动火作业。

2、 施工现场燃煤茶炉处。

3、 冬季燃煤取暖的办公室、宿舍等生活设施。

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品的场区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动火信息通报制度,自觉遵守相关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共同防范火灾。做到动火作业先申请,后作业,不批准,不动火。

动火证是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动火证的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动火证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施工现场仓库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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