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园区消防管理条例
科技工业园区消防管理条例
为加强本园区的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二条 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指示和事故照明设备。
第三条 本园区严禁经营和储存烟花炮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大楼旁燃放烟花、炮竹。
第四条 安全使用燃气、明火,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第五条 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第六条 各单元的室内装修,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应采用阻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第七条 发生火警,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号码119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关闭电闸、燃气总闸,迅速离开住所。
第八条 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不遵守有关消防规定的人或事,经有关部门批准,除罚款外可并处行政拘留。
第九条 有违反《本园区消防管理条例》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各业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公司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者,送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