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货商场商品管理条例
百货商场商品管理条例
第1条 按规定审批商品进退场手续。
第2条 导购员积极掌握商品知识。
第3条 杜绝场外交易现象、体外循环现象,严禁私压顾客货款、货品,严禁代客交款。
第4条 检查商品缺码断号,及时上报补充货源。
第5条 检查本商场所销售商品的质量、包装、吊牌、内外标、厂名厂址等是否齐全。
第6条 商品陈列整齐、破损的商品及时进行修补,无法修补的商品报到组长,组长登记并提醒退换或调整。
第7条 商品需要调换顾客必须携带当日销售小票,调换日期7天,退货日期3天。(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商品完整、商标、吊牌齐全)退货由组长签字确认,款台保留退货红票。
第8条 部门对过季商品要及时督促撤换。
第9条 随时对本商场商品价签进行检查,对填写不规范、摆放不到位的情况立即整改。
第10条 认真检查商品编码,制止未编码商品的销售。
第11条 商品一货一码,不能混用商品编码,严禁新商品使用旧码和旧商品补货重新申报新码,不准出现重码。
第12条 商品在销售中严禁串码销售,不允许空退蓝进。
第13条 商场所经营商品不准带出场外,对于私自带出商品将处于本商品售价2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开除,本部组长负责连带责任。
第14条 单件,单色,单码的商品不允许借他人穿着。如出现类似情况影响正常经营销售,借出商品方以全额付款。
第15条 商品交接到其他部门:
1、财务出具需要交接的商品明细。
2、三方核实与库存相符并签字,明细财务留存一份各组留存一份。
3、有差异立即查找出原因。
第16条 随时检查库房商品及杂物的摆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