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师大楼群管理部监控条例
师大楼群管理部监控条例
一、总则
为加强楼群管理,明确责任,促进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监控细则:由物业管理公司专人负责监控。
第二条:监控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监控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监控责任:违反条例规定,除直接负责人承担责任之外,部主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工作纪律
第五条:上班时未进行交接班,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六条:上班时不挂工号牌,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七条:上班时精神不振、仪容不整(如穿拖鞋等)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八条:上班时间打牌、闲聊、干私活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九条:私自挪用物品或送与他人,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十条:保洁设备或保洁工具等未经领导同意私自携外作业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十一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十二条: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有损部门形象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十三条: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计。
第十四条:未按手续办理请假或擅自换班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直接负责人2分和20元;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三、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违反承诺服务规定,服务不规范的,每次扣直接负责人及责任人各1分和10元。
第十七条:楼宇内有未经同意的张贴物未及时清理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十八条:未及时处理乱晾晒衣物和拉绳子等现象的,每次扣负责人1分和10元。
第十九条:未能及时完成包干区卫生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条:垃圾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或未按规定倒放在规定区域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一条:清扫卫生时间内有垃圾等物超过20分钟未清理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二条:楼宇内的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三条:楼宇周围及楼内非车辆停放点有车辆停放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四条:楼宇周围堆放物品有碍观瞻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五条:悬挂彩旗、横幅不及时、不规范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二十六条:上课教室未及时开关,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每次扣责任人4分和40元。
第二十七条:上课教室未及时配备教学用具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二十八条:教室课桌上有明显刻划未及时发现的,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第二十九条:未及时报修水电设施、教学设施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和10元。
四、安全生产
第三十条:发生安全事故,知情不报或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责任人5分和50元。
第三十一条:出现安全隐患,未在两日内消除隐患的,每次扣责任人3分和30元。
第三十二条:所辖区域出现失窃事件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
第三十三条: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除酌情赔偿外,每次扣责任人5分和50元;直接负责人扣1分和10元。
第三十四条:非在编员工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分和20元;知情不报者负连带责任,每发现一次扣1分和10元。
第三十五条:非在编工员宿舍因管理不严,引发各类事故的,每次扣5分和50元;知情不报的负连带责任,每次扣1分和10元。
五、监控奖惩
第三十六条:在编员工的岗位工资作为监控考核基础,非在编员工的工资定额作为监控考核基础,监控考核以分值计,满分为100分。
第三十七条:在每分扣10元基础上,监控考核分以91―100分为合格,不扣监控考核工资;85―90分扣10%;80―84分扣30%;75―79分扣60%;75分以下扣100%。
第三十八条:职责范围内产生的扣分实行连带责任制,间接责任者负担20%,责任落实到部主任。
第三十九条:监控考核分值半年累计在95分以上,或全年累计在91分以上,岗位工资上浮20%。
第四十条:凡监控发现并查实的问题除按规定处理外,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监控考核记录作为今后考核评比依据。
第四十二条:有关宣传公司的文章或管理方面的论文在杂志报刊上发表的,奖励5分和50元。
第四十三条: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并予以采纳的,奖励5分和50元。
第四十四条:参加各类活动获奖的,视具体情况奖励1―5分和10元―50元。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解释和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