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学院广播台管理条例
州兰城市学院广播台管理条例广播台管理条例
一、广播台全体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树立全心全意为听众服务的思想。
二、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完成本职工作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不做有损本站利益和荣誉的事,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四、拟播出的节目内容须报经编委会审核后方可播出。
五、除学校有关通知外,各节目组不得播出与节目内容无关的信息,如:寻物启事、声明、社团的内部通知等,不得承接商品宣传等广告业务。
六、对拟播出的通知,须向有关部门进行内容核实,接收的送播材料上必须有单位公章。
七、广播台成员要经常与站内保持联系,按时参加有关活动。
八、未经批准,不得以本站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九、全体成员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工作中积极创新。
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准时到岗,确保播音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一、保持工作间的安静和清洁,爱护公物,做好广播台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对违纪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