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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物业管理条例范本 第2篇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3 第3篇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奖励条例11 第4篇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模版 第5篇物业管理条例考试试题 第6篇物业管理员工手册-劳动条例 第7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8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问答 第9篇s物业公司合同管理条例 第10篇物业公司合同管理条例格式怎样的 第11篇z物业公司办公区域管理条例 第12篇xz物业服务公司劳动管理条例 第13篇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第14篇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第15篇某物业客服部工作管理条例
第1篇 物业管理条例范本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而制定了《物业治理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物业治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正当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然、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治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进步治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治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用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视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治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协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视。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2篇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3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三)
为了提高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组织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保安队伍,创建物业管理优秀企业品牌,全面树立'以人为本,奉献温馨,规范高效,务实创新'的服务理念,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激发保安员的工作热情,使保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条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1.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2.抢险救灾,预防和处置治安、消防事故,保护社会公共财产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着的;
3.在安全防范方面成绩显着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4.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对公司保安队伍发展做出贡献,工作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二、1、处罚种类:口头警告、罚款、无薪停职、辞退、除名
2、处罚条件条件:凡是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同性质、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条:甲类过失(重大过失)
保安员凡有下列行为,根据事实情况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除名,所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⑴在小区内危害他人,主动挑起打架事件,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
(2)调戏或欺侮他人:
(3)向业主或客户索取赏钱或其他报酬;
(4)泄露公司的机密情况或业主资料、隐私;
(5)公开顶撞上级,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或无理取闹及故意消极怠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公司内聚众闹事
(7)挑拔员工之间团结,从而引起打架斗殴情况出现的。
(8)擅自动用空置房;
(9)行贿受贿;
(10)查到上班时间睡觉一次者(年内两次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1)触犯国家任何治安、刑事条例的;
(12)在小区内赌博或观看赌博;
(1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或观看者;
(14)旷工半天以上,二天以下(三天以上即除名);
(15)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上者: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课等集体活动旷课累计两次以上者:
(17)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
第二条、乙类过失(严重过失)
员工犯有下列过失,初犯者将受到严重警告和作出书面检查,并罚款30元,凡年内累计违反本过失二次以上者,罚款50元,累计违反本规定三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甲类过失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记);
(2)工作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服务态度差引起业主或客户投诉一次者(经调查核实)。
(3)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同事或上级。
(4)搬弄是非,影响员工之间团结的
(5)没有及时报告事故及其他情况,造成一般后果的;
(6)拒绝执行班长、队长的工作指示、安排;
(7)上班时间打瞌睡;
(8)擅自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儿童娱乐设施等;
(9)违反安全规定;
(10)工作时间或工作餐中饮酒(工作需要除外);
(11)未经同意单独进入住户室内或骚扰业主、住户正常生活秩序的;
(12)对业主、来访及其他人员说辱骂性和无礼的话;
(13)在工作场所、非抽烟场所抽烟的;
(14)了解其他员工犯有较重过失行为而知情不报者
(15)没有及时报告公司财物遗失、损坏的;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等集体活动迟到10分钟以上或旷课一次者;
(17)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内的:
(18)未经领导同意改换班次、休息天或休息时间半天以下的,半天以上按甲类过失处理;
(19)未经许可带亲戚好友进入小区重要部位的;
(20)上班时间干私事;
(21)工作时间听收音机、录音机或看电视(培训或工作需要例外)
(22)上班看书报杂志;
(23)不小心损坏、丢失公司或住户财物20-100元的(根据实际情况再赔偿,超过100元的,报总经理处理);
(24)故意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的(100元以上者按甲类过失处理)
第三条、丙类过失(轻微过失)
保安员如有下列过失,初次者进行教育批评或口头警告,并罚款10元,年内累计违反本过失两次以上者罚款20元,三次以上者按乙类过失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之内的;
(2)违反《仪容仪表规定》的;
(3)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1分钟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等集体活动迟到10分钟以下者;
(5)上班时吃点心、糖果或食物(在规定的就餐时间外);
(6)使用客用公共休息室或卫生间;
(7)在小区内乱丢杂物或随地吐痰;
(8)使用客用电梯(工作需要经同意例外);
(9)将公司文具或工具等用于私人之事;
(10)在公共场所高声叫人、吹口哨、唱歌、哼歌或在客人易看的地方作不雅的习惯动作;
(11)在公共地方和小区其它地方聚众讨论私事、聊天;
(12)违反《服装管理规定》的;
第四条、附则:
(1)违反人收到违章通知单必须在24小时内签字,如本人无不正当理由拒绝签名,将做加倍罚款或辞退处理。
(2)保安员有上诉的权力,如员工对处分意见不服,可直接向保安部或人事部门上诉。
第3篇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奖励条例11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奖励条例(十一)
l、表彰
员工工作优良、成绩显着,根据《员工手册》公司给予表扬、嘉奖、一次性奖金、晋级、授予先进员工和模范员工称号等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部门给予表扬:
①服务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操作标准、规范,半年内无宾客或公司内投诉的。
②半年内各项考核符合要求的。
③半年内完成或超额完成经济指标,并无违章违纪的。
④拾金(物)百元以上及时上交的。
⑤及时发现或排除事故隐患的。
⑥多次受到宾客或其他员工表扬的。
⑦在工作中做出其它较好成绩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公司通令嘉奖:
(1)半年内受到书面表扬两次以上的。
(2)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事例突出,为公司赢得信誉的。
(3)半年内各项考核名列前茅的。
(4)半年内超额完成经济指标10%以上的。
(5)防止或排除将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事故的。
(6)增产节约,革新挖潜,提合理化建议,取得较好效益的,
(7)坚持原则,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制止或纠正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错误行为的。
(8)在其它工作中做出较突出成绩的,
一次性奖金奖励
(1)授予公司级以上先进员工、模范员工等称号的,由总经理批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2)在某些突击性任务或活动中,重大的公益活动中,抢险救灾事件中,表现突出,做出明显成绩的,可由总经理批准给予奖金奖励。
(3)爱护公物,增产节约,革新挖潜,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成绩显着,效益明显的。
(4)代表公司参加技术业务比赛、竞赛,代表公司参加集团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比赛、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
(5)其它有代表性的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晋级奖励:
(1)当年的先进员工中,事迹显着,成绩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
(2)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给予员工晋级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总经理也可根据员工的特殊贡献,随时给予员工晋级奖励。
授予先进员工称号条件
(1)热爱公司热爱本职工作,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工作中踏实肯干,有进取心和奉献精神。
(2)保障宾客安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
(3)团结同志,乐于助人,是非明确,伸张正义,取得一定成绩的。
(4)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胜任本职工作,很好完成工作任务。
(5)在其他方面对公司和社会有特殊贡献。
授予先进员工称号,每年进行一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记入本人档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模范员工称号:
(1)当年的先进员工中,事迹更先进成绩更突出,更有代表性的。
(2)在各方面模范带头,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被授予模范员工称号的员工,除给予奖金和晋级奖励外,还由公司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本人档案。奖励员工须由行使权利者按审批程序签,发《员工奖励通知
第4篇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模版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是什么新买的房子漏水了找谁负责来看下面:
物业管理条例漏水规定【1】
房屋漏水分情况可不同使用,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2】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
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
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第5篇 物业管理条例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 )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a、业主
b、物业管理企业
c、开发建设
d、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2、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a、业主
b、物业管理企业
c、业主和使用人
d、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小区管理办公室
d、物业管理协会
4、业主大会应当(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a、代表
b、维护
c、代表和维护
d、领导和保护
5、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 )业主大会。
a、一个
b、二个
c、多个
d、不限
6、业主(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a、必须本人
b、可让物业使用人
c、可以委托代理人
d、不可以委托代理人
7、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大会临时会议。
a、10%
b、20%
c、30%
d、50%
8、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a、7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9、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 )。
a、物业管理公司
b、行政主管部门
c、公安派出所
d、居民委员会
10、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以上通过。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公约,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管理区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以上通过。
a、1/3;1/2
b、1/2;2/3
c、2/3;1/2
d、1/2;3/4
1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 )
a、组织机构
b、权力机构
c、自治管理机构
d、执行机构
12、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 )备案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c、政府社团登记部门
d、公安部门
1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 )职责。
a、招标管理
b、委托管理
; c、统一管理
d、自治管理
1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 )
a、管理
b、指导
c、监督
d、指导和监督
15、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 )
a、委托协议书
b、临时委托合同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d、临时性合作协议
16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 )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a、临时委托合同
b、物业管理协议c、业主临时公约
d、临时性合作协议
17、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 ),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a、管理契约
b、住户手册
c、管理规定
d、业主临时公约
18、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 )的合法权益。
a、业主
b、物业使用人
c、住宅区居民
d、物业买受人
19、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 )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a、协议
b、批准
c、推荐
d、选派
20、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 )约定的内容。
a、公共维修资金
b、物业装饰装修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d、公用面积分摊
21、前期物业服务公同可以( );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a、约定期限
b、不定期限
c、定期二年
d、定期三年
2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a、暂停
b、作废
c、调解
d、终止
23、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a、所有权
b、使用权
c、处理权
d、所有权或使用权
24、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 )进行查验。
a、技术资料
b、共用部位
c、共用设施设备
d、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 )
a、公共停车场
b、商业服务设施
c、物业管理用房
d、公共场所绿地
26、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 )。
a、独立核算能力
b、能自负盈亏
c、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独立的法人资格
27、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a、一个
b、二个
c、多个
d、不限
28、物业管理企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b、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c、对于住宅小区治安,消防防范不够
d、虽然加强管理,但仍旧
29、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 )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a、施工单位
b、开发建设单位
c、业主委员会
d、居民委员会
30、物业管理用房的所用权依法属于()。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a、使用人
b、业主
c、开发建设单位
d、物业管理企业
3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图纸,档案资料交给( )
a、居民委员会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当地房管部门
32、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
a、职业资格证书
b、职业技术等级
c、职业等级技能
d、职业技术职称
33、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
a、物业托管合同
b、物业服务合同
c、前期物业合同
d、物业选聘合同
34、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
a、经济责任
b、赔偿责任
c、违约责任
d、法律责任
35、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 )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36、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服务项目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 )一并委托他人。
a、常规服务项目
b、特约服务项目
c、全部物业管理
d、房屋装修管理
37、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若物业服务费用欠交,由( )负连带交纳的责任。
a、业主
b、业主的直系亲属
c、使用人所属单位
d、房屋中介机构
38、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 )
a、可以不交
b、有业主分摊
c、由物业企业核销
d、由建设单位交纳
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 )的监督。
a、质量
b、经营
c、收费
;d、标准
4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 )。
a、业主确定
b、物业管理企业确定
c、政府物价部门确定
d、双方约定
41、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 )收取有关费用
a、物业管理企业
b、业主
c、业主委员会
d、最终用户
42、物业管理企业应( )做好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a、努力
b、全力
c、加强
d、协助
43、物业管理企业顾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 )。
a、擅离职守不负责任
b、监守自盗违法犯罪
c、侵害公民合法权利
d、形成恶势力危害业主
44、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 )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a、业主
b、物业使用人
c、物业管理公司
d、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45、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a、使用人
b、业主
c、使用人直系亲属
d、业主直系亲属
4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 )
a、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
b、经营所得利润的分配
c、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拆
d、招投标管理活动的批准
47、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 )
a、随意租售
b、改变用途
c、擅自占用
d、任意损坏
48、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 )
a、业主委员会
b、业主大会
c、物业管理企业
d、居民委员会
49、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 )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使用人
50、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a、业主委员会
b、业主
c、物业管理企业
d、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51、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 )
a、业主委员会
b、物业管理企业
c、业主大会
d、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52、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 )的同意。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53、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 )恢复原状。
a、10天内
b、20天内
c、30天内
d、约定期限的
5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迅、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 )
a、经业主大会同意
b、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c、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
d、及时恢复原状
55、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 )物业管理企业。
a、事先告知
b、同时告知
c、完工告知
d、验收告知
56、业主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 )告知业主。
a、禁止行为
b、注意事项
c、规章制度
d、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57、(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58、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违法行为
b、从业活动
c、服务工作
d、经营活动
59、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的罚款;
a、10~20%
b、20~30%
c、30~50%
d、40~60%
60、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a、业主大会
b、业主委员会
c、居民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二、多选题
61、国家提倡业主通过( )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合理
62、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a、新技术
b、新知识
c、新方法
d、新成果
6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
a、按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b、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c、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d、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合使用
6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a、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b、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c、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d、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nbs
p; 6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 )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a、共用设施设备
b、建筑物规模
c、社区建设
d、市政公用设施
66、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 )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a、先后顺序
b、建筑面积
c、住宅套数
d、产权期限
67、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a、选举业委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b、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提出建议;
c、提出制定和修改主业主公约、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d、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68、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a、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工作
c、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d、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69、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 )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容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a、集体讨论
b、分组讨论
c、书面征求意见
d、小会讨论
70、业主大会作业出以下决定:( )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2/3以上通过。
a、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b、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c、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d、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
71、业主大会会议分为( )会议。
a、定期
b、不定期
c、临时
d、随时立会
72、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a、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实施情况
b、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c、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d、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3、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利益:( )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a、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b、业主的共同利益
c、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d、违反公约应当承担责任
7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 )等事项作出约定。
a、议事方式
b、表决程序
c、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d、业主委员会组成和委员任期。
7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和从事与物业管理( )
a、无关的决定
b、无关的活动
c、相抵触的行为
d、不作为行为
76、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 )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a、物业管理企业
b、公安机关
c、居民委员会
d、街道办事处
77、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a、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b、设
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c、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d、物业管理所必需的产权资料。
78、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对( )等内容进行约定。
a、服务质量
b、服务费用
c、物业管理用房
d、物业管理事项
79、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 )原则
a、合理、公开
b、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
c、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
d、使业主不产生投诉和纠纷
80、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 )。
a、予以制止
b、依法处理
c、行政处罚
d、行事处分
8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由( )制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a、业主
b、业主委员会
c、物业管理企业
d、物价主管部门
82、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a、公共建筑
b、公用设施、设备
c、道路
d、场地
83、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 )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a、业主
b、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
d、物业管理企业
8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行收益应当( )
a、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b、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c、和效益创造人分成
d、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利益均占
85、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a、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b、给以警告
c、没收违法所得
d、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86、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和司法部门( )
a、吊销资质证书
b、依法追究直接主管刑事责任
c、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d、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刑事责任
87、(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a、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用途
b、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c、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经营
d、擅自占用物业用房
88、《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
a、建立了十项基本制度
b、明令四项禁止行为
c、规范两项书面合同
d、法规授权四项规定
89、《物业管理条例》归纳为建立了十项基本制度包括( )
a、招投标制度
b、资质管理制度
c、人员资格制度
d、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90、《
物业管理条例》明令四项禁止行为( )
a、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b、物业区域道路、场地不得占用、挖掘
c、区域内公共建筑和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d、不得将该区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
三、判断题:
91、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虽多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92、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93、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
94、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9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必须遵照执行。( )
96、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97、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2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98、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也可以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
99、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第6篇 物业管理员工手册-劳动条例
物业管理员工手册:劳动条例
一、受聘手续
1.所有员工都必须认真填写申请表及附免冠近照,同时按综合管理部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员工在申请职位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详实正确,如有隐瞒、虚报,将被随时做解雇处理,且不给任何补偿。
3.员工若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须于变更后一个星期内通知综合管理部,并提供有关证明。
二、员工类别
1.试用期员工
员工的试用期为1~3个月。部门主管或综合管理部认为有必要时,可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根据员工工作情况与公司签订工作合同或劳动协议并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劳动待遇。试用期内若违反本手册规则或不称职者,将被随时辞退,公司不给任何补偿。
2.合同制员工
合同制员工即物业管理主管以上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文档财务管理员。合同制员工的合同期一般为一年、三年或五年,每月按岗位发给工资并享受公司的相应劳保福利。
3.劳动协议制员工
劳动协议制员工即临时工,指安全管理员、保洁员。签订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每月享受物业公司的工资待遇。
三、体格检查
员工入职前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身体检查合格,拿到健康证后方能录用,员工体检将会每年进行一次。
四、工作时间
物业公司员工实行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不包括用餐时间)。因工作性质决定必须实行轮班制的工种的工作时间,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物业公司规定相应作出安排。具体工作时间由部门经理安排。
五、超时工作
如有需要,物业公司可要求员工超时工作,超时工作按物业公司规定给予补假或发放加班工资。
六、工作考评
物业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年将根据各部门对员工工作情况的评价作出总评,配合各部门负责人对员工作出全年工作鉴定,切实掌握员工实际工作情况。
七、升职与降职
物业公司综合管理部将根据各部门经理提出的建议,对员工进行升职、降职的考评,并结合全年工作鉴定,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八、工资分类
工资分类表
岗位名称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职务津贴
全勤奖
合计
物业经理:暂定7个级别,根据工作能力及表现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经理①级
经理②级
经理③级
经理④级
经理⑤级
经理⑥级
经理⑦级
部门经理:暂定7个级别,分别为工程、安全、物业、财务、综合管理部。
部门①级
部门②级
部门③级
部门④级
部门⑤级
部门⑥级
部门⑦级
业务级:暂定6个级别,分别为物业文员、文秘、司机、档案管理员、打字员、办事员、出纳员、收费员、接待员、库管员、采购员及各部门班组主管领班等。
业务①级
业务②级
业务③级
业务④级
业务⑤级
业务⑥级
技术级:暂定5个级别,分别包括强电、弱电、暖通工,根据工作能力及表现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技术①级
技术②级
技术③级
技术④级
技术⑤级
安全、消防员:暂定6个级别,根据工作表现及年限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警员①级
警员②级
警员③级
警员④级
警员⑤级
警员⑥级
物业管理部:暂定6个级别,根据工作表现及年限进行定级、晋级、降级。
服务①级
服务②级
服务③级
服务④级
服务⑤级
服务⑥级
九、工资调整
物业公司综合管理部将根据员工每年的工作表现及业绩情况对员工进行年度工资调整,并报总经理审批。
十、调职
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物业公司保留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权利。
十一、辞职
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时,须提前一个月递交申请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辞职手续,但不发补偿金。若员工未按上述规定而擅自离职,物业公司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不办理任何有关手续,并以旷工论处。员工因擅自离职给物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赔偿与违约责任。试用期内的员工须提前七天递交辞职申请书。
十二、解聘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不给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物业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因物业公司业务调整或管理方针有变化而产生裁员,物业公司有权裁减人员,并呈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第7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最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候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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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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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
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协调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社区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
其中,用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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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
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承担,按照《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民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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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以及人民防空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同财产的原则。
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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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或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他人。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
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五十三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不计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本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七条
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同
第四十五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
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
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七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七十一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七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和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十四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先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第七十五条
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
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本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七十六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
第七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情况向业主公开,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根据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具体办法由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七十九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条
旧住宅小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
第八十三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二)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同
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江苏省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助于大家学习。
本条例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条例规定的面积和人数,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
2、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针对实践中业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4、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5、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
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
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第十八条)。
6、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召开如何作出决定
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
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召开会议,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
会议,还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
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第十二条)。
7、业主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它和业主大会间是什么关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第十六条)。
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有何关系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条)。
9、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
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第二十九条);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三十一条)。
10、《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了哪些要求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
11、怎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业主大会作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
12、物业管理用房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3、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
答: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第四十条)。
14、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七条)。
15、《条例》对水、电、气、热等费用的代收作了哪些规定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
16、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
17、《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设施的用途。
二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三是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三条)。
四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五条)。
18、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住房维修资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什么用途
第9篇 s物业公司合同管理条例
1、经济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公司的经济合同是公司业务经营的凭证。加强合同的管理,对于维护公司的合同利益,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2、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以及合同的管理检查,监督合同的执行。拟定合同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认真了解对方的各项基本情况,并且注意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做到文字清楚、定义准确、逻辑严谨、叙述规范、结构完整、内容详尽,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明确,日期、期限和数字准确无误;
3、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由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由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签字(或盖章),公司其他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应有总经理授权才能办理;
4、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程序为:先由经办部门经理同意,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审批后盖合同章。合同原件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经办部门留存复印件。未经上述审批程序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予盖章,财务不予付款;
5、在合同执和过程中,如需中途变更或解除,由原经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决定;
6、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隐患或出现纠纷,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对策,避免或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凡属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正本,一份应由经办人及时送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分类编号造册、登记、保管,另一份在综合管理部编号后交财务保管。其他人员,如分管业务、财务的副总经理、经办部门,则立卷保存复印件。综合管理部立卷保存的经济合同,应把每个项目或每笔资金的合同和全部附件原件装订一起存档长期保存;
8、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含重要的附件)从签订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失效的合同(含重要的附件)从失效之日继续封存十年;
9、合同(含重要的附件)的复印和散发:公司的经济合同除原经办部门业务需要可复印外,其他部门、人员未经执行总经理同意,一律不得复印和散发;
10、合同的借用:合同正本、副本的原件原则上不准外借。
如有关人员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合同文本,须填写'合同复印人借单',经执行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复印或定期借用,用后按期交回保管;
11、合同封存、销毁:失效的合同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主持封存。封存期满的合同,造册登记后销毁;
12、合同遗失,特别是正本和附件原件遗失,遗失人要及时上报,并有责任继续查找,查明原因和情况后,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13、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问题,主办业务部门应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的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按拆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的,经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批准、授权业务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第10篇 物业公司合同管理条例格式怎样的
1、经济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公司的经济合同是公司业务经营的凭证。
加强合同的管理,对于维护公司的合同利益,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2、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以及合同的管理检查,监督合同的执行。
拟定合同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认真了解对方的各项基本情况,并且注意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做到文字清楚、定义准确、逻辑严谨、叙述规范、结构完整、内容详尽,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明确,日期、期限和数字准确无误;3、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合同由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由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签字(或盖章),公司其他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应有总经理授权才能办理;
4、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程序为:先由经办部门经理同意,业务部门起草,经财务部、审算部核实,由主管副总经理认可,并经法律顾问审查,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审批后盖合同章。
合同原件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案,经办部门留存复印件。
未经上述审批程序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予盖章,财务不予付款;
5、在合同执和过程中,如需中途变更或解除,由原经办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决定;
6、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隐患或出现纠纷,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对策,避免或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凡属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正本,一份应由经办人及时送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分类编号造册、登记、保管,另一份在综合管理部编号后交财务保管。
其他人员,如分管业务、财务的副总经理、经办部门,则立卷保存复印件。
综合管理部立卷保存的经济合同,应把每个项目或每笔资金的合同和全部 原件装订一起存档长期保存;
8、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含重要的 )从签订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
失效的合同(含重要的 )从失效之日继续封存十年;
9、合同(含重要的 )的复印和散发:公司的经济合同除原经办部门业务需要可复印外,其他部门、人员未经执行总经理同意,一律不得复印和散发;
10、合同的借用:合同正本、副本的原件原则上不准外借。
如有关人员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借合同文本,须填写'合同复印人借单',经执行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复印或定期借用,用后按期交回保管;
11、合同封存、销毁:失效的合同由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主持封存。
封存期满的合同,造册登记后销毁;
12、合同遗失,特别是正本和 原件遗失,遗失人要及时上报,并有责任继续查找,查明原因和情况后,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13、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纠纷问题,主办业务部门应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的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按拆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解决的,经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批准、授权业务代表公司进行处理。
第11篇 z物业公司办公区域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办公区域管理条例
为加强物业公司办公区域管理,突现物业公司管理有序、专业之公司形象,现特对二楼办公室区域日常管理规定如下:
1、二楼办公区域日常管理由行政部全面统筹监督负责,客户中心协助该区域内清洁及绿化养护工作,工程部协助区域内设备、设施之维修保养工作。
2、办公区域内的桌、椅、电话、电脑等物品均须按规定位置摆置,不得随意调整;各员工及部门负责人需负责保管所属物品及损坏情况。
3.办公桌上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其他用品,桌面应保持整齐有序,各人离开办公桌时,需将有关重要文件、资料锁好,做好资料保密工作。
4.办公区域为非吸烟区,其他员工如有需要,可到室外吸烟。
5.办公时间内,各员工要注意仪态,不得大声喧哗、闲荡、高声接听电话、翻阅报纸、不得使用电脑上网查阅与工作无关及玩游戏等事情。
6.上班时禁止打私人电话,特别是长途电话,如确有需要,必须长话短说。
7.除经营部及公司传真机保持长途电话功能外,其余各部门均取消长途直拨功能,各直线电话话费清单由行政部于月初打印并公示。
8.办公室传真机及复印机一般由各部门负责人使用,特殊情况下,由行政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下属员工不得直接使用上述办公设备。
9.行政部负责办公区域每天的开门及锁门工作,各部门如有需要于非办公时间内加班,需提前向行政部办理登记及协助关好办公室门锁。
第12篇 xz物业服务公司劳动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公司劳动管理条例
一、用工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及公司的发展的总体设想,因岗定人。并本着尊重人才、知人善任的原则招聘社会上的优秀人才为公司服务。
二、招聘标准
公司员工招聘的主要原则是应聘人是否适合或胜任应聘职位而定,并要求应聘人具有所应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为准则。行政人事部及所属部门考核,经物业经理同意后并呈报物业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录用。
三、入职要求
1、办理录用手续的员工须交失业证(就业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毕业证及相关的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并交验证件正本。
2、入职新员工必须真实提供个人身份资料,如实填写职位申请表。如有隐瞒及虚报,一经查实,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处罚或辞退。
3、凡入职公司之员工都需试工两个月(试用期由入职者履行新职日起计算),期间享受有关待遇,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办理员工入职转正手续,正式成为公司员工。试用期间违反公司规定或不称职者,将被随时辞退,而不作任何补偿。
4、入职新员工,每人需交员工制服押金(具体缴纳标准按员工工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5、员工入职给予发放工服,工服管理按照公司《工服管理规定》执行。
6、试用合格正式办理员工入职转正手续,从正式录用之日起,入职员工在公司中承担一定的职务或工种工作,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本公司同类人员薪金等级。
7、公司劳动合同分临时合同工和合同制员工两种,签订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四、培训
员工是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在职培训是人力资源最重要的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是提高公司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
1、新员工的培训,使其对公司基本概况、公司规定、礼貌礼仪有初步的了解。
2、通过培训,使新员工对公司保安、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岗位责任有初步的认识。
3、在职员工的培训,先对其能力和素质进行综合检查、考核、对于不足之处,逐项进行培训。
4、对各工种(客户管理、维修技工、保洁员、绿化工、保安、家政服务)的员工每年两次加强操作熟练程度的培训。
五、辞职
1、员工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而需辞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公司行政人事部。
2、员工因故辞职时,首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交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再送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
3、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4、员工辞职申请批准后,交清其所经手工作、资料、文件、器材、工具等,再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六、辞退
1、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员工。
2、触犯有关守则或犯重大过失之员工,公司有权解雇。
3、因公司业务经营或管理方针变更而产生冗员,公司有权裁减员工,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4、触犯国家有关条例、法规,或在社会上严重违法的员工,公司即行开除,且不承担其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
第13篇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关于《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测 试 卷
一、 单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国务院()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建设部 b、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行政主管部门
2、 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以上通过。
a、1/3 b、2/3 c、1/2 d、3/4
3、经(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a、10% b、20% c、30% d、40%
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15日 b、30日 c、一周 d、二个月
5、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现与()起施行。
a、2002年2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3年5月28日 d、2004年9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自( )开始施行。
a、2002年5月1日 b、2003年9月1日 c、2003年5月28日 d、2004年9月1日
7、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 )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a、 自定标准 b、不破坏结构的标准 c、防水标准
8、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的罚款。
b、 3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 b、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d、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9、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入住率达到( ),入住率达到30%以上,且物业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
a、50% b、60% c、70% d、80%
10、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a、1/2b、1/3 c、2/3 d、1/4
二、 多选择题(3分/题共30分)
1、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 )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a、合理 b、公平 c、公正 d、公开。
2、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a、新技术 b、新方法 c、新思想
3、 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 )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a、物业共用部位 b、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c 、环境卫生的维护
4、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 )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a、 物业管理事项 b、服务质量、服务费用 c、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d、物业管理用房
5、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资料下面有()。
a、竣工总平面图 b、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c、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d、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a、允许施工的时间 b、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c、违约责任 d、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7、下面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
a、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b、卫生间做防水处理 c、拆改供暖管道
d、改变住宅外立面
8、下列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a、房屋所有权证 b、申请人身份证件 c、装饰装修方案 d、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下列装修企业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有是( )
a、没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 b、没有《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 c、没有办理装修申请的单位
10、住宅使用人系()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a、私房的承租人 b、借用人 c、代管人 d、单位自管房
三、 判断改错题(4分/题共40分)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2、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向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但无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3、 业主大会可不定期召开。( )
4、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内的设施进行查验。( )
7、物业管理企业协助公安部门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8、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9、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为4‰( )
第14篇 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本条例根据zz物业管理公司'员工手册'和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适用于山东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各部门所属人员。
一、员工的录取、试用、转正和离职
1、公司用人采取公开招聘、培训、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用新员工根据岗位要求进行体检,开据健康证明,费用由个人负担。
2、员工加入公司,要如实准确提供各种所需的证件和照片,并亲笔填写个人资料。公司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资料的权力,如有虚假,公司将对其立即除名。
3、新员工上岗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合格者由公司下达转正通知书并办理转正手续;对不适用者将终止试用。
4、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如请假超过十五天者,作自动离职论,请假十五天之内则顺延转正时间。
5、员工试用期满,经部门经理审批同意报物业公司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即可转正。
6、员工离职时应先办理各项交接工作,填写'离职审批表',经各部汇签,经总经理审批后交至综合部,并凭'离职审批表'办理个人档案及各类保险的转移。
二、外聘、特聘人员的管理
1、外聘、特聘人员的使用,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2、外聘、特聘人员须将个人真实资料和有关证件交公司,并同公司签订'特聘协议书'。
3、特聘人员的薪酬以协议书规定为准。
三、工资、福利
1、公司工资的管理由物业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日前汇总员工考勤,编制员工月工资发放表册,报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2、员工工资按劳动合同性质不同分为四类:
1)试用期员工工资类
2)正式员工工资类
3)临时员工工资类
4)特聘人员工资类
3、每月 日为公司发薪日,当月工资按上月1日至31日进行核算。
4、员工工资标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每年参照本地区地价上升指数及本地区工资上升幅度进行调整。
5、公司将视每年的经营状况适时发放年度奖金,享受者为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
四、考勤制度
(一)作息时间
1、公司作息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
2、员工应按时上下班,每日工作时间为8:00-17:00(不含午餐时间) 。
3、员工考勤实行打卡签到制度,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打卡签到或签离,违者按严重过失处分。
4、对迟到或早退的处罚:
1)员工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一次,扣除10元工资,超过半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2)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下者(含3次),按轻度过失处分,每次除扣10元外,并扣除当日工资。
3)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含4次),按重度过失处分,并扣除当日工资。
4)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含5次),按严重过失处分,予以辞退或开除。
5、员工的工作班次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确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二)请假制度
1、假期
1)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员工可享受以下法定有薪假日:
a公历一月一日元旦(1天)
b春节(3天):农历年初一、农历年初二、农历年初三
c五月一日劳动节(3天): 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
d十月一日国庆节(3天):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 日
e其他政府公告的公众假期。
2)公司所属女员工可享受90天有薪产假。
3)员工遇有如下情况,可请有薪事假:
a结婚(3天):晚婚者可增加7天假期;
b丧假(3天):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公婆和兄妹)过世。
2、请假
1)病假
a员工须在病假当日,通知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
b病假三日以内(含三日),员工须将医院开具的假条交给部门主管或经理;请假者将被扣除日工资的50%。
c病假三日以上,员工须直接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请假者将被扣除全部日工资。
d员工病假超过两个月,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2)事假
a员工须在请假前一天,通知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
b事假超过一天(含一天),员工须书面征得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部门负责人请假须向总经理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休息;请假者将被扣除全部日工资。
c员工请假未获批准或没请假而休息者,视为旷工,按相关规定处分。
3)对旷工的处罚
a无故旷工一天者,以轻度过失处分,扣除全额日工资。
b无故旷工一天以上,两天以内(含两天),按重度过失处分,扣除全额日工资。
c无故旷工两天以上者,按严重过失处分,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奖惩制度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员工的利益,促进员工个人的良好发展,公司在管理中将严格依照本条例实施细则。
(一)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1、对公司做出特殊贡献或工作有突出成绩者给予奖励。
奖励种类包括: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提薪提职。
2、奖励条件
1)对公司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在对外接待工作中,服务态度好,工作热心受到业户或顾客表扬,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声誉。
3)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4)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5)拾金不昧,主动上缴者(数额较大)
3、奖励批准权限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经本部门负责人提名,综合部(办公室)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惩罚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员工违纪情况,经调查属实后,公司将采取如下三类处罚方法: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书面警告。
1、口头警告
1) 违纪表现:参阅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1条。
2) 处罚办法
a口头警告的处分权由部门主管负责人或经理行使。
b试用期内,口头警告只给一次,若下一次仍有类似违纪现象发生
,将被处以书面警告。
2、书面警告:参阅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二条
1)违纪表现
2)处罚办法
a员工累计三次书面警告,由部门主管或经理报综合部,综合部报总经理批准后,将被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b凡轻度过失者,扣除当日全额工资。
3、最后书面警告
1)违纪表现:参阅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三条
2)处罚办法
a员工出现重度过失,填写重度过失表,由部门主管或经理报综合部;
b员工累计两次重度过失,由部门主管或经理报综合部,综合部报总经理批准后,将被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c凡重度过失者,扣除当日全额工资,并将整月工资下浮10%。
4、补充说明
1)下级出现过失,经核实工作记录或其他情况,属上级交代不清或上级未就有关内容进行培训的,责任由有关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承担。
2)上级对下级布置任务清楚准确,过失属下级违章或工作态度有问题所致,下级承担责任。
3)各级管理人员中犯有各类过失者,将按照加重一级的原则执行本制度。
4)凡管理者发现有员工过失不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上报的,将按包庇和渎职处理。
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15篇 某物业客服部工作管理条例
为了更好地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履行我部的职责,根据我部现有的条件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对公司和本部门的指令绝对服从,如有异议,应先服从并执行,后再向上一级领导汇报,不得当面顶撞,背后议论。
三、尊敬上级,团结同事,不得拉帮结派,不搞小团体、不得吵架、打架斗殴、不得酗酒滋事或无理取闹。
四、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岗、换班。如有特殊情况,可电话向领班汇报。
五、当班时严禁嬉笑打闹、聊天、吃东西、看报纸、睡岗、窜岗、脱岗、不得玩忽职守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非工作需要,上班时间不得会客,闲聊或长时间打电话。
六、严格遵守请假制度。请假填写请假条,并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按规定的时间归队销假。非休息日请假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先电话知会部门主管,后补书面申请。
七、岗位上应保持良好的姿态,不得抱臂、交叉腿、攀扶建筑物或倚靠桌椅等,不得有其它影响形象的行为。
八、接待客户要热情主动、面带微笑,礼节、礼貌要到位,牢记服务第一,业主、客户至上。
九、交接班时,物品清点齐全,并做好登记,不得在登记本乱写乱画,或恶意撕毁,丢弃。
十、洁身自爱,遵守公德,未经他人同意,严禁动用他人物品,更不得盗窃公私财物。
十一、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外来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员工宿舍,更不得在宿舍留宿。员工宿舍应保持干净整洁,被子折叠整齐,床单平整,床铺下物品摆放整齐,值班员须认真负责地搞好本宿舍以及所属公共区域的卫生。
十二、必须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公差勤务,以及业务培训。
十三、点名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缺席。
十四、上班时间规定着装整齐,不得擅自添加、或减少衣服,如天气气温造成不便,须上报批准后统一行动。
十五、不得有其它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十六、以上条款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