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物业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条例
一、用工原则:
1、本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视其是否符合某一工作标准而定。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身体健康、政历清楚的报考人员,经全面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均有被录用之可能。
2、用工形式:合同制、劳务制、非正规就业、公益性组织。
二、新进员工录用手续:
1、每位新进合同制员工须于报到之日起向公司办公室人事部提交原单位退工单及劳动手册,未递交或不愿递交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将不予以录用。
2、其它用工形式的员工报到之日递交相应有关证明文件,未递交者或不愿递交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将不予录用。
3、在报到之日,须同时递交一寸免冠红底彩照、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指定医院体检报告、并交验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正本、专业技术证正本。
4、员工录用日期以收到员工劳动手册或有关证明文件为准。
三、试用期:
1、凡被录用的员工,均须经过为期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视合同期而定)。
2、试用期内,若员工因犯有较严重过失或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聘用。
3、试用期限届满,经综合考评合格者予以结束试用期;对于不合格者,公司将不予录用。
4、试用期内员工工资为协定工资的80%。
四、员工培训:
1、所有员工均需接受公司安排之职前及在职培训、并通过应知应为的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转正及综合考评依据之一。如有考核成绩二次不合格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各类上岗证及培训费用自理。
3、保安人员经区、市公安局培训合格,在本单位服务满三年者,可以报销上岗培训费用。
五、个人资料:
1、员工所填写的各类有关表格,应将正确资料如实填上,做到忠诚老实、不隐瞒、不假造。
2、为避免有关资料不确实而导致日后员工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员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有关记录若发生变化,例如:迁移地址、婚姻状况、学历、分配调动、晋升出国、生育及涉及刑事、行政判决处理等,均应及时通报公司。
3、如有隐瞒,虚报造假,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及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
六、员工晋升:
所有员工均有被提职之机会,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之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品德、职位是否空缺来决定。升职后前三个月属岗位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工作表现符合职位要求,则公司将正式委任该职。
七、员工调职:
1、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至其他部门或其他岗位(工种)工作。
2、员工被调职后工资及各种津贴均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八、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资双方在劳动中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将终止,不再继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须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九、解除合同:
1、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公司因业务变更或其他原因冗员时,公司有权裁减员工人数,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合同,被裁减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并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正式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或支付相当天数的工资)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者做除名处理,并追其相应经济责任。
3、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或支付相当天数的工资)。
4、新进员工在试用期一个星期内提出辞职或辞聘,劳资双方不发生工资,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天数的津贴和饭贴。
5、在试用期内公司和员工不需任何理由,可随时中止劳资关系,双方不需支付任何赔偿。
十、工作移交手续:
1、员工因调职、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等原因离职,均需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将原职位所担任的工作内容及有关资料交待清楚,并以书面形式呈上级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移交手续一般在离职前3天起开始办理,3日内结束,特殊情况可视情况相对延长或缩短移交期限。
3、离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假期冲抵离职时的移交期,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十一、离职手续:
1、凡离职员工须到办公室办理手续,交还公司财物,包括工作证、名牌、制服、员工手册、衣柜钥匙、工具、书本等,未能全部交还以上物品者,须按公司规定赔偿,否则公司有权拒发薪金和离职证明。
2、辞职员工离职时,为其所定制的制服按一年半为折旧使用期,衬衣为六个月折旧使用,根据员工就业日期计算支付折旧费,服装归个人所有。
3、辞退员工离职时,如本人不原支付服装折旧费,则服装应交还公司。衬衣必须按半年折旧费计算,归其个人所有。
第2篇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奖惩条例
物业公司人事管理之奖惩条例
7.奖惩条例
7.1.奖励
7.1.1 员工奖励分五种:
1)嘉奖:每次加发3天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2)记功:每次加发10天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3)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基本工资作为奖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4)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奖金。
5)晋升。
7.1.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嘉奖:
1)季度绩效考核成绩卓越的;
2)所管理的项目的工程质量获省、市样板工程的;
3)所管理的项目一年无灾害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或个人;
4)当企业利益受损时挺身而出,积极维护的;
5)为公司赢得美誉,受到客户或社会各界表扬的;
6)拾金不昧者(价值在300元以上的);
7)有显着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8)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9)品行优良、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以良好的成绩和优质的服务态度多次赢得公司领导及客户好评的;
10)其它应给予通报表扬的。
7.1.3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记功奖励:
l)连续三次绩效考核成绩卓越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益的;
3)敢于举报,揭发贪污、受贿行为的;
4)能出色完成任务,做出特殊贡献的;
5)遇到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6)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7)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8)其它应给予记功奖励的。
7.1.4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大功奖励:
1)在工作中,大胆建议采用新的工作方法或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资源,使工程费用、业务开支、行政费用有较大节约的;
2)管理人员管理成绩显着,撰写专业性论文,获得市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同行业中受到推广应用的;
3)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4)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5)一年内记功两次者;
6)有重大功绩者;
7)其它应给予记大功奖励的。
7.1.5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若干奖金或晋升: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
3)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4)连续四次绩效考核卓越者应晋升;
5)服务每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7.2.惩罚
7.2.1 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1)警告:每次减发3天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2)记过:每次减发10天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3)大过:每次减发1月基本工资作为罚金,并于当月工资一并减发。
4)降级。
5)解除劳动合同。
7.2.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每次减发3天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
2)旷工一天者;
3)违反办公室行为规范者;
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令公司蒙受损失者;
5)在公司内部故意挑拨离间,影响团结者;
6)在业务工作中,未经许可收受红包、礼品者;
7)不服从上级指令、管理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者;
8)其它应给予警告的行为。
7.2.3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每次减发10天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连续旷工2天者: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利益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闹、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5)提供、制造假文件资料者;
6)被警告后重犯者或受第二次警告处分者;
7)工程管理或对外发包业务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贿赂,或有贪污行为者;
8)在公司范围内赌博者;
9)不服从上级指令,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者;
10)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7.2.4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每次减发1月基本工资(旷工按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计罚)作为罚金。
1)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违反工资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3)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5)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所负责的工作或工程项目发生严重问题,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者;
7)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听者;
8)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3日者;
9)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7.2.5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发资遣费):
1)一年以内迟到及早退累计30次;
2)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者;
3)侵占公款、公物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4)伪造、盗用公司印章者;
5)工作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大量浪费的;
6)经查实有偷窃、斗殴、聚赌或暴力伤害及违法犯罪行为者;
7)索贿、受贿、贪污金额达1000元以上者;
8)连续三次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9)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0)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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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中记大过两次,或经记过处分后仍重犯者:
12)其它重大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
13)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14)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15)吸食软、硬性毒品者;
16)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损害者;
18)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或经营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9)参加非法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