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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中建五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等其它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也应依据本《条例》;境外企业和工程项目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条例》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条例》的内容,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 21 号令)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及其较大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并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6 项职责。
(二)各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安全总监协助分管生产的领导加强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规 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且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可通过合约条款、签订责任状、管理协议
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分解传递落实。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建六科【2009】149)、《关于执行“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建六科【2010】183)的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 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根据单位自身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逐级完善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有较大变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进行评估,并按照审批流程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部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验收制度,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设施、架体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企业职工进行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事故教训和文明施工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并需接受项目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
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过安全检查,促进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工作,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隐患、查整改、查培训教育、查违章行为、查事故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织者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如遇股民、客户及政府部门等投诉系统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当事单位应迅速组织对被投诉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并将检查情况通过规定渠道予以反馈。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应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第七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使用合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它包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和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两部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和各
项目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在施项目工程特点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单位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八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提高单位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定期组织演练,以达到检验预案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及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反
应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及时将预警信息逐级传递落实。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准确的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并要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和媒体应对工作,尽全力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新闻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建股文字[2008]247 号)文件规定,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发布和披露。
第五十条 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工作。
第九章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应首先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抢救伤员工作,并积极指导现场紧急救护,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得有瞒报和迟报现象。
第五十二条 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若发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含 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自救,尽最大努力弱化事故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详细全面的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
第五十四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包括没有发生伤亡或物损的未遂事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单位内部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
第五十五条 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的调查分析,积极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政府部门的批复和单位的相关制度,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章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 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第五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已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承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通报业主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条 项目开工前,各单位应组织项目及有关部门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项目安全管理方案(项目安全策划)。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监控,并应坚持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六十二条 鼓励施工项目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特别是各项目要努力达到施工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
第六十三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罚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价、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应设立相关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随着行业和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
1. 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着成绩的;
2. 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研究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和重大合理化建议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重大管理贡献和管理创新,并经实践证明确有显着成效,给单位带来明显安全效益的;
3. 在防止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险中表现突出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1.安全生产体系不健全,导致普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导致事故发生的;
2.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迟报、漏报事故或谎报、瞒报事故的;
4.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5.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6. 对上级或安全检查部门提出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7. 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8.未完成责任状所约定内容的。
处理情况应视事故的影响、情节及后果而定,处理的方式可在考核兑现、评优评职、晋升晋级、党纪政纪等方面予以体现,触犯刑事法律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当事单位对事故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单位。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中建五局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建六局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持安委会及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会议,签发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重要奖惩。
3、审定并批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建立安全生产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保证安全生产中的方向正确、目标明确,以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参加研究对党员、干部安全生产先进人物表彰奖励和对事故责任者分析处理的会议,总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抓好典型引路、示范工作。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统筹组织实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措施,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协助总经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协助总经理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确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计划,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资金。
7、组织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8、组织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组织对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
(四)、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科技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组织建立安全技术保证体系,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
3、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4、组织建立“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和培训体系。
5、组织制订处置重大安全隐患和应急抢险中的技术方案。
6、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特殊结构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7、组织和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确定技术处理方案和改进措施。
(五)、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企业经济核算管理,对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2、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和使用方案。
3、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各项经济政策和奖罚条例。
4、总结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和经费的实施情况,提出新的可行性方案。
(六)、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对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3、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体系,统筹安排安全生产费用的筹集和使用。
4、组织分析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方案。
(七)、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
1、配合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监管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并具体实施。
3、配合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5、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并督促实施。
6、协助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8、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相关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9、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0、协助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月”、现场观摩会,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11、组织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12、实施应急预案,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八)、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3篇 中建五局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先进,督促落后,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工程局《项目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对全局各单位、项目、部门及个人的奖罚,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局设立专项安全基金账户,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门及个人。
第四条基金的来源,一是工程局注入部分资金,二是将各类违章罚款纳入基金。
第五条工程局每年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确定年度安全优胜单位和部门;每年由各单位上报符合本奖励规定的项目及个人,上报工程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对项目的处罚在检查期间或检查后直接下达处罚单,对单位的处罚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部是本规定的奖罚确认主体,工程局财务资金部是奖罚执行主体。
第二章奖励
第八条安全优胜单位奖
本年度内未发生重伤事故及死亡事故,所属项目在安全检查中无重大安全隐患,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重大投诉,完成年初制定的创建文明工地预定指标,奖励2000元。
第九条安全优胜项目奖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受控,文明施工整洁有序,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评价良好,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未发生安全事故,奖励1000元。
第十条安全优胜部门奖每年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安全优胜个人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安全革新成就奖
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取得了突出成绩的单位或项目,给与奖励100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三条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必须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签订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施工资质不符、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及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或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佩带胸卡,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教育上岗的,责令整改,每发现一人罚款20元。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针对性不强、交底不全面、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履行当事人签字手续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或执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反此项规定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安全例会无记录,记录在册的隐患没有按时整改,事故隐患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分包作业队伍应按以下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人数50人以下的,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50人-200人的,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志,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1万平米以下的项目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1-5万平米的项目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米以上的大型项目应设置安全总监,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员,并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组成安全监督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脚手架、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经主管部门和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工,超过5米的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还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违反此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标准及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项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证书过期的,每发现一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无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图,现场未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安全标志的,责令整改,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现场市区主要路段未设置高于2.5米的围挡、一般路段未设置高于1.8米的围挡,或围挡不连续、不封闭;进出口未设置大门,无门卫和门卫管理制度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道路不畅通,无排水设施、排水不畅通,现场有积水,材料堆放混乱,易燃易爆品未分类存放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违者一经发现,每人罚款20元,现场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视为管理缺陷,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系好安全带,违反此规定每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采购进场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钢管、扣件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违反此规定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四口'、临边无防护或不按规定标准防护,达不到严密、牢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第三十条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以上持证电气专业人员,负责现场中的电气安装、监督检查、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违反此项规定,罚款500元。
第三十一条现场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接地、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漏电保护器、配电线路、外电防护等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屡次违反规范的,罚款1000元。
第三十二条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安拆单位资质不符,无安拆方案或方案未审批而擅自施工的,责令立即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三条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证件不齐,未办理验收、检验、备案手续,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四条大型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无运转、检修、保养记录等,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每项罚款500元。
第三十五条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的各楼层卸料台口必须设置统一的安全门,发现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门,或有安全门未关闭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司机无证上岗,违章操作,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缺失或失灵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七条各类小型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不齐全,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500元。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区防火制度不健全,防火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消防器材、设备、材料存放、维护、管理不当或消防措施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九条现场临建未办理消防验收,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隔开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条明火作业无审批手续,动火无监护人和监护措施,责令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一条食堂、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责任制,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食堂内存放煤气罐,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项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内住宿,民工生活区内各类供电线路混乱,未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冬季民工宿舍内使用电炉、电褥,无安全取暖措施或采用明火取暖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三条因施工扰民受到重大投诉,安全不达标、施工现场混乱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5000元。
第四十四条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不及时反馈的,罚款1000元,整改不彻底、反馈的内容不真实,罚款2000元,工程局或政府部门提出隐患整改,逾期不改的,或虚假回复,仍违规施工的,罚款5000元。
第四十五条发生重伤事故,项目负有主要责任的,罚款5000元,单位负有责任的,罚款5000元;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项目和单位各罚款10000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项目和单位,加倍处罚。
第四十六条以上各类罚款,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下达处罚单
,三日内无陈述和申辩的,或陈述和申辩的理由经主管领导和部门裁决,不能改变处罚决定的,责任单位必须将罚款于一周内交到局财务资金部,存入专项安全基金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局财务资金部对责任单位直接扣除。
第四十七条奖罚款项在局财务部门设立专项管理台账,局安全生产管理部建立安全奖罚台帐,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罚款只能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不得挪用。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奖罚的补充规定并报局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除进行罚款外,还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