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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管理条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38

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 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健康、快乐地学习、生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要求

第四条学校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学校作息时间表中明确规定静校时间。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延长授课时间和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和家庭必须把学生的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定期或不定期在学生中普遍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

第六条根据学校自身的特殊情况,在中心学校和茶介斗小学学习需穿越320国道的学生,其学生家长和教师都必须更注重对孩子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并督促孩子在交警站岗值勤的时间内穿越公路,中饭必须在学校食堂就餐。学校在开学初向家长致一封信(附上交警在320国道站岗值勤时间;学校作息时;安全知识守则),作息时间如有变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让学校和家庭携起手来,共同做好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八条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问题,如出现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及时上报,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进行整除。发现学校门前和两侧摆摊设点,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教育学生不吃零食,不到小摊小贩上买东西,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文明的环境。每学年初中心学校校长与各校负责教师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落实责任制,共创安全文明校园。

第九条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校舍及辅助用房进行检查,鉴定为危房的一律停止使用,对破旧房屋要及时维修。各校负责教师平时要密切注意校舍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严格用电、用水管理,注意用电、用水安全。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线路要及时更换;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并由专人负责。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同时,学校领导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第三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期末作为考评每位教师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校长对全镇安全工作负责,负责教师对本校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应配备安全工作联络员,并报镇政府和市教委备案。安全工作联络员要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迅速准确地传达上级和学校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学校要在市教委、镇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防疫、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学校安全防范体系。

第四章学校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学校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要充分利用活动课、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的差异,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聘请校外辅导员来校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知识讲座,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学生能够知法守法,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五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实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学校要经常在中心校、村小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初要组织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力有效并得到落实,各种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食品是否卫生等。要认真仔细,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任何形式的集体性外出活动(包括教育、教学计划内的),必须书面

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再由领导小组报请镇政府和市教委基础科审批,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徙步原则,组织者要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遵循有关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三条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向镇政府、市教委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落实“安全教育周”制度。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周”。主要内容:

(1)组织学生看一本安全教育录像;

(2)出一期安全教育黑板报;

(3)上一堂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课;

(4)全面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自查。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作为考核每位教师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教师一律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对因玩忽职守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要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教师、学生在校内受到轻微伤害的,学校可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发生死亡、重伤等重大事故的,应保护现场,迅速报告镇教委、市教委、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及时疏散学生,全力救护伤员,减少伤亡,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实行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作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逃脱者,要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安全工作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2篇 小学体育馆安全管理规定

浦南小学体育馆安全管理规定

一、体育馆值班人员要经常在体育馆周围进行巡视,检查馆内重点部位的 安全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及可疑人员要进行盘查并及时报告,防止发生被盗。

二、馆内工作人员要树立责任心,做到人走拉闸、断水、关窗、锁门,认 真做好交接班。

三、馆内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掌 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

四、体育馆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结束 后,工作人员必须对场内进行认真清理检查,杜绝火灾隐患的存在。

五、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六、体育馆要有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管,保持各种疏散标志 的完好,并制定处置停电、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各类预案。

第3篇 江卫小学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党工团安全管理责任书

江卫小学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党工团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校长乙方:党工团负责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工团安全管理工作,确保2023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校党工团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特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1. 党工团负责人是学校党工团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党工团教育安全全面负责。

2. 党工团必须建立健全师生日常党工团管理组织网络、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积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精神,定期、不定期地对其成员进行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培训。

4. 党工团负责人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党工团安全管理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对采用动态管理,确保其成员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5. 党工团负责人要协助对危险源点实行监控管理,认真排查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100%。并以点带面,加强宣传教育。

6. 党工团负责人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并向校长汇报,配合安全办进行分析、调查、取证,妥善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汇报,总结原因,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7.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档案室存档一份)。

8.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校(盖章):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第4篇 江卫小学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少先队安全管理责任书

江卫小学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少先队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校长乙方:少先队负责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德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2023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校德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特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1.少先队大队部辅导员是学校德育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德育教育安全全面负责。

2. 少先队大队部必须建立健全师生日常德育管理组织网络、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具体负责教师,责任到人,并公布上墙。

3.积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德育安全管理精神,定期、不定期地对教师进行德育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学生进行德育安全常规教育、学习安全培训。

4. 少先队大队部辅导员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与相关教职工签订德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德育安全管理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对德育安全、学生日常德育安全采用动态管理,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确保师生不发生任何德育安全事故。

5. 少先队大队部要对危险源点实行监控管理,认真排查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100%。并以点带面,加强宣传教育。

6. 少先队大队部对发生的德育教学安全事故,学生常规德育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理并向校长汇报,及时进行分析、调查、取证,妥善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汇报,总结原因,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7.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档案室存档一份)。

8.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校(盖章):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第5篇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员安全工作职责

1.食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档案。

2.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3.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确保食堂所有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上岗。

4.严格遵守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制度、进货验收制度、厨房烹饪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不采购“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严把食堂生产各个安全环节。

5.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尘、防虫害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维护食堂设备,要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油烟管道、锅炉等重要设备,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清洗管道烟道,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6.不用的煤气罐不得放在灶具旁,应保管在安全地方。

7.每天严格检查厨房、库房、燃气、水电、设备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6篇 小学校园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方案

岗韦小学校园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方案

结合《润州区校园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镇润教〔2015〕14号)的要求,成立校园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校长任组长,抓安全的同志任副组长,所有行政和班教组长任小组成员,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开展“五个一”活动: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修订完善过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与各类应急预案;组织专人在开学前集中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发现隐患;由德育处制定一份新学期学校安全教育计划,同时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总体安排中;要求班教组长在开学第一课上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防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校园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根据《润州区校园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镇润教〔2015〕14号)的精神,学校安全工作要有明确分工,结合本校具体情况,本校的分工如下:校长全面负责校园安全工作;总务后勤部门负责学校食堂、校园建筑物、教学设施设备、消防、用电用水等检查维修和安保工作,检查由z负责,维修由zz负责,全校的安保工作由zz负责;德育处主要负责安全法制方面宣传教育、安全疏散演练、大型活动组织、学生日常纪律卫生和护导教师的督查,具体由z负责;教导处主要负责课堂教学、考试招生、网络、实验教学等安全工作,具体由zz负责;各班主任(班教小组成员)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具体由封德艳负责。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的最后一周的周五上午第三节课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备查)。安全工作预警制度由高永健负责,在假期及其他特殊时期发布安全预警,进行安全提示。

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教职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规范考核。

对门卫严格按照《润州区校园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镇润教〔2015〕14号)的要求进行管理,同时强化在上、下学期间的执勤护导,同时要求班教组长在每天的晨会上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专题教教育。

学校的设施、设备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并做好记录,校长签字后报局安保科,重点部位每周检查一次,有隐患的做好记录,组织人员进行排除。

班级的安全教育由德育处和大队部管理,要严格按照《润州区校园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教育,防止遗漏教育内容的现象发生。

课堂教学安全和校园集体活动安全的管理分别由教导处和德育处进行管理,一切都按规范办理,一切以学生的安全为重。

其它安全管理都以《润州区校园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执行,绝不可麻痹大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强化考核奖惩,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第7篇 小学微机室管理员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室内卫生、秩序的管理工作。负责室内财产的安全工作。负责室内设备的使用记录工作。

2、负责室内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室内线路的规划、安全工作。 保证计算机及线路安全使用。

3、微机室是学校的重要教学阵地,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进入。教育学生进入微机室要有秩序,保持安静,自觉遵守微机室管理使用制度。

4、指导师生正确操作。并帮助师生排除一般故障。使计算机不受损坏。

5、为任课教师使用本室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6、负责学校新购置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保证学生安全上课。

7、负责检查微机室的防盗门窗及其它防盗设施是否完好。每天检查房门是否锁好,确保微机不丢失、不损坏。

第8篇 某实验小学学生安全管理须知

实验小学学生安全管理须知

为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常抓不懈'的原则,增强安全意识,消除种种隐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安全须知》。

(一)人身安全

1.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追逐、打架和械斗,不逞强*。

2.学生不得私藏和携带管制刀具。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凶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3.学生不得翻爬校墙,不在墙头上走动。在楼上不要将身体移向栏杆以外。

4.不玩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学生不得在校内及周边燃放鞭炮。

5.学生不得私自外出春游和私自到江、河、湖、海、溪流或低洼地游泳戏水。要游泳必须到正规的游泳池,并由家长带。

6、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上下楼梯如遇突然停电,不得起哄、推搡、严防挤压等事故发生。

7.教室、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学生不得在楼顶边沿戏闹、闲谈。学生打水、打饭要自觉排队,防烫伤、挤伤。

8.学生不得向楼下乱扔东西,开窗不要把窗外的硬物推下楼,不得向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

9.不攀爬高楼、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和有危险的建筑物、景点。

10.在高处擦教室窗户玻璃、电风扇、日光灯、多媒体投影仪时,要特别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擦拭二楼以上的玻璃,不得将身体移出窗外。

11.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步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班主任、科任教师自行组织学生赴校外活动,应事先向学校等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12.放学、*和组织集体活动,学生要有秩序,防挤伤,防踏伤。

13.偶遇紧急情况,不要惊惶失措,要采取紧急避险自救措施。(如发生地震、火灾时,不要跳楼,也不要手拿凳子,头顶桌子等)。

14.新生入学后,均应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隐瞒。

15.建议家长为子女办理保险,如家长不同意子女保险,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存档。

16.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17.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向班主任、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

18.按时到校、离校,准时回家,不在路上逗留,低年级学生家长接送孩子上学。

19.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

20.不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小青年来往,不跟陌生人交往。在校期间不随便走出校门,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请假,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的人离开学校。

21.当发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现有不法分子侵入,知情者应及时向老师或学校领导报告,及时报警求助。

22.自习时间和午休时,陌生人叫人时,学生不得出教室或宿舍。

23.节假日学生不得在校住宿。

24.不得损坏避雷设施。

25.在家预防煤气中毒。

26.所住房舍发现有异常现象(如漏雨、漏土、墙壁裂缝等),要马上报告。

27.公共区的电灯不亮要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28.刮风下雨要远离楼房、高树、高压线和不牢固的墙壁。

29.不到基建工区玩耍、参观。注意观察危险区域和设施的警示标志。

30.发生地震,掌握逃生本领,用手或物品护头,紧急撤离房屋。

(二)财物安全

1.教室、宿舍无人时要关窗、锁门,教室、宿舍钥匙专人保管,不得乱配钥匙。

2.自行车要上锁、挂牌。

3.个人钱物妥善保存。

4.非本班人员不得乱窜教室、宿舍。

5.不得从教室和宿舍门窗钻入钻出。

6.丢失钱物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尽量保护案发现场,积极提供破案线索。

(三)体育安全

1.上体育课要严格在体育老师指导下,按规定进行。

2.从事剧烈的活动要防撞伤、踏伤、扭伤,从事有危险的体育活动要采取防护措施。

3.禁止学生越墙拾球,外出拾球需注意安全。

4.学生不得在教学区、宿舍区和人员集中的区域打排球、篮球或踢足球。

5.校运会或其他体育比赛时,学生不得在赛场内穿行、玩耍、带跑和观看比赛。

6.学生集体跑步,守秩序。

7.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教导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四)饮食安全

1.学生不得食用变质食品。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

2.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购买不法摊贩的食品,不到校外不法小饭铺就餐。(不法商贩、饭铺无三证即无卫生许可证 、无健康证、无工商许可证)。

3.不食用变质的水果。

4.饭前要洗手、勤剪指甲。

5.不饮用凉水、生水和不清洁水。

6、防食物中毒,有不良反映要立即报告学校。

(五)用电安全

1.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交流电气设备。

2.不准私自更换宿舍照明用灯。

3.不准私拉电线用以照明、烧水、取暖、做饭、充电、收听录音机、收看电视等。

4.不拆卸、不损坏公共电力设施;在语音室、多媒体教室、实验室上课不准乱动电器、开关,下课后由老师关闭总电源开关。

5.已坏电器、开关学校由电工负责维修,不要用手接触。

6.遇到恶劣天气要注意被砸坏的电线,以防触电。

(六)防火安全

1.不准用电炉子取暖。

2.不准吸烟,不要在宿舍点蜡烛看书。

3.不准焚烧垃圾。

4.学生不得抽烟、玩火。

5.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校。

6、不能参加森林火灾灭火。

7、发生火灾,懂得逃生本领,俯身捂住口鼻,紧急撤离。

(七)交通安全

1.学生满12周

岁,由家长填写骑自行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允许骑自行车上学,但不得骑'三无'(无车闸、无车铃、无车锁)自行车,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2.在校外行走或骑车时不准带耳机。

3.不坐满员超载的汽车。

4.学生不准骑摩托车和开其他机动车。

5.行走要靠右边行走。过马路走人行道,红灯停绿灯行。

6.骑车前要检查制动装置是否灵敏,骑车、行走要注意路口车辆。

(八)实验安全

1.实验课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教师要求去做。

2.做实验有不良反应要马上向指导教师报告。

3.实验完毕要洗手。

(九)用药安全

1.学生用药要遵医生嘱咐或按说明服用,不能服用过期和变质的药物。

2.对本人有过敏反应的药物要禁用并告知医生。

3.因防疫需要而统一购用的药物,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同意后方准用药。

4.禁止在宿舍内喷洒农药。学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不准喷药。

5.灭鼠药要按学校要求专人分放,防污染、防中毒。

6.发现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学校。学校要采取措施以防止群体传染病的蔓延。

7.学生有疾病,班主任随时安排救治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病情严重者要及时报学校有关领导。

8.学生有重大病情,校医要护送到医院,并把有关病情用药及采取的措施告知医生。

(十)其他规定

1.学生必须接受防火、防触电、防震、防溺水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记住下列几个重要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紧急情况下打电话求救。

3.责任要求:

(1).自习、上课、组织活动期间,因教师疏于管理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由任课教师负责。

(2).平时教师对看到学生违纪违规现象,不管不问由此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

(3).班主任、学校各职能部门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

(4).教师明知这样做或已预见到这样做有危险、有危害而执意去做,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负有责任。

第9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法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中小学每学期常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学习有关安全管理的政策和经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调整和部署。

(2)及时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台账。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自身整改有困难的,必须迅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在隐患彻底消除前,要采取有力的防控措施。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做好专门安全工作预案,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必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4)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实践演练活动。

(5)要根据不同学段的安全教育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6)每学期开展学校安全管理的考核评估总结工作,检查各个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及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案。

第11篇 学校管理实验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实验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应当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指定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负有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当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有一名校长分管负责,并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五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及学生的年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利用安全案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中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注重心理疏导,克服心理障碍,做到防患于未然。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家庭生活、户外活动、社会生活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组织开展好'安全教育日'活动,锻炼和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

第六条 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人员,明确其职责,负责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校内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七条 实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领导任期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组。每个教职工都有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各自的类别层次,在学生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贯彻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

第九条 按照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管理措施,学校应整顿校园治安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十条 学校负责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部门及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注意抓好门卫管理、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校园交通秩序安全管理、校园公共场所管理、大型集会安全管理以及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等,减少和避免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听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公德,注重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针对可能或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指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作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环境条件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日常教学和各项活动中的安全工作及早部署,采取得力措施,预先防范。

第十五条 学校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校舍管理,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危险房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校舍倒塌事故发生。每逢雨季和汛期,必须安排人员值班,随时观察险情。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实习、参观、旅游等乘坐的车辆必须安全可靠,驾驶人员必须证明齐全,经验丰富。学生徒步或乘车外出,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的规定,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完善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措施,留有消防通道,配齐配足灭火器材,落实值班制度,预防火灾事故。严格用电管理制度,经常进行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和要求的线路。禁止超负荷或违章用电。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儿童学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预防非正常伤亡事故发生。建有楼房的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护栏和扶手必须完好坚固、走廊楼梯照明设备齐全;出早操班主任老师要提前到位,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下楼梯,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学生上体育课,参加勤工俭学劳动等,应有老师跟班、带队,现场组织指导,以防发生意外伤亡。实行学生外出春游、参观、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校或年级获准后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中小学校须有学校领导或老师带队,并有安全保障措施。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应根据发生安全 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性,指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溺水、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自然灾害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强化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学生治安服务队和教职工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做好防盗,防破坏、防不法侵害工作,预防刑事、治

安案件。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事故后,学校应急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法律处分。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应书面报告学校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或事故,学院应迅速采 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亡或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园内重伤、非正常死亡或个人遭受财产重大损失,学校应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稳定情绪,协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节日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放学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因退学、转学、毕业等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以及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祭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动员学生积极参加人身保险。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12篇 小学上下学及非教学时段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力度,细化安全管理规程,根据市区教育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门禁管理:

1、教学工作日每天清晨7:00至下午18:00确保本校学生随时可以进入校园。

2、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必须执行通报-验证-登记制度,并做好详细的登记。

3、校园监控设施设备要随时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和有序运行。

4、学生上下学排队走,校园护卫队、保安、值日行政、值日教师要保持警惕,随时注意校门口及周边安全动态,防止外来人员混入校内,以免发生意外。

5、保安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准时到岗,坚守岗位,持械上岗,定时巡查校园,注意校内安全动态。

二、课间安全管理

1、学生进入校园执行学校的“五走五无”,做操排队踏步走,进出校门排队走,上下楼梯靠右走,课室走廊轻轻走,进入校园慢慢走;出口无脏话,卫生无死角,桌椅无刻画,墙壁无无痕,地面无垃圾。

2、课间十分钟应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剧烈运动,不得在走廊、楼梯、操场追逐打闹等,禁止在学习区和生活区开展任何体育活动或危险游戏,无教师批准学生课间不准出校门。

3、值日人员课间要加强巡查和处理安全突发事件。

三、上学放学的安全管理

1、值日教师必须提前到校,和值日学生一起在校门口迎接学生的到来,并负责检查学生佩戴校牌红领巾情况。放学时学生在任课教师的带领下排队并有教师送出校门。

2、四年级(包括四年级)以下的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家长不能按时接送的,由专门人员管理等待家长交接。

3、教职工离开办公室、课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是,要及时关闭灯、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的电源,防止火灾发生。

四、课外活动和课间操安全管理

1、学生课外活动(如每天一小时锻炼活动、大课间活动等)需要有计划统筹安排。

2、课外活动要安排专人负责组织管理,活动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保障场地、设施、车辆、食品的安全。

3、广播操由体育教师和各班主任负责组织。

4、早操进退场执行学校的“五走五无”规定。

5、早操和课外活动期间确保校医室有校医值班。

小学安全管理条例(十二篇)


小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健康、快乐地学习、生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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