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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细则范本(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3:30:14 查看人数:55

管理细则范本

第1篇 管理细则范本

管理细则范文(1)

党员管理细则

一.目的: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对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监督台的内容:

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能否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时过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能否站在改革之前列,维护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做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群众的利益;是否团结带领群众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能否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党员责任区:

要求每一名党员认真做好责任区内入党积极分子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并以自身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区内职工圆满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力争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新成绩。

四.党员的职责:

(一)组织责任区内入党积极分子和职工认真宣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理顺工作情况化解各种矛盾,做好传、帮、带工作,引导职工敬业爱岗;

(三)针对区内每个职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进步情况,党员要有重点有内容有时间的进行谈话,原则上一个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四)讲正气,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各种不良行为做坚决斗争;确保区内无纠纷和刑事案件发生。

(五)党员所在责任区若出现问题,党员有连带责任。

管理细则范文(2)

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洗手

1.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前后,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处理污染物品之后;

5.手有可见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后。

二、医务人员洗手的方法

1.采用流动水洗手,使双手充分浸湿;

2.取适量肥皂或者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3.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秒钟,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清洗指背、指尖和指缝,具体揉搓步骤为:

(1)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4)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5)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7)7.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

1.掌心对掌心搓揉2.手指交叉,掌心对手背搓揉3.手指交叉,掌心对掌心搓揉

4.双手互握搓揉手指5.拇指在掌中搓揉6.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4.在流动水下彻底冲净双手,擦干,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注意事项】

1.洗手时应当彻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缝、指关节及配戴饰物的部位等。

2.洗手使用皂液、在更换皂液时,应当在清洁取液器后,重新更换皂液或者最好使用一次性包装的皂液。

禁止将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取液器中。

如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肥皂干燥,盛装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洁。

3.手洗净后应用一次性纸巾、干净的小毛巾擦干双手,或用干手器干燥双手,小毛巾应一用一消毒。

4.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三、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手消毒

1.检查、治疗、护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2.出入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新生儿重症病房和传染病病房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前后;

3.接触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4.双手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人污物之后;

5.需双手保持较长时间抗菌活性时。

四、医务人员手消毒的方法

1.取适量的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

2.严格按照洗手的揉搓步骤进行揉搓;

3.揉搓时保证手消毒剂完全覆盖手部皮肤,直至手部干燥,使双手达到消毒目的。

【注意事项】

1.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然后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2、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当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后应当洗手。

一次性无菌手套不得重复使用。

五、医务人员手卫生标准

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1、

第2篇 科主任护士长安全管理细则范本

一、科主任负责制要求

1、学科带头,医疗质量安全把关;

2、对本科室的全体病人都必须做到首诊、接待新病人(无论病人是不是自己所主管),制定相关治疗方案;

3、每天做到全科查房,对疑难病例要做出明确指示;

4、值班医生对有疑难的情况,有责任向上级住院医生报告,征求合理的治疗方案。

5、带头执行医院的相关制度与规定。

6、科室不允许出现空白病历,空白病历严重影响了整个科室的医疗质量,做为科主任是一种严重的失职,凡是出现空白病历科主任连带责任。

二、护士长负责制要求

1、护理人员要认真仔细执行各种医嘱,特别是对生命体征的测定,要坚持实情实事,而不要随意猜测或评估数字。

2、科主任、护士长若是出现病人投诉、发生矛盾、死亡等而不知具体情况者,医院将做出严重的处罚。

三、出现医疗纠纷并且造成院方赔款的科室负责主要分为四种:完全责任(赔款金额的40%)、主要责任(赔款金额的30%)、次要责任(赔款金额的20%)、轻度责任(赔款金额的10%)、免责。

(1)科室内部未做处理的医疗纠纷造成院级层面赔款的科室负完全责任(赔款金额的40%)。

(2)科室自行处理后院级处理的医疗纠纷造成赔款的根据具体情况科室负主要责任(赔款金额的30%)、次要责任(赔款金额的20%)、轻度责任(赔款金额的10%)、免责。

铜仁九洲医院

二o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3篇 施工项目作业防护管理细则范本

1 目的

为了保证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建筑与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土石方、脚手架、高处作业、起重吊装、施工机械、拆除、试车、有限空间等作业过程的作业防护要求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的施工生产作业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吉化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安全管理规定》

4 定义和术语

4.1 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为在生产厂内或生产装置区内,进入或深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槽、井、池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虽未在生产厂内或装置区内,但作业场所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缺氧造成窒息的,进出受到约束和限制的封闭、半封闭空间内的作业也视为受限空间作业。

5 职责

5.1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施工作业项目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对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健康实施监控管理。

5.2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防护器具使用标准的监控管理工作。

5.3 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对参与所管辖项目施工的作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5.4 施工生产作业单位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6 活动描述

6.1 土石方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6.1.1 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2 开挖坑(槽)、沟时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底脚的方法挖土。

6.1.3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1.4 开挖坑(槽)的土方距沟边至少1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1.5米。特殊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6.1.5 土石方机械施工区内有地下电缆和供排水管道时,必须查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6.1.6 使用机械挖坑(槽)时,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配合土石方机械作业

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应密切联系。

6.1.7 在化工厂区内开挖坑(槽)必须注意有毒气体的检查,所有人员不准在地坑、地槽、地沟内休息。

6.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6.1.9 在基础、地沟的连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得安放施工机械设备,并不得通过任何运输机械。

6.1.10 作业人员上下深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安全的阶梯,避免发生坠落。

6.1.11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坑(槽),沟边缘处必须设置两道1.2 m高牢固的栏杆和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色标志灯。

6.1.12 夜间开挖坑(槽)时,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应尽量减少扰民。

6.1.13 爆破石方施工必须事先提出爆破方案,经公安、安全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1.14 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如需要变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1.15 爆破工必须持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工作业证,否则不准作业。

6.1.16 爆破施工按规定设安全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200m。

6.2 脚手架作业防护规定

6.2.1 脚手架的原材料及搭设标准

a. 木脚手杆要求

脚手杆名称 最小梢径 备 注

立杆

大横杆 大于7厘米

大于8厘米 6-8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

b. 扣件式钢管脚手材料要求

名 称 规 格 备 注

钢管 直径48-51毫米

壁厚3.0-3.5毫米 焊接管或无缝管

扣件 直角扣件、回转扣件、对接扣件 玛钢制作

c. 木脚手架支搭要求

名 称 要 求 说 明

立杆埋入深度 30-50厘米 底部应夯实、填砖、石,如遇松土无法挖坑时可以绑扫地杆

立杆的间距

大横杆间距 小于1.5米

小于1.2米 大小头应错开绑扎,搭接长度不小于1.5米

小横杆间距 小于1米

d. 剪刀撑和支撑

名 称 要 求

剪刀撑和支撑 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

支杆底端埋入地下深度 大于30厘米

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 不小于60°

架子高度超过7米不能支杆时 每高4米,水平距离每7米必须与建筑物相连接

e. 铺脚手板

名 称 要 求

脚手板铺设宽度 大于1.2米

离墙面 不大于20厘米

脚手板搭接长度 不大于20厘米

对头接时 设双排横杆,间距不小于20厘米

f. 抹灰、勾缝、油漆等外装修脚手架

名 称 要 求

脚手板宽度 大于0.8米

立杆间距 小于2米

大横杆间距 小于1.8米

6.2.2 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a.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缝的钢管。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b.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

c. 杉松脚手架的杆件绑扎应使用8#铁丝;

d.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铺满脚手板,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米;

e.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米以上的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

f.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g. 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6.2.3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6.3 高处作业防护规定

6.3.1 高处作业划分

6.3.1.1 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6.3.1.2 高度虽在两米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高处作业:

a.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作业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作业;

b.高度在两米及以上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槽车、铁路槽

车、特殊集装箱上的作业;

c.在高大的塔、釜、罐等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

d.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有升降(吊装)口、坑、井边、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传动机械,以及易燃、易炸、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的作业;

e.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或附近有可能致伤因素的作业。

6.3.2 高处作业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是特级高处作业。

6.3.3 高处作业的种类

6.3.3.1 一般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两米及以上,作业地段大于45度的坡度,阵风风力6级以下(风速10.8米/秒以下)部位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作业。

6.3.3.2 特殊高处作业

a.强风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的作业;

b.雪天高处作业;

c.雨天高处作业;

d.夜间高处作业;

e. 带电高处作业;

f. 悬空高处作业;

g. 抢救高处作业;

h. 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i. 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标的场所高处作业。

6.3.4 高处作业防护措施

6.3.4.1 高处作业前必须进行高处作业风险预测、评价,根据风险削减措施,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方案。

6.3.4.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检合格。

6.3.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轻便,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铁掌、易滑鞋。

6.3.4.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正确拴挂安全带。

6.3.4.5 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各种孔、洞、临边安全防护符合安全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

6.3.4.6 垂直高度四米以上的悬空高处作业,在作业下方必须设置安全网,并随作业位置升高及时调整,安全网设置要符合标准、牢固、可靠。

6.3.4.7 管廊上的高处作业要设置平台或铺设安全网,悬空作业要设置安全绳。

6.3.4.8 攀登高处作业梯子超过四米时,梯子应加护栏圈或加平台或加安全网。

6.3.4.9 不得垂直交叉高处作业,上下层同时作业必须设隔离防护措施。

6.3.4.10 夜间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电压设置照明。

6.3.4.11 有限空间内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编制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作业。

6.3.5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6.3.5.1 凡业主在高处作业施工中有明确规定,必须按业主规定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由高处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业主有关单位审批。

6.3.5.2 凡业主没有明确规定的高处作业及公司自行管理的施工区、施工部位,高处作业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审批:

a. 一级一般高处作业可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但对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教育。高处作业人员身体必须符合高处作业要求,安全措施切实可行;

b. 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非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审批,作业单位安全员对安全措施复检签字;

c. 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工长、队长提出申请,作业单位领导签字,项目部领导审批,项目部安全员和作业单位安全员联合复检并签字;

d.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开始作业到该项目施工作业结束,如中间作业条件、作业高度变化必须另办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6.3.6.1 现场作业人员职责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按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高处作业。在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可以拒绝高处作业。

6.3.6.2 作业单位负责人职责

作业单位负责人可为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工长、承包队长,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并提出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对审批完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负责贯彻执行。

6.3.6.3 作业单位领导

对作业单位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对二、三级一般高处作业和高处作业进行审批。对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申请做确认签字。

6.3.6.4 作业单位安全员

对本单位提出的各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对不完善的安全措施有权提出补充,对无安全措施或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的高处作业,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6.3.6.5 项目部经理、现场经理

对项目部施工范围的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贯彻落实负责,并签发三级、特级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许可证。

6.3.6.6 项目部安全员

对作业单位提出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无安全措施,不办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的作业单位,有权停止施工作业,有权拒签不符合高处作业规程的高处作业。

6.3.6.7 监护人

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护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一、二级一般高处作业监护人,可由作业组长、代班人兼做。三级、特级及特殊高处作业要专设监护人。

6.4 临边作业防护规定

6.4.1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棚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6.4.2 头层墙高度超过3.2米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米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6.4.3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6.4.4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6.4.5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6.4.6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6.4.7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6.4.8 拆除后,临时堆放物品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6.5 洞口作业防护规定

6.5.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有其它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设施。因工作需要拆除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后必须恢复。

6.5.2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十米设一道安全网。

6.5.3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

6.5.4 孔、洞口防护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边长为25-50厘米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b. 边长为50-150厘米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c. 边长在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d. 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e. 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厘米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米时,应加设1.2米高的临时护栏。下设挡脚板。

6.6 攀登作业防护规定

6.6.1 攀登的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原则上严禁在梯面上进行特殊超荷载作业。

6.6.2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立梯工作角度以7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厘米为宜,立梯不得有缺档。

6.6.3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度不大于50厘米。超过2米时,梯子顶端的踏脚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米高的扶手。使用直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米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4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6.7 悬空作业防护规定

6.7.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固的立足处,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6.7.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栏、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方可使用。

6.7.3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设备钢结构、屋架、构件等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搭设高空作业平台,吊装时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

b. 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设备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物件及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c. 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6.7.4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

b. 支设高度在3米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

c. 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6.7.5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b.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c.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铺满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d.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3米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6.7.6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浇筑离地2米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b. 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

c.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6.7.7 悬空进行门窗口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b. 在高处外墙作业,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c. 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6.7.8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立方米,高度不应超过5米。还应进行稳定验算;

b.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毫米;

c.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6.8 交叉作业防护规定

6.8.1 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6.8.2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

6.8.3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臂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6.9 起重吊装作业防护规定

6.9.1 大、中型设备或构件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虽不为大中型设备,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6.9.2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必须经市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起重工安全操作证,否则不准指挥作业。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规范指挥。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6.9.3 吊装作业前应制定方案,并向参加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9.4 注意施工环境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和架空电力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应设禁区。

6.9.5 索具与重物的尖锐棱角间接触点,需用麻袋、木板等衬垫。

6.9.6 牵引绳和水平导向滑轮受力时,严禁在其内侧三角区站人或行走。

6.9.7 在生产厂区内的吊装,禁止利用厂区管道、设备、正在运行的设备基础和正在运行的管架做锚点。如确实必需,应经有关部门审批。

6.9.8 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6.9.9 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过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6.9.10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6.10 垂直运输架作业防护规定

6.10.1 井字架、龙门架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严禁捆绑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钢丝绳的长度。

6.10.2 井字架、龙门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米的防护棚,另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的措施,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

6.10.3 井字架、龙门架的吊盘出入口均应有安全门,吊盘运行中不准乘人。

6.10.4 井字架、龙门架的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米,必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

6.10.5 井字架、龙门架搭设完毕,应进行空载与重载试运行,运行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6.11 施工机械作业防护规定

6.11.1 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试运转。

6.11.2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11.3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消除不安全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6.11.4 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6.11.5 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必须采取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中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

6.11.6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6.11.7 履带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规定,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行走正前方,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厘米,并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6.11.8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严禁乘人及堆放物件。

6.11.9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原厂规定进行,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6.11.10 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

6.11.11 塔式起重机如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6.11.12 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时,吊臂必须处于平�状态,并制动回转部分。顶升作业中严禁回转臂杆及其它作业。

6.11.13 龙门、桥式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空通行,严禁从人和设备上面通过。

6.11.14 挖掘机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1米左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允许最大坡度。

6.11.15 铲运机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

6.11.16 铲运机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

6.11.17 电动凿岩机电缆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要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11.18 风动凿岩机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米以内,不准钻孔。

6.11.19 自卸汽车卸料时,车厢上空和附近应无障碍物,向基础坑等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塌方翻车。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卸料后,车厢必须及时复位,不得在倾卸情况下行驶和作平土作业。

6.11.20 油罐车内燃机的气化器和排气管不得有回火。排气管必须安装在车辆前方。

6.11.21 不得穿有钉子的鞋上下油罐车,不得在油罐车附近吸烟。油罐车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得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方。车上所有电器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不得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均须安装安全灯。

6.11.22 轮胎式无驾驶室的拖拉机司机座两侧不得乘人。牵引无人操作的机械时,被牵引机械的机架上严禁乘人。

6.11.23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叉齿上严禁载人。

6.11.24 桩机周围5米以内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米以外监视。用桩机吊2.5米以外桩时,应将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进后,方可提升桩锤。

6.11.25 桩机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11.26 雷雨季节施工的桩机,应装避雷器。雷电天气应停止作业。人员必须远离桩机。

6.11.27 震动沉拔桩机用吊车悬挂震动锤时,吊钩应有保险装置,震动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

必须装有保险钢丝绳。

6.11.28 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6.11.29 混凝土振捣器作业转移时,电动机的导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和松度。严禁用电源线拖拉振捣器。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手套。

6.11.30 钢筋冷拉机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米以外。

6.11.31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其作为接线回路。

6.11.32 升降平台严禁超载使用,载人作业时平台四周应有护栏并插上锁销。

6.11.33 木工机械工作场所必须保持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好用,并备有消防器材。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和有其它明火,并不得存放易燃品。

6.11.34 电弧焊焊接时,焊接和配合人员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6.11.35 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未清洗置换合格的工艺管线设备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6.11.36 在容器内施焊时,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并设置通风设备;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接时必须有人在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或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6.11.37 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6.11.38 电焊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轨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

6.11.39 电弧焊接地线及手把线都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械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轨道上,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11.40 电弧焊施焊现场的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

6.12 拆除工程作业防护规定

6.12.1 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拆除的生产装置,管线,塔器设备,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6.12.2 必须按拆除工程方案向参加拆除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6.12.3 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许用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6.12.4 进行检修作业拆除,必须进行管线设备的动火分析,办好动火手续。进入塔罐内拆除必须办理进罐作业手续、并设罐外监护人,否则不准作业。

6.12.5 拆除物件不准自上向下抛掷、也不得在楼板上长期存放。

6.12.6 对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再折除。

6.13 工程试车作业内容与防护标准

6.13.1 试车前必须编制试车方案、试车方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6.13.2 试车工作需在试车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进行,试车危险区,必须设围拦或有危险标志的围绳。

6.13.3 试车前必须对试车人员进行培训和进行安全交底,明确职责和分工,严格按试车程序进行试车。

6.13.4 试车中任何人不得靠近和触摸危险部位。

6.14 受限空间作业防护规定

6.14.1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6.14.1.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打开封闭、半封闭空间的盖、口进行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

6.14.1.2对与生产装置相连的阀门、管口必须加堵盲板进行隔断,并对进入的设备空间进行清洗、置换、隔离,分析合格达到:

a. 氧含量18-21%(体积);

b. 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安全卫生允许浓度;

c. 易燃易爆物质符合安全动火浓度。

6.14.1.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电压应低于36伏,潮湿情况下不大于12伏。在受限空间内照明必须采用高处悬挑,防止人员碰撞,采用大型照明器具对各种罐体内部的照明,必须采取编制安全措施方案,采取可行安全措施,经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执行。

6.14.1.4 受限空间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加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小于15ma,动作时间为0.1s。

6.14.1.5 受限空间内进行焊接作业时,电焊机、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准设于受限空间内,焊接完毕后,必须把所有焊具移到作业空间以外。

6.14.1.6 进入有搅拌设施的设备应切断电源。

6.14.1.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按安全措施进入监护。

6.14.1.8 进入年久失修的封闭、半封闭、坑、井、沟、槽、池、下水道必须采取防坍塌措施。

6.14.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

6.14.2.1 进入生产装置区内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生产单位审批后执行。

6.14.2.2进入与生产单位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作业单位安全员检查确认,项目部施工副经理审批,项目部安全员检查确认。

6.14.2.3 进入与生产装置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如有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应委托生产厂做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合格,空间含氧量在18-21%之间方可进入作业。

6.14.2.4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作业开始到结束,但气体分析应每日作业前进行。

6.14.2.5 作业时间比较长的球罐、各种储罐应加强通风,对罐内含氧量进行监测。对作业安全措施,每日复检一次,由监护人进行确认。

6.14.3 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6.14.3.1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工长、队长

对受限空间作业提出申请,提出安全措施,并对经审批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负责贯彻执行。

6.14.3.2 项目部施工副经理

负责对与生产装置隔离的独立施工区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并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4.3.3 项目部安全员

负责对作业单位提出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并监督安全措施贯彻执行。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后,在受限空间作业证上签字。

6.14.3.4 作业单位安全员

对作业单位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确认,有权对安全措施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6.14.3.5 作业监护人

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护,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有权拒绝无安全措施的监护。

6.15 化工区检修施工作业防护规定

6.15.1 参加年度生产厂大检修的项目部、子公司必须按生产厂检修任务书要求,编制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经公司和生产厂批准后方可实施。

6.15.2 按公司下达的检修计划由项目部向参加检修的子(分)公司签发安全检修任务书。如向外发包,由发包单位签发安全检修任务书。签发任务书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5.3 安全检修任务书包括:检修项目,检修地点,检修内容,检修工期,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6.15.4 参加生产厂年度大检修的人员必须经生产厂检修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检修。

6.15.5 检修前必须严格办好甲方及业主要求的 “动火证”、动土证”、“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许可证”和“停送电作业票”。

6.15.6 检修前要认真搞好检修机具及安全防护器具的准备,做到机具齐备,安全可靠,确保安全检修。

6.15.7 检修易燃易爆、易中毒、有腐蚀性物料的设备、管线时,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堵加盲板,切断电源、蒸汽、水及各种有害物质来源,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经责任人员确认方可移交检修单位进行检修。置换、检验分析不合格,检修单位不得进行检修。

6.15.8 参加检修的单位和人员,没有得到生产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阀门、盲板及附件。

6.15.9 检修时必须认真填写设备原始记录,并注明设备损坏,磨损短缺等情况后方可办理检修交接手续。

6.15.10 检修后,检修单位应对检修部位进行复检,确认安装无误,并调试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

第4篇 某公司管理细则范本

一个公司得以良好运转,离不开管理细则的实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公司管理细则范本,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会计工作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加强公司对资金、费用等方面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控,规范各财务相关岗位的基础业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2.工作内容:

2.1公司财务人员要按照财务审批手续认真办理好每笔经济业务,如收银员转来的款项、银行的存取款、销售人员及其它人员的借款和报账等。

2.2各项费用开支要符合公司规定,不得超出公司规定的范

围。

按公司核定的预算标准核销费用。

在公司下达的费用开支预算外开支费用,必须向公司报告并说明充足的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2.3当有关人员报账时,会计(主管)、出纳要随手编制记账

凭证,正确填写各项内容,如日期、编号、摘要、制单人等须填写清楚。

2.4编制记账凭证时,取得或填制的票据要真实、完整、合规、有效,内容要全面、规范。

如日期、附单据张数、制单人等,摘要要简明扼要,文字、金额大小写要规范、清楚。

2.5记账要规范、清楚,记错账时要使用正确的更正方法更正,不得刮、擦、挖、补、涂。

须做到账账相符(明细账与总账)、账证(明细账与会计凭证)相符、账实(明细账与实物、资金)相符、明细账与口袋相符。

2.6公司实行流动资金定额管理。

当天收支相抵后,以“内部往来”(需详细列明“内部往来”各明细项目)形式进行会计核算,以决定各财务是划款给财务总监还是由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资金。

2.7记账凭证装订实行分层的方式:第一层:与销售日报表相

关的账务处理;第二层:内部转条、存取现金、采购入库及结算、转账;第三层:经营费用、还预收及内部往来等。

层与层之间用凭证封面或封底纸进行分隔。

凭证装订位置在左上角,装订方法采取“斜三角法”,必要时应进行分册装订。

凭证封面应加盖各分公司小方章(红色)。

2.8各单位的记账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传递至总公司审计室,由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检查及汇总。

2.9会计人员每月22-25号之间应将《应收账款明细表》提交给公司经理、销售人员须及时催收应收账款。

2.10按规定须有总公司批复的开支,必须要有总公司批复才

能入账,同时也必须在五天内报账(特殊情况除外)。

2.11对于大的项目费用(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先由总经理审批后,财务方可开始支付款项。

此类项目费用均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进行全面核算,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业务负责人一起拟定“工程项目”明细。

如涉及分期付款的,账务处理时先挂“预付账款--×××单位”(在口袋中除了应装相应的单据外,还应将载有相关预付条款的合同复印件也装在口袋中),待款项付完后再转入相应“在建工程”明细项目。

对于不涉及分期付款的项目费用,直接入“在建工程”相关明细项目。

所有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各明细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

2.12所有记账凭证,制单人须签字,涉及资金收支的,出纳须签字,会计主管须对每一张记账凭证仔细审核并签字。

不论会计主管,还是会计、出纳,一旦发现凭证中存在错误或疑问的,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指出,并可要求其解释或更正。

2.13财务人员必须在每月月底对公司仓库进行盘点,以确保仓库账与会计账相符,以便公司及时掌握库存动向。

2.14会计人员要做好税务发票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相关涉税内容账簿。

2.14日常工作中,会计主管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检查并逐步规范财务人员的操作。

如若在审计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上各项中有问题的,财务部须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2.15日常工作中应使用文明用语,做到衣着端庄,办公场所清洁明亮。

企业仓库管理工作细则

1. 目的:

为保证物品在验收,标识、贮藏、交付过程中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保持仓储物资的原有价值,制定和实施本细则:

2. 管理范围:原材料、辅料、成品及办公用品。

3. 入库管理

3.1 材料进仓前,仓管员应做好以下核对工作:

3.1.1 与采购计划,采购申请及采购要求是否相符。

3.1.2 是否有随货同行的有关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等。

3.1.3 当实际验收数量、价格与供应商的出库凭证不符时,应以我方验收数量为准,并及时告知供应商随车随货人员和经营部主管、采购员。

3.2 收料前,仓管员应立即通知检验员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做好标识后,填写入库单据,交仓管员办理进仓手续。

3.3 产成品入库前,仓管员应做好以下核对工作:

3.3.1 入库前的产品,须经检验人员抽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3.2 入库前,应与生产报表核对数量,发现不符的,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3.3.3 车间生产的成品,每天入库一次。

3.4 仓管员按材料类别和产品品种规格放置指定位置,要求摆放整齐合理,便于搬取和清点核对。

同时应按产品性质要求控制堆放高度,以防产品变形或损坏。

3.5 属客户提供的加工用的材料,仓管员在进仓前应提请品质部派人抽查,合格后方可入库。

3.6 仓管员应做好材料和产品的相关标识,所有材料和产品均应登录到相关的报表或台帐以确保帐、物、卡相符一致。

4. 贮存管理:

4.1 库内物品应科学合理地按其品种、型号、规格归类,整齐堆放,标识清楚;为了便于进出仓,库内应预留适宜的搬运通道。

4.2 仓管员对客户提供的加工用的材料应做好贮存控制,如发现损坏或丢失,须立即反映给经营部,由其与客户联系处理。

4.3 仓管员应每月对库存的材料和产品盘点一次,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查明原因,以便提出处理意见。

对存放时间长的物品,应报告品质部由技术人员对该物品进行查验,并决定是否报废或继续留用。

4.4 对生产中未用光的或损坏的原辅材料,应及时清理堆放到适宜的位置并做好标识或采取其他措施预以处理。

4.5 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整洁,按规定留足通道和配足消防器材,做好仓库内外的卫生工作。

4.6 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每日班前班后均应检查一遍仓库现场。

下班时应及时拉下库内所有电源开头,关好窗户,锁好大门,以防物品被盗和其他不安全隐患的发生。

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库内严禁烟火,发现烟蒂及其他易燃物追究仓管员责任。

4.7 公司有关人员,需要产品作样品等,一律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开单出仓;严禁公司相关人员携带陌生人进入库内,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8 仓管员应依据合理库存量和生产需求情况,及时反馈库存情况给经营部门和主管领导.

4.9 仓管员应熟悉掌握库内物品的用途性能,并力求了解使用效果,以提高仓管人员的素质。

5. 出库管理:

5.1 因生产急需的材料,车间应提前向仓库提出领料申请以便备料。

5.2 任何人到仓库领料均需持有领料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据,未经批准而领用的,由仓管员承担责任直到赔偿损失。

5.3 材料产品出仓时,仓管人员应在现场清点数量,保证不发生差错,仓管员按实数开单并经主管部门签字后,方可出门。

5.4 仓管人员应保管好进出材料和产品的单据,不得丢失。

当月月底结帐上报财务部门。

5.5 仓管员在发料时,应坚持“先进先出”原则,以防堆放时间过长而变质报废造成损失。

5.6 仓管员发货后,应及时填写相应的报表、台帐。

第5篇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格式怎样的

1. 目的 规定分包项目范围、分包资质审查内容及现场管理。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项目分包及现场分包工程管理。

3. 职责 3.1 分公司市场经营科负责对投标的分承包方进行资质预审查;

负责建立分承包方评审程序;

负责建立合格分承包方档案并定期发布;

负责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对新引进的分承包方进行考察。

3.2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制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配合对分承包方进行考察;

负责对中标的分承包进行资质审查并保留相应记录;

在组织分公司季度或专项检查时组织对分承包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

3.3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对分承包方进场前的资质审查、合同及结算会签;

负责分承包方人员进厂作业前的一级安全教育并保留相关资料;

负责对分包方作业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检查,并督促不符合项的整改。

3.4 专业工地具体负责分承包方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分承包方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

负责对分承包方作业范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分承包方对不符合项的及时整改。

3.5 分公司政工部配合安保科门做好一级安全教育,在安保科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签发入厂通行证。

4.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

4.1 分承包方的选择

4.1.1 工程施工中,因人力资源等原因,确需引进分承包方时,由专业工地提出书面申请,报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及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批准。

4.1.2 项目同意分包后,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在合格分承包范围内对拟引进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查,如需引进新队伍,则在资质预审查的基础上由分公司市场经营科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负责人进行考察,合格后确定为拟引进的投标方。

4.1.3 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或委托分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安全保卫科、项目管理科等部门进行分包项目的开标评审,经综合评价后选择合适的分承包方。

4.1.4 中标的分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供近三年安全施工业绩、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施工许可证”、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供公司、分公司安全保卫科进行分包资质审查,合格后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合同的 。

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进行分承包方的选择。

4.1.5 资质审查合格后在开工前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上明确合同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

同时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价款的5%或每50万元预留1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因图纸等原因开工前无法及时签订合同时,必须草签一份协议,明确协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严禁无合同或协议就开工。

4.1.6 下列项目不得由分承包方单独承建:火电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

4.2 分承包方的进场

4.2.1 对分承包方人员的教育培训 l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审查合格的分承包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须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一份;

l分公司安全保卫科组织对分承包方入场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l所属专业工地组织对分承包方入场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

l分承包方组织对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2.2 分承包方人员的入场 l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建立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同时出具相关证明,由分公司政工部签发入场证,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l分承包方须提供入场人员的身份证明供分公司安全保卫科,未成年工及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l分承包的工程项目需登高作业的,分承包单位须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登高体检。

体检结果报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存档。

体检不符要求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2.3 分承包人员的现场管理 l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30人以上的分承包方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分承包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度,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与本工程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参加本公司专业工地组织召开的调度会。

l分承包方人员每周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站班会,小结上周安全工作,布置下一周安全工作重点。

每周组织一次本单位施工区域的安全自检和自改工作,配合分公司及专业工地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按分公司或专业工地模式建立相关安全施工管理台帐;

无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按班组建制模式建立相关安全施工管理台帐。

l分承包方现场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通报分公司相关部门和专业工地,以便及时组织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l分公司及专业工地安全监察人员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分承包方人员现场工作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及时给予纠正并予以一定的处罚。

l分包工程严禁转包或再次分包,违者由分公司解除合同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金(具体由分公司商定)。

l分承包方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专业工地及分承包方负责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处理。

l对分承包方发生事故后的处罚: 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扣10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清退出场,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发生重伤事故扣5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限期一周进行停工整顿:组织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本单位安全施工制度、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完善职工个人防护等。

发生轻伤事故扣20%-3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限期三天组织现场职工安全再教育、检查及整改等。

发生机械、火灾、交通事故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sdjy.350.327-2022安全生产奖惩规定》、《sdjy.350.337-2022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4.2.4 对分承包方的复查和评审 l分公司市场经营科每年组织对现场的各分承包方进行一次复查:审查其资质、安全生产资格的有效性。

审查分承包方对安全文明施工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效果。

l对工程已竣工的分承包方按质保体系要求及时进行评审,确定合格分承包方,供今后工程招标选择。

5. 相关记录

5.1

第6篇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贪腐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贪腐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贪腐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贪腐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贪腐、滥用权利、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教学管理细则范本

一、科学设置课程

1.有序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不利用学习时间组织学生搞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①严格按照规定开足开齐各类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及校本课程。

②我校的校本课程为:国学教育(经典诵读、古琴、太极拳、书法)

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经典背诵比赛及相关测试。

2.上好体育课、音乐课、美术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①教师配备:我校体育、美术、音乐教师均为专职教师,由相关专业毕业。

②各相关教师认真备课、上课,如遇连续阴雨天则上好室内理论课(体育)。不得随意变动课时。

③学生上体育课穿着要符合运动要求,不穿牛仔裤、皮鞋、不戴手套、帽子,不戴手表,不带钥匙、钢笔、圆珠笔等硬物,以防造成伤害。

④确保每位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主要活动内容有:站桩、太极拳、跳远、跳绳、踢毽等)

3.学校隆重召开庆“六一”、“迎元旦”文艺联欢会,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古琴、书法、太极拳观摩活动,让学生展示自我,丰富课余生活。

二、改进教学方式

引导学生自主、合作、快乐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1.认真学习力行《弟子规》,引导、调控师生心态,探索最佳教学模式,让学生得到最快、最好、最大的发展。

2.了解学生个性品质差异。介于小班优势,教师除熟悉学生的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力等智力因素外,更重要的教师还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学生兴趣爱好、气质类型、性格特点、智力差异等非智力因素,从而为因材施教提供依据。

3.通过周末德育作业和“家长学堂”,改善家庭教育环境。

4.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合作性,给学生一定的自主时间:每节课的课堂上至少有15分钟以上的学生练习时间。

5.对中途转入的学生,经校方与家长协商后,将给予一定时间的适应性教育。

三、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增加周活动总量。

2.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

3.控制学生作业总量。各学科、各班级的作业做到整体统一、分步进行。各班主任与课任老师协商,总体调控,并对每周的作业量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记载。

4.不利用假期、双休日进行集体补课。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行为。

5.严格控制考试次数。语文、数学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其他学科则不进行考试。

6.加强学生用书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做到“一教一辅”,不统一组织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不向学生推荐各类教辅材料和专题教育读本。

7.严格控制知识竞赛项目。学校不组织学生参加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种知识竞赛活动,不进行各类培训班、提优班、竞赛辅导班等。

四、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制度

1.评价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实行发展评定报告制度。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还包括以下两种评定:

① “学习态度”评定;②进步程度评定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学习态度

有明确的学习目的性,学习勤奋刻苦、认真

学习目的性较明确,平时能完成各科作业、学习较认真

学习较被动,有拖拉作业现象

对学习失去信心,经常抄袭作业,学习态度不端正

进步程度

成绩上升明显

力行《弟子规》

成绩有所上升基本

成绩下滑

《发展评定报告》中的各项成绩及其评定,是学生一个学期的努力成果;教师给学生评定时一定要做到:慎重、规范、公正。能真实反映学生的情况,如实向家长汇报。

五、健全教研制度

(一)集体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1.建立全新的课程理念,提升学校的办学思想;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活动内容、管理特点、考核评价、支撑条件等,逐步完善和整合本校课程体系。

2.根据本校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资源状况,设置可供学生选择、灵活安排的课程,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求,改变学生被动接受教育的现状;培养学生自主意识、团队精神、人际交往、合作学习能力,增强学生的社会意识,提升学生的社会意识,提升学生的人文科学素养。

3.满足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提供适当的培训,给予教师参与开发课程的机会,改变教师只是既定课程执行者的角色,改变教师仅仅把课程当作教科书或科目的观念,形成一种开放、民主、科学的课程意识。转变教师教育观念和教学方式、加强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拓展学科知识,改善知识结构。

第8篇 总工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细则-范本

总工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粤委办〔2005〕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总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按以下标准衡量确定:

1、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年均涉及3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3、年均涉及10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涉及”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管理和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不包括一般的传阅。

根据以上标准,办公室、组织部、财务部、宣教部、法律工作部、生活保障部等部(室)应确认为保密要害部门,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三条 市总机关以下场所应确认为保密要害部位:

1、保密机要室;2、档案资料室;3、信息室;4、保密要害部门负责同志的办公室;5、涉密较多的市总领导的办公室。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经市总领导批准后,由保密室填写《确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申请表》(附件1),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市总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经批准确认后,有下列情况的,保密室应及时向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1、部门或部位的调整;

2、主要负责人或涉密人员的变动;

3、办公场所搬迁、装修或改建、扩建;

4、技术、设备、设施进行更新、维修和调换;

5、配备、使用进口设备或产品;

6、单位的撤消或合并。

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变动的,应重新办理申报确认手续。

第六条 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负总责,全面履行各项职责,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检查每3个月不少于1次,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保密检查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并作出相应检查记录。

第七条 按要求严格执行确定国家秘密及涉密载体管理的年度统计报告制度。保密室应在每年2月底前填报《产生国家秘密情况的年度统计表》(附件2)和《涉及国家秘密情况的年度统计表》(附件3),将市总机关上年度产生、制作、传递、使用、存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的情况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市总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以下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确认为涉密人员:

1、负责确定、经办、处理、使用国家秘密并可直接知悉的人员;

2、负责制作、收发、传递、存储、保管国家秘密并能够知悉的人员。

第九条 涉密人员应由市总组织部通过书面审查、谈话、调查等方式对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附件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1、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

2、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

3、年度岗位考核曾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4、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严重保密违规记录的;

5、婚恋对象为境外人员的;

6、临时聘用的及其他经保密部门认定为不合适的。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涉密资格每5年复审1次,复审标准和程序按涉密资格审查的规定执行。

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已脱离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并不再具有原岗位涉密资格。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与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保密责任书(市保密局统一印发)。未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以工作需要为原则,按照工作人员的涉密等级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依法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及其载体或密品;

3、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和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以下权利:

1、拒绝执行违反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

2、举报、控告、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3、对本部门、本岗位保密工作提出建议;

4、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

5、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国家秘密;

2、私自复制、下载、携带和留存国家秘密;

3、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发生泄密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5、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6、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向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

2、有涉外婚恋行为;

3、拟因私出国(境)或到国(境)外定居;

4、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学习、工作或定居;

5、与国(境)外人员非公务交往;

6、拟辞职、调动,脱离本岗位;

7、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每年累计的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每年累计的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市总领导批准。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出国(境)。

保密室应将市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履行保密职责的情况应纳入岗位年度考核内容(附件5),

由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离岗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为:核心涉密人员不得少于2年,重要涉密人员不得少于1年,一般涉密人员不得少于6个月。

脱密期限应在签订保密责任书时予以明确,并在其本人档案中作出文字记载。

涉密人员执行脱密期制度期间,原则上应在市总机关工作。脱密期限过后仍应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市总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采取以下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1、有专用、独立、固定并可实施封闭、隔离的空间;

2、所在建筑物内部安全,间隔坚固、牢靠;

3、有供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安全设施、设备;

4、具备有效监控设施,能及时发现人员进出情况。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办公场所的环境、设施、设备不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得存储、处理和保管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工勤人员需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通过保密审查,认为安全可靠;

2、上岗前进行了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3、有相互监督制约的措施,实行两人同时工作制;

4、在任何情况下,工勤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都能得到有效监控。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岗位职责方面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人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

1、在本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没有任何保密违规记录的;

2、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

3、及时举报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密义务而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偿。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应视情节予以责令改正、停止履行职务、调离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应按规定追究所在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密室负责建立保密管理档案。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的确定、申报和确认,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和考核,以及保密检查等所有涉及保密管理工作的材料都应存入保密管理档案。

第9篇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1. 目的

规定分包项目范围、分包资质审查内容及现场管理。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项目分包及现场分包工程管理。

3. 职责

3.1 分公司市场经营科负责对投标的分承包方进行资质预审查;负责建立分承包方评审程序;负责建立合格分承包方档案并定期发布;负责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对新引进的分承包方进行考察。

3.2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制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配合对分承包方进行考察;负责对中标的分承包进行资质审查并保留相应记录;在组织分公司季度或专项检查时组织对分承包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

3.3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对分承包方进场前的资质审查、合同及结算会签;负责分承包方人员进厂作业前的一级安全教育并保留相关资料;负责对分包方作业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检查,并督促不符合项的整改。

3.4 专业工地具体负责分承包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分承包方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负责对分承包方作业范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分承包方对不符合项的及时整改。

3.5 分公司政工部配合安保科门做好一级安全教育,在安保科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签发入厂通行证。

4.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

4.1 分承包方的选择

4.1.1 工程施工中,因人力资源等原因,确需引进分承包方时,由专业工地提出书面申请,报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及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批准。

4.1.2 项目同意分包后,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在合格分承包范围内对拟引进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查,如需引进新队伍,则在资质预审查的基础上由分公司市场经营科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负责人进行考察,合格后确定为拟引进的投标方。

4.1.3 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或委托分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安全保卫科、项目管理科等部门进行分包项目的开标评审,经综合评价后选择合适的分承包方。

4.1.4 中标的分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供近三年安全施工业绩、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施工许可证”、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供公司、分公司安全保卫科进行分包资质审查,合格后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进行分承包方的选择。

4.1.5 资质审查合格后在开工前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上明确合同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同时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价款的5%或每50万元预留1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因图纸等原因开工前无法及时签订合同时,必须草签一份协议,明确协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严禁无合同或协议就开工。

4.1.6 下列项目不得由分承包方单独承建:火电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

4.2 分承包方的进场

4.2.1 对分承包方人员的教育培训

l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审查合格的分承包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须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一份;

l分公司安全保卫科组织对分承包方入场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l所属专业工地组织对分承包方入场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

l分承包方组织对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2.2 分承包方人员的入场

l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建立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同时出具相关证明,由分公司政工部签发入场证,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l分承包方须提供入场人员的身份证明供分公司安全保卫科,未成年工及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l分承包的工程项目需登高作业的,分承包单位须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登高体检。体检结果报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存档。体检不符要求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2.3 分承包人员的现场管理

l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30人以上的分承包方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设有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分承包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度,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与本工程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参加本公司专业工地组织召开的调度会。

l分承包方人员每周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站班会,小结上周安全工作,布置下一周安全工作重点。每周组织一次本单位施工区域的安全自检和自改工作,配合分公司及专业工地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按分公司或专业工地模式建立相关安全施工管理台帐;无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按班组建制模式建立相关安全施工管理台帐。

l分承包方现场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通报分公司相关部门和专业工地,以便及时组织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l分公司及专业工地安全监察人员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分承包方人员现场工作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及时给予纠正并予以一定的处罚。

l分包工程严禁转包或再次分包,违者由分公司解除合同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金(具体由分公司商定)。

l分承包方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专业工地及分承包方负责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处理。

l对分承包方发生事故后的处罚:

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扣10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清退出场,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发生重伤事故扣5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限期一周进行停工整顿:组织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本单位安全施工制度、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完善职工个人防护等。

发生轻伤事故扣20%-3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限期三天组织现场职工安全再教育、检查及整改等。

发生机械、火灾、交通事故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sdjy.350.327-2004安全生产奖惩规定》、《sdjy.350.337-2004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4.2.4 对分承包方的复查和评审

l分公司市场经营科每年组织对现场的各分承包方进行一次复查:审查其资质、安全生产资格的有效性。审查分承包方对安全文明施工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效果。

l对工程已竣工的分承包方按质保体系要求及时进行评审,确定合格分承包方,供今后工程招标选择。

5. 相关记录

5.1 分承包方安全资质审查表

第10篇 厂企员工住宿管理细则范本

厂企员工住宿管理细则

为了使本厂员工有一个安全、文明、舒适、清静、卫生的住宿环境,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保持宿舍环境美观整洁,禁止往宿舍窗外随口吐痰、不得随手乱丢垃圾,不乱倒污水,各自衣物、洗洁用品找定位置摆放整齐。不得在宿舍乱拉电线、损坏设施、设备

第二条 服从住宿安排,严禁私自调换房号、床号的行为。深夜23:00点后应返房休息,。

第三条 遵守住宿安全规则,严禁在公共宿舍生火煮东西,乱堆物品堵塞安全通道,爬坐走廊上的安全防护墙(栏)上。私自拆卸任何安全设施和消防标识,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舍区,若有火警发生,请马上撤离舍区。

第四条 入住员工宿舍者必须服从工厂安排床号及调动,不服从厂部按排及调动的不给予住宿。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区赌博、汹酒、大声喧哗、放高声音响,从事任何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及吵架、打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恶性行为。

第六条 在厂员工要关心集体,夜间11:00――12:00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停止一切文娱活动就寝休息,不得外出,不得大声喧哗,超时回厂,不予开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七条 冲凉房地面湿滑,禁止在内嬉笑打闹,谨防摔脚,不乱放杂物、不使用热水洗衣、煮饭等各种用途,请保持冲凉房整洁卫生

第八条 因随气候变化不同,为使员工身体健康,本厂安装有热水器,提供热水冲凉,液化气是易燃、易爆物体。故严格要求不用时既时关闭液化气阀门开关,做好随冲随关,注意安全使用液化气。

第九条 凡是在厂区冲凉者一律扣除热水器液化气费用,费用均按实际冲凉人数分摊,新入厂的员工冲凉不到15日者均按半月计费,超出15日者按全月计费。

第十条 直系亲属要进宿舍探访,需持亲属本人身份证到人事部审批(严禁带儿童入厂区),经批准入宿舍者逗留时间不得超过22:00时,未经批准留宿者,严禁在舍区留宿。

第十一条 保持厕所清洁,便后冲洗,不留下报纸、杂物等

第十二条 厂部提倡员工勤俭、节约能源。洗手、洗衣、入厕不关闭水龙头者,日间、夜间人走后不关闭电源者同视为浪费资源。

第十三条 本房损坏公物或乱抛硬物堵塞厕所孔的,同房者应积极主动协助追究,责任不清的,赔偿费或维修费由该房住宿人员分摊抵偿。

第11篇 道路路绿化管理细则范本

一、管护范围

东起**饭店,西至机场口收费站,总长为24.6公里,道路规划范围内有乔木、灌木、花草、绿化带、游园、花圃,绿化面积约43万平方米。

二、管护人员配制和责任区划分

全段划分八段管护,管护人员67人,管护任务责任落实到人:

第一段:**饭店交通岗亭至啤酒厂十字路口,6人管护。

第二段:*厂路口至*路口6人负责管护。

第三段:*路口至*路口6人负责管护。

第四段:*路口至*路口6人管护。

第五段:*路口至*圆盘10人负责管护。

第六段:*圆盘至*立交6人管护。

第七段:*立交至*立交11人管护,其中*收费站摆花1人。

第八段:*立交至机场口收费站16人负责管护。

三、工作时间

为了保证时间的落实,实行上、下班签到制。早上7:30-12:00,下午14:00-17:30,一天工作八小时。

四、管护效果

序号 项目 效果 1

群落结构与整体效果

植物配置合理,层次丰富,植株种间生长与层次处理得当,具有完整的群落结构,绿量大,整体观赏效果优。2

植物生长

生长良好,符合物候状况,枝叶健壮、丰满茂盛,植株正直不偏斜,干净整洁。3

整形修剪

乔木:定时修剪,无干枯枝、缠绕物、钉挂物,分枝合理,树冠优美,具良好观赏效果。整体灌木:按要求养成并维持一定形态,同一品种物候基本一致,树美观;片杆灌木:图形清晰、线条明显,无显眼杂草、干枯枝。地被为常绿观花或观叶形态,整体基本整齐,无枯黄叶、杂物。4

树盘

有地被树盘:其形状、大小整齐规范,满盘,不攀缠植株,无杂草、杂物。无地被树盘及绿篱:大小合适,边线整齐,土壤疏松、细碎,无杂草、杂物。5

草坪

生长季节青绿不枯黄,草坪无大型杂草,纯度在95%以上;平整不起团,高度在5cm以下,起团面积不超过5%,无坑洼小洞,草坪边线清晰。6

病虫控制

基本无“危害迹象”,病虫总危害率小于10%(其中:蛀干、根部病虫小于5%,食叶性小于5%,刺吸性病虫、寄生危害小于10%),病感染率小于5%。7

补种与改造

及时补种与改造,无黄土裸露,乔灌木基本无缺株率(一个显眼空秃面积小于1平方米;花坛色块中的时花应及时换种),保持月月有花(收费站及办公室)。8

环境卫生

绿地无死树、残树头,无堆积物,无明显垃圾,基本无可见垃圾,修剪枝叶当天清理,清洁卫生面大于95%。

五、管理监督制度

1、针对目前公司管理人员分段管理,责任到人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为确保机场路绿化管护上一个新的台阶,必须高标准、严要求。

2、对树木花草必须每天检查一次有无虫害、病虫危害率10%,时刻掌握虫害。

3、早晨上班时必须督促管护人员把自己绿化责任区内落叶、白色垃圾清扫、落叶在地上不得停留24小时。

4、修剪树枝和草皮时,树形必保证好;草皮修剪必须平整;高度不得超过5cm;草坪无大型杂草,纯度在95%以上。

5、浇水、施肥、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严格核对工程量和肥料的数量。

6、春天每半个月、冬天每个月必须修剪人行道杂草一次,人行道杂草的高度不得高于10cm。

7、对于发现损坏或枯死的树、花草,必须及时补种,没有特殊情况,补种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8、冬季寒冷必须给桂花树、大叶樟树杆刷从地面起1米高的石灰水,以给树木防虫。

第12篇 仓库管理细则范本

1、仓库的分类:

酒店的仓库总的来说有:餐饮部的鲜货仓、干货仓、蔬菜仓、肉食仓、冰果仓、烟酒、饮品仓,商场部的百货仓、工艺品仓、烟酒仓、食品仓、山货仓,动力部的油库、石油气库,建筑,装修材料仓,管家部的清洁剂、液、粉、洁具仓,绿化部的花盆、花泥、种子、肥料、杀虫药剂仓,机械、汽车零配仓,陶瓷小货仓,家具设备仓等等。

2、物品验收:

(1)仓管员对采购员购回的物品无论多少、大小等都要进行验收,并做到:

①发票与实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不相符时不验收;

②发票上的数量与实物数量不相符,但名称、规格、型号相符可按实际验收;

③对购进的食品原材料、油味料不鲜不收,味道不正不收。

④对购进品已损坏的不验收。

(2)验收后,要根据发票上列明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单位、数量和金额填写验收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自存,一份留仓库记账,一份交采购员报销,一份交材料会计。

3、入库存放:

(1)验收后的物资,除直拨的外,一律要进仓保管;

(2)进仓的物品一律按固定的位置堆放;

(3)堆放要有条理、注意整齐美观,不能挤压的物品要平放在层架上。

(4)凡库存物品,要逐项建立登记卡片,物品进仓时在卡片上按数加上,发出时按数减出,结出余数;卡片固定在物品正前方。

4、保管与抽查:

(1)对库存物品要勤于检查,防虫蛀、鼠咬,防霉烂变质,将物资的损耗率降到最低限度。

(2)抽查:

①仓管员要经常对所管物资进行抽查,检查实物与卡片或记账是否相符,若不相符要及时查对;

②材料会计或有关管理人员也要经常对仓库物资进行抽查,检查是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5、领发物资

(1)领用物品计划或报告:

①凡领用物品,根据规定须提前做计划,报库存部门准备;

②仓管员将报来的计划按每天发货的顺序编排好,做好目录,准备好物品,以便取货人领取;

(2)发货与领货

①各部门各单位的领货一般要求专人负责;

②领料员要填好领料单(含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用途等)并签名,仓管员凭单发货;

③领料单一式三份,领料单位自留一份,单位负责人凭单验收;仓管员一份,凭单入账;材料会计一份,凭单记明细账;

④发货时仓管员要注意物品先进的先发、后进的后发。

(3)货物计价:

①货物一般按进价发出,若同一种商品有不同的进价,一般按平均价发出。

②需调出酒店以外的单位的物资,一般按原进价或平均价加手续费和管理费调出。

6、盘点:

(1)仓库物资要求每月月中小盘点,月底大盘点,半年和年终彻底盘点;

(2)将盘结果列明细表报财务部审核;

(3)盘点期间停止发货。

7、记账:

(1)设立账簿和登记账,账簿要整齐、全面、一目了然;

(2)账簿要分类设置,物资要分品种、型号、规格等设立账户;

(3)记账时要先审核发票和验收单,无误后再入账,发现有差错时及时解决,在未弄清和更正前不得入账;

(4)审核验收单、领料单要手续完善后才能入账,否则要退回仓管员补齐手续后才能入账;

(5)发出的物资用加权平均法计价,月终出现的发货计价差额分品种列表一式三份,记账员、部门、财务部各一份;

(6)直拨物资的收发,同其他入库物资一样入账;

(7)调出本酒店的物资所用的管理费、手续费,不得用来冲减材料成本,应由财务部冲减费用;

(8)进口物资要按发票的数量、金额、税金、检疫费等如实折为单价人民币入账,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9)对于发票、税单、检疫费等尚未到的进口物资,于月底估价发放,待发票、税单、检疫费等收到、冲减估价后,再按实入账,并调整暂估价,报财务部材料会计调整三级账;

(10)月底按时将材料会计报表连同验收单、领料单等报送财务部材料会计;

(11)与仓管员校对实物账,每月与财务部材料会计对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8、建立档案制度:

(1)仓库档案应有验收单、领料单和实物账簿;

(2)材料会计的档案有验收单、领料单、材料明细账和材料会计报表。

物品、原材料采购制度

1、物品库存量应根据酒店货源渠道的特点,以掌握在一个季度销售量的一倍库存量为宜。材料存量应以两月使用量为限,物料及备用品库存量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用量。

2、坚持“凡国内能解决的不在国外进口,凡本地区能解决的不到外地采购”的规定。

3、各项物品、商品、原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及外贸管理的规定。

4、计划外采购或特殊、急用物品的采购,各部门知会财务部并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5、凡购进物料,尤其是定制品,采购部门应坚持先取样品,征得使用部门同意后,方进行定制或采购。

6、高额进货和长期定货,均应通过签订合同的办法进行。

7、从国外购进原材料、物品、商品等,凡动用外汇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必须取得总经理的批准,方予采购,否则财务部拒绝付款。

8、凡不按上述规定采购者,财务部以及业务部门的财会人员,应一律拒绝支付,并上报给总经理处理。

物品、原材料盘查制度

1、物品、原材料、物料在盘点中发生的溢损,应对自然溢损和人为溢损分别作出处理。

2、自然溢损:

(1)物品、原材料、物料采购进仓后,在盘点中出现的干耗或吸潮升溢,如食品中的米面及其制品、干杂货等,在升损率合理的范围内,可填制升损报告,经主管审查后,视“营业外收入”或“管理费”科目内处理;

(2)超出合理升损率的损耗或溢余,应先填制升损报告书,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报部门经理审查,按规定在“营业外收入”或“管理费”科目内处理。

3、人为溢损:

人为溢损应查明原因,根据单据报部门经理审查,按有关规定在“待处理收入”或“待处理费用”科目处理。

物品、原材料损耗处理制度

1、物品及原材料、物料发生变质、霉坏,失去使用(食用)价值,需要作报损、报废处理。

2、保管人员填报“物品、原材料变质霉坏报损、报废报告表”,据实说明坏、废原因,并经业务部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经理或财务部审批。

3、对核实并核准报损、报废的物品、原材料的残骸,由报废部门送交废旧物品仓库处理。

4、报损、报废由有关部门会同财务部审查,提出意见,并呈报总经理审批。

5、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处理报损、报废的损失金额。

第13篇 房务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细则范本

一、前厅部:

(一)安全工作:

1、前台接待员在为客人办理登记时要做到“三查三核对”;即为登记时要核对本人与证件照片,核对与证件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有效期。2、在为客人办理住宿登记时,前台接待员应主动提醒客人,酒店客房配设有保险箱,如有贵重物品可使用。 3、前台接待工作每天24小时有专人值班,负责境内外宾客的入住登记及系统上传工作,要求入住宾客登记率达100%。4、前台接待人员办理住宿登记时,如发现与公安机关查控人员特征相符的人员时,应立即通知公寓保安部,并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公安机关。5、当前台接收到公安机关电脑传发或电话通知的查控信息时,要在查控登记本上认真记录查控内容,并由专人制成内部文件下发至相关部门予以协查。6、当客人提出寄存行李时,必须首先确认客人的身份,并认真填写行李寄存卡。寄存前应要求客人打开要寄存的行李包裹,检查是否有易燃易爆违禁物品。如行李中有贵重金属、现金、珠宝、及易破损物品及动植物毛皮等不予寄存保管,并在行李卡中加以说明。7、行李寄存期最长为三个月,前台接待人员应及时通知入住客人提取, 超出规定时间未提取,又联系不到寄存人员的,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对行李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后上缴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应急预案:

1、抢劫案件应急措施: (1)当酒店发生抢劫案件时,如劫匪持有武器(指枪械),在场员工应避免与匪徒发生正面冲突,保持镇静,并观察匪徒的面貌、身型、衣着、发型及口音等任何特征。如劫匪未持有武器且有足够人手可以制服匪徒时,则等待适当机会将之擒获交与警方,但决不可草率从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如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酒店内发生劫案应立即告知部门经理或夜值经理,并按指示向110报警。(2)如劫匪乘车逃离现场,应记下其车牌号码、颜色、车款或牌子等,并记清人数。同时可以乘的士或其他交通工具跟踪并用通讯工具向110报告方位和地点,以便警方组织力量设卡拦截。在跟踪的过程中要注意隐蔽,以确保自身安全。(3)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摸。划出警戒范围,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如现场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等人多拥挤处无法将劫匪留下的证物留在原处的,应一一收拾起来用塑料袋装好,交给警方处理。(5)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发生劫案的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未勘查现场或未处理完毕之前,相关人员不要离开。(6)在场人员不可向报界或无关人员透露任何消息,不准拍摄照片。(7)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报告公安机关。

2、对诈骗行为的防范与处理:(1)预防个别住店宾客行骗a. 前厅接待员严格履行住店登记手续,按公安机关要求认真审核住店登记卡,严格审查住店宾客的证件,必须具备身份证,方可接纳。 b. 对有些客人的证件要复印留存根,以备发现问题时备用 c. 对宾客采取先付款后住店的原则,交几天、住几天,不付者,请其离店或继续付款。d. 如发现宾客违反上述规定,并有诈骗现象,行政办将予以审查,并上报公安机关。 (2)预防使用假信用卡、假币行骗a. 财务部对设在各营业点的收银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熟练掌握辨别真假信用卡和识别假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b. 收银员熟悉各银行通报的黑名单。c. 收银员必须严格按照信用卡的检验程序,认真检验信用卡的有效期和卡上特有标志。 d. 认真鉴别货币的真伪,特别对大面值的货币进行认真检验。e. 一旦发现有人使用“黑名单”的信用卡,或假信用卡、假币,接待人员立即将卡或伪币扣下,稳住对方,组织力量预防嫌疑人逃走,并立即通知行政办将人扣留审查,必要时上报公安机关。

3、对精神病,出丑闹事人员的防范与处理: (1)重点防范a. 酒店大厅、客房等重要部位安全巡视,对公共区域的可疑人员进行盘问。确保酒店公共区域及外围安全。 b.发现可疑人员,采取观察、谈话等方式探明来历,是否有精神病,呆傻、出丑闹事人员按以下办法;看来人脸色是否正常,衣着穿戴是否整齐;闻来人身上是否有酒气;听来人说话是否流利,头脑是否清醒或语言有无颠倒的现象。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控制并予以妥善处理。 (2)内部配合a.酒店客房、餐厅、大厅及其它部位的员工与保安人员密切配合组成,内部防范,加强巡视。 b.通过劝说、诱导或强制等办法制止或制服来人以免事态扩大。c.迅速将来人带入办公室或无客人区域,查明来人身份来意、工作单位及住址。 d.通知保安或值班经理,必要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e.尽量在不惊扰客人的情况下,运用和调动力量,采取相应手段,将出丑闹事苗头迅速制止。努力把上述各种人控制在一定范围或店外,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4、电梯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如果电梯在运行中突发停电事故,工作人员要立即到距离客人最近的层面和客人取得联系,安抚客人不要惊慌,另一方面立即通知维修工去轿顶盘门,将客人安全救出。(2)如遇电梯上或下不停层时,要迅速用急停方式,进行停机处理,然后立即通知维修工用检修方式把客人安全救出。 (3)轿厢内如遇到刑事犯罪,除保卫部在监控情况下进行处理外,电梯值班人员可根据有关指令配合保卫部工 作,保护好客人的安全。 (4)在机房中用人力驱使强行移动轿箱时,必须先将电动机的电源断开。(5)电梯机房和轿厢如遇火情,要立即切断电梯供应电源,一方面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一方面通知保卫部门,尽快使电梯及梯内人员安全脱离危险。

二、客房部:

(一)安全工作:

1、 客房服务员在查房及做房期间,注意房间内及客人有无携带违禁物品,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酒店保卫部进行处理。

2、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带内以防着火。

3、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工程部检修,并报保安部。

4、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保安部。

5、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以便减少起火隐患。如果客人房间可燃物品较多,又不让清理的或不遵守公安部门制定的住宿防火规定的,要及时报告保安部。

6、楼层服务人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二)针对不同情况应如何为客人开门:

1、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一般客人在入住酒店时,服务员都会提醒客人:如果外出时,请随身携带房卡。但有时客人会忘掉,这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服务员认识这个客人,知道客人是那个房间的,而客人要求开的房间也对,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员可以给客人打开房门。另外一种情况是:服务员没见过客人,更不知道是那个房间,这时必须要核实客人的身份。可询问客人:您的房间是用谁的名字登记的客人回答后及时和总台联系,确认无误后,给客人开启房门。客人回答不正确时,要委婉的请客人再想一想,如果还是回答不正确,要婉拒客人,并请客人到前台办理开门的相关手续。切记一点是:不要被客人激动的言辞吓住,凡是不能确认身份的坚决不能开门!如果因此遭到客人的投诉,部门不但不会批评你,反而会表扬你。但一定要注意和客人沟通时的语言技巧和态度,要表明这不是在为难客人,只是为了客人的安全着想。

2、 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但拿着卡袋。因为卡袋上写有房号,但没写日期,更辨认不了客人,因此,只拿卡袋要求开房等同于没拿房卡。因为卡袋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拾到,骗取服务员开房,所以,更要加小心!

3、 客人拿着房卡,但不知为何打不开房门。 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客人押金不够,超过居住天数,要续押金,这时门锁系统自动锁门;这时要礼貌的请客人到前台续交押金,再次刷卡即可,不要听信客人说“等一下再去续费”等谎言,可以说“酒店规定,没有前台通 知,我们没有权利给您开门,否则将罚我们”等托词。第二种情况:客人刚入住房门打不开,有可能前台制卡时出现错误,我们可以让客人先进房间,然后亲自到前台替客人刷卡,把问题解决后再把房卡给客人;有可能门锁失灵,要通知前台给客人换房,并报修门锁。 第三种情况:客人有可能记错房号,这时首先要核对卡袋和客人登记的姓名,核实无误后,再开门。(具体操作见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

4、 客人的亲戚朋友来访,客人不在房间,想进入客人的房间等候。第一种情况:客人交代过可以给他的某位朋友开门,经核实来访者的姓名后,可以开门。第二种情况:客人交代过不能给任何人开门,服务员要婉拒来访者,可以请来访者到大堂休息处等候。客人执意要进房间,最低限要来访者跟客人电话沟通,在得到客人的亲口同意后,再开房门,否则不能开门。 第三种情况:客人没有任何交代时,未经客人亲口同意,坚决不能给来访者开门。 5、 两个人住宿,给一张房卡,俩人外出,其中没有拿房卡的客人先回来。 处理方法同“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有时会议、旅游团队的客人只知道会议名或团队名,前台有具体名单,要与前台核对无误后,再开门。

6、 客人是要参观我们的房间。我们规定:凡客人要参观房间,必须有酒店相关人员陪同,如前厅主管、经理、销售部人员、别的部门经理、总经理,不给单独到楼层的客人开门参观,当然,只能参观空房。

7、 政府的客人或vip客人等要求先到房间再办理开房手续。如果有前台的电话通知或总经理、营销经理的通知,可以开门,但要作好记录,由领班或主管并和前台沟通。 没有任何人的通知,礼貌的请客人先到前台办理手续,才能开门,也可以由服务员陪同客人去办理手续,酒店规定:楼层服务员没有权利给未办手续的客人开门。

8、 客人外出不慎将房卡丢失。处理方法同“住客外出时,忘记拿房卡”。必须到前台补办手续! 9、 醉酒客人回来后,忘了自己的房号。安抚客人,通知保安协助先到服务中心休息,联系前台,确认房号。此种情况比较少见,要注意不要骚扰到其他客人。10、 别有用心的“客人”想寻机偷窃。为确保客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切记不给任何陌生人开启房门,尤其是住客房!不把住客信息透漏给任何人! 11、 服务员在做房间卫生时,“客人”回来进入房间。服务员在做住客房时,一定要用工作车挡住房门。如果客人中途回来,认识的没问题,如果不能确认身份,一定要询问客人的登记姓名,并及时和服务中心核实,如果有出入,礼貌的问客人是否记错房号,并请客人出示房卡和卡套,如有疑点,要及时通知领班。有的宾馆窃贼会利用这种方法行窃。

第14篇 计算机卫生管理细则范本

1、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键盘、打印机、操作台、工作椅、电源插座、电缆线摆布合理、放置规范。

2、操作台上只准摆放计算机、打印机及必要附属设备、电话机、传真机和少量材料。

3、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键盘、打印机、操作台等要擦拭干净,外表卫生洁净,无灰尘、无水渍污垢,不得张贴任何物品。

4、室内卫生整洁,沙发、茶几、毛巾、脸盆干净,地面无痰迹,墙脚无杂物。

5、每天下午下班前,要及时用布罩将操作台上的计算机及其它主要附属设备罩好,落实好防尘措施。

第15篇 管理处入驻工作细则范本

1.0目的:规范管理处入驻程序。

2.0范围:所接管物业管理的楼盘。

3.0职责:管理处经理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处。

4.0程序:

4.1实地考察

对已确定要接管的物业,由公司在该物业竣工前组织客户部、财务部、工程部、行政部、保洁绿化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前往物业现场,围绕接管后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考察(必要时可多次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确认。

4.2成立物业管理处

新的物业管理处应于已定的入伙日期前三个月成立,并开始运作,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人员分步到位的办法,到入伙时,按定编人数配齐物业管理处各类人员。物业管理处各类人员按以下程序、时间集结和进入验收现场,但可根据现场条件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2.1 入伙前三个月,任命物业管理处经理,物业主任1人,物业管家2人(前台文员1人)到位,并按照入伙工作方案立即投入实质性准备工作。

4.2.2 竣工验收前二个月,消防中心值班人员3人进入现场,与工程部人员一起,参与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的监理及学习工作,掌握小区设备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操作规程。

4.2.3竣工验收前一个月,电工2人,给排水1人,进入现场,熟悉楼宇结构、公共配套设施和设备等,参加竣工验收,配合物业管家监督楼宇工程遗留问题的整改工作。

4.2.4竣工验收前半个月,部分保安人员到位,上岗培训后,负责对接收的物业安全护卫工作。

4.2.5入住前一个月,管理处管理层人员到位,管理处挂牌办公。

4.2.6入住前一个月,炊事员到位,食堂开餐。

4.2.7入住前半个月,清洁人员到位,开始对小区内环境和已接收房屋进行保洁工作。

4.2.8入住前半个月,全部保安人员配齐上岗。

4.2.9入住前半个月,维修班组成立,人员配齐到位。

4.3物业管理处进驻小区前的工作

4.3.1物业管理处及公司应提前派出部分工程技术人员进驻现场,与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楼宇竣工收尾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参与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了解整个楼宇内所装备的设备设施,熟悉各类设备的构造、性能、产地,熟悉水、电、气管道线路的铺设位置及走向等,为入伙后的管理、维修养护打下基础。

4.3.2由公司为新物业管理处提供临时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处根据实际需要,拟制办公用品、设施、工具以及物业管理处员工生活必需品的采购计划,报经公司审批后购置。

4.3.3在公司的指导下,印制收楼、入伙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和表格,如《住户手册》、《业主公约》、《入伙通知书》、《收楼须知》、《房屋二次装修申请表》、《质量保证书》、《**小区使用说明书》、《装修管理规定》、《装修协议》、《消防防火协议》等。

4.3.4在待接物业建筑工程经建设局质量监察处、消防局等主管部门分别检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处及时进驻接管小区。

4.4物业接管中的工作

4.4.1物业管理处成立验收小组,主动与发展商的开发商和承建单位联系,协商楼宇交接问题。开发商、施工单位和物业公司三方共同组成联合交接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统一验收标准,商定交接注意事项和开始交接日期。

4.4.2物业管理处对所接收的所有建筑产品、设备设施,要分别列项印制验收记录表格。

4.4.3全面验收交接。验收时须有开发商、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处(含公司指派专业人员)三方共同参加,逐项进行验收,填写记录单,每份验收记录单上均有三方人员的签名,验收记录单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列出清单,进行交接,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字,对不合格的产品,注明存在的问题,提交开发商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项目须经复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4.4.4对于已经接收的项目,物业管理处从接收签字起,即需组织人员对已接收项目进行清洁和环境整理。

4.4.5搞好公关工作,指派专人代业主联系电话安装、有线电视安装、液化石油气开户点火、确定街区门牌号码以及通邮等工作。

4.4.6代业主联系电话安装事项,应于入伙前两个月与电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4.4.7代业主联系有线电视安装事项,应于入伙前两个月与有线电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4.4.8应于入伙前半个月与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联系输液化气开户点火手续。

4.4.9联系网络公司宽频网络办理开通事宜 。

4.4.10于入伙前三个月,向辖区派出所申请确定新接收物业的街区门牌号码。

4.4.11于入伙前三个月与当地邮局办理通邮手续,并组织设计、定做信报箱。

4.4.12如代为业主安装常规防盗防火设施。物业管理处应从坚固美观、

价格合理的原则出发,于入伙前一个半月组织定购并代为业主统一安装防盗门、防盗窗花,为每户业主配备市消防处规定型号的手提灭火器,并于入伙前安装完毕。

4.5入伙前的工作

4.5.1通过登报或寄发通知书的形式,提前一个月向业主发出入伙通知。向业主寄发通知应包括以下资料:

1) 入伙通知书;

2) 收楼须知;

3) 入伙流程图;

4) 入伙收费一览表。

4.5.2规划整理物业小区环境卫生,设置必要的设施、标志,栽培种植树木、花草。

4.5.3逐栋、逐层、逐户全面彻底地进行卫生清理,并注意保洁。

4.5.4研究制定集中入伙时的接待工作方案,围绕完成接待任务对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并在物资上做好充分准备。

4.6 入住时的环境布置

4.6.1区内环境:

a.入口处挂横幅,内容有'欢迎您乔迁***'等,插彩旗,营造热烈的气氛。

b.插指路牌,由入口处到管理处,指路牌标明'管理处 → '字样。

c.入口处标明管理处办公地点和办公时间。

4.6.2管理处办公环境:

a.根据实际情况挂灯笼,飘小彩带,摆放花篮、盆景,给人以隆重、喜庆的感受。

b.张贴醒目的'办理入住手续流程图',办理手续窗口设置要求做到'一站式服务'程序,各窗口标识清楚,一目了然。

c.管理人员着装整洁,精神饱满。

d.办公室内资料摆放整齐有序。

4.7业主(住户)入住程序

入住流程图:验证→交费→资料发放/填写→钥匙发放→验房

4.7.1验证

4.7.1.1业主/住户提供《入伙通知书》原件、《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4.7.1.2业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7.1.3如代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公证书原件。

4.7.2资料发放与保管

4.7.2.1发给业主的资料:

a、《入伙通知书》

b、《住户手册》

c、《业主公约》

d、《装修申请书》

e、《业主登记表》

f、《住宅使用说明书》

g、《住宅质量保证书》

h、《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

i、《房屋钥匙托管协议书》

4.7.2.2发给业主填写并需返回管理处的资料:

a、《业主公约》:经业主和管理处签确后,业主保管一份,管理处留存一份;

b、《业主登记表》:即日填写返回;

c、《委托银行代收款协方议书》:办理银行托收手续;

d、《装修申请书》:业主申请装修时填写,并返回原件给管理处存档;

e、《房屋钥匙托管协议书》:业主需管理处托管房屋钥匙时填写;

4.7.2.3管理处按业主的栋号及房号进行建档编号。

4.7.3交费:

a、 管理服务费;预交3个月,以入伙通知单发出的日期为准,当月15日前(含15日)计收全月管理费,当月15日以后计收半月管理服务费。

b、 各种工本费;例如ic智能卡、车辆ic卡等。

c、 各项代缴代办的开户费。例如;煤气开户费、有限电视开户费等。

d、 其它应交缴费用。

&n

bsp;4.7.4发放房屋钥匙

a、 根据《入伙通知书》及交费后开据的发票领取房屋钥匙和其它钥匙及登记;

b、 发放信报箱钥匙及登记。

4.7.5验房

物业管理处安排专人引导业主入室验收,将业主提出的房屋质量方面的合理意见逐项记录在《房屋验收交接表》,并负责与承建商联系限期整改,保证业主能按时入住。

5.0支持性文件

5.1《入伙通知书》

5.2《住户手册》

5.3《业主公约》

5.4《装修申请书》

5.5《业主登记表》

5.6《住宅使用说明书》

5.7《住宅质量保证书》

5.8《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

5.9《房屋钥匙托管协议书》

5.10《收费项目一览表》

5.11 kh-03-r01《房屋验收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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