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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 处罚形式
第六条 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 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
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5、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1、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
12、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1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14、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按设备台数计);
8、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9、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0、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1、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
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
1、用毛竹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
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厕所没有贴面砖、没有水冲式水箱,无人打扫卫生的;
5、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6、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 7、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8、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9、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
第九条 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 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2、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3、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支、拆模板时,
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
第十二条 “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第2篇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格式怎样的
1. 目的 规定分包项目范围、分包资质审查内容及现场管理。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项目分包及现场分包工程管理。
3. 职责 3.1 分公司市场经营科负责对投标的分承包方进行资质预审查;
负责建立分承包方评审程序;
负责建立合格分承包方档案并定期发布;
负责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对新引进的分承包方进行考察。
3.2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制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配合对分承包方进行考察;
负责对中标的分承包进行资质审查并保留相应记录;
在组织分公司季度或专项检查时组织对分承包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
3.3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对分承包方进场前的资质审查、合同及结算会签;
负责分承包方人员进厂作业前的一级安全教育并保留相关资料;
负责对分包方作业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检查,并督促不符合项的整改。
3.4 专业工地具体负责分承包方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分承包方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
负责对分承包方作业范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分承包方对不符合项的及时整改。
3.5 分公司政工部配合安保科门做好一级安全教育,在安保科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签发入厂通行证。
4.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
4.1 分承包方的选择
4.1.1 工程施工中,因人力资源等原因,确需引进分承包方时,由专业工地提出书面申请,报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及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批准。
4.1.2 项目同意分包后,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在合格分承包范围内对拟引进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查,如需引进新队伍,则在资质预审查的基础上由分公司市场经营科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负责人进行考察,合格后确定为拟引进的投标方。
4.1.3 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或委托分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安全保卫科、项目管理科等部门进行分包项目的开标评审,经综合评价后选择合适的分承包方。
4.1.4 中标的分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供近三年安全施工业绩、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施工许可证”、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供公司、分公司安全保卫科进行分包资质审查,合格后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合同的 。
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进行分承包方的选择。
4.1.5 资质审查合格后在开工前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上明确合同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
同时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价款的5%或每50万元预留1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因图纸等原因开工前无法及时签订合同时,必须草签一份协议,明确协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严禁无合同或协议就开工。
4.1.6 下列项目不得由分承包方单独承建:火电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
4.2 分承包方的进场
4.2.1 对分承包方人员的教育培训 l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审查合格的分承包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须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一份;
l分公司安全保卫科组织对分承包方入场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l所属专业工地组织对分承包方入场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
l分承包方组织对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2.2 分承包方人员的入场 l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建立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同时出具相关证明,由分公司政工部签发入场证,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l分承包方须提供入场人员的身份证明供分公司安全保卫科,未成年工及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l分承包的工程项目需登高作业的,分承包单位须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登高体检。
体检结果报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存档。
体检不符要求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2.3 分承包人员的现场管理 l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30人以上的分承包方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分承包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度,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与本工程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参加本公司专业工地组织召开的调度会。
l分承包方人员每周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站班会,小结上周安全工作,布置下一周安全工作重点。
每周组织一次本单位施工区域的安全自检和自改工作,配合分公司及专业工地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按分公司或专业工地模式建立相关安全施工管理台帐;
无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按班组建制模式建立相关安全施工管理台帐。
l分承包方现场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通报分公司相关部门和专业工地,以便及时组织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l分公司及专业工地安全监察人员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分承包方人员现场工作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及时给予纠正并予以一定的处罚。
l分包工程严禁转包或再次分包,违者由分公司解除合同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金(具体由分公司商定)。
l分承包方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专业工地及分承包方负责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处理。
l对分承包方发生事故后的处罚: 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扣10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清退出场,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发生重伤事故扣5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限期一周进行停工整顿:组织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本单位安全施工制度、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完善职工个人防护等。
发生轻伤事故扣20%-3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限期三天组织现场职工安全再教育、检查及整改等。
发生机械、火灾、交通事故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sdjy.350.327-2022安全生产奖惩规定》、《sdjy.350.337-2022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4.2.4 对分承包方的复查和评审 l分公司市场经营科每年组织对现场的各分承包方进行一次复查:审查其资质、安全生产资格的有效性。
审查分承包方对安全文明施工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效果。
l对工程已竣工的分承包方按质保体系要求及时进行评审,确定合格分承包方,供今后工程招标选择。
5. 相关记录
5.1
第3篇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1. 目的
规定分包项目范围、分包资质审查内容及现场管理。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项目分包及现场分包工程管理。
3. 职责
3.1 分公司市场经营科负责对投标的分承包方进行资质预审查;负责建立分承包方评审程序;负责建立合格分承包方档案并定期发布;负责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对新引进的分承包方进行考察。
3.2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制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配合对分承包方进行考察;负责对中标的分承包进行资质审查并保留相应记录;在组织分公司季度或专项检查时组织对分承包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
3.3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对分承包方进场前的资质审查、合同及结算会签;负责分承包方人员进厂作业前的一级安全教育并保留相关资料;负责对分包方作业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检查,并督促不符合项的整改。
3.4 专业工地具体负责分承包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分承包方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负责对分承包方作业范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分承包方对不符合项的及时整改。
3.5 分公司政工部配合安保科门做好一级安全教育,在安保科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签发入厂通行证。
4.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
4.1 分承包方的选择
4.1.1 工程施工中,因人力资源等原因,确需引进分承包方时,由专业工地提出书面申请,报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及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批准。
4.1.2 项目同意分包后,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在合格分承包范围内对拟引进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查,如需引进新队伍,则在资质预审查的基础上由分公司市场经营科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负责人进行考察,合格后确定为拟引进的投标方。
4.1.3 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或委托分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安全保卫科、项目管理科等部门进行分包项目的开标评审,经综合评价后选择合适的分承包方。
4.1.4 中标的分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供近三年安全施工业绩、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施工许可证”、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供公司、分公司安全保卫科进行分包资质审查,合格后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进行分承包方的选择。
4.1.5 资质审查合格后在开工前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上明确合同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同时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价款的5%或每50万元预留1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因图纸等原因开工前无法及时签订合同时,必须草签一份协议,明确协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严禁无合同或协议就开工。
4.1.6 下列项目不得由分承包方单独承建:火电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
4.2 分承包方的进场
4.2.1 对分承包方人员的教育培训
l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审查合格的分承包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须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一份;
l分公司安全保卫科组织对分承包方入场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l所属专业工地组织对分承包方入场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
l分承包方组织对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2.2 分承包方人员的入场
l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建立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同时出具相关证明,由分公司政工部签发入场证,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l分承包方须提供入场人员的身份证明供分公司安全保卫科,未成年工及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l分承包的工程项目需登高作业的,分承包单位须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登高体检。体检结果报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存档。体检不符要求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2.3 分承包人员的现场管理
l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30人以上的分承包方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设有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分承包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度,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与本工程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参加本公司专业工地组织召开的调度会。
l分承包方人员每周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站班会,小结上周安全工作,布置下一周安全工作重点。每周组织一次本单位施工区域的安全自检和自改工作,配合分公司及专业工地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按分公司或专业工地模式建立相关安全施工管理台帐;无二级机构的分承包方按班组建制模式建立相关安全施工管理台帐。
l分承包方现场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及时通报分公司相关部门和专业工地,以便及时组织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l分公司及专业工地安全监察人员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分承包方人员现场工作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的及时给予纠正并予以一定的处罚。
l分包工程严禁转包或再次分包,违者由分公司解除合同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金(具体由分公司商定)。
l分承包方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专业工地及分承包方负责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处理。
l对分承包方发生事故后的处罚:
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扣10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清退出场,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发生重伤事故扣5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限期一周进行停工整顿:组织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本单位安全施工制度、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完善职工个人防护等。
发生轻伤事故扣20%-30%安全施工保证金,并限期三天组织现场职工安全再教育、检查及整改等。
发生机械、火灾、交通事故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sdjy.350.327-2004安全生产奖惩规定》、《sdjy.350.337-2004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4.2.4 对分承包方的复查和评审
l分公司市场经营科每年组织对现场的各分承包方进行一次复查:审查其资质、安全生产资格的有效性。审查分承包方对安全文明施工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效果。
l对工程已竣工的分承包方按质保体系要求及时进行评审,确定合格分承包方,供今后工程招标选择。
5. 相关记录
5.1 分承包方安全资质审查表
第4篇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检查处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标准汇编(修订本)》。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为实施本细则的职能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日常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 由工程管理部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 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0~10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及县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毛竹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开工前直属项目部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的;
7、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8、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同意,项目部私自请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中验的;被公司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公司复查合格,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5、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6、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7、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8、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9、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10、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1、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未验收合格的(按设备台数计);
12、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13、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14、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由公司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验收不能一次性通过的(按设备台数计);
8、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9、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0、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1、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
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
1、用毛竹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
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厕所没有贴面砖、没有水冲式水箱,无人打扫卫生的;
5、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6、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 7、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8、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9、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
第九条 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
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 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2、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3、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支、拆模板时,
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
第十二条 “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2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10人以上未佩戴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2、通道口未搭防护棚的 (按个计) ;
3、安全帽无使用发放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分色戴安全帽或无企业标志的;
2、预留洞口、坑井口、深基础边无防护的(按个计);
3、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按个计)。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内容不齐全,不能指导现场配电施工的;
2、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3、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5、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6、潮湿作业、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7、配电箱照明、动力混用的;
8、配箱内电元气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按个计);
9、未按要求使用建筑工地成套设备用配电箱或配电箱无“3c”认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2、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5、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6、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色标不符合要求或穿过道无防护的;
7、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的;
8、配电线路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使用的;
9、熔断器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10、特殊环境下使用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按个计):
1、配箱设置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2、电箱无标识,线路设置混乱的;
3、分路配电箱采用插座式的;
4、采用非标准配电箱;
5、配电箱内电元气件破损或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6、配电箱前维护操作通道不畅的;
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按设备台数)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元(按个计):
1、配电箱未按规定进行单独重复接地的;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3、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的;
4、无电阻测试记录的。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井架、塔吊、施工电梯)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处罚1000~2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起重机械设备“三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不全的;
2、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由无资质单位施工、装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无三类人员证书、装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时不到现场履职的;
3、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未对装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非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的;
4、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未履行“三检”(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联合验收)验收手续的或验收单相应责任人签章不全、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5、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未订立装、拆合同的;
6、起重机械设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合同,未按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且无相应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7、租赁的起重机械无租赁合同,自有点起重设备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能提供“三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8、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保护装置的;
9、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无效或缺少的;
10、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11、起重机械设备超载运行的;
12、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司机、司索、指挥)。
13、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的;
14、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超过标定使用期限而未进行检测,仍在使用的; 15、租用或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16、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未按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产权备案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起重机械设备连墙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设备运行时联络信号、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卷扬机操作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起重机械架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 起重设备安装后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全的;
6、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司机、司索、指挥);
7、起重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8、起重机械设备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9、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或架体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 避雷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设备司机上岗无交接班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3、使用缆风绳中间有接头的;缆风绳、钢丝绳的绳卡不足三只的;
4、起重机械设备架体连接松动的(按处计);
第十五条 起重吊装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吊装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起重机无超高、力矩限制器,无准用证;
3、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4、吊点设置不合理的;
5、起重扒杆无经审批的设计计算书、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未试吊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起重吊装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
2、超载作业、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未试吊的;
3、高处作业时,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装置的;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作业时不配安全带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6、地锚埋设、缆风绳安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高处作业时,无人员专用斜道或爬梯的;
2、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脚手板不满铺的;
3、构件堆放不符合要求的;
4、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的。
第十六条 施工机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台计):
1、手持电动工具应设保护接零而未设置的;
2、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
3、气瓶存放、施工、防护、色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施工机具使用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按台计):
1、施工机具安装后未验收使用的;
2、施工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安全装置不全的;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4、施工机具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未做的;
5、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上岗作业前未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7、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料斗无保险钩或有保险钩而不使用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8、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
9、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第十八条 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一、项目经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
3、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时未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对施工组织设计作相应修改;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落实;
2、未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抓好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
3、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4、现场未按目标要求组织文明施工。
5、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进行封闭管理,施工扰民受到通报处理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擅自不在岗人员超过2人;
3、现场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按人数计)。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元:
1、违章指挥;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及时组织上岗人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核、审批;
3、未及时贯彻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查出的技术方面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整改,或未做好整改复查。
(三)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处罚500元: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全面、无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
2、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进行变形监测;
3、未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采取措施;
4、下达分部、分项工程任务未同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模板拆除前未对拆模申请进行批准;
6、无故不参加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7、未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
8、未组织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专项方案交底,无相应交底记录。 三、 项目施工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2、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未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安排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无故不参加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3、未组织施工班组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措施。
(三)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对班组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
2、现场安全设施未及时到位,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与安全技术措施不相符;或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的验收及检查; 3、未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和检查;
4、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交底不及时、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5、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要求整改后未进行复查。
6、未按规定做好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7、生活设施搭设不符合要求;
8、夜间未经许可进行施工受到通报的;
9、参加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后未在验收单上签字; 10、所属班组长受到处罚时。
四、项目安全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500元:
1、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对上级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督促整改,或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现场安全记录资料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未经常或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3、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未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4、未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5、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或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督促做好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未督促施工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3、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未经验收而使用;
4、现场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5、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不健全;重要施工部位及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四)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签字手续不全;
2、安全生产月报表记录不齐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无整改意见,或未复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人、证不相符;
4、现场班组人员因违章作业受到处罚时。
五、项目材料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材料采购、运输、储存未按制度实施、管理不规范;
2、材料仓库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二)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物资不符合标准要求;
2、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材料、构件、料具堆放不按现场平面图布置,或堆放不整齐、不规范而影响现场施工安全。
六、班组长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二)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2、未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3、上岗前未对作业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情况、机械设备和个人劳保用品进行检查,或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或未进行上岗安全交底;
4、班组内有人赌博、斗殴。
(三)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安全活动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少记或漏记;
2、上岗人员未全部接受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未履行签字手续;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班组成员在没有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上岗施工作业;
3、班后下岗未做到工完场清,或废物料未及时归堆;
4、宿舍内违章用火、用电热设备等;
5、班组人员受到处罚时。
第十九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
2、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未正确使用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施;
4、在无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或使用各种机械设备,或擅自使用有故障停用的机械、电气设备;
5、任意拆除、破坏已做好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等;
6、不服从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和要求,或不遵守现场卫生保洁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扣帽带,或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3、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或变换工种后未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擅自上岗;
4、赤脚或穿拖鞋或穿高跟鞋或赤膊进入施工现场,或穿硬底或穿带钉易滑的鞋靴进行高处作业;
5、作业时未做到落手清,未对废物料进行及时归堆,班后下岗前未做到工完场清;
6、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质量管理方面:
第二十一条 现场质量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10万元;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不得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在部省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3、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5万元:
1、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得当,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或重伤2人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3、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相关监管单位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4、在市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5、由于项目部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
6、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8、工程连续二次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或当地质监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
9、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或发生重大结构变更、手续不全继续施工的。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000-5000元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2、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配备不齐全或岗位证书不到位的;
3、各项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4、未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未及时审批就擅自施工的;
5、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给公司发函的;
6、对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的;
7、对专业分包单位审查不严、资质不符的;
8、海砂未经淡化用于工程的;
9、砼、砂浆试块不合格、同组试块超离差,试块超龄期或经数理或非数理统计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00-1000元:
1、进场的a类材料(钢材、水泥、外加剂、防水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不齐全,擅自使用的;
2、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验收未按施工程序进行;
3、中间结构验收实体检测不符合要求,经处理后仍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4、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先行粉刷的。
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土方工程:
1、回填土土质不符合要求的,一经使用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换土、返工;
2、基槽与房心回填不按要求进行分层夯实者,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其返工;
3、灰土必须过筛、配比准确,拌合均匀,湿度适宜,分层夯实,否则,每发现一次 罚款100元。
(二)砌筑工程:
1、砌筑用砖不按规定浇水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砌墙不立皮数杆或不按皮数杆砌筑,每处罚款100元;
3、组砌方法不正确,每处罚款100元;
4、砌筑不按规范要求留斜搓,留直搓者每处罚款100元;
5、砌体砂浆饱满度低于80%,清水砖墙用缩口灰砌筑,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
6、砌体灰缝过大,瞎缝、透明缝、通缝,每条缝罚款50元;
7、墙垂直度偏差大于15mm者,每处罚款200元,并拆除返工;
8、利用过夜砂浆砌筑,或墙体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95%者,拆除后每处罚款500~1000元;
9、木砖不做防腐处理,不按规定放置或少放者,每块罚款20元; 10、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每少放一根罚款50元,并拆掉补放;
11、配置砂浆没有配合比通知单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配置砂浆计量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一车(次)罚款50元;
13、大于30mm的找平层不用细石混凝土,一处罚款100元;
14、超过30cm宽的预留洞口未设置砼预制过梁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三)钢筋工程:
1、使用未经复试合格的钢筋一次一种罚款500~1000元;
2、钢筋半成品制作达不到规范、设计要求,如主筋锚固长度不足,弯起点位置不对,箍筋弯钩不够1350 抗震要求,平直段不足10d者,每发现一个罚款20元;
3、结构钢筋绑扎成型后浇筑前无保护层垫块者一处罚款20元;
4、成排独立柱、组合柱的钢筋在浇筑前,不做横竖拉线位置固定,导致轴线位移的发现一根柱罚款200元;
5、凡竖向钢筋,上口在浇混凝土前不做锁口箍筋导致钢筋偏移出现明显弯折的每根罚款50元;
6、受力筋、架立筋、支座钢筋等搭接位置不正确,搭接倍数不够的,一处罚款50元;
7、绑扎后的钢筋受油污污染,每一处罚款100元;
8、箍筋绑扎有松扣者每处罚款20元;
9、绑扎后的钢筋模板内有杂物,如绑丝、卡扣、木块、松散混凝土、锯末、纸、尼龙袋、土块等,浇筑前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并责令其清理干净; 10、绑扎好的钢筋,不准随意踩踏,必须搭设施工走道,否则出现钢筋踩乱变形一处罚款100~500元,并要求整改;
11、钢筋绑扎必须达到纵横通顺,横向平直,间距均匀,绑扎牢固,箍筋竖向垂直,横向水平,间距均匀,绑扎牢固,观感清晰、整洁,否则责令其整改并罚款100元; 12、预留洞口、施工洞口不按规定加设钢筋者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四)模板工程:
1、支设组合柱模板必须对柱脚清理干净,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支模堵洞严禁用砖头、加气块、泡沫块、尼龙块等,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支模找平找正必须拉通线,发现做“眼活”的一次罚款50元;
4、模版支设位置、标高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支模方法必须按规程支设,保证刚度、强度和稳定性,出现崩模、踏模等情况,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6、支模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或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未进行加固处理的,罚款1000~2000元;
7、支模架纵横扫地杆、剪力撑、纵横水平拉接杆未按施工方案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8、支模架立杆间距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超过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9、支模架立杆搭接在同一水平面上的,或搭接长度、搭接方式及扣件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0元;
10、支模架立杆基础不牢且未采取措施,或立杆悬空的,罚款1000元;
11、支模架拆未按方案执行的,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五)混凝土工程:
1、配置混凝土必须有试验室配合比通知单,无配合比通知单的,停工并罚款500~1000元;
2、砂石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每车次罚款50元;
3、混凝土涨模大于20mm者,每处罚款100元;
4、混凝土漏振,出现蜂窝、孔洞、露主筋者,每处罚款50元;
5、混凝土施工缝施工时未铺垫砂浆,产生夹渣现象,每处罚款50元;
6、混凝土断面小于设计尺寸1cm以上,每处罚款100元;
7、混凝土表面棱角损坏严重者,每处罚款50元;
8、混凝土表面整平不用刮尺、不用木抹子抹平者每处罚款50元;
9、组合柱混凝土产生漏振、断节者返工,每根柱罚款200元;
10、成排独立柱横竖不顺线,位移垂直≧10mm者,每根柱罚款200元; 11、混凝土不按规定养护,每次罚款200元。
(六)预制构件工程 1、外购预制构件,如空心板、梁等,必须有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到场不及时者,不准安装,否则每件罚款100元;
2、现场预制构件必须有配合比,无配合比者罚款100元。
(七)装饰工程:
1、门窗洞口必须按施工规范或设计要求做护角,不做或做的不合格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外墙大檐,窗口、外门口上沿,雨篷檐等凡出墙大于6cm的出檐,都必须做滴水线,不按要求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所有装修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施工,违反操作规程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4、阴阳角不顺直,不方正,每处罚款20元;
5、墙面面砖破损,每块罚款10元;
6、抹灰污染门窗、箱盒、管道等不清理,或落灰不清理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7、门框与墙体缝隙不按规定塞实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不得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房间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楼层净高与设计高度相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1、普通地面出现空鼓、起砂、裂缝、周边不对称,斜边、缝隙不顺直,超过标准规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2、地面空鼓面积大于400cm2 ,且每自然间多于2处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3、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标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4、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5、门窗框安装固定间距大于施工规范规定者,每处罚款50元;
16、铝合金门窗外侧不打长扁形出水孔,框内侧连续缝隙处不大胶,每处罚款50元;
17、门窗安装好后,经检查部方正者,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安装; 18、外窗台净高不应低于0.90m,如低于0.90m应采取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十)电气工程:
1、钢管流体管暗配接头不加套管每个头罚款50元;
2、暗配管凸出墙面者罚款50元;
3、钢管不按要求防腐者一次罚款100元;
4、灯具等安装不牢固脱落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5、预留管路不通者,开放型剔凿者一次罚款500元;
6、钢管管口不打喇叭或不加护口者一处罚款50元;
7、不按要求安装吊装、卡子等预埋件者每个罚款20元;
8、所有导线、灯具、盘柜、开关、插座、管材必须有合格证,使用残次品一次性罚款500元。
(十一)技术保证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签字非本人所签者或资料整理较乱、不符要求的,罚款500元;
2、原材料质保单、合格证不齐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者,罚款500元; 3、原材料复试报告以及其他试验报告不全或弄虚作假者,砼、砂浆试块漏做等,罚款500~1000元;
4、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无标准试块养护室,或者有养护室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5、计量器具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6、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或签章手续不及时不齐全与工程进度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0元;
7、对专业分包单位资料控制不严、造成残缺的,罚款500元;
8、技术资料不及时上交或上交不齐全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或造成自身、他人人身伤害的,由本人依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检查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违章行为取证时,被检查单位的任何人员不得在言语、行为上对公司检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将进行一次性罚款5000元,对公司检查人员造成精神、身体伤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对违章行为进行取证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的同时,应对违章人员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同步实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时,项目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由执行人和被查的项目部经理或管理人员签名确认,一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录入档案,作为对项目部复查时的凭证,另一份留项目部作为整改的依据。若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二十九条 由检查人员对违章行为出具处罚单。处罚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项目部经理作为处罚的凭据;一联公司工程管理部留底;一联送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如果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被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查实确属依据不足处罚错误的,应取消或变更处罚纪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平时巡查及每月安全、质量检查时,对工地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工地必须在通知书所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复查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并继续整改;第二次复查时仍未整改的要加倍处罚,依此类推,直到整改落实为止;同时对在第二次复查时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将暂停工程款的拨付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办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处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和调岗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经核实确因检查督促不到位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对工程管理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5篇 某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施工单位以第一领导者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见图15-1。
1 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程的监督、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本工程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4)对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5)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6)负责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监督、指导。
(7)协助领导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到三不放过。做好安全报告、统计等安全资料工作。
(8)完善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安全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2 本工程施工雷管库、炸药库、油库应与业主、当地公安机关共同选择位置,并派专人保管。雷管、炸药严格领、用、回库制度。
3 雷管库、炸药库、油库、材料库、生活区和机械停放区域应设置避雷装置,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4 施工区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的设备器材和一定专业人员。
5 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章行驶,各种施工机械杜绝带病工作。
6 工程施工设置足够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5-1-1的规定。
表15-1-1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l(勒克司)
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
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
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
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50
5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110
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
7特殊的维修车间200
7 做好劳动保护,定期给现场施工人员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发给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第6篇 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施工单位以第一领导者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见图15-1。
1 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程的监督、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本工程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4)对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5)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6)负责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监督、指导。
(7)协助领导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到三不放过。做好安全报告、统计等安全资料工作。
(8)完善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安全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2 本工程施工雷管库、炸药库、油库应与业主、当地公安机关共同选择位置,并派专人保管。雷管、炸药严格领、用、回库制度。
3 雷管库、炸药库、油库、材料库、生活区和机械停放区域应设置避雷装置,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4 施工区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的设备器材和一定专业人员。
5 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章行驶,各种施工机械杜绝带病工作。
6 工程施工设置足够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5-1-1的规定。
表15-1-1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l(勒克司)
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
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
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
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50
5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110
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
7特殊的维修车间200
7 做好劳动保护,定期给现场施工人员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发给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第7篇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第*合同段的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本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质量安全科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隐患及事故有权向质量安全科建议和投诉。
第四条:施工安全目标:无重大伤亡和质量事故,重伤率不超过0.3%、轻伤率不超过3%。
第五条:施工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分管工程的副经理、副总工及各科室科长、协作单位主管为组员的施工安全委员会,并设三个施工安全小组,由分管工程的副经理、副总工担任小组长。各协作单位设不少于两人的专职安全员。
第七条: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对全体官兵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施工安全规定、规程以及施工规范。
3、正确处理安全与施工、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施工安全。
4、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施工安全大检查,针对主要安全问题,主持安全事故分析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第八条:副组长安全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业主、部队与监理发布的规定、规程、安全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情况,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协助项目经理召开安全事故分析会,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
3、主持项目安全计划工作。主持重要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支持安全员的工作,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第九条:项目部安全员职责:
1、参与项目部召开的安全事故分析会,提出安全技术处理方案。
2、对施工队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随时检查施工队的安全制度、措施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统计安全事故,定期向项目部安全委员会汇报。
第十条:施工队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规定及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制止,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负责安全用品的发放和保管,随时检查安全用品的穿戴情况。
4、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员汇报。
第三章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节 施工准备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具备防洪、防爆、防污染的安全设施,必要时应设立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在通车道路上测量时,必须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1m,20-35kv不得小于1.5m,44kv不得小于2m。
第十四条:构件预制厂、搅拌站,由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并有自备电源,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出现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连锁保护。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种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第二节 路基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砍伐树木应按预定方向倾倒,要在树木下部倒树方向砍一剁口,其深度为树干直径的1/4,然后再从剁口上边缘的对面开锯,最后应留2-3cm安全距离,砍伐树木时应设立警戒。
第十七条:拆除结构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管道等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栏,拆除工序应自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
第十八条: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3m,在靠近建筑物、电杆及各种地下管线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挖掘机作业安全。作业时,应保持水平位置,铲斗工作没结束时,不准旋转大臂和走车。进行装车作业时,铲斗应尽量接近车箱,但不得碰撞汽车的任何部位;汽车未停稳,司机未离开驾驶室时,不准装车;铲车装车升降时不能过猛。挖掘机司机离开驾驶室时铲斗应放落在地面上。
第二十条:推土机作业安全。在斜坡上推土时,先推土填平工作场地;坡道行驶时,要低档前进,并不得换档,也不准空档滑行;横向行驶坡度不得超过10度。沟槽边沿作业时,刀片不能超出沟槽边沿,并且要有专人指挥。在电杆附近推土时,电杆周围保留一定的距离,保证电杆的稳定。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现场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8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1.5m。工作结束时,将机械停放在平坦安全的地方,放下刀片,锁好门窗。
第二十一条:平地机作业安全。平地机行驶前方不得有坚实障碍物和人员行走或站立。转弯或调头时用最低速度,下坡时不得用空挡滑行;行驶时必须将刮刀片升到最高位置,并将其斜放,两端不得超出后轮外侧,作业后停放于平坦安全的地方,并拉上制动器。
第二十二条:装载、铲运机作业安全。作业时禁止任何人上下机械或传递物件,行驶时用低速档,并不得进行铲斗升降和翻转动作,严禁用铲斗载人。两台以上机械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应保持不小于5m的作业距离。上下坡道时应低速行驶,中途不得换档,行驶坡度不得大于6度。在坡道上不得进行维修保养作业,不得进行转弯、倒车和停车,车在坡上熄火时,将铲斗落地,制动牢靠后,再启动行走。
第二十三条:压路机作业安全。作业时,需人工清除碾子上的粘物时,清理人员要站在两旁;禁止正面跟进,压路机工作时速不得大于5km/h。两台以上压路机在同一场地作业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5m,左右不得小于1.5m。坡道上下不得纵队行驶。作业中不得对其进行擦试维修。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或防碍交通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自卸汽车作业安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翻斗内严禁载人。装土时拉紧手闸,装载均匀,不得偏载。卸料起斗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并应有专人指挥,应检视上空有无电线,防止挂断。卸料后及时将大厢放下后方可行走,通行时纵坡不超过20%,横坡不得超过6%。行驶速度低于30km/h。
第三节 路基石方爆破作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化纤衣服。使用电雷管时,作业人员应关闭手提电话及其他通信设备。
第二十七条: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第二十八条: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二十九条: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
(3)装药时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4)装好的炸药包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5)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第三十条: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第三十二条: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30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第三十三条: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控制在±0.2ω以内);
(2)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它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5)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6)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第三十四条: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第三十五条: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棍端紧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第三十六条:抬运石块的铁链或绳索应理顺并拴牢,抬运时应同起同落,步调一致。
第四节桥涵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桥涵施工前,应对现场、机具设备进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跨318国道立交桥、人行天桥施工时,应采用满膛式支架封闭并布设安全网,并与施工协作队签订安全协议。
第三十九条:开挖基坑时,如对临近建筑物、临时设施、地下管线有影响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基坑开挖视土质情况放坡,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m,基坑外1.0m范围内不准堆放材料和机具,基坑周围松动的土石块随时清除干净,防止坠落伤人。
第四十条:人工挖孔时,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必须经常检查。孔顶出土机设自动镇定装置并有专人管理,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孔口不得堆积土渣及机具,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悬挂示警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设置罩盖及标志。孔内挖土人员的头顶部设置护盖,取土吊车升降时,挖土人员在护盖下面工作。挖孔人员下孔作业时,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采取通风设施。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采用机械通风。
第四十一条:墩台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栏杆,作业人员配备保险绳、安全帽和安全用具。作业人员在上下墩台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沿脚手架爬行。吊车升降应设专人指挥,落斗前,下部的作业人员必须躲开,不得身倚栏杆推动吊斗,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脚手架。
第四十二条:构件预制厂的安全防护。操作开动振捣器的人员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配电箱的接线应使用电缆线。巡查和辅助人员工作时,必须穿戴合格的劳保用品。作业中如发现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开关加锁,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道路出入口、易燃易爆物品、重要安全装置处要悬挂安全警告标志和完好的消防器材。浇筑梁板混凝土时,作业人员应在工作平台上,平台临边要设护栏防护。
第四十三条:张拉预应力钢绞线前应检查张拉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其张拉作业平台、拉升机支架要搭设牢固;平台四周加设护栏。压力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油泵操作人员要戴防护眼镜。张拉时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千斤顶的两侧。
第四十四条:起重机作业安全。起重机作业时,工作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排水措施;起重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夜间作业要有充足的照明设备。起重机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必须熟悉所指挥的起重机械的性能,被吊物的实际重量;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无论何种情况,严禁用起重设备吊运人员。吊挂位置点要选在适当处或在标明的位置上,钢丝绳与被吊物的夹角应大于45度。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钢丝绳的规格、直径、强度,必须符合该型起重机的要求;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必须保留三圈以上;钢丝绳不得打环、打结、弯折和有接头。
第四十五条:搅拌站作业安全。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操作处应设作业平台及防护栏杆;搅拌站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装置。搅拌站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要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升降器是否灵活可靠,轨道滑轮是否良好,钢丝绳有无断裂或损坏等,并经试转,全部机械达到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六条:平板拖车作业安全。平板拖车运输,时速宜控制在5km/h以内,简支梁的运输,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车上的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平板拖车运输构件时,除一名驾驶员主驾外,必须指派一名助手,协助瞭望,及时反映安全情况和处理安全事宜。平板拖车上不得坐人。重车下坡应缓慢行驶,同时避免紧急刹车。驶至转弯或险要地段时,应降低车速,同时注意两侧行人和障碍。装卸车应选择平坦、坚实的路面为装卸地点。装卸车时,机车、平板车均应刹闸。
第四十七条:架桥机安装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桥机组拼(或定型产品)、悬臂牵引中的平衡稳定及机具配备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2)架桥机就位后,为保持前后支点的稳定,应用方木支垫。前后支点处,还应用缆风绳封固于墩顶两侧;
(3)构件在架桥机上纵、横向移动时,应平缓进行,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信号协同动作;
(4)全幅宽架桥机吊装的边梁就位前,墩顶作业人员应暂时避开;
(5)横移不能一次到位的构件,操作人员应将滑道板、落梁架等准备好,待构件落入后,再进入作业点进行构件顶推(或牵引)横移等项工作。
第五节防护、排水施工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砌石工程必须自下而上砌筑,抹面、勾缝作业必须先上后下。
第四十九条:构筑物砌筑时,每天砌筑高度不宜大于1.8m,相邻两段砌筑高差不宜大于1.2m,砌筑作业面应水平增长,保证砌体的整体强度。
第五十条:砌体高度超过1.5m时,应搭设作业平台,高度超过2.0m时,应搭设垂直运输设施和脚手架,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上面砌筑时下面有人。
第五十一条:石料装卸运输过程中,防止超载和遗洒,搬运时要量力而行,防止砸伤;正在砌筑的挡墙上,石料堆放不能超过2层,距挡墙边1.0m范围内不准堆放石料。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
第五十二条:砂浆输送泵作业
(1)输送管道各接头应连接牢固,并设有牢固的支撑,尽量减少管道长度和弯管数量,管道上不得加压或悬挂重物;
(2)作业前应空运转,在确认旋转方向正确、电路开关、传动保护装置及料斗滤网齐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运转正常后,方可向泵内注入砂浆;砂浆泵须连续运转,短时间不用砂浆时,应打开回浆阀使砂浆在泵内循环运行;如停机时间较长时,应每隔3-5min泵送一次,使灰浆在管道和泵体内流动,以防凝结、阻塞;
(4)工作中随时注意压力表指针是否正常,检查球阀、阀座和挤压管有无异常,如发现漏浆应停机修复后方可继续作业;
(5)因故障停机时,应打开泄浆阀使压力下降,然后再排除故障;砂浆泵压力未降到零时,不得拆卸空气室、压力安全阀和管道。
第五十三条:砂浆喷射机作业
(1)喷射机应保持内部清洁,输送泵和喷射机人员应密切联系,协调配合;
(2)在喷嘴前5m范围内不得站人;工作停歇时,喷嘴不得朝向有人的方向;
(3)输料软管如发生堵塞,可用木棍轻轻敲打外壁,如无效时可在关闭砂浆后拆卸胶管,用压缩空气吹通;
(4)转换作业面时,输料软管不得随地拖拉和弯折。
第五章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保证在遂道出口进洞处设置24小时值班室,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第五十五条: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第五十六条: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第五十七条: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第五十八条: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第六十条: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第六十一条: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第六十二条: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第六十三条: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第六十四条: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 ;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
(2)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挡木。
(7)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第六十五条: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第六十六条: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护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第六十七条: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六十八条: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第六十九条: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设防滑条。
第七十条: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七十一条: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当岩层破碎、压力过大地段的支撑不能拆除时,拱圈部分应用预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杆予以拆换。
第七十二条: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停止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第七十三条: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第七十四条: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后,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第七十五条: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第七十六条: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第七十七条: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第七十八条:施工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第七十九条: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1)放炮前后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2)出碴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3)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第八十条:防尘用水的固体质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水池应保持清洁,并有沉淀或过滤设施。
第八十一条: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设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第八十二条: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第八十三条: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第八十四条: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立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第八十五条: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硐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做他用。
第八十六条:洞口20m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消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第八十七条:洞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硐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第八十八条: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存,断绝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第八十九条:隧道内严禁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等有火焰的灯火照明。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必须接受检查,严禁将火柴、打火机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带入洞内。
第九十条:严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第九十一条:短隧道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出隧道洞外;长隧道单线应撤出300m以外,双车道上半断面开挖撤至400m以外,双车道全断面开挖应撤至500m以外。
第九十二条:瓦斯隧道中的机具,如电瓶车、通风机、电话机、起爆器等,必须采用防爆型。
第九十三条:洞内装设及检修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电缆互接或分路时必须在洞外进行锡焊和绝缘包扎并热补。严禁在洞内电缆上临时接装电灯或其他设备。电缆在洞内接头时,应在特制的防爆接线盒内或有防爆接线盒的电气设备内进行连接。
第九十四条:有瓦斯的隧道,每个洞口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一般情况下每小时检测一次,并将结果记入记录薄。检测瓦斯的检定器应每季度校对一次。
第九十五条:通风必须采用吹入式。通风主机应有一台备用机,并应有两路电源供电。通风机停止时,洞内全体人员必须撤至洞外。
第九十六条: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六章 惩 罚
第九十七条:安全检查评比每月组织一次,每发现一处(次)安全隐患扣1分,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一次扣10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含亡人事故),一次扣20分,发生亡人事故,安全评比得分为0分。
第九十八条:施工队安全评比分为95分以下者,要进行停工整顿,并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经项目部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工,严重时,项目部有权予以清退。若发现重大安全责任,施工队除承担业主所罚款项外,另翻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由****项目部质量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工程项目完工,缺陷责任期满后自行废止。
相关文件: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第8篇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铺轨、架梁工程;
(十一)既有线工程;
(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四十五条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本局范围内涉及既有线的铁路建设工程和本局负责的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与建设管理司共同对既有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建设管理司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铁路安全监察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十一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机构核备。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十八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既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
第五十九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铁道部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暂停责任单位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的资格,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9篇 通信管道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1、一般注意事宜
(一)工具和材料不得随意推放在沟边或挖出的土坡上,以免落入地沟伤害人体。
(二)在工地堆放器材,应选择不妨碍交通、行人较少、平整地面堆放,远离交通路口,消火栓,不宜堆积太高,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以保材料安全。
(三)在工地现场用车辆搬运器材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在公路上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四)在有挡土板的沟坑作业时,应随时注意挡土板的支撑是否稳固,以免碰伤人员。不得随便更动和拆除挡板和撑木。
(五)在沟深1m以上的沟坑内作业时,必须头戴安全帽,以保安全。
2、测量
(一)测量仪器的放设地点,以不妨碍交通为原则。支撑三角架时,应拧紧镙丝,以免仪器突然倒下摔损。
(二)在十字路口和公路上测量时,应注意行人和各种车辆,必要时应与交通警察联系,取得协助。穿越马路测量时,使用地链皮尺时,应注意行人和自行车,不要影响车辆通行。
(三)进行测量时,仪器由使用人员负责保护,如使用人员因故离开仪器时,应指定专人看守。测量仪器与工具不用时,应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以防仪器被损坏。
(四)沿管线所打水平桩或中心桩,不得高出路面1cm。
(五)挖土前,测量人员应熟悉掌握图纸上、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情况,将障碍物的具体位置与土方挖掘的负责人和挖掘机司机讲清楚,施工中紧密配合,以免损坏地上、地下设备和发生人
身安全事故。
3、土方
(一)施工前,按照正式批准的设计位置,与有关部门办好挖掘手续,并与有关的居委会、工厂、学校、机关进行联系,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工作,劝告居民教育小孩不要在沟边或沟内玩耍。
(二)在开始挖土时,须在两端放设标志(如红旗或红灯、绳索等),以免发生危险。
(三)人工挖沟时,相邻的工人须有2m距离。
(四)流砂、疏松土壤的沟深超过1m时,均应装置护土板。一般结实土壤,某侧壁与沟底面所成夹角小于115°者,须装置护土板。挖沟与装置护土板须视具体情况配合进行,工作人员不得相
距太近,以免发生意外。
(五)如果挖交叉地沟或者挖填平的老沟,而填土未沉落坚实者,在两沟互相穿通之处,必须支撑得特别牢固。
(六)挖沟时如发现在挖沟地区有坑道枯井,应立即停止进行,并报告上级处理。
(七)在斜坡地区内挖沟时,须防止由于有松散的石块、悬垂的土层及其他可能坍塌的物体滚下,而发生危险。
(八)挖沟时,对地下各种障碍物,如电力线、上水、下水、煤气、热力、防空洞以及非邮电部门的通信光(电)缆等,应做如下处理,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1.在施工图纸上标有位置高程的地下设备,当挖到接近其30cm时,应采用铁铣轻挖。机械化挖沟时,遇到这种情况,应停止机械作业,采用人工挖掘。
2.没有标记明确位置高程的,但已知有地下建筑物时,应事先指定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探挖。
3.在挖沟时突然发现地下建筑物,如古坟和不能识别的物品,应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不得将其损坏,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4.挖出地下任何管线时,应于沟上横架足以负重的圆木或工字钢,和适当的木板包托,用综绳或铁线吊起以防沉落。
5.如遇有污水、雨水管道有漏水,应予封堵,难以一时修复的应以木板油毡做临时过渡流水槽,引至沟外下水道去。在工作中臭味太大时应戴口罩。
6.如遇上水管漏水、煤气热力管道漏气,特别是有毒的、易燃的气体管道出现障碍,及时请求有关单位配合修复。
7.如遇有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出现意外故障,也应请求有关单位配合修复。
8.在以上各种管线障碍未修复前,工地负责人应指派专人维持现场停止工作,防止意外中毒、触电等事故发生,待修复后,吊装牢靠,方可复工。并加标记,防止其它人员乱动。
(九)由地沟坑内抛出土石于沟外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防伤人伤物:
1.使土石不致回落于有人的沟内。
2.不应堆积过高,并须有适当的坡度。
3.及时运清行人要道及妨碍交通的土石。
4.注意周围情况,不得乱扔工具、石子、土块。
5.从沟中或土坑向上掀土,应注意沟、坑上边是否有人,沟坑深在1.5m以上者,须有专人在上面清土,清楚之土,应堆在距离沟、坑边沿60cm以外之处。
6.所挖出的土与石块,不得堆在沟边的消火栓井、邮政信筒、上下水道井、雨水口及各种井盖上面。
7.挖掘土方石块,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在雨季施工时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8.在靠近建筑物旁挖土方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采取支撑办法无法解决时,应拆除容易倒塌的房屋墙壁等。
(十)挖沟后,须视需要,在里弄口、机关、市民等门口及时搭临时木桥或钢板桥,维持交通。所搭各种临时便桥,必须事前检查,不得有断裂移动情况,并充分估计不会有砸断可能。支搭
以后,每日应有专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行便桥的木版厚度不得小于3cm,板宽不得小于60cm。
2.通行人力小车的便桥板厚不得小于5cm,板宽不得小于150cm。
3.通行机动车的便桥板厚不得小于10cm,或采用钢板,一般应在板下加设横档,必要时用铁钩或铁线连牢。
4.搭各种便桥的木棱间隔不得大于1cm,两端均应延长50cm以上,如沟壁土质松软,应视具体需要加长木版,并贴在地面上。
5.繁华地区,便桥左右加设档板和明显标志。
(十一)挖隧洞时的注意事项:
1.根据地区不同,当前均采用大口径水泥管,然后在大管内铺设电信管道办法。
2.一般通过高级路面和穿越各种建筑物下铺设电信管道时,使用挖隧道办法铺设电信管道。
3.挖隧道时,应随时注意上顶与两侧土纸有无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松裂现象,全体人员应退出洞外,并向上级报告,待支好护土板与撑架后,再进行工作。工作人员不得将工具碰撞架及护土
板。
4.遇天气炎热时,挖洞人员应轮流在洞内洞外工作,班组长应注意掌握。
5.挖隧道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通风设备,须用低压电源高质量胶皮电缆的工作手灯和排风设备。
6.在挖隧道快贯通过,须通知对方挖洞人员留意,以防碰伤对方人员。
7.隧洞内应保持通风,注意对有毒气体的检查,遇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处理。
(十二)每天早起开工前,或雨后复工时,必须检查地洞顶壁和地沟帮是否有裂缝,撑木是否变动,如有必要,应先加固,才能下去工作。
(十三)雨后洞内沟内泥泞不堪,应先将烂泥挖出。发现土质有裂缝坠下之势,应立即用工具将松土打下或加撑。
(十四)严禁工作人员在沟坑内或隧道中休息或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十五)在旧有人孔处改建与增添新人孔或新管道时,严禁将人孔中的电缆损坏。必要时,应加横杆悬吊保护。
(十六)回土的一般要求:
1.回土坷夯时,注意平稳,用力均匀。电动机夯机,要用橡皮绝缘线,夯机不得碰伤电源线。使用内燃打夯机时,要防止喷出的气体及废油伤人。
2.对原有的地下建筑物,回土时不得将其损坏。
3.在土洞内回土,应逐步的拆去护土板和撑架,并逐步垂直的层层夯实,不能夯实的地方用砖填实,不得一次将所有的护土板或撑木架拆去。
4、木工
(一)木材与横板安装和拆除时应堆放整齐,不要妨碍交通。
(二)木工工地附近,应提高警惕,严禁烟火,并经常检查防火设备。
(三)每日将木工场地的碎木、刨花、锯末清扫干净。
(四)木料如有断裂、死节或不符合安全者,不得使用。
(五)在向下方传递木模型时,要注意下面的人的安全,不能随意抛掷。
(六)支撑护土板及撑木和模板,必须装钉牢固平正。不得有钉子尖和铁丝头突出,以防伤人。
(七)拆卸各种模板、横梁、撑木和碎板,应随拆随收,并放在沟边上,带钉子尖的要朝地下放,或将钉子起去,不得散放沟旁或沟内,以免钉子和碎木尖伤脚。 (八)拆除护土板必须小
心谨慎,并视下列具体情况,逐渐依次进行:
1.如有塌方危险,应于回土时,先会回一部分夯土,夯实后再拆除,必要时装好新木撑与垫板,再由下而上的拆除原来的木撑和土板,逐渐回土,直至不会发生事故为止,再将木撑和护土板
全部拆除。
2.在流沙或潮湿地区,护土板可能陷入泥土内,拆除皆较困难;为确保人身安全,个别地方的木版,可以不予拆除,任其留在填土内,但必须事先报经队长批准。
3.拆除或移装护土板支撑木工作,须由熟悉操作方法的木工担任。
4.沿着建筑物地基挖掘地沟时,如果地基的底部高于沟底,回土时护土应不拆除,留存于土中,以免影响垒建筑物。
5、钢筋
(一)钢筋、料具及成品,要堆放整齐;屯放工地现场时,考虑不妨碍交通和施工方便。
(二)在截钢筋、冷拉及锤拗钢筋时,掌钳人必须与掌锤人站成斜角,掌锤人一定要听从掌钳人的指挥,应禁止非工作人员靠近,以免伤人。
(三)弯钢筋时,须将扳子的口啃牢钢筋,以免脱掉伤人。
(四)钢筋去锈工作,须配戴口罩和防护眼镜。
(五)编排钢筋时,应相互注意,以免工具及钢筋伤人,绑扎钢筋应牢固,并将扎好之铁丝的尖端按下,以防扎人。
6、混凝土
(一)筛砂石及搅拌混凝土人员应戴口罩,在沟内捣实、拍浆,须穿胶鞋。
(二)灰盘放于人孔旁或沟边,注意平稳。放置时,沟内工作人员必须避开。
(三)递灰时,须将桶平稳下递,接灰人必须双手承接,递者听从接者指挥。
(四)向沟内吊放混凝土构件时,应先检查构件是否有裂缝,以免崩裂伤人。吊放时,应将构件系牢,慢慢放下。花吊时更应轻吊轻放。
(五)搅拌机上料时,每次重量不得超过本机规定的负荷。
(六)搅拌机应安放平稳,勿使有较大振动,并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及维护之。
7、铺管和砌砖体
(一)管块、砖石等料堆放工地应平整,注意避免妨碍交通。
(二)管块不得放在土质松软的沟边,并不得斜放、立放或重于沟边。
(三)由沟上递管下沟时,一般用2cm以上的坚实绳索,其绳索两端每隔40cm打个结,以免从递管人手中滑脱。应待沟内人员接妥当后,再松绳索。必要时,可搭木板站人,但板厚不得小于
4cm。移动木版时,注意勿将石土等物带入沟内,打伤沟内工作人员。
(四)铺管工作中,递管人员应劝阻行人观看,铺管与抹缝时应带手套。
(五)铺设大型管块时,沟上沟下工作人员和吊车司机必须听从指挥,统一行动。
(六)铺设大型管块工作前,班长或安全员应对吊装大管的全部使用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如有不牢或损坏者,必须修好后方可使用。
(七)人孔口圈至少四人抬运,需有人指挥,以免力量不均衡,摔倒伤人。
(八)砌好人孔口圈后,必须盖好内盖,施工现场没有标志时,大盖也应盖好,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九)方型人孔盖,起和盖时要把边口摆好,以免落入人孔内,损坏设备。
(十)在完全回土的人孔内工作时,人孔周围应设围栏和红旗,并应设专人看守,防止人孔上面行人车辆落入人孔,以至发生事故。
第10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一条 根据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第四条 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地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准上岗作业。
第七条 对变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换岗教育,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
第八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十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赤脚,不得穿高跟鞋、拖鞋、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不得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不得追打嬉闹;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由班组长全面负责,并合理安排操作面,做好安全交底。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检查督促本班安装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班组要认真执行班组安全活动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召开班前安全会,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三条 班组要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虚报和迟报。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要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省规范统一要求的安全标志、标牌。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佩戴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卡。
第十八条 施工材料、构件、机具要堆放整齐,并挂定型化的标牌。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品种、进厂时间等。废料、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地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禁止随意吸烟,吸烟应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
第二十三条 现场办公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并采用印刷体文字,镶嵌在玻璃镜框内。
第二十四条 宿舍及办公室用电必须安全。
第二十五条 应经常保持宿舍及办公室周围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需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需经常进行检查,有异常损伤、裂痕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申报更换。
第二十八条 凡在2米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防护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上的
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随意更换。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每台用电设备均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三十条 各类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十一条 操作者应熟知机械、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机具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操作人员离开用电设备时,应拉闸断电,锁好闸箱。
第三十四条 使用ii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安装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地。并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第三十五条 电焊机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多台焊机接零装置应有单独的接线端子板,不得跨接。
第三十六条 电焊机的手柄、压力拉柄、夹具应灵活。绝缘良好,操作人员脚下应设木制平台,并做好防火档板。
第三十七条 电焊机开关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器,并应装设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二次触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 焊接场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大于5米,并应穿管保护。
第三十九条 电焊机焊把、把线应绝缘良好,把线长度不大于30米,接头要包扎良好,并不得超过3米。
第四十条 电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进行焊接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露天作业时,电焊机须有防雨设施。
第四十一条 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气瓶距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距离不足时应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二条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不得平放,应配有支撑架。
第四十三条 气瓶存放地点应有明显标志,有防晒、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气瓶的防震圈、防护帽应齐全。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各项目施工队认真遵照执行。若有违背,公司将视情况,酌情给予处罚。同时公司还将对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11篇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规定分包项目范围、分包资质审查内容及现场管理。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项目分包及现场分包工程管理。
3. 职责
3.1 分公司市场经营科负责对投标的分承包方进行资质预审查;负责建立分承包方评审程序;负责建立合格分承包方档案并定期发布;负责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对新引进的分承包方进行考察。
3.2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制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配合对分承包方进行考察;负责对中标的分承包进行资质审查并保留相应记录;在组织分公司季度或专项检查时组织对分承包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
3.3 分公司安保科负责对分承包方进场前的资质审查、合同及结算会签;负责分承包方人员进厂作业前的一级安全教育并保留相关资料;负责对分包方作业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检查,并督促不符合项的整改。
3.4 专业工地具体负责分承包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分承包方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负责对分承包方作业范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分承包方对不符合项的及时整改。
3.5 分公司政工部配合安保科门做好一级安全教育,在安保科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签发入厂通行证。
4.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
4.1 分承包方的选择
4.1.1 工程施工中,因人力资源等原因,确需引进分承包方时,由专业工地提出书面申请,报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及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批准。
4.1.2 项目同意分包后,分公司市场经营科在合格分承包范围内对拟引进的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查,如需引进新队伍,则在资质预审查的基础上由分公司市场经营科组织项目管理科、安全保卫科等相关部门及工地负责人进行考察,合格后确定为拟引进的投标方。
4.1.3 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或委托分公司市场经营部组织安全保卫科、项目管理科等部门进行分包项目的开标评审,经综合评价后选择合适的分承包方。
4.1.4 中标的分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供近三年安全施工业绩、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施工许可证”、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配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供公司、分公司安全保卫科进行分包资质审查,合格后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进行分承包方的选择。
4.1.5 资质审查合格后在开工前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上明确合同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同时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价款的5%或每50万元预留1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因图纸等原因开工前无法及时签订合同时,必须草签一份协议,明确协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的责、权、利,严禁无合同或协议就开工。
4.1.6 下列项目不得由分承包方单独承建:火电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
4.2 分承包方的进场
4.2.1 对分承包方人员的教育培训
l 分公司安全保卫科审查合格的分承包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须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一份;
第12篇 建筑工程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1;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围见附件2。
第四条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气候和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编制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在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清单名录中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清单名录应经责任人签字。
第五条 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的,应将变更或变动后增加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六条 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七条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应当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
在办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安全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总包施工单位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以及修改完善、重新编制和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3。
第九条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安全防护方案及相应保证措施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具体安全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条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施工人员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应当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对其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建立管理台帐,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到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每天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工作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参加总包施工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