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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7

a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1篇 a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 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七条 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 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 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 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 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 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 惩罚细则

第一节 通则

第十八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 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 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 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 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 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 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 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

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 “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 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 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 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 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 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 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 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 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 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 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 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 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 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 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 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 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条 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

第一百条 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30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10度)掘进,每隔40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500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2公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条 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100元,并返工补齐。

第二百零二条 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 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井下各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所有人行巷道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100-3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检员、安全员各500元。违纪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节 机电、运输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5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罚责任人200元,大于15mm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1-3扣,低于1扣罚责任人300元,超过4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人每处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 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 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50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100元/项次。

第二百六十一 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300元/台次。

第二百六十二 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条 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11.4kw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条 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2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及时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10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罚300元,烧毁30kw以上电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维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价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300元/次,偷剥电缆铜芯,开除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科队领用的设备或配件必须合格,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条 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 接松动,罚100元/处。

第三百三十一条 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件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 无书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罚500元/次,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四条 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300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罚100元/台次,大型电气设备的接线腔中不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100元/次,直接向电气设备上喷水,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井上、下各种记录本,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5%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人200元/人,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八条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马坑形或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钢丝数多少货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九条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试验,记录安全,有效运行,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杜绝失爆,出现一台失爆,处罚包机责任者300元,连代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连代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使用局扇风机必须做到“三专”;工作面电器设备必须做到“二闭锁”。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主、副、风井提升保护装置不齐全运行,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电器设备、配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电器设备需要停电检修必须通报矿调度允许,方可按规程操作,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各采掘面施工作业前必须装设监控系统装置,且灵敏可靠,违章作业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斜坡运输设备必须装设有灵敏可靠的防滑制动装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局部接地极的安设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 倾斜巷道必须设“一坡三档”不按规定安设,阻车器装置不符合要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不按规定联接车辆或超挂车辆,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五十二条 绞车无护绳板及部件不齐全,缺一件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小绞车钢丝绳必须安设绳皮,绳卡不少于四道,并符合要求,否则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 斜巷绞车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罚款100元,无防护绳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斜井运料超过挂车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五十六条 设备不完好,螺丝弹垫、平垫、缺一件罚10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 斜井运输未使用阻车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八 各包机责任人检修不到位,影响生产1小时,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绞车绳出现起刺,断股不更换,罚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罚责任人300元,连代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百六十一条 各绞车,必须按规定提升能力挂车,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工作面喷雾洒水,不准洒到各电器设备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三条 空压机管跑气,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各种减速机润滑油不足,造成减速机损坏,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井下各运输不准使用矿灯代替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六条 井下不申请不准随便拆断电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六十七条 因机电设备故障或人员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人员受伤,罚主管职能科队正职5000元、副职3000元,并罚违章操作者2000元;因设备故障发生事故,罚包机责任人2000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系统中,主要设备因人为造成直接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各队安装的新设备不准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第三百七十条 检修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开关闭锁,专人停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使用护套,并严密封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井下所有设施表面应保持清晰明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三条 投入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各种标志牌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运输巷道,发现地棍转动不灵或不转,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五条 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橡套电缆,必须严加管理、保护。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否则按失爆处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 矿用设备入井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所安装设备的要求,否则以失爆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八条 水泵必须配备有运行、备用、检修3台同等能力的水泵(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必须经常维护检查),且必须能够满足排水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九条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器件齐全、牢固、轨道与轨叉必须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一条 水平巷道运输时,从各水平巷道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巷道必须有信号显示并说明用途,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二条 单独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硐室设备设施必须有人监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三条 由于运输工工作不负责,将千斤顶、刮板等物件从井下运到选矸系统上时,罚责任队组1000元/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另究。

第四百零四条 不同等级电压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分层管理,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零五条 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三牌”管理到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六条 井上下配电工作业时,必须穿同等级的绝缘鞋,戴同等级的绝缘手套及同等级的绝缘工具,按规程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七条 电缆接线盒要独立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悬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八条 运送物料时洒落和掉在巷道内的物料要当班及时处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九条 停电检修时,严禁用打电话的方式停送电,必须使用工作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条四百一十条 绞车绳跑偏时严禁用其他工具逼绳,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一条 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mm,内错差,离低差不大于5mm,水平误差不大于10mm,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二条 轨道枕木间距不大于1m,否则每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三条 监控线不能作照明、信号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四条 远方漏电试验及馈电漏电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五条 机电设备要贴入井合格证,否则罚责任100元。

第四百一十六条 沙箱灭火器要放置在机电设备上风侧,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七条 挡车器设施安装要标准,严禁用铁丝捆绑,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八条 井下动力电缆连接,没有连接接地芯线,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九条 井下传感器位置不标准或私自移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条 本矿所有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更换,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第四百二十一条 各种变速箱漏油,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二条 信号工未听清信号就开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三条 由于地面装料工所装物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料车在井下无法正常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四条 道轨枕木必须牢固,枕木下必须充实,不准有活动现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五条 工作面大型设备更换必须要有安全补充措施,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六条 在有绞车的巷道行走时,严禁跨钢丝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七条 各岗位操作司机上岗必须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究)。

第四百二十八条 各机械设备要做到接合面密封处严密,无漏油,油箱内油质、油量符合要求,过滤器密封垫齐全有效,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井下各(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上台上架,两只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条 大型机电设备运输移位或安装大修时,必须有安全规程措施,否则罚款300元。

第四百三十一条 电缆应用吊钩悬挂,严禁用铅丝吊挂,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之间连接应与其电压等级相符合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二条 所有机房或变电硐室门口必须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三条 所有岗位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四条 硐室和机房内照明要适度,光线要充足,线路整齐,设备完好,要有专用电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五条 水沟应做到排水畅通,水面应低于路基,井底车库及行人巷道水沟盖板齐全,牢固、不破坏,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六条 所有机电设备在起动时,先发出开机信号后,再点启动按钮1-3次,观察电机启动情况及转向,发现不正常或转向不正确时要及时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井口装料工当班必须把井底重车挂上井,并且随时卸车归位,堆放整齐,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八条 井上装料工下料时必须捆绑结实,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三十九条井底信号工必需配合井上装料工把井底所有车按规定挂上,如果发现没有挂上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条 机电工在各责任区悬挂或整理电缆时必须随时把扎带头、胶带头等清理干净,如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一条运料工在下料过程中,如果发现道坏必须及时修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车掉道,必需及时上道,如果不上道继续开车应拉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四十三条运输工在运输过程中每钩料必需挂好护绳,如发现不挂护绳,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四十四条 机修工必需保持每辆车的正常运行,如果发现车坏没有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五条 每位职工必需按时开班前会,如果不按时或迟到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如果掉道,上道时所用的工具必需随时清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七条 机电工必需把所属范围内的各类牌板悬挂牢固并保持责任区卫生、线路、设备干净整洁,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八条 装料工必需在装料时把车上捆绑的钢丝绳清理掉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九条 绞车司机不填记录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条 绞车司机不打扫场地卫生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一条 信号工对工作岗位不负责任错打信号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二条 绞车司机发现本岗位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三条 发现料车车轴车轮不转罚机修工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四条 换了工作服到点不下井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五条 运输时车与车之间连接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绞车司机不爱护操作牌版有破坏现象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八条 装物料车没有按规定将物料捆绑进行开车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五十九条 轨道铺设缺道夹板、螺丝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条 绞车护绳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一条 无证操作小绞车,或操作不当造成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二条 运料时操作不当,撞坏风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无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四条 风门及密闭附近5m严禁堆放杂物或安装电气设备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节 一通三防

第四百六十五条 各种仪器,仪表收发人员要按期收发,记录在册,如丢失,损坏者,按产品原价赔偿。

第四百六十六条 风筒要坚持“两靠一直”的原则,吊挂整齐。否则,检查一次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否则,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四百六十八条 盲巷不打棚栏和不挂禁止牌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九条 随意损坏井下各种牌板,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条 各巷道内的隔爆设施不按要求吊挂,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一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内缺一道净化水幕,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二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净化水幕架上缺一个碰嘴,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三条 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现一次洒水不到位,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四条 甲烷传感器没按规定校验,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六条 瓦斯检查人员不按“三对口”原则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七条 瓦检员在工作面不能及时处里瓦斯隐患,又不及时汇报者,罚当班瓦检员5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七十八条 工作面风筒上的煤粉厚度达到1mm,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七十九条 局扇风机专人看管,保证24小时运转,随意关停或随意拆开风筒,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八十条 风筒距窝头不得超过5米,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一条 局扇不使用风电闭锁装置,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二条 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洒水,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三条 新开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完善风电闭锁,洒水灭尘系统,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百八十四条 局扇造成循环风,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五条 放炮不使用水泡泥,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六条 采掘巷道不按规定设置防尘水幕罚500元,不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水袋缺水、无水、无说明牌板,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七条 损坏井下路标、警标、牌板,照明装置,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井下任何场所不准微风或无风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九条 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送风送电检查瓦斯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一条 停风后不撤出人员继续作业,罚款1000元。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瓦斯仪,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三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四条 瓦斯超限不断电、不撤人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五条 风筒悬挂不直、有反接,跑漏风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认真填写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否则缺一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七条 各通风巷道及作业地点防尘洒水装置设施齐全有效,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八条 防尘洒水管路、井下皮带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九十九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条 损坏隔爆设施者,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百零一条 主要巷道及辅助巷道内隔爆水袋缺水一个,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零二条 工作面防尘洒水不按要求洒水的,罚洒水工100元;粉尘超过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零三条 工作面不得瓦斯超限作业,如超限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零四条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得小于200mm,并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悬挂不正确或随意移动,处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第五百零五条工作面爆破时,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的探头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崩坏探头造成超限事故,一次处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零六条 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探放水作业,发现一次不探或探水作弊一次处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零七条 工作面应随着工作面延伸而延伸供水管道,且每隔50m留一个三通用于巷道防尘洒水,发现一次不留或超距离留,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五百零八条 巷道维修工在对巷道维修后,应对工作地点进行清理,电缆、管路进行悬挂,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维修组长100元。

第五百零九条 在维修巷道时应对周围的管路、电缆、防尘、通风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跑水、跑风、电缆失爆等,对作业人员处罚300元。

第五百一十条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能声光报警的一次处罚监控人员300元。

第五百一十一条 使用吊挂葫芦起吊风机和其他物品时,应对葫芦、吊绳周围支架进行检查并加固,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如检查不当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处罚作业组长500-1000元。

第五百一十二条 巷道维修防尘工在冲洗巷道时,应对巷道内的机电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冲洗完毕后应对机电设备进行逐个清理,违反一次罚100元。

第五百一十三 井下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并担任重要职务者,处罚300元,并处罚安排人300元。

第五百一十四条 没有防尘洒水设备而进行施工者,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瓦检员100元。

第五百一十五条 各岗位需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不带者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六条 风筒悬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要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七条 回风巷机电设备送电,运行前要检查周围瓦斯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八条隔爆水袋水量要充足,挂钩不能用铁丝,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九条 井下专用回风巷严禁单人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作业时,必须同步打开防尘装置,否则处罚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由于人为原因,误操作风机导致停风停电者,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二十二条 安装局扇必须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无杂物堆积,安设位置不合理,处罚当班负责人300元。

第五百二十三条 局扇必须挂牌管理,应标明供风地点、局扇功能、风筒长度、风筒直径、风机入口风量、出口风量、负责任管理姓名、入局扇无牌或内容不清楚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二十四条 携带和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和便携式检测仪要防止和其他硬物碰撞,以免损坏仪器内部零件,妥善保管,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五百二十五条 光学瓦斯器,因光路、电路、线路发生故障而未及时更换和维修“带病”作业,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第五百二十六条 便携式甲烷传感器、光学瓦斯检测仪、风表等通风仪器仪表必须配备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调校且有一定的备用量,如因调校不及时或备用量用量不足,处罚相关人员每次300元。

第五百二十七条 在井下四处乱写乱画、涂改有关牌板等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五百二十八条 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按规定检查和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二十九条 巡回瓦检员要按规定的巡回路线进行巡回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现象,罚当班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发当班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 井下停风地点排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通风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二条 排放瓦斯时,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否则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三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四条 巷道洒水时要适中,不得过湿、有积水,发现一处积水超过质量标准化规定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五条 消防器材不能挪作它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六条 随意拆卸、堵调节风窗,造成风流混乱,重罚1000元。

第五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隔爆水棚应随工作面推进,按规定设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三十八条 工作面防尘水幕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0m,如不按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九条 瓦检员每班应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瓦斯测定仪与瓦斯探头所检测的数据相对照,并及时填写牌板和手册,对误差较大者汇报矿相关单位对仪器进行校正,发现一次不填写牌板和手册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条 井下使用的风筒应码放整齐,对撤除下来的风筒要及时存放在风筒存放处,如乱丢乱放,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一条 每个职工应认真学习每日一题,并参加月底考核,一次不及格处罚100元,学习笔记不合格和无记录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二条 每月在月初5号前,必须制定出本月内矿井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核定表,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四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在下班后,要填写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并汇报于通风调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四十四条 巷道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巷道内管理牌上字迹不清和模糊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五条 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砂箱内进水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六条 局扇管理人员要按时填写局扇运行记录本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记录本,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不按时填写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七条 安全科长升井后必须将当班井下所检查出的隐患填写在井口信息站的隐患处置卡内,并填明责任单位和处理时间及责任人,如有隐患不填写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应将每次检查的数据报于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班组长签字认可。交接班时,双方瓦检员应在双方的手册拼签字交接清楚,如发现一次无签字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四十九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行道时,当两边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通风科必须做好调节风量的准备工作,否则罚通风科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五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准随意切割风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一条 瓦斯日报表未按规定填写、签字、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二条 处理巷道瓦斯积聚,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罚款300元。

第五百五十三条 防尘水幕不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五十四条 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第六节 监测监控

第五百五十五条 在冲洗巷道时,没有避开系统装置安设部位,直接用水洗刷(尤其是传感器),罚责任者200元/次处。致使探头报废者,除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200元/次处。

第五百五十六条 敷设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信号线缆和光缆,管理单位悬挂位置不正确,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第一次通知整改,第二次检查仍不符合,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截断整盘通信线,罚责任者500元/处

第五百五十八条 未及时拆除或回收检测监控设备、线缆并交至主管部门,罚责任人单位200元。

第五百五十九条 未事先征得主管部分同意,私自停止监测系统有关设备电源者,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六十条 丢失或损失瓦斯传感器管理牌板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块

第五百六十一条 损坏或丢失监测监控设备(允许电缆的损失在1%以内),按照设备价格的两倍处罚责任单位。

第五百六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未采取有效措施,崩坏传感器及其附属装置,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当班跟班瓦检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六十三条 调度监控室,保持24小时不脱岗,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四条 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修理工维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五条 安装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七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八条 瓦斯超限被闭锁的动力开关,只有在甲烷传感器浓度值降到规定复电浓度值以下时,方可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行责任追究。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为破坏或改变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七十条 人员定位器必须本人携带,禁止他人代携,否则处罚100元。

第五百七十一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定位器,由于非质量原因损害者,照价赔偿。

第五百七十二条 监控维修人员在维修系统设备时,因措施不当,导致瓦斯超限,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七十三条 温度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百七十四条 检修、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五条 安全监控及供配电设备布置图必须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罚款200元。

第五百七十八条 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否则罚产量监控人员100元。

第五百七十九条 要有相关技术的维护人员对顶板压力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如发现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并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条 定期对工作面的压力传感器更换,线路检查,保证监测数据能准确的上传到地面监控室。否则罚传感器管理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一条 井下监控维修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甲烷完检测仪,发现当班维修人员不带罚100元。

第五百八十二条 监控室监控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发现一次不穿罚本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三条 井下传感器管理牌填写不规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四条 瓦斯监控系统的各类报表按照规定必须装订成套,存档,发现未存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五条 发现人为损坏通信设备,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防爆不合格者,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第五百八十六条 发现有人故意遮挡或损坏摄像头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八十七条 未经过监控负责任人的同意随意改动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设置,使其失去断电功能的,罚当事人300元。

第五百八十八条 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对监控室的所有设备经常巡查,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五百八十九条 井下人员不得随意对沿途巷道内悬挂的监控设备经行触摸,对造成超限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九十条 监控出现故障,维修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九十一条 不定期做瓦斯电闭锁试验罚款300元。

第五百九十二条 擅自用监控设施电源者罚款200元。

第七节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五百九十三条 不按规定要求押运火工品,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四条 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五条 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装箱并加锁,否则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六条 放炮母线不够长度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七条 多人放炮作业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八条 放明炮糊炮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九条 扎好的雷管脚线不短结不悬挂,罚款100元。

第六百条 联炮时,放炮母线不短结,罚100元。

第六百零一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款100元。

第六百零二条 放炮不按规定设警戒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六百零三条 不按规定装炮或封泥长度不够,罚500元。

第六百零四条 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破口,罚100元。

第六百零五条 对遗留残炮,瞎炮不安规定处理,罚100元。

第六百零六条 对剩余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交回库房,否则罚款500元。

第六百零七条 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八条 放炮后必须经过喷雾洒水装煤,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九条 在领取炸药、雷管、不准1人同领,否则罚款100/次,火工品入井,井口检身人员一次漏检登记,罚款200元。

第六百一十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对监控探头保护不好,造成探头跌落,数字显示不正确,罚瓦检员、当班炮工各100元。

第六百一十一条 井下放炮作业,必须详细填写爆破记录、涉及的爆破人员,必须本人签字(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员、安全员),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炮烟未散时,严禁所有工作人员入内,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三条 井下爆破用雷管箱、炸药箱不准存放于回风巷,间隔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四条 放炮记录本必须按时填写,要求放炮一次,填写一次,否则处罚当班爆破员100元。

第六百一十五条 放炮器,爆破母线不得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触,否则罚款300元。

第八节 其它

第六百一十六条 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而发生事故,罚审批人员500元,情节严重责任另究。

第六百一十七条 各类隐患问题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八条 井下单项工程必须有单项措施条款,否则罚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九条 因配件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六百二十条 危棚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负责任100元。

第六百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后填写现场检查卡,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井下各种牌版字体模糊不清,填写不规范,表面不整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三条 井下各巷道内瓦斯牌版、测风牌版等填写牌版,严禁非专业人员填写乱画,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应保护本职范围内的牌版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罚款200元。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不准把杂物放入支护棚后的空间内,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六条 职工用餐后,将餐用塑料袋等杂物放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用餐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否则处罚100元。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井下重要作业场所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八条 澡堂洗浴人员随意大小便者,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九条 由于人为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三十条 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可对照相关各款、属违章作业处罚500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中的一条,根据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行追究。

第六百三十一条 维修工在巷道维修时,应遵循由外向里逐架(段)进行的原则。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及相关人员200元。

第六百三十二条 工作面换大件时,必须在周围加强支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六百三十三条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保持在总容量的30%左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百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不齐全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百三十五条 图纸资料未定期更新,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节 地测防治水

第六百三十六条地测:

1、新开口的工程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未提前送交设计图纸、规程措施,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2、激光指向仪没有对准一个点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50元;两个点没有对准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3、导线点下堆积材料、设备,发现一次处罚队长100元。

4、激光指向仪前有障碍物,发现一次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5、各队组每班及时、准确填写中、腰线使用情况,发现一次没填写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6、跟班队干、班组长、验收员不清楚中、腰线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的使用方法,发现一次处罚相应责任人各100元。

7、各队组应认真保护好各个导线点及各种标志点、中、腰线及贯通标志点,发现每破坏一个导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破坏一个中线点、腰线点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8、导线点标志牌丢失,处罚各队长200元/个。对于私自挪动导线点标志牌,处罚各队长1000元/个,责任队组10000元。若由此造成测量错误事故,视事故大小处罚队组20000-30000元,给予队长降职使用,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9、巷道修复、喷浆时,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巷道内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不得喷住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否则每喷住一个导线点(有测点标志牌)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喷住一个中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特殊工程考核: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掘进队组正常施工测量放线以外的临时施工工程。(例如:安装工程、基础施工工程、拉底(刷帮)工程、打(修复)水沟、施工风桥等临时性工程)

1、日常管理办法:

①、各队组的临时施工工程需要使用中、腰线时,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见附表1: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一式两份向地测科提出申请,同时附带审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程或措施。

②、技术科接到审批后的标定中、腰线申请单后,积极对照图纸、规程措施准备资料、计算标定数据、制定中、腰线标定方案。

③、技术科根据工程需要在标定中、腰线申请单里填写施工队组需准备的工具、材料,确保施工地点具备标定条件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若队组准备不充分,不能满足标定要求,地测科不予标定。

④、技术科现场测量标定过程中要将标定点设置在稳固、醒目的位置,用红漆标记。队组在施工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并在现场交接中、腰线点。

⑤、施工现场标定完毕后,技术科在12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单形式将标定的相关参数提供给施工队组,队组和牵头科室要在通知单上签字、备案。

⑥、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上必须有地测科和牵头科室副科以上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非正规施工工程中、腰线的管理和使用考核办法:

①、现场不具备测量标定条件,造成测量人员误工、窝工等,考核责任队组1000元/次。

②、中、腰线点保护不当,造成破坏现象,一个中、腰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③、中、腰线使用不当,(包括激光未对准中、腰线点)造成中线离左右帮,腰线离顶、底板超限者,每排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④、施工队组随意变更中、腰线点,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队组10000元/点。各队长1000元,同时调度会通报。

⑤、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第六百三十七条防治水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元罚款,并对相关领导进行处分。

2.探水眼没有按照设计施工的,罚款500元,个人罚款200元。

3.探放水纪律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1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组织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6.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7.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六百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均由矿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安全罚款全部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

第六百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提出的“违章”是指违反“三大规程”及国家、省、市、县、矿历年来的有关安全指令、指示、规定和文件等。所提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如因自然条件或设备、技术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有关规定的,可暂缓执行。

第六百四十条 本《细则》所提“三大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包括有关补充和修改措施),所提《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百四十一条 全矿所有员工均要执行本细则规定,不在《细则》以内的违章,可根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三大规程”或参照本《细则》以内的违章酌情对照执行。

第六百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解释权属矿委会工作委员会。

第六百四十三条 本《细则》要求全矿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监督执行,人人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推动安全生产。

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论述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套稳定大局。众所周知,煤矿企业是典型的职工劳动强度高、从业危险性高、事故发生率高的“三高行业”,在煤矿企业里安全自然就成了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国家和各级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召开了多次会议。实践表明,安全生产管理光靠领导重视、开会议、发文件是不够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企业,每一个职工,注重企业内部具体日常化细节管理,真正做到安全生产,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 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 经济 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 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 ,从全面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环节过程人手、注重生产日常细节管理,努力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本文根据自己的现场工作经验、结合企业的特点,谈几点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

一、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安全预防“补牢”未必为“亡羊”,只有使得预防工作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安全工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一)、做好“安全理念”的思想预防。生产过程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诸多事故的祸首。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预防工作搞好,才能把事故后处理变为处理后无事故,避免企业因预防工作没做到位而造成事故,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

(二)、做好“安全文化”的行为预防。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有事故征兆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在行动上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造成事故隐患。避免有对工作不尽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一些小的隐患、缺陷心存侥幸心理,往往会把一些小事搞大、大事搞砸。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做好“安全管理”的技术预防。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煤矿生产 地质 环境 复杂,包容面广。对技术环节薄弱的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对安全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要敢于加大管理力度;设备有缺陷的要舍得投入资金进行革新改造。从设备质量、人员技术力量上做到预防。

二、安全管理必须务实抓安全管理必须务实、任何的不务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危害、都不可取。安全上一时的疏忽、侥幸,虽然可以在突击、蒙骗、辩解下脱逃责任,但却会留下一个潜伏的隐患,极易让人养成懒情的惯性心理。这种作风用来来抓安全,轻则懒惰了自己,重则成了一种惯性,就会危及安全工作效率,影响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安全事大,关乎生命,人人有责。“临时抱佛脚”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但却经不起明眼人的审查、经不起时间的考验。问题与隐患能隐藏一时,却也能在不经意时爆发,它若爆发,随之而来的,会是可怕的事故。对安全与隐患,轻易地相信自己的经验判断,而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热衷于临时突击,当问题被查出,本身受到处罚,心里才明白平日里的不重视、不作为是多么地危险,然而此时的后悔与叹息,又有何用呢 “没有铁打的基础,撑不起高楼”。安全工作,只有一点点地日常积累,让安全真真正正地入耳入脑人心,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够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日常的、扎实的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一以贯之、常抓不懈,自然能够在“万变”地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面前从容淡定、游刃有余。

三、安全生产要强化细节管理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中,也许太多的人,总不屑一顾安全管理的细节,殊不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精益求精的细节管理。安全生产无小事。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带着“显微镜”深入一线检查隐患,运用“放大镜”及时整改隐患。要从大局着眼,从细微处人手,想在心理、挂在嘴上、看在眼里、跑在腿上,时刻绷紧安全这个神经。 想做大事的人很多,但愿意把小事做细的人很少;我们不缺乏备类管理规章制度,缺少的是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日常工作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心思缜密地注重细节,宝贵的生命就这样在疏忽中失去。始终关注细节,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安全管理尤其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需要每个细节很完美很难,但只要一个细节没注意到,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细节不是空喊出来的,它是一种习惯,是一种积累,也是一种眼光,一种智慧,关系着我们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

四、警惕不良习惯酿灾祸

在煤矿企业里,众多的职工有着不同的行为习惯。其中有些是有害的。如有的地面职工见到熟人喜欢打打闹闹,骂大会;有的干起工作毛手毛脚等等,这些都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其实,工作的过程中说笑打闹也好,干活毛手毛脚也好,都容易出现偏差酿成事故。一些企业结合单位实际开展岗位行为规范教育以及“手指口述”操作,就是为了纠正各种妨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习惯,保证职工在岗位尤其是在要害岗位上正规、集中精力操作,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力举措。煤矿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随时都会出现,职工不论在什么岗位,工作时都有规规矩矩,执行制度、规范上岗,切不可死守自己的老习惯、坏习惯,那样会误了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毁了生产的安全。

五、安全工作靠大家

在现实工作中,一提到安全工作,一些人总不以为然,认为那是领导和安全员的事,与自己无关,或是关系不大。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形成这种认识误区的根源在于没有搞清楚,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存在这种认识的职工主观上产生麻痹,思想上警惕性放松,在实际生产工作中对安全心不在焉,能应付则应付、能走“捷径”则走“捷径”,这就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抓安全工作仅仅依靠领导和安全员是远远不够的,领导和安全员其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了解生产现场,班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获取安全信息,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但是生产单位,员工多、生产面广、危险源点多,不可能派专人一直“关照”每位员工,更何况8小时以外呢因此说,抓好安全工作更应该靠大家,靠我们每一个员工自己。  只有依靠自己,安全学习的积极性、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才会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才会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才能及时发现自己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能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其实依靠自己抓安全说到底就是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实现这一转变就能使广大员工自觉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讲标准、讲规程、查隐患、反违章,时时事事保安全”的思想,从而真正做到工作上“三不伤害”。“三不伤害”的精神实质,主要体现了一个“我”字,企业就是由许许多多的“我”组成,假如我们每一个职工都能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那么企业安全生产的大好局面就会形成。

六、安全工作需要强化闭环管理发现了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最终将安全隐患消除掉,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闭环管理,就是为了对安全隐患全部、干净、彻底消灭之,不留后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地单位在闭环管理方面做的还不够。处理起隐患来不是拖泥带水,就是不够果断,以至于旧的还没有解决,新的安全问题又接踵而至。抓好安全闭环管理,其重要意义在于强调对待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能遇到问题就绕道走或者互相推诿扯皮、踢皮球。一项工作如果只有开始而不收好尾,那这样的工作肯定是有缺陷的。在调查事故起因时,往往会发现事故是隐患处理不彻底、留下的尾巴而致。等到人们大梦初醒时,一切都已悔之晚矣;一些安全检查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查出了问题,开出一张罚单或整改通知书,然后就万事大吉了,至于隐患有没有整改,整改到什么程度,好像已经不在关注的视线范围之内了。这样长期下去,不出问题才怪呢    有则故事颇能给我们以启发;过去有一个猎人,同时去追几只兔子,结果追来追去,什么也没有捞到,最后落得个空手而归。这个故事的教训告诉我们,要集中精力做好一件事,不能旁顾左右心分散。处理安全问题也是这样,要一件一件地去解决,要盯在现场,要有一种不处理好誓不罢休的决心。大家都这样去做了,安全隐患作威的空间必然就会越来越少。抓安全要有始有终,对安全隐患要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真正做到安全闭环管理,只有如此,我们的安全生产才会有可靠的保证。

七、安全应多一些“自律”

说起安全的重要性,道理谁都懂。但能够坚持数十年如一日做好安全工作,却很难。 确保安全生产,除了企业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外,更需要职工有持之以恒的毅力和律己慎独的良好心态。如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因素,即使没有安全员在现场检查监督,也决不能图省事存侥幸。要多做些准备,要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尤其是没有人监督时,个别人往往会放松安全弦,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敢贸然干。其实那些安全措施不是“秀”给检查人员看的花架子,即使一次侥幸违章行为逃避了处罚,也鼓励了冒险作业者的胆量和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所以加强自律是做好安全的关键。 做善于自律的人,首先要有一颗关爱安全的心。不仅表现在自己的小组和团队成员之间,也应对不熟悉的人的安全多一些关心。这样面对安全事故就会多一些警醒,少一些麻木;对他人的危险作业行为多些提醒,少些漠视;对自己的作业行为多些理智清醒,少些盲从糊涂。做善于自律的人,会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安全检查,只要安全措施得当,按章作业,对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检查不检查都是一个样。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捷径可走,只有实实在在地坚持制度,狠抓落实;只有从预防抓起,从细节抓起;只有全员参与,共同营造;强调自主管理;注重日常基础工作,我们的安全工作才会更安全。

第3篇 安全双基管理精细化在新田煤矿的实践与应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精细化管理工作精神安排,结合永贵安全双基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新田煤矿坚持“抓系统、系统抓”的安全精细化管理思路,全面提升新田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新田煤矿安全双基精细化管理工作主要从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新田煤矿安全“双基”建设考核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及运行机制、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开展情况、矿井各级领导入井带班检查隐患及“三违”查处情况、矿级领导隐患自述以及安全检查和排查情况、班组长的选聘、使用和班组建设情况、应急预案、安全办公会、安全计划管理执行情况七个方面进行开展。

一、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成立的通知以正式文件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的副职以及领班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成员由副总工程师及机关部室、区队负责人等组成。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规程规定的十大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其它从业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由本单位培训部门负责进行了培训,经矿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包含科室长、区队长、班组长、一般员工),所有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备查。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全员的责任制,全矿的所有员工,上至矿领导,下至矿上岗位工人,整个企业是一个有机的相互联系的整体,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完善。新田煤矿制定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汇编成册。根据新田煤矿实际,新田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部分:矿(厂)领导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区队、班组、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合。

4、根据新田煤矿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并统一汇编成册。技术操作规程分系统归类编写,完全依据新田煤矿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

5、根据永贵公司安全双基精细化管理要求,新田煤矿制定和完善了以下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应该包含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双基会议制度等);(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奖罚制度;(14)安全举报制度;(15)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1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7)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18)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19)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20)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后四项制度为贵州省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专业要求建立的制度,前十六项制度为永煤 “双基”建设要求建立的制度)

二、新田煤矿安全“双基”建设考核标准贯彻落实情况及运行机制

1、建立并完善了“双基”标准和考核制度

系统煤矿依据永煤公司、永贵能源安全“双基”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制定了新田煤矿“双基”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标准中体现本单位正职对副职的考核,分管领导对分管部室和分管区队的考核。矿在考核部室(区队)时,所分管部室(区队)的矿级领导必须参加检查,并签字确认。同时各基层区队制定了本区队“双基”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对班组和员工进行考核。所有考核标准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各层面的考核均有标准和制度,考核有原始资料来记录考核过程(包含扣分明细、扣分原因、考核人员),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确认,体现出系统抓、抓系统。考核结果严格按照双基文件要求应用到安全结构工资的兑现、双基建设奖金的兑现,安全奖的兑现上,兑现奖罚在工资表或奖金表中能够体现出来。扣分、奖分或兑现奖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制度进行。

2、安全结构工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新田煤矿在工资总额中切块30%与安全考核挂钩,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分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两部分。月度考核结果与矿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双基”奖罚和单位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与年终安全奖挂钩。安全结构工资挂钩比例:生产部室(区队)执行30%、地面生产单位执行20%,安全结构工资在分配工资时体现出来。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开展情况

1、新田煤矿依据永煤公司、永贵能源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结合新田煤矿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该办法以正式文件下发),办法中包括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标准化实施目标和任务,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及奖罚标准。同时依据下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制定本年度的达标规划,达标规划分专业详细制定出达标目标、实施细则、如何创建亮点工程、精品路线等内容,制定的规划完全符合新田煤矿实际情况,并严格对照规划组织实施。

2、新田煤矿坚持每旬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达标验收原始资料由安监部统一保存备案。达标验收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带队,各系统管理人员参加,验收结果中包括有专业得分和达标等级。同时月度验收结果中详细说明达标规划任务在当月的完成情况。

3、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的应用。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结果必须和切块工资挂钩,按照“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考核要求,依据单位旬自查验收、专业旬检查验收、月底联合验收情况综合评比,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安监部将考核结果报矿分管领导、矿长批准后兑现质量结构工资。⑴、质量标准化检查覆盖所有井下头面,覆盖率要达到100%。⑵、对于迎接上级公司进行质量标准化检查的单位,矿将按照上级公司检查结果进行考核。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0%作为质量结构工资进行二次分配。同时与单位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公司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相挂钩。

4、矿在进行质量标准化或“双基”检查时,各专业部室、区队必须提供质量标准化文件、达标规划、检查验收原始记录、奖罚兑现工资表和奖金表等相关资料。

第4篇 露天煤矿高台阶穿孔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在黑岱沟露天矿1185平盘采空区作业面对裂隙较多,孔壁片帮和夹杆事故易发区域,穿孔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高台阶抛掷爆破的有效抛掷率、除加强司机精心操外,更要保证高台阶作业设备安全。如何能使重逾千吨钻机高效而安全的在高台阶顺利通过裂缝、采空区,成为高台阶抛掷破一项重要的工作之一。

一.高台阶作业安全措施

高台阶上部设立的警戒带及警示标志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钻机在打抛掷孔时特别是第一排孔和端侧的孔,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摆放钻机。

(1)生产技术部做好高段坡顶、坡面稳定性的观察,根据边坡监测雷达监测的扇形宽度与高台阶的宽度,在吊斗铲倒堆后形成的倒堆上选择较近的、能够得到更精确有效数据的位置设立监测点。

(2)钻机在靠近坡顶线前排打孔作业时,必须白天作业。作业前必须观察好打孔位置地面情况,作业时要求副司机必须全班在地面进行观察监护,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司机,在第一时间人员撤离到安全位置,并向矿调度部门汇报。

(3)在距工作面预裂孔坡顶5~8米处,做高1.28米的挡墙。爆破时距离高台阶坡顶线10米、坡底30米以内禁止停放设备和人员逗留。

1、高台阶采空区安全措施

(1)钻机在高台阶采空区作业,时刻注意钻机回转、加压、风压,防止孔壁片帮、夹杆,并做好详细记录。

(2)处于采空区上方的高温孔,在装药前三天必须每天测量孔底温度一次,并做好记录。如果孔温升高,要每天测温两次。高温孔在装药前必须采用灌水的方法进行降温处理,孔底温度必须降至60℃下才能装药,必要时装乳化炸药。装药前要再次测温,检查温度是否升高,若升高必须继续采取降温措施,直至孔温持续下降或不变。

(3)每个采空区必须有打透采空的孔,若穿透孔有烟冒出,必须采用灌注粉煤灰浆的办法,一方面起到降温的作用,另一方面能够阻隔附近采空区高温煤或煤火的温度,待孔温度降至60℃下才能装药。

(4)打穿采空区的钻孔在装药前,要在空膛顶部使用特制的混凝土硬质间隔器将其封堵,并用8#铁丝将硬质间隔器固定,放入3袋岩粉,然后反充填5—6米的岩粉,测量孔底温度,合格后再进行装药,必要时装乳化炸药。

(5)处于采空区上方的钻孔(包括正常孔和高温孔),必须在抛掷爆破当天才能进行装药。装药前孔温不允许升高,若升高必须继续采取降温措施,直至孔温持续下降或不变。装药时尽量减少操作人员的数量,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发现异常及时撤离。

(6)装药结束后,除必要人员外,其他人员尽早撤离,严禁在炮区逗留,并尽快实施爆破。

2、高台阶裂缝安全措施

(1)在裂纹范围外设置“当心塌陷,严禁入内”的警示标志牌。

(2)炸药车和炮孔填塞机等设备严禁进入裂缝范围内,使用乳化炸药时炸药远距离装药。

(3)生产技术部要对抛掷爆破台阶裂纹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每天测量两次,测量结果须及时通报调度室。

(4)在高台阶裂缝范围内的下部进行采煤作业时,司机室须朝向高台阶的外侧,且只能白天作业,夜间必须撤出工作面,作业时专人监护。

(5)在高台阶裂缝范围内的下部,采煤台阶预留10—15米的安全平台,做好安全挡墙。

二、重要意义

到今天为止抛掷爆破已经走过了4个春秋,成功组织并实施了66次抛掷爆破,有效抛掷率平均达到30%。高台阶作业安全措施为保证露天矿特大型设备及人员的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5篇 浅谈如何管理好煤矿安全工作

煤矿行业是一个典型的高危行业,它有五大自然灾害和机电、运输安全直接威胁着企业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习总书记曾说“发展不要以人的生命为代价”;李克强总理也曾说:“不要带血的gdp”;煤矿企业如是说:“不要带血的煤炭”。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坚持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大力实施科学兴安、人才强安、文化保安。因此,要搞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可以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观念、强化思维

树立安全为天的重要思想,克服松懈麻痹和盲目乐观的观念,把“零事故、零隐患、零缺陷”作为安全工作目标,“从零开始、向零奋斗”;要去真抓、实抓、细抓、全抓,安全工作想不到就是失败、做不到就要问责、出现问题就得追责。

二、健全制度、从严管理

强化制度落实,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能任人唯亲、放任自流,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做摆设,并抓好两个层面的学习;一是班队学,通过学习让员工知道该怎么干;二是部门学,让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知道该怎么管;安全管理制度要不断健全、完善和更新并公之于众,使安全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安全生产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不断学习、综合评比

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引领和提升安全理念,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思想上要克服“怕”字,在行动上要突出“干”字,在工作上要体现“防”字。

安全工作,由日常工作积累,让安全真真正正地入耳入脑入心,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够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日常的、扎实的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一以贯之、常抓不懈,自然能够在“万变”的安全检查中和安全事故隐患面前从容淡定、游刃有余。

(一)、抓安全需要一支业务精湛、素质良好、作风端正的管理队伍;强化管理队伍自身建设势在必行,去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领导干部要当好领头羊,不仅要言教,更应身教,必须用模范的作用、严谨的作风、科学的方法、踏实的行为教育和引导职工。要由领导干部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要正确认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抓好安全工作就是我们的神圣职责,时刻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奋发有为的工作状态、扎实务实的工作作风,负起对社会的责任感、负起对员工生命安全的责任心,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必须坚持从基层班组抓好安全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生产的第一线,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班组责任重大,必须把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到班组成员,并作为班组建设的重要内容。班组长是班组的核心,具体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要由他们去组织、实施,班组长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班组安全思想教育的质量,因此必须在认真配齐配好班组长的同时,要对他们进行重点培训,以提高他们从事班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以“生产无隐患、个人无违章、班组无事故”的要求,结合班组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实现“安全合格班组”标准的具体办法,深入开展创“安全合格班组”等群众性活动。

(三)、抓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通过大众传媒、思想疏导、安全教育培训、班前教育、联责联保、群安活动、文艺宣传、案例教育等安全宣传教育方法灌输到位、常抓不懈,以杜绝违章为重点。通过安全知识学习、竞赛、板报、标语、案例分析、安全演讲、安全大讨论等形式,开展安全思想教育活动,形成教育、管理和自我认识有机结合的系统工程。实现安全管理人性化,开展个人优秀评比活动,提高员工积极向上的思想。

四、注重细节、疏而不漏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细节决定成败”,在安全生产中,我们要带着“显微镜”深入一线检查隐患,运用“放大镜”及时整改隐患。要从大局着眼,从细微处入手,想在心里、挂在嘴上、看在眼里、跑在腿上,时刻绷紧安全这个神经,决不怠慢。

安全管理尤其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若一个细节没注意到,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五、落实责任、强化现场

强化区队长、班组长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有一个敢抓善管、技术过硬、重视安全的班组领导核心,组织工人严格按照三大规程作业,这个领导核心就是班组长。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时班组长有通知立即停止作业的权利,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为此,班组长不但要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能关心、团结同志,而且还要有过硬的技能、强烈的安全意识和熟练的安全生产知识。班组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带领班组全体职工为实现“安全、优质、低耗、高效益”的目标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并制定一个实现安全生产的明确的奋斗目标。

六、多渠监管、全方监控

(一)、认真组织、定期开展。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通过检查去发现问题和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揪住不放,一抓到底。

(二)、重点排查、找准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或进行专项检查,确保通过检查能真正找准问题,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走过场现象。

(三)、采取措施,及时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跟踪督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等,确保整改及时有效。

(四)、杜绝三违,严惩不怠。要从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严厉打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违纪现象,不能以仁慈心里去管理煤矿安全工作,只有从严管理才能降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落实到位、防范未然。在监督检查中要做到“六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要把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把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置于优先部署的层面来把握,扎扎实实地推进,把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细做实。二是教育培训要到位;要切实加强企业安全转岗教育、复工安全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要宣传推广先进的煤矿安全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三是责任落实要到位;要把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前到对隐患责任的追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四是制度执行要到位;要坚持每月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排查矿井安全状况,重点解决影响安全的各类隐患问题。五是隐患治理要到位;要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追究一级,以此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使安全管理的压力得到层层传递。六是现场监管要到位;要强化对生产现场的日常监察和动态监察,做到井下监察“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

七、同舟共济、齐抓共管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要将抓好安全工作的压力层层传递,使之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遵章守纪”的浓厚氛围。

领导和安全员主要监督、检查、了解生产现场和班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获取安全信息,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但是生产单位,员工多、生产面广、危险源点多,不可能派专人一直“关照”每位员工。因此说,抓好安全工作更应该靠大家,靠我们每一个员工自己。

只有依靠自己对安全学习的积极性、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才会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才会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本领,才能及时发现自己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能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那么安全生产的大好局面就会形成,“四不伤害”的贯彻才能行之有效。

八、持之以恒、严于律己

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因素,即使没有安全员在现场检查监督,也决不能有赶工图快、冒险蛮干、图省事存侥幸的心态,就需要职工有持之以恒的毅力和律己慎独的良好心态。要多做安全准备,要坚持“四不生产”原则。尤其是没有人监督时,个别人往往会放松安全弦,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敢贸然开干;其实那些安全措施不是“秀”给检查人员看的花架子,措施是用来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的一种方式;所以加强自律才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九、坚持原则、严格追究

强化责任追究。凡是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事故大小、无论事故是否造成人员伤害,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规以及企业自身制定的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撤职的要撤职、该降级的要降级、该开除的要开除、该处分的要处分、该罚款的要罚款,决不能姑息迁就,不能因责任未追究,导致责任的放松,而酿成更大事故的发生。如果一次侥幸违章行为逃避了处罚,就鼓励了冒险作业者的胆量和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要通过事故责任的追究,起到警示教育的积极作用,促使制度管理更加规范化,确保生产工作的安全性。

第6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工作态度抓起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凝聚着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于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同时,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煤炭企业业不仅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而且进行了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应该说建立了立体的安全生产防护体系。但安全生产的责任事故还是屡屡发生,究其事故原因,无一例外的是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蛮干、工作麻痹大意、心怀侥幸等。其根本是我们忽视安全生产的职工思想教育工作,没有建立起一支对待工作、特别是安全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的员工队伍。这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源头,也是安全管理的根本。正如人常说:“态度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也就是态度决定一切”。

一、态度的内涵。

态度是人们在自身道德观和价值观基础上对事物的评价和行为倾向。态度由人们对外界事物的内在感受、情感和意向三方面的构成要素。其中,态度中的任何一个表现要素的变化,都会引发另外两个要素的连锁反应,这也就是感受(道德观和价值观)、情感(即“喜欢-厌恶”、“爱-恨”等)和意向(谋虑、企图等)这三个要素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⑴、感受是指人们对事物存在的价值或必要性的认识,它包括道德观和价值观,而价值观的改变将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而道德观则能使人们不惜任何代价甚至是不惜生命来达到一些目标目的;

⑵、情感是和人的社会性需要相联系的一种较复杂而又稳定的评价和体验,它包括道德感和价值感两个方面;

⑶、意向是指人们对待或处理客观事物的活动,是人们的欲望、愿望、希望、意图等行为的反应倾向。

态度来源于人们基本的欲望、需求与信念,也是一个人道德观与价值观的客观体现。选择你所爱,爱你所选择,既然你选择了煤矿,就等于选择了要和大自然抗争,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珍爱我们的生命,更没有理由不干好我们的工作,更要时时刻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对待自己、家人、企业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神圣的工作。

二、煤矿安全责任事故心态原因分析

每翻开一个事故档案,总有一个痛苦的家庭,一份似曾相识相识的事故原因,那就是人为违章作业,其违章者工作心态概括如下。

㈠安全意识淡薄。这主要表现为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没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总是认为安全是安检员和领导的事情,安全事故不可能在自己身上发生,安全与自己无关,其不知一旦违章而发生事故,所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还可能伤害到他人或被他人伤害。这不仅给自己带来不幸,也给自己的亲人和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

㈡明知故犯,投机取巧、心存侥幸。从事故原因分析中我们经常发现,违章者很清楚自己的行为违章,认为这样做一是省事省力,二是心存侥幸,见别人这样做没有发生事故,自己也不会发生事故。殊不知60%的事故发生是人的违章行为造成,而死亡事故的发生90%则是人的违章行为造成。

㈢对安全培训认识不够重视。煤矿生产工作艰苦、环境恶劣,导致煤矿工人不能长期服务煤矿企业,人员变动频繁,这就为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严格执行带来隐患,另外,培训形式和培训手段一成不变,没有根据现阶段的人员特点制定心的培训方案,显得培训内容单调、形式落后、效果不理想。使得新员工对安全知识了解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安全事故的巨大危害,在工作中违章蛮干、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屡屡发生。

㈣安全管理者的干部作风浮飘。相当数量的煤矿干部不愿下井或下井次数少,对不断变化的井下作业环境及安全状况不甚了解。或是到井下走马观花式的过一趟,发现不了什么问题,难以准确掌握井下真实情况,更谈不上现场解决安全隐患和预防安全事故的问题。导致了事故的一次次发生的惨痛教训。

第8篇 煤矿废盲巷管理安全措施

在我地区地方小煤矿开采,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开采方面的布设不合理及不规范,给生产环节带来一些不便,存在一些隐患,比如采区及废盲巷和临时停工巷的瓦斯管理不规范等,导致会造成瓦斯事故,该措施的编制主要针对废盲巷及采空区瓦斯管理,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自建矿以来,在这方面的事故几乎被杜绝,但是在工作方面还存在更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及改进,我矿为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成立一组织机构对这方面的工作加强更好的监管和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生产安全,机构成员主要由矿领导、安全员、瓦检员、瓦斯监控员、通风管理员。

一、机构队伍

组长:杨智飞

副组长:蒋小书

成员:田稳书、李军、周兴国、尹荣江、王有德、田二位、赵有权、田小正、贺荣华、贺书富、蒋昌稳、叶长寿、尹小有、田林伟、问来稳,刘金国、田登峰、李仕文、李本青。

二、目标责任

优化通风系统,加强瓦斯治理,狠抓通风管理、严格瓦斯监控、确保生产安全。

三、责任落实及措施到位

1、盲巷及临时停工巷实行挂牌编号管理,需要启封的巷道必须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批示,批准后方可开封,开封的巷道严格执行瓦斯排放措施。

2、通风管理员,加强井下通风管理,确保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流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3、瓦检员必须熟悉井下整个采掘情况,掌握每个密闭点的工作情况和气体情况,时时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汇报。

3、临时停工巷、采空区、盲巷密闭处要求悬挂瓦斯纪录牌板及挂报警仪作业。

4、当班安全员、班井长对井下的临时停工巷、采空区、盲巷密闭处作认真检查,是否密闭不严实、有无受压情况、密闭处受压变形、发现有有毒有害气体渗透出来,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在班前会中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在井下作业时严禁用斧头、木头、铁器及其他物件敲击盲巷密闭墙,以免有毒有害气体涌出伤及到人生安全和引起瓦斯爆炸。

6、井下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对密闭的巷道进行启封。

7、临时停工巷,需要密闭的巷道,必须拆除里面的所有设施,密闭要严实,顶、底、左右帮必须陶槽,混凝土结构摸面,砖块砌碹。

8、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第9篇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考核期内由于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每死亡1人,否决矿井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第三条 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以矿为单位对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

2、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

3、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4、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年度达标,矿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公司按季度进行全面检查;已达标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并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

第10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细则总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会前书面报矿安检站,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周二安全检查及每员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第11篇 浅谈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应用

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属于煤矿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构成要素,由于煤矿机电设备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升,各种机电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传统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再满足于煤矿机电技术实际发展需求,再加之煤矿生产具备较高风险性,一旦管理环节出现任何问题,就可能会引发矿难事故。因此,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煤矿机电基本管理现状分析

就目前而言,煤矿机电在日常管理活动中还存在着如下问题:第一,机电设备本身存在着问题。煤矿生产必须要投入大量的机电设备,但是这些设备往往都具有一定的使用周期,当其逐年老化之后,必须予以进行维修。然而大多企业忽视了设备的保养与维修,或者是维修并不及时,进而由于设备问题而引发了各种风险。第二,操作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煤矿生产环节,通常需要多名操作人员同时进行作业,而其中任何一个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出现问题,或者是责任意识欠缺、操作技能不强等都会引发安全事故。同时,煤矿生产环节操作人员的工作强度较大,工作现场环境较差,工作时间相对较长,无形中增加了操作人员的疲劳程度,从而提高了风险发生概率。第三,管理制度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尽管国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大力强调煤矿安全生产,并在此基础之上制定出各种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但在其具体实践环节,许多企业却忽视了管理工作体现出的重要性,也并未将其落到实处,管理程度与成效因此而受到较大影响。

煤矿机电技术管理主要实践策略

3.1不断增强机电设备基本管理力度

首先,实行依法综合有效管理。煤矿企业通过严格执行与实践法律规范,以此方式成功解决现场实际设备管理操作问题。其次,落实监督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生产中严格落实监督监管责任,可以通过奖惩机制实现。这就要求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与惩罚机制,针对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而针对管理工作当中绩效相对突出的工作人员,则可给予相应的奖励,用以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再次,加大设备基本资金投入。对于机电设备主要维修环节与改造环节,都需相应的加大资金投入,并定期更新改造设备,使之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发展需要。最后,根据企业生产需要,推行理性开采,通过不断的推广新技术、更换新装备,以及加强管理等,增强机电设备基本管理力度,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效益。

3.2不断提升操作人员综合素质

提升操作人员综合素质,除了予以定期在岗培训之外,还可以通过适当提升其工资待遇实现。煤矿机电技术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同时其技术水平也应达到一定要求,以此作为机电技术管理实践过程当中的前提与保证。而这就需要给予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在岗培训,以培训、实践以及提高作为基本理念,制定出标准的培训计划,并定期选拔优秀人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提升其专业技能以及基本业务素质,使之能够胜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采取案例分析联系实践操作的形式,将操作人员理论知识成果转化为实践经验。煤矿企业可以给予机电人员进行现场作业技术培训,使之可以将其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从而提升其综合性素质。

为了拓展技术人员工作思路,还可邀请业内知名专家或学者前往企业进行知识宣讲,或以讲座的形式宣传基本注意事项等。通过加强与各个高校之间的协作,形成较好的人才培养氛围。除此之外,企业还应一定程度提高操作人员工资待遇,采取绩效评定方式,形成奖励机制,予以其良好的晋升空间,以此方式激发操作人员工作参与积极性,培养出更多技术骨干。

3.3真正落实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否能够真正落实,是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得以实施的基本保障与重要依据,在煤矿安全生产中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机电技术知识正处于不断丰富与完善的过程中,因而管理制度也必须适应其发展,这就必须对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及时更新,使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首先,煤矿企业要制定出技术管理针对性考核文件,并严格落实该考核文件中所规定内容,使机电技术管理操作更具规范性,从而提升整体管理质量,降低设备发生故障的概率。其次,针对机电设备相关检查制度方面,可采取上岗检查制,将煤矿机电技术管理重点定位于各关键岗点及要害场所,当岗位轮换之后,需实施全方位检查,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此外,煤矿企业还需制定严密的管理计划,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所有工序均要编写安全管理计划与具体管理流程,并指派专业管理人员对生产现场实施跟踪全程管理,而对于部分重点生产区域,还应由相关领导深入到现场进行指导与监督,确保所有的生产工序都与相关流程标准相符合,以此方式提升煤矿机电技术管理整体质量水平。

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是煤矿企业不断获取效益和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努力提高煤矿机电技术管理水平,并在煤矿安全生产实践中应用和推广,必将发挥出更大的价值和潜能。

第12篇 煤矿基层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工作是企业生产的基石,由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近几年来煤炭生产事故很多。除却历史遗留的体制上的原因外,这里论述煤矿基层管理与安全生产问题。企业是煤矿生产的操作者和执行者,因而基层工作是安全生产和管理的关键。人又是关键之关键因素。

1煤矿基层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与建议

煤矿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然而本着“实时使用并可发展”思想,着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1打造“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安全生产为基石”的企业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的基石,是企业员工内在的思想与外在的行动意识和物质统一表现。因为企业安全生产是在一定的观念指导和文化气氛下进行的。它不仅取决于企业领导及领导层的观念和作风,而且还取决于整个企业的精神面貌和文化气氛。积极向上的企业安全文化可为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健康的精神气氛。企业安全文化还具有对安全生产的起到激励、凝聚、协调和控制作用。

要想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文化建设是其重要保障。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企业领导者有效的推动,需要通过持之以恒的教育,并把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结合起来,最终使之成为企业职工的一种精神理念、一种向往与追求。当前,很多企业都把企业文化的建设当作大事来抓,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企业文化的建设中应大力构筑安全文化。

1.2建立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

有了先进的企业文化,还要学习引进先进的现代化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企业即将面临国际竞争。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主要取决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煤炭安全管理系统是煤炭工业现代化最根本的方法。它是一种重视人、激励人、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系统和动态的管理方法,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煤炭行业整体安全的最优化,即使煤炭工业在生产中达到最佳的整体安全运行效应。现代化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应该具备象动态安全评价、实现风险超前控制、超前预警体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等功能。

安全管理就是生产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标准和考核细则,继续实施安全整治。强调“风险可以防范,失误应该避免,事故能够控制”观念,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工总体工作有人负责,具体工作有章可循,结果有据可查,操作有人监督、评价和考核。确保所有工作行为事前有风险防范、操作严格操守规范、事后有持续补救措施。

推行安全生产双向监督考核制,落实安全生产的执行力。将部门领导与班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赋予班组考核部门领导的权力,从而形成部门领导与班组之间的双向监督考核体系。每月的各项安全生产分类考核中,部门领导、专工和班组长根据平时的监督结果互相评比打分,并将评比结果全部纳入月度考核。该项制度的实行,能极大的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纷纷为厂里的安全生产建言献策,收到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1.3强化素质教育与安全培训

无论多么先进的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都要靠人去操作和执行。所以管理和生产人员的素质就决定了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实际状态和水平。提高管理和生产人员的素质对安全生产尤为重要,即要不断强化和坚持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因为提高员工安全文化素质,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战略措施,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基础。工作人员长期战斗在生产第一线,了解现场生产实际,对具体落实、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才可能最为清楚、明白和彻底。所以加强职工队伍队伍素质教育与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员工自我防护能力,消除事故隐患,无疑是一项最切实有效的举措。主要工作包括:

(1)安全宣传组织工作。①突出重点,强化宣传,大力强调“本质安全、珍爱生命”的安全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教育氛围,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与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相结合,要突出“三违”和隐患的专项治理,以确保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效果;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步骤、分工,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组织上领导牵头和参与,活动中不得请假和缺席,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自上而下包括矿各级领导;行政上政工、党办、群工、财资、企管、技术中心等部门都要参与;③创新形式,确保实效,扎实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中注意宣传活动的意义、方法、目标和安全教育活动形式生动活泼、丰富多彩。

a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十二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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