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一)工程技术人员(含主任工程师、主办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及点检员)
1、对本专业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2、在设计或制订工程或工艺技术方案(包括各类技术指标、工艺运行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时, 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规程、标准,同时提出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3、严格贯彻国家的各项安全卫生法规、标准, 认真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专业技术工作与安全卫生工作同步进行。
4、到现场监督、指导专业技术工作时,必须同时监督、指导安全卫生技术工作;并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5、发生重大事故(包括设备、生产施工、人身伤亡事故)时,应主动参加调查分析、作出技术鉴定,并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主动参加本专业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 标准、措施的制订工作。
(二) 管理人员
1、对本职能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卫生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2、严格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保证职能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工作同步进行。
3、到现场检查、指导职能管理工作时, 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模范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同时检查、指导安全卫生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和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和制止。
4、当部发生事故(包括生产施工、设备、人身伤亡事故)时,应主动参加调查分析,并从职能管理的角度提出防范措施。
5、主动参加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 对职能管理范围内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