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行业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管安全的必须管生产”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行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行业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宏观控制,以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控制和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顺利进行。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②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包括安全、防尘、防毒等)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方针、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纳人企业经济承包制的考核内容和企业的升级条件,并严格执行;③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④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进、技术改造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⑤参与组织对本行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⑥对本行业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国家监察部门查处违章失职行为;⑦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行业安全管理包含着监督检查的职能。有些行业设置了安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这种行业安全检查的性质是属于按行业归口或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进行的自我监督和业务监督。它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在性质、地位和职权上都有很大不同。
第2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令〔1998〕第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 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第七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 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三章 防火检查第十一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第十四条 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 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第十七条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第十九条 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 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 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条 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 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六包。第二十一条 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 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 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2,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第二十二条 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第五章 电源管理第二十三条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第二十四条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第二十五条 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 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第二十六条 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 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 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 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 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 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第三十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第三十一条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 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护良好。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第三十五条 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 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第三十六条 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第三十七条 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第三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第三十九条 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四十条 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第四十一条 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第四十二条 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第四十三条 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第四十四条 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六条 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三)重视消防宣传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各种消防法规,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的;(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奖励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3篇 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切实加强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城市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省政府“一岗双责”规定,实施“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和减少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考核范围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部、安全部、车辆装备部、内部安全保卫部、综合行政事务部、运营线路
三、考核对象
各运管站、客管站、公交公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
四、考核内容(见附件)
五、考核目标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一岗双责”规定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规章、政策和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及时准确收集和报送工作信息或有关材料;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积极 采取对策措施,建立各类安全管理防范体系、加强危险源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按规定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5、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加强安全管理、装备等经费的投入;
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及时参与或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7、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发生事故后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并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二) 事故控制指标
1、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2、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
3、不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重特大事故;
六、考核期限
以年度为考核期限,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考核方法
(一)市客运处负责对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分半年和年度考核。采用100分制。
(二)被评为国家级、省厅级、市级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在安全活动中得奖等,酌情予以加分,加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三)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不合格论处,并按《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 奖惩措施
(一)考核等级
不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或发生市政府规定的“一票否决”的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合格:考核总分在80分至85分之间;
良好:考核总分在85分至90分之间;
优秀: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奖励条件
1、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证书;
2、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关人员或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施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规定》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对单位领导给予处分。
第4篇 集中安全管理确保电力行业高枕无忧
现代社会中,我们已经习惯了时时处处与电为伴。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没有电,整座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生产和生活将陷于瘫痪。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去年美加8·14大停电事故,事故所波及的城市,当地交通、通信和居民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仅给美国造成的损失就达40亿到60亿美元。
信息化引发电力行业安全需求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供应的有效保证是一切电子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我国电力工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电力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电力行业广域网的建设已日趋成熟。到目前为止,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基建、发电、输电、供电等各环节均有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在此基础上,电力企业更为丰富的it应用将成为必然。作为国家的资源命脉,电力系统的安全级别毫无疑问要比其他行业更高,因此,如何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焦点。
由于电力行业具有分散控制、统一联合运行、高度依赖信息化的特点,因此其安全级别甚至超过了我们最熟悉的电信行业。此外,电力系统信息化已经深入电力生产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在网络架构上的跨地区信息网开始逐步建立,许多电力企业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日渐趋高,并把信息安全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体系。由于信息共享的需要,电力企业内部网络需要24×7与网络相连接,以便于异地分支机构、合作伙伴、用户的各种访问,这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使电力企业的网络完全暴露在病毒、黑客等非法入侵的威胁之下,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企业内部人员在使用过程当中,会发生误删文件、误操作造成的系统故障甚至崩溃。因此,电力行业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同时,对信息安全管理提出了越来越专业化的需求。分析起来,电力行业的信息化安全应该在安全信息管理、身份识别管理与权限控制、自动化补丁与资产管理及防病毒及垃圾邮件这四个领域下功夫。
第5篇 行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管安全的必须管生产”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行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行业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宏观控制,以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控制和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顺利进行。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②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包括安全、防尘、防毒等)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方针、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纳人企业经济承包制的考核内容和企业的升级条件,并严格执行;③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④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进、技术改造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⑤参与组织对本行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⑥对本行业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国家监察部门查处违章失职行为;⑦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行业安全管理包含着监督检查的职能。有些行业设置了安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这种行业安全检查的性质是属于按行业归口或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进行的自我监督和业务监督。它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在性质、地位和职权上都有很大不同。
第6篇 电力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试题
电力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试题
部门 :________ 姓名:______ 分数:______
一、判断题:(对的打 (√) ,错的打(×)每题1.5分,共45分)。
1、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物的状态.人的行为和环境条件不能满足依据事故发生与预防规律的认识所制定的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就有可能发生事故。()
2、《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无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5、劳动保护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6、能自动消除危险因素,避免事故发生的装置叫保险装置。()
7、使用梯子时、应有防滑措施、踏步应牢固无裂缝。()
8、泡沫灭火器可用于电气设备火灾的灭火。()
9、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10、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伏。()
11、使用电压36v的手把灯,在作业时即可保证绝对安全。()
1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违章行为。把验电笔连接在直流电极上,发亮的一端(氖灯电极)为正极。()
13、装接地线时,应先装三相线路端,然后装接地端;拆时相反,先拆接地端,后拆三相线路端。()
14、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把安全电压理解为绝对没有危险的电压。()
15、异步电动机采用y-δ降压起动时,定子绕组先按δ联结,后改换成y联结运行。()
16、在1kv以上的电压区作业时,严禁使用5kv绝缘手套。()
17、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刀闸和采取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内,以防止突然来电。()
18、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的配电网中,允许一部分电气设备采用保住接地而另一部分电气设备采用保护接零。()
19、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属于工作接地。()
20、严禁变配电所值班人员口头约时停电、送电操作。()
21、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静电除可能给人以电击外,还可以引起爆炸。()
22、不同电压种类的插座应有明显区别。()
23、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电租时,被测设备必须停电。对于有较大电容的设备,停电后()
24、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27、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8、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29、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0、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选择题:把正确的答案写在括号里(每题2分,共50分).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自()年8月1日起在公司系统内试行。
a、2007b、2008c、2009
2、制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电力生产(),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a、劳动纪律b、设备维护c、现场管理
3、制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a、检修b、运行c、管理d、各类
4、等电位带电作业时,扣除人体短接的和零值的绝缘子片数后,220kv设备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少于()片。
a、7b、8c、9d、10
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制定的。
a、国际惯例b、电力生产的实际c、我国国情
6、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应合格、齐备。a、安全工器具b、劳动防护用品c、车辆配备
7、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并符合有关要求。a、足够b放置整齐c、合格
8、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之一:经医师鉴定,无()的病症。
a、慢性b、传染性c、妨碍工作d、严重
9、对工作人员的体格检查每()年至少一次。a、一b、二c、三
10、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之一:具备必要的()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a、计算机操作b、卫生保健c、安全生产
11、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以上者,应重新学习《安规》,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a、三个月b、半年c、一年
12、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a、防范措施b、危险点c、技术措施
13、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后才能恢复作业。
a、批准b、纠正c、许可
14、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主席于2023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起施行。
a、10月1日b、11月1日c、12月1日d、8月31日
15、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对伤员呼吸和心跳是否恢复再判定一次,每次判定时间均不得超过()。
a. 30sb. 5~10sc. 15~20sd. 15s
16、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a.三人b.两人c.四人d.一人
17、工作地点中,10kv设备带电部分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m时,设备应停电。a. 0.7b.1.0c. 0.35d. 1.5
18、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并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
a.固定b.结实牢固c.移动d.不动
19、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应会同()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a.工作班成员b.专责监护人c.工作票签发人d.工作负责人
20、在屋顶以及其他危险的()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
a.场所b.地段c.边沿d.区域
21、在使用总、分工作票时,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分别收执。。
a.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b.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
c.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当值调度d.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
22、工作监护制度规定,工作负责人在()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a.一经操作即可停电b.邻近设备已停电c.全部停电d.部分停电
23、专责监护人履行安全责任时应明确()和监护范围。
a.工作许可人b.被监护人员c.工作负责人d.工作班成员
24、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a. 1.0mb.1.5mc.2.0md.2.5m
25、在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通行或逗留。
a.前后b.附近c.下面
第7篇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海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航空运输是指以飞机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电力是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有关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特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矿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井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井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井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军工危险化学品(火化工品)单位按照0.7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业务按照1%提取;
(二)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电力企业提取标准)电力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提取标准)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条(提取必要条款)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的,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可提高标准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提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
(三)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矿井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和实施预防职业危害技术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支出。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二)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应急用品支出;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和野外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出;
(六)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七)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八)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使用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九条(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使用范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海洋、航空交通运输企业运输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购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使用范围)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电力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触电、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毒、防雷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使用范围)冶金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治理、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范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机械制造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企业使用范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和改造安全健康设备设施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费用使用的优先条款)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条(安全费用税收管理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维简费的规定)煤炭生产及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对关停并转企业安全费用的处理)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安全费用计划管理)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安全费用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最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应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税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进行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违规提取使用安全费用行为处理)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8篇 汽车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汽车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事故是从隐患、苗头到发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只要认识和掌握了他的规律,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使大事故化为小事故,小事故得到排除,把一切不安全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制度、教育等几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适应改革和发展的安全管理机构,把抓安全生产落在实处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路运输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过去单一所有制的封闭状态发展到国有、集体、个体及联户并存的格局,冲破了“系统内外”的界限,引入了多种经营和挂靠经营等。随着竞争机制的引入和经营方式的改革,使原来的安全管理在观念上和方法上都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因此,汽车运输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联系网络,特别是要配齐、配好专职和兼职的安技人员,把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管理部门,发挥管理人员的骨干作用。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1)传达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分析驾驶员的安全素质,提出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总结、评比、表彰;
(5)对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报请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监督并指导各车队、车站、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定期听取各安全领导小组的汇报,定期检查个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
(7)负责企业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2.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运输责任制的落实与否,关系到运输的安全。因此,汽车运输企业必须狠抓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并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不断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方面狠抓落实,坚决消除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违规所造成的事故,应严肃追查责任人,从严处理。
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主要包括:
(1)车队领导安全管理责任制;
(2)调度员安全管理责任制;
(3)汽车站安全管理责任制;
(4)维修厂(车间)安全质量责任制;
(5)油料、材料供应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
(6)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制;
(7)乘务员安全管理责任制;
(8)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3.抓好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
在汽车运输过程中,人和车的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源头。因此,汽车运输安全源头管理主要包括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1)注重对驾驶员的管理
a.严格审查。坚持把好五官:一是把好新驾驶员的选拔关;二是把好增加大客车执照关;三是把好新调进驾驶员的考核关;四是把好部队专业人员的审查关;五是把好非职业驾驶员的上车关。
b.安全管理人员要敢抓敢管。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该纠则纠,该罚则罚。对于超速违章、车辆带病行驶等严重违规行为酿成事故的应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触犯法律的肇事者,要坚决地绳之以法。
c.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企业应根据运输企业经营过程流动、分散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懂得交通规则,自觉维护交通秩序,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企业安全工作有可靠的保证。企业在搞好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应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措施。
d.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年检、驾驶员考核、换证及年检工作。
e.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新开辟线路的查定和驾驶员技术培训工作。
(2)注重对车辆的管理
a.企业安检部门对参加客、货运车辆,必须安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所有参营车辆严格执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制度。
b.建立车辆“维修卡”制度。对维修车辆要在“维修卡”上签字认可后才能运行。
c.加强对客、货车车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车辆带病行驶。对于支持、纵容驾驶员违章违规的有关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以保证源头管理的落实。
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办法,是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可分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行车安全检查。
(1)安全生产大检查
汽车运输企业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a.检查落实文件精神、上级指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b.检查会议记录和资料保管是否完整;
c.检查档案管理是否齐全;
d.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明显有效;
e.检查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和使用方便;
f.检查维护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g.检查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是否整齐、出入方便;
h.检查驾驶员是否遵章守纪;
i.检查站务员是否礼貌达标。
(2)行车安全检查
行车安全检查主要是车辆进入场检查、驾驶员一日三检和路检路查。在路检路查上,车队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应根据运输业务范围和各时期交通情况,季节气候,由计划地组织线路检查。检查的内容应重点放在驾驶操作和安全机件以及道路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5.搞好企业安全资料及档案的管理
资料及档案的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它对分析事故、制定措施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企业安全资料及档案的管理内容有:
(1)各种资料的管理。包括:
a.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通知和规章制度;
b.企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总结和典型经验;
c.车队预防事故、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
d.来信来访、合理化建议。
(2)各种会议记录。包括:
a.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b.安全活动日记录;
c.家属座谈会记录等。
(3)各种安全工作登记。包括:
a.路检路查情况登记;
b.安全管理信息反馈登记;
c.事故登记;
d.违章记录登记;
e.事故车辆鉴定记录等。
(4)各种报表。包括:
a.逐月事故报表;
b.逐月事故登记表;
c.安全四项指标(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表;
d.车辆、驾驶员分布情况表。
(5)档案。包括:
a.驾驶员档案;
b.机动车档案;
c.事故档案;
d.设备机具档案等。
第9篇 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范例
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工厂设置,(二)平面布置,(三)建筑标准,(四)车间环境,(五)厂内运输.
(一)工厂设置
(1)是否按工业企业卫生标准、防火标准进行设计
(2)遭受天灾(如暴风雨、落雷、地震)时采取什么措施
(3)附近有无发生火灾、爆炸、噪声、大气污染或水质污染的可能性
(4)公路铁路等交通情况,交叉路口有无专人看守
(5)发生事故时,与急救等有关单位(如汽车站、急救站、医院、消防队)的联系是否方便,效率如何
(6)工厂“三废”对周边社区的影响如何
(二)平面布置
(1)从单元装置到厂界的安全距离是否足够,重要装置是否设置了围栅
(2)装置和生产车间所占位置离开公用工程、仓库、办公室、实验室是否有隔离区或处于火源的下风位置
(3)危险车间和装置是否与控制室、变电室隔开
(4)车间的内部空间是否按下述事项进行了考虑:物质的危险性、数量、运转条件、机器安全性等。
(5)装置周围的产品与火源的距离及其影响。
(6)贮罐间距离是否符合防火规定,是否具备防溢堤和地下贮罐
(7)废弃物处理是否会散出污染物,是否在居民区的下风侧
(三)建筑标准
(1)根据建筑有关标准检查。
(2)地耐力及基础强度足够否
(3)钢结构(及耐火衬里)在火灾情况下的耐受能力如何
(4)凡是有助于火焰传播和蔓延部分,如地板和墙壁开口,通风和空调管道,电梯竖井,楼梯道路等的防火情况,凡是开孔部分,其孔口面积及个数是否限制在最少程度
(5)有爆炸危险的工艺是否采用了防爆墙,其层顶材料、防爆排气孔口是否够用
(6)出、入口和紧急通道设计数量是否够用,是否阻塞有无明显标志或警告装置
(7)为排除有毒物质和可燃物质的通风换气状况如何(包括换气风扇、通风机、空气调节气体捕集、新鲜空气人口位置、排热风用风门等)
(8)台阶、地面、梯子、通路等是否按人机工程要求设计,窗扇和窗子对道路出、人口是否会造成影响
(9)建筑物的排水情况如何
(10)各种构筑物、道路、避难通路、门等处的照明情况如何
(四)车间环境
(1)车间中有毒气体浓度是否经常检测是否超过最大允许浓度车间中是否备有淋浴、洗眼等卫生设施
(2)各种管线(蒸气、水、空气、电线)及其支架等,是否妨碍了工作地点的通路
(3)对有害气体、蒸气、粉尘和热气的通风换气情况是否良好
(4)原材料的临时堆放场所及产品和半成品的堆放是否超过了规定的要求
(5)车间通道是否畅通,避难通路是否通向安全地点
(6)对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作是否采取隔离操作隔离墙是否是加强墙壁窗户是否做得最小吱璃是否采用不碎玻璃或内嵌铁丝网,屋顶或必要地点是否准备了爆炸压力排放口
(7)进行设备维修时,是否准备了必要的地面和工作空间
(8)在容器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时,检修人员遇到危险情况是否能从出入孔逃出
(9)热辐射表面是否进行了防护
(10)传动装置是否装设了安全防护罩或其他防护措施
(11)通道和工作地点,头顶与天花板是否留有适当的空间
(12)用人力操作的阀门、开关或手柄,在操纵机器时是否安全
(13)电动升降机是否有安全钩和行程限制器,电梯是否装有内部联锁
(14)是否采用了机械代替人力搬运
(15)危险性工作场所是否保证至少有两个出口
(16)噪声大的操作是否有防止噪声措施
(17)为切断电源是否装有电源切断开关
(五)厂内运输
(1)厂内道路是否适于步行、车辆和急救时的安全移动,是否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管理
(2)厂内机动运输车辆是否有安全装置、定期检修和管理制度
(3)可燃、易燃液体罐车(包括火车、汽车)在装卸地点有无接地装置、有无安全操作空间和防上操作人员从罐车上坠落的措施
(4)厂内照明是否合理
第10篇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第二章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和培训制度
第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3.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需接受临时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3.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3.4当观察到以下症状(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3.5从业人员必须保证良好的个人卫生,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进入经营场所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二)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戴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男士禁止长发、长胡须。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三)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条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4.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4.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4.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公司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模范。
4.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为主,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
第三章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指责规定
第五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岗位责任制度:
5.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5.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生产加工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生产加工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5.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犙辖晒悍煞ü娼股鲜邢鄣氖称罚辖又ふ詹蝗钠笠挡晒菏称罚跏比险娌檠楣┗醯ノ坏摹妒称飞砜芍ぁ贰ⅰ妒称妨魍ㄐ砜芍ぁ贰ⅰ队抵凑铡泛汀都煅楹细裰ぁ返龋繁k鄢龅氖称吩诒v势谀冢⒂χㄆ诩觳椴鍪称返耐夤坌宰春捅v势冢⑾治侍饬⒓聪录芡毕蚴称钒踩芾砣嗽北ǜ妗
第四章 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第六条 为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经营合理化标准,建立完善供应商评估体系,采取日常业绩跟踪和阶段性评价的方法,将供应商分出等级,对供应商进行筛选,使优质供应商变得更优,普通供应商变为优质供应商,让供应商和我们一起成长,一起提高,提高合作紧密度,同时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七条 范围:适用于向本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及能直接影响到本公司主要原材料品质的各类供应商。
第八条 供应商考核方法
8.1供应商的考核分为以下部分:
现场考核
日常行为考核
按照上面三个部分的考核情况,定期(季度/半年/一年)由采购部牵头,品控部、物流部、财务部分别填写《供应商定期考核评分表》,采购部负责对最后的分值进行统计填入《供应商定期考核总评分表》,并按分数对供应商进行评级。
8.2具体考核流程
8.2.1现场考核
8.2.1.1对于消耗品类(餐巾纸、店标袋除外)、清洁用品类、餐具类、厨具类、电器类(电磁炉除外)、用具类产品,当每次单笔订单采购额均在5000元以下时,可不进行供应商现场考察,其他产品类别的供应商或单笔订单采购额有在5000元以上的供应商,需进行现场考察。
8.2.1.2将现场考察结果填写在《供应商现场考察记录表》上,供应商现场考察内容如下:
(a) 各项资质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b) 厂区情况:包括厂区内外部环境、厂房配置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c) 工艺流程:包括车间、仓库、检测检验室内各项设施及设备、工艺配置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d) 管理能力:公司的组织结构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e) 卫生情况:车间工人及设备的现场卫生状况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f) 品质管理:产品满足公司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的能力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g) 生产能力:生产量满足公司用量要求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h) 主要原辅料: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并且生产、品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标、行标等规定。
8.2.1.3对于在现场突击检查中发现供应商生产现场出现掺假、掺劣、勾兑过期产品等违背采购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虽然此行为没有发生,但现场有导致此行为的嫌疑事件,不管当批生产的货物是否为供应我公司的,检查人员都应该立即通知直接上级,由采购部负责人协调对此供应商停止下订单,对于供应商已确认但没有发货的订单,也要进行撤单处理,并至少要取消该供应商一个月的供货资格。
8.2.1.4对于在现场突击检查中出现问题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出具书面整改方案,方案获得品控部和采购部认可后方可重新开始订货,对于三次或连续两次在供应商现场突击检查中出现问题的供应商,则要直接取消其供应资格,并将其降为不合格供应商。
8.2.1.5相关部门共同进行供应商定期考核时,现场考核项的分值以最近的一次现场考察结果为准。
8.2.2日常行为考核
(a) 当供应商发生关于质量、交货、投诉等问题时,由订购专员将事故的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填写在《供应商违规事件备忘录》上;
(b) 订购专员每月填写《供应商月度违规事件统计表》,统计供应商当月产品质量、交货及时率、交货准确率、投诉反馈等违规情况以及品质的改善情况。
8.2.3.考核周期
8.2.3.1 供应商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四种。
8.2.3.2 对于新供应商第一年每个季度至少应考核一次。
8.2.3.3 对于连续三次评为一级、连续六次评为二级的供应商,可降低考核频率,季度降为半年,半年降为年度。
8.2.3.4 供应商评级由好变差时应通知供应商分析原因及出具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将考核周期变为季度考核。
8.2.3.5 所有供应商每年至少应考核一次。
8.3供应商评级及注意事项
8.3.1. 供应商得分及评级
8.3.1.1 若供应商在合作期间,其提供的产品引起食物中毒,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化学原料;市场抽检中发现严重不合格,且被质量技术监督局停业整顿;合作中存在欺骗、欺诈的行为;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满足任何一项,将直接取消供应商资格。
8.3.1.2 合格供应商在合作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我公司要求必须提供的各项资质若有任何一项失效,并且供应商提出不再保证其有效,则要直接取消其供应资格,并将其降为不合格供应商。
8.3.1.3 根据各部门的《供应商定期考核评分表》对供应商的打分,按照各部门的权重计算总得分。
8.3.1.4 根据供应商的得分对供应商进行分级,分级标准如下:
(a) 一级供应商:90-100分,请继续保持;
(b) 二级供应商:80-89分,正常状况,请努力;
(c) 三级供应商:70-79分,加严抽样,请改善;
(d) 四级供应商:60-70分,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督促改进;
(e) 不合格供应商:60分以下,取消供应商资格。
8.3.2注意事项
8.3.2.1 对于连续三次被评为四级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应资格。
8.3.2.2 对于连续三次评为三级以下(含三级)的供应商,应督促其进行改进,并针对对方的不良项目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改善对策。
8.3.2.3 如果在停止供货期间,供应商通过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认证,可在通过之日提出重新考核申请。
8.3.2.4 不合格供应商,有关不合格的评估记录存档,采购部作永久保存以做参考。而在下列情况下, 可按照《新供应商开发制度》对其作重新评估:
(a) 供应商已取得相关资格或认证;
(b) 供应商在管理、服务等方面发生了质变;
(c) 提供新品牌、新配方或新产地的相同产品。
第五章 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维护、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加工制作场所环境要求
9.1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9.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9.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9.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9.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9.6废弃油脂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第十条 设施、设备维护、卫生管理制度
10.1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10.2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10.3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10.4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10.5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不少于10分钟。
10.6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10.7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10.8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10.9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第六章 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第十一条 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求
11.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11.2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11.3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11.4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贮存操作规程要求
12.1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12.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12.3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一)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二)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分类摆放。
(三)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五)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烹调操作规程要求
13.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13.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烹调加工后再次销售。
13.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猪肉)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13.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13.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于90分钟内冷却至10℃以下或四小时内冷却至5℃以下后再冷藏,并加贴标签。
13.6用于烹饪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并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第十四条 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要求
14.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14.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14.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14.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14.5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14.6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14.7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14.8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14.9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14.10专间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14.11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14.12供加工用的蔬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切配间。
14.13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按下列规定进行再加热:
第十五条 备餐及供餐操作规程要求
15.1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5.1.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15.1.2饮品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14.1.3生豆浆烧煮时应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以上。
15.2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15.3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15.4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不得反复使用。
15.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15.6饮品宜现制现饮。
第十六条 油条制作操作规程要求
16.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16.2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操作:需要熟制加工的油条应当炸熟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10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10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16.3未用完的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再加热操作规程要求
17.1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17.2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17.3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17.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17.5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第十八条 包装操作规程要求
18.1包装库房做好防虫、防鼠、防蝇、防火、防潮工作,
18.2包装做好离墙、离地工作,包装物必须放置在铺垫物之一。
18.3包装专库专管,禁止与其他物品混放,防止污染。
18.4包装要分品种、分规格单独存放,标识明确,防止混用。
18.5打包产品必须是经质检部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合格产品禁止打包入库。
18.6打包人员进入打包间必须符合员工卫生制度相关要求。
18.7领取包装时,仔细仓库保管和打包班长核对领取包装品种、数量,并检查包装的完好状态,运输包装时车辆必须铺设铺垫物,防止运输过程中对包装的污染。
18.8打包落地食品(除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直接包装回机,必须当不合格品处理。
18.9产品打包时,质检员每小时抽查一次打包斤称,打包工每小时抽查一次打包斤称。
18.10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食品包装产品时应严格、认真执行工艺标准;做好设备及场地清洁;原材料和产品标识清楚;在非食品包装产品生产结束换食品级包装产品时,应严格工艺纪律,认真有效地防止交叉污染的发生。
第十九条 留样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19.1中央厨房每次出品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19.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二十条 记录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20.1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记录。
20.2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20.3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0.4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运输操作规程要求
21.1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需冷藏或热藏条件的食品时应分别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保温设施。
21.2运输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1.3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21.4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者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二条 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求
22.1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22.2餐饮器具使用前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2.3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22.4消毒后餐饮器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22.5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22.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22.7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22.8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22.9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22.10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2.11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时间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第七章 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操作规程要求
23.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23.2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应标示 “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23.3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管。
第八章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24.1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必须符合gb2760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4.3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24.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24.5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24.6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24.7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24.8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三专一管”即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24.9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24.10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
24.11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九章 食品检验制度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管理制度
25.1食品生产加工检验室应按照生产食品的检验需要配备检测设备。
25.2检验员经过培训,熟悉检验知识,掌握检验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方能上岗操作。
25.3检验室应建立检测设备台账,需检定(校准)的设备应定期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使用。
25.4检验应如实记录样品来源、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代表数量等情况。
25.5检验样品应按“待检样”、“已检样”和“留存样”分类存放,并加以标识。对已检样品应及时处理,保持检验室整洁。
25.6检验室按相关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员对检测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5.7检验室至少应配备检验员、审核员各一人,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员和审核员签字并加盖检验专用印章。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保存两年。
25.8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和成品,应单独登记造册交质量负责人处理,并进行记录。
第十章 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6.1生产部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26.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公司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公司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公司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公司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26.3相关部门拟定的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二)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三)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四)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五)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
(六)召回食品的处z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七)召回的预期效果。
26.4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部门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26.4.1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26.4.2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公司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26.5公司各部门知悉需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司统一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公司生产部开展召回工作。
26.6销售部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销售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26.7公司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26.8公司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七条 处犞
27.1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z措施。
27.2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公司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27.3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公司集中销毁处理。公司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7.4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公司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7.5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7.6公司对不安全食品处z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理。
27.7公司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z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28.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28.2公司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8.3发生食品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8.4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29.1当有消息(以电话或登门等方式)告知有顾客因吃本店食物而可能中毒时,接待人员应主动向来人/来电问清楚以下事项:
a.牳部分)顾客就消费时导致中毒的人数;
b.牳部分)顾客是吃何种食品导致中毒的;
c.牳部分)顾客是否已被送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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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犎粑幢凰椭烈皆海α⒓锤嬷慈来电必须先将该(部分)顾客立即送至就近的医院。
29.2接待人员应将上述事项及时、准确的向经理汇报,再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29.3该店负责人在获知该消息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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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对到医院处理该事件的同志到医院后,应先向医院处理该事件的医生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到病房处看望该部分顾客。
29.5当医院、卫生防疫站派人前来取留样食品进行化验时,则工作人员应立即予以配合。
29.6当经化验确认为食物中毒时,在向上级机关以电话等方式汇报后,成立应急小组积极的处理该项事件;应急小组应由经理、安全质量检查员等组成,并由经理担任组长。
29.7处理人员在处理该项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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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经理应将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结果经填写《突发事件处理报告》向本店所有员工汇报处理经过。若确定为中毒事件,则同时须以本店的名义向上级机关汇报其经过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十条 在生产部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等途径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接受有关单位检查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三章 厨房日常操作卫生制度
第三十一条 荤素原料用专用池专用清洗,注上标记。
第三十二条 切配定位专桌,生熟食品冰箱分开专用,注明标记。食品生熟用具、容器、盛器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分开专用。配菜用的工具、容器、盛器经常保持干净,用前消毒,用后洗刷。配菜时,不用腐败变质和过期的原料。每切配完一种食品,即刮去砧板上的污物,经常搓洗抹布。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待用食品洗净后放入冰箱保存。冰箱内食品分类存盘存放,不重叠,定期除霜,无异味。确实做到“三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第三十三条 墙面、排风罩、工作台、灶台、地面无积灰、无污垢、无积水。厨房抽屉内整洁无灰、无蟑螂、无鼠迹。废弃物及时倒入带盖桶内,当日清除。每班工作结束后,擦洗水斗,倒掉池中网篮内的残渣,擦洗桌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拖清地板。整理好架子、灶台,盖好辅料容器的盖子、剩余和备用食品,或放冰箱,或加笼罩盖好,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周搞一次包干区域的卫生大扫除。使用者应尊重卫生包干者的劳动,用后保持整洁(冷藏室、切配间定位放置物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充分加热,防止内生外熟。隔顿隔夜食品回烧后供应。每班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清扫洗刷干净。
第三十五条 烹调卫生制度
1、注意食品新鲜,变质食品不蒸,不下锅,不烘烤。
2、烧煮食品充分加热,烧熟烧透,不外熟里生。
3、隔顿、隔夜、回收熟食回锅烧透供应。
4、不用未经消毒的容器盛熟食,不用抹布抹盆。
5、工作结束,调料容器加盖,灶上灶下冲洗清扫干净。
第三十六条 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食品应分类保存,半成品与原料存放,生熟严格分开。
2、冰箱或冷库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使其无异味、臭味。
3、食品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变质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库或冰箱内,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存放,私人物品不准放入冰箱或冷库。
第三十七条 食品挑洗加工卫生制度
1、蔬菜按一挑、二洗、三切的顺序加工。
2、清洗加工过的蔬菜做到无泥沙、无杂草。
3、肉类食品、自加工时注意检查质量,腐败变质食品不加工。
4、肉类加工后无血、无毛、无污物。
5、宰杀家禽放血完全,除净毛和内脏,病、死家禽不宰杀、不加工。
6、工具、容器冲洗干净,荤素分开使用。
7、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第三十八条 切配间卫生制度
1、专间工作人员上岗更衣戴工作帽后进入,不得留长指甲和戴首饰。整个凉菜间除工作必需之器皿工具外,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用品。各种蔬菜洗净入内,并且必须与熟菜分砧切配。
2、每天上班后清理冰箱一次,隔夜食品如需再次使用,应做再次烧熟处理;砧板、刀具用消毒液浸泡,工作人员双手也必须进行消毒,地面用消毒溶液拖洗。
3、供应过后,各种熟食加盖加罩,放入冰箱,案板全部洗刷擦干,犝璋逑淳还胃地面冲洗并刮净。
4、切配间的各种用具必须单独使用,防止交叉感染,凡是熟食改刀匀在切配间内进行;切配间的刀、抹布不得在切配间以外的地方使用。
5、晚上下班前,各种卫生工作全部按规定完成后关闭窗和日光灯,此时各种人员均不再进入切配间。
第三十九条 面点间卫生制度
1、面点间每天须更衣戴工作帽后方可进入,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进行操作,不得留长指甲。
2、面点间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各种无关物品不得进入面点间,各种工具用后随时洗净,冰箱每天清理一次,地面每天随时拖洗,和面机每天放水清洗。保持发酵箱及托盘整洁,各种模具用后洗净擦干,按类归放,防止锈蚀。
3、油条用料保持新鲜,各种添加剂必须按规定使用。各种半成品制作后应分别加罩进入冰箱,防止脱水干裂变质。
4、每天工作过后,各种用具全部清洗干净,抹布洗净晾干,案板光洁无垢,工具摆放有序地面洁净无灰。
第十四章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目的: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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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起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4.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4.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44.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4.4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4.4.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4.4.2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4.4.3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4.4.4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44.5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4.5.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4.5.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4.5.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4.5.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44.5.5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4.5.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44.5.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4.5.8提交自查报告。
44.6纠正措施
44.6.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6.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6.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6.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44.6.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44.6.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44.6.7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此规定由食品技术人员修订,食品安全人员修订整理,解释权最终归公司品控部所有,其他制度若与其相违背的,以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修订本制度。
第11篇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违规处罚】纺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作业审批擅自进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采取监护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纺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方责任】纺织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纺织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关闭取缔】纺织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2篇 石油建筑行业的安全事故管理
针对目前石油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的因果关系,在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从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方面制订预防高空坠落事故的措施。
1、安全管理机构应健全
目前的石油建设施工企业,一般都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但较普遍地存在两方面现象:一是层次不全,人数不足,专职人员较少;二是只有形式,没有落实。
为此,建议对不同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和不同规模的工地,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及专(兼)职人员比例,以确保安全管理机构的健全和力量的充实。在安全管理班子内必须落实专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人员,使其做到分工明确,管理专门化。
2、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
(1)明确总分包对安全生产的职责
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还没有真正认清总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含义。而且由于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即与分包队伍签订一份安全生产协议书,一旦分包队伍发生事故,就以此推脱责任。
因此,应明确总分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及总分包的关系,并制定具体的职责事项及检查标准,使安全职责有可操作性,使检查有量化指标。
总包的安全职责:
对分包队伍的资质的实质性审查及对分包工人的技术与安全常识考核。在选择分包队伍时应严格把关,在进场施工后应随时审查,避免“层层转包”及“挂靠”现象的出现。同时应做好对工人的技术、安全考核工作。
① 切实控制人员素质达到上岗要求;
② 负责组织新老工人学习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③ 负责编制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④ 负责对上级部门提出的防范措施进行实施。
(2)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由于工地生产任务紧,工地条件限制,在工地上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会有一些实际困难。建议各施工单位在开办各种技术培训班时,设立一个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并把防高处坠落作为一个必须的内容,对组织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员、从事后险性较大的工种工人进行相对集中的技术、安全教育。
(3)贯彻执行规章制度
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方面主要是贯彻执行不力。在防治高处坠落事故方面,需要加强的主要是:
① 对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材料的进场验收,周转使用的复验;
② 对一些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环节,设专人随时检查验收;
③ 加强防坠落设施使用过程中的检查。应规定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杜绝由于这些设施的变化而形成事故隐患。
3、关于加强“安全监理”的建议
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均以质量监理为主,也有个别的同时对进度与投资进行监理,对于安全监理都是附带的。实际工程监理中没有对安全监理给予足够的重视。
如果能把安全监理与质量监理完全平等对待,在监理中配备相应的人员,形成完善的安全监理制度,建立系统的资料档案等,形成一个闭环管理,就可以促使工地将安全工作做得更细致,更深入、更经常,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13篇 浅谈建筑基础行业安全管理与体制
【摘要】:本文主要是介绍我国建筑行业基础部分存在的安全管理的问题,以及不成熟的安全管理体制。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体制
近几年来由于城市建设的规模不断的扩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断的增多,施工的难度也随之增长,由于基础建设施工工艺的不断改变和技术不断的革新,基础施工项目已经由以往单一的桩基施工逐渐的向深基坑工程全面发展,因此与之相对应的施工安全事故也在不断的攀升,基础行业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但是造成这些安全事故的本质问题出在哪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以及体制如何管控和实施的呢?
一、 基础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管理人员思想上不重视安全生产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但是很多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安全生产这方面思想上没有足够的重视,有些企业老板为了谋取一些迎头小利,不惜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去做赌注,完全是要钱不要命,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以为对市场已经适应,总认为不会发生事故,存在侥幸心里。再加上地方监管部门检查力度不够,说是来检查,其实也就是走走过场,更加让这些企业肆无忌惮。所谓上行下效,上面领导都不重视,何况下面施工管理人员呢?
2、 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弱,执行力度不够,没有责任意识
首先作为一个项目管理人员我们应该具备一定的管理力和较高的文化素养,这样才能更好的去管理、领导别人。可是从我们基础行业的历年的发展格局来看,我发现好多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可以说专业能力是较高的,但是对如何管理现场和认真的执行上级下发的各项制度等都普遍的缺少认识和一定的经验。基础工程工期短,一般活比较多,人手有时不够,往往有的人一毕业就被分配到施工现场,独自管理一个小工程,但是出入职场的人,经验缺乏,遇到点小问题、麻烦或者被下面分包队伍一糊弄,就会拿不定主意,又怕上级领导批评,就由着别人来做或者裁定,如果出事,不但给公司带来损失也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还有的就像新工人进场要进行三级教育,上岗前要培训,机械进场要及时的检测,有的人就是不惯彻、执行,以为这能有什么事,就算出事也和我没有关系,公司安排你在这个岗位就是要你履行你的职责,你就要对别人以及公司负责。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事事难料!现如今基础建设已经在迅速的发展,施工难度也不断的增大,安全问题也随之增长,把自己该做的,该执行的事情做好,才能尽可能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施工劳动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低,安全意识淡薄,老龄化
基础行业施工大多数靠的是机械设备和专业施工人员,但是从绝大多数现场施工的人员可以看出,在现场施工的大多数都是40几岁左右的甚至有的更大,好多都是小学文化,有的连小学都没有上过,整体趋于老龄化,有些分包商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甚至雇佣临时工来现场施工,对于现场管理者来说无疑增加难度。现场作业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也应该是企业在今后发展要面临的一大难题。基础建设现在不仅仅是地面施工,已经开始往地下空间发展,就是所谓的深基坑工程,像支撑体系,一道、两道,甚至更多,这对于管理者来说就是一种考验,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是无法挽回的。深基坑工程重点是在土石方开挖阶段,由于施工环境的不同,加上大量的机械交替的运作,施工区域相对比较集中,没有合理安排就有可能受伤,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这都是我们不想看到的结果。因此对于施工队伍要逐个交底、教育,让他们知道安全到底是有多么的重要。不论你是施工队伍领导还是现场管理人员都应该遵守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4、 安全防护设施投入不足,劳保用品发放不到位
我国《劳动保护法》明确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必须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劳保用品,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比如桩基础施工中制作钢筋笼的电焊工,必须佩戴防眩眼镜和绝缘胶鞋,如果没有的话势必会对制作者造成生命伤害。像夏天一些防暑降温的东西必须发放到每个作业人员手中,一旦中暑就会发生安全事故,何况是深基坑工程。二是在基础设施施工的过程中防护设施的投入不足,现场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语等也是会带来安全隐患的。比如桩基灌注桩施工,没有自然条件的必须要在现场挖泥浆池来施工,池子是挖好了,可是周围不采用钢管或者其他的来围护,这就是间接的带来了安全隐患。万一晚上照明情况不好的话就会有人陷入其中,后果不堪设想。再例如基础深基坑工程,基坑开挖后基坑长时间的处于暴露状态,邻边如果不及时的采取防护措施必定会导致边坡变形,从而引发塌方,这是无法想象的后果。
二、基础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机制的设置和实施
1、 安全管理体系还不成熟,分工不明确,人员配备不足
基础工程施工周期短,在工作量小的情况下人员的配备是可想而知的,项目上虽然建立了一套安全管理体系,但就人员的配备来看是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有好些个压根不是这边施工现场人员,只是用来应付检查之类的。有的岗位根本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哪边需要了就先去哪边应急。像有些工程小的就放置1-2人在现场负责施工,都是一人身兼多个岗位,这就会大大的降低了工作的效率和责任意识。本来可以专一的负责某项工作,现在哪哪都要去沟通、解决,精力不够,好多安全或者质量就会疏于管理,这无疑是给工程埋下了安全隐患的种子,不出事还好,万一出事岂不是造成人财两空的不堪格局。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在不断的发展,技术不断的创新,施工工艺不断的改善,好多岗位已经被取代,这使得原本空缺的人员更加的捕风捉影。
2、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实施力度不够
每行每业都有它特定的管理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也是每个行业能生存至今的重要准则。同样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也不例外。企业也会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管理员工,但是如果制度不完善的话就会使得部分人员思想意识淡化、胡作非为。你就比如新工人进场要进行三级教育、上岗要岗前培训等,这些都是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的工作,如果没有强制的去执行的话,势必会给工程建设带来安全隐患。基础施工工期短,有时候一旦进度跟不上,往往就会忽略这些小的细节,也是给安全隐患埋下伏笔。所以一旦制度制定了就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实施,例如基坑施工机械种类繁多,无有效保养,操作人员与证件对不上,机械没有合格证,没有进行检测,那就不能让它进行施工,无证上岗万一出事谁负责呢?机械万一不能不合格就使用,出现事故谁又该为之买单呢?虽然基础施工周期短,但我们制定的制度还是要不折不扣的遵守的啊,而且还是要坚决的执行实施,才能尽可能的减少事故的发生。纵观历年来的事故来看,事故发生的频率还是在不断的上升,谁敢说我们没有制定各项制度,但是我们是如何实施、执行的呢?或者说每年发生的安全事故数据应该是最好的回答吧!
总之基础建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何将基础建设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如何将安全管理工作抓到细节,如何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这应该是今后我们该考虑的,如何在基础行业走的更远、更好的发展,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我们应该时刻反思着,还是那句话:“安全无小事,事事扣人心”。
编制人:唐国成、孙修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第14篇 电力行业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的探索与实践
1 概述
“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是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通过推行“手指口述”——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的工作方式,能够促使员工深思牢记安全操作过程及作业要领,是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确认,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模式。
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煤泥、煤矸石综合利用发供电企业,成立于2002年5月。下辖六座总装容量144mw的热电厂,以及44条110kv、35kv、6kv高压线路、3座35kv变电所、1座6kv开关站,担负兖州矿区供电、供热任务,拥有输电线路维护、热工仪表检测、电气试验、汽轮发电机组大修等装备设施和专业队伍,年发电10亿度、供热97万蒸吨。自2006年开始研究并探索“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在发供电行业中的创新性应用,取得良好效果。
2 “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的起源
“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源自于日本的“零事故战役”。日本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工作现场的死亡人数也曾逐年增加。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历了一个事故高发期,特别是1963年三池煤矿煤尘爆炸事故,导致458名矿工死亡;1965年山野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导致237名矿工死亡。为了有效遏制这种局面,日本自1973年起开始推行“零事故战役”——旨在解决工作现场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确保工人身心健康,实现工作现场“零事故”和“零职业病”的战役,其实施方法就是“手指口述”法,通过30余年的努力,全国百万人工伤事故率降到2005年的7。
“零事故战役”由3个基本单元构成:其一是基本目标,就是“尊重人的生命”,即作为每个个体,无高低贵贱之分,其生命都是无可替代的,都不应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其二是“零事故战役”实施的方法,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预防和培训”及“手指口述”法(它是一种手指目标物并出声确认的方法),参加人员包括企业的工人、管理人员等各阶层,通过对工作场所风险的预先识别和确定控制措施,达到健康和安全的预期;其三为执行环节,通过全员参与,建立积极、主动、和谐的工作环境;通过危害辨识、预防和培训等方法的日常应用,使安全预防意识深入人心,在具体工作中实施并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最终使企业达到安全、质量和产量完美而和谐的统一。
3 国内“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的应用情况
“十五”期间,我国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改革调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确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出台一系列经济政策,加大安全投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个综合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规划指标首度出现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家统计局在《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也首次将上述两个综合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两个专项指标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 这些标志着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这一理念的变化,“安全发展”概念首度出现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重要文件里。
尽管如此,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计表明: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717938起,死亡127089人。2001~2005年,全国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15起、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117起。2005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134起,其中煤矿58起,发生了百人以上的矿难4起。
作为高危行业之一的中国煤炭生产企业,近年来重大事故频发,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数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混乱造成的。随着国家和地方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加强,以及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目前国内一些大中型国有煤炭生产企业自动自发地从生产矿井开始推行“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并在国有煤炭生产企业呈现逐渐推广和从矿井延伸到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趋势。
煤炭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未见相关文献报道。
4 电力行业开展“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的必要性
中国目前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日本很相似,只要很好地借鉴世界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中国目前的安全管理状况将在短时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现代安全管理理论,所有事故的直接原因都可以归纳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享有“全球最安全公司之一”美誉的美国杜邦公司是当今西方世界200家大型化工公司中的第一大公司,其业务遍布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00多家子公司、联合公司,雇员约有20万人,产品超过2000种,年销售总额超过270亿美元。该公司保存着自1911年以来的所有安全操作记录,通过对可记录的损工事件的原因分析和统计得出:96%以上的事故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 如不用劳保用品、不当反映、所处位置危险、使用不当工具、工作场所杂乱无章等。这些原因均是人的行为,不是技术因素。
电力行业发生的事故绝大多数也是因为人的误操作和现场安全措施未落实造成的。既然如此,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和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确认工作至关重要。电力行业开展“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有无必要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电力行业电气操作一直严格执行“唱票监护复诵”制度,单人操作也要高声唱票复诵。操作过程中按照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一步操作前先进行确认、操作后再检查确认无误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而且电业安全规程明确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实际上,“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与电力行业电气操作一贯倡导的“唱票监护复诵”制度一脉相承。如何将“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用于电力行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值得我们探索。
5 电力行业实施“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的探索
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实事求是、科学管理、力戒形式、确保实效”的原则,力求“简化、简洁、准确”。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次要”的顺序,采用“先试点运行,再总结、完善、推行”的方法,对岗位、设备、设施、工艺程序及作业现场等逐步实行安全确认管理。结合电力行业“两票三制”管理制度,华聚能源在全公司范围内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中推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岗位工作交接班、巡回检查、倒运系统操作、系统设备的正常起停机操作、操作作业和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卡、安全评估卡实施“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具体做法如下:
5.1 加强组织,强化领导
华聚能源成立以总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总部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工作,由公司安监部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企管、党群部门具体负责推行工作。公司领导及各部门按照安全包保督察分工,对安全生产包保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导。下属生产经营单位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结合各自的安全生产实际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
5.2 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公司各级党群部门,利用各类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推广“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营造浓厚的推进氛围。既要积极推行,又要保证现场安全生产,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使“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尽快融入到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实现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
5.3 选点试行,总结经验
华聚能源公司选择下属东滩电厂、输配电分公司的变电所为试点,先行一步推行“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结合电厂、变电所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意见,明确推行范围、执行标准。电厂实施过程中,在发电车间电气专业运行岗位首先试行,总结完善后推行到各生产检修岗位。东滩电厂、输配电分公司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切实可行的“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的规范标准。并将规范标准的具体内容,纳入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演练,做到口述准确、动作规范。同时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5.4 现场推进,全面推广
在东滩电厂、输配电分公司取得实际经验后,公司及时组织召开 “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现场推进会,组织现场观摩、播放示范录像、介绍典型经验、查找工作不足、改进提高水平。同时整理材料,形成汇编,发放各单位借鉴参考,在全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及生产作业岗位全面推行“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
6 结语
如何结合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探索开展“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山东华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半年多的前期调研和研究,经过半年多的运行实践表明:电力行业实施“手指口述”安全管理确认法,在电力生产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对设备、设施、工艺程序及岗位、作业环境等逐步实行安全确认管理,对于规范人的安全行为,防止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现场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杜绝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惯”,更好地促进电力安全生产、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深化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防范事故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和示范意义。
第15篇 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概论
冶金行业安全管理的发展演变
冶金行业是指以钢铁为主的金属加工制造业。目前,我国冶金行业年产钢3亿吨、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4300多家,从业人员有260多万人。上个世纪50年代,冶金工业部根据有关规定从上而下建立了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并建立了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982年,冶金工业部安全技术监察局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合并成立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1993年,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撤销,设立了归属于冶金部生产协调司的安全监督办公室;1998年,中央政府撤消冶金工业部,各级政府冶金行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2001年,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撤销,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天的总局),由该局的监管一司负责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目前,我国各冶金企业大多设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主要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以鞍钢为代表的一部分企业,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划归企管部,下设生产运行协调处;一种是以宝钢为代表的多数企业,将安全管理机构升格为集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集团安全监督管理,其下属的子公司还设有安全处或安环处直接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冶金行业安全管理的主要特点
冶金行业的安全管理具有很多自身的特点:一是涉及产业面广。冶金行业涉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动力、机械加工、汽铁运输等众多环节,安全管理的面较大;二是生产工艺复杂。冶金工艺过程既有高温、高压、高粉尘的危害,又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和冒顶、垮塌、透水、坠落、挤压等危害。特别是冶金生产中的高温液体运输、机炉的炉体爆炸、介质中毒窒息等危害性较大;三是设备门类众多。冶金行业生产需要特有的高炉、转炉、电炉、各类浇注设备、各类轧制设备、起重机械等,还需要机械加工、重物运输、基建作业所必须的各类机械。因其受设计、施工、维检等方面主客观因素影响,冶金设备存在各种危险;四是约束条件较多。冶金生产的主体生产设备及辅助系统受自然条件等约束较大,例如地震灾害可以造成钢铁企业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等。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对钢铁需求的强劲拉动,促使冶金行业超常规发展。1996年我国首次突破年产钢1亿吨,以后连续保持了世界第一产钢大国的地位。2005年预计我国钢产量达到3亿多吨,我国的钢产量9年增加了2亿吨。加之近年来冶金行业安全管理体制几经演变,使得冶金行业安全管理存在一些显见和潜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设计能力生产突出。由于经济高速发展,钢材市场供不应求,不少冶金企业为更多的获的经济效益,在生产场地、工业布局受限的情况下扩大生产规模,采取喷煤、富氧、提高风温等强化冶炼的工艺技术措施,超设计能力生产。以炼铁为例,地方冶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其高炉利用系数超设计能力高达50%~100%,严重超能力生产使高炉的职业危害隐患突显。
二是安全监控防护设施缺少。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对部分省市冶金企业督查情况表明,有的企业无视冶金安全,对在线主体生产设备仓促建设投产,对产用煤气等介质、压力容器、炉壁水温等参数,没有安装必要的监控报警与防护设施,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将导致员工重大伤亡。
三是企业“三同时”管理弱化。我国部分冶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新建高炉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甚至存在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及无竣工验收等问题。
四是民营企业问题严重。多数民营企业安全管理十分脆弱,加之近年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很多问题。
五是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我国冶金行业状况是老企业安全欠账较多,新建的大部分民营企业又受资金与技术的限制,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的有效投入。
六是地方政府安全监督有待加强。由于政府冶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冶金行业安全监管一时难以适应。同时,现行法规存在的缺陷使职业卫生管理等职能分散,以及安全科研机构及中介机构作为政府技术支撑作用发挥不够,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缺乏冶金行业安全的监管方法,造成“大的安全问题无力发现,小的安全问题视而不见”的监督管理疲软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