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压力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
3. 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 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6. 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7.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8.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9. 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第2篇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
压力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
3.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6.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7.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8.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9.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第3篇 火电厂压力管道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作用。本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检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4篇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压力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
3. 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 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6. 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7.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8.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9. 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第5篇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体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建立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注册登记工作;
四、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验工作;
五、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六、对事故隐患及时措施进行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质监部门;
七、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腐蚀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八、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九、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