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监督和协调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工作。
(3)负责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4)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执行情况。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7)负责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负责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第2篇 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等安全管理规定
1.设计和制造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2.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
3.使用与管理
(1)注册登记制度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性能,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
(4)报废制度
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5)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3篇 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检定,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3、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的工作布置。
4、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5、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6、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第4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公司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管理。
3、职责
3.1机械动力处是公司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3.2机械动力处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及定期检验。
3.3技术安全处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3.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特种设备的使用、日常维修和保养,明确设备负责人。
4、工作程序
4.1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包括:各种起重机械设备、各种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4.2特种设备的采购
4.2.1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技术部门确定技术规格,交主管副总师会签,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2.2企业规划处依据批准的申请报告下达令号。
4.2.3机械动力处进行比价采购或组织进行招标。
4.3特种设备的验收
4.3.1机械动力处及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以及补充文件对到厂设备进行开箱验收。
4.3.2按照合同约定由设备安装单位或机械动力处向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报验。
4.3.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后方可使用。
4.4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4.4.1机械动力处对购置的特种设备按照公司《固定资产转固管理办法》办理转固手续,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4.4.2机械动力处建立特种设备档案,档案包括《装箱单》、《合格证》、《技术状况鉴定卡》、《验收报告》等。
4.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
4.4.4机械动力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技术状况及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在检验周期内正常使用。
4.4.5技术安全处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5特种设备的维护及保养
4.5.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每年初制定《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报机械动力处审核。
4.5.2各使用单位按照机械动力处下发的《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日常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5.3机械动力处按照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对特种设备的《设备一、二级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5.4特种设备的大修理按照公司《设备大修(项修)及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4.6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机械动力处按照兴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计划,配合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司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4.7特种设备的事故处理
按照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4.8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
4.8.1特种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械动力处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备案。
4.8.2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按公司《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报废设备的处理;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报废设备同时应按《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设备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
《设备大修(项修)及验收管理办法》
《设备操作规程》
6、记录
《设备管理台帐》
《设备档案》
《设备管理奖罚通知单》
第5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人代表职责
主要职责:
1、对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
2、熟悉相关特种设备的国家法律、法规。
3、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和方针;
4、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确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能分配;
6、主持应急反应行动,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管理技能,包括应急应变能力;
7、法人代表出差在外因事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安全生产负责人替代。
第6篇 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已失效的设备不得使用。
2、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3、任何人严禁拆除特种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联锁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参数调整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4、处在运转中的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特种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使用。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由专人操作特种设备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设备交给非本设备指定人员操作。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和靠近作业区。
7、设备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带安全带,不得穿硬鞋底和拖鞋。严禁从高空处往下投掷物件。
8、特种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0、当使用特种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1、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7篇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1998年6月24日),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调整”“划入的职能”中,明确包括“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由于“三定”方案文件不可能在技术细节上至善至全,因此在对“特种设备”的具体理解上产生了异议。为统一认识,我们从法规依据和实际工作的历史沿革出发,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特种设备的定义
世界各国政府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保问题都高度重视,并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各种强制措施予以管理。
特种设备就是与人身、财产安全,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承压和载人设备的总称,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承压的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载人设备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另有防爆电气(器)等。
特例:
(1)医和氧舱,既承压又载人。
(2)防爆电气(器),一般既不承压又不载人,为什么也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因为它用于易燃、易爆的场所,其质量和可靠性与安全极为密切,如出现问题会引起爆炸或火灾,国内和国外认识相同,沿袭下来也视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
(3)核设备、汽车、火车、船舶等也载人,均与安全极为密切,均视为特种设备,我国和国外也一样,因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所以不再由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重复管理,但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方法与其他特种设备是一致的,而且工作上是相互沟通的。
2原劳动部相关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对六类特种设备实施监管的根据
(1)国务院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注意,顿号和“等”字的使用很准确。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已有44年的历史,国务院1982年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工作无交叉,无争议。
(3)压力管道,“三定”规定文件前述那段文字中未提,但在“三定”规定文件“内设机构”“锅炉压力容顺安全监察局”的具体职责中有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原则规定。
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1996年4月24日)关于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规定的很明确。“原由劳动部承担”的,现在应划转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4)经原国务院法制局(现法制办)认可,由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4年12月26日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查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职责。
(5)六类特种设备的部门规章
①电梯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劳安字[1992]13号,1992年12月24日)
②起重机械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1991年3月21日)
③厂内机动车辆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④客运架空索道劳动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11号,1991年4月16日)
⑤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
1999年2月4日,吴邦国副总理在《国内动态清样》第422期“黑龙江大型游乐设施隐患严重”一文上批示:“请凤山同志阅,要下决心清除游乐设施的隐患,支持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这涉及群众,尤其是儿童的生命安全”。由此可知国务院领导很清楚,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监管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的职责。
⑥防爆电气(器)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矿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工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1987年12月16日)
第8篇 特种设备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总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总则
一、管理标准化目的:
建立管理有序、职责清晰、体系成熟、循环完善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确保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作。
二、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特种设备
三、管理标准化要求:
1、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组织架构
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架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等。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责任体系
明确部门及机构职责,明确人员及岗位职责,签订责任文书,建立安全责任调查及追究机制等。
3、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制度
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单位管理制度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各种记录,进行风险评价等。
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持续改进机制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自我评价,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标准化评价,根据评价之结果进行安全管理标准化的改进等。
5、其它要求
第9篇 某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电梯、公司内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安装、修理和使用起重机械、电梯、公司内机动车辆设备、压力容器的部门。
3.起重机械、电梯的安装、维修和验收
3.1所有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安全保卫审核。
3.2承担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3.2.1安装和维修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安装和维修资格。
3.2.2负责安装、维修的技术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劳动部门下发的特种操作证的人员来施行。
3.2.3具有完善的设备安装、维修用工具和检测手段
3.2.4制定有关保证设备安装、维修质量的检验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3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安装必须具有完整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包括:
3.3.1土建布置图
3.3.2产品合格证(包括电动机、限速器和控制屏等主要部件的检验合格证)
3.3.3电气原理图
3.3.4电气原理说明书
3.3.5电气调度说明书
3.3.6安装图册
3.3.7安装工艺说明书
3.3.8使用维护说明书
3.3.9装箱目录和装箱单
3.3.10产品保修单
3.4起重机械、电梯设备修理的各项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3.5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安装和修理竣工时,必须经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6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安装和修理竣工验收项目各项技术标准、程序和手续,按郴州市技术监督局相关的安全技术监察检验报告进行,起重机械、电梯设备的验收由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主持。
4.起重机械、电梯维修技工、操作工的岗位要求
4.1身体健康检查合格。
4.2须经起重机械、电梯维修和操作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后,才能持证上岗。
4.3操作证和维修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培训。
5.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安全管理和运行
5.1使用起重机械、电梯设备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资料。
5.2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应按照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制造提供的《起重机械、电梯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正确使用。
5.3起重机械、电梯设备的大、中、小修,应按照《起重机械、电梯设备运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维护保养及交接班制度》等认真贯彻执行。
5.4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
5.4.1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
5.4.1.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起重机主要部件以及各安全装置进行仔细检查,每日第一次抓运负载时,应先将重物吊在1米左右,再下降,观其制动情况,当确认安全可靠,再投入正常运行。
5.4.1.2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开动时,抓斗在起抓时,运行线路有人时,必须发出警告信号。
5.4.1.3除停车检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桥架或轨道上行走。
5.4.1.4起重机需靠边时,驾驶员操作必须以最缓慢的速度进行,在开动起重机时,禁止3个动作同时进行。
5.4.1.5在驾驶起重机时,控制器应遂步开动,不可将控制器手柄从一个极端推到另一个极端,应把控制器从一个极端转到零再转到另一个极端。
5.4.1.6驾驶员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在驾驶室内不准吃东西、吸烟、看书报杂志和闲谈、不准睡觉,严禁酒后开车。
5.4.2手动葫芦起重机的安全操作
5.4.2.1悬挂葫芦的结构必须牢固可靠,工作时葫芦的挂钩、销子、链条、刹车等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5.4.2.2起吊时不准超负荷使用。
5.4.2.3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靠近被吊的物件。
5.4.2.4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索具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5.4.2.5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分配要合理,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5.4.2.6放下物件时,必须动作缓慢,不准自由落下。
5.4.2.7手动葫芦必须明确指定维护保管人。
5.5电梯的安全管理
5.5.1坚持日常检修制度
5.5.1.1电梯维修人员每天应对所有电梯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出来的故障,能及时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有关部门,等故障处理完以后,才能运行电梯。电梯维修工每天巡检内容如下:
5.5.1.1.1机房内的卫生环境是否良好。
5.5.1.1.2控制屏内各电气部件是否有异常,变压器是否过热,电压是否正常。
5.5.1.1.3曳引机运行是否平稳无撞击及振动声,曳引轮是否有落槽现象。齿轮箱的油位置是否正常。
5.5.1.1.4曳引电动机的运转是否有异常声音,温度是否偏高,风冷是否良好。
5.5.1.1.5制动器是否动作灵活可靠,制动闸瓦和制动轮表面是否有油污,有无檫皮现象,制动时有无跳动和噪声。
5.5.1.1.6限速器的夹钳口处有无异物,旋转是否良好。
5.5.1.1.7钢丝绳磨损是否符合要求。
5.5.1.2电梯操作人员每天开梯前,应进行以下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机,报告维修人员,等故障处理完后,才能正常运行电梯。
5.5.1.2.1检查轿箱内的卫生照明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杂物。
5.5.1.2.2检查开关门是否正常。
5.5.1.2.3地坎内是否有异物,门机运转是否异常。
5.5.1.2.4检查安全触板是否可靠。
5.5.1.2.5检查运行当中有无异常声音或抖动现象。
5.5.1.2.6检查大厅内是否有杂物影响出入电梯,层楼显示灯是否完好,基站锁有无损坏。
5.5.2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5.5.2.1电梯应由专人负责维修保养,经常检查各工作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现象应暂停使用,待修复后方可使用。
5.5.2.2根据使用单位的具体情况,电梯机房内或附近,设置维修人员值班室,并应有电话和卫生设施,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值班维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时刻注意电压的波动和变化,一旦电梯发生故障,做到随喊随到,及时排除,使故障停车时间减少到最少。
5.5.2.3每天对设备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使机械、电器保持清洁,特别是各继电器的接点保持灵敏,接触良好可靠。
5.5.2.4每周对电梯的主要安全设施和电器控制部分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层的厅门要严格检查,在厅门则边决不允许有扒开厅门的可能,否则予以修复。
5.5.2.5每三个月对电梯的所有机械、电器等传动控制与安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进行必须要的调整、维修和加润滑油。检查范围包括机房、井道和底坑。
5.5.2.6每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查所有机械、电器安全设施的工作情况,修复、更换磨损严重的零部件。
5.5.2.7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可在三至五年内对电梯进行一次大修。包括各活动部位的轴承拆洗、加润滑油,调整蜗轮减速机的油箱清洗更换新油等。
5.5.2.8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做到随时检查及时修理,对在电梯进行检查和修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作详细的记录,以便系统考核各部件的故障情况。
5.5.2.9如电梯长时间不用,没有维修人员值班时,必须拉掉电源开关。
5.5.2.10平动盘车时用的松闸帮手,应悬挂在面房内醒目、方便取拿的地方。
5.5.3电梯维护与检修注意事项。
5.5.3.1电梯处于检修状态时,不允许乘客和载货,大厅入口处应有“检修停用”警示。
5.5.3.2在轿顶检修时,应将轿顶检修开处于“检修”位置,或将轿顶检修箱的急停开关断开,并合上照明开关。
5.5.3.3在机房检修更换零部件时,应将开关电源处于断开位置 。
5.5.3.4在底坑检修时,应将底坑急停开关断开,并合上照明开关。
5.5.3.5维修时严禁将安全回路、门锁回路短接走快车。
5.5.3.6用手动盘车时,应将电源断开。
5.5.3.7维修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重复口令”。
5.5.3.8维修时,主修与助修协调进行。
5.5.3.9工作中,如需电梯司机配合进行,司机应注意力集中,严格按维修人员的指令操作。
5.5.3.10严禁脚踏“两坎”长时间工作。
5.5.3.11维修工作完成后,应将所有开关恢复原位,并检查有无短接线存在。
5.5.3.12认真填写维修记录。
5.5.4电梯紧急救援安全操作
5.5.4.1电梯失去控制,虽已按下急停按钮,也无法制止时,梯内人员应保持冷静,切勿打开轿门,企图跳出轿箱。
5.5.4.2电梯在行驶中突然发生停车时,轿箱内人员应用警铃、电话等联系设备通知维修人员,由维修人员在机房设法移动轿厢至附近厅门口,然后将急停按钮按下,用人力打开轿门和厅门,撤离轿厢。
5.5.4.3当电梯在安全钳动作而停止时,应用警铃、电话等联系设备招换维修人员前来营救。在人员从安全窗等处撤离前,应先按下急停按钮。
5.5.4.4在机房内用人力(盘车)驱动曳引机使轿厢移动时,必须将电动机的电动机的电源断开。
5.5.5松闸扳手使用
5.5.5.1松闸扳手须悬挂在房屋醒目易取拿处。
5.5.5.2使用松闸扳手前,须切断总开关电源。
5.5.5.3使用松闸扳手盘手时,必须在2人以上。
5.5.5.4经常检查松闸扳手的可靠性,并由熟练操作性能的人员执行。
5.5.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人员职责
5.5.6.1电梯钥匙必须实行专人管理(电梯操作工负责其操作的电梯钥匙)。
5.5.6.2电梯操作工必须妥善保管好电梯钥匙,不得丢失,不提把钥匙交给他人。
5.5.6.3电梯操作工在下班后,必须把钥匙亲手交给下班的接班人员。
5.5.6.4电梯操作工如果发现钥匙丢失后,必须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否则按规定进行处罚。
5.5.7电梯操作工工作职责
5.5.7.1自觉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和法令,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5.5.7.2熟悉本岗位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5.5.7.3坚持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地的整洁;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
5.5.7.4不经请假与准许,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把电梯交给无证人员操作。
5.5.7.5在开梯前,应对电梯进行试梯运转,一切正常,才可开梯工作。
5.5.7.6电梯出现故障,要立即停机,并呼叫维修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检修,待机时间不得离开岗位。
5.5.7.7操作员须持证操作。禁止违章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5.5.8电梯维修工工作职责
5.5.8.1自觉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和法令,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5.5.8.2根据电梯安全维护,负责对电梯的电器装置及机械装置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并负责保持电梯机房的整洁。
5.5.8.3严格遵守5.5.1、5.5.2、5.5.3项的有关规定。
5.5.8.4参与电梯事故的调查分析。
5.5.8.5妥善保管好本人所用的维修工具。
5.5.8.6根据电梯的运行状况和有关规定,向车间建议对电梯进行大修、中修和小修。
5.5.8.7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八小时制,不迟到,不早退。
5.5.9乘客需知
5.5.9.1禁止电梯超载运行,当显示“超载”标志和听见“超载”警铃声时,后上的乘客要主动退出。
5.5.9.2电梯轿厢内严禁吸烟,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5.5.9.3不准开启轿厢顶部的安全窗来装运超越轿厢高度的物品。
5.5.9.4严禁配启操作盘小门和摆弄按钮及其它设施。
5.5.9.5无论电梯在运行或停车都不得紧靠轿门。
5.5.9.6严禁一脚在轿内一脚在厅内与人谈话。
5.5.9.7不得在轿厢内跳跃打闹。
5.5.9.8如发现轿内无照明切勿进入,应即时告知维修人员检修。
6.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6.1公司机动车辆的购置和维修需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公司机动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实行挂牌管理。
6.3坚持定人定车管理的原则。
6.4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违章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6.5车速不得超过5km/h。
6.6公司机动车辆长期未用时,必须按规定停靠在指定的位置。
7.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7.1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各使用和采购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等有关安全监察规程。
7.2购置新的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程,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资料。
7.3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使用前,按照《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严格执行,必须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卡(一式两份),并携该设备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经检验其锅炉房达到“合格”标准;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2级的要求;发给“运行证”方可运行。
7.4各部门对压力容器必须坚持国家有关《条例》、《规程》,不能擅自维修和制造。
7.5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安装和维修资格。
7.6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环保部审核。
7.7压力容器制造和现场组焊,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和组焊。各部门邀请外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维修,如无许可证,不得擅自维修。电焊工必须是具备一定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7.8使用、运输和储存气瓶的部门,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按气体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8.奖惩
8.1按《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奖惩。
第10篇 质监分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范
为了加强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措施
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应确保其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3、定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4、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专业队伍,并定期演练;
5、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
6、逐台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二、分局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对本辖区内各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登记造册,逐台落实监管责任人。
2.对一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4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6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每12个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管理级别评定为ⅱ级或ⅲ级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并督促指导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接到检验机构关于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其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告,或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时,应立即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按规定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表》,检查的内容至少应覆盖《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检查表》所列项目,并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级别进行评价。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使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未及时整改的,应立即依法查处;属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及时将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等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5.定期召开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应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其他规定
分局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及其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向市质监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第11篇 某基建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拆卸的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起重机械、客货电梯、升降机、各种工程机动车辆。
4 职责
4.1 各承包施工单位对进入本项目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
4.2 监理单位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4.3 电厂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协调管理职责。
4.3.1 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3.2 验明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4.3.3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监督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安装、拆卸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4.3.4 验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的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修特种设备操作证,
4.3.5 验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特种设备的进场
5.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供进场审核(以单台设备为单位)。
5.1.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5.1.1.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5.1.1.3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5.1.1.4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5.1.1.5 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5.1.2 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各承包施工单位申请的特种设备符合进场要求,签署审核意见,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并报电厂备案。
5.1.3 电厂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登记进、退场日期,每月一次报股份公司工程部质安处。
6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
6.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1.1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1.2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特种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6.1.3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6.1.4 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5 将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6.1.6 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各承包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1.7 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1.8 对投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每周测量一次垂直度和沉降量,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6.2 项目监理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2.1 审核建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并按类别建立进场特种设备清册;
6.2.2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2.3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字;
6.2.4 旁站监督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6.2.5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施工作业使用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6.2.6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电厂报告。
6.3 电厂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3.1 根据施工现场给出塔式起重机的布置位置;
6.3.2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3.3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在接到项目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7 特种设备的检查、维护
7.1 起重机械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1.1 起重机械的检查
7.1.1.1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次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
7.1.1.2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月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
7.1.1.3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年对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实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4 起重机械遇到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大风后,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5 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起重机械应进行一次以1.25倍额定载荷的静载试验,试验时间为10分钟。
7.1.2 起重机械的保养、维修
7.1.2.1 经常使用(在检修期间内)的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起重机械驾驶员或进过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
7.1.2.2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内容:定期维护保养的周期、内容按企业定期检查的周期、内容进行。
7.1.3 起重机械检修的有关规定:
7.1.3.1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起重机械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械工作的位置;
7.1.3.2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7.1.3.3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志牌;
7.1.3.4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7.1.3.5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吊钩上的缺陷严禁补焊处理;
7.1.3.6 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7.2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2.1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分为每周、每季、每年。
7.2.2 客货电梯、升降机检查、保养、维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7.2.2.1 在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时,电梯轿厢内不准载客或装货,同时应在电梯各层门厅前、轿箱内操纵箱、机房控制柜等处悬挂“检修停用”、“禁止合闸”等警告牌。
7.2.2.2 客货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电源开关断开,以保证安全。
7.3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规定
7.3.1 工程机动车辆检查、保养、维修,分为例保、定期检修保养、大修。
7.3.1.1 出车前应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例保),检查合格才能出车。
7.3.1.2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大修按车辆的有关规定(如车辆使用、检查、维护说明书)执行。
8 检查与考核
8.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8.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2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测试题
一、判断题(在你认为对的题后的括号内划“√”,否则划 “×”,每题2分 共40分)
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与其他人员无关。()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不知道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只要懂管理就行。()
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可以不管,因为这是hse管理人员的事。()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油田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再其统计分析之列。()
7、特种作业人员只要经过培训取得油田颁发的“hse培训证书”就能岗作业。()
8、严禁在成品油管道流程切换过程中现场无人监护以及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9、只要对现场熟悉,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也可以。()
10、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可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1、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压力容器以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
12、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共7种。()
13、特种设备的生产包含设计、制造,不包括安装、改造和维修。()
14、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其它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找有能力的单位即可,无资质要求。()
15、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中的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即司钻作业)不是特种作业。()
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电梯应当至少每10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可以同时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工作。()
18、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19、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申,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填空题(请在横线上填写正确答案,每空2分,共40分)
1、《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全面负责。
4、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8、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签署。
10、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11、特种设备事故共分为四种,分别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
1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1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15、特种设备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
17、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包括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情形。
18、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包括电梯轿厢的情形。
19、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对其处上一年的罚款;
20、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通知精神,从2023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三、问答题(共计20分)
1、设备操作人员“四会”指什么请简单描述。(本题10分)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哪些(本题10分)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
6
×
11
√
16
×
2
√
7
×
12
×
17
×
3
×
8
√
13
×
18
√
4
×
9
×
14
×
19
×
5
×
10
×
15
×
20
√
二、填空题
1、2023年5月1日
2、县以上
3、安全和节能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省、自治区、直辖市
6、有效期届满
7、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9、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
10、两名以上
11、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12、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14、责任保险制度
15、能效指标的
16、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17、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
18、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
19、年收入30%
20、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问答题
1、答:为提高操作人员的设备管理素质,要求其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具体如下:(1)会使用,操作者应学习设备操作维护规程,熟悉设备性能、机构、传动原理,熟悉工艺、工装即配件(附件)的性能特点,并经考试合格,持证正确使用设备;(2)会维护,学习和执行设备维护、润滑保养规定,上班加油、下班清扫,保持上班内外清洁完好;(3)会检查,了解所用设备的机构、性能及易损零部件部位,熟悉日常检查点即检查的标准和方法,并能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做好检查记录;(4)会排除故障,熟悉使用的设备特点,懂得拆装、注意事项及鉴别设备正常与异常现象,并能判别故障部位及原因,会做一般的调整和简单故障的排除。
2、答: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