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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参加编制长远规划、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

3、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计划。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5、经常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先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6、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7、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工作,并培训员工,使其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的方法。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检查落实。

第2篇 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内容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应按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5项内容进行考核,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中的内容具体实施考核评价。

2每项考核内容应以评分表的形式和量化的方式,根据其评定项目的量化评分标准及其重要程度进行评定。

3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应为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考核,其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6个评定项目。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以企业法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未建立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的制度及未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3)未实行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落实责任和责任人及未落实考核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4)对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等的内容和实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5施工企业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度未建立且每年未对与本企业施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进行预算和决算,未专款专用,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未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使用、监督及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6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制度且每年未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企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的编制,职工培训教育的档案管理,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7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制度且未对所属的施工现场、后方场站、基地等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隐患的整改、排查及治理,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8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制度且未及时、如实上报施工生产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对已发生的和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3)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事故档案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建立制度且未按照本企业经营范围,并结合本企业的施工特点,制定易发、多发事故部位、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救援预案,未对各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演练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2)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物资的落实,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折减分数。

第3篇 安全生产区域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区域作业规范管理和生产区域作业人员、检查人员活动和出入管理,提高管控效果,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三、生产区域管理

(一)主控室管理办法

主控室是生产重地,其设备设施均为生产操作和管理的关键设备,为保证**部生产稳定运行,并为整个供电系统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结合部门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1、主控室当值人员不得随意屏蔽电脑界面的声光报警。

2、参数异常应及时向部门技术员及领导汇报。

3、主控室当值人员认真操作、认真监盘,并准确、及时记录各项操作数据。

4、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控室保持安静、整洁,严禁大声喧哗。

5、 操作、联系、汇报时要使用专业术语及按照《生产联系汇报制度》要求进行联系,要求讲话简洁、清晰、准确。

6、技术参数更改、调整必须经过部门技术管理人员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7、外单位人员需进入主控室时,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在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主控室。

8、主控室禁止拍照,如需拍照、摄像必须经过部门领导批准。

(二)高、低压配电室安全运行管理细则

配电室作为接受、变换和分配电能的环节,是公司的动力枢纽。为了避免高、低压配电室发生事故带来重大损失,提升高、低压配电室的安全运行水平,特制定高、低压配电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配电室管理办法

(1)配电室及其内部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配电室建筑应坚固,门窗完整严密,具有防火、防雨(雪)、防小动物、通风采光等功能和措施。

(2)配电室内应经常打扫、清理,做到无杂物,保证通道畅通,干净整洁。

(3)按期对配电室进行巡视点检,并及时记录巡视点检情况。

(4)配电盘面上应标明线路编号与名称,一、二次接线及其他设备安装应符合标准,整齐美观,标志齐全,设备各接点坚固,无松动、发热、烧坏等现象。

(5)设置安全遮拦,悬挂设置“禁止烟火”、“未经允许,禁止入内”等标识牌。

(6)配电室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其安装率、投运率、灵敏率、试跳率均应达 100%,并按规定周期进行试跳,做好记录。

(7)配电室内各项规章制度及配电装置一次系统图应完整齐全,公布上墙。

(8)配电室内应配齐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绝缘靴、绝缘手套、警戒带及验电器)及灭火设施,做到定期检查试验并定点有序存放在干燥显眼的地方,严禁非操作使用和他人借用。

(9)配电室内工作应不少于两人同时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工作前应做好准备,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严禁口头约时停送电,工作完毕后清扫现场,核查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地线,撤离人员后才可试运行。

(10)配电室不亮的照明灯应及时调换,原则上要求当班发现当班调换,调换情况及在日检表上。

(11)工作人员进出配电室时,应随手关门,以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造成事故。

(12)配电室内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13)严禁在配电室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作业人员无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配电室,参观人员进入配电室,运行人员要陪同,并填写参观登记本。

(14)配电室钥匙应当班运行值班人员保管,不得交给他人,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配电室。

(15)进入sf6气体开关室前,必须开启通风设备15分钟,确保现场通风良好后方可进入。

2配电室安全操作办法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所管的电气设备规格、型号、工作性能和用途.操作时精神要集中,态度要认真,应不少于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者必须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脚踩绝缘垫。

(2)操作时必须做好如下检查:

2.1送电操作前的检查:

2.1.1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

2.1.2检查设备上有无遗漏工具材料等物品

2.1.3检查开关设备是否处于断开位置

2.2送电操作后的检查:

2.2.1检查所有的开关是否接触良好,位置指示是否正确

2.2.2检查各仪表信号指示是否正常

2.2.3检查运行的设备是否有异常现象

(3)电容补偿装置进行停电检修必须首先断开电源,电容器自放电20分钟后进行验电,证明确无电压后,立即挂好短路接地线,悬挂标示牌等安全措施,严禁在设备断电后未放电的情况下进行一切工作(断开电源必须要有明显的断开点)。

(4)配电室进行全面停电检修时的操作顺序:

4.1断开低压回路全部空气开关

4.2分闸高、低压配电室母联柜断路器并摇至检修位置

4.3分闸各变压器低压侧断路器并摇至检修位置

4.4分闸高压配(变)出线断路器并摇至检修位置

4.5对各变压器高、低压配电室停电回路进线侧验电,经验电确无电压后,立即装好接地线,才准许进行工作

4.6设备检修完毕需要恢复供电时,首先拆除短路接地线,经检查无其它问题后,再按送电操作步骤恢复供电

3配电室设备安全检修办法

(1)为了保证安全供用电,输配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预防性试验,坚决保证安全运行。

(2)高、低压配电柜定期清扫检修,检修时间按照部门计划执行,事故检修随时进行。

(3)低压配电设备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更换或修复。

(4)配电室专用的高低压安全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器、接地线、仪器仪表)运行、检修人员使用,要求严加保管,不准外借或挪作他用。

(5)配电室专用高低压安全工具,试验人员要定期试验,保证安全工器具绝缘性良好。

4配电室巡回检查办法

(1)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按时巡视设备,对设备异常状态及时发现,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做好记录,并向有关上级汇报。

(2)巡视应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3)值班人员巡视后,应将巡视情况、巡视时间及时记入配电室巡视点检记录表中。

(4)遇有以下情况时,要增加巡视次数:

4.1设备过负荷时

4.2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从新投入运行时及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4.3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时

4.4恶劣天气、事故跳闸和设备运行中有可能出现故障时

(5)巡视过程中应仔细、认真。

5配电室交接班办法

(1)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在未到交接班时间、未办完全部交接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2)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2.1当班期间发生配电线路或设备事故

2.2交接时发生配电线路或设备事故

2.3正进行配电线路或设备的处理

2.4正在进行停送电操作;

2.5交接时发生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原当班人员协助处理。

(3)交接班内容:

3.1本配电室设备运行方式

3.2设备运行、缺陷处理情况

3.3事故处理情况

3.4交接时,要严肃认真,不得轻率

3.5交接内容要全面,不得遗漏

3.6交接双方对现场设备状况进行检查,核对交接内容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

6配电室安全管理办法

(1)配电室值班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2)值班电工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运行、检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加强对运行情况的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无法消除缺陷和不安全隐患要报告。

(4)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配电室,任何人不准配电室内吸烟、睡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保持室内整洁、干燥、通风良好,经常性消除配电盘及各种仪器上的粉尘、污物。

(6)电气设备和用电线路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防止短路出现而发生火灾隐患。

(7)消防器材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8)发生火灾应及时扑救并报告,区域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当值值长应立即判断,必要时拉断总闸,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7配电室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1)配电室值班人员必须全面掌握设备的正常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缺陷(隐患),认真分析缺陷(隐患)产生原因,采取积极措施尽快消除设备隐患。

(2)发现缺陷,应根据情况判断缺陷类型:

2.1严重缺陷:将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及停电事故,因情况危急须立即处理

2.2重要缺陷:已影响设备效率,不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或短期内将发生事故威胁安全运行,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处理

2.3一般缺陷:对安全运行造成局部影响,使设备带病工作,将会导致故障发生必须尽快处理

(3)发现缺陷后的处理要求:

3.1严重缺陷:有关人员在接到值长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消缺,工作时间10分钟内赶到,非工作时间30分钟内赶到现场消缺

3.2重要缺陷:要求在48小时内消除

3.3一般缺陷:要求在72小时内消除

(4)严重和重要缺陷在未修复前,应加强监视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所有缺陷均由运行技术员记入缺陷记事本,作为重要技术资料存档。

8配电室防火管理办法

(1)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睡岗。班前班中禁止喝酒,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确保安全供电。

(2)未经领导批准,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让任何无关人员进入;经领导批准进入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动用任何设备,值班人员要陪同监督,并且记录登记。

(3)禁止在室内吸烟,未经特殊批准禁止明火作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易燃液体清洗设备。

(4)禁止在室内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物品和食品。

(5)值班人员要认真按时填写各种设备巡视点检记录表。

(6)设置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定置摆放,随时具备使用条件,值班人员应会使用消防器材。

(7)配电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除尘清扫,禁止小动物入内,并定期放置鼠药。

(8)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配电室内的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注意各回路控制开关以及电缆的温度,如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如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9)配电室内配置的电话为专线电话,不得打私人电话。

(10)高低压操作模拟图板开关的位置及高低压配电柜各开关手柄上的标示牌,必须与设备状况相对应。

四、处罚办法

1、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部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公司生产区域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2、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五、附则

1、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部。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1、 行政管理作业:遵守岗位职责,负责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签订及收集。

2、 人事招聘及录用作业:为公司招聘、选拔、储备、培养符合公司不同岗位要求的各种人才。

3、 组织员工的培训,培训的目的在于提供员工在知识、技能和态度三方面的学习与进步,员工培训的内容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员工的职位特点相适应。员工培训应体现广泛性、层次性和实用性等特点,培训对象和内容可作如下区分:

3.1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2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

3.3委外培训,根据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要求,委派员工到指定地点培训,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4、 对下属班组地磅室、中控室、食堂的日常工作有监督、管理、考评职责。

5、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制订并落实培训计划,确保人员培训合格、执证上岗。

6、 负责公司相关制度、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的制订、汇总、修订

7、 随时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合理处理劳动关系,控制人员流失率。

8、 对所有涉及人事档案、行政审批、证照资料、检定报告、应急预案、评估报告等台帐资料进行分类归档整理,存放于指定地点,妥善保管,有借阅登记,确保公司机密不外漏。

9、 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安排新入职员工体检及在职员工年度体检,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记录。

10、 负责对供应厂商、承包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确保特殊作业人员执证上岗

第5篇 档案管理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全面指导安全档案、消防档案等资料的录入保存。

(2) 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 遵守国家及上级有关防火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防火和消防设施,保持良好性能。

(4) 认真做好档案室电气用品的安全工作,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5) 大力开展灭鼠防虫害活动,保持各类资料完好无损。

(6) 定期对档案室各类消防器材、工具、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范。

(7) 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和防盗工作,防止资料失窃。

(8) 对档案室存放的安全档案、消防档案负责,保证档案的正确、系统、合理、安全存放。

(9) 及时提供和保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档案、文件资料,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员2

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一、在通风区长的领导下负责通防仪器、仪表的保管与管理工作。

二、掌握各种仪器、仪表性能构造、工作原理及技术知识。

三、通防仪器仪表要统一编号,挂牌管理,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对精度仪器仪表要专人专用,保持仪器仪表清洁干净。

四、对仪器仪表损坏、报废、丢失鉴定核实,以及新仪器仪表进入,及时在台帐中填清注明,并上报有关领导。

五、严禁仪器仪表乱丢乱放,摆放整齐。

第7篇 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细则

煤矿掘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差一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 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第8篇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管理规定,提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应满足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生产厂房、储存仓库、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7.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8.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10.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第9篇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创造良好施工生产环境,减少各类事故,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施工生产的永恒主题,做到“三个不变”即:“安全第一”的位置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能变;主管领导抓安全不能变;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不能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和直属单位统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公司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公司安全生产的控制目标为“三消灭、两严防、一控制”。即消灭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消灭因工程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险性以上事故和影响公路或航运交通安全的事故,消灭车辆、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严防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严防分承包企业员工死亡事故。大力控制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具体指标是:

公司年员工因工死亡率为0,年重伤率控制在0.6‰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安全控制目标,在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中予以明确。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在年初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奖罚条款及额度,公司年终进行考核,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表彰,并兑现安全生产奖金;对未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党政主管行文通报批评,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单位绩效考核、评选优质工程、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安全责任状规定的目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二、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和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三、组织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规划,组织制定和贯彻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技术培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各级总工程师是本级施工技术管理的总负责人,同时对本级的施工安全技术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细则,做好技术交底,组织实施。

二、在编制、审定施工技术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和处理技术问题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保护规定。组织有关人员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三、负责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指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规范作业。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参与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指导实施纠正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及业主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文明施工,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施工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并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常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搞好新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并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五、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队长(领工员)对本队(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按照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盲目蛮干,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关心职工生活,合理安排劳动力,对有禁忌职业病的人员,不准安排其从事禁忌工种的工作。

三、严格落实制定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或施工安全控制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监督检查。

四、落实“三工”制度。组织检查施工生产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装置,创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作业环境。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安全生产活动,搞好总结与评比,鼓励先进,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并落实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工人安全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从事无安全保障与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的作业;努力学好技术与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作业能力和安全防护能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员(安全长/安全员)职责。公司、项目部、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负责本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防毒防尘防爆以及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批示,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本级的落实。

二、制订本级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计划。会同施工技术、质量等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书,参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做到文明施工。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交通运输的安全状况,及时分析本级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事故调查,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意见。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五、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特别危急情况时,应停止其作业或操作,下达安检通知书限期整改,并立即报告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源,确保其正常发挥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㈠、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以及运输安全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制订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施工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参与企业资质年检和评先选优工作,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㈤、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组织对安全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办证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当好事故定性定责的“主裁判”。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对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安全合同管理。

一、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时,对其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分承包方。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二、项目部对招用的零散劳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对其纳入全员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筑法》关于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规定,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部应对工程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项目部选派技术骨干带招用的零散劳务组成的施工队伍,应视同企业职工队伍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三、项目部招用的零散劳务与企业职工混合编组作业,应同企业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

四、要督促分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尤其要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积极推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执行“三工”安全制度,与企业同步开展“安全月”、“五比”劳动竞赛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等活动。

六、监督检查分承包方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管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现场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与重点。各级抓安全的力度应放在现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搞好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组织文明施工,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环保的要求,做好防污降尘工作,施工便道通行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防尘防毒的治理与管理,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做好铁路复线的“四电”、隧道、桥梁、房建、起重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控制。特别是既有线“四电”施工作业,要针对不同的特殊条件与环境,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认真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准盲干、冒进。严防铁路行车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挖断既有线光、电缆及损坏既有站场设备的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根据施工特点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配置,并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搞好车辆维修保养与驾驶员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公司组织进行上、下半年的安全质量大检查,项目部组织本工程的季度安全检查,工点负责人及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在安全检查中,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需限期进行整改的,下达《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城市施工要求,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施工临时费用和劳动保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六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包保责任状”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多种有效奖罚的方式,做到奖罚严明。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奖励。

一、公司依据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进行年终考核,对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行文通报表彰,公布奖励。

二、工程项目部、电气化公司连续四年(项目经理的安全成绩按实际施工时间连续计算),物业公司、通信中心连续六年,实现安全生产,由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一次性奖励党政主管各2000元。对年度获得市地(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级、省部级授予的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经公司核准后,在当年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30%-50%的奖金。

三、对年度获得集团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市地级(含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文明工地,获得省部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单位,经公司核准后,分别奖励项目部党政主管3000元、5000元、8000元。以上各项奖励在年度同时获得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

四、以上奖励按照公司批准文件,由公司财务支付奖金。

五、当单位党政主管获奖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获奖数额的80%奖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奖励安全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其奖金由本单位财务支付。

六、对获得集团公司以上的安全奖励,提取25%奖励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处罚。

一、对个人的处罚。

㈠、公司依据与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年终考核后,对未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实施处罚,并行文通报。

㈡、发生职工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工伤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发生的险性事故、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事故,对事故单位的经理、书记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㈢、发生职工因工重伤事故、非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的项目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5000的罚款。

㈣、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经理、书记分别处以10000-30000元,施工队长5000-15000元罚款。

㈤、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项目部经理、书记分别处以20000元罚款。

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和其他责任者,将按照国家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责任者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限赔偿办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实施有限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当单位党政主管受罚时,本单位应按党政主管个人受罚数额的80%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或安全长),60%罚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的处罚规定,凡发生事故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十四局集团实行经济处罚时,罚款由事故单位自负,其经济处罚标准如下:

㈠、因工伤亡事故处罚标准。

1、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罚款2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罚款4万元。

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8万元。

4、发生一次死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2万元。

㈡、发生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负主要责任造成企业外人员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

㈢、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经济处罚。凡发生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死亡事故的,同企业职工一样实施罚款;工程分承包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总承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罚款6万元。

㈣、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公路运输及航运安全的经济处罚。发生险性事故的,一次罚款6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罚款10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一次罚款20万元。

㈤、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挖断既有光、电缆、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2-10万元。

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以上条款规定罚款外,将加重处罚。

1、无故不按规定时限调查结案的,每件事故加罚5万元。

2、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和其它应快报的事故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件事故加罚10万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与奖金等额罚款。

3、对谎报或隐瞒职工死亡事故及其它应快报事故的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者,处罚隐患单位1-2万元。

5、凡有一个月以上不按规定上报安全月报的,除通报批评外,处以单位200-2000元罚款。

三、对个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由公司财务依据文件追缴。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搞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十四条凡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业务对口,分别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由安全监察部门综合统计上报。凡发生的各类等级安全事故均影响事故单位的安全成绩,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的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事故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按系统逐级上报。凡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伤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各类死亡事故;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事故及因工程施工危及铁路、公路、航运交通运输安全的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各种快报方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原因及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的,也要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待查清原因及责任后,重新补报。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企业发生各类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的事故、无人员伤亡但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的事故,由公司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死亡事故、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单位领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领导签发事故结案处理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因违章施工发生的影响铁路、公路、航运运输的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必须及时亲临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逐级上报调查处理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向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上级审批结案。死亡、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或负伤5人及以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并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备案。发生重伤事故、一次轻伤3-4人事故和一次经济损失5-10万元的事故,由公司批复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凡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在上报调查报告时,要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附党政主管领导的检查书及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现场图。发生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业外部人员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再附上地方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裁决书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因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一般在15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按上级指定的时间结案。

第三十八条事故统计。事故统计包括事故单位发生的所有伤亡事故。自带和混合编组作业的零散劳务发生伤亡事故的,与企业职工一样统计上报。工程分承包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上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根据批复情况统计列报。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裁决书为准)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单位做事故伤亡统计并上报。公司所属各单位每月2日前向公司快报上月安全情况,公司每月6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次年1月8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三十九条严格事故报告和事故统计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事故报告、事故统计规定,按程序及时准确的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列入统计,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故意拖延不报,更不能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励。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公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政府或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0篇 2-萘酚车间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

1、设备员对全车间所管辖设备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分管业务安全工作负责。

2、主要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做好压力容器的检测、校验,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设备检修规程的制定。

3、做好对管线的年度检测,分析化验情况报告,并报设备处备案。

4、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生产、安全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的设备维护工作。

5、负责或参与制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组织开展日常及综合、专项检查整改工作。

6、严格执行车间设备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保养规程、压力容器检测检验规程。

7、组织车间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大检查,落实设备方面隐患整“改五落实”。

8、参加全车间安全、工艺、设备综合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正常良好。

9、组织参加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执行安全三同时。

11、每月参加车间安委会,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第11篇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管理规定

各项目部、机关各部室:

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完善各项基础工作,落实各项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部区队班前会

传达上级指示,布置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生产任务布置,强调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每日的安全教育内容;排查处理不安全因素。记录齐全,存档备查。

二、周班组安全活动

有月安全教育计划,有备课记录,有每周一案的学习计划。会议记录有活动时间、主讲人,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签到,缺席人员要补课。记录学习的内容、主持人的点评以及近期单位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重点工作。安全活动结束后,于当天20 时上报安全生产技术部。

三、安全办公会会议记录

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精神,总结当月工作,全面排查隐患,布置次月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并落实责任人和实施办法。会议要形成纪要,纪要需重点突出,能反映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月底25 日前上报。

四、隐患排查治理

(一)班前隐患排查

由主持班前会的领导干部负责,对当班人员的状况进行认真排查,喝酒的、心情不好的、身体不适的严禁入井作业,杜绝上班期间非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班中隐患排查(带班干部记录)

由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排查,确保消除现场隐患。带班干部要做好带班记录,对每个头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在确保每个头面现场无隐患的情况,不得低于3 条,同时带班记录中要反映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带班记录由带班干部本人填写,留存备查。

(三)隐患排查治理交接班

排查的隐患内容,当班处理不了的,要与下班带班干部和班长进行交接,同时,体现在现场隐患排查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上,由项目部留存备查。

(四)隐患管理台帐

隐患整改记录要规范说明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检查人、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验收人签字等内容。

五、各类施工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复审)、学习传达

必须保证一工程一措施,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对规程措施进行学习,并签字,超过三个月的规程必须重新组织学习和考试,学习、考试要求规范说明应到、实到、补学、补考人数等。

六、上级各类文件、通报、报告、纪要、指令、要求等的学习贯彻落实

对上级有关安全、技术、生产管理方面的各类文件、通报、报告、纪要、指令、要求等,要传达到每一个干部职工,要求规范说明应到、实到、补学人数等。

七、变化管理、超前预控管理

凡发生季节、关键时段控制(含节假、休息日)、人员(新工人、借调人员、离岗返岗人员)、三工(工艺、工序、工具)、施工地点内容、地质条件、单项工程等变化情况,需制订整改措施,进行超前预控,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到位,超前预控有方案,有迹可循。

八、工作流程卡(安全注意事项)

每个岗位的职工必须配备工作流程卡,熟知安全注意事项,确保现场考试检查合格,不低于90 分。

九、“三违”治理

项目部技术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月度治理“三违”不低于1 人次,百人以下项目部月度内治理“三违”不低于4 人次,百人以上项目部治理“三违”不低于在册人数的6%。“三违”治理严格按照上级“三违”规定实施,项目部建立“三违”、事故座谈分析制度,一般“三违”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组织,严重“三违”由项目部经理组织座谈分析,碰触“安全红线的”一律解除合同。“三违”当日上报,由项目部经理签字审核,并附“三违”人员考勤表和当班验收单。

十、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

组织好每日的巡查和定期检查,标准化检查月度不低于三次,每月对检查和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备查。

十一、应急救援预案和季节性“三防”预案

必须认真编制年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季节性“三防”预案,季度内或施工环境变化等,要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和补充。雨季、冬季及时编制“三防”预案。

十二、调度记录管理

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部必须建立调度记录,记录当天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情况,记录上级部门的指示、指令、要求以及领导安排的工作,并有落实情况记录,实现闭合管理。

十三、调度室管理

1、建立调度沟通制度,建立专门调度沟通记录。

根据工程公司调度室值班上班的时间,在工程公司调度室上班时,与工程公司调度室汇报当日调度室、调度值班及公司值班人员计划安排。19 时30 分前,电话提醒值班领导汇报。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至少调度一个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

2、建立与项目部经理沟通的记录。

当班调度员至少与各项目部经理电话沟通一次,主要内容是:当天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情况,当天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文件学习情况等,昨天汇报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影响生产的情况等。不得以“正常、没事”等文字敷衍了事。同时,记录其他调度的内容。

3、信息化建设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部每周抽查一个项目部,并电话通报检查情况,每月15 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下发预检查通报,每月25 日进行全面的检查,下发信息化检查考核通报一次。

十四、其他基础资料

相关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以上没涉及的资料,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相关要求

1、相关资料有专人负责,分类归档备查。各种会议记录和其他安全生产过程记录,保存不得低于一年。

2、按照14项规定的内容,项目部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各项目部对各项基础资料进行检查一次,查遗补漏,并对没有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的进行考核。

3、安全生产技术部随时抽查各项目部的基础资料,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基础资料的全面检查。

十六、考核

(一)管理人员履职考核

1、1-14 项内容,发生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累计3分不尽职、8 分不履职、15 分严重不履职,扣分达15 分,公司领导约谈。

2、按季度考核,管理人员不尽职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不履职的对责任人罚款500 元,严重不履职对责任人罚款1000 元。

3、上级部门查到的不履职行为,加倍处罚。

(二)发生不规范行为的考核

1、发现一次班前会记录不详,内容不全、不详细的,对主持人罚款100 元。

2、缺一次周安全活动,对项目部经理罚款100 元,无备课、无安全强调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对主持人罚款50元。

3、没有召开项目部安全办公会对经理罚款100 元,没有按规定内容进行排查、讨论、布置工作或记录不全的,对经理罚款50 元。

4、缺一次班前隐患排查,对主持人罚款100 元。

5、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没有组织现场隐患排查的,对当班带班干部、班组长按不履职考核。

6、现场无隐患交接班记录的,对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7、隐患治理没有实现闭合管理的,对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8、各类施工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复审)、学习传达、考试一处不符合要求的,对技术负责人罚款50 元。

9、上级各类文件、通报、报告、纪要、指令、要求等无学习贯彻落实痕迹的,每发现一处对项目部经理罚款100元。

10、变化管理、超前预控管理,每遗漏一处或缺项,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罚款100 元。

11、现场抽考工作流程卡和应知应会的,得分低于90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

12、“三违”治理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对项目部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13、月度内没组织质量标准化检查的,对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罚款300 元,缺一次罚款100 元,月度内无考核的,对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罚款100 元。

14、没有及时编制规程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季节性“三防”预案或没有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的,对技术负责人按不尽职考核。

15、没有建立调度记录的,对项目部经理按不履职考核,没有记录当天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

16、项目部上报安全生产技术部的资料原则上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发生错误、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对签字人罚款50 元。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总上报资料发生错误的,对责任人罚款50 元,对负责人罚款20 元。发生严重失误的,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对负责人罚款100 元。上报的文件资料,发现错别字的,每发现一处,对项目部分管负责人罚款50元。

17、项目部当班带班、值班干部不汇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调度室对当天各项目部带班、值班调度记录不清的,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 元。无记录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8、月度内没有对各项资料进行检查,查遗补漏的,对责任人按不尽职考核。

19、管理人员发生工作“两随意”行为,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并扣1 分。

20、以上处罚累计考核,未尽事宜,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12篇 通风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一、熟悉本矿矿井通风系统和井巷工程质量情况。

二、每旬对井下各主要地点风量进行测量,掌握井下总风量与总回风量,计算各作业点所需风量,合理分配。

三、加强通风管理,定期对各类通风构筑物和通风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风流畅通。

四、配合技术员绘制全矿井通风系统图,标注出每个作业点所需风量和实际风量。

五、搞好交接班手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十二篇)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2、参加编制长远规划、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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