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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6-26 17:24:01 查看人数:39

一般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第1篇 一般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涉及职责范围的有关规定,熟悉电厂制订的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的规程、制度、规定和标准中涉及职责范围的有关章节,熟悉涉及职责范围的有关设备及系统;

2.在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参加安全学习和各项安全活动;

3.不发生损害安全基础,危及安全及荣誉的一切“短期行为”,“本位行为”和“违章行为”;

4.不违章驾驶、不违章行走,遵守交通规则;

5.不违章使用任何安全用具、电动作业工具及仪器、手动作业工具及仪器。

第2篇 设备使用期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设备使用要求做到安全、合理使用。一方面要制止设备使用中的蛮干、滥用、超负荷、超性能、超范围使用,造成设备过度磨损、寿命降低、导致事故发生;另一方面要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避免设备因闲置而造成无形磨损。

(1)实行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

把设备指定给机组或个人负责使用保养,确定 合理的考核指标,把设备的使用效益与个人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设备安全性与个人安全责任结合起来。

(2)实行操作证制度

定机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考核,确认合格,发给操作(驾驶)证,无证操作按严重违章事故处理。

(3)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 要求搞好设备保养,经常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遵守磨合期使用规定

新出厂或大修后设备必须根据磨合要求运行保养,才可投入正常使用。

(5)单机或机组核算制

定额为基础,确定设备生产能力、消耗费用、保养修理费用、保养修理费用、安全运行指标等标准,并按标准考核。

(6)创造良好的设备使用环境,确保设备安全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采光、照明、取暖通风、防尘、防腐、防震、降温、防噪声、卫生条件良好,安全防护充分,工具。图纸和加工件都要放在合适位置,直至提供必要的监测。诊断仪器和检修场所。

(7)合理组织设备生产、施工

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安排维修时间,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使用与维修发生矛盾时,应坚持“先维修,后使用”的原则,防止拼装设备。

(8)培养设备使用、维修、管理队伍现代化设备需要掌握科学知识技术的人员来操作、维护与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设备的作用。

(9)坚持总结、研究、学习、推广设备使用管理的先进科学知识、技术和经验。

(10)建立设备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等原始技术文件、交接登记、运转记载、点检记录、检查整改情况、维修记录、事故分析和技术改造资料等收集、整理、保管。

第3篇 风电场项目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xxx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的扣带,并按规定穿戴好防护工作服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外部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进入xxx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

3、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设备,应做到存放场地安全可靠,材料、设备存放整齐,有便利的通道,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看护。

4、施工现场地面上有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有安全防护拦杆设施,并悬挂明显标志。如现场临时施工打开的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安全警戒带,并派专人看护,施工完毕应立即加上盖板或装上防护栏。

5、起重机设备在使用前要经过荷载试车试验,试车前应注意检查大钩、钢丝绳、行走机构和电气部分等。操作人员包括司机和起重工应持证上岗。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的上面,或者在吊运物品的下面停留、行走,在货物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6、凡坠落高度在二米和二米以上,且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施工站人的工作面应铺设、固定木板或马道板,并搭设1m高的护身栏杆。

7、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8、在厂房顶、陡、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网必须随着工作面的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

9、在单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前,应确认单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扣或踩板上杆作业;按标准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结构架、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10、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得骑座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或安全网内部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体。

11、遇到五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时,没有特别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高处作业。

12、常用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到劳动人事部允许生产的正规厂家去购买,且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的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现场施工使用的氧气和乙炔瓶之间的间距要有10米远,气瓶上应装有防震胶圈,气瓶不得放在太阳下暴晒,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氧气瓶不得接触易燃、易爆和热源辐射加温。

14、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气瓶混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15、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铁一类的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或高压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的余压力。

16、从事电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焊工上岗证;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面罩,从事气焊、气割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有色眼镜,露天作业遇雨时,必须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业。

17、在容器内焊接,其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0c。否则,应轮换作业,并采取通风保护措施(如安装抽风机等)。

18、现场施工用电应按照《xxxx项目部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措施》的规定执行。临时或永久用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并在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1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井坑、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20、驾驶员在出车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刹车和方向进行检查确认,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1、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遵章守纪,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员、超载、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22、违反本规定的现象,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的罚款。被处罚人员三天内自行将罚款上交公司财务,每超过二天罚款额加罚一倍。

第4篇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规定

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2)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持证上岗

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4、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5篇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 在线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 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 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 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 生产区域进行第二条第(五)、(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进行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 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 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 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 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 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 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 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 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 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 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 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 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6篇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的规定

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2)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持证上岗

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4、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7篇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6、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第8篇 一般物品、五金材料仓库安全管理

1、仓库的建筑物门窗及设备必须完整清洁,适合储存该物品,并要根据季节风向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2、存放物品的货架须考虑货架的安全强度,不准超载。

3、库内存放的材料,货架位置须适当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库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完好适宜的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情况及室内温度。

4、库内外材料存放要整齐,凡入库的各种物品必须适当分类隔放,不得混杂放在一起,不得堆积过高过满。

5、拿堆垛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库内到时高处取物品时,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脚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伤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抛,以防伤人或损失货物。

6、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损应立即处理。

7、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

第9篇 项目部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1、项目部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正确使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

2、凡进入施工区域的人员及车辆必须遵守项目部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3、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4、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工作期间严禁喝酒。

5、作业人员操作过程中,要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人伤害。

6、施工人员严禁在坑内、洞口、陡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7、 施工人员应沿施工便道、爬梯上下通行,禁止为了走捷近沿钢管、模板等攀爬上下。

8、不得任意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9、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当乘坐车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车。

10、挖掘机、起重机、吊车等起重设备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其危险半径以内。

11、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的安全。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12、2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13、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15、不懂电气、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16、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风及卫生等安全要求。

17、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标识齐全,必要时设专人守护。

18、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19、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第10篇 设备使用期安全管理一般要求范本

设备使用要求做到安全、合理使用。一方面要制止设备使用中的蛮干、滥用、超负荷、超性能、超范围使用,造成设备过度磨损、寿命降低、导致事故发生;另一方面要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避免设备因闲置而造成无形磨损。

(1)实行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

把设备指定给机组或个人负责使用保养,确定合理的考核指标,把设备的使用效益与个人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设备安全性与个人安全责任结合起来。

(2)实行操作证制度

定机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核,确认合格,发给操作(驾驶)证,无证操作按严重违章事故处理。

(3)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搞好设备保养,经常保持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4)遵守磨合期使用规定

新出厂或大修后设备必须根据磨合要求运行保养,才可投入正常使用。

(5)单机或机组核算制

以定额为基础,确定设备生产能力、消耗费用、保养修理费用、安全运行指标等标准,并按标准考核。

(6)创造良好的设备使用环境,确保设备安全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采光、照明、取暖通风、防尘、防腐、防震、降温、防噪声、卫生条件良好,安全防护充分,工具、图纸和加工件都要放在合适位置,直至提供必要的监测、诊断仪器和检修场所。

(7)合理组织设备生产、施工

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安排维修时间,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使用与维修发生矛盾时,应坚持“先维修,后使用”的原则,防止拼装设备。

(8)培养设备使用、维修、管理队伍

现代化设备需要掌握有现代化科学知识技术的人员来操作、维护与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设备的作用。

(9)坚持总结、研究、学习、推广设备使用管理的先进科学知识、技术和经验。

(10)建立设备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等原始技术文件、交接登记、运转记录、点检记录、检查整改情况、维修记录、事故分析和技术改造资料等收集、整理、保管。

第11篇 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在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油品罐区及其它要害部位(以下简称生产区)一般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术语或定义

3.1生产区一般作业:非本装置人员或施工队伍进入生产区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高处、起重、进入设备、临时用电、破土)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区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在其它场所和部位施工作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2作业单位:实施一般作业的施工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或一级承包商。

3.3属管单位:生产区一般作业所在车间或其它基层单位。

4职责

4.1环安处:负责监督和检查一般作业属管单位、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1属管单位:负责确定和落实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一般作业安全监护人。

4.3作业单位:负责实施一般作业,负责按属管单位的要求落实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级承包商负责指定合格的安全监督人。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进入生产区实施一般作业,必须办理《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或《装置一般作业票》 (样式附后)。

5.2《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

5.2.1《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或《装置一般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装置所属车间或基层单位(下同)提出作业申请。

5.2.2车间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状况,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书面交底,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车间领导审批。

5.2.3福炼公司钳、电、仪车间及工程公司等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进行设备维修作业,可由该装置技术管理人员或当班班长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车间值班干部审批或签发《装置一般作业票》。

5.2.4《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3份,分别由审批单位、施工单位工作点负责人和作业所在岗位监护人员持有。

5.2.5《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15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

5.2.6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实施用火、进入设备、高处、临时用电、破土、起重等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持特种作业许可证作业,不必办理《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

5.2.7进入生产区实施一般施工作业的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装置或要害部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3 一般作业必要条件

5.3.1施工作业前,持《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通知装置当班班长和作业区域操作监护人员,经同意后方可开工。

5.3.2施工机具必须达到该装置区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级要求,施工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必须配戴阻火器并持有装置进车票。

5.3.3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队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作业规程和该施工作业的有关技术方案和管理规定。施工结束应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3.4《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由审批单位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5.4一般作业安全防范要求

5.4.1一般施工作业过程中,该装置区域或部位因其它原因发生事故时,一般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指挥,停止作业机械工作和其动力,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5.4.2一般施工作业的装置区域发生事故需要疏散人员时,一般施工作业单位和人员在安全监护人和本单位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4.3公司钳、电、仪车间和工程公司在生产装置实施检维修作业,装置区域或部位发生事故时,应按相应的事故预案转入专业抢修程序。需要疏散时,在安全监护人和项目负责人指挥下,有序快速的疏散。

5.5为加强一般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级承包商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一般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一般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一般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存档待查。

6相关文件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8-2005)

7相关记录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7-2006)

《装置一般作业票》(qhse/fl-09-cw-26-28-2006)

8附加说明

8.1本制度发布实施之日,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ms /fl-09-gl-27-2004)废止。

8.2本办法编写部门:环安处;

8.3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4本办法审核人:;

8.5本办法批准人:赵力平;

8.6本办法解释部门:环安处。

第12篇 龙门吊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1、正规产品的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应按起重机械产品、jg j188992和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处理;非正规产品的(自制和用杆件搭设的)龙门架物料提升设施应按施工技术措施的要求纳入工程项目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中。

2、龙门架、提升机应有标牌,标明其额定起重量、最大起重高度和最大提升速度及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和出厂日期,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其吊点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3、架桥机使用单位及租赁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架桥机、提升机的类型制作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和维修制度,并对其管辖和使用的架桥机、提升机建立设备技术挡案,载入其历火验收、检修、试验、故障及事故情况。

4、架桥机、提升机应配置考核合格、持有操作证的人员负责开机,严禁无证开机。承担装卸提升的人员应按对登高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架桥机、提升机的设置必须符合设置、操作、使用安全的要求,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并符合设置设计和措施的要求。

6、架桥机、提升机在安装前必须经过检查、维修和验收,确保机况良好、各项安全装置齐全有效,与其配套的卷扬机和钢丝绳等均符合要求。

7、架桥机、提升机的装拆作业应设专人指挥,严格按说明书或措施的规定程序进行作业,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并在作业区上方和地面l0m范围内设警戒区和专人监护。当靠近道路和有人操作的地方时,应设置高庆不低于1·8m的防护挡板,以确保安全。

9、架桥机、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包括运行试验和试吊),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10、使用非正规产品的龙门架提升设施时,必须认真编制龙门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严格审定后实施。

一般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十二篇)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涉及职责范围的有关规定,熟悉电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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