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
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3.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容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当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2篇 装卸油安全管理
1 本标准适用于原油装卸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sy/t6319—1997防止静电、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984 — 9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737—1995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
3 电气连通和接地(sy/t6319—1997)
3.1 对于顶装公路槽车,槽内可能会出现可燃性蒸气,所以槽车应与注油管、管线或钢制装载架相互电气连通。如果槽体与支架电气连通,则管线、支架和注油管也必须相互电气连通。
4 装卸设施安全要求(sy 5984 — 94)
4.1 装卸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栈桥的所有管道、设备、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应连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4.2 栈桥鹤管法兰处应用两根直径不小于5mm的金属线连接;接地电阻值不应小于10ω。
4.3 装卸站台车位停靠点,应有静电接地干线(或接地体)。
4.4 卸油鹤管及装油软管应选用有金属螺旋线或金属保护网的胶管制作,管端应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铜芯软管导线与接地极稳固连接。
4.5 汽车槽车、液化气槽车装卸作业中防静电接地线宜采用专用防爆型静电接地磁力接头,接地连线可选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蝶形螺栓、鱼尾夹头、电焊夹头或专用夹头等器具,严禁用接地线缠绕方式连接。接地点应避开油箱。槽车尾部应配用导静电拖地带,禁用拖地链条。
4.6 栈桥在装卸油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在油槽车和栈桥上吹扫、清除油污、防止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4.7 装油前的检查
4.7.1 鹤管应经常保持安全位置。
4.7.2 装卸前应对槽车顶盖、铁梯、踏板、车盖垫圈、底部阀门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装油。
4.8 原油装卸作业(sy5737-1995)
4.8.1 装卸原油作业时,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栈桥'严禁烟火区'。
4.8.2 原油装车温度不超过规定值,流速控制在3-4m/s以下,压力不超过0.15mpa。鹤管应插入油槽车底部。
4.8.3 槽车进出油口盖应有软垫片或有色金属垫片。开关槽车车盖、起放套管和软管、检查卸油管时,应轻开轻关。
4.8.4 装卸油作业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吹扫、清除油槽车和栈桥上的油污。
4.8.5 装车栈桥的电器照明设施应符合防爆规定,装卸车作业时不应带电修理电气设备和更换灯泡。在栈桥和槽车上不应使用非防爆活动照明灯具。
5 汽车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5.1 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5.2 槽车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按指定路线行驶。装卸台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和“装(卸)油安全须知”标牌。
5.3 场地应平整,无油污。
5.4 待装卸和非工作车辆应停在围墙外。
5.5 车辆应配备阻火器,两具灭火器和槽车尾部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禁用拖地链条。
5.6 装油栈桥应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5.7 装油鹤管应采用有铜丝的专用胶管,并伸至油罐底部。
5.8 装卸人员应在汽车熄火后装卸油品。
5.9 汽车驾驶员不得在装卸时检修汽车。
5.10 同时充装天然气凝液的车辆不得超过两辆,两车停放地面的水平高度差不得超过10cm。充装时应同时装卸、同时发动,充装过程中不得发动车辆。车辆发动前应用携带式可燃报警器检查周围可燃气体含量,确认合格后方可发动车辆。
5.11 装卸区应有静电接地活动导线,并在装卸时使用。
5.12 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5.13 防静电接地电阻应每季测定一次,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5.14 卸栈台两侧应设导静电装置,装卸人员在上栈台时应触摸导静电装置,导走静电。
5.15 原油装车温度不超过规定值,流速应控制在3~4m/s以下,压力应不超过0.15mpa,鹤管应插入油槽车底部。
第3篇 液态产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液态产品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简称公司)进行液态产品汽车罐车的装卸。
液态产品指敞口装卸液体和密闭装卸的液化气体。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生产部是液态产品车辆装卸的调度协调部门,负责指令装卸液态产品的机动车辆进出公司生产区域进行装卸液态产品。
第四条商务管理部负责液态、固体产品车辆的出入公司管理,负责确定产品的装车量,确定装车流程。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液态、固体产品车辆在公司内行车安全管理,制定行车路线,制定限行速度,并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密闭灌装液化气体罐车的检查工作,对于检查合格的车辆发放准装证,并对装卸产品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乙二醇车间、油品作业部、产品作业部负责到本车间装卸车辆的监督检查,并检查人员及车辆的相关安全情况。
第三章允许充装量
第八条密闭灌装的液化气体罐车的最大充装量:
1、充装表1中介质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ψv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ψ---重量充装系数(kg/l)。按表1的规定执行。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表1
充装介质种类
重量充装系数(不大于)
丙烯
0.43
丙烷
0.42
混合液化石油气
0.42
正丁烷
0.51
异丁烷
0.49
丁烯、异丁烯
0.50
丁二烯
0.55
环氧乙烷
0.71
2、充装碳四时,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0.8vρ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ρ---密度(kg/l)(碳四的密度为0.565,如有变动由生产部另行通知)。
3、充装碳五时,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0.85vρ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ρ---密度(kg/l)(碳五的密度为0.683,如有变动由生
产部另行通知)。
第九条敞口灌装的液体罐车的最大充装量:
按罐车《道路运输证》中确认的运输重量进行充装。
第四章罐车内气体成份分析要求
第十条根据需充装介质的不同,充装前需对罐车进行氧含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分析。分析项目、数据标准见表2。
表2
分析项目
充装具体
介质指标
o2
(%)
co
(ppm)
co2
(ppm)
乙炔
(ppm)
丙烯
≤0.2
≤60
≤30
-----
环氧乙烷
≤0.2
------
------
-----
剩余碳四
≤2
------
------
-----
碳五
≤2
-----
-----
-----
丁烯-1
≤2
-----
-----
-----
丁二烯
≤2
-----
-----
-----
液化燃料气
≤2
-----
-----
-----
第十一条质检中心按第五条中所规定的分析项目对每天充装液态产品的罐车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充装。
第五章装卸管理
第十二条罐车的检查和发证。
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密闭装卸的液化气体罐车的安全装置、压力槽车氧含量分析合格证和有效证件(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②道路运输证;③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操作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进行检查,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罐车铭牌核定罐体容积,对检查合格的车辆登记在“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气体罐车检查登记表”中,并留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同时发放准装证。
2、准装证由用户保存,此证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超出准装证所规定的使用期限,要携带上述证件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复检。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 不予办理准装证。
⑴ 罐车、驾驶员、押运员无上述要求的合格的证件;
⑵ 罐车超期未作年检;
⑶ 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
⑷ 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或附件有跑、冒、滴、漏;
⑸ 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
⑹ 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
⑺ 罐车罐体铭牌的内容、号码与罐车使用证中登记的内容、号码不符;
⑻ 充装碳四、碳五等物料的压力罐车罐内气体含氧量大于2%;充装丙烯、环氧乙烷罐车罐内气体含氧量大于0.2%;
4、对充装环氧乙烷的罐车检查按《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加强环氧乙烷储运容器安全管理》的要求执行。
5、所有运输液态产品的车辆必须到中沙石化运输车辆停车场停靠,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没有指令不得离开停车场,车辆按照调度指令经,到中沙石化运输各种物品。
6、行政管理部负责检查进入公司装卸液态产品车辆的有效证件(①道路运输证;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③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④hse教育证),及为车辆佩戴合格的阻火器,并对装卸栈台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充装人员对用户出具的提货单中的运输重量进行核对。如发现有疑问时,通知装置领导、商务管理部及生产调度人员。经确认运输重量确实存在问题时,由生产调度与商务管理部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质检中心负责按第十条要求的指标,对来中沙石化充装液化气体压力罐车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对于准装证在使用期限内并按规定时间需对罐车内气体进行分析时,用户必须向分析人员出示合格的准装证或提货单,否则不予对罐体内气体进行分析。质检中心分析人员对每次检测的数据记录在“压力罐车气体成份分析台帐”上。“压力罐车气体成份分析台帐”由质检中心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对进入装卸栈台的车辆数进行限制。每个装卸位置只允许停放一辆车,不充装的车辆要在中沙石化外排队等候。
第十六条 为了防止污染产品质量,生产调度根据情况对充装丙烯的罐车内气体每次充装前安排质检中心分析人员进行检测分析,分析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中沙石化。
第六章装卸要求
第十七条液态产品装卸前检查要求:
1、敞口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要对有效证件(①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操作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⑤hse教育证)及罐车车况进行检查。如有不符合要求,不予以装卸车。
2、罐车车况的检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罐体无渗漏现象;
b.罐体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
c.排放阀门必须关紧;
d.罐体与车身必须坚固,罐盖必须严密;
3、密闭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对罐车的准装证、hse教育证及车辆安全状况(本体阀门、安全防火、灭火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安全阀等)的可靠性及分析单进行检查,装卸作业前后确认罐车内是否有规定的余压(按表3执行)。如上述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装卸车。
表3
充装介质
充装前罐体内余压范围(mpa)
丙烯
0.1---1.2
碳四
0.1---0.2
碳五
0.1---0.2
环氧乙烷
0.1---0.15
丁烯-1
0.1---0.2
丁二烯
0.1---0.2
液化燃料气
0.1---0.2
4、认真核对装卸的货物品名。
第十八条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加防滑块,车前方放置车辆停止警示牌。同时操作人员收取汽车钥匙,钥匙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九条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第二十条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和罐车司机、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进入驾驶室。严禁外来人员单独操作装卸栈台阀门。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敞口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物料溢出,并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
第二十二条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严禁携带香烟、火种,并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第二十三条开始装卸车前,汽车的发动机、灯光、无线电等必须关闭。装卸现场禁止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的电子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操作人员按照核对后的提货单的灌装量进行充装,但充装总量不应超过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允许值。严禁超量、超温、超压。如对提货单中的灌装量产生疑问时,按第八条执行。如有超装, 须立即进行倒罐处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罐车罐体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车罐体的方法卸液。罐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1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时,一律不准装卸。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本车间领导或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报告。
a、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达到许可值。
b、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难以保证安全运输的;
d、雷击、暴风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 装卸作业时,要使用防爆手电。
第二十八条装卸车时发生了跑冒物料现象,不要起动车辆,直到对该区域进行测爆分析,确认为安全时,方可起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卫人员对不符合本规定着装要求的人员及车辆外观检查有缺陷(如排气管有破损、防火帽不符合规定等情况)、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或附件有跑、冒、滴、漏现象的情况不充许此人及车辆进入中沙石化。
第三十条因非人为因素,操作人员未能对已进入中沙石化的车辆进行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将情况通知生产调度。由生产调度安排相应车辆离开中沙石化。如果该车辆再次进入中沙石化,需由质检中心分析人员再次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中沙石化。
第七章对用户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来中沙石化充装物料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沙石化内的各项管理规定,进入中沙石化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饮酒及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严禁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设施;严禁穿戴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我公司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穿带铁钉鞋、凉鞋、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半袖上衣、背心、化纤衣物等),装卸车时必须穿防静电服,必须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取得hse教育证的人员方可进入公司装卸各种产品。
第三十二条来中沙石化充装物料的人员应服从操作人员和本部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如不听劝阻,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由用户负责。
第三十三条 禁止用户将车辆上的废弃物扔在装卸作业区域。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清洗车辆。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禁止在装卸现场及中沙石化周边排放液化气体。违者将收回准装证或不予办理准装证。
第三十五条严禁损坏充装设备及其它设备、设施,用户原因损坏充装设备及其它设备、设施的,由用户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施工费及设备、设施费)。
第三十六条如驾驶员、押运员未有《消防教育培训证》,用户应提供当地政府或消防部门的相关文件,以便能证明驾驶员、押运员已经过消防培训教育。
第三十七条 出现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比照《中沙石化承包商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罚款交中沙石化财务管理部,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将收回准装证,禁止此车及违章人员进入中沙石化。对于较严重的问题将追究用户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关于液态产品装卸安全管理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4篇 物料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1、车旁及吊件下严禁站人;
起吊时,严禁站在车旁或吊运物之间。
2、卸货应有稳妥方案;
必须有现场指挥员确定卸货方案,要选用合格的钢丝绳和吊钩,巡视平衡状态,如果发现不平衡状态,应立即停止卸货。经商讨确定安全稳妥的方案后,在严密监视下实施。
3、起吊时精神高度集中;
防止撞到人或物。
4、装卸货应有稳妥方案;
装货时应有专业指挥员制定详细的装货方案,必要时制作牢固的存放架。抬运时,应控制抬货重量。抬运面积较大物品时应防止突然倾覆。
第5篇 仓库装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2.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5.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手机和其它火种。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6.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7.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6篇 装卸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一) 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品。
(二) 禁止在行驶的车上打闹。
(三) 搬动大型物件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
(四) 装卸产品及半成品时,严禁野蛮装卸,保证物品完好。
(五) 上下车时应搭好跳板,并作好保护,防止跳板滑落。
第7篇 车辆进厂装卸油品安全管理规定
1.门卫根据车辆入厂规定,对进厂车辆的车况、带烟带火情况、防火帽情况、着装、手机等进行检查,同时查验车辆和人员的有关证件,证件不齐或过期的不得进厂装卸油品。
2.进入厂区机动车辆必须带好防火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给予100元/次罚款。
3.厂区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10公里,违者罚款100元。
4.进厂空车在过磅时,驾驶室内不准有人,如在过磅时车辆私自藏人或用其他方式影响称重的,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
5.为了防止冒油、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在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凡是车辆进入公司在装卸油品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油品车间操作员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公司员工有权拒绝装卸油品作业。
6.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蓄电池接触不可靠、刹车毂高热的不准进厂。
7.不准在厂内检修冲洗车辆,特殊情况必须维修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8.车辆停靠装卸车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栈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9.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卸车时易燃液体要静止2分钟后方可取样卸料;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10.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
11.打开装油孔盖时,不允许使用铁器敲击、锯搓孔盖,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12.装卸油品完毕时,油管(鹤管)和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
13.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12.发现跑油时,有关装油点和邻近装油位置上的一切装油作业都应立即停止。所有卸油或下部装油时开着的阀门都应关闭。主要人员留在装油台上。溢泄出来的油品清除干净以前,不得操纵车辆的起动器。在装油负责人宣布该地区是安全之前,不得恢复装油。
13.如果在装卸油期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未受影响的车辆应立即开至安全地段。关闭油罐阀门切断油源,并立即实施灭火作业。
14.所有装卸车辆在厂区应谨慎驾驶,如因驾驶人员驾驶不当导致破坏装卸车台静电接地设施的给予罚款200元处罚;破坏
15.在装卸原油时,发生滴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200元/次处罚;发生漏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500元/次的处罚;发生跑冒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给予当事人(司机)2000元/次或者给予当事人(司机)按500元/平方米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罚款金额)。
16.在装卸渣油时,发生滴漏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200元/次处罚;发生漏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500元/次的处罚;发生跑冒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给予当事人(司机)3000元/次或者给予当事人(司机)按1000元/平方米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罚款金额)。所跑冒滴漏的渣油由当事人(司机)负责清理回收,回收渣油过磅由当事人按市场价照价赔偿并带走。
17.在装卸汽柴油时,发生滴漏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300元/次处罚;发生漏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给予当事人(司机)1000元/次的处罚;发生跑冒油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给予当事人(司机)5000元/次或者给予当事人(司机)按1000元/平方米处罚(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加大罚款金额)。
18.在安全环保部或监察办公室对违反相关制度责任人进行现场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罚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对其求情。相关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8篇 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第16条 托盘应用钢板、木板或其它坚固轻便的材料制作,禁止使用铺板残缺、钉子突出、绑扎铁线及铁带翻起的托盘。
第17条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钢丝绳的绳扣应使用金属箍、u型卡子或编结法制成,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少于绳直径的20倍,并不得短于300毫米。使用卡子时每个绳扣不少于3个,卡子间距约为绳径的5至6倍,最后一个卡子距绳头不应少于140毫米,卡子的方向要使卡板压在长绳一侧。(附表一,钢丝绳吊索编结长度。附表二,吊索绳扣每端绳卡数目及间距。)
第18条 钢丝绳、链条、尼龙绳、棕绳的使用负荷安全系数如下:
第19条 钢丝绳的润滑和检查每月进行两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应报废:
1.钢丝绳断1股,或表面钢丝磨蚀达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直径减少7%以上。
2.钢丝绳发生扭结变形。
3.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达到下表数值:
第20条 机具保养检修制,应根据《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认真保养检修机具,不得使用机件失灵的机械。
第26条 装卸工人必须文明生产、遵守纪律、讲究卫生,要做到:
1.按规定穿戴工作服装和使用防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足、穿高跟鞋、凉鞋等参加作业。
2.班前保证充足睡眠,当班精神集中,班前和班中不准饮酒,作业中禁止打闹和进食,货场内禁止吸烟。
3.保持间休室内外、工作场地、机具整齐清洁。
4.禁止在货垛上休息。
第33条 通过线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横越线路要一站、二看、三通过,遇有行驶的机车车辆必须待车尾过去后并确认邻线无来往车辆时再通过。如通过调车作业频繁线路时,工组长要指定专人负责了望。
2.越过线路时要注意信号导线、警冲标等障碍物,不得踩在基本轨与尖轨中间或辙岔处两轨中间。禁止顺着线路在道床上、限界内行走。
3.禁止在车底下钻过或从车钩上翻越,严禁在钢轨上坐卧休息。
第48条 高处作业(在离开地面2米以上地点进行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夜间照明地面照度不足5勒克斯时,禁止作业。
2.装卸敞车装载的体轻货物以及苫揭篷布,上下时应用梯子。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间距不能大于0.4米。
3.进行高处作业的工人尽量避免双脚站在车帮上操作,否则要蹬稳抓牢防止摔下。多人联合操作时,应执行呼唤应答确认制度,必须动作一致。
4.卸敞车装的体轻货物的顶层时,应使用滑板、滑杠或绳索吊卸一部分,腾出安全操作地点。
5.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处作业。(附表三,风力分级表)
6.高处作业用的工具要传递,不得扔上扔下。第十节 安全用电
第49条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设备性质建立定期检修制度,保证绝缘良好。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气设备禁止使用。
2.电线路接头不可松动和外露。低压照明灯的插销和插座应保持完好,不得绞拧线头代替插销。
3.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
4.电气设备的开关和电线应按规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架设临时动力线、照明线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电动机开关、插座、保险丝座等都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
5.电动机应独立装置分路开关和相应的保护装置,一组电动机或其它电器应装设分组的总开关和保护装置。各种用电设备保护装置应根据设备容量大小来选择。
6.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它金属代替。
第50条 电气设备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电气设备操作的人员须经过训练并考试合格,学习人员应在技术熟练的工人指导下方可操作。
2.操作人员衣服潮湿或手潮湿不得操作,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3.检修电气设备及电线路前,以及作业过程中发现任何不良现象或事故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设专人监护或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防护牌。禁止带电修理。
第56条 冬季作业应做好防寒工作:
1.作业场所应备有防滑物品(草袋、炉灰、锯末等)在通路泥泞、跳板结冰时撒垫。雪天作业时要及时清扫通路、跳板等处。
2.霜雪天装卸前应清除车辆篷布和货物上的霜雪,在铁底敞车内作业时,亦应采取防滑措施。
3.防寒帽应留有透音耳孔。
4.工人间休室如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定距离。
5.装卸机械的梯子、扶手、踏板应捆扎草绳防滑;气温低于5℃时,应在司机室安装无火光的电热器。
第57条 雨天作业应注意防滑。
第十二节 救护及事故处理
第60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扩大损失,迅速收集事故情况,在不扩大损失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并应在当日速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要报部,有关领导人员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和分析处理。
第61条 铁路局负责组织重大事故(包括人员死亡)的分析处理,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大事故(包括重伤)的分析处理,基层单位要参加各类装卸事故的调查,并负责一般事故的分析处理。发生事故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
【章名】 第三章 机械作业第一节 机械设备
第63条 各种机械的起重机构均应安装精度不低于10%的起重量限制器(臂架旋转式起重机为力矩限制器),并定期校验。卷扬机构应安装行程开关。
第65条 桥、门式起重机等电动轨道行走机械应安装大小车运行限位开关和缓冲器。
第66条 起升高度大于8米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11米/秒时能发出停止作业信号(汽车起重机等安装困难时可交给班组保管)。
第67条 桥、门式起重机应安装防风制动装置,其技术条件应符合tb1428-82号标准。其它流动式机械(叉车、牵引车、汽车式起重机等)应有手制动器。
第68条 桥、门式起重机的走行轨道应尽量使用无缝钢轨,否则必须做好电气连接。走行轨道必须安装接地装置,其阻值不宜大于4欧姆。
第69条 电动机械的机械间,桥、门式起重机的主梁平台处、起重小车等均应装设仓口开关,司机室内应在操作方便的位置装设紧急开关。
控制电路应设零位保护。电路对地绝缘不小于0.5兆欧(用500伏兆欧表冷态测量)。
第70条 桥、门式起重机和装、卸车机的走台应装设不低于1米高的栏杆,并围设不低于0.1米高的围沿。每日上下通行的人梯倾斜度不得大于70度,并应装设扶手。倾斜度大于70度的人梯,离地3米以上部分装设防护圈。
第71条 各种起重机要有良好的照明、音响信号等装置,起升、变幅、运行机构要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第72条 要在司机室、机架结构的适当位置标明机械设备的最大负荷能力,吊钩滑轮组护板上也应标明最大起重吨位。
第74条 当吊钩降到最低位置时,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2圈,绳端压板不得少于2个。
第75条 吊钩和吊环应用锻制毛坯加工,并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吊钩吊环磨损严禁补焊,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截面高度的10%。
3.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或开口度增大15%。
第76条 叉车的喇叭按钮不得用电线代替,电瓶叉车的换向开关不得以板钮双掷开关代替。
第77条 各种大中型动力机械均应在取用方便的部位装备适用的灭火器。
第三节 交接班检查
第82条 各种装卸机械都应按《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第21条要求进行交接检查,确认机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各站要针对不同种类机械分别制定检查顺序和方法。如有故障应及时调整排除。
第83条 电动机械要检查电压表、电流表、控制器、制动器(包括防风制动装置)、限位开关、紧急开关、音响和照明装置是否良好,试车检查各工作机构空载运行是否正常。
卸车机、装车机还应逐个检查料斗螺栓、链条销轴是否变形松动,卷扬机构联结紧固情况及钢丝绳缠绕情况。
第84条 电瓶叉车应检查钢板弹簧、车轮、货叉及门架联结是否牢固,轮胎气压是否充足,油路有无渗漏,电路有无烧蚀处,电瓶连结线有无松动和氧化物,整机内外清洁状况。起动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包括手制动)。
第85条 内燃机械应检查燃料、机油、冷却水是否充足,风扇皮带松紧程度,风窗通畅或冬季防护情况,轮胎充气、紧固情况。起动试车检查转向、制动(包括手制动),各工作机构运行情况。
第四节 通用安全操作
第88条 各种机械严禁超负荷作业,禁止用起重机(包括叉车)顶撞拖拉铁路车辆和篷布等。
第89条 起重机负荷超过70%额定能力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及两种以上操作动作。
第90条 各种机械操作前要鸣剌叭(铃)示意,小型机械进出车门、库门、转弯也应减速鸣喇叭。
第91条 各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从事检修工作,不应在桥、门式起重机主梁或走台上行走。作业时起重臂下、吊起的货件下面及货件上面禁止站人。
第92条 在机械作业线路范围内,其它单位的设备、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作业。机械作业场地、行驶通路或轨道要畅通,随时清除寻物和其它妨碍物。轨道两侧堆放货物要留有安全间距,保证作业人员和机械走行安全。
第93条 各车站应根据场地和机械性能限定机械在货场内的行驶速度(一般情况货场内不超过15公里/时、站台上不超过10公里/时)。
第95条 各种机械起动时,应逐挡变速。运行方向逆变时必须停车,不得以倒车代替制动(紧急情况除外),也不可长时间以起动用的低速挡作业。
第96条 起重机作业应做到“十不吊”。
1.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
2.非信号人员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
3.重量不明不吊。
4.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歪拉斜拽)不吊。
5.未试吊不吊。
6.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
7.6米以上长大件货物无牵引绳不吊。
8.货件上有人,有浮摆物或钩连其它货件不吊。
9.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度)。
10.金属尖锐楞角货物吊索无衬垫不吊。
第97条 吊起货件后禁止从人员或贵重物品上空通过。
第101条 各种机械发生突然熄火或断电,应立即将控制器恢复“0”位,关闭总开关。如货件在空中,降落时应慢慢松制动器,使货件缓慢降落。如货件、抓斗、钩头、挖斗、电吸盘等侵入限界,不应撤除线路防护信号。第五节 分类安全操作
第102条 电动机械(桥、门式起重机等)
1.当电源电压低于额定电压7%时,应降低额定负荷30%作业,当电压波动超过±10%时应停止作业。
2.不得以限位开关代替控制器停车,不得以紧急开关代替停止按钮使用。
3.达到和超过60%额定起重能力的货件降落时,要以控制器最高挡位放下。
4.作业完了,应开到指定地点停放,要将吊钩升到上部极限位置,不得悬挂任何物体,门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在支腿上方,桥式起重机小车停在司机室同侧,各控制器回复“0”位,切断非必要的各种电源,实施防风制动措施,关好窗户锁闭司机室方可离开。
第104条 内燃机械
1.发动前将各操纵杆置于空挡,发动后要查看各个仪表工作是否正常,监听发动机声音有无异响。起动马达一次工作时间和重新起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有关规定,连续起动不超过三次。
2.作业前发动机应怠速运转10分钟,室外气温0℃以下时应预热起动,空载运转到水温达规定温度以上时才能作业,起动时禁止明火预热。
3.停止作业时应将机械停放指定位置并排列整齐,挂入低速挡,拉紧手制动,取下钥匙,关好门窗。冬季室外停放要放水(不冻液及冬季不结冰地区除外)。
4.加油时要熄火。工作时汽油机的火花塞与高压线之间不得“吊火”运行。
第105条 叉车、牵引车
1.行驶会车时应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进出棚车作业时,应让出棚车的车先行。在站台上行驶应保持距站台边沿0.3米以上。叉
车行驶中车上不准载人,货叉高度应升到距地面0.2~0.3米左右。
2.在棚车内作业外侧无站台时,车门开度不得超过叉车宽度,否则应加以防护。内侧车门处要有渡板,其坡度不得大于20%。车内地板腐朽残破时,要铺垫钢板作业。
3.电瓶叉车禁止同时接通2个动作电路。
4.禁止在坡道上停放,禁止在站台边垂直于线路方向停放。遇有故障不能行走时,应拉紧手制动器以三角木掩住车轮后才可排除故障。
5.叉车作业要做到五不叉:
(1)货物重心超过货叉的载荷中心,使纵向稳定性降低时不叉;
(2)单叉偏载不叉;
(3)货物堆码不稳不叉;
(4)叉尖可能损坏货物时不叉;
(5)超重或重量不明不叉。
6.普通叉车不得进行危险货物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叉车底盘、电阻器要定期擦洗保持清洁。
7.在10%以上坡道上行驶时不得转向,负重时上坡正向行驶,下坡倒向行驶。
在平整路面走行转向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不得在5%以上坡地上堆码作业。
第9篇 装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夏季气温偏高,油气挥发严重,为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当天气温情况选择合适时间段进行装卸车,气温超过33度,部分产品(mtbe、汽油、溶剂油)原则上禁止装车,由油品车间根据具体情况协调销售部、后勤安保部安排装卸车辆,并通知生产调度。
第三条 装卸车台所有非防爆设施禁止使用,通讯方式使用防爆对讲机。
第四条 装卸车辆进厂时,司机、押运员将手机和烟火交至后勤安保部门卫保管,离厂时领取。
第五条 所有装卸车司机必须穿防静电服装,由油品车间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 每次装卸车前检查静电接地、车辆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由油品车间负责执行。
第七条 装卸车期间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一旦发现,立即对使用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装卸车期间,油品车间装卸车台附近50m严禁动火,防止油气飘至动火区域而引发爆炸事故。
第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期间严禁闯入装卸车区域警戒线或黄线内。
第十条 装卸车区域消防设施保证完好,由油品车间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装卸车期间,如遇大风、雷雨天气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装卸车作业。
第十二条 装轻质油品(mtbe、汽油、溶剂油、)时,装车口必须用石棉布或帆布遮盖好,减少油气挥发。
第十三条 液化气、丙烯装车时,严禁超出该车核定最大充装量,由油气营销部、设备部地磅、油品车间、后勤安保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以上装车管理规定的罚款50-200元(内部人员从安全考核奖工资中扣除,外部人员交至资产财务部),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危化品装卸车辆进厂安全管理规定
1、门卫根据车辆入厂规定,对进厂车辆的车况、带烟带火情况、防火帽情况、着装、手机等进行检查及告知,烟火及手机一律放在门卫处保管。同时查验车辆车牌号,与经营部提供车牌不符者不得进厂。
2、进入厂区机动车辆必须带好防火帽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如有违反给予500元/次罚款。司机或押运员不许去与装卸车无关的厂内区域。
3、厂区限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准超10公里,违者罚款500元。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故障的不准进厂。不准在厂内检修车辆,特殊情况必须维修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4、为了防止跑冒、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在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凡是车辆进入公司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司机或押运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值守配合操作员工的工作;如果不在作业现场公司员工有权拒绝装卸作业。
5、车辆停靠装卸车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车台之间要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油品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堵塞安全通道。
6、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卸车时易燃液体要静止5分钟后方可取样卸料;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静电接地线等其他作业。油管(鹤管)和静电接地线还没有拆除不准启动车辆。
7、装卸作业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不允许使用铁制工具敲击管线及车辆,以免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装卸现场,装卸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9、发现跑冒时,有关装卸点和邻近位置上的一切装卸作业都应立即停止。所有装卸时开着的阀门都应关闭。主要人员留在装卸车台上。溢泄出来的物料清除干净以前,不得操纵车辆的启动器。在相关负责人宣布该地区是安全之前,不得恢复装卸车。发生跑冒事件后,属于当事人(司机)责任的,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0、如果在装卸期间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一切作业,未受影响的车辆应立即开至安全区域。切断装卸源,并立即实施灭火作业。
11、所有装卸车辆在厂区应谨慎驾驶,如因驾驶人员驾驶不当导致破坏装卸车台管线及安全设施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12、装卸区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必须齐备,当班人员为该区域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的负责人,如检查发现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有挪用、损坏、失效等情况,追究当班人员责任,酌情给予处罚。
13、遇到打雷等恶劣天气,停止装卸作业,关好阀门。
14、所有进厂危化品装卸车辆司机及押运员必须认真学习此规定,并遵守执行。
第11篇 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做好本职工作。
2检查车辆资质、设备情况、安全措施、装卸作业区安全、车辆、安全设备、装卸机具技术性能、货物、人员、证件、手续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等是否符合要求;
3装卸人员必须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身体素质和熟知作业中的危险品的性能、性质及注意事项。
4装卸危险货物时,应文明作业、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做到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撬棍、铁器敲打包装件。
7监视装卸过程和装卸作业应符合《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规定。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防泄漏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本文件通过对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全过程的泄漏风险实施预防和控制,使泄漏风险处于受控状态,防止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第二装卸区、各外包项目部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防泄漏管理。
3.术语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gb/t19001:2008、gb/t24001:2004、gb/t28001:2001、ismcode管理标准和《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除上述术语和缩写之外,还有:
3.1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3.2液体危险化学品:本文件指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其闭杯实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3泄漏:液体危险化学品外漏或大量释放,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和权限
生产管理部
推动本文件的实施,组织季度危险化学品防泄漏专项检查。
第二装卸区经理
项目部经理
组织编制防泄漏控制措施,落实人员和责任;组织月度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防泄漏专项检查。
hse主管
实施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日常安全检查与监督。
工艺装备主管
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巡检进行监控;提出设备、管线检测、检修和保养计划建议。
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组织实施本班日常防泄漏控制措施。
流体装卸操作工
按岗位职责要求,落实液体危险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措施。
5.管理规定
5.1船岸接头垫片老化、破损预防控制措施
5.1.1流体装卸操作工
5.1.1.1第一责任人连接前应检查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2第二责任人在连接前应进一步确认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3发现老化破损应报告班长并更换垫片;
5.1.1.4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1.2.1在作业前应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2.2作为第三责任人对第一、第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确认责任人在连接前是否检查垫片老化、破损;
5.1.2.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4作业过程中,每班不少于1次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工艺装备主管
5.1.3.1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3.2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检查);
5.1.3.3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4每周,对库存的接头垫片是否老化、破损进行检查,保证接头垫片的完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经理。
5.1.4hse主管
5.1.4.1监督检查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4.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1.4.4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2船岸接头垫片规格型号选用不当预防控制措施
5.2.1流体装卸操作工
5.2.1.1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及适用的介质;
5.2.1.2第二责任人应核对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和适用性符合要求。
5.2.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2.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2.2明确领用人为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2.3要求第二责任人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3工艺装备主管
5.2.3.1根据垫片的规格型号,建立台帐,并做好分类管理;
5.2.3.2做好采办计划,督促采办,参与验收,保证各类垫片的质量和保有量,满足生产需要;
5.2.3.3就接头垫片规格型号的选用要求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2.4hse主管
5.2.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领取垫片时是否对垫片的规格型号进行确认。
5.2.5经理/副经理
5.2.5.1每季度,对工艺装备主管建立的垫片台帐进行检查;
5.2.5.2第二装卸区经理,审核工艺装备主管所报的垫片年度采办需求计划。
5.3船岸接头连接受力不均预防控制措施
5.3.1流体装卸操作工
5.3.1.1掌握正确的船岸接头连接方法:对角上螺帽,先不拧紧;确认密封件正确放入合适位置;确认连接处无残留物;确认端面受力均匀;分步均匀紧固螺栓;
5.3.1.2连接必须由两人配合并严格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3.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3.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工艺装备主管
5.3.3.1每周,对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船岸接头连接进行抽查,确保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2就船岸接头连接操作正确方法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3.4hse主管
5.3.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4.2连接时,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4不进行试密或试密不按要求预防控制措施
5.4.1流体装卸操作工
5.4.1.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必须进行试密;
5.4.1.2试密压力应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
5.4.1.3试密时,在连结法兰处涂抹肥皂水,第一责任人负责观察,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1.4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向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报告,试密结束。
5.4.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4.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4.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在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必须进行试密;
5.4.2.3试密时,明确要求压力必须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2.4核实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后,向调度报告,试密结束。
5.4.3工艺装备主管
5.4.3.1每周,检查以下内容:
1)试密压力是否满足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
2)试密时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3)试密过程中是否及时向班长报告。
5.4.3.2就试密操作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4.4hse主管
5.4.4.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进行试密;
5.4.4.2检查试密压力是否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试密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5.4.4.3对试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夜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4.5调度业务主管
5.4.5.1下达试密操作指令;
5.4.5.2确认试密结果。
5.5阀门故障预防控制措施
5.5.1流体装卸操作工
5.5.1.1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阀门是否有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应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1.2检查发现阀门故障,必须报告班长;
5.5.1.3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1.4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回转半扣。
5.5.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5.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5.2.2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的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是否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2.3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阀门故障,有否报告;
5.5.2.4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调度业务主管报告;
5.5.2.5安排流体装卸操作工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2.6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应回转半扣。
5.5.3工艺装备主管
5.5.3.1每周,对阀门状况进行检查;
5.5.3.2每周,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有滴漏现象;
5.5.3.3每周,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开/关阀门时,用力是否均匀,旋转是否匀速;开/关到上/下死点时,是否回转半扣;
5.5.3.4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阀门故障,是否报告班长,班长是否及时向调度业务主管报告;
5.5.3.5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经理报告;
5.5.3.6编制阀门维护保养计划,检查监督各班组是否按维护保养计划,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3.7对阀门的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5.5.4hse主管
5.5.4.1检查监督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有滴漏现象;
5.5.4.2检查监督工艺装备主管是否按每周对阀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5.4.3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对检查发现阀门故障,是否报告班长,班长是否及时向调度报告,调度是否通知工艺装备主管;
5.5.4.4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和经理报告;
5.5.4.5检查班长是否安排流体装卸操作工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4.6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开/关阀门时,用力是否均匀,旋转是否匀速;开/关到死点时,是否回转半扣。
5.5.5调度业务主管
5.5.5.1装船作业前,应确认阀门是否完好;
5.5.5.2作业过程中,接到阀门故障报告时,应立即通知工艺装备主管及时处理,并向经理报告;
5.5.5.3阀门发生线漏、喷溅时,应通知库区停泵,并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通知工艺装备主管及时处理,并向经理报告。
5.6管线变形、老化、锈蚀预防控制措施
5.6.1流体装卸操作工
5.6.1.1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管线是否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
5.6.1.2检查发现管线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必须报告班长;
5.6.1.3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上油、上漆工作;
5.6.1.4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6.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6.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6.2.2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管线是否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
5.6.2.3检查发现管线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必须报告调度;
5.6.2.4安排第一、第二责任人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上油、上漆工作。
5.6.3工艺装备主管
5.6.3.1按规范要求,每年9月提出下一年度工艺管线检测需求计划,上报经理;
5.6.3.2每周,对管线进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向经理报告;
5.6.3.3对管线的清洁、上油、上漆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5.6.4hse主管
5.6.4.1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是否按巡检要求进行巡检;
5.6.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发现管线有变形、老化、锈蚀现象后,是否报告班长;
5.6.4.3检查班长是否安排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上油、上漆工作。
5.6.5第二装卸区经理
每年9月,审核下一年度管线的法定检验检测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
5.7未接好管线先开阀门预防控制措施
5.7.1流体装卸操作工
5.7.1.1第一、第二责任人连接好管线后,由第二责任人向班长报告;
5.7.1.2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7.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7.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7.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连接好管线后,向调度报告,然后按调度指令进行下一步操作。
5.7.3hse主管
5.7.3.1检查流体装卸操作工联接好管线后,是否向班长报告;
5.7.3.2检查班长作业前是否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8未连接好先启泵预防控制措施
5.8.1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对操作工的连接作业、试密、阀门开启及船方流程导通操作过程中的每一步进行确认,并报调度。
5.8.2hse主管
检查班长是否对连接作业、试密、阀门开启及船方流程导通进行确认,并报调度。
5.8.3调度业务主管
下达启泵指令前,须与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船方、库区确认是否连接好,是否试密,流程是否导通。
5.9管线作业压力过大预防控制措施
5.9.1流体装卸操作工
5.9.1.1第一责任人按照调度指令(或者工艺作业票)执行阀门操作,正确导通流程;
5.9.1.2第二责任人,进行确认后向班长和调度报告;
5.9.1.3在正常作业开始后,第一责任人按规定每半小时观察管线压力的计数变化,并做好记录,第二责任人要对第一责任人的压力读数进行确认。
5.9.1.4如出现管线作业压力过大(达到或超过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时,操作工立即向班长和调度报告。
5.9.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9.2.1对第一、第二责任人流程导通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确认;
5.9.2.2作业过程中,每班不少于1次对各泊位第一、第二责任人对管线作业压力的观察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5.9.2.3接到泊位操作人员的作业压力过大报告时立即到现场进行确认并处置。
5.9.3调度业务主管
5.9.3.1通过中控系统或与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对泊位流程导通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5.9.3.2下达启泵指令前必须再次与罐区/泊位/船方确认作业流程完全导通;
5.9.3.3下达启泵指令后应通过中控系统监控作业管线流量和压力变化情况,注意与流体装卸操作人员保持联系,接到现场作业压力过大的报告时,及时与中控系统进行核对,同时与船方/库区联系采取措施,必要时指令库区或船方停泵,暂停作业,待查出故障并排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5.9.4hse主管
每周1次,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和调度员对管线作业压力过大控制的执行情况。
5.10输油臂摆幅超极限导致拉裂预防控制措施
5.10.1流体装卸操作工
5.10.1.1船舶靠泊时,由第一责任人指挥船舶对位,确保船舶汇管歧口与装卸臂对齐;
5.10.1.2随时检查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情况,如有异常,及时通知船方调整;
5.10.1.3随时检查船舶漂移情况,发生漂移超过0.5m时,及时通知船方调整缆绳;
5.10.1.4随时检查装卸臂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调度;
5.10.1.5第二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10.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10.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0.2.2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
1)船舶靠泊时,确保船舶汇管歧口与装卸臂对齐;
2)定时对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及时通知船方调整;
3)随时关注船舶漂移情况,发生严重漂移时,及时通知船方调整缆绳;
4)随时关注装卸臂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调度,并停止作业。
5.10.3工艺装备主管
5.10.3.1每周,对限位报警器进行检查,确保限位报警器处于良好状态;
5.10.3.2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报告,及时处理。
5.10.4hse主管
检查监督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是否做到:
5.10.4.1班长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0.4.2船舶靠泊时,指挥船舶对位;
5.10.4.3对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和船舶漂移情况进行检查;
5.10.4.4对装卸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是否立即报告。
5.10.5调度业务主管
5.10.5.1作业过程中对输油臂摆幅进行监控;
5.10.5.2天气、海况突发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告知船方,并通知泊位人员加强巡检;
5.10.5.3输油臂摆幅超极限时,应通知库区/船方停泵,下达停止作业指令,告知船方调整;
5.10.5.4输油臂拉裂时,立即指令中控切断根部紧急切断阀、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关闭闸阀,通知库区/船方停泵,并向经理报告。
5.11检查监督
5.11.1hse主管、调度业务主管、工艺装备主管、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对以上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应保存检查记录。
5.11.2每月,第二装卸区经理、项目部经理应组织hse主管、调度业务主管、工艺装备主管、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根据本文件要求,依据《综合检查表》(rbsg-hse/mi46-01)设置检查内容,对以上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5.11.3每季度,生产管理部经理组织管理人员根据本文件要求,依据《综合检查表》(rbsg-hse/mi46-01)设置检查内容,对以上预防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5.11.4检查发现不合格时,按照《事故、事件、不合格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bsg/mp10)执行。
5.11.5安全技术部通过检查监督和指导,保持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6.相关/支持性文件
6.1《事故、事件、不合格及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bsg/mp10)
6.2《液体危险化学品装船作业防溢舱安全管理规定》(bsg-hse/mi09)
6.3《危险化工品码头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bsg-hse/mi10)
6.4《hse检查监督工作须知》(bsg-hse/mi46)
7.附录
《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源及预防/控制措施》
附录: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危险源及预防/控制措施
序号
危险源
预防/控制措施
1.
船岸接头垫片
老化、破损
1.连接前应检查垫片是否老化、破损,并进一步确认;
2.明确连接操作第一第二责任人,并对责任人进行检查监督;
3.检查发现老化破损应立即报告班长并更换垫片;
4.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2.
船岸接头垫片规格型号选用不当
1.领用人应核对规格型号,领用人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指派;
2.第二责任人应核对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要求;
3.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3.
船岸接头连接
受力不均
1.工艺装备主管应将正确连接方法对操作工进行培训、指导;
2.连接必须由两人配合并严格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3.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4.
不进行试密或
试密不按要求
1.船岸法兰联接结束,连接人须进行试密;
2.试密压力须大于正常工作压力1.5倍或以上;
3.试密时,静置约3-5分钟,在联结法兰处涂抹肥皂水,观察有无气泡;
4.确认无气泡,向调度报告,试密结束;
5.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5.
阀门故障
1.加强现场监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调度;
2.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上油、上漆),防止锈蚀、穿孔;
3.操作时(开/关)按操作要求进行,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
4.调度接到阀门故障报告,通知工艺装备主管及时维修或更换;
5.经理/副经理按国家定期检测要求编制定期检测年度计划及预算;
6.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在作业现场对本风险监控。
6.
管线变形、老化、锈蚀
1.工艺装备主管按规范要求提出年度管线检测计划建议;
2.经理/副经理编制上报年度管线检测计划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3.安技部按规范要求审核年度管线检测计划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
4.班组操作人员做好维护保养及巡检工作;
5.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对维护保养及巡检工作进行监控。
7.
未接好管线
先开阀门
1.工艺管线上阀门的开启均须有调度的指令;
2.在接管线时,班长须指定一人监控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不许在无调度指令时触动阀门;
3.管线联接好后,须向工班长报告,班长向调度报告,按调度指令操作;
4.班长/安全业务/工艺装备主管应对本风险进行监控。
8.
未连接好
先启泵
1.确定启泵装船作业操作流程;
2.调度在没有接到管线联接好并试密报告前,不得向罐区下启泵指令;
3 调度在向罐区下达启泵指令前,须向操作人员重复确认管线联接情况及阀门开启情况;
4.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安全业务应对本风险进行监控。
9.
管线作业
压力过大
1.按调度指令执行阀门操作,正确导通流程,并进行确认。
2.作业开始后,观察管线压力,作业压力不大于正常工作压力的1.5倍。
3.压力过大时,须立即向班长和调度员报告,并接受调度处置指令。
4.调度接到压力过大报告后,须与现场操作人员/船方/罐区进行核对确认,如属实,立即下指令停泵,暂停作业。
10.
输油臂摆幅超出极限导致拉裂
1.船舶靠泊时,指挥船舶对位,确保船舶汇管歧口减小与装卸臂的偏差;
2.随时检查船舶的系泊缆绳松紧情况,如有异常,及时通知船方调整;
3.随时检查船舶漂移情况,发生严重漂移时,及时通知船方调整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