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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8

爆破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1篇 爆破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爆破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对爆破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负责制定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4.在大爆破工程中应负责以下几项工作:

(1)负责审查爆破设计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2)施工前对所有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过程中,每班必须有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危险情况及违章现象,立即组织处理或制止;

(5)负责起爆前后的安全确认工作。

第2篇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第3篇 爆破作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范例

一、 爆破作业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安部门对爆破物品相关的规定,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作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保障制度和措施并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对运输、存储、领用、退库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造成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发生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安全检查、对爆炸物品要经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或问题及时纠正。发生缺少或多出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加强培训工作。对经管、使用、运输等各类人员要经过公安部门的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上岗;非持证人员一律禁止参与爆炸物品相关的活动。

六、制定各岗位人员的相应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职责,禁止串岗、混岗,认真填写工作记录、交接班手续清楚,定期查库,做到帐实相符。

七、使用爆炸物品时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外,对周围环境必须进行清理并派出人员警戒;对高压线、光缆等重要设施要进行有效的防护、避免发生事故。

第4篇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讲义内容

一、组织观看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宣传影像资料。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建设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由于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品,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使用管理失误,就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或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或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安定因素。随着世界性的“反恐行动的加强,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越来越重视,管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我国情况,由于爆炸器材是一种爆炸危险的特种产品,建国以来的几十年中,对爆炸器材的生产、销售一直被视同军品管理,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体制,因此市场经济体系发育较晚。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主要分类有;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和原材料。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5大类59个品种。

工业炸药分为硝化甘油炸药、铵梯类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改性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其他铵油炸药、水胶炸药、胶状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乳化粒状铵油炸药、粘性炸药、含退役火药炸药、其他工业炸药13个品种

工业雷管分为工业火雷管、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半导体桥电雷管、底子雷管、磁电雷管、油气井用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继爆管、其他工业雷管等10个品种。因火雷管存在着爆炸可靠性低、运输使用不安全、易被用于爆炸犯罪等缺陷,2008年年初被强制停止使用目前产量较大的产品是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工业索类火工品分为工业导火索、工业导爆索、切割索、引火线等5个品种。由于火雷管被停止使用,2008年年初用于火雷管点火的导火索同时被停止使用。目前产量较大和应用较广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导爆所和所料导爆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储存库符合“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对不符合“六防”要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主管负责人报告,立即整改。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库,并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便于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定。

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单》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爆破员持“ic卡”,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原则,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上岗证、ic卡必须一致。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出库后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与保管员共同签字。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字。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

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可用市局规范设计,统一印制。

“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保存两年,做到有据可查。

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填写。如实填写“六种簿册”,字迹必须工整、认真。 第十一条、储存库值班巡守交接制度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属于安全管理重地,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防护看守,确保仓库安全。

公司储存仓库值班人员必须配备5人,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1人换班轮流休息,不得脱岗,睡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工作。

红外报警器、视频监控必须处于良好状态,24小时全天候实施监控。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领取和配送爆炸物品的人员、车辆必须填入《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按内容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着化纤类衣服进入库房。

对突发的险情、案件或事故在采取前期处置的同时,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因责任心不强、安全防范不到位导致发生丢失、被盗、火灾、爆炸等事故、案件的,追究主管领导及当班值班人员的责任。

认真搞好交接班登记,每日情况及时填入《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下一班未接班,当班值班人员不得脱岗。

公司的民用爆破器材统一配送到工程施工工地,再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民爆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当班专职爆破员领取。

库房的民用爆破器材由公司押运员、驾驶员凭业务员办理好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证件和爆炸物品领料单的数量和品种到库房领取后进行配送。 3、公司民爆物品由押运员、驾驶员共同领取。领取的数量、品种必须如实输入民爆信息系统,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登记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出库。

《爆炸物品领料单》由业务副 经理负责申报填写,发放领料单必须写明时间、票据编号、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大、小写),并由领取民爆物品的当班押运员、爆破员签字。领料单一式两分,存根联自行留存,另一联由押运员、爆破员交保管员作为发放民爆物品的凭据。

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爆破员未持“ic卡”或人、证、岗不一致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炸药、雷管未分开携带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第十三条、爆炸事故案件报告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巡守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保安器材和通讯工具,搞好安全防范,保持信息畅通。

发生盗抢民爆物品险情时,在积极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立即报告“110”。

储存库发生火灾,在第一时间可采取措施动用消防器材实施灭火,并向“119”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如判断有爆炸可能时,应立即组织库区人员及时疏散,紧急避险。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库房安全生产事故,值班巡守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看管好爆炸物品储存库,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保管员坚持每日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及时通风,保持干燥,并符合“六防”(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要求。爆破器材堆垛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库容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库存放。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便于报告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值班巡守人员坚持每日对库区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人防、犬防、技防、物防”要求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公司安全科科长对保管、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保管、值班巡守人员反映的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库房“六防”、库区“四防”要求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公司业务经理每周对储存库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主管人员、保管和值班巡守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涉爆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工作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填入《安全检查登记本》。

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定期集中组织培训,培训的范围为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未经培训,一律不得从事涉爆岗位。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结合每年一次复训具体实施。年检过程会对涉爆企业涉爆岗位无证上岗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并报上级公安机关适时组织培训。

公司经常性的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爆破作业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文件、规定、意见和办法,落实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不断提高涉爆从业人员法制意识、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涉爆从业人员培训必须严格政治审查,实行涉爆从业单位、辖区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和审批,确保涉爆从业队伍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对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涉爆岗位的,必须提供本人户口居住地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对已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从业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动态,对确实不再适合从事涉爆岗位的,及时予以调整并上报公安机关收回有关证件。

驾驶员、押运员领取民爆物品后,应立即送到爆破作业地点,禁止乱丢乱放或交于他人携带保管。

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公安机关培训的专职爆破员实施,任何人未经培训不得使用、接触爆炸物品。

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必须落实“一炮三检”制度。每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拒爆情况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未爆雷管及时收回。

安全员对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实施全程跟踪监督。“一炮三检”制度不落实的,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领取使用清退数量不符的,安全员、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签字。

当班剩余爆炸物品应如数退回库房,由押运员、安全员、保管员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规定栏中签字。当天领取的民爆物品,禁止交由他人保管或库外保管

第5篇 爆破安全管理方案

一、工程概况

淳安县环湖公路上江埠大桥及接线工程s01 合同段北起淳杨线k12+600 处,起点桩号为

k0+000,路线基本沿淳杨线行进至k1+648 处穿越隧道、并跨越千岛湖水域,经界牌岛西侧库

区沿岸,直至界牌岛隧道南端,终点桩号k3+160,路线全长3.16km。

二、爆破安全保证措施

1、技术措施

a、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指定放炮技术人员。

(2)爆破器材要安全储存。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

压。

(3)对危险区的房屋、结构物、材料和机具设备要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作好电雷管的导通和电阻测试。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雷管。

(5)严禁用电雷管改作火雷管。

(6)禁止使用冻结、变质的胶质炸药,不知药性的炸药,须经试验后方可用。

b、装药、爆破

(1)非指定放炮人员不得担任装药和爆破工作,放炮工应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

第6篇 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雷管炸药采购制度。炸药雷管及相关物品采购由矿领导指定专人到广丰县公安局指定地点购买,严禁私自买卖、转让他人。

2、雷管、炸药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严禁雷雨天运输爆破器材。

3、爆破器材库要有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而且懂得一定爆破器材知识、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的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4、爆破器材进库时,炸药和雷管要分开库房堆放,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爆破器材库要做到通风良好,堆放整齐、清洁卫生。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爆破器材库四周要建筑围墙,围墙以内及围墙外围10米以内不得有枯草和其它易燃物。库房内严禁有明火、明电照明,并要备足一定数量的防火器材。

6、非爆破器材库房管理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内,爆破器材库不准带各种金属工具、点火工具或武器进入,库房内严禁吸烟或生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7、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要及时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领退爆破器材必须由爆破员亲自担任,数目必须当面点清,并在领退料单上签名盖章。领退爆破器材时不得拥挤,禁止进入库房内。

8、库房发出的爆破器材,应是煤矿许用的安全爆破器材,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一律禁止发放使用。

9、炸药、雷管领出后,必须分别放在固定专用的炸药箱内(炸药、雷管必须隔开),禁止放在其它容器内运送(如装在衣袋内)。其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当天内爆破员必须及时退回爆破器材库,不准交班使用,不准存放在井下工作面或存放在私人的房间内,更不准带回家。

10、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11、爆破员在领到爆破器材后,必须及时锁好爆破器材后,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乱放,也不得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更不能将爆破器材转交他人。

12、携带爆破器材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井筒上下,运送爆破器材应走人行道和其它安全的巷道,尽可能不在人员、车辆来往频繁的巷道内行走,严禁将炸药、雷管放在矿车上同时运送。

13、几个人同时运送,人与人之间间隔10米,爆破器材不能和动力线、电线、电话线和其它金属物接触。

14、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施工和未经批准的非爆破区不得爆破。

15、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待危险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16、井下爆破器材消耗单必须经当头班组长和瓦检员签字才能生效,地面爆破器材消耗单必须经分管的领导和安全员签字才能生效。

1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乱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或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18、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由矿领导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给予烧毁,并要把烧毁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办好有关手续以作备案。

19、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和发生爆炸事故等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7篇 光面爆破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光面爆破的安全管理及技术规定,在光爆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本章重点介绍光面爆破的安全管理工作,光爆常见质量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光面爆破的排险工作,以及光面爆破的有关技术规定等内容。

安全与管理

一、光面爆破的安全组织工作

在组织光面爆破施工时,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抓好安全工作,成立相应的安全组织。建立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评比制度等等。领导要以身作则,跟班作业,并做到勤检查,勤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全组织的职责是:

1、协助各级领导做好各项预防事故工作;

2、宣传安全施工的重要意义,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遇到影响安全工作的紧急情况,有权命令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上级处理;

4、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或制定出具体措施。

5、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的先进经验。

二、光面爆破掘进作业的安全工作

掘进作业,应根据石质情况,制定出塌方、落石、地下涌水等抢救方案,规定防险信号、人员撤离路线、避险地点和准备技术处置使用的器材等。

凡进洞人员必须戴防险帽,禁止在洞内坐、卧、睡觉、打闹和烤火。

坑道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转弯处和直线部分每隔10~15m应设一盏照明灯,作业面上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

1、钻孔做到以下几点:

(1)应根据作业面的大小,风钻多少,明确划分作业区域,规定作业手的位置。

(2)作业前必须检查风钻、水管、气管是否完好和作业台架是否稳固。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钻机、支架,防止钻杆折断和气管脱落伤人。

(3)做到四不打:无照明不打;险情未排除不打;残孔位置不打;无水不打。

2、通风降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经常对作业人员进行防尘和防瓦斯常识教育,提高执行通风降尘规定的自学性。切实预防矽肺病。

(2)通风机安装要适当,风管接头要严密、布置合理、固定牢固,尽量做到平、顺、直,以减少通风阻力,消除死角,防止有害气体在洞内滞留或循环。风管要紧跟作业面,保证作业面空气新鲜和畅通。

(3)爆破后,烟未排除不准进入作业面。

(4)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装(扒)碴前必须喷洒水,把粉尘降到最低限度或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5)在任何时候都不准打干眼。

3、除碴安全要点。

(1)装碴机装碴时要准、稳,防止石碴溅出伤人;进出速度不要过快,防止挤伤人员。

(2)运输车辆应有灵活稳妥的刹车设备。人力推斗车运输时,速度不得超过1.5m/s,下坡时严禁放快车;斗车之间,应根据坡度保持一定的距离(一般不小于30m)。各种车辆装载物不得超宽,过弯道或交叉路时要发出信号。

(3)道轨铺设要平坦,地基坚实,轨距正确。接合部连接要牢固,弯道处应按要求超高和加宽。轨道终点要设挡车装置,防止跑车。道轨上不准人员停留和休息。

(4)作业面、交叉口等重要地段,要设专人负责车辆调度,设置明显的信号标志。刹车设备和道轨弯道部、接合部,道岔等重要部位应经常检修,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5)在垂直坑道用电动绞盘运输时,必须注意人员和器材应分别上下运送;人员上下禁止坐在桶边;人员乘坐的吊桶最大降速度不得超过10m/s;在吊桶上面应安设护板;吊桶装载不得超载、超宽、超高。

4、装药安全作业应做到的要求。

(1)装药五不准。即用普通机械钻孔时,不准边钻孔边装药;不准无关人员在场;不准用金属棒捣固装药;不准吸烟;不准打闹和玩弄火具。

(2)装药方法正确。

①用炮棍量取孔深,以便掌握装药和填塞长度。

②装药时,应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至孔底,用力压实。装药密度应一致,不应有松紧不匀的现象,过紧会发生拒爆,过松会降低炸药的爆力;用硝铵炸药时,其密度应为0.95~1.05。

③装入带雷管的药卷时,应一手拿导爆管,导爆索或脚线,一手用炮棍徐徐推入,并将导爆管、导爆索、脚线固定在炮孔的上方或一侧,再轻轻用力将药卷压实,不准用力冲击,装药完毕可进行填塞(反向装药也可不填塞)。

④炮孔内有渗水时,药包外可加塑料防水套或涂上沥青(用90℃左右),黄油等,再装入炮孔,渗水量大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采用胶质炸药或水胶炸药,但要特别注意点火管的防水。

(3)填塞方法合理。填塞是普通装药时保证炸药产生最大限度的爆破能,提高爆破效果的措施。填塞方法有以下两种。

①泥土填塞:通常用1:3或1:2的砂和粘土混合制成5~10cm长的泥团(含水不要太多,能勉强捏成团即可)填塞。填塞时,开始应轻轻压实,不要用力过猛,待填塞10~15cm后,再用力捣实。填塞长度,一般不应大于炮孔长度的。

②水炮泥堵塞:是用塑料薄膜、乳胶或其它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做出柱状水袋,灌满水后,填塞在炮孔中。水炮泥不仅能提高爆破效果,而且能降低炮烟浓度,减少岩尘和有害气体,改善劳动条件。

5、爆破作业安全距离要求

在坑道内与爆破点相隔两个90°拐弯时,距爆破点应不小于50m;与爆破点相隔一个90°拐弯时,距爆破点应不小于100m;直线坑道距爆破点应不小于200m;在通常情况下,点火人员点火后应迅速撤出坑道。

6、坚持光爆五项制度。

(1)检查制度:检查操作手执行光爆方案、操作规程、安全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验孔制度:装药前,对光爆孔的孔距、孔深、孔角按要求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重新穿孔,不迁就姑息,确保穿孔质量。

(3)登记制度:详细登记,每排炮的孔数、装药量、石质变化和操作手分工,作为分析研究爆破效果的依据。

(4)检查爆破效果制度:爆破后检查作业面的平整度、眼痕率、超欠挖等,并进行登记作为分析研究的重要资料。

(5)技术分析会制度:根据光爆的效果,分析研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育,调整爆破方案,制定下次作业的改进措施。

光爆常见质量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在隧道及地下工程掘进中,常见的光爆质量事故有哑炮、带炮、冲天炮、“戴眼镜”、“挂门帘”等。其中有的事故虽然对安全无甚威胁,但对施工质量与工程进度的影响不容忽视。

一、哑炮

哑炮又称瞎炮、拒爆或盲炮,它是指炮眼中的起爆药包经点火或通电后,雷管与炸药全未起爆或雷管爆了而炸药未爆的现象。如果雷管与部分炸药爆了,但孔底尚有剩留未爆药包,则称为半爆或残炮。哑炮与残炮是掘进中最经常发生的一种爆破事故,必须采取措施竭力避免。这种事故一旦发生,应严格遵照保安规程进行仔细分析,找清原因,采取有效方法予以处理,否则不得在工作面进行其他工序的工作。哑炮或残炮产生的可能原因、处理方法及预防措施,可参考表5—1中的分析。

处理哑炮时,禁止用压缩空气吹出炮泥,炸药和雷管;禁止从拒爆的炮眼中拔出雷管。

哑炮或残炮的产生、处理与预防 表5—1

现象

产生原因

处理方法

预防措施

眼底

剩药

①炸药受潮;

②有岩粉相隔,影响传爆

③管道效应影响,传爆中断

①用水冲洗出炸药;

②取出炸药包

①有水或潮湿炮眼采取防水措施;

②装药前,吹扫干净炮眼;

③采取措施消减管道效应的影响;

雷管爆了,而炸药全未爆

①炸药变质或变潮;

②雷管起爆力不足或半爆;

③雷管与药包脱离

①制出炮泥,重新装入起爆药包引导爆;

②散装药时,用水冲洗炮泥和炸药,重新装药起爆

①严格检验炸药与雷管,保证质量;

②有水或渐湿炮眼采取防水措施;

③雷管与起爆药包应绑紧

雷管与炸药全未爆

1、火协管起爆方面:

①导火索与火雷管质量不合格;

②火线雷管加工质量不合适,如导火索切得不整齐,使火焰传不到雷管的起爆药,或雷管与导火索脱离;③装药时导火索受潮;

④点火遗漏

2、电雷管起爆方面:

①电雷管质量不合格;

②电爆网路不符合准爆条件;

①仔细掏出炮泥,重新装入起爆药包起源;

②装入聚能药包进行殉爆起源;

③由于联线错误或不良的电爆网路,可重新联线起爆;

④距哑炮至少0.3米处另钻平行炮眼装药起爆

1、严格检验起爆材料,保证质量。

2、火雷管起爆时,

①保证火线雷管加工质量;

②装药时将导火索靠向眼壁禁止用炮棍猛冲;

③点火时沉着认真避免遗漏;

2、电雷管起爆时:

①保证电爆网路符合准爆条件;

②联线时认真仔细。

非电爆破雷管拒爆

①卡口环固定不合格;

②导爆管两头药粉脱落;

③导爆管壁破裂。

距哑炮至少0.3m处另钻平行炮眼装药起爆。

①卡口环固定不能过紧或过松,过松容易被喷掉;过紧不容易传火;

②做炮时,应及时将剪下的导爆管一端封口,另一端采取防止药粉脱落的措施;

③不使用管壁破裂的导爆管

二、带炮

工作面上先起爆的炮眼爆破后,把邻近炮眼的导火索、雷管或药包带出炮眼,叫做带炮。带炮现象可能仅眼口部分的装药被抛出,而眼内留有残药;也可能出现整个炮眼装药因先爆炮眼的爆破而崩坏。

产生带炮的原因是:炮眼布置过密,眼距过小;需要堵塞的炮眼堵塞不严实。此外,当延发间隔时间较长、采用正向起爆(尤其起爆药包放在眼口第一个药包位置时)及岩石节理裂隙发育等情况下,均会增加产生带炮的可能性。

带炮的出现除对工作质量有影响外,更重要的是被带出的爆破材料(尤其雷管)混杂在岩渣中,给爆破后清理工作面、装岩工作等的安全带来很大威胁。因此,当发现有带炮现象时,应对工作面进行严格检查,消除掉未爆炸的爆破材料,对于可能压在岩渣堆底下的雷管、炸药等,应在装岩过程中留心发现,决偿能粗心大意。

带炮的预防措施,主要是合理确定眼距和提高堵塞质量,采用反向起爆可以减少带炮现象。

三、冲天炮

炮眼中装药起爆后,未能将周围岩石崩落,而仅仅将堵塞物推出眼外,这种现象叫做冲天炮(或空枪)。

冲天炮的产生原因可能是:需要堵塞的炮孔堵塞不严实;炮眼布置过稀,抵抗线过大;斜眼掏槽眼与工作面夹角过大;掏槽失败造成其他炮眼工作条件恶化,如直眼掏槽对炮眼被“挤死”;装药量过少;点火顺序不对,或因导火索燃速不稳定,造成起爆顺序混乱等。

产生冲天炮后,一般都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进行补炮。如果原炮眼未崩坏,可重新装药爆破之;如由于掏槽失败致使其他炮眼产生冲天炮时,在掏槽眼补炮后,仍可利用原辅助眼,周边眼进行装药爆破。

产生冲天炮不仅浪费了大量爆破材料,而且还将增加钻眼工作量,降低掘进速度。因此,应针对上述原因,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主要是合理布置炮眼、正确确定爆破参数和提高堵塞质量等。

四、“带眼镜”

采用直眼掏槽时,掏槽眼爆破后,工作面表层岩石未崩落,仅在内部造成破碎槽洞(即里爆外不爆),这种现象叫做“带眼镜”。

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炮眼装药长度不够和眼距不当造成的。因为掏槽眼(指装药眼)的爆破作用方向主要是指空心眼,则炮眼装药部分易于爆开岩石,而堵塞部分过长后,爆炸应力波强度不足使岩石破碎未发展到工作面。因此,避免“带眼镜”现象的发生,主要根据工作面岩石性质的不同,正确确定好装药长度和炮眼间距。

在产生“带眼镜”后,一般采用补钻炮眼进行爆破,以便把未爆开部分崩落。

五、“挂门帘”

挂门帘是指在光面爆破中,周边孔孔口部位的抵抗线岩石未爆掉,而形成的一种现象。主要原因是周边孔的炸药过于集中在孔底,没有装药的炮孔段太长,光爆层太薄、节理裂隙影响或岩石过于破碎等等。

产生这一现象后,一般可另装药将其爆掉。

预防“挂门帘”的措施,大体可根据石质选择合适的抵抗线;尽量采用小直径连续装药等等。

六、岩壁留有半边孔的超、欠挖

岩壁上留有半边孔痕,但又有超欠挖现象。这主要是周边孔没有开在幅员线上或眼孔与幅员线的夹角过大。应严格按要求穿孔。才可避免。

七、口部欠挖底部超挖

炮孔口部欠挖,底部超挖,其主要原因是周边孔离幅员线太远,孔角过大或底部药量过多。预防措施,除严格按要求穿孔外,还应控制装药量。

八、未留半边眼孔的超欠挖

岩壁未留半边孔的超欠挖现象,主要是周边孔、二圈边孔的装药量过大、光面层太薄或石质太碎等。预防时,应严格控制装药量,合理选择抵抗线厚度。

九、两相邻半边孔中间的超欠挖

当两相邻半边孔中间有岩壁欠挖现象时,主要是周边孔间距过大或周边孔抵抗线过小。只要将孔距及抵抗线这两个光爆参数选择合理,这种现象就可避免。

第三节 险石的排除

爆破通风后,首先应派有经验的安全员,对坑道由外向里,由上到下地检查排除险石,仔细查看作业面上有无哑炮、如有哑炮应派专人排除后再行除碴。对危险地段和区域应设立标志,必要时派专人观察和维护秩序。

1、排险杆排险法,利用钢撬棍或3/4英寸的空心钢管,将作业面拱顶,侧墙等部位的险石排掉,是最常用、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不再赘述。

2、钻机排险法,在大中型坑道掘进中,可选3/4英寸的钢管,一端焊上钻头,另一端焊上钻杆尾部(若长度在3m左右时,可直接使用钻杆)。排险时,将排险杆装在钻机上,开动钻机,利用钻机的撞击力,很容易将险石排掉。

3、小爆破排险法,对于用人力或钻机很难排掉的险石,可利用石缝中夹药或钻孔装药,放小炮的形式予以排掉。

第8篇 爆破专业爆破安全技术管理试题

1

【单选 】 火雷管由管壳、主装药、副装药和加强帽组成,分为6号和8号两种规格。管壳材料分为钢、铝、铜、纸几种,管壳内径为( )

• a. 6mm

• b. 6.1mm

• c. 6.2mm

• d. 6.3mm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c

2

【单选 】 为了减少事故性爆炸的破坏作用,爆破工的工作台上雷管的数量限制为( )

• a. 50.0

• b. 100.0

• c. 150.0

• d. 200.0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b

3

【单选 】 切断导火索应采用( )

• a. 快刀

• b. 平刀

• c. 钝刀

• d. 慢刀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a

4

【多选 】 后火药科技包括哪几方面内容( )

• a. 工程爆破

• b. 爆炸加工

• c. 烟花爆竹

• d. 军事化学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a b c d

5

【多选 】 塑料导爆管的安全性能表现在( )

• a. 较好的抗冲击性

• b. 优良的抗静电和杂散电流性

• c. 不怕明火

• d. 在传爆过程中管壁完整无损,对外界无任何破坏作用,且不能直接引爆炸药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a b c d

6

【多选 】 气体散逸的快慢主要由药柱的( )来确定

• a. 密封性

• b. 透气性

• c. 结构

• d. 密实程度

• a

• b

• c

• d

• 正确答案: b c d

7

【 判断 】 在工程爆破中,为了起爆深孔与硐室装药,广泛采用导爆索(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正确

8

【 判断 】 在居民点附近可以使用裸露药包进行裸露爆破(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错误

9

【 判断 】 在标准条件下,当炮眼直径小于药卷直径时,就可以自由地向炮眼中装药(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错误

10

【 判断 】 从工程实践上讲,一般低矮楼房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比较容易,而高层楼房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比较困难( )

• a. 正确

• b.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正确答案: 错误

第9篇 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隧道施工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担任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2、在爆破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做到标准施工,规范操作。

3、钻孔:

①、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②、凿岩机钻孔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③、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一定将支架安置稳妥,站在碴堆上钻孔,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④、钻孔和装药不能平行作业。

⑤、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

⑥、严格按照设计钻孔,其周边眼倾斜度的误差±3%,平面误差±1cm。

4、爆破器材的加工:

①、爆破器材的加工一定要在加工房内进行,严禁在生活区和爆破器材库附近加工。

②、在加工过程中,对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抛掷,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③、药包重量,药包之间的距离一定要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误差范围不能超出设计的3%。

④、只准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⑤、隧道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火药等大量产生有害气体的炸药。

5、装药、堵塞:

①、装药时应检查验收炮孔情况,如有关健炮孔不合格应积极解决或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措施。

②、装药时,彻底清除孔内污积物

③、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到位,各药卷之间彼此要密贴,中间不许有杂物间隔炮泥,堵塞用力要适中。

④、堵塞要小心慎重,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⑤、禁止用石块或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⑥、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⑦、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导爆索。

⑧、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装药

a、照明不足

b、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

c、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d、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6、爆破网络:

①、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②、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当有足够的间距。

③、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的敷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

④、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索,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⑤、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7、警戒、起爆:

①、进行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点。

②、在爆破班(组)长的组织下爆破员均应进入指定的警戒位置,严禁行人、车辆、牲畜进入警戒线以内。

③、爆破信号规定如下:

a、警戒区信号——连续的长口哨声,在爆破前十分钟发出,届时,所有施工的人员和机械撤到危险区以外,警戒人员进入指定警戒位置。

b、爆破信号——连续的急促的短口哨声,在确认人员和机械全撤离危险区后,在爆破前一分钟发出,一分钟后进行起爆。

④、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距爆破相距时间不小于15min,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并经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⑤、检查人员主要检查是否有拒爆、盲炮,是否有塌方、冒顶等,未处理前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8、盲炮处理技术措施:

①、盲炮必须由当班爆破员处理,处理盲炮,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设危险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②、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③、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④、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口不得小于0.3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堵塞物。

⑤、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收回雷管。

⑥、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⑦、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⑧、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9、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工作面距离为8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10、在爆破作业中,要严谨认真精力集中,严禁饮酒作业,严禁携带火种,不许穿化纤衣服,不许穿铁钉鞋。

11、爆破的各类仪器,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12、隧道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13、对不良地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14、由于爆堆积体中石质松散、极易坍塌在施工中应不放炮或少放炮对炮孔方向、深度、药量等均应严格控制。

15、所有爆破人员而应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地。

16、为了减少爆破器材因受潮而引起盲炮。装药距放炮时间不宜过久。

17、不许使用水分超过0.5%的粉状硝铵炸药。

18、装载爆碴时要有专人查看爆碴里是否有未响的雷管和炸药,对于未响的雷管和炸药,要交于专人集中统一销毁。

19、采用电力起爆,则一切准备就绪方可连接起爆雷管。采用火花起爆时,在确定起爆引线长度时,起爆引线与信号引线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炮人走至待避安全距离。

20、对在爆破施工作业中,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21、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使用等见另页。

22、其它事宜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

第10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和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一条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条 安全技术股: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核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害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领导参谋。

第三条 车辆运输股: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调配应急所需的车辆及驾驶员,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的安全运送工作。

第四条 综合股:负责联系医院,医护人员,急救车辆,准备急救器材;负责事故现伤员培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对撤离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工程机械股:负责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工作,调配救援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确定设备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项,负责电路、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11篇 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________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9 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2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2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

6 号)的规定和__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____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____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 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 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

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 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 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 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____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 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

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

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____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

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 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 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

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 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 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 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

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

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 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

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 )。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

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 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

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

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 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 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 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

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 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

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 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

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

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 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

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 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 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

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

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

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__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

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 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____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 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2 2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____建设指挥部按《____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

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

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2 2 元考核,由____建设指挥部按《____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

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2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2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__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安全检查制度

第12篇 爆破器材、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1 爆破器材的使用、运输、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要在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的各种认证手续及许可证,定购经国家注册批准生产爆破物品的专门厂家的产品。爆破器材库房要与公路、居民点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设专人看守。严格爆破器材的领发料制度,防止多领少用,私藏余料,杜绝流失和被盗。

2 爆破物品使用前根据规定要进行质量检验,引线的联结应在指定地点进行,专人负责。

3 爆破器材搬运和爆破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进入爆破物品储备库,严禁任何火种带入。建立消防系统,防爆救灾。

4执行爆破作业安全规则,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爆破和爆破器材安全,各施工班组间,各道工序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将本班组工作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做好交接班纪录。

5 施工时严格按爆破设计要求控制用药量。装药工作由施工负责人指定有爆破证的爆破工执行;严禁无证人员参加爆破作业。装炮区严禁吸烟点火,装炮完毕后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技术处理。

6 爆破前按警戒距离划定警戒区,设置防护人员,疏散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撤离到安全地点,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当符合安全要求并在防护工作一切就绪后,方可发出点炮信号。发生瞎炮后严禁掏挖或在原眼内重新装药。

爆破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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