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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4

质量管理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1篇 质量管理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质量管理部经理作为质量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首席执行官的领导下,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首席执行官汇报;

2. 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及安全承诺书,监督质量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落实;

3.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 任命、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下级各部门、车间或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 贯彻执行国家、****市、区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6. 组织制定、审批、更新、废止、培训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培训并确保培训的实施;

7. 组织在体系文件管理平台发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8. 组织妥善保管本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9. 参加公司安全会议,主持或参加本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核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10. 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采取措施保证目标和计划的完成,并定期对目标和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11. 组织、协调、安排、参与、协商、跟进公司与安全生产体系相关的外部审核工作;

12. 督促分管部门、区域开展危险源、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估工作,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3. 组织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宣传工作,并保存相关记录;

14. 组织完成本部门日常的、专项的安全检查、点检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5. 组织本部门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保存演练记录并分析演练中发现的改进机会,提出改进措施并跟踪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

16. 如实、准确、及时向首席执行官及ehs上报安全生产事件或向相关部门汇报关于安全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参与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针对调查制定的整改措施应抓紧落实;

17. 根据公司、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为本部门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本部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

18.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完成本部门的安全现状评价以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并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相关的告知工作;

19. 组织、配合并协助ehs或其他部门完成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20. 对质量部门的重点工艺、重点区域、重要设备实施重点管理,特别是酸蚀检验工序、特种设备与化学品的管理;

21. 监督第三方在本部门进行的检修、施工、维修、改造、拆装等施工以及第三方人员的安全行为;

22. 落实完成其他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2篇 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安全方针,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建筑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山东、新疆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援疆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对口支援新疆工作指挥部担任项目长的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xxx对口支援新疆工作指挥部对援疆项目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xxx援疆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援疆项目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xxx援疆安全小组负责援疆项目治安安全的监督管理,各援疆项目工程建设组负责本援疆项目安全及工程质量的日常管理。援疆项目还要自觉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施工安全及现场管理

第四条  施工企业是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的主体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标准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管理制度,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培训规定,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强化对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作业技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无证操作。

六、严格执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七、严禁使用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活动。

八、严格执行《xxx援疆干部、援疆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安全、作风安全“四项安全“,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九、加强施工人员工作以外的安全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晚间禁止外出,确保人身安全。

十、搞好检查督导,重点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重点部位和查重大危险源,严肃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重大安全技术设施的实施实行旁站式监理,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六、工程竣工后,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七、严格执行《xxx援疆干部、援疆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安全、作风安全“四项安全“,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八、加强监理人员工作以外的安全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晚间禁止外出,确保人身安全。

第六条  勘察、设计等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一盘棋意识,在勘察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风险,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严格执行《xxx援疆干部、援疆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安全、作风安全“四项安全“,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本单位人员工作时间以外的安全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晚间禁止外出,确保人身安全。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3篇 安全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章 采 掘

1、总回风巷冒顶、独头巷道冒顶堵人罚款3000元,按冒顶处理时间每分钟加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分析后处理),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掘进工作面冒顶罚款200元。

3、掘进工作面安排外面扩修,扩修点有人作业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30元。

4、不进行敲帮问顶或敲帮问顶不严格而作业罚款200元。

5、采煤工作面机尾出现人造跳台罚款200元。

6、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点杆或点杆不牢固罚款100元/根。

7、采掘工作面机尾无盖板、盖板固定不牢或拉弓溜子罚款100元。

8、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巷长度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9、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防倒装置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罚款200元。

10、岩巷掘进工作面基础不够、配比不当罚款100元,造成喷层脱落罚款200元。

11、在铲斗下检修时,铲车不加安全销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2、永久支护距迎头超过规程规定空顶作业罚款200元。

13、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同时对责任人罚款20元。

14、综掘机安全设施不齐全而开机罚款100元。

15、综采工作面出现死架,每架罚款100元。

16、π型钢工作面在本场以内采放平行作业罚款100元。

17、采煤工作面不做安全出口(特殊情况下有安全措施除外)罚款200元,安全出口不合格罚款100元。

18、顶空超过规定每棚罚款100元。

19、支架漏液、串液每处罚款30元,倒架、挤架、错差超限每处罚款100元。

20、采煤工作面梁端冒高及端面距超限、空帮或空顶每棚(架)罚款100元。

21、采面上、下付巷超前支护不合格罚款100元。

22、岩巷耙斗机缺腿、无护栏罚款100元,无照明灯罚款50元。

23、皮带运输机常过人处无过桥或行人通道罚款100元。

24、采面机头、机尾打压柱,每少一根罚款100元。

25、岩巷工作面积碴超过一个循环罚款100元。

26、采掘工作面炮土储量少于200千克,距安全出口或掘进工作面超过50m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

27、上、下付巷行人侧宽度不够罚款50元。

28、采煤工作面坡度超过15度不采取防倒措施每棚罚款50元。

29、综采工作面设备不按规定使用水冷却罚款50元。

30、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罚款50元;管路漏液每处罚款20元。高压水管用铁丝连接部位不使用u型卡或使用不规范每个罚款50元。

31、缺柱梁或使用不合格柱梁每根罚款50元。

32、棚距超限、帮顶不严每棚罚款30元。

33、老塘侧提前摘柱每根(不能连续摘两根柱)罚款50元。

34、采煤工作面移溜子摘柱超过规定或移溜子不及时打戗柱每棚罚款50元。

35、迎山不照、肩口不严、伸蜷腿及旋棚严重、缺撑拉杆、缺肩口垫每棚罚款20元。

36、超前支护柱、梁不成直线每米罚款20元。

37、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每根罚款30元。

38、采煤工作面上下付巷高度达不到规定每米罚款20元。

39、漏帮、漏顶、断梁、折柱没有及时处理每根(处)罚款20元。

40、采煤工作面高度不符合规定每棚罚款50元。

41、掘进工作面贯通前20m没有下达通知书罚款100元。

42、π型钢梁移架后煤墙侧不及时站柱每处罚款30元。

43、老塘侧不闭帮或闭帮不严造成窜碴、流矸每处罚款30元。

44、柱子站在浮煤或浮矸上每根罚款30元。

45、岩巷工作面干打眼,每次罚款50元。

46、锚喷巷道露筋每处罚款50元。

47、巷道赤脚每米罚款50元。

48、岩巷水沟滞后每米罚款30元。

49、掘进头连网不合格每处、卡缆不紧每个罚款50元。

50、支架构件不齐全每架罚款50元。

第二章 机电运输

51、采区变电所无计划停电造成局扇停风,5分钟以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人为造成停电停风的,每超1分钟加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2、公司(含以上)查出失爆罚款1000元。

53、井下焊割措施不经矿长批准罚款1000元;氧气和液化气瓶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在井下使用后不升井的,罚款100元。

54、电缆短路打火、出现高温点火源或机械转动部位摩擦产生火花每处罚款1000元。

55、井下电器失爆、无弹簧垫、喇叭口松动每处罚款50-200元;发现有明线头、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罚款1000元。

56、斜坡运输超挂车辆每辆罚款100元。斜坡拉车车翻或车上坠物,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7、绞车安装不经验收而使用罚款500元。

58、机车闸失灵继续开车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9、绞车纲丝绳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罚款200元。

60、井下供电线路漏电每处罚款200元。

61、不按规定在采掘工作面安装防爆电话或电话坏不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62、故意破坏信号造成失灵罚款200元。

63、主斜坡行车声光报警装置不齐全或不坚持使用罚款300元。

64、斜坡运输材料或设备时不用矿车(花车、平板车)而随意滚动运输罚款200元。

65、设备转动不良造成磨擦冒烟罚款200元。

66、检修采煤机或运输机时采煤机不闭锁罚款200元。

67、各种安全闭锁装备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罚款200元。

68、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或没有防爆合格证而下井罚款200元。

69、小斜坡超过20m无固定信号罚款200元。

70、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房控制回路不闭锁罚款200元。

71、检漏继电器不按规定试验或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电机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罚款200元。

72、用铜、铝、铁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罚款200元。

73、主副井绞车单人操作无人监护罚款200元。

74、卸大件、长料或大型设备不制订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75、井底或井口安全门与信号控制回路不闭锁罚款200元。

76、停电作业不挂停电牌和无专人看守罚款200元。

77、溜煤眼上口无护栏或篦子罚款2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20元。

78、运输设备不按要求安装信号或信号不完好而使用罚款100元。

79、电机车无照明罚款100元。

80、电机车顶车不减速罚款100元。

81、井口与车房无直通电话或电话不通罚款100元。

82、过流整定不合格每处罚款100元。

83、无轨道强行拉车罚款100元。

84、各种电器(包括五小电器)不完好而影响达标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10元。

85、绞车固定不牢固罚款200元;缺点杆每根罚款100元;绞车坡不执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的,每人次罚款100元;不使用专用点杆每根罚款50元。

86、开关不上架或两台以上五小电器不集中上板罚款50元。

87、运行矿车变形、烂箱、无碰头、烂底超过规定每辆罚款50元。

88、钻场、机电硐室及运输机头灭火器材不齐全或不合格罚款50元。

89、晚上门灯、路灯照明灯不亮每盏罚款10元。

90、绞车无老桩绳、缺护绳板、绳发圈、缺顶丝或基础螺丝松动、松绳、上垛一项罚款50元。

91、运输设备裸露转动部位没有护罩罚款50元。

92、轮罩缺固定螺丝每个罚款50元。

93、井下换下来的钢丝绳不及时运到平地每处罚款50元。

94、井下缺照明灯或照明灯不亮每盏罚款30元。

95、各种设备缺铭牌、标志牌、完好牌或牌板内容不清不全罚款30元。

96、接地系统不合格每处罚款30元。

97、矿灯不完好每盏罚款20元。

98、电缆落地或悬挂不合格每米罚款10元。

99、道轨不水平、接头间隙超限,接头无夹板、缺螺栓或螺栓松动每处罚款20元。

100、上、下山轨道地磙不齐全或损坏后不及时更换每个罚款20元。

101、矿车缺轴销每个罚款30元。

102、主、副井钢丝绳不按规定的时间检查,报表不按规定传送或无领导签字每次罚款20元。

103、溜子缺刮板每个罚款20元。

104、皮带缺托辊或损坏托辊不及时更换或使用不正常每个罚款20元。

第三章 一通三防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5、风井主扇停运后10分钟内不能投运或倒风机后不及时调整负压罚款2000元。

106、局扇吸循环风罚款500元。

107、采面冒顶四棚以内(含四棚)每棚罚款1000元,超过四棚的每棚罚款2000元,不及时汇报加倍罚款。其它巷道冒顶堵塞风流罚款2000元,超过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二但不堵塞风流罚款1000元。

108、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或自动倒台不能正常使用罚款1000元。

109、私自移动探头位置或用其它物品包住探头、非探头工调试探头罚款1000元。

110、停风不撤人罚款1000元。

111、风电、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罚款500元。

112、采掘面不使用乳化炸药罚款200元。

113、偷摘通风巷道支架罚款500元。

114、井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罚款500元。

115、超过5米的扩散通风罚款200元。

116、采面结束或巷道贯通后没有及时调整风量罚款500元。

117、采面结束不按规定及时密闭罚款500元。

118、通风设施不完善而开工生产罚款500元。

119、堵塞或捆绑风筒导致迎头风量不足或擅自接风袖的罚款500元。

120、运料擦破风筒罚款200元;撞坏抽放管路、风门的,罚款500元。

121、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罚款5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30元。

122、掘进头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罚款200元。

123、停工停风巷道不设栅栏或警标罚款200元。

124、综采工作面无专项放炮措施擅自放炮罚款200元。

125、随意拆卸防尘管路或防尘设施罚款200元。

126、采掘工作面风筒滞后罚款50元。

127、局扇安装不符合标准规定罚款200元。

128、不及时安装探头、瓦斯监测仪位置、报警点、断电点不合格或误差超过规定罚款200元。

129、高瓦斯掘进面不使用0.8米短钻杆打眼掘进罚款200元。

130、风筒断开不处理而继续作业的罚款200元。

131、掘进工作面便携仪不按规定在掘进头悬挂罚款100元。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不挂瓦斯便携仪罚款50元。

132、风门前后5米、密闭前、花闭子前5米堆放物料罚款100元。

133、挪用隔爆水袋每个罚款100元。

134、炮眼间距、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岩巷每少一个罚款100元,煤巷每多一个罚款50元。

135、风门不联锁或联锁不起作用罚款200元。

136、风门开启困难或损坏不按时维修罚款200元。

137、缺水幕或三通阀门每个罚100元。

138、便携仪充电不足每次罚款50元。

139、抬棚挤压风筒或瓦斯探头电缆线罚款100元。

140、放炮不用水炮泥罚款200元。

141、便携仪误差超过规定、光学仪器不合格罚款100元。

142、采掘机割煤不用内外喷雾罚款100元。

143、正常施工巷道截挂风筒铁丝,每米罚款10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44、风筒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米罚款50元。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罚款50元。

145、采掘工作面不按《防突规定》超采超掘的,每次罚款500元。

146、运输机转载点无洒水装置或不齐全、不完好或不使用,各转载点开机不开水而造成煤尘飞扬每处罚款50元。

147、缺消音器、风机不挂牌、风筒花接、有破口、有死弯每处罚款50元。

148、防尘水管漏水、隔爆水棚缺袋、缺水或漏水每处罚款30元。

149、掘进头无洒水软管罚款100元,软管长度不够,每少一米罚款10元。

150、风筒落地或吊挂不合格每米罚款20元。

151、防尘水管不到位每米罚款20元。

152、监测仪器不齐全每台罚款20元。

153、压风管路不按标准吊挂、漏风一处罚款20元。

154、巷道不及时冲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每米罚款20元。

155、风门、反逆风装置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处。

156、避灾硐室设置不符合规定或硐室内的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57、未按规定施工钻孔,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个。

158、有突出威胁、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没有悬挂防突牌板,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59、不按规定编制瓦斯地质图,对通防科罚款500元/处。

160、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放炮崩坏板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61、压风自救装置无风、损坏,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c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个。

162、在突出威胁区、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使用风镐,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四章 文明生产、劳动纪律及违章

163、不按规定在大巷推车或前后之间距离小于10米罚款50元。

164、电工带电作业罚款200元。

16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

166、非电工检修电器设备罚款200元。

167、停电作业时,不放电、不验电、不按规定挂地线或验电放电不按规定带便携检查瓦斯罚款200元。

168、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罚款100元。

169、在轨道上故意设置障碍物罚款100元。

170、电机车司机不去或将手把交给别人罚款100元。

171、信号工错打信号和非信号工私自打信号的罚款100元。

172、电机车运行到拐弯处、道岔处及有人行走处不发信号、不减速罚款100元。

173、听到停车信号不及时停车罚款100元。

174、电机车司机在电机车运行中将头或身体伸出车外罚款100元。

175、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罚款50元。

176、上下井挤罐、抢罐罚款50元。

177、电机车司机下车处理问题时不去掉手把、不将钥匙随身携带罚款50元。

178、一人同时开多部设备罚款50元。

179、对入井人员不查入井证、不验身或让喝酒人员入井对把罐工罚款30元。

180、罐笼内或上下罐笼打闹,井上下把钩工在罐笼停稳30秒内不能把帘子门掀开或其他人员掀帘子门罚款50元。

181、皮带或溜子运行时,司机没按规定站立开设备罚款20元。

182、装配引药不在支护完整地点,不离开导电体罚款200元。

183、采掘工作面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每个罚款20元。

184、井下打架斗殴罚款500元。

185、在卫生区内丢放杂物、翻煤、碴或水罚款50元。

186、井下标志被破坏,主管单位48小时内没修好的罚款100元。

187、材料码放混乱,卫生不合格罚款100元。

188、工程移交达不到文明生产标准罚款200元。

189、下井不带自救器、矿灯或矿帽罚款200元。

190、串岗、顶岗、打连班罚款50元。

19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酒后入井罚款200元。

192、下井穿化纤衣服罚款50元。

193、唆使他人睡觉(给他人站岗让别人睡觉)罚款100元。

194、胡写乱画,每次罚款50元,故意涂抹墙壁的罚款100元。

195、井下乱扔食品每次罚款50元。

196、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组织、不参加安全活动每人次罚款50元。

197、“安乐窝”一处罚款50元。

198、井下或平地工作岗位睡觉罚款200元。

199、无入井证下井,证件过期、模糊不清或新工人不经培训下井一人次罚款100元。

200、卫生区内有粪便或故意乱丢杂物每处罚款100元。

201、矿灯、自救器佩带不规范罚款30元。

202、井下或平地工作岗位躺卧罚款50元。

203、记录不合格每处罚款20元。

204、岗位责任制或操作规程不会背每人次罚款20元。

205、井下乱丢碎纸、食品袋、荆笆、椽子等杂物,每次罚款50元。

206、平地岗位窗帘拉住1/2以上每处罚款20元。

207、凡使用的水沟盖板烂、断、缺每块罚款30元。

208、凡应使用的沉淀池应及时清挖,淤积物不得超过3公寸,否则,每超1公寸罚款200元。

209、巷道内污泥、浮煤、积水或水沟不畅通、底皮带浮煤多、卫生差每米罚款20元。

210、打帮、打顶所掉杂物、浮煤当班不及时处理每米罚款20元。

211、液压管路、防尘管路、压风管路不吊挂每米罚款20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同时罚款200元。

212、无措施、巷道没放线、无开工通知单或有措施(规程)不贯彻而开工生产罚款500元。

213、正常采煤、掘进、扩修等无跟班队长、指定跟班人员不到位,罚款500元并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集体违章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100元。

214、拒绝接受或不按“整改指令”按期整改罚款200元。不如期反馈整改指令,对接受单位罚款100元。

215、污水不经沉淀池沉淀直接排入水仓,一次罚款款200元。

216、工程质量检查一次不达标罚款500元;出现人为责任被停头停面者罚款款3000元。

第五章综合类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并对责任人开除矿籍。

217、非放炮员放炮或放炮不使用放炮器、放炮不设警戒、撤人距离不够罚款200元。炸药、雷管箱子上锁分开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18、偷盗火工品、井下吸烟或带引火物品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19、放炮结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退库,剩余炸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背药工退库,凡发现剩余雷管、炸药在作业现场存放,不及时退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20、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与发给放炮员的编号不相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发。放炮员领取电雷管必须对雷管编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签字,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221、炸药保存: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钥匙由背药工随身携带。钥匙由他人携带,对背药工罚款50元。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起作用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22、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223、电雷管的保存: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凡发现雷管箱无锁或锁不起作用,对放炮员罚款50元。放炮员装药时不用雷管箱,而用其它东西代替、或装在口袋携带雷管、或发现雷管箱内放杂物,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224、凡井下检查发现放炮员掐掉雷管脚线做连接线用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

225、炸药、雷管同其它材料(设备)同车运输罚款200元。

226、凡故意破坏安全质量达标工程和通风设施、装备,罚款500元。

227、放飞车、扒、蹬、跳矿车、乘坐皮带、溜子给予开除矿籍处分,罚款200元。

228、井下拆卸矿灯罚款100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

229、绞车坡开车行人罚款100元。

23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罚款200元。

231、井下特殊工种在岗睡觉罚款200元。

232、提人过卷、溜罐、井筒坠物罚款10000元。

233、皮带运输机翁死机头造成皮带冒烟罚款2000元。

234、电工在无风区或微风区检修设备罚款200元。

235、利用皮带(双向皮带除外)、溜子运设备或其它物料罚款200元。

236、主斜坡不按“三固定、四保险”作业,小斜坡不按“四保险”作业,斜坡“四保险”不完善罚款100元。

237、不使用专用链环、插销连接矿车罚款100元。

238、停风放炮或瓦斯超限作业罚款500元。

239、掘进工作面掐开风筒罚款100元。

240、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罚款1000元。

241、回收工作面提前48小时通知,施工队在回收前一班不把风筒接到位置造成瓦斯超限罚款1000元。

242、违章作业而导致瓦斯超限罚款1000元。

243、用矿车撞击风门,拴住风门、过后不解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款200元。

244、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或诱惑放炮员违章放炮,对班长、放炮员、瓦检工各罚款200元。

245、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放炮不发警哨罚款200元。

246、放明炮、放糊炮或非放炮员连线放炮罚款200元。

247、装空心炮或用煤粉屯炮罚款200元。爆破时炸药、雷管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48、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或不合格而放炮罚款200元。

249、谎报瓦斯检查情况或空班漏检罚款200元。

250、每茬炮放完后,放炮员不及时把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掉并扭结成短路罚款200元。

251、放炮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款100元。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252、小斜坡跑车或断绳罚款2000元。

253、态度蛮横或对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罚款500元。

254、工作人员脱岗或在岗搞娱乐活动罚款100元。

25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罚款100元。

256、参加矿自查的人员8:30分在副井口集合由安监科点名,缺一人罚款50元,迟到一人罚款20元。

257、各部门在安全自查过程中不得进行与安全检查无关的其他考核、验收工作。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次。

258、所有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及检查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否则,罚本区域检查人员50元/人。

259、分系统检查时,凡查出的问题没按规定罚款,对该系统负责人罚款50元。

260、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所检查区域内存在遗漏问题,被安监科或上级领导查出的每次罚相关检查责任人20元/项。

261、因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检查后一日内检查区域内因检查不到位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对本区域相关专业检查人员各罚款300元。

262、中层以上干部抓“三违”没有完成任务者,罚款200元/人次。

263、中层以上干部抓“三违”后,必须到调度室进行登记,对弄虚作假的中层以上干部罚款100元/人次。

264、中层以上干部必须完成规定的下井班数,少一班罚款20元。

第六章 对安全事故的奖罚条例

265、处罚

①发生一期轻伤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1000元/人次,对包队矿领导罚款200元/次,业务主管部门科长罚款300元/人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人次。

②发生一期重伤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2000元/人次,对包队矿领导罚款300元/次,业务主管部门科长罚款500元/人次,副科长各罚款300元/人次。

③发生死亡事故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5000元/人次,对发生死亡事故对包队矿领导罚款1000元/人次,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各罚款1000元,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副科长各罚款500元。

266、奖励

①井下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队长、副队长各奖励1000元/月,对包队矿领导月奖励1000元,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科长各奖励1000元/月,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室、安监科副科长各奖励800元/月。

②地面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队长、奖励300元/月,对主管部门科长奖励300元/月,副科长奖励200元/月。所包区队杜绝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对包队矿领导月奖励500元

③系统或区队每发生2人次轻伤,对相关人员按重伤处罚;每发生2人次重伤,按死亡处罚。

④凡隐瞒事故不报,经查属实加倍处罚(不累计计算)。

⑤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按轻伤处罚,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按重伤处罚,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按死亡处罚。

267、对发生的人身事故,责任单位不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隐瞒搬运伤员。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68、在事故分析前,安监科要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否则罚款200元。

269、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否则,对责任单位和安监科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并重新组织分析。

270、隐瞒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5000元罚款;对知情不报的主管业务部门给予200元罚款,其负责人罚款100元,隐瞒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队长、副队长各降级使用或免职。

271、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

272、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273、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 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274、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75、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经分析,对负全部事故责任单位,按100%进行罚款;对负主要事故责任单位,按70%进行罚款;对负次要事故责任单位,按30%进行罚款。对双方共同作业地点,经分析一方即使无责任,也视为负次要责任,按20%进行罚款。

276、当月事故责任单位职工工资:采掘一线职工不低于600元,辅助单位职工不低于500元,平地单位职工不低于400元的情况下, 事故罚款一次扣清。若罚款当月不能一次扣清,不足部分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凡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包括主斜坡跑车),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277、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或指定跟班人员各罚款500元,对队长、副队长各罚款300元,对业务部门科长、分管副科长各罚款200元。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500元,对事故重要责任人罚款300元。

278、斜坡跑车造成伤亡事故, 按跑车和人身事故并罚。

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办法:

279、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3000元。

280、对跟班队长、班长和本队指定的跟班人员以及事故重要责任者,各罚款2000元。

281、对责任人所在区队队长、副队长各罚款1000元,如果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以上死亡事故,对发生事故队的对区队长、当班跟班队长各罚款5000元并撤消行政职务。

282、对主要责任人所在区队主管部门负责人、科长、分管副科长以及指定跟班所有人员各罚款500元,对安监科当班区域检查员各罚款500元。(如果本系统一年内出现第二次人身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对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跟班所有人员各罚款1500元;对第二次承担责任的分管副科长罚款1000元;对安监科当班区域检查员罚款1000元。采、掘算两个系统,机电、运输各算一个系统)。

283、对矿领导、安全矿长、安监科长各罚款500元,如发生第二次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两人死亡事故,各罚款1000元。

284、如分析后找不到主要责任人,就视当班班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没有当班班长,就视跟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如果主要责任人、跟班班长、跟班队长均找不到,就视队长、副队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七章 附 则

285、执行本处罚细则不准超过规定的罚款数,罚款及处理意见必须在会上通报(节假日顺延)。

286、违章后不自觉出示入井证的按无入井证处罚,下井前发现入井证丢失的,可由本队出具证明,队长盖章、当日有效。使用假入井证或报假名的加倍处罚。

28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倍处罚。

(1) 上级来矿检查期间。

(2) 综采工作面拆除或安装期间。

(3) 因特殊情况矿领导提前通知加倍处罚。

288、本处罚细则与其它处罚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处罚细则执行。

289、本处罚细则的处罚解释权归安监科所有。

第4篇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 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 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 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 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 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 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

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 设定温度范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 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监控日 期、监控人等信息。[3]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 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

生产工艺应当至少设定以下参数:粉碎工艺设定筛片孔径,混合工艺设定混合时间,制粒工艺设定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设定调质温度、模板孔径。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后获得的中间产品)配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

(二)小料预混合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载体或者稀释剂领取、投料顺序、预混合时间、预混合产品分装与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合记录等内容;

(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内容;

(四)大料投料岗 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

(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仓检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内容;

(六)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料软件启动与配方核对、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内容;

(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

(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 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内容;

(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与包装袋核对、感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

(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规定清洗原则、清洗实施与效果评价、清洗料的放置与标识、清洗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 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

(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六)粉碎作业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

(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

(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 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

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 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 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

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 期、检验人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操作步骤、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

(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 期、保养人等信息;

(四)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

(五)关键设备应当实行“ 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3]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 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巡查记录等内容;

(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 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 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

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开机顺序、操作步骤、关机顺序、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内容;

(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者编号、使用日 期、样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等信息;

(三)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 容。

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 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 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录等内容;

(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截止日期、观察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察人等信息。

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 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

(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 期、处置人等信息。[3]

第五章 产品贮存与运输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 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三)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 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

第六章 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

(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 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 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

(二)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3]

第七章 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 工进行至少 2 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规定培训 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效果评价、培训记录等内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对象、内容、师资、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3]

第5篇 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案例题

1.某建筑公司承接了该市一娱乐城工程,该工程地处闹市区,紧邻城市主要干道,施工场地狭窄。该工程建筑面积47800㎡,主体地上22层,地下3层,基础开挖深度11.5m,位于地下水位以下。地下防水混凝土等级为c40。问题:

(1)建筑施工质量检查中“三检制”是什么(2)防水混凝土配合比应符合什么规定

答:(1)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互检、专职人员检查(交接检)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2)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掺有活性掺合料时,水泥用量你得少于280kg/m3;

3)砂率宜为35% ~ 45%,灰砂比宜为1:2 ~ 2.5;

4)水灰比不得大于0.55;

5)普通防水混凝土坍落度不宜大于50mm,泵送时入泵坍落度宜为100 ~ 140mm。

2. 某市南苑北里小区22号楼为6层混合结构住宅楼,设计采用混凝土小型砌块砌墙,墙体加芯柱,竣工验收合格后,用户入住。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五年后),发现墙体中没有芯柱,只发现了少量钢筋,而没有浇筑混凝土,最后经法定检测单位采用红外线照相法统计,发现大约有82%墙体中未按设计要求加芯柱,只在一层部分墙体中有芯柱,造成了重大的质量隐患。问题:

(1)该混合结构住宅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什么规定

(2)该工程已交付使用(五年),施工单位是否需要对此问题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该混合结构住宅楼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施工单位必须对此问题承担责任,原因是该质量问题是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并且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3.某市光华商住楼,框架结构,地上6层,局部为7层,基础为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房屋总高度为22m,底层为商店,二层以上为住宅,总建筑面积8395㎡。由市建筑设计所设计,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总承包。该工程于2004年5月8日开工,2005年4月8日竣工。问题:

(1)该工程地基检查验收可用什么方法

(2)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应由谁组织参加验收的单位有哪些

(3)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1)该工程地基检查验收的可用方法是:观察法和钎探法。

(2)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3)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隐藏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监理(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后,方可隐蔽;

3)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4.某厂拟建一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单层厂房,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某建筑公司承建,于2004年3月18日开工建设,合同工期300日历天。在施工过程中,对柱子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有10根柱子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事件一:其中有两根柱子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坚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事件二:另有两根柱子经有资历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并请原设计单位核算,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事件三:有三根柱子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并请原设计单位核算,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经协商进行加固补强,在柱子外再放部分钢筋,再浇混凝土,补强后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事件四:还有三根柱子混凝土强度与设计要求相差甚远,加固补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问题:

(1)对事件一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2)对事件二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3)对事件三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4)对事件四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1)事件一中的两根柱子应予以验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当建筑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2)事件二中的两根柱子可予以验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虽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3)事件三中的三根柱子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事件四中的三根柱子严禁验收,必须拆除重建,重新验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经返工重做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5.某住宅楼,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6518㎡。该住宅楼发生如下事件:在施工中,发现四层二根梁局部有蜂窝、孔洞。问题: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如何防治

答:1)模板表面不光滑,并粘有干硬的水泥浆块等杂物。

2)木模板在混凝土入模之前没有充分湿润。

3)钢模板脱模剂涂刷不均匀。

4)模板拼缝不严,浇筑的混凝土跑浆。

5)混凝土坍落度、和易性不好。

6)混凝土浇筑时振捣不当。

7)混凝土浇筑高度超过规定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导致混凝土离析。

防治:

1)小蜂窝可先用水冲洗干净,用1:2水泥砂浆修补;大蜂窝,先将松动的石子和突出颗粒剔除,并剔成喇叭口,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湿透,再用高一级豆石混凝土捣实后认真养护。

2)孔洞处理需要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制定补强方案,然后按批准后的方案进行处理。在处理梁中孔洞时,应在梁底用支撑支牢,然后再将孔洞处的不密实的混凝土凿掉,要凿成斜形(外口向上),以便浇筑混凝土。用清水冲刷干净,并保持湿润72h,然后用高一等级的微膨胀豆石混凝土浇筑、捣实后,认真养护。有时因孔洞大需支模板后才浇筑混凝土。

6.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与承包商鉴定的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如下:工程概况:该工程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0000㎡,在平面变形处设有一道变形缝,结构工程于2007年6月28日已验收合格。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面积13000㎡。质量等级:合格。工期:2007年7月6日开工,2007年12月28日竣工。开工前,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下同)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拟定的施工方案以变形缝为界,分两个施工段施工,并制定了详细的施工质量检验计划,明确了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检查点。其中,第三层铝合金门窗工程的检查点为2007年9月16日。问题:

(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分项工程应如何划分检验批

(2)第三层门窗工程2007年9月16日如期安装完成,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安排由资料员填写质量验收记录,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代表企业参加验收,并签署检查评定结果,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签署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合格。请问该建造师的安排是否妥当质检员如何判定门窗工程检验批是否合格

(3)2007年10月22日铝合金窗安装全部完工,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安排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参加验收,并记录检查结果,签署检查评价结论。请问该建造师的安排是否妥当如何判定铝合金窗安装工程是否合格

(4)综合以上问题,按照过程控制方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有哪些过程

答:(1)分析工程的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

(2)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的安排不妥当。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判定第三层门窗工程安装检验批合格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和记录):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抽查样本均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5门窗工程”子分部中相应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的规定。

3)一般项目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5门窗工程”子分部中相应分项工程的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的安排不妥当。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的表头及检验批部位、区段、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后给出评价并签字,交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

(4)工程质量验收分为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验收包括:隐藏工程验收,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第6篇 皮肤科职工在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的职责

1、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严格按照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进行工作。

2、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意识。

3、协助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圆满完成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4、发扬主人翁精神,爱科如家,为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献计献策,使皮肤科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第7篇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装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对不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经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技术论证,并制定相应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编制时充分考虑论证结果的意见,审图、方案审批时应严格审查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中现浇混凝土施工管理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审查。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则》(下简称《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按照《规则》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进行认定。

2.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实施方案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规则》要求。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认定、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装配式建筑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

(五)当工程实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检测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的规定处理。

(六)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与首次验收。

1.对每种类型的样板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首批预制构件验收内容包括:

(1)预制构件外观、尺寸符合规范要求;

(2)预留钢筋定位、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规范要求;

(4)各种预埋件、预埋套管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5)预埋管线、线盒符合设计要求;

(6)预埋窗框或钢附框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7)预制构件、预埋窗框成品保护措施完善;

2.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应按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执行,监理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模板验收制度

铝模板等装配式模板在工厂生产完成后,须进行整层试拼装,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运到现场安装。

(八)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工具式模板安装等。

3.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在装配式建筑设计时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关键内容,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构件图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应安全可靠并满足建筑相关性能要求,前期设计应充分考虑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协调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模具制作、生产、运输、吊装以及安装施工等相关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并对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设计原则准确落实。

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满足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要求,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四)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设计单位需特别关注首批预制构件验收、首层装配式构件安装、装配式模板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质量验收工作。

(五)设计单位应提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节点如起重吊运、安装就位等过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设计、防水设计、防雷设计、构件深化要求、预制率、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期设计修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预制构件深化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经审批后实施。

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工作指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流程、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3.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原材料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书,责令其限时整改,拒不整改则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装配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装配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装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并在现场设工具式模板拼装样板。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施工单位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对构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随机抽检。

(五)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装配式专项施工方案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负主要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构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等的预留预埋,同时还须复核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验报告、灌浆套筒型式检验报告、连接接头抗拉强度检验报告、预制构件性能检验报告、吊点的隐蔽验收记录等相关内容。

2.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单位应安排质检员对灌浆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管,确保按施工方案实施,并在记录资料上签字确认。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灌浆、预埋等作业人员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吊装进行施工验算,每次吊装前安全员均应检查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发现问题立即更换。非吊装作业人员应撤离吊装区域,并配备足够的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在项目经理签发吊装令后方可吊装。正式吊装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包括生产计划、材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运输方案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审批后实施,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方案。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堆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预制构件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保证资料。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同时,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并报施工单位确认,再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需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钢筋连接套筒灌浆实施过程中,同一规格每1000个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且不超过3个自然层,应采用预制构件厂提供的灌浆端未进行连接的3个套筒,按照现场所采用的灌浆工艺流程,在施工现场制作3个钢筋对中连接接头平行试件,进行抗拉强度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第3.2.2条的相关规定。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检验数量:同一类型的构件,不超过100个为一批,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且不应少于3个。

装配式结构施工后,预制构件位置、尺寸偏差检测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层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dbj 15-107)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八条 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执行。

第十九条 整体卫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整体卫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条 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执法监督,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和构件实体质量应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实体结构检验。

对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每个项目监督抽检应不少于一次;对于装配式构件实体结构质量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焊缝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应对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装配式建筑所使用的影响施工安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停止装配式安装施工,将相关建筑材料配件进行补缺或更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对于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查检测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查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8篇 区专业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及时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4、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工艺管理规定,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用过程中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6、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9篇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分析措施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建筑行业也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态势。在现代房屋建筑施工中,施工单位作为主要参与方,一定要适时加强对于相关管理理论和观念的研究,并且逐渐构建符合中国建筑行业现状的管理模式、机制和制度。在房屋建筑的施工管理工作中,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之间具有相互协调、共同促进的关系,施工单位一定注意两者之间的融洽与协调,进而才能保障施工作业在安全的环境下,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

1、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危害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建筑行业占据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所占的比例较大,多为商业、民用、工业等形式建筑,其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对于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引起政府、社会及工程参与各方的高度重视,并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实现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近年来,在我国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频繁出现各类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其主要原因是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建筑的整体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为今后的使用留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由于可见,房屋建筑施工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并不是单纯的管理问题,而是国内建筑行业工程管理现状的客观展现,也客观损害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是极其不利的。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中常见问题分析

在我国现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影响国内建筑行业整体管理能力的水平提升的关键因素。综合分析房屋建筑工程中存在的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机构设置不全

目前,在国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普遍缺乏对于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重视,尤其是安全管理往往被不同程度的忽视。在国内施工单位现阶段的管理机构设置中,技术、造价等管理机构的组织较为完善,而且基本上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而施工中对于质量及安全的管控则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管理机构设置中普遍缺乏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而且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控则多是依赖于监理单位、政府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而大量缩减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内部质检、安全监督等工作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同时,在施工单位的管理机构设置中,对于各具体项目未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造成在建筑工程项目出现质量弊端或安全问题时,无难找到具体责任人,最终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无法真正做到奖罚分明,大大降低了施工单位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2)、施工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操作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在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施工人员的数量要求不断加大,导致大量未经过专业培训和教育的农民工涌入建筑行业。由于施工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操作不过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而导致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中频繁出现各类问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承担了大量的作业量,如果他们不具备严格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必然会导致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同时,施工人员操作不规范与国内房屋建筑工程中安全事故频繁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有可能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加强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在现代房屋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中,实现施工质量控与安全管理进一步协调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是保障工程项目整体施工管理水平提升的先决条件。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要加强业务上的联系,并且积极接受政府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督,共同促进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

(1)、制订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

综合分析国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的现状,两者之间缺乏协调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施工单位普遍将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作为两个分开的项目。为了有效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施工单位首先提高自身对于质量与安全监管的认识,并且注重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最终制订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在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中,施工单位还要注重对于现行规章、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尤其是要明确各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的职责,制定严明的奖罚制度,调动全员参加质量与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2)、进一步规范施工流程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规范的施工流程是提高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效率、质量的基础,也是解决国内建筑行业现阶段管理问题的主要途径。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流程的制定中要满足工程项目的基本技术和工艺要求,而且要保证操作中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目前,在国内房屋建筑工程现行的施工流程中,普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弊端性,即无法将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难以达到综合管理的效果和目标。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流程的制定和实施中,一定要坚持规范性的原则,并且加强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全面提高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效果。

(3)、加强施工的全过程监理

在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的协调中,监理单位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建筑方、设计方、施工方的单位,其具有对于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在对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监理时,监理单位首先要综合和归纳较为常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问题,并且从专业管理的角度对其引发因素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建筑行业项目管理的现状,逐步实现施工监理中对于质量与安全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监理单位还要从工艺和技术的角度出发,为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和安全管控强化的建议,并且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为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于质量和安全的认识,最终在施工单位内部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与安全管理中,一定要加强对于两者之间内在关系的研究,并且从综合管理的角度出发,全面提升施工单位对于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进而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完善的质量与安全防治管理方案。

撰稿人:张全军

2023年7月20日

第10篇 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煤矿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形象工程,是促进煤矿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根据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晋煤集团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工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深入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贯彻落实,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设计一流、工艺一流、技术一流、装备一流、质量一流、环境一流、安技一流、节能一流、管理一流、效益一流、生活一流、品质一流”的现代化精品矿井,提升矿井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二、奋斗目标

矿井投产前达省二级标准化矿井,投产后2年内达省一级标准化矿井。

三、成立领导组

组 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分管生产副总经理

副 组 长:各副总经理

成 员:各相关业务部室正职

领导组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生产调度部部长

办公室成员:生产调度部、安全监察部、机电部、通风部、水文地质部、综合办公室、运行工区分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人。

四、标准化领导组职责

(一)领导组职责

1、总经理

全面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第一责任人。

2、分管生产副总经理

总体牵头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分管采煤、掘进、运输、信息调度、地面设施,综合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3、分管机电副总经理

负责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4、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负责矿井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督检查工作。

5、总工程师

负责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应急救援、矿压支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各部室职责

1、生产调度部(标准化办公室)

(1)制定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体规划及具体实施计划;

(2)全面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监督、检查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4)负责井下标准化区域的划分及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及相关资料;

(6)负责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会议等工作;

(7)负责组织矿标准化小分队对现场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落实工作;

(8)负责采煤队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9)负责综合管理、矿压支护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10)负责调度、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11)对于上级检查时,单位或专业不达标,根据有关制度对责任单位提出处罚意见,并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做出处理决定;

(12)负责各单位创新项目的月度收集、汇总、评比、上报和推广实施工作。

2、安全监察部

(1)全面负责井下各区队现场标准化动态达标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2)负责掘进、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职业卫生专业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3)负责对小班安检工履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职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把关的管理和考核。

3、机电部

负责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4、通风部

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5、水文地质部

负责地质、测量、防治水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6、综合办公室

负责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及标准化考核工作。

7、运行工区

负责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空压机房、锅炉房、污水处理站、黄泥灌浆站、矿灯房、井下变电所(中央、采区)、井下主水泵房(采区)、井下水仓以及井上下供电、供水系统、井下胶轮车运输、主皮带运输等本专业范围内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8、其它单位

配合相关部室涉及到本专业范围内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五、工作重点

(一)健全管理体系、落实责任

安全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天字号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基础,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提高对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认识,首先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及部门和各个岗位的责任,层层传递压力,逐级落实责任。其次,要根据公司标准化目标、措施及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制定、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严格奖励,真正使质量标准化的各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二)加强学习,强化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各单位要以贯彻学习山西省煤矿管理“六个标准”及《新安全生产法》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学习、提高活动,切实把全员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培训列入单位重要工作来抓,尤其要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各专业牵头部室及基层区队,按月对相关标准培训内容进行分解,由单位行政一把手亲自组织,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向职工灌输各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持续提高职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意识,并通过每日一题、每月一考的形式,实行奖优罚劣,充分调动职工学标准、学技术的积极性,有效指导现场标准化作业,规范全员操作行为,以岗位达标促进工程质量标准化、现场达标动态化。

(三)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切实抓牢现场动态达标管理。

各专业要以本系统薄弱环节整治达标为突破口,坚持打攻坚战,在经常存在和反复出现的老问题上下功夫,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具体对策措施,认真督促整改落实提高,重点从井下各主要行人线路、大巷及采掘工作面标准化系统上着手,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集中人力、物力进行高标准整治,确保见成效、上台阶。

(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地。

各专业牵头部室,特别是基层区队要建立标准化管理“问责制”,精确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工作标准和管理流程,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实现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打造卓越执行力,重点抓好跟班干部、班组长、验收员、安检员、瓦检员及各类司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把“严、细、实”管理拓展到日常安全生产各个方面,逐步提升管理、降低事故,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生产。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监督检查,推动管理深入。通过每天小班安检员质量评估,每旬专业系统标准化小分队检查,每月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标准化大检查和日常不定期督查等形式,对井下所有头面及施工地点、硐室、线路按照标准进行全覆盖检查,有效推动专业牵头部门自检自控及区队自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1、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每月组织业务部室及区队相关人员进行一次矿井标准化大检查,覆盖井下所有头面、线路、硐室,做到不留死角,检查结果与区队月度标准化评价分、季度标准化奖励挂钩。

2、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对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并结合金明公司、集团公司季度标准化检查排名对专业牵头部室进行考核,结果与各专业牵头部室生产奖金总额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绩效分挂钩。

3、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抽调业务部室专家对专业、区队进行不定期的督查,重点对区队自主管理、专业自检自控工作,标准化知识培训、创新项目推广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人人学标准、人人懂标准、人人干标准。

(二)各区队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各区队要引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上新台阶、创新水平,必须以先进的安全理念为引导,强化理念灌输,狠抓职工日常教育培训,提高认知水平,加强班组和队伍建设,认真做好队组内部自主管理,打造卓越团队。

2、各区队根据专业要求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有效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切实做到各项标准化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控制、有落实、有考核,通过过程管理,实现动态达标。

(三)各专业牵头部室行政正职是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各专业牵头部室要理清思路,对照各级标准、规范,进一步查漏补缺,从资料到现场、从管理到考核,补充完善本专业标准化运行体系,认真制定出本专业自检自控管理制度及年度实施方案,并严格过程管理和奖惩考核,不断提升专业自检自控能力。

2、各专业牵头部室积极开展样板专业建设,突出管理特色、管理亮点、管理创新,代表专业管理最高水平,努力争创集团公司“样板工程”、“优胜专业”。

七、检 查

(一)检查标准

执行《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煤安监行[2022]1号文)、《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晋煤安发[2022]500号文)、《晋城煤业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23年版)》、《岗位操作标准》、《作业规程标准》以及其它标准化有关规定。

1、专业动态检查

各专业牵头部室组织自检,每月2次,覆盖本专业所有线路及头面,全月平均得分占区队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的30%。

2、专业互检

各专业牵头部室组织互检,每月1次,覆盖本专业所有线路及头面,全月平均得分占区队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的30%。

3、日常动态检查

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抽调专家每月对井下进行一次动态检查,检查结果占专业季度得分的40%。

(二)评价得分及区队分组情况

1、区队评价

区队月度评价得分

(1)标准化总得分=当月专业动态检查平均得分×30%+当月专业互检得分×30%+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得分×30%+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综合检查得分×10%。 (评分按百分制执行)

(2)各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区队动态、互检)月度综合得分计算标准(见附件1)。

八、考 核

(一)区队

1、区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责任区队当月标准化结构工资,对区队正职及标准化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并在标准化例会或生产例会上做检查。

(1)在金明公司、集团公司及以上各项检查中出现不达省二级的;

(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公司领导、副总及标准化办公室主任)。

2、区队在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评比中出现停产整顿的,区队正职在生产例会上做书面检查,标准化负责人在标准化例会上做书面检查。

3、区队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评比中出现一个季度连续2次停产整顿,责任单位正职警告处分,并由公司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正职进行诫免谈话。

4、在集团公司季度检查中达到既定目标的,干部系数上浮0.2,达不到既定目标的,干部系数下浮0.2。

5、区队不及时向标准化办公室上交相关资料,处罚责任区队责任人200元/次。

6、乱扔生活垃圾的职工扣款100元,上井未回收水瓶的职工扣款50元,情节严重的上台阶考核。

7、随意在大巷或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队组队长、标准化队长处罚200元,队长或标准化队长在标准化例会或生产例会上做检查,该队并且分管此区域一个季度。

8、(1)在标准化动态检查过程中,综采工作面现场标准化严重不达标导致停产整顿的,扣除综采队当月回采进度10%/次;掘进工作面现场标准化严重不达标导致停产整顿的,扣除掘进队当月掘进进尺5米/次;零星工程现场标准化严重不达标导致停产整顿的,扣除施工队组当月总工程量10%/次。(2)综采工作面开工或搬家倒面现场标准化出现严重不达标影响正常开工或移交的,考核综采队组当月回采进度5%/次;掘进队组工作面开工或移交现场标准化出现严重不达标影响正常开工或移交的,考核机掘队组当月掘进进尺(煤巷15米、半煤巷10米、岩巷5米);零星工程开工或结束后,如申请组织验收、移交现场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开工或移交的考核施工队组零星工程当月10%的工程量,同时对施工区队当月月度标准化绩效分扣1分。

9、定岗司机包括皮带、溜子、水泵、风门、人车场等司机,文明生产范围包括岗位前后50米(不论是否本队标准化区域),定岗司机必须每班用抹布、棉纱将机电设备擦干净,保证有色金属发光,无色金属发亮,各种设备、设施表面清洁;文明生产达标,不得出现淤泥积水、浮尘(积水、淤泥3*2*0.1米、粉尘5*0.002米)生活垃圾、零星杂物、材料码放不整齐等现象。(风机、移变、变电所看护工区域为前后20米,皮带、溜子司机设备运行期间区域为前后10米范围)检查期间每发现一处动态不达标当班责任人考核200元,并扣单位当月月度标准化评价分0.2分。

10、队组未按要求每月制定标准化知识培训重点,并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全员标准化知识培训和相关资料建立归档的,对当月标准化工作无月度计划的,分别考核责任单位行政正职300元,分管培训负责人及标准化负责人考核各200元,并核减单位当月月度标准化评价分0.5分。

11、井下各区域出现两个及以上队组平行交叉作业,凡进入的施工队组未提前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打申请报告,并经现场核实划分标准化责任区域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由副队以上干部全部承担),单位正职、标准化负责人各考核200元,并核减当月月度标准化评价分1分。

12、各区队凡出现经标准化办公室成员现场办公、检查或以指令性任务通知的问题,未按规定日期整改达标的问题,每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由队干部全部承担),并核减当月月度标准化评价分0.5分/条,各类标准化问题三定表、移交、办公凡出现拒绝签字的,每次处罚责任干部300元,并扣除当月月度标准化评价分0.5分。

13、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其它相关业务部室标准化负责人对井下各头面进行突击检查中,出现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或现场标准化严重不达标及其它专业存在停产的工作面,对当班班长、安检工各处罚500元,对责任瓦检工处罚500元(通风专业为准),并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二)专业部室

1、季度各牵头部室专业得分不达省二级,结构当月生产奖总额的20%,根据专业得分及排名情况核定本季度标准化奖;每季度末标准化办公室出据结果,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报综合办公室执行。

2、专业牵头部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对责任部室正职行政警告处罚,减发本季度标准化奖励50%,并在早碰头会上做检查。

(1)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各项检查中,出现专业不达省二级的;

(2)季度评价专业不达省二级的;

(3)存在严重隐患被集团公司及其以上责令停产整顿的。

3、集团公司相关处室日常动态检查中,分管专业不符合标准被通报批评的,考核责任部室当月生产奖的20%。

4、各专业部室月度专业检查问题、定级分数及专业定级表要按规定时间(自检最迟为每旬逢5日,互检最迟为每月的25日,专业定级表最迟为每月的27日)上报标准化办公室,各专业牵头部室不按要求进行组织检查或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数据的,标准化办公室将对牵头专业部室单位正职及分管标准化负责人各处罚200元/次。连续一个季度未上报相关资料且影响本季度集团公司标准化检查的单位,早会上向公司领导说明情况,并考核专业部室500元。

5、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的突击小分队检查中,凡被停产的区队考核牵头业务部室500元,分管业务部室正职及标准化负责人各200元,情节严重的上台阶考核。

6、凡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标准化检查中,所查问题必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对责任人处罚50元/条。

7、日常各类工作未按照标准化办公室要求进行整改、落实,根据影响情况轻重每次考核月度标准化评价分2-10分。

8、各专业部室在平时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到位每次处罚200-500元。

9、各专业部室要在文件下发15日内制定出本专业标准化检查管理办法,并上报标准化办公室备案,如推迟将对单位行政正职处罚200元。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1、半年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督查中,矿井不达省二级,并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处罚500元。

2、年终集团公司标准化评价中,矿井不达省二级,并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处罚1000元。

(四)安全否决

对于发生人身或非人身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1、发生煤炭生产死亡事故时,责任单位当月不达级,责任专业季度不达级,核减责任专业牵头部室当月生产奖总额的20%。

2、发生非煤生产死亡事故时,责任单位当月不达级。

3、发生一人次局定重伤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时,扣责任单位当月标准化评价分10分。

4、发生一人次严重工伤或重大非伤亡事故时,扣责任单位当月标准化评价分5分。

5、发生一人次轻伤或较大非伤亡事故时,扣责任单位当月标准化评价分3分。

6、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时,扣责任单位当月标准化评价分2分。

7、触犯集团公司的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九、其 它

1、各专业牵头部室、区队要在文件下发15日内制定出本单位(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内容需涵盖:标准化培训、季度达标整治、创新推广等各项工作安排,以及本专业各岗位标准化动态达标规定),明确年度内工作任务和目标,并上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备案,专业部室、区队逾期未制定单位内部标准化自主管理制度的,考核单位分管标准化副职200元,并全矿通报批评;出现制度操作性、针对性不强的,除责令重新制定的同时,还将考核分管标准化副职200元。

2、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突击小分队检查的各类标准化隐患问题,区队副队以上干部承担扣款的20%,验收员承担30%,班组长承担30%,具体人员承担20%。

3、矿月度大检查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求抽调人员准时参加,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不得无故推脱和违反检查纪律及要求,否则每人次处罚200-500元,处罚责任单位分管标准化副职200元,并全矿通报。

十、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大峪煤业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各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区队动态、互检)月度综合得分计算表。

2、采掘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停产整顿规定。

3、关于规范井下“四无两整齐一清晰”的相关规定。

第11篇 实施性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工程概况

广珠铁路位于珠江三角洲西翼,纵贯佛山、江门、珠海三市。线路自京广线上的江村编组站(京广上行线)dk0+000南端引出,折向西跨广清高速、白坭河,沿佛山北一环向西,经里水、官窑,沿珠二环折向南,经走马营、跨北江(东平水道),经丹灶、西樵向南,我五项目部主要施工范围在丹灶、白坭、西樵桩号为dk52+780.10~dk59+400段,线路正线长度6619.9m。范围内包括改移道路、路基、桥涵(不含预制梁制架)、车站工程。

二、安全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重大机械事故,杜绝爆炸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杜绝一般事故的发生。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员工轻伤控制在3‰,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0.3‰。施工作业环境达标,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保证本项目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实现广珠铁路sg-2标段第五项目部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决定成立中铁十二局集团广珠铁路sg-2标段工程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邓胜兵;副组长:亢强

成 员:陈典勇、于永丰、王安宁、王军、梁以奎、肖前、杨克强、潘蕊

2.项目部设置安质环保土,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队配专职安全员,班组配义务安全员。

四、安全管理细则

安全管理总体要求是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实施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项目部特点,确定机构设备、汽车运输、防火、施工用电,高空作业、边坡防坠为事故易发点。

1.机械设备

(1)非专业司机及无证者不准操作机械。

(2)各种机械严禁带病超负荷运转。

(3)机械搬运时,必须捆扎牢固,检查合格后方可启动。

(4)推土机上坡坡度不准超过25度,下坡坡度不准超过35度,横坡度不准超过10度。

(5)推土机、装载机上坡和下坡时严格脱档滑行。

(6)装载机运转时斗子不能位于最高位,伸臂不能向前伸出,运转速度不能过快,卸料时要适当注意高度,不能过高。轮胎式装载机未经责任区领导批示不能随意离开作业现场。

(7)严禁在斗臂运转半径内观察或行走。

(8)砼搅拌站料斗升起时,严禁人员在料斗下行走。

(9)不准用工具伸到转动中的搅拌筒内扒浆和出料。

(10)拉接临时电力线时,应从机具引向电源,断电时应先接除电源并拆除。

(11)重要设备的电机,采用交流电接触器及磁力启动器。

(12)电动机合闸后如不能正常运转,应立即拉闸,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2.汽车运输

(1)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车证以及当地政府的有效证件。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相符合的车辆。

(3)严禁非驾驶员开车,酒后开车、带病开车;严禁开“疲劳车、英雄车、冒险车、莽撞车、风头车、赌气车”;严禁开车时饮食、闲谈或有其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4)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5)不准驾驶装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允许超装、超高、超宽、超长装载必须均衡平衡。

(6)货车不允许人货混载、自卸车的翻斗内严禁搭乘人员。

(7)油罐车应配齐消防器材,并应加装拖地铁链。

(8)驾驶员必须遵守行车、停车、超车、倒车、回车以及各种路况下限速的规定,必须遵守城市交通管理规定。

(9)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车。

(10)车辆保养、修理必须按计划统一进行。

3.防火

(1)施工现场要设立明显的防火责任区及负责人揭示牌。

(2)易燃物与民房、高压、低压线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小于30米。

(3)严禁驾驶员修理机械时吸烟。

(4)严禁职工和民工上山时吸烟、玩火。

(5)施工前路基、桥涵位置表层树木杂木杂草严禁燃烧处理。

(6)危险区、易燃区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池、黄沙池、灭火器等。

4.施工用电

(1)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供电部门的规定。

(2)现场安装变压器应设护栏,设置“高压危险,切勿接近”警示牌。

(3)抢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

(4)现场架设的低压电线路,不得用裸导线。

(5)临时铺设电线不得缠挂在钢筋、模板脚架、树木等物体上。

(6)生活照明不得擅自拉线、接灯、装插座等,严禁私自烧电炉和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7)停电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拆除电源线和开关。

(8)电气装置跳闸时,严禁在未查明原因,拆除故障前合闸,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9)严禁非电工进行电工作业。

(10)用电设备应安装触电保护器。

5.现场保护

(1)高空作业防护要采用安全网,作业人员要系安全带,戴安全帽。

(2)深坑、桩口防护要采用四周防护栏杆,行人坡道须设扶手及防滑措施。

(3)垂直运输设备防护;脚手架注意材质、不得钢竹混搭,离杆底部回填土坚实平整。按规定设置拉接撑点、剪刀撑,接头搭不小于40cm.

(4)机具防护拌和机必须有防雨棚;排水必须顺畅,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

五、实施性安全措施

1.桥梁施工

(1)基坑周围设立明显醒目标志,防止人员、车辆坠入。

(2)水中围堰材料、堰顶高程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满足冲刷、防渗。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

(4)严禁酒后上岗。

(5)施工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精神集中,不得嬉闹。

(6)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

(7)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立杆间距、杆件联系、剪刀撑安设要按规定执行,立杆底设垫块并设置安全网,栏杆挡板,并经有关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员。各种脚手架在大风、大雨过后,必须进行检查,发现倾斜、下沉、崩扣、松扣现象时,应及时修复。各种脚手架的脚手板必须铺平铺严,严禁有探头板。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绑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挂防护立网。

(8)安全网应保持完好,使用宽度不小于3m,长度不小于6m,网眼不小于100mm的维纶、锦纶、尼龙等材料编织的标准安全网。每块网应能承受不小于1600n的冲击荷载。

(9)雨天和冬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强风暴雨过后,应对高处作业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10)施工机械专机专人使用,作业时统一指挥,信号准确,机械应按照施工部平面图规定的位置设置,不得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安装后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2.梁施工

(1)架梁:装梁前检查拖车的承载力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是否安全可靠,装梁时现场要有专人进行指挥,装完后检查是否牢固平稳。

(2)运梁行走:出发前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平整,最大倾斜度不能超过10度,拐弯处是否可以扭转,拖车是否可以在各种线路下穿行,行走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控安全到达。

(3)架梁前检查吊车支架是否吃劲、受力,钢丝绳有无破损,并由现场指挥员与吊车司机交换意见,做到专人指挥,协调一致,吊梁时除指挥员、安全员外其余人员全部离开施工现场50米以外。

(4)对位时等梁稳固,吊车保险后方可进行,作业时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5)对位作业时梁不能随意摆动,以防挤伤或碰撞施工人员。

(6)遇有风雨雾等恶劣天气时禁止作业。

3.用电、有害气体的控制及劳动保护措施

(1)照明安全

为保证照明安全,必须在各施工区、道路及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施工现场就有足够的照明,不得有黑暗死角。配电系统按施工组织安全设计要求设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分级配电。开关箔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符合j259-2003标准的要求。严禁乱拉乱接,高压配电处设置明确标志,防止触电事故。配电盘要防止雨淋日晒。

(2)接地及避雷装置

为保证用电安全,对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并制定检查检修制度,定期、定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

(4)劳动保护措施

现场工作人员要配齐劳保用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有关人员劳动津贴和营养补助。

4.工程防洪度汛措施

(1)由调度室负责每天向地方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获取有关气象、汛情、台风等情报资料,并做出科学的预测、分析,为防洪工作的决策、实施提供充分依据。

(2)合理安排工序,防止汛期洪水影响施工安全。

(3)修渠筑坝,浆砌防护,合理布局,消除事故隐患。在建筑物、生产房屋周围修建畅通的排水渠道,做好洞口边坡挡护及防洪挡水堰,讲水池及抽水站建在较高位置上。

(4)建立安全防汛领导小组,做好防汛预案,组建抢险队,配置必须的抢险器材,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随时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5)健全通讯系统,保证与各工点之间联络畅通,在事故易发点设专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雨季来临前,对水泥、仓库等要进行重点加固并做好防潮处理。

5.防火灾措施

(1)消除一切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根源,严格控制火源、易燃物和助燃物的贮放。

(2)生活区及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同当地消防部门联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3)施工期间特别做好防火工作,组建义务消防队,密切配合当地护林部门做好周围山区林木的防火工作,配备护林人员,在林区设置防火标志,加强平时警戒巡逻。

(4)在生活区及工地重要电器设施周围,要设置按地或避雷装置,防止雷击起火引起火灾。

(5)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杜绝职工燃电炉,乱扔烟头的不良习俗。

(6)对工地及生活区的照明系统设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养护,防止漏电失火引起火灾。

六、安全教育

1.项目部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上岗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自带民工)要普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工程特点及该工程的危险源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从事电器、起重、高空作业、焊接、机动车驾驶、张拉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2.加强对各级干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搞好安全生产关键在管理,管理在干部,干部在作风。因此,各级干部要克服好人主义,不能弄虚作假,凡发生事故,都要本着“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者和单位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重、从速处理。

3.确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通过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推动施工现场安全教育日常化,群众化和制度化。

4.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宣传。桥涵等重难点项目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语口号,施工现场要设立安全措施牌,危险区、要设立安全标志,标志要规范醒目。

七、安全检查

1.开工前的安全检查验收。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将开工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是否有应急预案等。

2.安全检查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全体职工与安质科随时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将视情节给予单位或个人罚款。

3.建立定期安全综合检查制度,每月二十日至三十日进行考核评分奖罚。

八、奖罚措施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全体人员参与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全体职工与安质科随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对违章者违反安全管理细节的视情节给予个人50--200元经济处罚。

2.项目部例会制度,每周六晚上7:30分要求各队队长必须来项目部会议室开会,本人有特殊情况例行请假制度,得到批准后本人可以不参加,但必须有代表参加会议,参加会议必须有书面的上周完成及下周的计划、工程安全、质量情况的描述,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若无故矿会一次或不例行请假制度将按200元/次,项目部人员罚50元/次,会谈结束后开罚单。

3.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其按要求限期落实和整改,安质科下发整改通知不回复不整改的每次处罚100元,由项目部领导签发的整改通知不回复不整改的每次处罚200元。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每次50元/人。

第12篇 浅淡原油库安全质量管理——设备油库安全质量的影响及对策三

设备损坏或不正常运行对安全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如搅拌器损坏后,会对装低罐位的客户带来损失;量油尺弯曲后会对计量交接带来影响。在设备使用中我们应采用先进方法,保证生产质量:

a) 对设备按规程操作和维护保养。

b) 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

c) 优化运行方案,使设备运行在最佳状态。

d) 采用设备使用中的对比,确保生产质量。如通过流量计计量和油罐液位计量对比,检验设备性能,确保计量的准确,提高作业质量

e) 设备采购把好关,防止不合格品进入油库。

质量管理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十二篇)

1. 质量管理部经理作为质量管理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首席执行官的领导下,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首席执行官汇报;2. 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及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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