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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6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第1篇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并承担责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是进行常规的监测,具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二是进行非常规的监测。在接到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负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依申请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这一工作贯穿于从田地到餐桌的整个监管过程。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对农产品的安全性评估作出了规定,为了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2.依申请进行的安全性评估。除了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外,还负责对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特定行为进行安全性评估,以保证食品安全。具体包括:

(1)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活动进行安全性评估。

(2)对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和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其他部门不得再制定针对食品的任何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卫生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2、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等在内的各种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卫生部门提供国家标准,即GB的号段,供卫生部门进行编号后发布。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一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对照检查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认为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5、食品安全标准中有关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6、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7、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参照执行上述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

(四)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布。同时,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上述这四类重要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五)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明确由卫生部门来牵头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职责是:

1.及时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上报,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

2.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二、农业行政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同时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包括:

(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二)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与卫生行政部门一起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根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七)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包括:

(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要求,对拟从事食品生产的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一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是否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除了进行书面审查外,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在检查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许可并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有关食品相关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

为了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证认可机构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的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七)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部门

(一)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二)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负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以及向我国境内出El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四)对出口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五)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

(六)负责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七)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八)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其进口、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从事食品流通,包括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对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但不能以快速检测的结果作为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的依据。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流通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推荐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馆、食堂、食品摊贩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这些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餐饮服务许可

对申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餐饮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实施免检。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声称保健食品进行监管

(六)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2篇 超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制度建设

超市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各类超市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报告备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制度等十项自律制度。

第二节 责任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超市食品经营活动履行监管职责。镇监管站每月对超市巡查不少于一次,县局监管股、室、对每季度对超市巡查不少于一次。

超市要建立以下责任体系:

(一) 超市经理(店长)为超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1) 建立健全超市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 做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进销或记录管理;

(3) 做好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4) 做好经营场所制售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5) 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6) 做好现场加工制作食品质量和添加剂使用管理;

(7) 做好食品添加剂贮存、专柜销售管理;

(8) 做好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和处理管理;

(9)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

(二) 超市食品质量管理员为超市食品安全具体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1) 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监督,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2) 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 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生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进入超市。

(4) 严禁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进入超市。

(5) 监督和指导相关柜组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

(三) 柜组(课)负责人为超市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1) 定期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识,过期食品及时下架。

(2) 准确适用食品标价签,真实标注食品信息。

(3) 发现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及时下架并做好记录。

第三节 食品仓储管理

超市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食品库房,有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盒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散装食品入库前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壁地存放(地10厘米、墙10厘米)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者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超市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第四节 不合格食品处置

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超市要定期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部门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原则及范围。退市原则。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质量监督部门分布的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隐患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令不得销售的食品,应及时退市。其范围包括:定型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标准代号的;没有qs认证标识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有效期)的;畜禽类产品无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明的。

(二)不合格食品退市要求

1.超市为不合格食品退市主体,同时,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薄,记载退市食品的供货商、食品品名、批次、日期、不合格食品的检验结果,并针对不合格食品经销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应第一时间下架退市。

3.退市的食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召回的,要做好交接记录;由供货商协议销毁的,要索取其销毁的图片文字材料,做好记录;由超市自行销毁的;要有两人以上在场并签字,且在超市质量管理员监督下, 进行自行销毁,并做好记录,销毁过程应当录像,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第五节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超市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本超市的预案实施细则,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按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细则要详细、具体、合理,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迅速按职责开展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应急查处和救援工作顺利开展。超市日常经营中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报告,并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一) 调查食品安全突出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

(二) 收集相关证据;

(三)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提取样品送检;

(四)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

(五) 做好食品突发事件中同规格‘同型号、同批次可疑食品的排查工作;

(六) 对可疑食品按有关上级的指令在4小时内做好撤柜、下架工作;

(七) 协助公安、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维持好现场持续

(八)超市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供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和样品。

第六节 公众监督

超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将超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措施、以及所经营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应做好以下十项公示:

(一) 超市食品安全专管人员及职责,在超市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群众咨询、举报、监督。

(二) 在超市的醒目位置,设立制度公开上墙区域,将五大体系和十项自律制度上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 定型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应该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所要求的明示,清晰标注商品的相关信息。

(四) 散装食品标签应该标注商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同时要公示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即qs认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五) 现场制售的食品标签应该标注商品的名称、加工者、加工日期保质期、添加剂使用情况、配料等,同时在柜台醒目位置按制售食品大类,对所制售食品的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使用的添加剂名称、添加剂作用、添加剂的国家标准、添加剂来源、其他配料等。

(六) 进入超市制售的畜、禽等肉类,要在柜台的显著位置公示当日“三章两证”(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相关信息,即: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有检疫合格盖,并将公示过的检疫验证明粘贴在“畜、禽类检疫检验证明台账”,供执法机关备案。

(七) 进入超市经营的大米、食用油、酱油、醋等国家强制实施qs标识的食品均应在其摊位或专柜设置明显标志,向消费者进行明示。

(八) 无认证书、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蔬菜、水果,每日必须抽检其农药残留情况,在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九) 在超市的醒目位置设置超市索证索票信息查询台,将相关的资料打印整理成册,接受监督部门检查,便于消费者对购买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十) 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在超市醒目位置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确保消费者明明白白购买,安安全全消费。

(十一) 设置食品安全知识息宣传栏,定期公示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节 规范化建设

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努力达到“十统一”:

(一) 证照悬挂统一。超市要将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等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悬挂在超市服务台的正面上方,做到醒目、庄重、美观。

(二) 食品安全监管警示牌统一。在超市显著位置公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照片、职责,对外公示此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及巡查结果。

(三) 投诉举报牌统一。在超市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明确辖区负责投诉举报接处人员姓名、照片、职责等,具体包括辖区主管网格责任人、超市投诉接处管理人员。

(四) 上墙制度牌匾统一。超市应选择醒目的位置将十项自律制度上墙公开,制度内容、格式、版面、颜色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悬挂。

(五) 添加剂使用公示牌统一。现场制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要按照食品名称、使用的添加剂名称(添加剂化学名称、复合添加剂产品名称或者其他添加物或新品种添加剂名称)、添加剂作用(gb2760规定的用量标准)、添加剂来源和其他配料等内容在柜台心目位置公示,公示牌的格式、版面、颜色要统一、规范。

(六) 现场制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统一使用“票证通”票据。现场制售添加剂进货、使用台账统一。

(七) 畜禽等肉类检疫检验证明公示牌统一。进入超市销售单的畜、禽等肉类食品,要有“三章两证”的相关信息,即:“定点屠宰印章”、“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柜台的显著位置公示当前批次两个“证明”。公示牌格式要求统一。

(八) 畜禽等肉类进货记录、检疫检验证明粘贴台账统一。对每日购进的畜禽等肉类品名、数量、进货单位详细记载,并与次日将公示过的畜禽等检疫证明粘贴在“畜、禽进货记录及检疫检验证明台账”的粘贴处,备查。台账格式要统一。

(九) 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标签统一。散装食品标签应该标注商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同时要公示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即qs认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现场制售的食品标签应该标注商品的名称、加工者、加工日期、保质期、添加剂使用情况、配料等,同时在柜台醒目位置按制售食品种类,对每种食品的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使用的添加剂名称、添加剂作用、添加剂的国家标准、添加剂来源、其他配料。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巡查监管台账统一。

通过以上规范化要求的落实,各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实现:

1.人员到位。超市食品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2.培训规范。食品安全人员定期参加上级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对食品安全知识有全面掌握和了解,并定期组织对单位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小时。

3.责任到位。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

4.宣传到位。超市要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立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区,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日常生活中的应知应会。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些专项整治活动,定期更换宣传内容,便于消费者及时了解掌握食品安全方面形势和动态,广泛做好宣传。

5.监管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超市管理机构、柜组按照职责划分,各行其责,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6.添加剂使用管理到位。食品添加剂采购严格按规定执行索证和验收制度,使用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并做好使用记录。

7.食品质量检测到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定期对超市食品进行抽检;有条件的超市要设立检测室,对所经营的食品定期进行自检;每日要对蔬菜、水果类的农药残留度进行自检,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8.社会监督到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揭露和曝光不法行为,宣传和保护守信用企业,营造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9.投诉接处到位。对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辖区监管站要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快速反应、服务于民”,超市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要做好相关记录

10.应急处置规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超市相关管理机构要通过启动紧急处置预案,掌控局势,报告、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处置好相关事宜,避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更大的危害。

第3篇 食品卫生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和商业街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的食堂安全负有指导、检查、管理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以下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晨检,督促“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暂行办法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三、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暂行办法

1、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办法,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7、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8、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办法。

9、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11、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12、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13、按照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4、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15、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

四、食品贮存管理暂行办法

1、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办法。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仓库内抽烟。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物品。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6、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7、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8、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采购、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执行“五专”办法,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存放食品添加剂的柜子要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9、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六、粗加工管理暂行办法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出口设置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七、烹调加工管理暂行办法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5、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6、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7、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八、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暂行办法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九、餐厅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餐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传递食品,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要的贮存和使用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设有充足的用餐者专用洗手设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提供的毛巾、餐巾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

8、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十、食品留样暂行办法

1、集体食堂、提供或配送集体用餐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50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应设专人负责。

2、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重要接待活动宜保留72小时。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求上锁。

第4篇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

二、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从业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五、负责督促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食品采购与进货台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六、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和信息。

七、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封存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八、做好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1、督促检查粮、油、配料等食品的质量和进货渠道情况,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合法,保证质量安全。

2、检查每天购进的蔬菜、肉类等食品和原料的质量,发现腐败变质的不得烹饪加工。

3、检查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食品加工、食品、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等。

4、检查冰箱、冰柜、消毒柜、灭蝇灯等设备完好,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5篇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流程范本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食品采购(责任人: )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责任人: )

1、设立食品储存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责任人: )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要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责任人: )

1、每天对上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食用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责任人: )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9、本公司保证遵守《中华人们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6篇 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

篇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餐饮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检查餐饮服务环节中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六、对本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七、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八、所在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九、协助所在餐饮服务单位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十、与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篇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职责

(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篇三: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

1、在上级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细则有关规章制度。

2、对购回食品把好质量检查关,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不准入库。

3、对食品加工过程进行卫生检查监督或检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习惯进行批评、制止,严重者即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定期对炊事班全体同志作食品卫生知识宣传讲解,每学期对次事班卫生知识的考试或考核一次。

5、认真听取师生员工对食品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达到改进工作的目的,提高食品卫生服务质量。

6、指导食堂做好灭蝇、防蝇、防鼠、灭鼠、杀虫等工作。

7、组织炊事班人员进行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坚持新工人必须先体检合格,持证才能上岗的制度。

8、参与每两周一次对食堂各岗位进行清洁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并做好记录。

9、把好食堂各岗位的卫生关,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10、服从学校临时性的工作安排。

篇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

1.组织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3.每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纠正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收回、退还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记录,并记录销毁处理数量、时间、方式和流向等。

5.对食堂提供的集体用餐供应的食品做好留样工作,并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天抽查原料或成品索证情况,查验标签与货物是否相符,并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检验确证。

7.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发现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的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实施时间和完成时限等意见。

9.对食品及餐用具的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10.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调离相关岗位。

11.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12.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努力增强她们的责任意识及卫生意识,提高岗位技能。

篇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

(七)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与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7篇 食品安全法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法管理规定(摘录赔偿部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天兴蜂蜜专卖店商品退换规定》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广场良好的信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天兴蜂蜜专卖店商品退换规定》摘要如下:

一、服务原则

1、真诚面对顾客,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树立品牌。

2、真心为顾客着想,顾客的事是我们最大的事。

3、真实标价,不搞虚假、反对欺诈、明码实价。

4、真情对待顾客,不烦不燥,不推诿,相信顾客。

二、投诉程序

1、看凭证:首先请消费者出示购物凭证,查看凭证是否符合退换范围。无凭证者概不受理。

2、做登记:详细记载投诉对象、购物日期、投诉者姓名等。投诉者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作调查:根据投诉者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投诉分类处理

1、无质量问题的商品:

原则下:根据消法规定,食品无质量问题不予进行退换货

食品类商品属下列原因无条件退换:

A、商品售出时超过保质期。

B、生产日期涂改。

C、商品变质或有异物、霉变、生虫等。

D、其他被《食品卫生法》界定为有质量问题的。

一般情况:商品售出7天内如顾客不满意,只要商品原质原样,不影响第二次出售,可凭购物凭证进行免费退换,但一般情况下均以换货为主

2、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1)按国家《消法》规定执行,无条件退货;

(2)如顾客要求赔偿,可直接由公司客服部与顾客协调解决处理方案

3、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的商品

(1)已售出的食品;

(2)已开封的食品;

4、无购物凭证,因使用或保存不当而变质的,均可推荐到客服部进行统一处理。

对于具体规定,可向公司客服部咨询。

02423863281

客服经理:02462537845

附:省市有关部门咨询电话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12315

《天兴蜂蜜专卖店退换规则》

1.贯彻落实公司的“不满意就退换”、“首问负责制”、“快速退换,延误补偿”、“无障碍服务”。

2.为杜绝卖场中存在的拖延顾客投诉情况,门店推出“五分钟负责制”、“层层负责制”,要求各卖场在处理顾客投诉过程中,无论当事人能否在职权范围内解决,都必须在五分钟以内给顾客答复。如果当事人的解决方案不能让顾客满意,则必须在五分钟以内将顾客引领到下一管理层解决顾客问题,实行层层负责制。

3.在各专卖店设立顾客投诉意见本,其内容包括:顾客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当事人及跟踪回访等。

《天兴蜂蜜专卖店退换规则》

1、商品退换规定:

无质量问题的商品:

原则下:根据消法规定,食品无质量问题不予进行退换货

一般情况:商品售出7天内如顾客不满意,只要商品原质原样,不影响第二次出售,可凭购物凭证进行免费退换,但一般情况下均以换货为主

2、商品售出15天后,在保修期

C、依法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货的;若属假冒商品,应依照〈消法〉第49条予以赔偿。

3、下列商品不属于“三包”范围:

A、无购物凭证的。

B、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营业员未提示或无产品说明书提示的除外)。

C、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D、“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涂改“三包”凭证。

E、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地震、火灾、战争等)。

A、化妆品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如使用过敏,凭医院诊断证明及实际目测可予以退换货。

B、穿着类商品无质量问题因兴趣转移等原因要求退换货的参照第1条执行,出现质量问题,影响穿着的,7日内免费退换,15日以内免费换货或维修。

5、食品类商品属下列原因无条件退换:

A、商品售出时超过保质期。

B、生产日期涂改。

C、商品变质或有异物、霉变、生虫等。

D、其他被《食品卫生法》界定为有质量问题的。

6、属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在退换货时,按原购买价退款;不属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在退换货时,若遇价格调整,现价高于原购货价的,按原价退换;现价低于原购货价的,按现价退换。

7、与顾客发生权益争议时,可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A、与顾客协商解决,及时向顾客服务部反映,报公司相关领导。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建议顾客向有关行政部门鉴定、申诉,鉴定后属质量问题,除按前述条款处理外,应支付鉴定费和国家规定的车船费;非质量问题,一切费用由顾客自理。

C、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投诉接待和处理。投诉接待和处理执行首问负责制和全程陪同制。首问负责制要求第一接待人必须热情接待顾客,做好投诉登记,疑难投诉及时按程序上报,积极为顾客处理问题。全程陪同制是指在处理的各环节中,必须有工作人员陪同处理,不得推委、刁难或冷落顾客。

9、处理投诉遵循高效、主动、善意原则。善于把握投诉关键,判断准确,处理及时;买和退换同样重要,更热情地接待投诉顾客,积极主动为顾客解决问题;认真理解和善于评价顾客的内心世界,言行要体贴、尊重顾客,防止矛盾的发展。

第8篇 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一、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 综合管理本乡镇、村社(街道)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认真制定、落实乡镇质量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配合县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质量普查和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档案,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情况摸底建档,实现动态管理。

三、 负责辖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根据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安排部署,有计划地开展检查,规范市场,打假治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 负责对本乡镇、村社(街道)内生产企业、小作坊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回防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 配合上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六、 负责本乡镇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的安全分析和预测,按照工作要求上报各类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结、信息和统计报表。

七、 负责本乡镇、村社(街道)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监督员的培训。

八、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切实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上报,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

九、 负责做好县政府及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9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成员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熟悉餐饮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评审时,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必要时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骨干中抽取。评审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信誉度评审采取企业申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1年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评审a、b级的单位,可自愿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达到c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不再专门申请。达到a、b级要求,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确定其为c级。

第五条 申请评审食品卫生a、b级的,应填写《铜陵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铜陵市餐饮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经营场所各功能间(或区域)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合格证明;

(六)其它。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a、b级评审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尽快组织评审组到现场按照a、b级度的评分标准指导整改。整改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与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情况、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一式二份)。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审核、关键项目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八条 餐饮服务信用a级单位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餐饮服务信用b级单位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

第九条 申报a级的单位(市直管单位除外)先由县、区级评审小组按照量化评分表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和评审的量化评分表,一式一份)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

第十条 根据申请单位的数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小组及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a、b级评审组按下述内容和程序进行:

(一)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和量化分级管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二)查阅餐饮服务许可或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采购索证管理、餐用具消毒等相关记录资料;

(三)现场查看加工、经营等环节,陪同人员介绍企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评审人员按《评分标准》打分;

(四)向企业反馈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现场监督文书,企业负责人就现场检查意见陈述、表态。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审核情况,结合评分情况进行评议,对有争议的项目集中进行讨论,确定最终评分和结论。

第四章 公示和授牌

第十三条 a级评定结束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评审小组评定结果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示a级信用等级名单并授予标牌。 a级信用等级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b级信用等级(除市级直管单位外)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

第十五条 a、b级信用等级公示后,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相应的等级标志。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若不存在升降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保持原有级别不变。

第十八条 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1年后,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评分结果连续两次高于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建议企业申请高一级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一)一年内累计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的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查实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在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其它等级。

第二十一条 降级或取消等级决定应由原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第二十二条 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出现了上述降级情况或等级发生了变化(如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扩建,原有条件和管理水平发生变化,已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应及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降级或取消决定。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接到降级或取消信誉度等级的决定后,应及时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的等级标识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 降级的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原级的评审,其负责人应重新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知识培训。对降级单位申请原等级和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六t”实务示范店称号的餐饮单位,不再进行信誉度等级评定,按a级信用等级对待,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a级标志。

第二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的b级单位,对b级单位评定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 a、b级信用等级每3年由评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现场审核一次,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a、b级单位动态管理的数据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蒲城县普通中小学、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托幼机构。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原则上每250至300名就餐学生设一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不得小于6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有条件的初中及以上学校可根据宽敞、实用的原则适当扩大面积。

第七条:学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监督台、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九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第十条: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名称要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一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货橱,与餐厅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第十四条:职工用餐场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索证。索取的证件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负责采购人员应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后要台帐齐全,逐日登记。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5cm以上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十八条: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十条: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二十二条: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三条: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学校要限制食堂制作凉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二十四条: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25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池、柜、桶应密封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11篇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区内从事食品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的校内各服务场所为师生提供的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场所、设施和相关环境。

第四条 学校鼓励、保护师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人均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被举报的违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区内餐饮、商业网点、饮用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劝戒、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第六条 饮食服务中心是学生食堂、餐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学生食堂、餐厅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管理办公室是校内商业网点、桶装饮用水、直饮水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单位,按照《辽宁工业大学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责任制度,负责校内商业网点、开水房、桶装饮用水、直饮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水暖服务中心是校内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水质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实施二次供水的设备设施养护、水质检验、净化消毒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成立食品安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校内食品安全责任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逐级上报。

第十条 依据相关规定,后勤管理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三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的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

(二)食堂的设备设施要布局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食品生产经营应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四)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食品的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符合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

(六)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贮存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二条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及销售的要求

(一)禁止采购、生产加工、经营下列食品

1.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 来自疫区或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3. 未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商家生产经营的,或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及原材料;

4. 已经死亡的黄鳝、甲鱼、河蟹、乌龟、海蟹、贝类等水产品,以及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5. 含有致病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6. 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及其制品;

7. 未按规定索取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证件的食品;

8.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9. 掺杂使假、伪造或混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10.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食、冷饮和使用香精、色素、糖精配制的“三精水”;

11. 未经精炼的毛油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食用油;

12.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3. 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用于存放食品的冷藏设备,应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植物性产品、动物性产品和水产品应分柜存放。

(三)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做到熟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 ℃ 。加工后的熟制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制作冷荤凉菜应在专间内进行,使用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备设施。凉菜间应定时进行空气消毒;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清洗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六)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 ℃ 或低于10 ℃ 的条件下存放。

(七)食堂剩余食品应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应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八)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九)设置食品加工过程各环节的专间或区域。食品处理区域,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烹调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的场所。

(十)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食堂后厨和前台售饭区。

第十三条 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

(一)食品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含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上岗;

(五) 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的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造成后果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造成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食品,为广义食品,包括学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学生开水房提供的开水、桶装饮用水、直饮水,学生食堂的主副食品、水果及饮品,校内商业网点提供的预包装食品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某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学校餐厅经营行为,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学校餐厅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餐厅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餐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划和部署。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学校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职食品安全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餐厅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餐厅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加大餐厅周边的巡查力度。餐饮服务中心应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餐厅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储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学校团委、学生处应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校医院负责对学校餐厅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疾病防疫、卫生督导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督导工作;负责出现食物中毒时的初步抢救病员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餐厅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餐饮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 学校餐厅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学校餐厅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 学校餐厅所售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和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十一条 学校餐厅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领导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餐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第十三条 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食品及原料的贮存应做到专人管理,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

第十五条 食品成品应建立留样制度。留样由专人负责,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包括品名和留样时间)。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七条 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及原料存放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十二篇)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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