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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个人主要事迹 | 789字 | 8段 | 3分钟 | 5分钟 | 7分钟 | 131人 |
医患纠纷调解个人主要事迹 | 2143字 | 12段 | 8分钟 | 12分钟 | 17分钟 | 123人 |
医患纠纷调解个人主要事迹 | 1837字 | 31段 | 7分钟 | 10分钟 | 15分钟 | 207人 |
医患纠纷调解个人主要事迹 | 1262字 | 13段 | 5分钟 | 7分钟 | 10分钟 | 299人 |
医患纠纷调解个人主要事迹 | 2894字 | 15段 | 10分钟 | 16分钟 | 23分钟 | 130人 |
医患纠纷调解个人主要事迹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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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成立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效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作用,确保医患纠纷定性、定责以及调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积极化解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维护了正常医疗秩序,为百姓创造了和谐的就医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组建机构,建章立制
根据医院各科室的推荐,组建医学专家库。为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文件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涵盖调解工作各个环节的相关制度,包括《来访接待制度》、《来信回函制度》、《调解指南》、《当事人须知》、《调解纪律》、《调解原则》、《回避制度》、《回访制度》等,初步形成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此外,医调办公室还实现了来访登记、受理、调解、结案等环节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医患纠纷调解既是我院行政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发挥优势,初见成效
我们在接待和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始终站在中间立场,靠辛勒的劳动和不懈的努力,想方设法通过法、理、情来做各方的说服工作,赢得各方认可和赞许,虽然没有公权力,但逐渐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_年,共受理医患纠纷2起,医调办公室实际组织调解2起。达成调解协议的有1起,调解成功率达50%。共索赔35000元,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确保了100%的.履行率。
医患纠纷调解办公室的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从目前的工作情况看,虽然是刚刚起步,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们认为,如果能让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引入到医患纠纷调办公室来调解,而不再使医患纠纷双方发生直接的矛盾冲突,那我们成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就达到了。
医患纠纷调解个人主要事迹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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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优先”与“专业保障”在医患纠纷处置中的重要性
医患纠纷相对于其它社会矛盾,具有专业性强、诊疗过错认定难、矛盾疏导途径单一、司法途径困难、患方情绪容易激化等特点。一方面,由于患方对于高度专业的医学知识往往一无所知,对一些本来属于正常诊治缺陷的现象难以理解,甚至产生偏执情绪;另一方面,医学的高度专业性使患方处于专业劣势,即使医院真的存在医疗过错,患方也很难成功举证。这使得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基础和过错认定难以达成共识,情绪便代替理智,赔偿无从谈起,就算法院判决也很难真正定纷止争。这时,专业化医患调解便充分显示其优
势性。一方面,医调委搭建起医患双方专业沟通的平台,在第三方中立的基准上,医调委客观地对专业进行分析评判,既指出医方的不足,也向患方解释医学的难处。只有理解了专业,才能真正地理解对方。另一方面,医调委又不是冷冰冰的医学鉴定或法院判决,会充分考虑医患双方的实际情况,于情于理进行解释,帮助医患进行情感沟通。医学不单纯是自然科学,也是一门“人”学,强调医德医风,讲究人文关怀。因此,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建议医院多些耐心与同情,感同身受地多给患者一些安慰。这是医疗纠纷专业化调解拥有的其它处置途径无法比拟的优势。本案本来已经起诉到法院,但患者还是很乐意接受调解,医院也因为经历过很多法院判而不决的案件,所以理解并愿意接受调解,这充分说明了“调解优先”在医疗纠纷甚至诉讼中的重要性。
患方采取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原因很多,其中由于医学和法律专业壁垒的存在,使对正常解决争议方式缺乏信心是重要因素。通过有医学和法律专业背景的调解员对医患纠纷的及时介入,一方面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宣讲并理性的分析,使患方树立对法律的信心,消除非理性维权甚至“医闹”的不当想法,坚持达到依法解决争议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对医疗的详细了解,分析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患方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意见,使其避免不必要时间精力的浪费;再者,目前某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服务态度等方面确实存
在不尽人意的地方,据调查统计,约70%的患方投诉与医疗技术本身没有关系,矛盾焦点集中在非医疗行为上,如医生服务态度恶劣、收费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通过情理的有效沟通解决,比简单冰冷的判决更有效。因此,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对案件进行过错认定的法律分析、对案件诉讼过程进行讲解,对诉讼风险予以评估,使医患双方均能客观评价自己的过错和预估诉讼风险,同时通过情感沟通,增强医患互信,最终使理性地达成互谅互让的调解结果。
和谐社会的发展关键在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目前国家强调社会管理创新机制以解决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呈多样化,导致权利义务及纠纷类型的复杂化,因此要求我们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例如医疗纠纷的解决,既有医患双方和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也有这种专业化第三种的居中调停。调解不应是简单的和稀泥,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下,本案中的调解员帮助当事人理性分析,协助理性判断,以专业化的调解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2、公平公正客观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作为医患纠纷的专业化调解员,应注意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解决纠纷。调解员应当有较强的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这是医调委前期专业化培训和后续大量
调解工作中磨练而成的基本技能。作为中立调解主持人,调解员既要能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又要站在客观立场,对纠纷发生的事实基础和争执焦点进行分析评判,综合多方因素,于情于理于法地提出灵活且富有创见的解决方案,积极促成当事各方快速合理解决纷争。例如本案,调解员充分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既要使医院承认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又要让患者消除不符合事实基础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诉求,充分理解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等。正是这种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使医患双方由始至终都信任信服医调委,使调解员能够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各方利益,适时提出符合纠纷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得到医患双方同意并签署调解协议书。
3、正确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是完成工作的关键
一般的纠纷调解都要求对当事人心理变化进行把握,医疗纠纷因为涉及人身侵权,情绪波动剧烈且反复,所以更应学会正确分析双方当事人心理。患方一般存在要求“讨说法”的心理,也可能存在追高赔偿的内心渴望;医方则在着重专业尊严的基础上,还会牵涉医院和科室赔偿责任分担的问题。因此,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正确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是调解成功的关键。例如本案:首先,把握患者对自身疾病状况的重视心理,适时提出内窥镜检查要求,使明确是否
存在“吊带外露”,而内窥镜检查的客观性又可以消解患者对医院检查的不信任因素,这给整个调解工作的进展带来突破。其次,分析医院心理,理解医院处理医患纠纷的流程,给医院出具客观案件法律分析书,使医院能在调解阶段即做出一定的让步,为调解成功奠定基础。再次,把握患者对诉讼风险的预估、对隐私问题的顾虑,充分剖析法理,推演利弊,最终使原本尖锐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而且,通过调解,充分疏导了患者对医院的愤懑情绪,抚平了患者的心灵创伤,从根本上解除了医患矛盾。患者后来透露其经济状况非常好,此次诉讼主要就是因为觉得医院太强势,太欺负人,自己受委屈了,正常投诉无门,所以非到法院讨个说法。因此,关注对患者的心理疏导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
医患纠纷调解个人主要事迹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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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四、关于损害后果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五、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患方认为本案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有三点:
一对未经同意的11颗牙来说,当然属于全部责任
市级鉴定认定主要责任的原因,是其分析意见第一段,患者"口腔病情复杂",故而出现了这样的后果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这一认定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患者同意做美容,如果患者没有美容的意愿,那么不管口腔情况在牙科医生眼里是多么的病情复杂,它也不属于医疗干涉的范围,因为这毕竟是美容,而不是治病。
那么对于本案患者当时究竟同意磨几颗,患方的意见是应当认定为4颗,理由有二:
1、美容手术术前应当签署手术同意书,但被告未能提供同意书,根据举证责任,被告有义务证明患者当时同意磨几颗,因其举证不能,所以应当采信原告的说法,即只同意磨4颗。
2、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根据病历记载,多磨了3颗",这一表述只涉及技术问题,不涉及知情同意,故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只是多磨了3颗,更何况,该病历为磨完两天之后才补写,其主诉"要求修复前牙间隙"明显将原告同意的范围扩大,所以不能根据事后补记的病历,来判断当时可以磨几颗。
由此,应当认定患者当时只同意磨4颗,而美容医学的伦理学原则中第一条就是知情同意原则,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打磨,并且全部磨坏,对此当然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同意磨的4颗牙,同样也是全部责任
第一次开庭证据交换时,被告曾提过这样一个观点,说原告牙釉质很薄,髓腔大,很容易穿髓,如果这一点属实,那么手术就是违反了禁忌症,因为根据规范,髓腔大修行易引起穿髓的牙明确属于手术禁忌。在手术之前应当摄x线片,以了解牙釉质厚度,被告没有摄片,违反禁忌实施手术,这也正是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治疗匆忙",如果术前摄片,就可以避免手术,也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因此,被告当然应当对打磨过度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虽然鉴定结论是主要责任,但是让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依据
《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其来院只是咨询,经被告鼓动怂恿,同意做4颗牙齿的美容,被告违反操作规范,盲目手术,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导致原告15颗牙全部死去,不得不靠牙冠维持功能,这一后果完全是被告过错所致,被告对此当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患纠纷调解个人主要事迹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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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范和解决医患纠纷,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沟通,共同探索,建立解决医患纠纷长效机制。
1、建立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制度。如果出现严重的医患纠纷与冲突,或者发现有“医闹”隐患,法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加强法院与党委、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党委和政府利用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势,法院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技术支持,法院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尽化解医患矛盾,并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共同探索一条适合当地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加强与医院的信息交流,共同发现矛盾,解决纠纷。法院应该加强与医院之间对于医患纠纷动态的信息交流,医院可以向法院反映已出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特点等情况,法院可以指导医院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法院和医院应该共同发现矛盾、共同探索矛盾化解的最佳方式。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法院及时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医患纠纷的现象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通报,便于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监督,提高医疗工作的透明度。监管部门要督促医院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发生纠纷后,及时通知医院将病历交至监管部门保管,防止医院隐藏、篡改病历。建立政府、行业、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建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全面把握纠纷特点。
1、坚持能动司法,把调解方式放在首位。将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理念,以保障医院合法权利为视角,把握赔偿的数额额度,通过灵活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2、联合医院、卫生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将医学专业性与调解的灵活性相结合,既能增强医方加入调解的积极性,又能提高患者一方的信任度,人民法院可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提高协议的执行力。
3、积极、耐心、细致地做好患者方面的工作。患者通常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理应受到更多的帮助,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应该从理解和换位思考的角度做患方的工作,深入了解患方的最终诉求和闹情绪的根源之后再寻求突破口,同时积极帮助解决患方的难处使其满意。
4、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法院可以成为沟通医患双方的桥梁,同时两头做好医患双方的工作,创造一个双方交流与沟通的平台,保证双方沟通渠道的畅通,既缩短双方之间的距离,又不至于使双方产生激烈的冲突与新的矛盾。
三、发动社会力量,多层次改善医患关系。
1、强化社会的舆论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媒体对案件的态度影响着公众的看法,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只注重于吸引观众眼球,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要加大对医疗行业风险的宣传。同时,媒体和网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舆论作正确引导。
2、患方亲属工作单位、社区组织等也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形成一种多方联动、共同解决的方式。作为患者的亲属,应采取理智的态度面对纠纷;作为患者的工作单位,要及时给予患者人文关怀,作为患者所在基层组织,应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医患纠纷调解个人主要事迹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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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大年初三那天,一产妇来到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出于顺产对新生儿更为有利的考虑,医生建议其顺产。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之后,医生发现胎儿被脐带缠住,只得又将胎儿塞回母体子宫,转为剖腹产。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医院人力十分紧张,只有两个医生值班。在给该产妇注射了麻醉剂之后,另一产妇因大出血入院,情况十分危急,不立即抢救随时可能母婴均不保。权衡之下,医院决定先对后者进行抢救,最终后者获得母婴平安。可先进来的产妇却因注射麻药时间过长,导致胎儿窒息,生下来便已死亡。该产妇原本就属高龄产妇,又是经过多年看病才得来的这一孩子,心理上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患方及其亲属认为:一、医院在给产妇注射麻药之后就将其弃之不管,导致胎儿窒息死亡,存在医疗过错;二、当时虽值春节期间,但生病不分时间,医院没有紧急预案,造成了这一惨剧;三、患方本缺乏生育能力,经多方求医才在三十多岁的现在怀上这个孩子,对于胎死腹中的结果,医院必须赔偿患方精神和经济双重损失;四、患方所在地正值拆迁,小孩出生后本可分得60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多大数万的拆迁补偿。综合以上四点,患方提出了60余万的赔偿要求。
医方则认为,春节期间属特殊时期,每个员工都有休假的权力,医院医护人员不如平常时期实属正常。而且医生在当时情况下选择先救另一危急产妇属权衡之后的最优选择,不存在医疗和管理过错。医院已进到救死扶伤的责任,坚决不考虑赔偿问题。
该纠纷发生后,产妇及其家属跟医院多方理论,但双方各执己见,矛盾无法调和。大年初五,产妇家属聚集了包括其亲属在内的一百多人到医院,定要医院给个说法,眼看着一场医疗纠纷就要演变为医闹纠纷,矛盾激化只在片刻之间,双方都迫切希望第三的介入。
在接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区政法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情况后,随即成立了由区卫生局和区司法局组成的调解工作小组。同时明确了要求:尽最大努力做好家属、亲属及群众的疏导工作,坚决杜绝医闹事件发生,确保平稳解决该起医患纠纷。
当日,调解工作小组成立后,调解人员马上与患方所在地基层司法所取得联系,邀请他们协助化解这一纠纷,并向其保证调解工作小组一定对该纠纷公平、公正处理,绝不偏袒任何一方,请求其劝导部分亲属和群众先回家,仅留下产妇家属和亲属3人参加调解会,从而杜绝了医闹事件发生的根源。
随即,调解人员将了解到得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隐蔽相关当事人和医院情况,邀请相关医学专家就相关问题从医学专业角度进行阐述和论证,并请求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专家认为胎盘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充当胎儿的肺,进行着气体的交换。产妇生产过程中,胎儿已离开母体,医生因胎儿被脐带缠住又将其塞回,导致胎儿从母体获取氧气不足。再者,麻醉药物本身也会会通过两种方式对胎儿产生影响,即直接抑制胎儿呼吸、循环中枢,或通过抑制母体呼吸循环而间接对胎儿产生影响。过量的麻醉药或手术中妈妈出现了因呼吸抑制的低氧血症,都会影响宝宝的氧气供应和代谢废物的排出,直接威胁着宝宝的生命安全。因此,在选择剖宫产麻醉时,医生必须慎重考虑用药的种类、剂量、时机和方法,以防止对胎儿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该产妇顺产不成,胎儿已脱离胎盘,形成缺氧状态,医生在给产妇注射麻醉剂之后又将产妇弃之不顾,在麻药长时间的作用下,胎儿严重供氧不足,从而窒息而死,存在明显医疗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经查阅相关规定,调解人员认为,医护人员与众劳动者无异,均享有休息权,在节日期间回家休息团圆合情合理,但医院并非单纯营利组织,同时还负担治病救人的社会重担。医院在特殊时期应备有应急措施,以备紧急之需。医院在本纠纷中应备不足,导致产妇没有及时进行手术,直接导致了胎儿胎死腹中,存在管理过错。
在明确责任划分后,调解人员马上组织医患双方在驻医院调解工作室进行协商。调解会上,调解人员首先听取了当事双方就此纠纷的陈述,并安抚患者一方的情绪,打消了他们的抵抗情绪,使之相信调解人员的公正之心。然后就《湖南省处置医患纠纷暂行规定》向医患双方作了详细的说明,并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双方就调解之事达成协议。然医患双方一再坚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进展并不顺利。
在此情况下,调解人员决定对医患双方进行背对背的调解,以便了解双方的要求,避免双方因不知对方思想动态而导致久调不决。一方面由调解员找产妇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就采取过激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另一方面由调解员凭借专家意见书找医方做工作,就整个医疗过程和医院管理进行分析,并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和医院领导进行商讨。通过此举,医患双方都向协调工作组吐露了心声,交了底。
在基本摸清楚医患双方的思想动态后,接下来就是赔偿数额问题。患方赔偿要求高达数十万,医方却希望只稍作补偿,差距依然很大。调解工作小组进行合议后决定继续找双方单独做工作。首先是患者一方。调解人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该事故的赔偿数额做了一个可能性分析,告知患方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以及该种纠纷诉讼中可能存在的困难,以及诉讼的成本,劝导患方家属降低期待额,提出合理要求,以最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然后是医院一方。调解员继续从道义、责任心的角度与医院领导做工作,并以人道主义和强弱对比为切入点,建议医方提高赔偿数额,既安抚患者也维护医院的正常运营,节约纠纷处理成本。
在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后,调解工作小组决定召开新一轮调解会,并根据双方对赔偿数额的要求提出了折中方案:医院免除患者住院等各项费用,并一次性补偿患者及其家属6万元,同时向患者家属赔礼道歉。调解伊始,方案一抛出,马上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至此,这一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一场医闹事件的发生,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简要点评:医患纠纷是近年来新兴的纠纷,由于其专业度高,责任难划分,以及矛盾容易升级为特点,一直是调解中的老大难。
从调解工作小组在处理整个医患纠纷的过程及调解结果来看,“第三方”参与协调处理医患纠纷固然有其优越性,但其技巧更为重要。首先要抓好调解介入的时机,只有当冲突已经明确,矛盾双方对第三方介入的需求已经迫切之时,调解才能充分发挥其第三方功能。其次是专家制度的引入。医疗技术鉴定是个非常麻烦的过程,而且出于医疗机构组成人员的特殊性,患者对医疗鉴定往往抱有怀疑的态度,因此独立的专家意见可以对医疗纠纷的化解起到很好的参考借鉴作用。然后需要背对背的调解。当事双方都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在不知道对方底牌的情况下,谁都不会做出让步。背对背调解能帮助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帮助寻求最适宜的调解方案。最后需适时的提出第三方建议,既集中双方的需求,又能拉近矛盾差距,促进矛盾的解决。
有专家介入的第三方调解可以在短时间内介入,也没有调解时间及次数的限制,如果不能接受调解结果的,可以随时终止。这种纠纷解决模式正规、成本低、快捷便利而社会公信力高,在解决医患纠纷时显示出极强的优势,是一种理性解决医疗纠纷争端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