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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机具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0 07:09:32 查看人数:69

起重设备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起重设备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范围内的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职责:

4.1.1风电场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安全员负责建立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的管理台帐和档案记录。

4.1.2风电场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对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进行统一标识,定期进行外观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和发放前的检查,并确认是否完好。

4.1.3借用人应在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出库前进行外观检查,并确认该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风电场安全员负责对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工作(时间间隔不超过6-12个月)。

4.1.5风电场专业人员负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的维修工作,不能维修的交安全员统一联系外部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4.1.6风电场安全员负责监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检测、检验工作,专业库房管理员负责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的保管、检查和维修等工作。

4.1.7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租借部门负责租借和管理,保证起重机械 、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租借部门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部门监督指导。

4.1.8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物质部门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租借或发放。

4.1.9起重机械 、小型机械由物质部门供应,安全部门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部门参加验收。

4.1.10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4.2定义;

a.小型机械是指施工班组独立使用的除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机械。安装小型机械,坡口机、套丝机、往复机、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b. 小型机具是价值在2000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

c.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钩、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e. 起重机(crane)属于起重机械的一种,是一种作循环、间歇运动的机械。一个工作循环包括:取物装置 从取物地把物品提起,然后水平移动到指定地点降下物品,接着进行反向运动,使取物装置返回原位,以便进行下一次循环。

f.起重机械由起升机构(使物品上下运动)、运行机构(使起重机械移动)、变幅机构和回转机构(使物品作水平移动),再加上金属机构,动力装置,操纵控制及必要的辅助装置组合而成

4.3采购要求;

a.物质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优先考虑。

b.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4.4机具使用要求;

a.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b.机具的转到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c.机具的压力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检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完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d.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5.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名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名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e.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f.机械操作人,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临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分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立即报告,推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为事故负责;有关专业接到报告后妥善处理,否者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g.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子贴挂简明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及负责人。

h.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1.一般钢丝绳应符合gs1102的规定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2.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应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浸油一次。3.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4.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可应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作绑扎绳时,允许用应力应减低50%。5.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锁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4.5滑车:

a滑车应按名牌规定的允许的载荷使用。如无名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b.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槽地磨损3mm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着,不得使用。

c.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保险措施。

d.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开门得钩环锁紧。

4.6起重机器机具管理制度:

a.起重设备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员使用.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b.起吊,搬运大型或精密试验设备(试品)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吊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吊搬运时只能由1人指挥.

c.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1次.应检查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检查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传运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d.起吊工作开始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检查工具,机具及绳索质量是否良好,起重机械的载荷,制动,限位,联锁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灵活可靠,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使用。

e.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挂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使用吊钩斜着拖吊重物.起吊重物稍一离地,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确认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

f.工作人员不得随起吊物升降.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起重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4.7检查、维护、试验:

a. 起重机械、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应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并应随机挂贴安全操作牌。

b.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坚定。修复后的起重机械 、机具应经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c.维修、调整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d.待修与完好的起重机械 、小型机械、工器具必须存在干燥、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场所并用标签或色标加以区别。

4.8下列情况必须报废:a.以检查、试验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b.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和制造价格。

第2篇 起重机械和设备验收等级制度

一、成立以项目部总工程师为首,设备物资部、工程部、质检部、安全负责人参加的项目部审核验收小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谢元成 副组长:蔡中映

组员:赖喜文 吴传海 陈启阳

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进场时,要求指定操作人员到设备物资部申请等级注册。

二、 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经过项目部审核验收小组的审核验收,只要内容有:

1、指定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安全操作证》机动车辆运输类经公安交警审查合格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及身体健康状况。

2、应有的设备合格证或使用许可证,其动力部分、卷扬机、液压装置等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3、应有信号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齐全可靠。

4、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限制器、限位器或行程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5、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强,具有有效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证明文件。

6、起重机械的吊钩、吊环完好无损,设备的自动控制屏,设备的制动装置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7、设备电器的控制屏、线路等规范符合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要求。

8、当没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及规范时,在查看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外,必须经过试验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填写《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签定意见》单,并编号挂牌方可准入作业。

四、进入施工作业前,项目部向该设备的负责人或者操作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须与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向项目部做出安全保证。

六、项目安全部将对被启用的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拍照,登记注册,相关资料复印存档备查。

七、未经项目部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经检查发现,将对其部门和操作人员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停工整改或退场。

第3篇 起重设备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条: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的指示牌,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第二条: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三条:不得任意更改起重机的性能。

第四条: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第五条:起吊时,起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第六条: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平稳,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起吊物件,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七条:物体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

第八条:建立建全起重机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操作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第九条:桥式起重机应设专职司机驾驶,有专人负责挂钩和指挥(需有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及指挥。

第十条: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畅通的吊运通道。禁止吊物从人头上方越过。

第十一条:起重机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负荷使用。

第十二条: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上下人员,不准从事检修工作,禁止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去.除停车检修外,禁止轨道上走人。

第4篇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的基础管理

1、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二、起重设备的采购管理

起重设备采购必须坚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购买经省登记备案的产品,做到三证(登记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齐全。

三、起重设备的租凭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由公司供应,项目部都要关心爱护正确使用,及时维修、保养,不违章作业,不超荷使用,不带病操作,发现故障及时由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按照修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修理,确保各项设备完好率达到100%,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机械设备有偿使用,机械费公司收取总价的70%,架杆,架板按低于当地市场价租凭收取。钢模板采用合同租赁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码垛整齐,报公司设备科验收后停收租金。机械费返还给项目部的30%,按设备使用维护的情况而定,维护保养差的按10%返还。项目部丢失的设备原价赔偿,不允许自己购买次品补充,一经查出,予以没收,并仍按原价赔偿。

3、公司设备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带病作业的起重机械,口头或书面通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由当事人认可签定,起重机械化设备属正常磨损,公司负担维修费用,使用不当、损坏,由项目部负担。工程附属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内机械设备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赁收费,项目部承担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设备直接和项目部结算。

4、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项目部私自购置的起重设备及零星工具,其价款由项目部全部负担,设备归公司所有。

5、停工后,对所有机械设备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设备科的全部送还,不能送公司的由项目部自己办理,由设备科派人验收。

为了使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可靠,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特制定以下规定:

四、起重设备的安装管理

物料提升机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作出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必须选择有拆装资质的队伍施工。小型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装检查标准》规定。

五、起重设备的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2、起重机械设备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证上岗。

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4、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5、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

6、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15年以上的必须报废。

六、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的保养和修理

1、日常保养:

①经常保持各机构的清洁,及时清扫灰尘;

②检查各减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规定油面高度应及时加油;

③检查各减速器的透气塞是否能自由排气,若阻塞,及时疏通;

④检查各制运器的效能,如不灵敏可靠应及时调整;

⑤检查各连接处的螺栓,如有松动和脱落应及时紧固和增补;

⑥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如发现失灵情况应及时调整;

⑦检查各部位钢丝绳和滑轮,如发现过度磨损情况及时处理;

⑧检查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及时添加润滑脂。

2、小修(塔机工作1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日常保养的各项工作;

②拆检清洗减速机制齿轮,调整齿侧间隙;

③清洗开式传动的齿轮,调整后涂抹润滑脂;

④检查和调整回转支承装置;

⑤检查和调整制动器和安全装置;

⑥检查吊钩,滑轮和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修复和更改。

3、中修(塔机工作4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小修的各项工作;

②修复或更改各联轴器的损坏件;

③修复或更改制动瓦;

④更换钢丝绳,滑轮等;

⑤检查回转支承部分各连接螺栓,必要时更换,注意更换时高强螺栓;

⑥除锈、油漆。

4、大修(塔机工作8000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项工作;

②修复或更换制动轮、制动器等;

③修复或更换减速机总成;

④修复或更换回转支承总成。

七、塔机的检测管理

塔机安装完毕后,公司设备部门及时组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测验收和试转试验,达到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检测标准应按《塔机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本文件提出的各项措施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和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中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3 本文件所称的起重机械主要指电力建设中常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和中小型起重设备,其中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混凝土布料机、施工升降机、缆索起重机、塔带机、输变电用牵张设备等;常用中小型起重设备包括:钢索液压提升装置、简易升降机、吊篮、卷扬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及其他起重机械。其中对牵张设备和中小型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可根据情况执行本文件中的适用执行。

2. 组织与职责

2.1 施工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起重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修、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经理是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明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起重机械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2.2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由施工单位本部、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三个层次构成,各个层次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2.2.1 施工单位本部

施工单位本部必须设置机械管理部门,对企业施工生产中的起重机械和一般机械进行归口管理;是起重机械专业安全管理部门,重点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建立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机械岗位责任制和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目标或安全指标;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下达的安全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组织评价、考核和奖罚。

(3).会同单位有关部门编制企业技术装备规划,并负责编制和参与审定机械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单位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认证工作。

(4).负责或参与编制重要机械和起重机械的选型、购置、大修、改造、报废、租赁等方面的安全及技术经济论证方案,组织起重机械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和报废注销手续。

(5).负责为施工项目部配置、租赁起重机械,并组织运输、试验、验收,确认满足施工要求。

(6).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企业所用施工机械和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审定起重机械安拆、大修改造作业方案,参与编制或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机械配置和大型吊装方案。

(7).负责组织单位层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修、运输、试验等过程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安全控制措施的编制,并对作业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和指导。

(8).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审查和指导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

(9).按有关规定负责单纯机械事故和机械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机械事故并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10).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评价和考核,并指导、追踪、督查缺陷整改情况。

(11).配合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取证;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12).负责机械设备购置费用、折旧费、大修费的使用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起重机械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13).负责建立单位施工机械总台账和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14).负责制订单位起重机械原始记录、检查表、统计报表、机械和相关人员台账、机械合同等标准资料格式,并对相关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存档。

(15).参与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审查,重点审查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的数量与安全状况、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的条款。

(16).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竞赛评比表彰,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管理经验。

(17).负责组织对新型或进口起重机械的相关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及方法的引进消化和推广工作。

2.2.2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

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设置项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起重机械安全目标。

2.2.3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应设立起重机械专业生产经营(或租赁)单位(如机械租赁公司、机械化施工公司等),简称起重机械专业单位。施工企业的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应具有安装、拆卸和维修起重机的专业人员。

施工单位的各公司、各工地、各分包队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简称一般机械使用单位。一般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起重机械的数量,适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需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

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和一般机械使用单位在本文件中统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保障单位,应接受企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施工项目部间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或相关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接受施工项目部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2.2.4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结合现场的实际,制订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或细则及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2).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并分解至作业班组和岗位。

(3).建立起重机械台账,掌握所使用起重机械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保证全部起重机械完好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4).负责编制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检查检验规程、安拆作业指导书、作业方案和维修计划和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5).负责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参与起重机械作业的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定期向企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认证或换证计划,保证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负责根据起重机械的作业类别(安装、拆卸、试验、操作、维修、检查、检验)、作业过程、环境条件进行危险源辨识,并根据辨识结果制订安全措施。

(7).负责编制起重机械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查;配合一般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对起重机械结构件、零部件在安装前及拆卸后的检查,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验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缺陷上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及起重机械所在施工项目部。

(9).负责建立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动态档案,填写起重机械安装、变换工况、试验、运行、保养、维修、安全技术交底、故障处理、检查及缺陷整改记录、拆卸、停用、事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等,并根据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10).负责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质量检验,参与起重机械轨道或基础的验收。配备常规的检测仪器,建立检测仪器台账,检测仪器需经检定合格。

(11).按维修保养规程,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3 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制度

第1条 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第2条 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第3条 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第4条 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第5条 斜牵斜挂不准吊。

第6条 散物捆扎不牢或物件装放过满不准吊。

第7条 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第8条 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第9条 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4 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资料措施

4.1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

(2)租用与分包工程自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3)起重机械维修制度;

(4)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队伍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查与执行制度;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

(7)起重机械检验仪器、工器具管理制度;

(8)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9)对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

(10)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4.2 施工单位至少应具备以下规程、标准和定额:

(1)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起重机械保养和修理规程;

(3)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试验规程;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规程;

(5)起重机械安全、质量检验标准;

(6)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标准;

(7)输变电工器具安全检查标准;

(8)起重机械企业自检用“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9)对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评价标准。

(10)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种安全措施。

4.3 施工单位至少应制订以下主要工作计划:

(1)起重机械及工器具购置更新计划;

(2)起重机械大修、改造年度计划;

(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检测计划;

(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取证计划;

(5)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评价计划;

(6)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4.4 施工单位至少应有以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齐全和准确:

(1)起重机械台账;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

(3)企业对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和缺陷整改验收记录;

(4)上级部门对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缺陷整改追踪记录;

(5)对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和机械管理评比记录;

(6)起重机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奖惩记录;

(8)有关机械安全会议、专业会议等记录;

(9)其他有关记录、通报、文件等;

(10)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4.4.1 原始资料部分

(1)购置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

(2)新型(新产品)和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

(3)使用说明书、有关图纸等设计文件;

(4)使用登记证明。

4.4.2 动态资料部分

(1)安装告知书、安拆作业指导书、检验报告书;

(2)过程检验记录、安装后企业自检报告书、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3)负荷试验记录、特殊检验报告(有关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

(4)大修鉴定和修竣验收记录、技术改造记录、报废鉴定和手续;

(5)基础或轨道验收记录、特殊工况作业记录(超负荷作业、双机抬吊等);

(6)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

(7)故障记录、事故及未遂事故记录。

4.5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本文件明确的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具有可操作性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细则(或办法),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整改、人员培训、安全奖罚、作业指导书与措施编审、档案资料管理、测量仪器使用管理等。

4.6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本措施中企业起重机械资料管理要求留存的记录资料外,至少还应具有以下管理资料:变换工况记录、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操作和维护人员变更记录;测量仪器台账、测量仪器使用规程等。

4.7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应围绕起重机械进场准入、安拆队伍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作业指导书编审与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与缺陷整改、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等重点管理内容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7.1 起重机械(机具)进场准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进场告知和手续(调入、租赁、分包队自带等);

2.准入条件(整机、待安装的零部件检查标准);

3.准入验收工作程序。

4.7.2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准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准入条件(七种人员资格证件及相应安拆资质);

2.准入审查工作程序。

4.7.3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制度(包括外租、分包单位的安拆队伍),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编写要求(编写标准);

2.送审工作程序;

3.实施要求。

4.7.4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价)制度(包括外租、分包队的安拆队伍),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检查方式(如巡检、旁站监督、月检查、专项检查、安全评价等);

2.检查(组)人员组成;

3.检查时间;

4.检查范围、内容;

5.检查标准和检查记录;

6.检查小结和结果处理;

7.整改验收(期限或措施)。

4.7.5 机械考核奖罚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奖罚标准;

2.执行工作程序。

4.7.6 停机维修和停机封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告知原因、预计期限;

2.鉴定确认;

3.采取措施。

4.7.7 起重机械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退场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退场告知要求;

2.退场手续办理。

4.7.8 机械资料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部存档内容(目录);

2.收缴和整理期限;

3.借阅办法。

4.8 施工项目部应收集或留存的起重机械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4.8.1 有关起重机械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等。如国家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技术法规(所用起重机械、钢丝绳等技术规程标准等)、上级文件(本企业有关机械安全施工文件和安全评价标准等)。

4.8.2 本项目部机械管理体系网络图、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4.8.3 进场起重机械(机具)名细(或台账),整机(或机具)检查验收表、待安装机械零部件检查表、整改验收单,安装告知书、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等。

4.8.4 进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登记台账和资格证件复印件;安拆队伍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4.8.5 已批准的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并附有负荷试验报告和交底签字记录;地基、轨道、附着验收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和企业自检报告书等;机械其他方案和措施(如机械改造、变换工况、双机台吊、超负荷作业等);重要维修改造方案;特殊检验报告(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机械防风、防雷电、防撞措施等,应附有交底签字记录。

4.8.6 巡检、旁站监督、专项检查、月检查、安全评价等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单、验收单、月检小结、通报和对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管理考核记录,以及上级检查报告和整改完成记录等。

4.8.7 机械事故和机械未遂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8.8 机械事故应专项急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和评价报告、改进意见;现场停机维修、封存手续等。

4.8.9 施工项目部应留存租赁机械名细、租赁合同协议。

4.9 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制度;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进场申报审查登记制度;

(3)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制度;

(4)起重机械安拆监督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状况定期检查制度;

(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制度;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资料管理制度。

4.10 业主项目部的起重机械安全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相关国家行政法规、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程;

(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

(3)业主、项目监理有关人员的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4)对项目监理、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记录、通报;

(5)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演练、评价记录;

(6)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文件(专业会议、上级检查、评价情况、整改上报等)。

4.11 项目监理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程序或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监理程序;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进场申报审查登记监理程序;

(3)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监理程序;

(4)起重机械安拆和负荷试验监理程序;

(5)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使用监理程序;

(6)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状况定期检查程序;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细则;

(8)现场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演练细则;

(9)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

4.12 项目监理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所用起重机械登记台账和其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2)进入现场起重机械(整机)安全状况复查确认表;

(3)进入现场待安装起重机械散件安全状况复查确认表;

(4)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和其资格证复印件;

(5)进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队伍的相应资质复印件;

(6)起重机械状况月检查记录、总结、通报或纪要;

(7)机械缺陷整改通知单、停工令和整改验收单;

(8)起重机械作业危险源辨识及安全防范措施审批留存件;

(9)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批留存件;

(10)有关起重机械重要作业的旁站监理记录;

(11)起重机械基础、轨道和附着审批、验收等资料;

(12)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年度或阶段)报告、记录、通报;

(13)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记录及改进建议。

5.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管理措施

5.1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从事安装与拆卸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作业。

5.2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的专业单位应指定施工负责人、技术、安监、检验及其他管理人员,并明确管理界限和责任。上述人员必须接受与起重机械相关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

5.3 作业中的指挥、司机、司索、机械安装工、电气安装工、焊工应配套齐全,必须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证件类别规定作业范围,明确过程责任。

5.4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中所用的机械设备、计量仪器、工具材料必须经检查、检测,并处于合格状态。

5.5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安装与拆卸应分别编写。作业指导书编制人员必须是起重机械专业工程师,并经安拆单位许可确认。

5.6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应经按施工企业有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审批。作业过程中施工方法及人员变更,应对变更部分重新编制和审批。

5.7 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办理安装告知书。

5.8 应由施工负责人主持,由技术人员对全体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要交清作业内容、作业流程、技术及质量控制要点、安全控制要点及责任分工。交底要针对不同的作业类别进行,并重点对危险点源及控制措施的交底。

5.9 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作业指导书中的工序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进行;组织分工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10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应对关键工序进行指导把关;项目监理工程师对关键工序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5.11 安装过程中要做好安装记录和过程检验记录,上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12 起重机械安装后,安装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书。

5.13 起重机械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5.14 安拆作业完成后,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进行后评价。从作业方案的科学性、交底的清楚性、组织分工及责任的明确性、执行的全面性与合规性、危险点源辨识的准确性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人员技能和素质的满足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总结。

5.15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应按以下纲目要求编写:(安装和拆卸相同部分内容要求,本纲目没有重复写出,凡不同的内容均写出安装和拆卸不同的要求)

5.16 安全措施

首先根据安全规程和说明书要求编写一般性安全要求;然后根据实际作业过程,辨识每一作业工序工艺及作业场所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分析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环境因素,并提出对应的控制措施。要求列出危险因素(或危险点)和危险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表。

5.17 附图与计算

在工艺中出现双机抬吊、超负荷起吊、增设临时支架、利用辅助卷扬机、架设揽风绳和地锚、大长件或异形件的吊点位置、特殊吊装等,文字往往很难叙述清楚,需要图式和必须校核计算等,不能省略,更不能只凭经验和估计。

5.18 拆卸后的零部件检查:拆卸作业完成后应检查各机构、结构和零部件的磨损、损坏及缺陷情况,做出记录,作为拆卸作业指导书的附件,便于下次安装前的维修或更换。

5.19 交底签字页

在安装和拆卸作业前,作业指导书必须进行交底,要求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全员签字,不得只有少数人签字或代签;为避免签字混乱,难于核查,应管理人员、各工种分别设签字栏。由于交底签字是在作业指导书审查批准以后,所以交底签字页,全员签字后可作为作业指导书的附件。

5.20 危险点和安全措施要清楚

1.不能只有一般安全要求,如上高空要带安全带、进现场要带安全帽等简单要求;

2.危险点(源)辨识要清楚;

3.安全措施要明确。

6. 老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6.1 本文件中所称老旧机械是指实际使用年限超过 12年,但尚未达 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还仍在使用的起重机械。

6.2 起重机械的报废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6.2.1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6.2.2 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6.2.3 凡在工程现场使用的老旧起重机械,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治:

6.2.3.1 开展对老旧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测,其检测内容:

(1).外观检查(结构变形、油漆爆裂、腐蚀程度、焊缝外观、螺栓连接、主要零部件磨损情况等);

(2).形位公差测量(主要直线度、圆柱度、平行度、垂直度、倾斜度、同轴度、对称度、位置度、圆跳动等);

(3).对臂架、横梁、底架等重要结构主要受力焊缝进行焊缝探伤,并出 具探伤报告和腐蚀测厚报告;

(4).空载性能测试(起升、降落、变幅、回转、行走等测试。检查各机构和操纵、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

(5).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重点检查如整机结构、焊缝、螺栓、机构等;

(6).对本单位没有能力检测的内容,应当请权威机构核算和进行应力测试,作出鉴定结论。

6.2.4 老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1)凡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老旧起重机械,虽已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但未经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一律降低负荷至 80%额定负荷以下使用。

(2)经过整治的老旧起重机必须进行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按整治结论要求使用。

(3)严格使用条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加大检查频次,对主要受力结构和受力焊缝采取必要的专人监控措施。

(5)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7. 起重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措施

7.1 施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相应的法定取证培训,做到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2 施工单位各层次应积极开展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

7.3 施工单位应对各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方面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7.4 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内容:

(1)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3)电力建设所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构造原理和性能特点及电气、液压控制原理;

(4)各种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原理及检验标准;

(5)电力建设所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安拆实例;

(6)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7)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7.5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除取证培训外,每年应举办不少于一期的培训班。每次培训后应做好总结和记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7.6 项目部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举办不定期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事故案例等短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业主项目部、项目监理、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人员。

第6篇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的施工机械,车辆和维修,加工设备是公司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各项施工生产任务的主要手段,因此,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其设备素质和操作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促进设备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列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施工机械设备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装备,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本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确保发挥设备效能,确保各项施工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机械设备”,系指公司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第二章 设备配置及管理机构设置

第四条 设备配置根据施工需要实行大型集中,大中型专业固定的管理原则,做到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施工生产的机械化作业,有利于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有利于调动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条 各公司应根据本单位设备配备情况和承担工程任务特点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各级都要有一名领导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做到: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贯彻国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对设备发展规划、更新、改造、机械、人员设置等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满足施工需要,促进企业向施工机械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贯彻国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2、监督设备安全生产,合理使用,并参与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参与重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对下属公司的设备从购置使用到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管理、监督。

4、负责对下属企业设备报废,处理审批工作。

5、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技术指导和设备维修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三、各分公司设备管理使用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规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随时检查落实情况。

2、参与本企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平衡调配设备;负责大型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及拆卸;监督、检查设备的安全生产,合理安排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工作;负责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工作。

3、负责编制设备年、季、月维修计划,检查设备月保养、维修计划落实情况,对主要大型设备实行跟踪管理。

4、对施工现场安装的设备,进行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5、负责安装后自验合格的设备进行上报,申请有关部门验收,发证。

6、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台帐,掌握设备分布情况,并定期进行清查,做好设备各种原始资料的统计和积累,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7、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报废、处理工作,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8、抓好“三定”(定人、定机、定岗)制度落实工作。

9、参与机械操作的技术培训,办理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的申领工作,机务人员持证上岗。

四、“机务人员”是基层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其素质情况直接影响设备基层管理工作。机务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其职责:

1、执行上级下发的各种管理制度,完成施工现场生产任务和设备管理、维修、使用、保养任务。

2、制定设备的月、季保养、维修计划,并抓好落实。

3、负责设备“三定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落实工作。

4、填写好当日设备使用、维修、交接班记录。

5、建立设备履历卡、台帐。

6、采取措施,降低设备使用费用。

7、负责设备各种原始资料积累及设备建档工作。

8、负责设备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持持证上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与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9、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总结设备管理,使用经验。

第三章 设备资产管理

第六条 设备购置管理

一、设备购置必须与本单位的生产发展需要相适应,量力而行。

二、购置的设备,要对设备的技术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认真选择、论证,做到品种适用,性能可靠,便于维修保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购置非定型产品。

三、新设备到货后,要进行清点、验收、试运转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七条 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凡新购,自制设备,单机价值在2000元以上,耐用期超过两年者,都要组成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设备管理号码编定

一、凡属固定资产设备,按规定统一编制管理号码。

二、设备报废,该设备管理号自行消除,严禁继续使用,以免混淆。

三、设备管理号码采用阿拉伯数字组成,按公司下发资料要求编号。

四、各类设备采用挂牌、编号使用。设备的挂牌、编号要与设备管理资料牌、号相符合。

第九条 设备帐、卡的建立。各公司的设备要采取分类、分台、分型号建立设备帐、卡(设备档案),内容:购置可行性报告、购置批件、验收记录(装箱单、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图纸等)、试运转记录、设备检验报告、设备履历簿)。

第十条 设备报废

一、设备凡具备下列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其能力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维修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非标准专用设备及国家列为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无配件来源的。

二、设备报废程序

1、对需报废的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组成“三结合”(主管领导、技术干部、技术人员),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

2、根据“三结合”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鉴定情况,报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需报废的设备进行核查,经核查、勘测,鉴定无误后,正式下文批复报废。

三、设备报废后的管理工作

1、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再补提折旧,同时核减资产。

2、设备报废后,不准继续使用,严禁整机出售给其他单位。

3、对报废设备的零、部件拆卸,需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其余部分一律出售给废品收购单位。

第十一条 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而停用的设备,要联系出租,对外出租确有困难者应及时入库存保管,并做好以下工作:

1、停机库要设在安全、干燥通风、易排水的位置,设备要摆放整齐,做到上有盖、下有垫,随机工具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停机库、场要备有足够的防火器材,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设备入库、场前,要进行清洗、涂油、刷漆、放水,做好防腐处理。

4、精密部件,电器仪表,必须放到室内保管。

5、内燃设备应定期运转检查,防止生锈。

6、特殊设备,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办理。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原则

1、设备使用贯彻“管用结合,机人固定”的原则,按设备性能合理安排,正确使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

2、对设备的使用,应加强计划性,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忙而不乱、疏而不漏、合理调配、统筹安排的原则。

3、做到设备工作能力与生产任务和施工条件相适应,达到既节约动力又不超负荷作业。

第十三条 设备的使用要求

一、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凡执行操作证的设备必须是固定人员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

二、设备操作手,要熟悉本机情况,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检查排除故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三、设备的燃、润油应符合该机的使用要求,并根据季节变化及时更换。为了减少有形磨损应根据设备的磨损特点,建立科学的润滑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四、在实施设备使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保养、修理方面因素。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

一、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机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设备操作。

二、机务人员应刻苦学习钻研技术,达到一专多能、精益求精,提高业务技术素质。

三、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五条 设备检查

一、为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安全运行、解决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实行设备检查、巡检制度。

二、各施工现场项目部每月对管辖内的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公司实行季度检查和日常抽查。

三、检查的内容:机容、机况、操作、附件配备、工具、各种资料、保养、修理、安全、日常使用、保养、维修记录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每次检查要有记录,有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

四、对重点设备实行重点检查。

五、对塔吊、龙门吊实行重点管理,定期检查制度。

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

一、各公司、项目部要加强设备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点,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经常组织机务人员学习设备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术。

二、各公司、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要增强责任心,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设施及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坚持持证上岗,无操作证者严禁上机,身体素质差,视力达不到0.8以上不得从事设备操作。

四、不属本人负责的设备(持有操作证)未经领导同意,不得上机操作,负责司机不得将设备私自委托他人为值班或操作。

五、设备现场和临时停放场所,应设有防火、防雨、防盗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六、设备安装,严格遵守安装程序,安装场地应坚实、平整,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七、设备安装完毕,应进行安全检查及性能试验,经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塔吊、龙门吊应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发给准用证后投入使用。

八、设备运输时要绑扎牢固,重心稳妥,制动可靠,拆装作业要有专人指挥,严禁在高压线下拆装。

第十七条 设备事故分类、处理

一、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5000元,或因损坏造成停工八天以上者。

2、大事故: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20000元或因损坏造成停工十五天以上者。

3、重大事故: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元以上或因损坏造成停工二十五天以上。

4、非责任事故:是事前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坏行为。

二、事故处理与分工

1、一般事故由设备使用单位(公司、项目部)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2、大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重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事故报告处理程序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逐级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处理事故。

三、事故处理原则

1、事故发生后,应首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利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2、各类事故发生后,都应进行认真调查、分析,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二00六年十月五日起实施。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第7篇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的施工机械,车辆和维修,加工设备是公司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各项施工生产任务的主要手段,因此,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其设备素质和操作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促进设备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列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施工机械设备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装备,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本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确保发挥设备效能,确保各项施工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机械设备”,系指公司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第二章  设备配置及管理机构设置

第四条  设备配置根据施工需要实行大型集中,大中型专业固定的管理原则,做到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施工生产的机械化作业,有利于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有利于调动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条  各公司应根据本单位设备配备情况和承担工程任务特点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各级都要有一名领导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做到: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贯彻国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对设备发展规划、更新、改造、机械、人员设置等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满足施工需要,促进企业向施工机械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贯彻国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2、监督设备安全生产,合理使用,并参与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参与重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对下属公司的设备从购置使用到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管理、监督。

4、负责对下属企业设备报废,处理审批工作。

5、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技术指导和设备维修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三、各分公司设备管理使用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规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随时检查落实情况。

2、参与本企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平衡调配设备;负责大型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及拆卸;监督、检查设备的安全生产,合理安排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工作;负责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工作。

3、负责编制设备年、季、月维修计划,检查设备月保养、维修计划落实情况,对主要大型设备实行跟踪管理。

4、对施工现场安装的设备,进行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5、负责安装后自验合格的设备进行上报,申请有关部门验收,发证。

6、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台帐,掌握设备分布情况,并定期进行清查,做好设备各种原始资料的统计和积累,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7、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报废、处理工作,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8、抓好“三定”(定人、定机、定岗)制度落实工作。

9、参与机械操作的技术培训,办理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的申领工作,机务人员持证上岗。

四、“机务人员”是基层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其素质情况直接影响设备基层管理工作。机务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其职责:

1、执行上级下发的各种管理制度,完成施工现场生产任务和设备管理、维修、使用、保养任务。

2、制定设备的月、季保养、维修计划,并抓好落实。

3、负责设备“三定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落实工作。

4、填写好当日设备使用、维修、交接班记录。

5、建立设备履历卡、台帐。

6、采取措施,降低设备使用费用。

7、负责设备各种原始资料积累及设备建档工作。

8、负责设备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持持证上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与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9、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总结设备管理,使用经验。

第三章  设备资产管理

第六条  设备购置管理

一、设备购置必须与本单位的生产发展需要相适应,量力而行。

二、购置的设备,要对设备的技术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认真选择、论证,做到品种适用,性能可靠,便于维修保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购置非定型产品。

三、新设备到货后,要进行清点、验收、试运转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七条  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凡新购,自制设备,单机价值在2000元以上,耐用期超过两年者,都要组成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设备管理号码编定

一、凡属固定资产设备,按规定统一编制管理号码。

二、设备报废,该设备管理号自行消除,严禁继续使用,以免混淆。

三、设备管理号码采用阿拉伯数字组成,按公司下发资料要求编号。

四、各类设备采用挂牌、编号使用。设备的挂牌、编号要与设备管理资料牌、号相符合。

第九条  设备帐、卡的建立。各公司的设备要采取分类、分台、分型号建立设备帐、卡(设备档案),内容:购置可行性报告、购置批件、验收记录(装箱单、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图纸等)、试运转记录、设备检验报告、设备履历簿)。

第十条  设备报废

一、设备凡具备下列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其能力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维修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非标准专用设备及国家列为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无配件来源的。

二、设备报废程序

1、对需报废的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组成“三结合”(主管领导、技术干部、技术人员),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

2、根据“三结合”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鉴定情况,报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需报废的设备进行核查,经核查、勘测,鉴定无误后,正式下文批复报废。

第8篇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 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 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 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 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等垂直运输机械)在大修、安装完工后,必须经安全、设备部门、使用单位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设备部门要负责起重机械日常的技术管理工作,安全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的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 安全、设备部门及操作者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准使用。

4. 发生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设备、安全部门并保护好现场,设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经理,不得隐报、谎报、拖报。

5. 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坏、缺少的,使用单位、使用者要立即向设备部门报告,设备部门责成有关人员进行修复。

6.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把起重机械固定的牢固可靠。

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超重机械。

8. 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对设备的不安全隐患要随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如反映领导置之不理者,可以拒绝操作。

9. 设备部门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专业检查两次并把查出的问题定整改时间、整改人、整改措施,由设备部门监督整改情况。

10. 设备部门要根据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中修或报废标准,并组织力量实施。

11.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额定负荷不吊。

(2)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

(3)吊索捆绑不牢不吊。

(4)整拉斜挂不吊。

(5)氧气瓶、乙炔瓶、有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6)带梭角物件未垫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浮放活动不牢不吊。

(8)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第10篇 起重机械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 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应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禁止无证人员装拆、调整机械式停车设备及部件。

二、 本单位将对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三、 本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停车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对在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停车设备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四、 设备在操作前,应当以“操作使用说明书”及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机械式停车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的一手应放在操作盒旁红色紧急停止按钮位置,一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以防危险发生。

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内禁止除司机外的其他人员进入,禁止司机长时间在机械式停车设备区域内停留,禁止儿童进入机械式停车设备或在设备附近边缘嬉戏、玩撒。

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车辆、物品进入设备。

九、 禁止不符容车要求(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停放。

十、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载车板除搬运车辆外,不得作为其他货物的储存或搬运器。

十一、 载车板上禁止载人。

十二、 禁止拆除设备安全护栏,安全警告装置等设施。

十三、 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设备中各类接地装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种电气开关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设备故障时,用接触器点动等方式强行存取车辆。

十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将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禁止任何人员操作有事故隐患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十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并根据单位及国家规定通知相关部门,同时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十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晚上或长时间不用时,应关闭控制箱内电源,同时除检修外,尽量不要空运行设备,以节省能源。

十九、 设备维修时,应切断设备电源并按下急停开关,挂“设备维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维修作业至少二个以上才可作业。

二十、 设备长时间停用(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而再次启用时,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检测,确认设备性能及设备安全满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每2年进行定期复检。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十二、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将依据造成影响的大小处以50-500的处罚;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九年六月

第11篇 特种设备含起重机械、压力容器 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岗位职责:

(一)、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 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 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 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 4、 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 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 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 事故发生地点。 3、 事故发生时间。 4、 事故设备名称。 5、 事故类别。 6、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 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 (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 (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 (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 (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 (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 (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 7、 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 (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 (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 (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 (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

第12篇 起重设备安全检查确认制度

一、检查设备是否经劳动部门指定的单位验收合格。

二、检查起重作业区域是否设置了警戒线或明显的安全标志。

三、检查起重设备是否完好,动力设备绝缘是否良好,接地是否正确、可靠。

四、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腐蚀、变形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五、检查滑轮、吊夹具等是否有裂纹、缺损、磨损、变形等情况。

六、检查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

七、检查起重设备的辅助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八、检查是否有超重现象。

九、对以上各条件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起重设备机具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为确保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范围内的起重机器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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