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所操作的起重机械结构、性能、载重量等,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二)操作人员要做到“五好”是:
五好:思想集中好、相互联系好、机器检查好、扎紧提放好、统一指挥好。
(三)当起重电梯行走接近终点位置时,应及时停止电动机工作,尽可能不动用终点开关。
(四)在开动起重电梯时,禁止二个动作同时开动,防止产生斜力,使吊件摇晃或损坏起重电梯,直至撞伤人员。
(五)必须定期定人检查钢丝绳接头和钢丝绳与卡子结合处的牢固情况,卡子有压板和螺帽的一面,应在靠钢丝绳长的一面,以免松动脱落。
(六)起重电梯工作时,如发现制动器,电气设备、开关等有故障,或电压突然下降,必须尽快停止吊重工作,切断电源,并挂上不能使用的警告牌。
第2篇 起重机使用、营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机修部门负责起重机的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
二、起重机指定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便开动;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钢丝绳、吊钩限位开关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修;
四、起吊物件应钩扎稳妥,吊钩与吊物件重心应垂直,不准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应垫衬保护;
五、起吊物件时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限重载重量,不准长时间将物件悬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留;
六、手持或电气制盒,绝缘要良好,操作完毕垂直轻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动以致被撞击破损;
七、光线阴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无人指挥操作的情况下,不能起吊;
八、离岗下班应切断设备电源。
第3篇 施工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及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起重作业时,必须对工作现场工作环境、行使路线、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严格执行指挥人员信号,特种操作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4、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5、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负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监护,方可起吊。
6、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砼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7、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起重机在起吊满荷载或接近满荷载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性的牢固性,无误后方可提升,晃动的重物,须栓拉绳。
8、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9、起重机卷筒上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钢丝绳打环、纽结、弯折和乱绳,采用绳卡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绳卡滑鞍应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一侧,不得正反交错。
10、起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发证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塔式起重机
1、轨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原厂使用规定和技术标准施工。
2、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着原厂规定进行,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组)长负责统一指挥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3、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4、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负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
5、起重机专用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绳。
6、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7、作业前需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固定好,同时检查行走、回转、 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8、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9、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10、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落,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11、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2、装有机械式力矩限位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时,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的允许载荷,超载和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3、严禁在弯路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14、作业后应做到:
①、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②、将每个控制开关拨到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内窗,下机后切断总电源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③、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位置固定,如遇八级大风时,应另拉缆风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15、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必须移动至规定位置;
②、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③、在顶升中,必须有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紧固螺栓,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放松长度应略大于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④、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将旋转部分刹住,严禁塔帽移动。
16、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起重机的基础和附着的建筑物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工作要求。
②、附着式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的垂直度情况,并用撑杆调整直度。
③、每道附着装置撑杆布置方式,互相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④、附着装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⑤、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必须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
⑥、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严禁超员乘人,当臂杆回转起重或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使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期悬挂在空中。
⑦、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提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刻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⑧、提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⑨、顶升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操纵液压系统,看管电源和紧固螺栓,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⑩、顶升时,必须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刹住,严禁回转臂杆及其他作业。顶升中发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顶升到规定高度时,必须先将塔身附着在建筑上后,方可继续顶升,塔身高出固定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各个地方合原厂规定。
顶升完成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的力矩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纵杆应在中间位置,并且断开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三)建筑施工电梯
1、地基应浇制砼基础,其承载能力大于15t/m2,找平后其表面不平度不大于10mm,并有排水措施。
2、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电梯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不得超过其高度的万分之五。
3、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臂距离,导轨架的两附臂连接点间距和最低附望点高度均不得超过原厂规定。
4、电梯底笼周围5m范围内必须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层站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整稳固,出入口栏杆应安全可靠。
5、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各部结构应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各部钢丝绳固定良好,运行范围内无障碍等。
6、启动前,检查控制开关应在零位,电源连通后检查电压正常,实验限位装置、梯笼门、维护门等处电气连锁装置良好,电气仪表灵敏有效,经启动正常后,可空车升降实验,即可使用。
7、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要停车实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如发现制动器不正常经检修后方可运行。
8、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荷载均匀分布,防止偏重,严禁超载荷运行。
9、操作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根据指挥信号操作,作业前,必须鸣声示意,在未切断总电源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10、电梯运行中如发现机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11、电梯在大雨、大雾和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至底层。
12、电梯运行到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严禁以行程开关自动停车来代替按钮的使用。
13、作业后,将梯笼降至底层,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第4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制度
一,一般要求
1.塔式起重机司机必须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了解机械构造和工作原理。应熟知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则。
2.塔式起重机应有专职司机负责操作,非司机不得任意开动和操作,以免发生事故。司机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酒后严禁吊运工作。
3.塔式起重机一般准许工作的气温为+40~-20℃,风速低于六级。
4.塔式起重机新到或旧机经重新安装后,必须经过运转试验并经过调整方可使用。
5.塔式起重机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都应与机体妥善连接,其接地线断面不小于25mm2,接地电阻不大于4ω。主回路与控制回路的绝缘电阻均不得小于0.5ω。
6.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应重新调节好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和限位开关。如夜间操作必须准备好充足的照明。
二,操作前
1. 在总闸闭合后,必须用试电笔检查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是否漏电,确认安全后方可上梯子进入司机室。
2. 工作前检验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起重机的要求(电源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92%,或按厂家说明书上的规定)。
3. 检查各操作手柄或按纽是否处于零位。
4. 操作前应空车运转检查各控制器的转动装置有无毛病,制动器闸松紧程度,制动是否可靠。尤其是在雨天和下雨过后,转动部分润滑油油量是否充足,声音是否正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润滑是否良好,空载试验各安全装置的开关触头是否处于正确位置。
三,操作过程中
1. 塔式起重机工作时必须按照额定起重量起吊,超过额定重量无安全措施不吊,如被吊物件重量接近塔吊最大容许负荷时,要进行试吊,先将物体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的高度,然后细致检查确认,才可正式起吊。不准吊运人员,斜拉重物,拔除地下埋物等。
2, 机必须得到指挥信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前司机必须按电铃发信号,并应严格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如果发现指挥信号不清,应采取措施发出询问信号,或停止操作。如发现指挥信号有错误会引起事故,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多人挂钩中,司机只服从吊运前确定的其中一个人的指挥开车,但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司机均应警惕紧急停车。
3, 操纵控制器应首先从停止(零位)逐档加速或减速,严禁越级调速和高速时突然停车。不论哪一部分传动装置在运转中需要变换方向时,应首先将控制器扳到停止点零位,转动停止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绝对禁止直接变换运转方向。如遇有突然停电事故时,应用人力缓慢地扳松制动器,使重物慢慢下降到地面。不准将重物置于空中悬挂状态。
4.物上升时,吊物距起重臂端不得小于1~2m。
5.在操作过程中,当机器出现不正常现象或听到不正常声音时,
应将重物稳妥降落,切断电源,并立即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操作。如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等故障使重物无法放下时,驾驶员马上紧急鸣铃。通知下面人员立即让开,并将危险区域用绳子围起来,不让任何人通过,并立即请检修人员抢修。在操作过程中发生故障,禁止在开车的情况下调整和检修。
6.雷雨,暴雨和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使用,并将臂放在安全位置。
7.工作休息和下班后,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8.驾驶塔式起重机必须用手柄,开关来操作。不可利用安全装置“关”。在操作中不得单脱手,双脱手及用身体其他部位转动控制器以防突然情况发生,不能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第5篇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切实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贯彻管理为使用服务,使用要加强管理的原则,从根本上克服只顾使用忽视管理的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机械设备应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和出厂说明的规定进行安装。安装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安装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在现场指挥安装。
2、凡经过大修改造重新组装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检验,虽经试验未取得合格签证前不准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装设备试验前应做一般技术检验、空载试验、额定荷载及超载试验,在试验前先对整机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看润滑油是否充足,机件的装配是否牢固,工作装置与试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试验与负荷试验,主要试验机械设备的起动性能、动力性能、经济性能、操作性能等,对试验中所发生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与处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决定,试验合格后应按照技术试验记录本逐项填写,由参加人员共同签字任何。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做到精心保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会、二精”,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精心保养,精心操作。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端正服务态度,保证作业质量。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如发现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以确保设备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6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保证措施点检制各项管理制度
起重机在工程中有着大量的使用,因此定制一项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就成为建设单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极其高度的重视。起重机由于其本身特殊的属性,因此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制定了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以防止由于违规操作而带来的一系列安全性问题,这就要求相关施工单位按照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正确的起重机操作。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7篇 罗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制度范本――起重作业安全规范
1.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交底后方准施工。
2.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密的、不易吊装的大件,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须办理安全施工工作票。
3.起重机械使用一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检查。新装、拆迁、大修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均应做动、静负荷试验。
4.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5.塔式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6.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7.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戒备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并不得在起吊物下站立或通行。
8.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当起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只许操作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9.起重机工作完毕或正在工作中突遇停电,应先将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0.遇有大雪、大雾或雷雨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11.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12.起吊大件时,必须绑牢。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沿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13.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1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进行操作(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吊索有断股或扭曲不吊。
第8篇 桥式起重机安全制度
⑴每台起重机必须在明显的地方挂上额定起重量的标牌。
⑵工作中,桥架上不许有人或用吊钩运送人。
⑶无操作证和酒后都不许操作起重机。
⑷操作中必须精神集中;不许谈话、吸烟或做无关的事情。
⑸车上要清洁干净;不许乱放设备、工具、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险品。
⑹一般情况下,起重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研究确定后,才允许使用。但超负荷量不能过大,而且也不能经常这样使用。
⑺下列情况不许起吊:捆绑不牢;物件超负荷;信号不明;斜拉;埋或冻在地里的物件;被吊物件上有人;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险品;过满的液体物品;钢丝绳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升降机构有故障。
⑻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须离底面2m以上,如需要越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0.5m高。
⑼对吊运小于额定起重量50%的物件,允许两个机构同时动作;吊大于额定起重量50%的物件,则只可以一个机构动作。
⑽具有主、副钩的桥式起重机,不要同时上升或下降主、副钩(特殊例外)。
⑾不许再被吊起的物件上施焊或锤击及在物件上面工作(有支承时可以)。
⑿必须在停电后,并在电门上挂有停电作业的标志时,方可做检查或进行维修工作。如必须带电作业时,须有安全措施保护,并设有专人照管。
⒀不许随便从车上往下乱扔东西。
⒁限位开关和联锁保护装置,要经常检查。
⒂不允许用碰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的办法。
⒃升降制动器存在问题时,不允许升降重物。
⒄被吊物件不许在人或设备上空运行。
⒅对起重机某部进行焊接时,要专门设置地线,不准利用机身做地线。
⒆吊钩处于下极限位置时,卷筒上必须保留有两圈以上的安全绳圈。
⒇起重机不允许互相碰撞,更不允许利用一台起重机去推动另一台起重机进行工作。
(21)吊运较重的物件、液态金属、易燃、易爆及危险品时,必须先缓慢地起吊离地面100~200mm,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22)修理和检查用的照明灯,其电压必须在36v以下。
(23)桥式起重机所用的电气设备外壳均应接地。如小车轨道不是焊接在主梁上时,应采取焊接地线措施。接地线可用截面积大于75mm 的镀锌扁铁或10mm 的裸铜线或大于30mm 的镀锌圆钢。司机室或起重机体的接地位置应多于两处。起重机上任何一点到电源中性点间的接地电阻,均应小于4ω。
(24)要定期做安全技术检查,做好预检预修工作。
第9篇 起重吊装安全制度
1、对20吨以上重物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2、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3、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10篇 起重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与范围
1.1目的:加强起重吊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证吊索具处于安全状态。
1.2适用范围:公司内各部门及分厂使用的起重吊索具(钢丝绳、吊带、吊索、排钩吊)的安全使用和检查。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2.1.起重吊索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需求,设备动力部向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入库,所有采购的吊索具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明书
2.2.对于公司自制的各种排钩吊,设计制作人员应注明相应的起吊重量等相关参数,建立相应的档案,办理入库手续。
2.3.吊索具投入使用前,必须建立吊索具档案,由各使用部门编号、登记入册后投入使用。
2.4.各使用部门(分厂)设置专门存放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和对应载荷的标签,主要使用人员能熟悉并正确选用,不合格的吊索具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操作人员在操作时选用非本工序使用的吊索具,一经查实给予50元罚款。
2.5.各操作人员在使用吊索具前应检查,发现有老化、断股、裂纹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2.6.各使用部门(分厂)应对本部门(分厂)所使用的吊索具建立台帐,每周组织人员检查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2.7.公司设备动力部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时,一并对现场使用的吊索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吊索、吊具有老化、断股、裂纹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2.8.对于能够通过维修后使用的吊索具,由公司设备工具分厂负责维修,在发现吊索具有老化、断股、撕裂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经批准后向设备动力部提出采购申请。
2.9.设备动力部负责吊索具的报废,报废标准参照《吊索具的报废更新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复用。
吊索具的报废更新标准:
3.1起重机用钢丝绳的直径、结构型式及报废更新标准
0.5T电动
单梁起重机
1T电动
单梁起重机
2T电动
单梁起重机
3T电动
单梁起重机
5T电动
单梁起重机
钢丝绳直径
φ4.8φ7.4φ11φ13φ15钢丝绳
结构型式
6*37+1麻芯
6*37+1麻芯
6*37+1麻芯
6*37+1麻芯
6*37+1麻芯
钢丝绳
更换周期
一年
上表中所列起重机用钢丝绳的更换周期为一般更换周期,在实施中可根据起重机的实际使用频率,来确定钢丝绳的报废更新日期,具体如下:
3.1.1起重机用钢丝绳在一个更换周期内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则应立即进行钢丝绳的更换:
(1)当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数的10%时应报废更新(见表一)。(如绳6*37=222丝,当断丝数达到22丝即应报废更新。)
表一
各种结构型式的钢丝绳更新(报废)标准:
钢丝绳原有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的结构型式
6*19+1麻芯
6*37+1麻芯
6*61+1麻芯
18*19+1麻芯
在一个捻距(节距)内有下列断丝数时,钢丝绳应报废
交捻
顺捻
6以下
122211361836186--7142613381938197以上
168301540204020(2)当钢丝在径向有磨损或腐蚀时,其径向钢损或腐蚀量达原直径的10-40%,则应按表二所示(提高)标准更新。
表二
钢丝表面磨损或腐蚀更新标准折算表(%)
钢丝在直径方向的表面磨损或腐蚀量
折合上表中所规定在一个捻节距内断钢丝数标准的
108515752070256030--4050[
表二的使用方法如下:
如:绳6*37交捻式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达19丝,同时发现钢丝径向磨损达20%,问是否该报废更新?
计算方法如下:按表一中规定安全系数Kく6时,绳6*37报废标准断丝数为22丝,但因同时有径向磨损20%,查表二标准折算后允许断丝数降为22*70%=15.4。这样断丝数16丝就超过了标准的15.4丝,应报废更新.]
(3)当钢丝的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时,不论其断丝数多少都一概报废更新。
3.1.2部分起重机因使用频率不高,即使在钢丝绳更换一年后,其各项技术参数都不在上述报废标准之列,则可视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更换周期。钢丝绳的延期使用须经规划发展部批准后执行,延长使用的钢丝绳其报废更新标准仍参照表一及表二执行。
3.2起重机用吊钩的报废更新标准
起重机的吊钩在使用过程中要受拉力、剪切力等作用,其报废更新标准按以下几条执行:
3.2.1吊钩如出现裂纹,则立即停止使用,更换新钩;
3.2.2吊钩与钢丝绳的接触部位因摩擦常常会出现沟槽,按规定,在接触部位的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到原高度的10%时,则应报废,更换新钩;
3.2.3行车吊钩不超过报废标准时,可以继续使用或降低载荷使用,但不允许用焊条补焊后再使用。
3.3起重机用吊排钩的报废更新标准
3.3.1排钩吊横梁有较大变形,则立即停止使用,更换新排钩吊;
3.3.2排钩吊横梁上的孔在接触部位的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到原高度的5%时,则应报废,更换新钩;
3.3.3排钩吊横梁有脱焊现象,则立即停止使用,在对脱焊处进行修复确认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3.3.4排钩吊的吊钩有严重变形时,则立即停止使用,更换新排钩吊。
第11篇 桥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我公司综采车间桥门式起重机使用人员以及起重机管理人员。
三、桥式起重机管理职责
1、政工部负责起重机使用人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2、机运工区负责桥式起重机的大修。
3、机电部负责对车间桥式起重机工作的监督,同时负责对所管辖的桥式起重机进行管理,保证其完好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
4、起重机司机必须对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对桥式起重机进行独立操作,严格按照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对桥式起重机进行正确操作。
四、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程序
1、资格要求
1)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后方可上岗,无证严禁操作。
2)没有生产部门的安排,不准其它单位人员擅自使用。
2、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各部位是否漏油并及时处理。
2)检查各部位是否有故障,应注意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操作手钮开关是否处在规定位置,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电器装置是否良好,导轨面是否清洁,上面是否有闲人或异物,如果控制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失灵,严禁吊运。
5)检查各防护罩是否安全牢固。
6)检查钢丝绳有无损坏,有无拱出滑轮,以及吊钩螺母有无松脱,吊钩轴销有无变形。
7)空车检查运转,润滑情况。
8)各部位正常后首先响铃或发出警告信号方可工作。
3、工作中
1)注意起重机所有部位的工作情况和润滑情况,如有异状或异响应立即停车检查,直到消除异状或异响。
2)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3)尽量避免重物突然提离地面,提升时应将重物离地约100mm-150mm,直至确信所有提升装置都正常无卡阻现象,制动可靠有效后,方可继续提升。
4)在起吊操作情况下,严禁利用限位开关停车。
5)严禁对各机构进行反接制动。
6)发生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应迅速将所有控制器扳(转)到零位并切断总开关。
7)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8)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9)起重机司机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桥式起重机启动时应先鸣铃。
10)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转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1)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2)当接近卷扬机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3)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
14)两台桥式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起负荷吊运。
4、工作后
1)将吊钩开高至一定高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12篇 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列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
第三条 在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六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司索、指挥和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二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三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四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十五条 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单位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