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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作业安全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3 13:30:06 查看人数:65

设备作业安全制度

第1篇 设备作业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油库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人油罐、槽车以及管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洞室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进设备作业许可证由库区统一管理,库区负责人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在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第六条 对工艺上有特殊要求的进行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七条 进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库区负责人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2.对所进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3.进设备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设备作业许可证代替上述作业票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许可票证。

4.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5.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6.作业人员进设备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设备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7.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2篇 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

第四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进入与盛有有毒、有害、易燃、可燃或能令人窒息的气体、液体容器或管道相连的设备(密闭空间)必须采用盲板隔离,盲板要有标识与登记。

第六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相关的工艺部门提出申请。

2、工艺部门负责对要进入设备进行隔离、清洗、吹扫、空气置换等工艺处理,工艺值班长负责填写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工艺值班长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组织作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落实作业条件和其它补充措施(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前划“√”,其中1—10条由工艺监护人员确认签字;11—16条由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它补充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工艺监护人员和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安排对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设备内部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与盲板隔离图(或表)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工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在进设备(受限空间)许可证上签字。

3、安全管理部门主管最后确认无误后签字批准作业。特殊情况下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以上任何签字不允许别人代签。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如进入装有催化剂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生产部门经理审查、批准。

第七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化验分析

1、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对氧含量进行化验分析;其它分析项目由工艺值班长确定。

2、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样,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要求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分析报告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作业,必须再次进行化验分析。

间断作业则需要重新分析,重新办理许可证(间断30分钟及以上为间断作业)。

3、化验工负责进设备的相关分析工作,填写化验报告单,在《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第八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第3篇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2.1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深入管道、风道、下水道、电缆沟、坑、磨机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2.2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所有安全措施准备好后方可以作业。

2.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人监护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3.监护人的职责。

3.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3.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一个单位时,双方各出一个监护人。

3.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3.4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系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立即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4.1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4.2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作业。

4.3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4.4在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4.5对工艺要求有特殊要求的进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4.6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保证措施

5.1车间领导指定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5.2带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5.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5.4设备的出入口不得有障碍物,应保障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5.5进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批准。

5.6进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且绝缘良好。

5.7进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5.8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5.9作业人员进设备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设备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10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开排风机等。

5.11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6.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执行。

第4篇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5篇 通信设备安装作业安全制度

一、开箱

(一)开箱工作场地应设在设备安装处附近,应在无尘、无潮湿的环境下进行开箱。在室外开箱应有防尘、防雨措施,遇风雨天气不得在室外开箱。

(二)开箱时,注意包装箱上的标志,严禁倒置。

(三)开箱应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用锤敲打,防止剧烈震动损坏箱内设备。

(四)随时清理工作场地,拆下的箱板、铁皮等杂物应放置妥当,避免砸脚、刮伤人员和设备。

二、现场搬运

(一)人工搬运时,每人负重男工不得超过40公斤、女工不得超过20公斤。不得让患有不适于搬运工作疾病者参与搬运工作。

(二)搬运时,要有专人指挥,步调一致,上楼梯及拐弯时要慢行,前后的人要相互照应。多人合作搬运时,应按身高、体力妥善安排位置,负重均匀,有利于安全。

(三)手搬、肩扛设备时,应搬、扛设备的牢固部位,不得抓碰布线、盒盖、零部件等不牢固、不能承重的部位。

(四)搬运蓄电池、硫酸、稀料等危险品时,应轻拿轻放,稳步行进,防止摔碰或溢出酸液伤人。

(五)在机房楼平台上吊装设备时,应知平台的承重量。应检查吊装设备及绳索是否牢固,确认无误方可作业。启吊后,应防止设备摆动而撞击墙壁或门窗。

(六)人工搬运油机发电机组,必须在油机房地面确实坚固后进行。搬运前,应对所用工具进行全面检查。搬运时,应有专人指挥,明确分工,紧密配合。用倒链牵拉时应固定牢固,并检查钢丝绳是否完好。用滚筒法搬运时,倒动滚筒应注意防止压伤手、脚。当上、下坡时,其坡度不能超过30度,并注意防止下滑。

三、组立机架

(一)立机架时,应铺木板或其它物品,防止划坏机房地面或机架滑倒而伤人;当机架立起后,应立即做临时支撑,防止倾倒。

(二)在已运行的设备附近立机架时,必须对原有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碰撞。

(三)在地面墙柱上埋设螺栓、撑铁或铁件,应注意避开钢筋、电力线暗管等隐蔽物,并待其填充物坚固后再用其承载。

四、电缆作业

(一)放电缆盘时,不得硬拉并设人看管缆盘,防止盘倒伤人;电缆盘不得在漆布上、地板上滚动。

(二)开剖电缆时,不可用力过猛,当剖刀行进时,应避免刀滑伤手。

五、蓄电池、地线作业

(一)调配电液用的容器应耐酸、耐热,使用前要检查有无漏孔;

(二)配酸场地通风应良好,并有防尘措施;配酸时必须将浓硫酸徐徐注入蒸馏水中并加以搅动。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配中,以免发生爆炸。

(三)灌注电液前,应将直流电源断开,并严格检查电池,符合要求再灌注。所灌电液温度在夏季时要接近室温,冬季时不超过30摄氏度。同组电池应边疆注酸,间隔时间不超过1小时。

(四)配注电液后,应用碱水中和滴漏在容器外的酸液,用清水将木架、地面和容器外部冲洗干净。

(五)初充电时,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放电时,至少2人操作,作业人员应穿戴耐酸防护用品。熔铅、锉极板时,应戴手套和口罩,预防铅中毒。

(六)挖地线沟、坑之前,必须了解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情况,特别要了解掌握电力电缆和通信电缆的埋设位置。

第6篇 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在设备内动火作业,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9、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10、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11、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12、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清理现场。

13、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7篇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检修任务书的填写

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厂(车间)、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生产部汇总,平�后,请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由生产部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将交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部及供应物流部。

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生产部下达。

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条: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

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厂(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交接制度

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

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焊接动火 ,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大气压),乙炔软管需耐压0.5mpa(5大气压)。

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处检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

(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

(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

(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4)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处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

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

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

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电器检修

第三十三条: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单位供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定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厂(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厂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十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高处作业

第四十一条: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溶融物的场所。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

(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

(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

(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

第四十三条: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和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项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亲监现场指挥。

(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审批程序

(1)由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生产部部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委会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检查,主管副总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

(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审批程序

(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2)动力设备部负责审批一般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动土作业,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主管副总批准。

(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动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别物体时,应即停止工作,报告生产部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装设支撑,防止坍塌伤人。

(4)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必须坚实,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避免工具、机械伤人。

(5)挖掘的沟、坑、池等,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经灯警,工人下沟、坑、沟等,应铺设钉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支撑,顶宽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作业时,应预先通知工作人员,作好防毒准备,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人员,并报告生产部处理。

(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8)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起重作业

第四十八条:本厂暂时尚无起重班及专职起重工,对于一般起重作业,由生产部请厂外起重队进行。

第四十九条:对于厂内零星物件的起吊,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带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

(2)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绳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靠,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开,随顶随垫。多台顶开时,要动作一致。

(5)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现场建构件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6)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情况下中断工作。

(8)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边不准站人。

(9)高处吊装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10)在化工装置间进行吊装,应防止损伤其它设备、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检修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原则上由负责检修的部门进单位行,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生产车间协助进行清扫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阀门、保温材料等。保确有必要,必须设置围栏,布置警戒线,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坠物伤人。

第五十二条:在清理现场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铁器(工具、管道、钢材等)触及带电体(裸露电线等)发生触电事故。

第8篇 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

第四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进入与盛有有毒、有害、易燃、可燃或能令人窒息的气体、液体容器或管道相连的设备(密闭空间)必须采用盲板隔离,盲板要有标识与登记。

第六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向相关的工艺部门提出申请。

2、工艺部门负责对要进入设备进行隔离、清洗、吹扫、空气置换等工艺处理,工艺值班长负责填写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工艺值班长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组织作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落实作业条件和其它补充措施(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前划“√”,其中1—10条由工艺监护人员确认签字;11—16条由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它补充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工艺监护人员和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安排对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设备内部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与盲板隔离图(或表)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工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在进设备(受限空间)许可证上签字。

3、安全管理部门主管最后确认无误后签字批准作业。特殊情况下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以上任何签字不允许别人代签。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如进入装有催化剂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生产部门经理审查、批准。

第七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化验分析

1、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对氧含量进行化验分析;其它分析项目由工艺值班长确定。

2、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都要取样,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或等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要求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分析报告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作业,必须再次进行化验分析。

间断作业则需要重新分析,重新办理许可证(间断30分钟及以上为间断作业)。

3、化验工负责进设备的相关分析工作,填写化验报告单,在《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第八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系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开作业现场。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不得随同进入设备,如有特殊原因监护人必需离开则进设备作业暂时停止,人员必须撤出设备外,直到监护人到岗进设备作业才可恢复

第九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3、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

4、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作业;

5、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6、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一条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工艺部门领导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4、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5、进入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批准;

6、进入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不超过12伏且绝缘良好;

7、严禁将非防爆及非安全电压电气带入设备。

8、进入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9、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0、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1、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直接通氧气);

12、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氧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13、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4、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二条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1、进入设备(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为一年;第二联存放在密闭空间的所属部门(工艺部门);第三联由监护人持,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由作业人员持,作业时随身携带;

2、进入设备(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生产设备大中修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搞好安全生产。规范设备检修作业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公司各单位及外委施工作业人员都要遵守本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和不执行。否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2检修作业前安全要求

2.1任何项目的施工及检修作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2检修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召开检修安全会议,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各检修单位、外委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联络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报警电话畅通,责任落实到人。

2.3年度大中修计划由机动、设备处组织制定,日常计划性检修,有各生产厂制定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设施检修计划,并将安全设施检修项目详细单列。并报机动、设备处、安全处备案。检修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对于检修中存在的风险应该做到安全确认,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检修计划必须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2.4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技改项目和停产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检修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司安全处上报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检修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并组织好检修人员检修机具等的准备工作,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起重吊装设备工具检查试验等,确保安全检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在检修工作中,及时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制止、纠正违章指挥现象、违章违纪作业行为。

2.5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情况按公司《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6检修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检修作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6.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6.2详细交代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2.6.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2.6.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2.7检修现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2.8凡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2.9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连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2.10事故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氧气、乙炔表要保持灵敏可靠,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2.11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经公司能源动力处审批,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2.12检修施工临时电源管理规定:

2.12.1临时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潮湿的地方必须使用橡皮软电缆,一般采取悬空架设或沿墙架设。户内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如“:穿管等。

2.12.2临时线应设总开关,每一分路必须安装分控制开关,控制开关应装在用电设备就近处。临时用电的设备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线。

2.12.3安装后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更动。超过15天使用的临时线,应按正式线路架设。临时线与设备、水管、暖气管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在道路交叉处不得低于6m。

2.12.4临时线的工作零线不得随意乱接,必须从正规零线上接,以防触电。临时线拆除后,严禁留下可能带电的电线,必须从电源处切断。

2.13安全处随时进行专项检查,检修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现象要及时制止。

3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3.1检修前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护,及时清理积存冰块、地面结冰。

3.2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3.3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

3.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保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现场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

3.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检修作业,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6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

3.7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和氧含量监测,必须佩备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具,并派专人监护,以防中毒。

3.8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3.9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尤其是煤气作业严格执行停、送煤气制度。可靠切断煤气来源,抽堵盲板作业必须佩戴呼吸器,盲板断电后挂牌停电,管道吹扫合格后方可作业。

3.10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做好安全确认。在煤气密闭区域作业,必须先对区域进行有毒气体、煤气含量、氧含量测试,高压设备检修前,必须先进行必要的泄压工作后,符合作业要求后方可进行。

3.11严格执行检修挂牌制度和停、送电制度。检修挂牌是日常设备检修中确保人身、设备安全的一项重要防范措施。因此,各单位在检修时,必须执行检修停电挂牌制度和停、送电制度。

3.12凡是检修设备、处理故障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即配电室拉闸断电和挂牌加锁制度。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应做到岗位和检修人员挂“双牌”,确保作业安全。

3.13办理停电手续。申请停电的检修工作在作业前,应到控制该设备的配电室,按照规定签字,并写明要检修的设备编号和原因。

3,14电工拉闸断电。应将配电室内控制该设备的开关断开并将操作手柄锁住,且在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告标志牌。

3.15相邻设备断电。对于可能危及安全的上游和下游设备,根据检修工的要求,电工对检修设备及其上、下游设备断电。

3.16各操作室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锁住配电室的门。电工拉闸、断电、挂牌,要把配电室的门锁好,钥匙由电工保管且不得交给他人。

3.17工作监护制度。多人检修或交叉作业要制定安全措施,即明确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监护责任,必要时设置“检修标志”牌,如天车检修时要用安全警戒线围住检修现场,防止人员误入检修现场。

3.18工作终结制度。检修完毕后应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将杂物或工具遗留在设备内;申请停电的检修工到配电室,在“停电记录本”上面签字后,由电工依据安全规程合闸送电,否则,电工有权拒绝送电;没有检修工的签字,电工不得送电,否则,由电工承担责任;对于有2组以上人员检修同一台设备的交叉作业,1组人员签字完毕后,不得送电,必须等全部人员完成检修任务并由申请停电的检修工在“停电记录本”上面签字后,电工才能按照规定撤除“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告标志牌,合闸送电。

3.19任何人在未得到检修组织单位的通知时,不得开启设备,更不得随意安东操作桌面、机旁操作箱的按钮。试机或启机前,应当对检修的设备和上下游设备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启动设备。

3.20对于生产系统停产检修属于附属运行的设备(如水泵、风机等)也应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未经上级部门同意,不得随意使用设备。

3.21生产设备停机检修停电挂牌程序及办法:

3.21.1各单位在检修前一定要严格执行停机后在机进行检修的规定,先挂牌后检修,坚决制止边挂牌边检修或先检修后挂牌,甚至检修不挂牌的违章行为。

3.21.2挂牌要求,一张停电牌只限一个具体项目,检修结束后要立即收回防止拿错牌或挂牌开机。

3.21.3检修结束,各单位要取回自己所挂的牌,防止漏拿或拿错牌,各操作台及当班班长开机前,要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开机。

3.22检修队伍要统一服从检修组织单位的指挥,外协单位要服从使用单位的指挥。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3.23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二人以上的降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个人负责安全。做好检修中安全确认。严禁带电作业,施工中遇到不明管道、电缆严禁私自切割,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3.24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天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操作,严禁多人指挥。起吊前要对吊具、吊索进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使用吊具。吊运作业中,要随时注意通过场所的人、物,及时发出警告声音;天车钩头严禁在不作业时悬挂重物,遥控天车在不作业时要按下断电按钮,使用吊具要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使用断股钢丝绳、皮带、铁丝等吊物。吊大件物品时,要使用专用钢丝绳,专人指挥。

3.25检修单位要确定检修安全监督员,安检修区域,检修项目建立安全联保体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好各工序间的安全联保、互保工作。

3.26设备使用单位要与检修施工单位保持有效信息联系沟通。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4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及时回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4.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危险区域检修作业结束后,检修项目安全责任人要及时检查作业区域是否还有工具等遗留物,清点你参加人员是否全部撤离。

4.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4.4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设备使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4.5准备交付检修后的设备,必须仔细检查一下是否在机器内设备本体上留存有零件、工具材料等,以免在试运转时发生事故。

4.6修理安装好后,设备的周围必须清理干净,并仔细检查转动基础螺栓等是否坚固,各部件安装是否正确。

4.7试运转前,必须将设备上的所有安全装置恢复。

4.8试车前,必须将手动加油的部位加油,禁止在设备动作以后加油。

4.9经过仔细检查以后,将检修牌和停电牌撤下,操作人员才能试运转。试运转时,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4.10试运转时,必须按设备使用维护规程中规定的顺序进行,联动设备必须在单体试车完毕后才能联动试运转,

4.11设备试运转启动前,必须发出启动信号,确认所有人员已离开机器的危险位置后才能运行。

4.12停车以后进行再次设备调整和检查时,必须先挂上检修牌(必要时切断电源开关)才能进行。

4.13试车以后,必须仔细检查整个机器,确认无误,才能交接。

5非正常的特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5.1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5.1.1在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5.1.2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5.1.3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5.1.4作业开始前,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吊兰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5.1.5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梯送工具、材料、设备零部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的工具应栓(固定)在构件上;上下层同时作业时,应设有可靠的隔绝设施;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5.1.6遇有雷电、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天气,不准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5.17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5.2.1凡进入有可能缺氧或有毒害的有限空间作业,如塔、釜、管道、储罐、余热锅炉、地坑、井、沟、池等处,称为进入容器作业。

5.2.2进入容器作业,要与设备使用单位联系,并得到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2.3进入容器作业时,必须有熟悉工艺和工作环境的人员(如煤气防护人员等),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进行监护。

5.2.4进入容器作业,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所用电压不得高于36v;如遇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其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绝缘良好。

5.2.5进入容器作业,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时,要按照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2.6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栓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制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2.7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空气中的氧含量应为19.5%~23%;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浓度。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5.3电气焊安全规定

5.3.1焊接动火安全应有检修所属单位制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储罐、煤气区域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及动火作业许可证,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3.2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要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5个大气压。

5.3.3乙炔瓶嘴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防止回火器。

5.3.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5.3.5电气线路下、介质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5.3.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①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②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要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③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识。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3米。

④电焊机二次线不能在可燃介质管道上。

⑤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挡板。

⑥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设备。

⑦焊接作业时,要佩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检修作业应备有防毒面具。

⑧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⑨动火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的易燃、可燃物。

5.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5.4.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4.2起重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器械、机具、索具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实验。

5.4.3重大、复杂的起吊工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5.4.4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作吊装锚点。

5.4.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统一规定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附则

6.1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有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10篇 设备设施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检修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并向厂长汇报检修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1、检修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⑴安全负责人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检修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⑵检修人员或外来检修公司负责人应与本厂运行人员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应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运行人员负责系统的可靠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班长签字交出设备检修。

⑷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或加锁。

⑸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保证完好。

⑹检查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确保安全。

⑺检查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⑻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⑼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保证畅通。

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⑴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⑵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⑶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⑸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⑹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运行人员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⑴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⑵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⑶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11篇 生产设备大、中修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搞好安全生产。规范设备检修作业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公司各单位及外委施工作业人员都要遵守本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和不执行。否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2检修作业前安全要求

2.1任何项目的施工及检修作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2检修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召开检修安全会议,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各检修单位、外委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联络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报警电话畅通,责任落实到人。

2.3年度大中修计划由机动、设备处组织制定,日常计划性检修,有各生产厂制定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设施检修计划,并将安全设施检修项目详细单列。并报机动、设备处、安全处备案。检修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对于检修中存在的风险应该做到安全确认,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检修计划必须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2.4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技改项目和停产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检修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司安全处上报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检修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并组织好检修人员检修机具等的准备工作,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起重吊装设备工具检查试验等,确保安全检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在检修工作中,及时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制止、纠正违章指挥现象、违章违纪作业行为。

2.5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情况按公司《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6检修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检修作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6.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6.2详细交代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2.6.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2.6.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2.7检修现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2.8凡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2.9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连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2.10事故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氧气、乙炔表要保持灵敏可靠,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2.11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经公司能源动力处审批,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2.12检修施工临时电源管理规定:

2.12.1临时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潮湿的地方必须使用橡皮软电缆,一般采取悬空架设或沿墙架设。户内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如“:穿管等。

2.12.2临时线应设总开关,每一分路必须安装分控制开关,控制开关应装在用电设备就近处。临时用电的设备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线。

2.12.3安装后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更动。超过15天使用的临时线,应按正式线路架设。临时线与设备、水管、暖气管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在道路交叉处不得低于6m。

2.12.4临时线的工作零线不得随意乱接,必须从正规零线上接,以防触电。临时线拆除后,严禁留下可能带电的电线,必须从电源处切断。

2.13安全处随时进行专项检查,检修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现象要及时制止。

3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3.1检修前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护,及时清理积存冰块、地面结冰。

3.2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3.3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

3.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保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现场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

3.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检修作业,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6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

3.7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和氧含量监测,必须佩备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具,并派专人监护,以防中毒。

3.8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3.9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尤其是煤气作业严格执行停、送煤气制度。可靠切断煤气来源,抽堵盲板作业必须佩戴呼吸器,盲板断电后挂牌停电,管道吹扫合格后方可作业。

3.10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做好安全确认。在煤气密闭区域作业,必须先对区域进行有毒气体、煤气含量、氧含量测试,高压设备检修前,必须先进行必要的泄压工作后,符合作业要求后方可进行。

3.11严格执行检修挂牌制度和停、送电制度。检修挂牌是日常设备检修中确保人身、设备安全的一项重要防范措施。因此,各单位在检修时,必须执行检修停电挂牌制度和停、送电制度。

3.12凡是检修设备、处理故障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即配电室拉闸断电和挂牌加锁制度。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应做到岗位和检修人员挂“双牌”,确保作业安全。

3.13办理停电手续。申请停电的检修工作在作业前,应到控制该设备的配电室,按照规定签字,并写明要检修的设备编号和原因。

3,14电工拉闸断电。应将配电室内控制该设备的开关断开并将操作手柄锁住,且在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告标志牌。

3.15相邻设备断电。对于可能危及安全的上游和下游设备,根据检修工的要求,电工对检修设备及其上、下游设备断电。

3.16各操作室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锁住配电室的门。电工拉闸、断电、挂牌,要把配电室的门锁好,钥匙由电工保管且不得交给他人。

第12篇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修顺利进行,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检修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确保设备设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㈠ 日常检维修:由各生产车间负责,对生产装置中出现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隐患,及时进行检维修。

㈡ 定期检维修:苯胺生产装置再生周期,确定为公司生产系统停车定期检维修周期,即:每四十个工作日左右进行一次1—2个工作日的全厂生产系统停车定期检维修。

㈢ 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均应对具体检修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危害分析,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申请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经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由设备处制定公司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设施检修计划,并将安全设施检修项目详细单列。日常计划性检维修,由各单位制定计划,报设备处、生技处审批。检维修计划必须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第六条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按本公司《外业协作、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第八条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㈡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㈢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㈣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第九条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第十一条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第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第十八条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第十九条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第二十二条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第二十三条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第二十四条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第二十五条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设备作业安全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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