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制度
7、作业安全
7.1作业许可
本公司对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实施作业许可制度,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包括:1)动火;2)进入受限空间;3)破土;4)登高;5)断路;6)吊装;7)抽堵盲板;8)临时用电。9)设备检修。
危险作业许可证中制定了相应的安全要求,作业前应进行危险识别,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7.1.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包括:
1)各种焊接作业和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动火作业安全
1)动火作业应当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2)在可能存在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并加好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检验合格后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应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点周围15m以内严禁摆放各类可燃液体,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处应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5)动火前应清除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水带、灭火器、铁锹、石棉布等消防器材。
6)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票。
7)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证、一人一证,不许用于多处动火。
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乙炔瓶、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没有获得经批准的动火证件,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设备、管道、贮罐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4)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7.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塔、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主要安全措施:
1)应当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作业人员紧急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
3)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4)作业前,设备内必须进行置换通风,但严禁直接向内充氧气。
5)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先停机、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
6)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大于12v。
7)使用电动工具时,要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8)出现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配带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一人在外部监护。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5)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6)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8)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7.1.3临时用电作业
作业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须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4)临时用电设施设备的首未端分别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保护。
5)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6)防爆场所使用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有防雨措施。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的临时行灯电压不超过12v。
9)临时用电线路应尽量使用电缆线,架空高度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架空高度不低于5m。
10)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11)开关箱应设置在1.5m左右的高度,照明灯具设置高度不低于2.5m。
12)带电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不允许一人独立作业。
13)临时作业完工后,要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4))各种高大临时用电设施必须装设避雷装置。
7.1.4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有:精神病、高血压、严重贫血、癫痫、心脏病等。
2)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的人员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雨、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5)严禁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硬底鞋进行作业。
6)严禁上下投掷工具、物料。工具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要将工具放入工具袋内。
7)垂直方向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8)严禁在防护栏杆,垂直升降机平台,孔洞边缘,脚手架以及活动的管子上坐靠、休息。
9)要做好作业现场“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五临边”(阳台周边、楼梯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的防护工作,设置牢靠的防护栏杆,并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7.1.5起重作业
设备设施大修时,有可能涉及临时性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司索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
起重作业人员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1)超负荷或歪拉斜拽工件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体不吊;
5)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6)高压输电线下不吊,氧气瓶、煤气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7)带棱角、缺口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吊;
8)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勾挂不吊;
9)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10)工作现场超过6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吊。
7.1.6其他危险性作业
动土、挖掘、砌墙、拆墙等建筑型作业,有可能触及埋设于地下或墙体内的管线、电缆,导致意外停电、通讯中断、水源中断、物料泄露、环境污染、中毒等安全事故。所以也要办理作业许可证,进行施工风险分析与施工审批。
7.2警示标志
7.2.1本公司按照国家标准,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设置了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和覆盖。
7.2.2在危险品罐区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
7.2.3公司内部道路设置有限速、限高、限行标志,道路地面画有标志,在厂区主干道的显要位置设有限速5公里的标志,在厂区主干道的桥架上设有限高4.5m的标志。并在通往生产区的主干道上设置了路障,防止车辆未经许可进入生产区。
7.2.4检维修管理制度中明确在检维修、施工、危险作业等作业现场,须设置禁戒区域,因检维修产生的临时性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7.2.5公司在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有警示标识,设置有危险物质信息牌,告知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信息。
7.2.6本公司在阻燃剂生产车间楼顶设置有风向标,在阻燃剂生产车间附近设有风向旗。
7.3作业环节
7.3.1公司的危险作业过程执行危险作业控制程序,作业前须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及相关设施和器材,以规范现场员工行为。
7.3.2作业过程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7.3.3特殊作业必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7.3.4特殊作业监护人应为经过急救培训人员担当,具备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作业过程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7.3.5作业环境应保持整洁。
7.3.6作业区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承包商作业时,执行公司的承包商管理制度。
7.3.7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执行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
7.3.8本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仓库管理规定。
7.3.9本公司目前尚未涉及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
7.3.10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7.4承包商
本公司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相关文件记录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动土等作业许可证
安全作业许可证记录
安全标志一览表(载明每个安全标志使用的场所)或警示标志和告知牌管理台账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记录
承包商之间的安全生产协议
有关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的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手续
承包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档案、监督检查记录
承包商施工检查记录
现场安全交底、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资料
第2篇 生产作业场所危险源点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源(点)的确定与分级
1、危险源(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潜伏着较大危险性的岗位、场所,这些地方事故频率高,会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或设备机械损坏等事故,是安全生产重点控制管理部位。
2、对危险源(点)要根据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按照危险程度对危险源(点)分等级实施重点控制管理。
①一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高,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②二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较高或容易导致重伤、残废、多人伤害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③三级危险源(点):不会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事故较常发生或有较大可能会发生事故的岗位、场所等。
④四级危险源(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可能发生一般伤害事故的岗位、场所等。
对危险源(点),各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状况,分别进行定级、设标、建档、控制,
二、危险源(点)的管理
1、危险源(点)的划定依据
(1)有爆炸、发生火灾危险场所;
(2)有灼烫危险场所;
(3)有坍塌、压埋、坠落危险场所;
(4)有触电伤害危险场所;
(5)有腐蚀、放射、中毒、窒息危险场所;
(6)有落物、崩溅伤人场所;
(7)有被机具绞、碾、挂、割、压、刮、挤、撞等危险场所;
(8)有被物体碰、夹场所;
(9)有被绊倒危险场所;
(10)其它容易致人受到伤害场所。
2、危险源(点)的控制要求
(1)存在三级以上危险源(点)的单位应列出潜在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预防对策措施。
(2)危险源(点)具体责任人,是该点作业的操作者及班组长、班组安全员。
(3)各级危险源(点)所属班组和责任人,应按管理标准要求,进行日常检查,保障安全生产。
(4)各单位对一、二级危险源(点)作业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各级危险源(点),由规定的检查单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危险源(点)的申报
危险源(点)由各有关单位确定分级、逐级落实管理。
危险源(点)潜在危险程度增加或减轻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变更等级。同时由单位改变该危险源(点)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艺的改变,新增作业机械、设备、岗位,出现新的危险源(点),各单位应及时确定,按规定列入控制。
(三)危险源(点)检查与控制
一级危险源(点)由单位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检查和评价。直属、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二级危险源(点)由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三级危险源(点)由危险源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组织经常性检查和评价。单位上级安全员进行抽查,班组要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四级危险源(点)以班组为核心,班组长负责控制检查。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应经常进行检查。班组要针对岗位上所有的危险源(点)每天每班进行岗位检查。
(四)危险源(点)整改与考核
1、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危险源(点),可责令停产整改。
2、对危险源(点)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罚和考核。
3、危险源(点)的检查与控制,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
4、严格检查与考核,对不认真开展检查与控制的或未落实管理造成后果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给予从严处罚。
第3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题
1、特殊作业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类区域的场所。
4、受限空间指(),(),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5、受限空间作业指()或()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6、盲板抽堵作业指在设备、管道上()和()盲板的作业。
7、高处作业指在距坠落基准面()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8、坠落基准面指坠落处()的水平面。
9、坠落高度作业高度指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
10、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11、带电高处作业指采取()或()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12、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的作业过程。
13、临时用电指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用电。
14、动土作业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产生影响的作业。
15、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的作业。
16、安全作业证的区分:有分级的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以()加以区分。
17、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办理要求()审核,()、()会签。
18、需要三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时,作业证的办理需由()、()、总工程师审批。
19、高处作业还包括在坡度大于()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
20、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21、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2、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和转让、严禁变更()、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23、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安全作业证。
2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5、《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6、其他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
27、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
28、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监火)保存,第二联()持有,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29、受限空间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保存,第二联由监护人保存,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30、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并在安全作业证中标明或列出,作业人(监护人)逐项签字确认。
31、特殊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完成后,()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32、特殊作业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和经验、教训。
3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
c)对作业现场的()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
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4、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和电源开关。
3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生产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应()。
36、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参与相应作业。
37、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以上专人替代监护,并在作业证上注明时间人员。
38、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39、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或()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40、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1、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无论是作业单位还是生产单位先发现,必须立即(),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
42、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43、生产单位应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44、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应由()、作业人、监护人、审核、会签及审批人顺序签字。
45、安全作业证持有人应()作业证。
46、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如环境复杂和非行政工作时间),动火作业应()。固定动火区获取由消防队划定并悬挂固定动火区牌。
47、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8、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9、特殊动火作业: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0、重大危险源范围内动火作业按()(甲醇罐区、lng罐区、液氨库、硝酸铵库区)办理。
51、动火作业应有(),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
5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
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严禁超过()%。
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严禁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8、铁路沿线()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严禁小于(),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严禁小于(),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0、作业完毕应(),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
6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在符合6.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
63、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
6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大于4%的物质有:一氧化碳、甲烷)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小于4%的物质有:氢、二硫化碳、乙炔、苯、甲苯、乙醇、汽油、煤油)
65、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
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6、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并达到如下要求:氧含量为()%,富氧环境下严禁大于23.5%。
67、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
68、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7.5中规定的个体();
e)作业中应随身携带有(),如报警仪发出报警,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69、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7.2要求的,应穿()及(),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70、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1、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严禁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
72、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
d)作业人员严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严禁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严禁摘下();严禁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严禁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手续。
7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确需两人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必须由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后签字,特别批准。
74、盲板抽堵作业时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75、盲板抽堵作业时应对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施救措施。
76、应根据管道内()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7、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78、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并设专人确认、监护。
79、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2008《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选用(隔离式防毒面具),高处作业必须系()。
80、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内严禁有动火作业。
81、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82、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措施。
83、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
84、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和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85、高处作业按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 h≤5 m;5 m < h ≤15 m;();h > 30 m。
86、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即33℃以上工作()分钟和29℃-30℃工作()分钟的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
f)作业场所()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 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87、高处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 6095-2009《安全带》要求的()。
88、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或穿均压服。
89、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工具。
90、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严禁在作业处()。
91、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2022《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2、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
93、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岗位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94、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95、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严禁持物,严禁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作业使用工具过程中必须采取工具的防滑脱措施,防止板子、铁锤等失去控制。
96、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
9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98、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
99、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严禁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100、在进行5)范围内禁止人员进入作业区
101、吊装作业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102、吊装高度大于()需升级管理。
103、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5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机动部审批。(应将吊装方案与填好的《吊装证》一并报机动部批准)
104、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示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105、严禁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200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06、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107、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严禁()作业。
108、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
109、吊装作业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
110、吊装作业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严禁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11、吊装作业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方可正式吊装。
112、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佩戴(),并按gb 5082-19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1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严禁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d)下放吊物时,严禁();严禁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严禁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严禁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严禁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
114、司索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
b)严禁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严禁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严禁解开();
f)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严禁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
115、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
116、吊装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
117、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6.4.2要求。
118、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严禁接入电网。
119、动力和照明线路应()。
120、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21、临时用电应设置(),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2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严禁(),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严禁小于(),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严禁超过(),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严禁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
123、临时用电单位严禁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24、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特殊情况严禁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25、动土作业前,应检查工具、()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26、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127、动土作业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128、动土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29、挖掘坑、槽、井、沟等动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严禁在土壁上()攀登;
c)严禁在坑、槽、井、沟()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严禁在坑、槽、井、沟内()。
130、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严禁进入机械();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131、动土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作业现场。
132、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33、动土作业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
134、断路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保卫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要求。
135、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等交通警示设施。
136、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37、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38、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并报告保卫部恢复交通。
139、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证、未卸压排放置换加盲板隔离或断电进行检修作业、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按()处理。
140、特殊作业前未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
141、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未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并使之符合要求,每项考核责任人50元。
142、特殊作业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按公司原有规定考核。
143、特殊作业生产单位未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的,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144、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持有人未()作业证的,每项考核持有人50元。
第4篇 化工企业断路作业安全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有限公司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 断路作业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 断路申请单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3、 断路作业单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 道路作业警示灯work beacon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 作业区 work area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 、总则
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5.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5.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5.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6 、安全要求
6.1、 作业组织
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 作业交通警示
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 应急救援
6.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第5篇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操作公司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
2、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机动叉车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制冷作业人员。
3、叉车驾驶作业是指:仓储部门成品及原辅材料的装卸;
电工作业是指:高低压配电设备操作与维修
制冷作业是指:氨压缩制冷设备的操作与维修;
4、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取证和持证上岗要求;
◆执行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操作证件,方可独立作业。
5、公司、厂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执行液态奶事业部人力资源处下发的《事业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内部鉴定上岗规定》和《关于特种作业、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上岗、转岗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事业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否则,不准上岗。
6、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试进行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第6篇 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促进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本公司各部门的各类安全检查。
3职责
3.1设备动力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检查规定的起草及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
3.3各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由班组长负责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安全检查的形式可分为公司级安全检查、车间级安全自查、班组级安全检查、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的特种检查。
4.1.1公司级安全检查
由总经理带队,各部门主管参与进行检查,每季度最后一周周五下午进行。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汇总,分别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1.2部门级安全自查
由设备动力部长负责组织保卫部、行政人事部、保卫部以及各车间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4.1.3岗位级安全检查
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4.1.4日常性检查。
4.1.4.1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如何;特种作业是否持证上岗;对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4.1.4.2安全活动是否认真开展,各种记录资料是否齐全。
4.1.4.3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否坚持了领导值班,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是否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不安全因素整改措施。
4.1.4.4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不按操作程序动作标准执行、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无脱岗、串岗、睡岗等违纪情况。
4.1.4.5各种原料是否按规定投入,各单元操作是否按规定操作,操作原始记录是否如实记录。
4.1.4.6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生产现场是否按定置要求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标志是否齐全,是否做到照明充足,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安全标志醒目,现场有无安全生产隐患。
4.1.4.7对职工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中是否坚持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1.4.8查作业环境及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查原材料使用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气体等引发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防护标准,以及通风、照明、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作业环境,劳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安全防护的标准。
4.1.4.9安全管理考核内容规定的安全检查;
4.1.5专业性安全技术检查。
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护罩、栏杆等安全装置等;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4.1.5.1电气检查:车间内的照明不准接一相一地。电气设施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临时线、配电及停送电装置、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4.1.5.2机台安全防护装置:如轴头应有套、轮应有罩、台应有栏、坑应有盖等。
4.1.5.3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4.1.5.4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主要对危化品仓库、煤粉仓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4.1.5.5库房检查:消防标识、消防设施、门窗、灯具等是否完好、有效;
4.1.5.6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4.1.5.8专业性安全检查由总经理组织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4.1.6季节性安全检查:
4.1.6.1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3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5季节性安全检查由总经理组织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
4.1.7节假日安全检查:
4.1.7.1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4.1.7.2节假日安全检查由安全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4.1.7.3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4.1.7.3.1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4.1.7.3.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4.1.7.3.3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4.1.7.3.4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4.1.7.3.5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4.1.7.3.6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4.1.7.3.7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4.1.8不定期安全检查
4.1.8.1新、改、扩建装置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4.1.9综合性安全检查:包括生产现场各方面的安全检查。
4.1.10事故现场调查与属实: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调查属实,在调查时,各单位负责人配合,并实事求是的介绍发生事故的经过和原因,不得隐瞒事故的真相。
4.1.11其它安全检查。
4.1.11.1开展安全活动时,对各单位布置、进展情况的检查;
4.1.11.2对安全管理新制定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7篇 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1 各部门应对动火作业、受限制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2 申办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a.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指定专人向安办提出申请。
b.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办签发并进行监督,签发部门应注重时效性。
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a.注明作用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b.规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作业区域。
c.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d.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a.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b.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志。
c.防范措施应告诫所有作业人员,并按照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d.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e.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拆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f.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 作业行为管理
4.2.1 各部门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生产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2.2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
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2.3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2.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a.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b.验电、放电。
c.各相短路接地。
d.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和装设遮拦。
第8篇 路基作业安全措施制度
1、夜间路基填土、摊平、碾压等作业时,必须有照明设备。
2、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作业交替进行。机上、机下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3、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并应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指挥。驾机人员只能接受指挥人员发出的规定信号。
4、挖掘作业时,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5、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9篇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 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九条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一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 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 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 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10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凡在电厂和收储站区域内的任何部位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填报《动火作业申请表》。
1.3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1.4动火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
1.5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1.6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2.1动火前必须通知保安人员,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动火前“八不”:
1) 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留的油质不动火;
5)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 在储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动火;
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8) 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2.3动火中“四要”:
1)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2.5保安员每小时到现场检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为,将情况记录在巡检记录本上。
第11篇 设备进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票》。进入设备作业票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统一管理,车间领导或安监部门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票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
2.车间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道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票》存根上,同时签字。
3.车间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设备作业票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的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厂领导审批,厂安全监督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一名监护人。
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监护人要携带《进入设备作业票》,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票》方可作业。
2.无《进入设备作业票》不作业。
3.进设备作业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6.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作业票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九条 在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对工艺上装催化剂行装有特殊要求的进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并经厂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进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车间领导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2.对所进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3.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液度和含氧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爆炸极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进设备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设备作业票不能代替上述作业各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票。
6.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7.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8.进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厂安全监督部门批准。
9.进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且绝缘良好。
10.进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11.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2.作业人员进设备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设备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3.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14.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人监护。
15.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应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6.以上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二条 进入设备作业票是进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其为1年。
第十三条 其他非生产区域的进入设备作业,可参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进入设备作业票
进入设备作业票编号:
设备名称
作业单位
作业人姓名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
至年月日时分
作业内容
安全措施:
1.所有与设备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断开,进行工艺吹扫蒸煮。
确认人:
2.盛装过可燃有害液体、气体的设备,分析其可燃气体,当其爆炸下限>4%时浓度应<0.5%,爆炸下限4%时浓度应<0.2%;含氧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
3.设备打开通气孔自然通风雨小时以上,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呼吸器;但设备内动焊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方法补氧。
确认人:
4.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认人:
5.带搅拌机的设备要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志牌;上锁或设专人监护。
6.所有照明使用安全电压,电线绝缘良好。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设备内作业,行灯电压应12v以下。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确认人:
7.进入设备内作业,外面需有专人监护;并规定互相联络方法和信号:
确认人:
8.设备出入口内外无障碍物,保证畅通无阻。确认人:
9.盛装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要求按规定蒸煮和做聚合物试验。
确认人:
10.严禁使用吊车、卷扬机运送作业人员。确认人:
11.作业人员必须穿符合安全规定的劳动保护着装和防护器具。
确认人:
12.设备外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护用具。确认人:
13.设备外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确认人:
14.作业前后登记清点人员、工具、材料等,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确认人:
15.对进设备作业人员及监护人进行安全应急处理、救护方法等方面教育,并明确每个人的职责。确认人:
16.涉及到其它作业按有关规定办票。确认人:
其它补充措施:
确认人:
气体分析数据
确认人意见
监护人意见
安全技术人员意见
车间领导审批意见
注:1.此作业票按进设备作业规定手续办理。
2.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后划“√”。
3.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
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内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一名监护人。
3.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工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监护要携带《进入设备作业票》,并负责保管。
进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票》方可作业。
2.无《进入设备作业票》不作业。
3.进设备作为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
5.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6.如果有人违反进设备作业管理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有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第12篇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检修任务书的填写
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厂(车间)、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生产部汇总,平�后,请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由生产部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将交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部及供应物流部。
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生产部下达。
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
检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第六条: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
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厂(车间)、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交接制度
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
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
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
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
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焊接动火 ,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mpa(20大气压),乙炔软管需耐压0.5mpa(5大气压)。
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
(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
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
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处检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
(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
(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
(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
(4)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处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
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
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
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
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毒及窒息,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风或排毒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电器检修
第三十三条:电器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1)供电单位供电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指定签定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厂(车间)所属电气检修,工作票由车间电工办理,厂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第三十六条: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接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三十八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三十九条: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十条: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攀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高处作业
第四十一条:下述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均应执行高处作业制度。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含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
(2)在两米以下作业,但有下述情况者,应视为高处作业。作业地段附近有洞、坑、井、升降口、沟的;作业地段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受风雪袭击,机械震动或设备、管道易泄漏即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溶融物的场所。在有转动机械及其它易伤人的物体。
(3)凡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场所的作业。
(4)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上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应按规定栓好安全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定期检验的安全带。
(3)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乘吊笼上下。需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人监护。
第四十三条:对高处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场所的洞、坑、井、孔、池等危险地段,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坚固和盖板盖严,并要悬挂明显标志。
(2)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塑料屋项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设置安全网,护防栅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在化工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化工危险部位作业时,应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建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监护。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代,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抛丢物件,需要时应使用绳索捆扎牢吊运。上下大型物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措施。
(5)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件、零星材料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
(6)冬天及雪雨天登高作业,要有防滑措施,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如抢修抢险需要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亲监现场指挥。
(7)登高作业严禁接电线。作业范围应距离低压线一米以上,距离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
第四十四条:审批程序
(1)由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然后向生产部部申请高处作业许可证。
(2)高处作业及监护人员,对有关防护措施业已确认,并经厂委会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十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检查,主管副总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以下作业属动土作业,应遵守动土制度
(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浪风桩等,入地一定深度,有可能触及地下电缆,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2)绿化植树,设置大型标准牌,宣传画廊,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地下设施安全的作业。
(3)除正规道路以外的厂内地上,堆放物料荷重在5吨/米2以上,或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3吨以上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审批程序
(1)动土作业负责人,在动土前要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手续,写明作业地点、时间、内容、范围、施工方法、挖土堆放场所和参加作业的人员,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2)动力设备部负责审批一般动土作业许可证,应会同基建部门,仔细审核,并提出补充的安全措施。
(3)重大动土作业,由生产部提出意见,主管副总批准。
(4)动土作业中如要超出审批范围,或延长作业期限,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动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动土作业中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用铁镐铁撬棍、铁楔子等工具进行作业,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2)在挖掘地区内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管道或其它不可辨别物体时,应即停止工作,报告生产部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池等,必须根据挖掘深度装设支撑,防止坍塌伤人。
(4)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必须坚实,把柄应用坚硬的木料制成,外表要刨光,锹、镐、锄等应有倒楔子,使其安装牢固,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避免工具、机械伤人。
(5)挖掘的沟、坑、池等,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设经灯警,工人下沟、坑、沟等,应铺设钉有防滑的跳板。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支撑,顶宽至少大于70厘米。
(6)在有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作业时,应预先通知工作人员,作好防毒准备,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人员,并报告生产部处理。
(7)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8)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起重作业
第四十八条:本厂暂时尚无起重班及专职起重工,对于一般起重作业,由生产部请厂外起重队进行。
第四十九条:对于厂内零星物件的起吊,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工作前,必须带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转动。
(2)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绳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3)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靠,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垫木块,缓速顶开,随顶随垫。多台顶开时,要动作一致。
(5)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少于45度。需要固定在现场建构件上,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6)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圆、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7)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情况下中断工作。
(8)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臂或吊物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边不准站人。
(9)高处吊装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10)在化工装置间进行吊装,应防止损伤其它设备、管道。
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检修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原则上由负责检修的部门进单位行,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生产车间协助进行清扫工作。
第五十一条: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零星材料、工具、管道、阀门、保温材料等。保确有必要,必须设置围栏,布置警戒线,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坠物伤人。
第五十二条:在清理现场时,应特别注意防止铁器(工具、管道、钢材等)触及带电体(裸露电线等)发生触电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