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充分发挥安监等业务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狠反“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xx建设项目管理。
3 安全检查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主任
副组长:副主任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类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
专业组:包含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专业。
4 职责
4.1 安全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筹建处各部门、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4.2 各专业组组长是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并执行“谁管理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抓好本专业、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5 安全检查类别和周期
5.1 安全大检查
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每周一天上午9:00在筹建处会议室集中,有筹建处相关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5.2 专业检查
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等专业检查。由各专业副总组织不定期检查,本专业人员参加。
5.3 安全管理部和值班人员检查
不定期检查,重点查“三违”现象,(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地面值班、要害车间、厂房人员在岗情况。
5.4 安全管理重点检查
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抓“三违”现象,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带班在岗情况。
6 安全检查重点和内容
6.1 安全大检查
对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工程质量,运输、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爆破管理、文明生产、施工人员规范操作、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技术资料等进行全方位检查。
6.2 专业检查
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重点检查本专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7 安全检查标准和方式
7.1 安全检查标准主要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
7.2 安全检查方式采取“五个结合”即全面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值班检查与安全管理人员查岗相结合。
第2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荣县人民政府关于抓好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区队、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区队、班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区队、班组书面报告分管矿长,由分管矿长会同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制定合理的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组织整改人员进行学习,然后再由矿级领导组织落实整改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原则。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5)智力的时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矿井主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矿长批准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隐患排查、验收合格。;
3.矿长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安全整改专项制度。
4.矿长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负责,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矿长要对采煤、掘进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同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各队组、业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7.存在安全隐患的区队、班组,跟班安监员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直至隐患处理完毕。
8.各区队、班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掘或者停止使用。
9.对及时排查重大隐患,积极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隐患不积极组织处理的区队、班组提出批评、给与处罚,对事故隐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区队、班组和责任人将予以从重处理。
第3篇 煤矿监测监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监测监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一、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确保能正常、安全、稳定运行,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二、设备选择:要做到技术先进、质量高、经济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购进的设备要技术材料齐全,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以及仪器、仪表安全合格证,经安全监测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方可入库备用。
三、设备管理:做到分类编号登记,帐物相符,购入、试验、验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修理实行专人负责,报废、借入、借出要报请矿长批准,牌板、台帐、编号入档工作要及时。
四、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化进行安装,要配足配齐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包机挂牌管理,设备要合理安排,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五、设备维修:必须执行预防为主,实行计划检修,按照规程规定定期检修调校标定,检修过的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谁检修谁负责,并填好检修记录登记上册,使用设备的检修要根据说明书和规程规定的时限,组织有技术、有经验的专职人员统一安排进行检修。
六、设备报废: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的报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六、现场管理
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止运行的,须报告矿调度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运行。
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监控中心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4)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防燃电缆或光缆联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5)防爆型煤矿安全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容量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6)当班监控系统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第4篇 煤矿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1、在井下存放铁丝网、钢梁、坑木、背板等材料的地方,由专人负责打扫。做到干净、整齐。
2、泵站前后50m的卫生,由开泵工负责打扫。设备摆放整齐,做好卫生工作。
3、工作面上、下巷由各班组承包,保证宽度、高度、无危梁、无浮煤、无杂物。并按要求防尘洒水,确保巷道清洁卫生。
4、工作面保证采高符合规定,煤壁、支柱呈直线,溜子平直,无飘链、掉底链现象。
5、加强煤层注水,防止片帮冒顶,降低煤尘,实现文明生产。
第5篇 煤矿安全自保、互保、联保责任制度
一:联保责任
1、互相监督,照顾对方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和严格遵守矿上的矿规矿纪各种规章制度。
2、互相督促对方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发现不安全隐患,互相提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4、互相检查设备,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联保组成员有责任对任何违章作业者进行警告,及时制止,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6、进行危险性作业时,进行监护;联保组成员有责任做好班前的安全思想教育,并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7、发生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互相共同承担责任,承担处罚。
二:联保范围
1、 同一工作面,所有职工负联保责任
2、 安瓦员对所在工作面管辖内的职工负连带责任
3、 班组长对所在工作面管辖内的职工负连带责任
4、 坚持以安全生产为重点,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无死亡事故。
5、 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减少盗窃案件发生。无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
6、 无吵架、斗殴、无理取闹等干扰正常工作事件。
7、 保证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不受危害;不发生恶性事故;保证生产设备安全,不使煤矿企业资产遭受损失。
8、 按照签订的安全承诺书的总体要求,全面抓好安全工作。
9、 加强培训,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10、各班组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糸应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准确上报班组情况。 针对以后工作中出现的事故,本制度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公司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第6篇 煤矿年终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省骨干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年终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促进我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结合我矿工作实际,对我矿进行了内部自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组织
为了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管领导,特成立绩效考核领导组:
组 长:申长根
副组长:程孟卿 朱庆站
成 员:黄玉国 刘玉西 王振伟 温欢子
张长城 郑伟忠 李宗强 唐占青
米俊杰 姚海仓 宁安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由程孟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内部考核工作。
二、考核情况总结
为认真落实嵩阳一公司通知要求,我矿于12月7日组织对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绩效考核评分办法》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1)、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1、机构制度体系建设
我矿定于每周一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2、领导现场抓安全情况
结合矿制定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由矿科级、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跟班,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汇总,并按五定原则落实到位。
3、企业安全专题活动开展情况
根据上级要求,我矿定于每周5为区队活动日,在活动日期间,由矿区队建设领导小组协调,各区队以网络小组为单位,积极开展安全学习活动。此外,矿定于每月的9日、19日、29日为职工培训活动日,由矿安监科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安全知识问答、自救器演练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安全投入
2023年一至十一月份,我矿累计安全投入253万元,主要用于安全仪器仪表购买及校检;通风设备购买、维修及通风设施构筑;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购置;矿井“六大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职工培训、特殊工种、管理干部外出培训等。
2)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五职矿长管理
按照要求,我矿配备安全、生产、机电、总工及矿长各一名,总工朱庆站于2023年8月10至8月30日参加河南理工大学矿长资格证培训,经考试合格,证待取,于2023年6月20日至7月9日参加河南理工大学安全资格证培训,经考核合格,证书待取;矿长申长根于2023年11月12日参加河南理工大学安培中心举办的矿长资格证培训,现正在培训中,于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7日参加河南工程学院安全资格证书培训,经考核合格,证书待取。
2、煤矿特殊工种培训
根据从业人员不断流动的实际情况及上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设置的要求,2023年度我矿共计派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五职矿长及科队长相关培训等共计134人次,特殊工种均已参加集团公三级机构培训,现有部分特殊工种证件待取。
3、全员安全培训情况
根据集团公司、一公司有关职工培训相关要求,由安监科负责,对入矿新工人进行专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2个学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与老职工签订《师徒协议》,方上岗作业。
矿定于每月的9日、19日、29日为全员职工培训活动日,在培训日期间,对职工开展安全知识、业务技能,并即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3)煤矿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技术管理
我矿配备有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地质副总各一名,由总工负责,按照要求对关键技术措施进行制定,由五职矿长研究审批,并贯彻到作业区队,严格落实措施的执行情况。
矿制定有五大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措施,技术管理规范,符合要求。
2、安全生产系统
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系统符合“三同时”要求,同时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存在关键设备带病作业现象。
3、隐患排查治理
结合矿制定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与“通检日”自查工作相结合,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矿自查及上级部门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及隐患,由安监科统一汇总,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并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认真落实。
4、领导干部值班、带班
根据嵩阳公司、一公司关于矿领导带班、值班的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矿制定的《领导跟班、带班制度》,详细规定各级领导跟班、带班日期、次数、职责、权限、奖惩等内容,并严格落实,由调度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落实工作。
5、依法生产
矿于2023年根据集团公司要求,施行区队化管理,目前矿井下作业单位分为四个区队:采煤队、掘进队、维修队、机电运输队,各区队均由矿方统一管理,不存在工程转包以及包工队现象。
“三超”自查结果:
①我矿核定能力为30万吨/年,矿井11月份计划产量为1.1万吨,实际产量为1.15万吨,不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
②我矿共布置有两个采区,分别为11采区和21采区。其中11采区布置有11032回采工作面和11012下巷、+140截水巷两个掘进工作面;21采区布置有21000回采工作面和21020下副巷掘进工作面。不存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现象。
③每月25日对矿井机电设备进行停产检修一天,并制定有检修计划,严格按计划执行。
④根据矿井初步设计规定我矿在册总人数589人,实际井下职工359人;特殊工种58人,实际总人数402人,不超过规定人数。
6、质量标准化
认真落实集团公司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矿每月组织由各专业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表,进行验收。并制定有具体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度、计划和措施,在集团公司、一公司的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中,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2级。
我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采取责任追究制,施行精细化管理、规范化管理,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施行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奖罚、定落实,采用一级抓一级、一级落实一级的方式,层层抓落实,管理指令及落实工作自上而下,直达一线作业现场,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现象。目前在精细化管理方面,我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细节工作不够到位,存在部分地段文明卫生差现象。
7、应急救援
由技术科负责,制定有灾害预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由董事长王卫远任总指挥,按期进行了演练。目前在应急救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不规范,队伍成员均由各区队抽调人员参加,素质有待提高,针对此项问题,由安监科负责,对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4)防范事故情况
8、事故情况
2023年1月至12月,我矿无发生重特大事故,无伤亡事故,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5)科技攻关和管理经验。
目前,我矿无科技成果获奖,无重大安全技术管理经验在全省推广。
6)安全成效
1、全年安全情况
2023年1月至12月,我矿无发生伤亡事故,1-12月份死亡率为0。
2、季度安全情况
2023年1月至12月,我矿无发生死亡事故。
郑煤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第7篇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周期严格执行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检测范围内的设备在安装完成后、投入运转前必须经检测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机电科每年12月10号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检测检验计划报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
三、检测检验程序:煤矿提出申请,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根据年度检测检验计划进行现场检测、报告编制、出具报告。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目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第8篇 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 为了防治事故隐患, 把事故泯灭在萌芽之中. 现结合当前工作具体实际, 特制定煤矿企业规章制定如下:
第一条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矿每周星期一的隐患排查会议由矿长主持,各分管副矿长、副总、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专业每天的隐患排查会议由分管副矿长或托付的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相关基层单位治理人员和部门人员参加;基层队每班的隐患排查由值班队长主持,班员参加。
2、对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按照“六定原则”降实整改,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负责人、定完成时刻、定复查人。
3、矿每周一的隐患排查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按照“六定原则”明确整改;专业部门、基层队及班组排查的隐患“六定原则”和闭锁循环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严格按要求予以降实整改。p
第二条“现场隐患”是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和“六条线”经过现场执法检查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对现场隐患按以下程序进行闭锁循环治理。
1、发觉隐患:各级治理人员在执行下井带班或日常入井检查时,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尤其是重点工作头面、日常安全治理的“死角”、“空白地带”纳入列表治理,有打算地开展别定期的现场隐患排查。
2、填报隐患:各级治理人员出井后马上在矿安全信息站填报隐患事情。
3、汇总隐患:由安全信息站人员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信息处理(在矿业公司安全信息系统上进行公布并跟踪降实整改事情)。
4、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监部门在收到信息汇总后,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梳理归类,按“六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且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履行签字手续。
5、实施整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依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各基层单位要按矿的统一要求建立隐患公示牌,对本单位负责整改的隐患整改事情进行公示,并及时修改、填充相关整改信息。
6、反馈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复查部门反馈整改信息。一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整改完成事情,二是将隐患整改复查申请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7、复查验收:由安监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复查事情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销号或再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条对隐患复查的要求。
1、整改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复查申请单,交安监部和专业部门后组织复查,并在安全信息系统上录入整改事情。
2、复查时,负责复查的部门人员必须将复查卡带到现场逐条逐项对比复查。复查后签名返回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进行销号。
3、经复查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信息中心应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并由安监部门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实行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隐患按照a、b、c、d四级进行分类治理,分级整改。其中a类隐患(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各专业部门每月24日前报矿安监部统一上报矿业公司组织整改,各专业部门并且报分管上级分管部门备案;b类隐患(普通重大隐患)即由矿组织整改的隐患,每月25日前由各专业部门报次月隐患整改项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刻等到安监部,必要时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上提出并降实整改方案;c类隐患(相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由各专业部门组织整改,并报矿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和专业部门作为重点进行日常监控;d类隐患(普通现场隐患)由各单位组织降实整改,整改事情报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事情的日常监控力度。安监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每天对信息系统内的已通知隐患整改完成事情进行查询,发觉未完成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对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在每周一的矿隐患排查会上通报本周所有隐患的整改完成事情,并对未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的处罚进行通报。
第七条安全信息系统的治理。
1、各单位由队长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的录入和治理,一经发觉系统别正常或使用过程中浮现咨询题或疑咨询,及时与矿信息中心专管员联系。
2、安全信息系统的要紧功能:
⑴安全治理制度查询和上传。
⑵全矿职员身份信息查询、井下全员考勤统计查询。
⑶安全活动的记录及查询。
⑷隐患排查整改
①隐患登记:对各级检查人员检查的现场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②整改通知:对登记建档的现场隐患进行筛选,通知到整改单位。
③整改事情:整改单位将整改实施内容及相关事情反映出来,确认完成整改。
④整改监控:对隐患进行复查和对隐患相关信息实时监控。对隐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红色报警;对整改完成未复查的用黄色报警;对复查经过的用绿色显示。
⑸重点监控:录入重点工程和重点防突头面的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跟踪监控。
⑹报表统计。
⑺数据上报。
第八条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考核
1、基层单位隐患迟延整改或整改别合格的,按100元/条予以处罚,并按迟延日数累计。隐患罚款一律由单位治理人员承担,其中单位党政正职各承担总额的25%,剩余部分由单位其它治理人员均摊。严禁将隐患罚款分摊给职员或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抵扣。
2、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赋予专业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未按要求形成相关资料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开展)。
3、未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完成事情,赋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天,未及时填写并返回复查申请单,赋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次。
4、全矿各级治理人员月度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纳入安全业绩考核,由安监部每月5日前按规定考核,报矿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工资科严格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属矿。
排查隐患是指经过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包括矿每周、专业每天和单位每班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为了预防事故,及时发觉和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矿井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日常监控机制,最终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锁循环治理,结合矿业公司的规定和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9篇 煤矿安全保卫制度
1、火工品库房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的人员担任警卫工作。
2、爆破器材库必须严格执行库房防卫“四原则”即人防,犬防、技防、物防。
3、人防:库区门卫每天一人值班,夜间二人值班。
4、犬防:加强对犬的管理,按规定时间食量进行喂食,不能让犬在库内大小便。
5、技防:电子防爆器,监控要保证完好正常使用。
6、物防:围墙按规定不能低于2m,墙顶应设防攀越设施(带刺铁丝网或玻璃片)。
7、围墙外15m范围内不能种植针叶类树木和竹林。
8、投光灯根据地形要求,灯光要能照射整个库区范围内。
9、门卫室必须安装能与矿调度室直通的防爆专用电话。
10、若库房报警器失灵,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调度立即安排电工检修。
11、外来人员,无公安和安监部门的证明一律不准入库,凡入库人员,必须登记。
第10篇 某煤矿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制度和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目标主体责任制,特制订本矿《安全管理代班制度》。
1、矿级领导因身体不适、突发事件等原因不能参加当日现场带班作业的,可以安排其他矿级领导临时代班,代表人必须在《矿级领导带班记录》中记载代班原因及代班期限。
2、业主或矿长临时安排他人代班的,现场代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且安排领导和代班人必须同时在带班记录上签字,代班人必须由具有带班资质或参加过矿山安全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技能培训的人员担任。
3、矿级领导现场人班时间不得超过7天,若代班时间需超过7天的,需经业主、办公室、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开会决定,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同意,且必须落衬“谁在岗,谁主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落实制。
4、代班原则:按领导级别依次行使安全目标主体管理权,业主为全矿安全生产总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员为全矿安全生产现场第一责任人,各班组长为安全生产现场第二责任人,业主当日不在岗位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再岗的由安全员担任,以上主体职员均不再岗的由班组长汇同各班技术人员按应急机制监督管理,全矿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5、代班期间要经常巡视炸药仓库、边坡、采掘作业点、破碎机等重点部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业主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6、把当天发现的问题、上级临时通知,以及解决的问题,及时传达给每名工作人员,为第二天的工作做好准备,对工作人员的迟到、早退、漏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定带班记录备查。
7、代班期间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矿规处罚制度执行,问题严重的按相关部门规定处罚。
8、代班制度除适用矿级领导外,各主管人员和班组长一并按此规定执行,以此类推层层落实目标责任。
第11篇 煤矿矿井电气焊作业安全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 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和监理公司等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矿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十七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九条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二十条 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 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李家壕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华包头矿业公司李家壕煤矿所属各单位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和监理公司等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矿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十七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九条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二十条 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 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李家壕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华包头矿业公司李家壕煤矿所属各单位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