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尾矿库安全绩效测量与评价制度
绩效监测的目的是对安全标准化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绩效,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绩效监测的标准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管理部门及人员
1、安委会为绩效监测管理部门。
2、安委会组织绩效监测人员实施绩效监测,监测人员应熟悉监测计划及监测要求,掌握人员沟通、资料查阅、现场抽检的技巧,并能认真、如实填写监测记录表。
3、绩效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
--目标与指标。
--法律法规依从程度。
--安全投入。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职业危害监测情况。
--安全健康数据统计分析情况。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情况。
--纠正与预防措完成率及其效果效率。
--事故、事件调查完成率。
--任务分析及任务观察执行情况。
--变化管理回顾情况。
--安全标准化系统的持续改进情况。
三、绩效监测实施及记录
1、监测范围
作业现场、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记录、资料等文件。
2、监测程序
对每个项目均制定监测记录表,抽调监测人员并熟悉监测记录表的各项内容,针对不同项目分别采取现场巡检、抽查在场人员、查看有关记录和对计划与实施的比例、查看原件等方式,填写监测记录表,汇总分析提出该次监测结果。
3、监测方法
(1)通过对各种记录、资料的检查确定某项监测内容的绩效实绩;通 过核对文件和记录的数据进行分析,记录下列监测情况。
--安全投入及使用情况。
--培训情况。
--纠正预防措施完成率。
--安全、健康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情况。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查数据的变化。
--事故、事件调查完成率。
(2)通过作业现场现状及人员的检查等方式,记录下列监测的情况:
--目标要求内容。
--现场设备设施安全监控,检查是否存有隐患。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情况。
4、监测记录表
由安委会编制各监测项目的监测记录表,监测记录表含如下内容:
监测项目名称、监测各项内容(监测内容中分每项内容的名称、标准要求、监测方法、监测实况、结果论述)监测人、日期。
四、监测要求
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填写监测人姓名、日期。
五、监测结果记录、沟通与回顾要求
监测记录表交安全科汇总、分类、登记在绩效考核统计表上,下发各单位、上报总经理、公示栏公示。
每年通过绩效考核统计、分析回顾绩效的实绩,并制定下一步整改措施,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绩效。
六、相关记录
1、《绩效监测计划表》
2、《绩效监测记录表》
第2篇 尾矿库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1、尾矿库安全检查组织形式分为公司级、车间(选厂)级、班组级安全检查及定期观测等,负责检查的人员由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尾矿工担任,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2、安环部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组织公司级安全检查,地质测量部负责组织尾矿库的定期监测,选矿厂负责尾矿库日常管理及组织车间级检查,尾矿工负责尾矿库的日常检查。
3、公司级检查: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地质测量部、选矿厂、机动能源部、基建部参加,每月一次,主要检查内容有尾矿排放与筑坝、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尾矿坝安全检查(检查表见附表1)。
4、选矿厂检查:由选厂负责。选厂分管尾矿库厂长、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主要检查内容有尾矿输送,排放与筑坝、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尾矿坝安全检查(检查表见附表2)。
5、班组级检查:巡管工和尾矿工每班进行一次巡查,检查结果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主要检查尾矿排放设施、上坝公路、坝肩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库水位及坝体等状况(检查表见附表3)。
6、汛期,排洪设施应派专人检查、维护,防止漂浮物淤堵。
7、尾矿库观测内容和要求:
(1)由尾矿工负责定期观测:库水位、水边线,干滩长度(目测值)。
(2)由地质测量部负责定期监测:坝体位移沉降,尾矿坝堆积坡比、滩顶、干滩长度、安全超高。
汛期、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3)尾矿库观测内容:坝的外坡坡比(每年至少一次);坝体位移(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超高(每月一次);尾矿库库区水位(每天一次);尾矿库干滩长度、坡度、滩顶、坝顶高程(每季至少一次)。
8、隐患整改:
(1)公司建立安全检查信息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的渠道。以书面的形式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为:整改项目、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方法等。
(2)班组、选厂按“四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定整改责任、定整改资金)、“三不推”(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选厂,凡选厂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的原则对照《隐患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整改任务。选厂自身不能解决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公司领导,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指定责任人落实。
(3)隐患整改完后,选厂应形成整改反馈意见,及时告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复查、验收、销号。
9、执行检查的人员须进行危害识别、危害分类、补救行为、报告要求等方面的培训。
10、检查人员须在安全检查表上签名,安全检查表应保存备查。
第3篇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制度
一、管理部门
1、安委会负责库区检查的管理工作,通常由尾矿工进行库区检查,必要时安全科指定专人进行检查。
2、安委会应对执行库区检查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害识别、危害分类、补救行为、报告要求。
二、库区检查
1、库区检查由尾矿工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认真填写坝体检查表。
2、库区检查表的内容不少于下列要求:
(1)周边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和溶洞等情况;
(2)周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
(3)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
(4)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
(5)周边放牧和开垦等。
三、库区检查管理
1、所有的库区检查均应保存记录并归档保存。
2、所有的库区检查记录每季度应予汇总,并提交给安全科。安全科对每季库区检查汇总报告的建议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对不符合项确定采取的纠正措施,并下发实施。
3、库区检查人员对超过规定风险的异常,应立即报告安全科,安全科应对此采取相关对策并实施。
对重大风险,安全科应及时呈报公司安全负责人,公司安全负责人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处置措施或召开相关部门联合会议研究、讨论确定处置方案并布置实施。
四、相关记录
《库区安全检查记录表》
第4篇 某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厂每月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尾矿坝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雨季每十天检查一次。
2. 巡坝人员每天必须对大坝进行一次安全巡视检查,并由溢流口取回水样测定ph值,于当天17:00前报厂调度。
3. 每逢暴雨,巡坝人员必须当天上坝巡查、监视大坝的安全情况,并向厂调度室报检查情况。
4. 对大坝边坡、草皮、涵洞、水沟管理好,防止当地村民在坡上种树、放牛,对自然生长的树木必须及时连根挖掉,发现白蚁做窝,及时消除隐患。
5. 根据库容情况,必须经常调整尾矿管排放口,使尾矿按需要存放。
6. 必须定期检查坝内侧堤坝是否被风浪冲刷塌陷,凡有冲刷深度超过10公分的,必须报告厂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7. 每年对坝的溢流沟渠、山坡挡水沟进行一次清理,保证沟渠畅通,确保泥沙不进入尾矿坝内。
8. 巡坝人有义务对附近村民宣传尾矿坝管理规定,搞好工农关系,使当地村民协助我厂做好尾矿坝的管理。
9. 负责管理好2#尾矿库的植草绿化工作,确保环境不再受污染。
10. 在暴雨阶段对暂停使用的2#尾矿库必须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11. 3#尾矿库开始溢流时要清理各种杂物,以免涵洞堵塞。(清理要有互保人员在场)
第5篇 a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二、控制尾矿库水位遵循如下原则:
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2、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3、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
4、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5、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6、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6篇 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
3、职责
在汛期来临之前由尾矿库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尾矿库排洪设施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要求。由防汛领导小组组织一次尾矿库防洪专项检查。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在汛期来临之前由安全科组织一次对尾矿库的专项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形式经汇总后提交给相关部门,并存档。
4.2汛期,尾矿工应定时观测尾矿库水位,水位有异常升高应及时查找原因,在满足库内外排水水质达到环保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安全第一。
4.3汛期,尾矿工应观测库内水边线情况。
4.4在汛期内,生产技术部应加强观测尾矿库滩顶高程、尾矿库干滩长度、沉积滩干滩的平均坡度、尾矿库水位上升不同高程时的调洪库容、尾矿库最高洪水位、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判定其是否在安全值范围内,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5暴雨前后,安全科保部、选矿厂、尾矿工应对坝体和排洪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修复,同时,采取措施恢复库内水位,防止出现连续暴雨后水位骤升的现象。
4.6汛期,尾矿工应加强检查坝体渗流控制情况,注意坝体渗出点的流量变化水质情况及分布,当水质、水量不正常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4.7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1)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槽身变形、损坏或坍塌,槽内无淤堵等,斜槽周边无塌方。
2)排水沟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由企业根据尾矿库实际选取上述排水构筑物)
4.8尾矿库主管技术人员针对上述内容须制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强的检查表。
4.9当在汛期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变浑等紧急异常情况时,尾矿工应立即报告选矿车间和安环部并采取措施处理。
4.10检查发现的问题须及时记录,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记录要存档。
4.11执行检查的人员须进行危害识别、危害分类、补救行为、报告要求等方面的培训。
4.12执行检查的人员须对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并提交给主管部门,管理层要对检查报告内容及建议及时作出回应。
第7篇 a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一、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
1、建设项目程序
(1)建设项目过程阶段划分
①可行性研究阶段 ②设计施工验收阶段 ③生产运行阶段
(2)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流程
①立案 → 备案 → 征地 → 地质勘察 → 环境评价 → 可行性研究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预评价报告报批 → 专家评审 → 预评价报告备案)
②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专家评审) → 施工建设(施工监理)→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 建设项目验收 →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尾矿库投入生产运行
2、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评审、验收
(1)建设项目立项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发改委审批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3)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
3、建设项目各阶段对承办单位的要求
(1)勘察、设计、施工须满足法律法规及安全、健康要求。
(2)勘察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考虑到设计有关要求。如尾矿库选址勘察应遵守下列原则: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3)初步设计
①尾矿库设计文件须确定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尾矿坝堆积坡比;
--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②设计还应考虑自然灾害、外来因素和内部因素对尾矿库溃坝造成的风险,并制定相关建议和措施。
③尾矿库初步设计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主要内容包括:
--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4)施工建设
①尾矿库施工建设中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监理及验收须遵循《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规定。
②隐蔽工程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二、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的资质要求
1、勘察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2、设计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3、施工建设
承担尾矿库施工建设的单位应具有二级以上资质。
4、施工监理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的要求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乙级资质;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四、资料、图纸及施工纪录的保存
所有勘察、设计、施工纪录和验收文件和图纸均归档、妥善保存。
第8篇 尾矿库排洪设施和防汛措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洪设施
1、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2、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通常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企业遵循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建设设计文件确定的排洪设施。
3、其他的排洪设施如坝肩截水沟;坝体外坡面的坝面排水沟;汇水面积大时应设山坡截水沟。
4、排洪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二、防汛措施
1、汛前应成立防汛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汛期的防汛工作。
2、汛期应设置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注意库区、坝体、库区水位及溢洪道泄洪情况。
3、值班人员应配置有线和无线电话。
4、库区须设置强光照明。照明灯光应覆盖库区道路、坝体、排洪设施、汇水区及泄水口。
5、汛期应配备应急抢险物资,存放于便于应急使用的地点。
6、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7、汛期前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8、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9、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10、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11、连续降雨后,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库水位、维护坝面、疏通排水沟等),防止发生垮坝。
第9篇 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做好防汛工作,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1)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5)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
2、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3、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滩长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
4、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5、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6、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量测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7、检查尾矿库沉积干滩的平均坡度,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10%。
8、根据检测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出的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最高洪水位的最小于滩长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不小于70米。
9、根据检测出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坝的安全超高是否满足最小安全超高要求:不小于0.7米。
第10篇 a尾矿库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一、库区内陡峭的山坡、坝体、深水区等危险地段及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负责对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维护。
二、各种安全警示标志,任何人不得移动和拆除。
三、故意对安全警示标志破坏者,赔偿标牌费用,并处50100元罚款。
四、办公室负责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五、安全警示标志应安装牢固、字迹清晰。
六、安全警示标志应含义准确,如“库区水深,严禁游泳”、“坡陡路滑,严禁攀爬”、“库区危险,外来人员禁入”。
第11篇 尾矿库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工作、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
第二章 电力电缆线路安全管理
第三条 禁止挖掘地埋电缆沟上部及两侧,保持电缆沟盖板完整,沟内无积水、淤泥堵塞情况,无机械损伤。
第四条 定期检查电缆终端盒,中间接线盒接头,保证其牢固,无发热渗油现象。
第五条 保持户外露天电缆钢带完好、外护层麻被无脱落。
第六条 接地线必须良好,无松动、断股现象。
第七条 定期测试绝缘电阻,并要有记录。
第八条 库区内电力线路必须按要求敷设整齐,禁止乱扯乱接。
第九条 架空线路、牵引网路、通讯线路的对地距离要符合规程要求,线路通道要及时清理。
第三章 照明管理
第十条 夜间作业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有足够照明。
白班作业时,注意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 变电所(室)内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四章 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 供配电设施及危险地段(山坡、坝体、深水区等)的安全警告标示牌齐全、清晰、正确、规范、安装牢固。
第十三条 安全标志牌要悬挂端正、保持清洁、严禁人为恶意涂抹破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实施。
第12篇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第20号令,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二、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运行,开展尾矿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一是和安全作业技能。
四、制定尾矿库安全工作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尾矿库属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培训后,做到持证上岗,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尾矿工负责对全部管线日常巡查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尾矿库库容小于100立方米为五级库。技术要求为:最小干滩长度40米,最小安全超高0.4米。
七、按照矿上的要求和标准定期加筑流井和筑坝,做到无漏浆、无跑浑,确保废水澄清排放。若跑浑一次,当班人负责安全责任。
八、加强对春季解冻期和夏季汛洪期的管理,制定应急措施,确保无冲刷、无隐患、无决坝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