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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汇报制度(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8

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汇报制度

第1篇 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汇报制度

1、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汇报工作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通风区具体负责,安全监察处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其工作内容有:

(1)定期召集会议,排查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2)对一通三防安全隐患作出预报;

(3)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

(4)通报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2、安全隐患排查及预报的内容包括:

(1)瓦斯涌出量较大的采掘工作面;

(2)巷道贯通、通风设施、通风系统调整;

(3)火工品及放炮管理存在的问题;

(4)采后封闭及自然发火趋势;

(5)根据季节、气候变化造成的不安全因素;

(6)瓦斯抽放工艺、设备状况及效果;

(7)通风安全装备及检测仪器;

(8)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3、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及预报每周进行一次,列入安全办公会的内容之一。每月末对下月的安全隐患作出预报并通知有关领导、单位和有关业务部门。每季度将所排查的下季度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或安全重点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4、排查步骤:主要有现场检查、资料收集、隐患预测、措施制定、责任落实、监督检查、隐患处理及现场验收。

5、对排查出的一通三防安全隐患都要实行五定:定工程、定资金、定负责人、定防范措施、定解决时间。矿总值班人员要跟踪调度;通风区、安全监察处要重点监控。矿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6、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及预报制度纳入矿一通三防质量达标活动中,每月考核一次。

第2篇 某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通三防”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企业法人代表(矿长)是本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技术总工是企业技术负责人。特别是“一通三防”的管理为重点,把好“一通三防”的技术关,做到月有检查、评比、总结“一通三防”工作。企业在强化领导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以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井上井下每个岗位和人员上,搞好“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矿井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入井规定执行,搞好出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和登记。

二、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布置合理、简单,要有一个完整的通风系统。要求风流稳定,控风设施可靠,采掘实行分区通风,不准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三、每月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定期测定风量,分配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机电硐室的配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8、129条规定执行,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使用漏电继电器。

五、矿井生产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规定,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

六、矿井通风设施的位置妥当,控风设施可靠。风门每组两道,距离符合要求,能自动关闭,加风门闭锁,密闭刻槽,见硬底和硬帮,墙体光面,不漏风为止。风桥的设计、坡度和风速,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调风设施必须是固定的,调风后加锁,防止其他人员乱调动。

七、矿井反风设施必须安设齐全。反风时,能达到反风的效果。

八、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放炮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封泥长度符合规定,每个炮眼必须装水炮泥,放炮距离实行远距离,在安设有反向风门外的进风分流中进行。每次放炮使用毫秒电雷管必须等够15分钟后,方能进入工作地点。

九、巷道贯穿时,必须制定巷道贯穿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技术总工审批后执行。要有贯穿后的控风设施,以免造成贯穿后风流短路,影响其他采区分流不稳定,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的现象。

十、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工作,要求每个地点安设的位置妥当,数量足够,定期校正,达到数据准确,灵敏度高,安全可靠。

十一、加强各地点的瓦斯检查,在分管区域内巡视,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各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出现瓦斯超限作业和假检、漏检等现象。做到“四对口”,每次检查的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十二、井下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定期检查、维护、防爆性能必须达到gb7091的规定。不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现象,设备摆放和电缆悬挂整齐。

十三、 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入井,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掌握井下各地点的瓦斯变化情况。

十四、采煤工作面和其他地点的回风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准出超风速的地点。

十五、矿井地面必须安设两台同功率、同型号的主扇风机,一台备用,一台正常运行,一旦出现故障,备用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达到正常运行,否则撤除井下所有人员。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

第3篇 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通三防”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企业法人代表(矿长)是本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技术总工是企业技术负责人。特别是“一通三防”的管理为重点,把好“一通三防”的技术关,做到月有检查、评比、总结“一通三防”工作。企业在强化领导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以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井上井下每个岗位和人员上,搞好“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矿井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入井规定执行,搞好出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和登记。

二、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布置合理、简单,要有一个完整的通风系统。要求风流稳定,控风设施可靠,采掘实行分区通风,不准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三、每月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定期测定风量,分配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机电硐室的配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8、129条规定执行,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使用漏电继电器。

五、矿井生产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规定,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

六、矿井通风设施的位置妥当,控风设施可靠。风门每组两道,距离符合要求,能自动关闭,加风门闭锁,密闭刻槽,见硬底和硬帮,墙体光面,不漏风为止。风桥的设计、坡度和风速,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调风设施必须是固定的,调风后加锁,防止其他人员乱调动。

七、矿井反风设施必须安设齐全。反风时,能达到反风的效果。

八、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放炮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封泥长度符合规定,每个炮眼必须装水炮泥,放炮距离实行远距离,在安设有反向风门外的进风分流中进行。每次放炮使用毫秒电雷管必须等够15分钟后,方能进入工作地点。

九、巷道贯穿时,必须制定巷道贯穿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技术总工审批后执行。要有贯穿后的控风设施,以免造成贯穿后风流短路,影响其他采区分流不稳定,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的现象。

十、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工作,要求每个地点安设的位置妥当,数量足够,定期校正,达到数据准确,灵敏度高,安全可靠。

十一、加强各地点的瓦斯检查,在分管区域内巡视,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各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出现瓦斯超限作业和假检、漏检等现象。做到“四对口”,每次检查的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十二、井下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定期检查、维护、防爆性能必须达到gb7091的规定。不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现象,设备摆放和电缆悬挂整齐。

十三、 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入井,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掌握井下各地点的瓦斯变化情况。

十四、采煤工作面和其他地点的回风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准出超风速的地点。

十五、矿井地面必须安设两台同功率、同型号的主扇风机,一台备用,一台正常运行,一旦出现故障,备用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达到正常运行,否则撤除井下所有人员。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

第4篇 一通三防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一通三防”安全培训管理执行分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煤矿生产和建设的干部和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一通三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监测工、瓦斯检查工、放炮员、主扇司机等工种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复训,不得持过期证上岗。

第五条项目部(矿)对本单位的瓦斯检查工、主扇司机等特殊工种要进行定期摸底,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培训计划,确保职业技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从事“一通三防”专业各工种工人每两年组织一次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专业再培训。新任的瓦检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其它工种的人员在首次培训和今后的轮训中均要学习“一通三防”知识。

第七条“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八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九条重大隐患认定:

(一)超能力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备用主要通风机故障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

(五)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建立预防性灌浆系统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条一般隐患认定: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第5篇 一通三防安全装备、设施移交验收制度

1、一通三防安全装备、设施由通风区负责施工。

2、施工完成经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后,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设施施工单位提出验收及移交申请,按照井下实际情况,移交给现场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大巷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由运输区管理。

3、移交工作由通风区提出申请,调度所负责组织通风区、安监处、接受单位人员参加在现场进行,并在一通三防设施移交验收单上签字,经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审阅后生效。移交验收单一式四份,由通风区、调度所、安监处、接收单位各保存一份。

4、如井下施工队伍发生变更,责任单位需要调整时,必须及时组织重新移交,以确保设施管理不脱节。

5、如发生“一通三防”设施被损坏现象,由安监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追查处理,如找不到责任者,其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6篇 一通三防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一通三防”安全培训管理执行分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煤矿生产和建设的干部和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一通三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监测工、瓦斯检查工、放炮员、主扇司机等工种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复训,不得持过期证上岗。

第五条项目部(矿)对本单位的瓦斯检查工、主扇司机等特殊工种要进行定期摸底,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培训计划,确保职业技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从事“一通三防”专业各工种工人每两年组织一次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专业再培训。新任的瓦检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其它工种的人员在首次培训和今后的轮训中均要学习“一通三防”知识。

第七条“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八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九条重大隐患认定:

(一)超能力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备用主要通风机故障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

(五)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建立预防性灌浆系统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条一般隐患认定: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汇报制度(六篇)

1、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汇报工作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通风区具体负责,安全监察处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其工作内容有:(1)定期召集会议,排查一通三防安全隐患;(2)对一通三防安全隐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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