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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制度(六篇)

发布时间:2024-02-29 09:38:16 查看人数:76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制度

第1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制度

一,一般要求

1.塔式起重机司机必须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了解机械构造和工作原理。应熟知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则。

2.塔式起重机应有专职司机负责操作,非司机不得任意开动和操作,以免发生事故。司机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酒后严禁吊运工作。

3.塔式起重机一般准许工作的气温为+40~-20℃,风速低于六级。

4.塔式起重机新到或旧机经重新安装后,必须经过运转试验并经过调整方可使用。

5.塔式起重机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都应与机体妥善连接,其接地线断面不小于25mm2,接地电阻不大于4ω。主回路与控制回路的绝缘电阻均不得小于0.5ω。

6.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应重新调节好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和限位开关。如夜间操作必须准备好充足的照明。

二,操作前

1. 在总闸闭合后,必须用试电笔检查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是否漏电,确认安全后方可上梯子进入司机室。

2. 工作前检验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起重机的要求(电源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92%,或按厂家说明书上的规定)。

3. 检查各操作手柄或按纽是否处于零位。

4. 操作前应空车运转检查各控制器的转动装置有无毛病,制动器闸松紧程度,制动是否可靠。尤其是在雨天和下雨过后,转动部分润滑油油量是否充足,声音是否正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润滑是否良好,空载试验各安全装置的开关触头是否处于正确位置。

三,操作过程中

1. 塔式起重机工作时必须按照额定起重量起吊,超过额定重量无安全措施不吊,如被吊物件重量接近塔吊最大容许负荷时,要进行试吊,先将物体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的高度,然后细致检查确认,才可正式起吊。不准吊运人员,斜拉重物,拔除地下埋物等。

2, 机必须得到指挥信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前司机必须按电铃发信号,并应严格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如果发现指挥信号不清,应采取措施发出询问信号,或停止操作。如发现指挥信号有错误会引起事故,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多人挂钩中,司机只服从吊运前确定的其中一个人的指挥开车,但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司机均应警惕紧急停车。

3, 操纵控制器应首先从停止(零位)逐档加速或减速,严禁越级调速和高速时突然停车。不论哪一部分传动装置在运转中需要变换方向时,应首先将控制器扳到停止点零位,转动停止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绝对禁止直接变换运转方向。如遇有突然停电事故时,应用人力缓慢地扳松制动器,使重物慢慢下降到地面。不准将重物置于空中悬挂状态。

4.物上升时,吊物距起重臂端不得小于1~2m。

5.在操作过程中,当机器出现不正常现象或听到不正常声音时,

应将重物稳妥降落,切断电源,并立即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操作。如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等故障使重物无法放下时,驾驶员马上紧急鸣铃。通知下面人员立即让开,并将危险区域用绳子围起来,不让任何人通过,并立即请检修人员抢修。在操作过程中发生故障,禁止在开车的情况下调整和检修。

6.雷雨,暴雨和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使用,并将臂放在安全位置。

7.工作休息和下班后,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8.驾驶塔式起重机必须用手柄,开关来操作。不可利用安全装置“关”。在操作中不得单脱手,双脱手及用身体其他部位转动控制器以防突然情况发生,不能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第2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报警电话:

火警:119 急救:120匪警:110

第3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

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

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

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

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

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 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

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

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4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一、司机与起重工:

1、必须严格执行zbjz80012-89《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的有关规定,司机与起重机必须是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者;

2、司机必须了解所操作塔机的工作原理,熟悉该塔机的构造及安全装置的功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起重机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该起重机的维修保养技术;

3、严格按本说明书提供的起重特性表操作,严禁起载运行;

4、起升机构、回转机构、牵引机构的操作动作要柔和,由低速到高速逐步转换,不得将操作手柄从静止(或低速)猛地向中速或高速位置推进;

5、不准斜拉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冻粘在地上的物品;

6、有物品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起重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7、指挥的信号、手势、旗号应符合gb5082-85规定;

8、司机必须认真做好起重机的使用、维修、保养和交接班的记录工作;

9、严禁司机疲劳、酒后上塔操作;

二、机械部份及其它

1、起重机的工作环境为-20℃~40℃,工作风力应小于13m/s;

2、所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随时保养,严禁任意搬运和拆卸,严禁起负荷使用;

3、夜间作业,施工现场必须备用充分的照明设施;

4、塔机经过大修或转移重新安装前注意事项:

(1)、严格认真检查各联接处各铰接头,销轴有无裂纹、锈蚀、操作;

(2)、检查拉杆、钢丝绳、滑轮、吊钩及换倍率器等重要零件是否符合使用条件;

(3)、检查金属结构件变形,焊缝等情况应符合使用条件;

(4)、对起升、顶升、回转、变幅应进行试运转至正常;

5、停机修理或维护保养时,必须切断总电源,不许带电作业;

6、地面、楼台、施工面要设专人指挥塔机作业,与司机联络,必须规定严格的信号或手势、旗号等,最好采用步话机联络;

7、应保证塔机的使用电压在380w±10%的范围时,否则塔机的电气设备容易损坏;

8、在遇到大雷雨、暴雨、浓雾或塔机最高处风速起过13m/s时一律停止起重作业;

9、多台塔机同时进入一个施工现场时,塔机的平面布置要合理,相互之间不得在空间交错中发生干涉;

10、司机必须在接通地面电源,登上塔机进入司机室内应全面按钮操作手柄等是否处于非工作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总按钮;

11、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本塔机技术性能表和起重特性曲线图的规定作业,不得超载或强行作业;

12、操作时避免起重吊钩着地,以免引起卷筒钢丝绳排列不齐而遭损坏,如果吊钩必须着地,则吊钩着地后再次起升时,必须注意监视卷筒钢丝绳排列情况,必要时须重新将钢丝绳排列整齐;

第5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有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第二章 系统功能

第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地面监控和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远程监控。

第四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塔机当前运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转角、风速等运行参数信息。

第五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基本的力矩报警、重量报警、高度报警、回转报警、幅度报警、风速报警、碰撞报警、禁行区域报警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满足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工作环境,适合环境温度为-20℃----+40℃;

(二)各功能参数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限值必须符合塔机安全使用技术参数要求,且与塔机机械限位调整值保持一致;

(四)当实际值到达报警设限值时,或大臂、小车进入限制区域时,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操作人员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预报警,对操作人员预报警采用语音、蜂鸣等形式,对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预报警采用黄红警告色等形式,标准为:

预警-----达到机械限位标定值的90%-110%;(黄色)

报警-----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的110%;(红色)

(五)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对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简易诊断: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司机未对塔机向安全区域操作,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违章记录;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机械限位不能及时切断对应方向的动力源,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发送机械限位的故障检修信息。

(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记录保存塔机运行实时数据和预报警、故障诊断、开关机等信息。塔机实时运行参数每间隔1s记录一次,记录至少应存储最近1.6×104个工作循环及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周期为60天。

第六条 地面监控部分应能实现实时报警信息显示、违规记录显示,故障诊断信息提示,历史运行数据记录和调取功能。

第七条 远程监控应满足违章报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对报警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提示和处置等功能。

第八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外接的标准com串口(db9)接口,能够与宁夏统一的数据接收器(数据安全卫士)进行连接,实现塔机运行数据发送。

第三章 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 各安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或产品代理机构)在组织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时,其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并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服从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安装过程中严禁更换塔机原机械限位装置,当确需更换时,须告知使用单位,更换具有合格证件的限位保护装置,并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且不得与塔机其他传动件发生干涉,加装时严禁在塔机主要承力杆件上施焊。

第十二条 塔机安全监控信息采集设备线路应与塔机机械限位装置线路分开独立设置,当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塔机机械限位保护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十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必须建立在塔机机械限位装置调试的基础上,其报警信息值的设置应与塔机机械限位的调定值相对应。发现塔机机械限位未按照塔机使用规定调试时,必须先将塔机机械限位按照塔机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进行调试。

第十四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前须填写安装调试记录表,调试完毕后,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试记录表对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和精度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不存在碰撞区域保护功能要求或塔机安装高度未达到50米以上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碰撞和风速功能;当塔机二次安装时,须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将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 对原厂已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新购塔机或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塔机,其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也应满足本办法中第二章规定要求;不能满足的,须进行改进。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区境内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塔机上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须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评审符合本办法中第二章系统功能的有关要求,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选购经评审符合要求且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的生产厂家的设备。

第十九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单位在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前应领取识别标签(rfid电子标签码),对所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备案,配置统一数据接收器,通过“一机一卡一标签”实现工程项目、产权单位、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塔机适时运行参数系统性关联,并确保不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上传数据的统一性、兼容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如需对已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产权单位须通过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提交更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前,应对使用的塔机加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并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表与使用登记审查资料一并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当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对更换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严格按照功能验收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的使用登记时,工程项目中塔机凡未加装验收合格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予对工程项目安措费审核支付和参加“市级”、“自治区级”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提供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网络环境,确保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与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通信,并确保塔机运行过程中网络不中断。在塔机运行期间,不得采取故意损坏设备、关闭电源等手段来逃避塔机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和分析指标,作为对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依据。对塔机安全保障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规程中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塔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五条 塔机操作人员接到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报警信息提示后,须谨慎操作设备,达到极限值时,应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查阅塔机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对报警频繁的动作,及时提醒操作人员。当地面监控系统显示违章操作和故障诊断信息时,应及时制止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并查看相应的安全装置,排除安全装置故障隐患。

第二十七条 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塔机的违规操作信息进行统计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对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中违章频次排序前30%的塔机信息进行公示,各单位应按时查阅信息,并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针对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提交本单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各辖区工程项目上违章操作的塔机信息进行统计排序,并于每个季度末对塔机违章频次靠前20%的工程项目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公示。各单位于季度末查阅各辖区工程项目塔机违规信息,凡因塔机违章频次排序靠前在网络平台上公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在公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应工程项目上塔机的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生产厂家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必要时更换塔机安全监控设备。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须建立塔机远程监控管理制度,随时查阅本单位塔机实际运行情况,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设备安全装置存在故障的,应及时组织检查和消除隐患,落实工程项目部塔机安全运行和违章纠正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实时监测工程项目部塔机地面监控系统,调阅塔机实时运行记录,对塔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工程项目部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查看辖区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对精度和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责令厂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的,应从其规定,涉及的相应条款自动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6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保证措施点检制各项管理制度

起重机在工程中有着大量的使用,因此定制一项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就成为建设单位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极其高度的重视。起重机由于其本身特殊的属性,因此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制定了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以防止由于违规操作而带来的一系列安全性问题,这就要求相关施工单位按照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正确的起重机操作。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制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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