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
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
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 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 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的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
(三)
(四)、
(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第2篇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制度-8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制度8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部门和上级消防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及其它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指导思想,积极开展各项群众性的防火教育,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2、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和消防知识学习,定期进行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快速反应能力以及救火技能;
4、小区防火直接责任人应组织检查所辖区各部位的正常状态,发现火情隐患及时消除;
5、消防安全检查要列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每季度定期小区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另外,特别要做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的消防检查工作;
6、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确动火审批权限,动火前要对施工场地周围易燃易爆物品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
7、灭火设备随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报警系统保持正常工作,发现防火设备丢失损坏或者报警系统出现故障和误报时,需及时报相关部门报修、补充或更换;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辖区,严禁电线私拉乱接;
9、落实消防安全奖罚制度,做到奖惩严明。
第3篇 x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
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法实施条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的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4篇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9、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小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小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10、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11、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小区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12、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3、小区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14、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15、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16、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17、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18、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19、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20、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21、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22、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安保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5篇 小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6
小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六)
为了确保小区疏散设施的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制定本制度。
1. 疏散设施指消防安全如下设施.场地:
(1)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电梯前室;
(2)消防电梯.防火门.卷帘;
(3)安全出口指示灯具.标志.疏散示意图;
(4)消防安全道路.回车场地等;
(5)防排烟设施。
2. 应确保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畅通,不得封闭.封锁.遮挡楼梯间.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电梯前室.楼梯间内堆放物品或增建设施;不得减小上述设施的原设计要求。
3. 应确保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处于预定状态,不得在上述部位下方或周围堆放物品,不得支卡.更改.封锁防火门。
4. 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通过紧急按钮启用消防电梯,并确保消防电梯完好.有效。
5. 定期对消防指示标志进行维护.检查,确保有效.完好。
6. 不得封闭.封堵.拆除.更改自然排烟窗.送风.排烟口等设施,并应确保完好.有效。
7. 应确保消防道路上方4米.水平方向4米内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架设线路等;应确保回车场地道路及场地畅通.满面积.不得在场地上搭设建筑.挖坑.作业。
第6篇 z小区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编号:管理-w-013
版本:2005-001
小区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目 的:
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有效地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使用。
适用范围
中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属下各物业小区
内 容:
1、所有消防设施设备由当班的巡岗队员负责检查巡视,外围和车库每小时最少检查1次,梯间每班最少检查1次(8小时)。
2、巡岗队员主要负责查看消防封条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必须打开消火栓盖,检查内部配置是否齐全完好。在正常情况下,通知当班领班及时贴好封条,以便检查;
3、队员日常检查时,若发现内部配件缺损,应及时上报领班、队长、主任查明原因,进行相应处理,由主任书面上报公司,属责任问题的,则追究处理。
4、每月底之前,对各项目进行全方位消防大检查一次,由主任带队,主要针对消防器材的数量是否有缺少、有无移动、水阀水压是否正常、小区消防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正常情况下,统一更换上月封条。
5、主任带队检查时,如发现小区内消防设施有水压不够、灭火器过期或存在安全隐患等现象,应及时与管理处协商解决,并上报公司。
6、特殊情况下,需动用消防器材时,要经过队长、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过后,部门主任要专题上报公司,并及时配置。
7、每月底之前由部门主任对各项目新进队员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以便队员能够了解并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8、每月对各小区检查记录上交物业总监审核,本制度从2005年3月21日起正式执行。
完
编制: 审批:
维护: 生效日期:
抄 报:董事办、总经办、行政人事部各1份
下 发:安全服务部各项目各班各1份
第7篇 大厦小区监控室消防中心管理制度
大厦(小区)监控室(消防中心)管理制度
中心控制室(或消防中心)是设备运行、监控的心脏,直接关系到大厦(小区)的各项安全。为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中控室(消防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
2、各种相关制度、规程、流程、应急电话等须上墙悬挂或张贴。
3、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相关工作流程、规定,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认真注视显示器、仪表、信号灯等,认真作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须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查。
4、火灾报警控制、联动系统的终端设备(如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须将主令开关置于自动档位,中控室(消防中心)联动柜可置于手动档。当值班人员发现报警信号后,须立刻核实信号的真伪,信号为真时,将其置于自动,并按相关程序对设备进行操作;信号为误报时,及时将设备复位。
5、中控室(消防中心)设备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对计真机软件进行备份,定期清理垃圾文件,修复软件。设备密码须报物业部备案。作用者应在使用界面内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系统程序、密码等。设备供货商(保修单位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调试、维修、系统升级时必须征得管理处同意、登记,且管理技术人员在场情况下方可进行,无关人员不得操作中控室(消防中心)设备。
6、办理业主装修申请时,管理处须对拟装修部分的火灾报警装置、喷淋装置、弱电装置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须由业主签字确认,装修造成的系统故障或损坏,须由业主支付系统维修恢复费用。
7、保持中控室(消防中心)清洁、干净和堆放杂物。
8、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物。
第8篇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
1目的
规范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小区公共财产和生命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园物业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管队是消防安全的管理单位;
3.2维修班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3.3管理处主任负责监督实施本规程要求;
4、实施程序
4.1小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小区的消防安全。
4.2对新上岗的员工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进行一年不少于两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对义务消防员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一年不少于四次。
4.3管理处加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管理层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安管部应制定详细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习演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组织业主/业主/用户参与,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本小区各单位应支持和配合管理处组织的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演练。
4.4 管理处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掌握本小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实施。
4.5管理处负责组织本小区各单位开展防火自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管理处在进行公共消防设施检查、试验、维修、保养前将提前通知本小区各单位加强防范。
4.6管理处定期对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7任何情况下消防设施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必须经业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管理处及时通知本小区各单位加强防范。
4.8严格控制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停放,特殊情况下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9小区各单位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制度,严禁乱接电气线路,严禁私拆、改、装电气设施和用具。
4.10小区各单位进行室内装修、改造,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制度,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4.11严禁封闭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楼梯、过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4.12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4.13管理处对违章用火、用电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有权制止或向业主有关部门报告。
4.14、实行每日巡查制,对物业辖区所有部位进行安全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二次装修现场的消防安全情况。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通过对讲机、消防电话等方式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4.16管理处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安全安管部组织实施,检查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4)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质的防火安全情况。
7)中控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8)防火巡查情况。
9)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17防火检查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应由安管队长以内部派工单的形式交管理处负责人签发至相关责任部门整改,系业主/用户方的派发工作联系函至业主单位或租户,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要求其签收通知书。
4.18重大节假日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及管理处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各物业进行全面彻底的防火检查,并在节假日前消除一切火灾隐患,隐患在整改过程中,应加强监控,指定专人管理并制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4.19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各安全出口门严禁上锁封堵,如遇通道被杂物堵塞,应通知保洁人员将杂物清理,并跟进全过程。
4.20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按临时动火管理制度(详见《装修管理规程》)作业。
4.21管理处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制度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2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电梯机房、强弱电机房、中控室、停车场;各楼层的强、弱电井;消防通道、档案室、机要室、财务室等。
4.2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或者通过宣传使公众知道具体方位。对客户的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宣传专栏、消防广播、闭路电视等方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各类宣传活动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9篇 某小区物业消防管理规定知识培训制度
小区物业消防管理规定知识培训
根据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物业区的具体情况,对小区供电、供水、供气管理规定如下:
1.凡属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处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经许可不得介入;
2.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擎阀门(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3.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却需改动,请报告管理处并雇请专业人员完成;
4.业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电容量,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审查并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每增容1kw(或1kva、5a),收增容费元,凡不足1kw(或1kva、5a)的,均按1kw(1kva、5a)计算,余此类推。
(2)电度表每增容一级的,其电度表计算基数按度/月或度/月的倍数递增计收电费,凡不足度/月的按度/月计收,余此类推。
(3)业主(住户)如需另拉电缆、电线或更换电表的,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均由业主(住户)负责;
5.已或批准增容的业主(住户)连续3个月达不到增容要求的用电负荷,将取消其增容资格,及缴纳的费用不退回;
6.每单元设计最大功率为4kw,请业主(住户)累计电器功率,勿超过最大限量,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7.有以下现象的均属偷电、偷水、偷气行为,管理处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1)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且造成电器线路故障的,除每增容1kw(或1kva)罚款元外,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要重新办理申请增容手续;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或绕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者,除当场停用,按电器容量全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并处以--元罚款;
(3)私自启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封印或改动电力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的除按用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费、燃气外,每次还将罚款-元;
(4)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不管停用时间长短,除按用电容量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还将处以其10倍罚款;
(5)擅自改动上、下水、燃气管道,电器线路(包括通讯、有线电视系统)者,除应按实际情况纠正外, 每项罚款元;
8.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拒绝管理处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0篇 物业小区消防管理程序制度
公司程序文件版号: a
修改号: 0
ej-qp4. 2 物业小区消防管理程序页码: 1/3
1.目的:
加强消防工作的管理,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小区人身财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小区的消防管理。
3.引用文件:
3.1质量手册第4.8、4.9、4.10、4.13章
3.2 iso9002标准第4.8、4.9、4.10、4.13章
4.职责:
4.1公司全体员工及分承包商员工为义务消防员;
4.2公司管理者代表为义务消防队总指挥;
4.3保安服务部负责日常消防的预防工作;
4.4保安服务部主任检查、监督日常消防工作。
5.工作程序:
5.1成立义务消防队。
5.1.1由保安服务部成立义务消防队,保安服务部主任即为义务消防队负责人。
5.1.2将义务消防队成员名单交给综合办公室备案。
5.1.3义务消防队负责人,负责有关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5.2消防设备管理和检查:
5.2.1根据深圳市消防局制定的《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
5.2.2义务消防队建立《消防设备登记表》和《消防设备平面图》。
5.2.3对小区消防设施按《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各检查方法》标出明显标记。
5.2.4每月保安服务部根据制定的《消防检查制度》负责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在《消防器材设施检查表》中作好记录。
5.3消防检查:
5.3.1保安服务部主任制定消防检查制度,根据该制度对小区及地下车库的消防情况进行检查,做质量记录。
5.3.1.1对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要求先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5.3.1.2对违章使用、更改天然气管道的,要求停止作业,恢复原状。
5.3.1.3对装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停业使用,更换其它物品方可再施工。
5.3.1.4其它:视具体情况提出改进要求。
5.3.2对违章情况由消防队长提出《整改通知书》,发至相关单位,
限期改进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
5.4消防知识培训:
5.4.1对住户的消防要求:
5.4.1.1通过发放《住户须知》向住户宣传安全用电、用水、安全专用楼宇等常识。
5.4.1.2义务消防员必须接受消防技能培训。综合办公室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知识的培训,并将培训结果填写在各人培训档案。
5.4.2对员工每年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意识,学习内容:公司制定的《消防检查制度》、学习情况,参加人员要详细记录。
5.5消防演练:
5.5.1由保安服务部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5.5.2由保安服务部主任拟制演练计划,由管理者副代表批准后,责成保安服务部实施。
5.5.3演练后,由保安服务部组织座谈、总结,将总结形成文字后上报综合办公室存档。
5.6火灾事故处理:
5.6.1火灾事故处理程序参见《火灾应急措施》。
5.6.2由保安服务部主任责成具体事故单位写出火灾事故报告。
6.支持性文件与质量记录:
6.1《消防检查制度》ej-wi-qp4.2-01
6.2《火灾应急措施》ej-wi-qp4.2-02
6.3《整改通知书》 &nb
sp; ej-wi-qp4.9-05
6.4《消防器材设施检查表》 ej-qr-qp4.2-01
6.5《消防设备登记表》 ej-qr-qp4.2-02
6.6《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和检查方法》 ej-wi-qp4.2-03
6.7《火灾隐患检查表》 ej-qr-qp4.2-03
6.8《消防设备、设施检查卡》 ej-qr-qp4.2-04
6.9《消防设备平面图》 ej-wi-qp4.2-04
6.10《消防演练计划表》ej-qr-qp4.2-05
6.11《消防演练总结》ej-qr-qp4.2-06
6.12《消防值班记录》ej-qr-qp4.2-07
6.13《消防系统的检测和保养规程》ej-wi-qr4.2-05
第11篇 z教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教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每个住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确保小区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全体成员员均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卫部部长为消防主要负责人。全体环卫绿化人员和物业管理中心职工均为兼职消防人员,全小区每个职工都有维护小区防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2、小区配有多个消防栓和消防器材,除治安保卫人员注意保护以外,小区每个职工都要共同保护和维护。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必须及时报告小区卫室或校公安处,以备完好,随时启用。
3、消防值班员要阶段性对消防加压泵进行试运行和维修维护,以便随时启用。
4、任何人员一但发现火情,必须与小区门卫、物业管理中心取得联系,说明火情所在楼号。火警电话:119,物业公司办公电话:1*******2。
5、大力宣传消防知识,提高每个住户和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进行防火演习,锻炼队员遇火应变能力。
6、及时检查督促占用消防通道人员清理障碍,确保人员及消防车辆通行。
7、经常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校公安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令期限期整改。
8、未尽事宜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
第12篇 小区消防系统管理制度8
小区消防系统管理制度(八)
一、消防报警设备运行规定
1、消防中心值班员负责消防中心内消防设备(报警系统、联动柜等)24小时运行操作、监控、记录。显示火警信号后,应立即派人前往观察。确认火情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2、如有设备故障,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时通知物管部进行维修处理。
3、当日值班人员要负责消防中心的清洁工作,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4、由物管部选定消防报警设备维保单位,对消防报警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物管部派人配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5、物管部和内保部每月定期对大楼消防系统进行模拟检测,确保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6、消防系统如因维护或其他原因要暂时改变消防系统的状态(如手动/自动等),应由物管部书面通知内保部,并提出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大楼消防安全。
二、紧急广播系统维修保养规程
1、按保养计划表做系统保养。
2、保养时先断开系统电源。
3、清洁录音座的磁头、压带轮、主导轴。
4、清洁录音机磁头和机械部分。
5、检查切换器背后的接线端子、插头和面板按钮。
6、清洁扩音机散热器上的灰尘。
7、保养结束后选择部分楼层作测试,并填写消防中心设备检查表。
三、消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机维修保养规程
1、按保养计划进行机器的保养。
2、手动盘动风机检查松紧度,发现异常马上检修。
3、检查风机的风叶,清除表面灰尘。
4、加注润滑油,检查紧固风机接线端子。
5、清除控制箱表面和内部的灰尘,检查箱内器件。
6、检查风机与风管间的软接,发现破损立刻更换。
7、手动启动风机检查运行情况。
8、工作结束后,填写消防风机检查表。
四、防火卷闸维修保养规程
1、按保养计划进行系统保养,并记录在设备日常保养表。
2、清除卷闸电机及传动链条表面灰尘,并加润滑油。
3、检查控制箱内器件,紧固接线端子,清洁箱内及表面灰尘。
4、检查手动开关控制盒,清洁按钮上的污物。
5、检查卷闸上下行程开关,开关滑轨加润滑油。
6、检查电动刹车手动开关和手动起闸装置。
7、手动上升和下降防火闸,检查运行情况,并调整上下行程开关位置,令卷闸开启或关闭处于适当的位置。测试过程严防卷闸冲顶或冲底。
8、触发卷闸附近的烟/温感检查自动落闸功能,消防中心监控员在联动台上测试遥控落闸功能。
五、应急灯、疏散指示灯检查保养制度
1、各楼层应急灯、疏散指示灯不得私自拆除、移位和取用。
2、巡查人员每天检查一次应急灯具,发现异常马上用《维修单》物管部维修。检查内容包括灯具是否正常发亮,表面玻璃有否破损,安装是否牢固,按下测试按钮是否仍然发亮。
3、应急灯具应保持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