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现场全过程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的设备。
2.定义
2.1.施工设施
施工设施,是指在施工作业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包括:
1)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器、安全网、密目网、安全扶手绳、孔洞盖板、防护围栏、防护栏杆及机械防护装置等。
2)定型工具式安全施工设施:按公司规定制作、安装、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围栏、孔洞盖板、装配式防护栏杆、操作平台等)。
3)临时安全防护设施:指在施工作业中,根据施工工序、作业安全需要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采用挂设安全防护网、搭设钢管安全防护栏杆、隔离层、安全通道等)。
2.2.施工设备
施工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各类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龙门架及井字架、施工吊篮、混凝土输送泵车等设备。
2.3.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九类,包括: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具(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防坠器)、护肤用品等。
3.工作主体职责
3.1.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公司施工设备的购买。
3.2.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3.3.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材料设备管理部门或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对其合格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责。
3.4.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部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需用计划,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租赁、购买合同条款会签,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施工设施、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移交等工作进行检查。
3.5.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设施 >、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策划,制订相应的计划并实施,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3.6.项目部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费用,并专款专用。
3.7.项目部负责施工设备的租赁方是否在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组织设备的进场并负责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
3.8.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应分管施工设施、设备,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执行公司有关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分包方自带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主持本项目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和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3.9.项目部机械员负责制定施工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参与本项目的施工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并留存记录,贯彻实施公司施工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本项目施工设备安全检查。
3.10.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4.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1.施工设施、设备的内容、范围:
1) 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的设施、设备;
2) 临时用电工程中电器设备安装的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3) 为施工安全而设置的低电压照明设备;
4) 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承压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配置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上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6) 各种联动机械和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施工现场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7) 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危险处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8)在施工人员可能到达的洞、坑、沟、槽、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装设置的临时防护装置;
9) 在施工现场区域内,施工人员经常往来的道路,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0) 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物料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网、绳;
11) 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及防护设施;
12) 脚手架、井字架和龙门架外围封闭的防护网(密目网);
13) 为防止坍塌采取的支护设施;
14) 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域的隔离设施;
15) 在建工程与周围人行通道及民房等建筑物的防护隔离设施;
16) 在建工程的外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设施;
17) 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
4.2.施工设施、设备策划
4.2.1.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结构、环境、技术含量和施工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实施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策划,策划内容如下:
1) 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2) 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专业性较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论证。同时采取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认可;
4.2.2.根据施工设施、设备安全策划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须安全设施、设备的结构形式、材料、设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独立体现。
4.2.3.工程项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计划随施工方案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4.3.采购:施工设施、设备采购执行《物资管理分册》有关制度。
4.4.公司、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如下评价。
4.4.1.根据能否满足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要求的安全能力选择供应商。
4.4.2.根据采购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安全重要性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4.5.检查及验收
4.5.1.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审核检查,只有通过查验的设施、设备才能安装和使用。
4.5.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员、安全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计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下列内容检查、验收:
1) 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验证;
2) 一般脚手架搭设工程(含外围封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验收;
3) 特殊类脚手架的搭设,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进行分类验收,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理复查;
4)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施安全技术要求,如通道防护棚;电梯井内隔离排或安全网;脚手架外围封闭、上下通道;“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悬挑钢平台;高处作业人员行走防护设施;危险作业点的防护措施;施工吊篮组装;外挑安全网等搭设、组装等。
4.5.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4.5.4.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1) 对施工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责成使用方对施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2) 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升降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4.5.5.上述各类检查和验收完毕后,项目部须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
4.6.过程控制
4.6.1.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
4.6.2.项目部安全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并会同施工员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作业前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班后清理工作;
4.6.3.搭设或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的确认同意。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4.6.4.项目部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责成分包方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增派人员连续监控。
4.6.5.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悬空作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井字架和龙门架、施工吊篮、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施工升降机的组装和拆除等作业,实施重点监控;
4.6.6.在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由其确认可拆除时,方可拆除。
4.6.7.在工序交接中,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交接双方负责人,对现场的施工设施进行验收、确认。
4.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控制
4.7.1.项目部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施、设备和过程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设备不使用、不合格安装拆除过程不安排作业、不安全行为不放过。
4.7.2.对事故隐患应由项目部安全员会同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有:
1) 停止使用、封存;
2) 落实“五定”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
3) 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4) 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
5) 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过程进行重新组织。
5.施工设备安全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设备进场使用前,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施工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仪表或安全装置、仪表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5.1.3.任何人严禁拆除施工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5.1.4.处在运转中的施工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施工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1.5.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1.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1.7.施工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施工机械交给非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5.1.8.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高处作业投掷物件。
5.1.9.进行倒班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1.10.施工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向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1.11.当使用施工设备与安全管理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管理的要求。
5.1.12.当施工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件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或人员,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2.设备采购和租赁。
5.2.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5.2.2.机械员或材料员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采购或租赁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5.2.3.设备采购前,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5.2.4.严禁采购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严禁采购和租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施工机械设备。
5.3.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
5.3.1.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装拆,项目部必须有具备装拆能力、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5.3.2.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商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装拆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负责装拆的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3.3.如实做好记录。对在装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5.3.4.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凡存在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3.5.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检验并经当地特检所或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5.3.6.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5.3.7.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租赁的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租赁双方及相关方共同验收。
5.4.设备的资料档案管理。
5.4.1.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参见《施工设备管理办法》。
5.4.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内容参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5.4.3.各种机械设备的验收,应留存下列技术文件:
1) 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 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 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 安装操作规程;
5) 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的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 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 其他注意事项。
5.5.设备的使用检查。
5.5.1.施工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5.5.2.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志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志牌。
5.5.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5.5.4.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5.5.5.施工设备的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志;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棚等防潮防水装置。
5.5.6.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岗位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5.5.7.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安全技术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5.5.8.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5.5.9.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使用。
5.5.10.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施工机械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5.5.11.实行施工机械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管理落实到分包方、作业班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5.6.设备的保养。
5.6.1.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5.6.2.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5.6.3.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5.6.4.施工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
5.7.施工设备的维修。
5.7.1.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5.7.2.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两次大修之间设备部件损坏和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
5.7.3.大修:是对设备的总体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5.7.4.施工设备的各类维修,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实施,或按合同实施,且由专业修理人员完成。
5.7.5.项目部要做好施工设备运转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施工设备保养维修计划,分公司监督检查以上修理执行情况。
5.8.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
5.8.1.施工设备报废条件、申请、手续,执行公司《施工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8.2.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 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 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6.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6.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2.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
6.2.1.安全帽,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玻璃钢和防寒安全帽。
6.2.2.防护服,是用于保护员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的护具。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6.2.3.防护鞋,是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的护具。主要有防砸、绝缘、防滑鞋等。
6.2.4.防坠落护具,是用于防止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发生的护具,主要有安全带等。
6.2.5.防护手套,是用于手部保护的护具。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等。
6.2.6.眼防护具,是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主要有防冲击眼护具、焊接用眼防护具、防强光射线眼镜等。
6.2.7.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以上或短时在115db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主要有耳塞、耳罩和帽盔。
6.2.8.呼吸护具类,是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职业尘肺病的重要护具。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和隔绝式两类。
6.2.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6.3.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6.3.1.公司各单位在选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相关规定进行选择防护用品和生产厂商。
6.3.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与发放。
6.4.1.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2.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领用和使用前进行检查,对破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不得领用和使用,对非正当原因造成的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按有关规定办理。
6.4.3.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7.管理与追责
7.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 危险物品的容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8.附则
8.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9.附录
本制度采用的资料表格,是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22)标准中的记录表,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检查记录表,如:对塔吊的安装、使用、拆卸管理,也可以采用《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标准中的检查记录表。凡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表格,详细表格内容、格式、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22)。
1.《临边防护验收表》(表c6.3.1)
2.《洞口防护验收表》(表c6.3.2)
3.《安全防护设施拆除(移动)审批表》(表c6.4)
4.《落地式扣件脚手架验收表》(表c7.3.1)
5.《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表》(表c7.3.2)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表》(表c7.3.3)
7.《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装验收表》(表c7.3.4)
8.《外挂防护架验收表》(表c7.3.5)
9.《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表c7.3.6)
10.《卸料平台(落地式)验收表》(表c7.3.7)
11.《悬挑式钢平台验收表》(表c7.3.8)
12.《脚手架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7.4)
13.《模板工程验收表》(表c8.3)
14.《模板工程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8.4)
15.《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表c9.3)
16.《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见附录16,表c9.4)
17.《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c9.5)
18.《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表c9.6)
19.《电工安装、调试、迁移、拆除工作记录》(表c9.7)
20.《电工巡检、维修工作记录》(表c9.8)
21.《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台账》(表c10.1)
22.《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表》(表c10.2)
23.《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表》(表c10.4.1)
24.《混凝土泵检查验收表》(表c10.4.3)
25.《混凝土搅拌机安装验收表》(表c10.4.4)
26.《焊接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4.5)
27.《钢筋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4.6)
28.《平刨、压刨安装验收表》(表c10.4.7)
29.《圆盘锯安装验收表》(表c10.4.8)
30.《机械设备日常运行记录》(表c10.5)
31.《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c10.6)
32.《群塔作业平面布置图》(表c11.4)
3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记录》(表c11.8)
34.《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表c11.9.1)
35.《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表c11.9.2)
3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1)
3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2)
3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3)
39.《塔式起重机顶升检验记录》(表c11.13.1)
40.《施工升降机加节验收记录》(表c11.13.2)
41.《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检验记录》(表c11.14)
42.《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表c11.15)
43.《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检测记录》(表c11.16)
44.《吊装机械验收表》(表c12.4)
45.《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表》(表c2.14.2)
46.《个人防护用品进场查验登记表》(表c2.14.3)
47.《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记录》(表c2.14.5)
48.本制度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22)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
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22)
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1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
1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14).《安全帽》(gb2811-2007)
15).《安全带》(gb6095-2009)
16).《安全网》(gb5725-2009)
第2篇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检验制度
1、通道防护搭设(防坠棚)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由技术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搭设完毕后由安全部、工程部与项目部相关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悬挂合格标识方可使用。
2、临时用电设施和装置,电器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安装完毕后在通电前,必须由电器负责人,安全员等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3、施工现场上所有邻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应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安全措施,由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员做好安全技术作业交底后,进行搭设。搭设后,由技术负责人,技术员、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协作队伍负责人、施工协作队伍安全员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3篇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制度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制度
一、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由分包单位在施工中使用的,必须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二、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委托项目部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及由项目部提供的设备时,必须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三、脚手架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项目部为脚手架的管理单位。脚手架在装饰阶段,项目部应组织相关施工企业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四、安装各类管道时,由安装分包单位提供申请,填写《预留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交接单》,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和安装施工负责人共同对预留洞口进行检查,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五、安装分包单位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管道安装要做到人离岗安全设施不漏网。
六、管道安装完毕,由项目部、安装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及时完善管道存留空隙。
七、电梯井点、采光井道、临边防护设施在交付其他分包单位使用时,移交单位和接受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
浙江f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4篇 铁路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jl-3标所有消防设施管理及使用的内容。包括:
1、地上消防栓;
2、火灾自动、手动报警系统;
3、泡沫、干粉灭火器;
4、消防砂池、消防专用锹、水桶;
5、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详见附件4:全厂报警系统示意图);
6、消防表示标牌的安防与维护
二、消防器材、设施责任划分及报警系统报警后
的处理程序
1、消防栓(室内、室外)归界区所属消防主管管理维护,场前区(包括驻地宿舍、办公室、浴室、食堂、及其他公用建筑厂坪)室内室外消防栓由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库房区域由材料主管管理维护。
2、现场消防器系统由义务消防队管理。需要维修更换的设施由消防队负责申报计划采购。
3、灭火器由项目部统一配发,安全主管核定摆放位置。配发的灭火器由作业队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三、使用及检查制度
1、当发生火灾时,应就近使用消防器材、灭火器进行扑救,处理事故中使用的灭火器由架子队上报项目部部审核后更换。
2、当进行消防演练时,由安质部负责全公司消防设施的调用。
3、由于生产需要或检修时,临时挪动消防器材的,事后应及时归位。确因周围环境改变,不适合再放消防器材的,应由安环部重新指导安放位置。
4、消防器材每月由所在单位安全专职人员检查,并列入考核。
第5篇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二、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
三、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四、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五、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
六、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七、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八、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十、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三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临时拉线要妥善保护。
十一、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十二、 急救中心电话:120 负责人
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根据所处地域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档栏,围栏。
二、建立健全的保卫消防组织和人员,做到昼夜巡查,不缺岗。
三、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备充足适用,布局合理,消防设备三米以内不得堆放物品。
四、消防管道畅通。
五、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六、对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设有专用库房和地点存放。存放领用专人管理,严格手续。
七、明火作业,采取专人检查批准,实行“用火证”制度,现场禁止吸烟,必要时设置安全的吸烟场所。
八、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九、对事故现场做好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十、火警119;匪警110 消防保卫负责人。
第6篇 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险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须与起重司机联络准确、熟练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a、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7篇 临时设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1总则
1.1随着公司施工领域的不断拓展,先进技术的应用,施工生产中的临时设施在不断地进步和更新。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临时设施的管理,严格控制临时设施费用开支,确保质量安全受控,依据上级要求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以下制度。
1.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200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制订。
2适用范围
2.1工程临时设施是指铁路概预算编制办法中定义的内容。如
(1)运输便道;
(2)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
(3)临时通信;
(4)施工生产(生活)临时供电、供水管线、项目部驻地建设等。
是针对某个具体工程项目施工设置的,属于非国家定型、定点生产的构筑物或设备。
3职责和分工
3.1临时设施设计、鉴定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临时设施的设计、鉴定必须在各级总工程师组织下进行。
3.2临时设施(设计、制造实行)基层公司和有限公司两级审批鉴定。有限公司审批鉴定范围的临时设施,须由有限公司和基层公司两级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参加,共同核定;基层公司审批鉴定范围的临时设施,须基层公司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参加,共同核定。
3.2.1施工技术部门负责审定设施的可行性,是否满足施工生产进度、质量、工艺和规范要求,并对加工制造工艺标准、装备、出厂检验、电器等进行鉴定。
3.2.2安全质量监察部门负责审定临时设施安全装置、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的规定,并对临时设施的使用运转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2.3项目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对临时设施费用价格核定。
4有限公司公司审批鉴定的范围
4.1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
4.2临电设施(5kv及以上的临电设施);
4.3新建临时驻地设施。
4.4凡报公司审批鉴定的临时设施,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施技部、项目成本管理中心、安质部等部门共同参加并按各自职责共同核定后由施技部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并进行现场鉴定。
4.5除需公司审批鉴定的项目外,其余临时设施均由基层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鉴定。基层公司按临时设施的分类和规模的大小制定基层公司和所属项目的施工临时设施设计鉴定管理规定报公司施技部备案。
5编制原则
5.1本着方案先进、经济适用、因地制宜、便于管理、节约用地、方便施工、降低工程成本、保护环境、水土保持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置临时设施。
5.2临时设施严格执行永临结合,临临结合的原则修建。严格控制面积和标准,做到实用、美观、安全,禁止奢华、超标配置。
5.3现场临时设施应充分利用业主的现有设施,以减少修建“临时设施”而发生的租用土地(含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所有与土地有关的费用等。
5.4遵循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原则。
6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
6.1临时设施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作-安装-验收-投入使用”的程序,报公司审批的项目,报送的资料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需附以下资料:
初步预算
工程概况、自然环境及地质概况
编制范围
编制依据、原则
临时设施使用需求、配置方案、工程进度、施工方法
设计图纸、结构、材料的设计、计算资料、工艺流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6.2委托设计的项目,被委托单位必须有该设施的设计资质,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签字齐全,加盖公章。委托单位对其设计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6.3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必须按分工实行审批,经审批签发后,方可进行制作。未经设计审批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的临时设施,不得组织鉴定和投入使用,否则追究其责任。
6.4办好批准手续后才能修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需当地管理机关审批的,取得临建许可证后实施。
6.5临时设施的构件加工制作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严格按图纸加工安装并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6.6所采用的产品、构件必须采用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6.7经鉴定投入使用的临时设施,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6.8临时设施鉴定只对该项目工程施工有效,拆迁至另一项目施工时,不管与该项目的临时设施规模相同与否,均应按规定重新审批鉴定。
6.9上报资料时必须填写附表一《施工临时设施设计报审表》。
6.10经批准搭建的临时设施,建成后,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并进行结算检查,不准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租赁。
7监督检查
7.1临时设施由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负责协调用地、申报、建设、验收等工作。
7.2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完工后应组织安质、施工、成本等部门会同检查,做好各部位检查表格记录,检查结论应会签,并归档保存。见附表二《临时设施验收检查表》。
7.3临时设施的安全、质量应符合公司相关要求及国家标准要求,安全质量检查不达标的应立即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4成本中心、施计部、安质部等部门可随时对临时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工地建设标准化指南》各项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与指导。
8临时设施费用核定
8.1所有项目临时设施费用预算必须报项目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包括修建“临时设施”而发生的租用土地(含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所有与土地有关的费用,临时设施的维修和日常保养等),总经理批准,据实核算。驻地拆除方案在上报方案及预算时做出详细说明。
8.2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项目、规模及工程量,按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采用定额或分析指标,按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计算。
8.3建设规模、标准、预算必须符合审批后的方案及预算,不准突破审批总价。
8.4工程竣工验收后,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并对临设残值进行估价,合理摊销,冲减临时设施成本。
9附则
9.1基层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施计部备案。
9.2本制度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包括如下: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2)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7)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8)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第9篇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一、职责分工
l、通风部门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劳动组织及业务管理工作。
2、通风部门检查组长负责工程达标及月底工程量考核、结算工作。
3、通风部门主任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及工程标准化施工的技术管理工作。
4、防尘抽放队长负责全队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施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强化现场管理。
5、防尘抽放队生产副队长负责现场“双标”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正规操作、劳动纪律、检查处理隐患事故,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队长汇报,协助队长开展工作,队长不在时,执行队长职责。
6、密闭组长负责全班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材料消耗和用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队级以上领导的安排、岗位正规操作,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负责向队长及以上领导汇报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情况。
7、防尘抽放队技术副队长负责验收、整理地面资料,要求图文清晰、准确,负责检查验收井下每道密闭工程施工情况,并负责向通风处领导汇报。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8、闭墙厚度及两邦掏槽必须符合规程、细则要求。
9、闭墙墙面要平整,无裂缝,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
10、闭墙前后5米内支架完好,无片邦,无冒顶,无杂物堆积,无淤泥,积水。
11、闭墙前应设栅栏、警标及检查牌。
12、垒风门时,除执行行车及通行车辆要求外,尽量选择坡度小,顶板完整的地点垒砌。
13、风门能自动关闭,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框要有35°的倾角。
14、电缆通过风门,电气设备峒室的隔绝墙时,必须有穿墙过线管保护,并且只能穿过单根电缆,同时按规定封堵严实。
15、对于防尘抽放队所闭的闭墙工程,要从严要求,坚决不能用煤做材料筑墙,工程验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
三、检查管理制度
l6、防尘抽放队技术副队长每两天跟班检查一次密闭工程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7、防尘抽放队队长每5天对井下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其它设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合格工程或因矿压压损的工程,推倒返工或加闭修复。
18、通风队测风员下井测风除完成各自的测风任务外,还要巡查沿途巷道中的密闭工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防尘抽放队进行修整。
19、通风部门人员下井,除检查通风系统和查处“三违”外,必须详细检查沿途各道密闭工程情况,发现变形,倒塌等问题,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由防尘抽放队安排专人及时予以修正或重新施工。
20、通风部门检查组除进行自己的正常检查“三违”工作外,必须对沿途密闭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分析处理。
21、通风部门领导,每周组织各队抽调人员,对施工工程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该工程进行编号,列入结算工程,否则坚决不予验收,责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费工、费时、费料,组织分析,对照责任人进行处罚。
22、安监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有权对井下通风密闭工程进行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工程,有权组织分析,限期整改,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10篇 施工机械设施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载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质(特指危险化学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单钩起吊等;
(5)起重设备的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送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吊钩不安装防脱落装置等;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9)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重物等,与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线路至少为1.5m;1kv~35kv至少为3m;35kv以上至少为5m(不含阴雨或潮湿天气);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a、严格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标准的规定,起重过程中必须与起重司机联络准确、熟练无误;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a、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通知指挥及相关人员。对于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11篇 施工洞口临边防护设施拆除制度
施工洞口、临边防护设施拆除制度
为了加强洞口、临边防护设施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特规定如下:
一、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凡是碰到需要拆除的洞口、临边等安全防护设施,都必须由班组长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项目部施工管理部门核实上报项目生产副经理。
二、对拆除洞口、临边或拆除危险性较大的必须做好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时要按照申请表填写的范围及数量,不得随意增加。
四、洞口、临边设施的拆除必须由项目部副经理审批,同意后可拆除。
浙江f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12篇 危险场所施工机械与特种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施工机械与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以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结合四川革什扎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吉牛水电站工程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 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工程危险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监督施工机械安全准入的审查登记;
2、监督各种机械队伍和人员准入的资质、资格审查登记;
3、监督施工承包商大型起重机安装拆除(以下简称安拆)、维修和作业方案的执行;
4、负责施工机械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和施工队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6、参加工程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机械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第二条 监理单位应设置一名(不少于)施工机械专业监理人员,负责现场施工机械(重点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控制。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机械准入,并登记造册,留存安全准用证复印件;
2、负责审查机械队伍和人员准入的资质、资格(安拆、维修、使用、检验等)证件,并登记造册,留存复印件;
3、负责审查重要施工机械的安拆、施工、吊装、试验、运输等方案和安全作业票;
4、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和重要机械方案实施的旁站监理;
5、负责对机械违章、缺陷下达停止、整改、处罚等通知,并负责整改验收并留存记录;
6、负责机械安全监督控制资料的建立、收集、汇总和管理;
7、参加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设置机械管理部门或专职机械管理人员。施工承包商专业工地凡使用施工机械超过3台及以上的,或有1台特种设备及以上的,应设置机械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项目部机械管理制度,掌握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技术状况并登记造册(特种设备留存安全准用证复印件);
2、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机械、机具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和能力确认,留存进场机械检查验收表;
3、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机械队伍的资质(指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械的安装、维修资质)审查,并登记造册,留存资质证件复印件;
4、负责进入现场各类机械人员(如机械操作、安装、维修、起重、检验、电焊等人员)资格证件审查并登记造册,留存资格证件复印件;
5、参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大件运输、重要吊装和机械施工方案审查并登记造册,留存起重机安拆作业指导书、安拆过程检验记录、负荷试验报告、特种设备安全准用证、起重机工况更换记录、地基处理和轨道检测等记录复印件。
6、负责现场所用机械安全技术的日常巡检、抽查和组织月检,并留存机械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单、整改验收单、奖罚处理单、月检小结等;
7、负责或参与重要机械安装、拆卸、现场维修、检验、使用过程的安全控制监督。负责对各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性进行评价和考核;
8、参与组织机械事故(无人身伤亡)和未遂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负责或参与重要机械施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及应急预案的编制;
10、负责机械资料整理存档和机械统计报表;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机械管理工作(根据各项目部具体情况自定,如机械调度、机械维修计划审批、机械配件采购计划审批、外租机械审批,以及负责特种设备达到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各级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四条 参加项目部有关会议通报机械安全技术状况的权利。
第五条 有机械费用结算会签的权利,无机械安全管理部门签字不能结算。
第六条 根据机械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对机械安全评比(评价)、机械违章、违规有奖罚的权利。
第七条 有对违章、违规机械制止使用的权利。
第四章 危险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 公司应制定机械安全管理目标
第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制定不低于公司要求的机械安全目标,并细化分解具体指标(如不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记录机械事故频率控制,一般机械故障率控制,重要缺陷[不合格项]控制,一般缺陷项频次控制等指标要求)。
第十条 分管机电物资的副总经理是工程建设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受公司委托的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是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应设一名副经理或具体分管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应建立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网络图构成层次顺序是: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副经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机械安全监理工程师--施工承包商分管副经理、机械安全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承包商的机械安全管理网络图应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监理承包商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或称机械管理体系)。网络图构成层次顺序是: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机械安全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各机械使用单位负责人--各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员。
第五章 工程项目各级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第十四条 分管机电物资的副总经理主要责任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械管理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并组织制定本工程机械安全管理目标;
2、负责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考核实施;
3、定期主持机械安全会议,对机械安全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部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责任
1、全面履行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机械安全目标的完成;
2、指导和考核监理承包商机械安全监理制度的实施。
第十六条 监理承包商机械安全监理主要责任
1、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施工机械安全控制和监督,并编制相应的工作程序;
3、负责收集和留存各种机械控制和监督的记录、资料;
4、负责定期分析研究现场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并向工程部汇报。
第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主要责任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法规和制度,制定机械安全目标或指标,保证施工机械安全有效运行和机械安全目标的实现;
2、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机械技术经济指标;
3、重视加强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程规模和使用机械数量,设置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4、定期主持召开机械使用和机械安全情况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分管副经理主要责任
1、负责组织机械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机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组织和考核机械管理机构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的职能实施;
3、负责组织现场机械准入,能力状况确认、机械安拆、维修队伍资质及机械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4、负责组织对机械安装、拆卸、吊装、运输、维修队伍资质资质及机械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5、负责组织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整改、评比、奖罚等工作;
6、负责组织机械台帐、记录资料建立存档和机械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专业管理人员主要责任
1、全面负责履行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职责;
2、负责完成上级和企业考核要求;
3、部门负责人除上述两项责任之外,负责本部门人员业务分工,任务安排和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 机械使用单位领导主要责任
1、负责组织建立本单位的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台帐、档案、记录的建立;
3、负责组织本单位建立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台班维修定额、机械检查标准;安拆、拆卸、施工、维修、改造等作业指导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装人员、检验人员等的培训(包括安全、业务、技能)考核和取证工作;
5、设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队伍的机械使用单位,应负责组织队伍资质认证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技术状况鉴定和机械安全检查及缺陷整改工作;
7、负责组织机械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员的主要责任
1、熟悉本单位所用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常见故障、掌握机械设备数量及分布,以及安全技术状况和安全操作规程;。
2、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的建账、立卡或建立档案(重要大型施工机械,如起重机械、混凝土拌合楼、泵车、罐车、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施工升降机及特殊机械设备等),掌握机械价值和台班定额;
3、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的运行记录、维修保养改造记录、工况变化记录、特殊检验记录、负荷试验报告、事故报告、起重机自检报告书、安拆过程检验记录、检验者的检验报告书、安全准用证、机械检查表、缺陷整改通知单、整改验收单、机械档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机械报表等的建立、填报、收集、复印、整理、汇总、保管和上报等工作;
4、负责本单位机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经常性监督检查和组织整改、考核、奖罚;
5、负责组织或参与组织各类机械培训工作和建立计划、台账、记录、总结;并负责各类机械人员资格证件和队伍资质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维修保养计划编制、审定,并组织机械设备、零配件的租用、领用、保管和组织保养、修理等工作;
7、负责或参与机械使用和维修定额考核工作;
8、完成有关机械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施工承包商必须建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准入条件(标准);
2、准入验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安拆队伍准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准入条件;
2、准入审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机械人员准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准入条件;
2、准入审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及机械重要作业方案审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编写要求;
2、送审工作程序;
3、实施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机械安全检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检查方式(如日常巡检、月检查、专项抽查、旁站监督等);
2、检查(组)人员组成;
3、检查时间;
4、检查范围、内容;
5、检查标准和检查记录;
6、检查小结合结果处理;
7、整改验收(期限、结论)。
第二十七条 机械考核奖罚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奖罚标准;
2、执行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机械设备和机械人员退场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退场告知要求;
2、退场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机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存档内容(目录);
2、收缴和整理期限;
3、借阅办法。
第三十条 租赁机械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租赁原则;
2、租赁工作程序;
3、合同评审与管理;
4、租赁机械的使用与监督;
5、退租手续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机械保养维修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机械保养维修计划审批;
2、机械配件采购计划审批;
3、机械保养维修实施及时间限定;
4、机械保养维修后的验收。
注:有的施工承包商不管机械保养维修,机械保养维修完全由机械使用单位自行安排,可以不建立此项制度,但对机械停工保养维修的时间限定和保养维修后的验收应有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械事故(指纯机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调查处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机械事故等级划分:(如按损失价值划分、或按事故性质划分、或按事故责任划分、或按贻误工期划分等)
2、施工项目部事故处理权限(一般为记录事故、未遂事故);
3、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如可能发生的机械风害、机械相互碰撞、机械倒塌等一般以上机械事故情况)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可能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的类型;
2、可能造成伤害和损失;
3、应急救援组织结构人员组成和各自职能分工;
4、应急救援所需车辆、设备、器材;
5、救援措施与工作程序;
6、演练计划安排。
第七章 主要工作程序(简化程序要点)
第三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管理人员的设置程序:
施工企业批准施工承包商的机械管理部门和人员组成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名单--企业本部机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对其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上岗--上报监理技术备案登记。
第三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体系建立程序: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建立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画出网络图)--建立机械安全目标--制定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职责--编定机械管理制度--收集有关法规、标准、定额、有关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资料管理档案管理。(体系、责任制、职责和制度应经项目部领导核准后,下发现场各机械使用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机械准入登记程序:
经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现场机械使用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机械进场准确时间--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组织检查确认合格--登记造册(有条件的项目部给机械悬挂准用证--报监理复验确认--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启用--并告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检查确认不合格--限定整改时间或责令更换--再次检查确认--登记造册(有条件的项目部发给机械悬挂准用证)--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启用。
第三十七条 机械安装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安装的准确时间--施工承包商告知监理承包商--施工单位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和监理承包商组织安装前检查并提出部件,机构整修意见或其他要求建议、注意事项--必要时关键安装过程双方实施旁站监控--安装完成后审查并取安拆队伍的自检报告书(复印件)--应参加负荷试验并留存负荷试验报告(复印件)--应参加起重机检验站正规检验--应留存正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和安全准用证复印件--登记造册--机械施工单位机械启用。(凡在检查、监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违规操作、虚假自检记录、不按作业指导书作业等施工承包商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都有权责令停止、或改正、或处罚;凡需整改内容都需再次验收)
第三十八条 各类机械人员准入登记程序:
各类机械人员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验证(安装维修队伍要检查队伍资质证)登记造册并留存资格、资质证复印件--上报监理复审--上岗(凡资格、资质不符,不予登记,不允许进场进行机械作业:证件过期人员。限期证件复验或重新取证,并进行二次审查登记)。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程序:
作业单位安拆前向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递交(或催交)作业指导书--施工承包商有关部门(安全、工程、机械等部门)会审签字--施工承包商总共或分管经理审查签字--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递交监理备案或审查签字,并告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填写告知书)--返回作业单位执行--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以及监理承包商留存复印件(凡审查中提出修改或完善意见,均需返回作业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复审签字)。
第四十条 机械安全检查程序(月检):
公司或监理、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各自组织机械安全检查时,应明确检查组人员、检查范围、检查时间和检查表--实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或同时开出处罚单)--缺陷问题汇总小结--文字通报或会议通报,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四十一条 机械或人员退场登记程序:
机械使用单位和机械安拆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登记退场时间(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通知现场门卫方形),并报知监理和公司工程管理部--人员或机械退场(流动性机械有频繁进出现场情况,施工承包商应发通行证,到正式退场登记时收回通行证)。
第四十二条 机械维修停工批复程序:
机械使用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机械需停工保养或修复以及保养修复计划或方案--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查验,并报知监理--经施工承包商研究批准限定保养或修复时间--机械使用单位实施保养或修复--完成后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启用--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留存复验收单(或复印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吉牛水电站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