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道路施工维修养护安全管理
一、加强道路维修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局管养公路里程197.1公里,其中一级公路50.2公里,二级公路116.3公里,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30.6公里。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车流量的日益增加,大件运输、超载运输车辆越来越多,加上暴雨侵蚀、路面损坏不断加剧,出现断裂、沉陷、桥头跳车等现象。为了保持道路快速畅通、尽快、及时修复路面,切实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狠抓落实。
二、加强道路维修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1、签订合同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每个工人都要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目前对于路面损坏严重,维修任务大的路段,要求路面施工队伍在上路作业前都须经申请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安全责任合同》。施工安全责任合同内容有:
(1)养护处对施工单位(乙方)实行安全检查、指导,提供安全标牌和标志服等;如发现(乙方)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甲方有权随时令其停工整改,并可扣除安全责任费用和保留金,直至处以一千元至两千元罚款;
(2)乙方上路施工必须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摆放安全标牌,穿着安全标志服,施工车辆严格按要求行驶,施工现场明显分隔;
(3)乙方施工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均自行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还要求施工单位与每个施工队员、施工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以确保施工队伍及其每个成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加强队伍教育,规范施工作业
现代公路设计路面等级高,我们管养的路线大部分状况良好,路面平整,行驶车辆速度都很快,所以我们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操作,但由于大部分施工人员是农民工,施工安全意识不强。故我们养护处每月都召开一次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施工车辆驾驶员会议,学习高速公路有关法律、法规,并把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个工人,以形成人人守规则,处处讲安全的局面;要求施工人员按规范操作,穿戴统一的反光标志服,严禁随意出入施工作业区域或穿越公路,坚决杜绝人为事故。
3、加强施工车辆管理避免事故
公路施工车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必须是有一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经验,有安全标志、能瞒足工程使用的车辆,并且拉运各种材料相对固定;
(2)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路,所有工程使用车辆必须经年检合格、车况良好、灯光齐全,无安全隐患;
(3)驾驶员要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思想素质高。具备了这三个条件,还必须经过养护工程部门培训,并领取标志牌,悬挂在车辆明显部位,以便有关管理部门随时检查。此外,施工车辆在公路上,必须匀速行驶,不准占道、倒车或逆行,不准强行超车、紧急停车,随意调头或横向装卸材料。总之,必须听从指挥,遵守规定,按章操作以确保安全施工,避免发生事故。而过去这方面的事例教训履见不鲜,发人深省。
4、规范施工现场标示牌并及时提供道路信息
为确保车辆安全顺利通过施工区域。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以下养护作业的交通控制要求执行:
(1)专项工程或大中修工程现场安全标志严格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实施;
①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总长不得少于800m,该区间内统一设置“前方施工”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前方车道变窄”标志、“禁止通行”标志、“导向”标志及“限制速度”标志等。标志牌按gb5768-1999标准制作。缓冲区应设置路障、隔离墩;
②作业区是施工人员作业和施工物资堆放处,施工物资必须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和占用过往车辆行驶车道,施工机械须按标准涂上桔黄颜色,作业区与车道间也一定要设置隔离墩;③终止区长度不应小于50m,在终止区的末端一定要设置解除标志。如需设置施工棚则必须是设置在路肩以外并标有明显示警颜色的安全施工棚。
(2)小修养护作业的交通控制,当需要占用车道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否则,应设置方形施工“警示牌”、“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导向”标志和车道隔离墩等,标志摆放距离不得少于100m;
(3)若需在夜间施工,应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红色频闪灯警视信号,作业区内设置照明灯。一般禁止夜晚,雨、雾等不良天气施工;
(4)施工全部结束,先将作业区清理干净,然后逆车流方向快速拆除所有标志。
5、加强施工地段道路巡查保证安全标志规范摆放,加强施工地段标志牌摆放规范,管理的具体做法是:
(1)加强学习、分析典型案例,增强责任心,杜绝事故发生;
(2)实行四班三运转巡罗制度,尤其是夜间巡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减少事故隐患;
(3)建立责任制,严格标志管理,由专人分工负责,加强施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4)制定执行《施工路段违章行为通知书》,对标志违规摆放不符合要求的,由养护部门及时检查,限期整治。
6、实行奖惩制度
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做得好的给予表彰,做得差的给予处罚。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律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养护处扣罚其全年完成施工量的5-10%安全费,责令停工整顿;若事故严重,则立即取消其施工资格。
三、保证措施和打算
今年我局养护处所有专项工程和小修保养工程已逐步全面展开,因今年个别路段路面损坏严重,维修任务大,施工战线拉得较长,而且施工地点也较多较分散,不利行车安全,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为保证安全施工,防患于未然,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应当逐步做到:
1、应逐步增加机械化程度,减少手工操作,加快修复速度,缩短维修路面施工长度和工期,以利于道路快速畅通;
2、施工地段至少安排1名专职安全员,随时检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标志标牌的摆放,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挥疏导车辆,警示有关机具和作业人员注意安全,使行驶车辆安全顺利通过;
3、每个施工日开工之前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指导,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心中有安全,安全在我心”。
4、与路政、交警等管理部门应加强联系,齐抓共管,以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施工地段的工作秩序和确保安全行车的行车环境。
第2篇 道路施工专用安全生产制度
1、施工现场保持平整,施工道路畅通,危险地点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设红灯。
2、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安全标志牌和警告标志,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二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禁止穿高跟鞋、托鞋及易滑的鞋进入现场,严禁酒后工作。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能上下抛掷料具,架上作业人员禁止打闹。严禁各种施工作业人员登窗作业。
4、对挖深沟槽工作,应按规定的放坡系数放坡,严防片帮、坍塌事故。
5、对建设工程所留的洞口、梯口、漏斗等应设帮围栏或做临时封闭,防止掉人。 6、现场电线架设,高不低于3.5米,临时电线也必须由工长指派电气专业人员安装。电表箱、闸处要有门上锁,有专人负责,有电金属机具要有接地,接零装置。 7、运输机械必须有安全限位器,制动装置,严禁职工乘坐运输吊盘。
8、各种机械设备、机具不得带病运行,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保险装置,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9、分包作业的联合体不得招用童工、年老体弱和患有各种疾病的作业人员。
10、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施工作业人员,应令其停工整改,必要时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
11、分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负责认真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公司项目部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工伤事故并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工程部办公室。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档案柜内各类书籍资 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废弃 纸张、物品摆放整齐、图纸摆放整齐;桌椅摆放端正;复印机、打印机 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
三、卫生清理实行轮流值日制度,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全体员工监督执行。每天的卫生达标情况由档案员统一记录。
四、为保持好办公室卫生,每位员工应加强自律:档案、文件查阅后及时 归位;图纸翻阅完后及时整理;废弃纸张统一摆放,定位。
施工成本管理制度
工程成本核算是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一个及其重要环节,为了搞好工程成本核算,必须从管理要求出发,贯彻“算管结合,算为管用”的原则。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费用开支,及时反馈,指导施工,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通过工程成本核算,将各项施工费用按照它的用途和一定程序,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各项工程,正确算出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将它与预算成本进行比较,及时反馈到各相关部门,实现全过程控制。
2、及时准确的计结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从而反映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检查各项费用耗用情况和执行情况,挖掘降低工程成本的潜力,节约活劳动和物化劳动。 3、各部门协助财务部落实成本控制的实施,为修订预算定额,施工定额提供依据。
4、及时准确记录现场施工内容的数量(厚度、高度、宽度等)情况,及时发现现场实际施工与图纸的差异,依据图纸在施工规范的范围内指导施工队节约成本。 5、及时准确记录工程进度,掌握施工情况,随时指出现场施工内容。6、 及时登记出、入库票。及时分析材料耗用。及时控制,工程完工后3天内做出分项分析、分包分析、栋号分析。 7、在完成分析、反馈过程后,召开会议把分析结果公开化,从而指导、督促施工队节约成本。 8、工程竣工,相关资料齐全,5天内核算出实际成本。
9、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预算部门对单位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人工费做好成本预测预控工作。
第3篇 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道路安全管理,预防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结合三分局生产经营实际,规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施工生产使用各种道路机动车辆都应遵守本办法。与三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项目)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单位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三分局安委会负责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分局质安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备物资部负责分局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为各项目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本项目部交通安全负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交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规程。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活动。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运输行驶相关的证件审验和各种规费等工作。
(五)发生场内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部对各级的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三分局规定、指令,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各种活动。
(二)组织专业人员对小车每周一次,其它机动车辆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状况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定期对机动车辆路检,纠正违章、
(四)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五)参加场内外交通事故调查,提出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礼貌行车、礼貌待客。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八不准,即不准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绕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行车、驾驶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脚驾驶、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 车辆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不合格的“病”车不准派出。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应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性能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职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规定,各行其道,不准强行搭车、爬车、跳车,强行横穿公路。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它移动设备。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的机动车辆应归口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实行“五”定,即定车辆使用范围、定驾驶员、定责任、定基本行车路线、定百公里耗油指标。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按性能和用途使用,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审检,做到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制动、方向、灯光、声响、指示系统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车容车貌应整洁,颜色鲜明。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符合质量规范技术要求,保持安全状况良好,做好日常维护、检查、保养,禁止“带病”运行或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 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运行、维修、事故的日常记录和档案。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应组织专业人员每周对机动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问题,及时维修处理,每次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依据规范规定按期或按行驶里程有计划地做好机动车辆保养工作,不得以修理代替保养。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机动车辆夏季防暑和冬季防冻、防滑、防火措施,以保证机动车辆正常使用。
第四章 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车型驾驶相应汽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场内施工用的小型前翻翻斗车、农用车、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移动施工机械的驾驶人员应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从事驾驶相应机动车辆。
第二十四条 三分局内的特种车辆、大型工程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设备部门组织专门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每班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对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不得出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做到行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六条 倒班作业的车辆,驾驶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好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谨慎驾驶、文明行车。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有以下情况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一)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
(三)过度疲劳。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辆时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车门、车厢板没有关好;
(二)在驾驶室的前后左右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机、观看dv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工地交通道路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要,又要保证交通安全运输。
场内专项工程临时性道路(如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二)根据施工机动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其宽度双车道一般不得少于7m;单车道不得少于4m,并留有适当的会车处所;
(三)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
(四)纵坡一般不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应超过13%;
(五)道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六)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三十一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应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六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等各种规定的规费证件。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三十三条 货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不得超载;货物的装载应符合规定,绑扎牢固。货物运输车辆需要搭载短途装卸工的,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车厢内须有安全乘坐区域,车厢栏板高度不得小于1米。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第三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输途中应采取防止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放电、泄漏等专门措施。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应配有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中处于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三十五条 长途运输大型设备或大型车辆组队行驶时,应派专职人员随同监护。
第三十六条 运输“三超”货物或重型设备时,事前应组织专人对沿途路基、桥梁的承受能力,宽度坡度、弯道半径、危险路段、洞涵净高、横跨公路架空线路和设施的高度以及途中城市、集镇等人口稠密地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可靠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运输。长途转运还应事先到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第三十七条 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要严格遵守施工区域对施工车辆的限速规定。
第三十八条 自卸车、油罐车、牵引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前翻斗车、挖掘机、农用车等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内,其他部位不准载乘人员。驾驶室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搭乘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停放应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于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四十条 施工用自卸车运输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挡车装置的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外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二)车厢未降落复位前,不得行车。
(三)不准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四)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第四十一条 油罐车、炸药车运输,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接地金属链条。
(二)装卸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车,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发事故。
(三)车辆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交警妥善处理事故。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及分局设备物质管理部和质安部报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三分局在12小时之内报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据此对驾驶员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事故损失鉴定: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四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因碰撞、碾压、倾覆等原因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交通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交通(车辆)事故处理规定》执行,机械设备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涉及人员伤亡时,按三分局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或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或行政等处理。如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三分局所属项目部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客车、货车、汽车、轿车、旅游车、各种工程车、吊车、特种车及小四轮翻斗车、农用车、拖拉机、移动施工机械。
(二)“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项目部)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三)“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4篇 施工道路施工运输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
(1)机动车司机熟悉交通规则,必须持交警部门发放审核的 驾驶证驾驶相应的车辆。
(2)学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
(3)实习驾驶员应由正式司机带 2-3 月后才准单独驾驶。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长、超宽大件和特殊重型设备、器材运输应有 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悬挂明显标志。
2、车辆
(6)及时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准带病运行。
(7)出车前检查制动、转向、灯光等,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8)备有消防器材。
(9)特种车辆标志清楚,油罐车装有拖地链条。
(10)冬季冰冻期间应配有防滑链条和挡木,回场后将水箱中 的水放空。
3、临时交通道路
(11)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12)路宽:双车道>7 米,单车道>4 米,不准堆放材、物品 占用公路。
(13)单行道有回车场。
(14)排水良好,路面无积水。
(15)危坡险段设有标志、护柱、护墙等。
(16)及时清理路面废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17)重要交叉路口、铁道路口、重要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和灯 光信号。
(18)横跨路面的线路、设施应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 4.5 米。
(1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专人指挥。
(20) 卸料倒碴场地平坦, 不得有较大坡度, 临空边缘有车档。
(21)装卸料场所有专人指挥。
4、驾驶
(22)按规定的车速、车距行驶,礼貌行车,不盲目超车、会 车。
(23)驾驶室不准超坐,或堆放过多的物品。
(24)严禁酒后开车,不准穿拖鞋开车。
(25)不准私自出车和绕道行驶。
(26)自卸车、油罐车、平板车、吊车、装载车、机动翻斗车、 除驾驶室外,不准乘载人。
(27)载重汽车载人、人货混载应遵守有关规定,车厢墙板高 度大于 1 米,载运器材应绑扎牢固。
(28)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禁烟火,做到低、中速行 驶,不准随便停车,雷雨天气停止行驶。
(29)危坡险段处禁止停车。
第5篇 施工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
1、机动车司机熟悉交通规则,必须持交警部门发放审核的驾驶证驾驶相应的车辆。
2、学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
3、实习驾驶员应由正式司机带2-3月后才准单独驾驶。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长、超宽大件和特殊重型设备、器材运输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车辆
6、及时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准带病运行。
7、出车前检查制动、转向、灯光等,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8、备有消防器材。
9、特种车辆标志清楚,油罐车装有拖地链条。
10、冬季冰冻期间应配有防滑链条和挡木,回场后将水箱中的水放空。
三、临时交通道路
11、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12、路宽:双车道>;7米,单车道>;4米,不准堆放材、物品占用公路。
13、单行道有回车场。
14、排水良好,路面无积水。
15、危坡险段设有标志、护柱、护墙等。
16、及时清理路面废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17、重要交叉路口、铁道路口、重要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和灯光信号。
18、横跨路面的线路、设施应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4.5米。
1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专人指挥。
20、卸料倒碴场地平坦,不得有较大坡度,临空边缘有车档。
21、装卸料场所有专人指挥。
四、驾驶
22、按规定的车速、车距行驶,礼貌行车,不盲目超车、会车。
23、驾驶室不准超坐,或堆放过多的物品。
24、严禁酒后开车,不准穿拖鞋开车。
25、不准私自出车和绕道行驶。
26、自卸车、油罐车、平板车、吊车、装载车、机动翻斗车、除驾驶室外,不准乘载人。
27、载重汽车载人、人货混载应遵守有关规定,车厢墙板高度大于1米,载运器材应绑扎牢固。
28、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禁烟火,做到低、中速行驶,不准随便停车,雷雨天气停止行驶。
29、危坡险段处禁止停车。
第6篇 施工道路管理工作规定
1.目的
本规定旨在减少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施工干扰和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加强道路管理和维护,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区道路及运渣路、运煤路、施工道路(包括施工铁路专用线)、临时道路。
3.责任
3.1三期办是施工用道路主管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施工道路管理。
3.2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用道路管理、修筑养护的协调工作。
3.3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用道路的施工养护,修筑并维护好各自施工、生活区域内道路;遵守和执行本规定及有关规定。
3.4铁路施工承包商负责铁路施工线的维修、养护等工作,保证施工线路的安全运行。
3.5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线路道叉、施工区域大门等工作的管理。
4.规定
4.1施工承包商必须保持自己的施工范围内道路的畅通和路面的清洁,视现场情况定期对路面洒水抑尘。
4.2施工承包商必须派专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道路维修,积水排除、(包括暴雨或其它灾害后的抢修)排水边沟及涵管的疏通,并保持其完整。
4.3施工承包商必须在分管区域内设立必要的标准化路标,安全标志,警告牌,限速,限载标志,安全宣传板等。
4.4所有进入电厂工地的车辆按指定线路行驶。
4.5现场施工道路不得任意开挖或拦截,凡遇正式工程需要破路或从中间跨越时,施工承包商必须提前两天向监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三期办批准后,安排改行路线,并在施工段两端设置路障、警示标志,才能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应限期清理机具、物料,并将排水沟、路面恢复原状,直至验收合格。
4.6所有施工承包商及个人不得在路面及两侧各两米范围内长时间停置机械,车辆,堆放材料或其它侵占路面的行为。
4.7已铺正式路面的道路(砼、沥青路面)禁止履带吊、推土机等可能破坏路面的车辆通行。特殊情况需向三期办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上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费由申请单位负责,经三期办批准后实施。
4.8道路维护、管理费用由各分管施工承包商自行负担。
4.9施工承包商未按时对道路维护,三期办有权另行指定有能力的单位进行维护。相应费用从责任单位的维护费用中扣除。
4.10三期办根据现场情况有权安排改行路线,各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工程下发通知执行。对铁路施工线平交道口,各施工承包商不得随意改变、抬高,否则三期办有权对施工承包商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恢复。
5违章处理:
5.1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或个人应加以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三期办有权给予罚款处理。
5.2对影响路面交通秩序的车辆、机械、物料等,监理公司给违章单位发道路疏通整改通知单(见附表1)。若责任单位不及时清理,三期办将组织强行疏通,所发生的费用由违章单位负担(见附表2,安全考核、质量考核通知单)。
第7篇 施工道路和施工运输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
(1)机动车司机熟悉交通规则,必须持交警部门发放审核的 驾驶证驾驶相应的车辆。
(2)学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
(3)实习驾驶员应由正式司机带 2-3 月后才准单独驾驶。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长、超宽大件和特殊重型设备、器材运输应有 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悬挂明显标志。
2、车辆
(6)及时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准带病运行。
(7)出车前检查制动、转向、灯光等,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8)备有消防器材。
(9)特种车辆标志清楚,油罐车装有拖地链条。
(10)冬季冰冻期间应配有防滑链条和挡木,回场后将水箱中 的水放空。
3、临时交通道路
(11)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12)路宽:双车道>;7 米,单车道>;4 米,不准堆放材、物品 占用公路。
(13)单行道有回车场。
(14)排水良好,路面无积水。
(15)危坡险段设有标志、护柱、护墙等。
(16)及时清理路面废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17)重要交叉路口、铁道路口、重要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和灯 光信号。
(18)横跨路面的线路、设施应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 4.5 米。
(1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专人指挥。
(20) 卸料倒碴场地平坦, 不得有较大坡度, 临空边缘有车档。
(21)装卸料场所有专人指挥。
4、驾驶
(22)按规定的车速、车距行驶,礼貌行车,不盲目超车、会 车。
(23)驾驶室不准超坐,或堆放过多的物品。
(24)严禁酒后开车,不准穿拖鞋开车。
(25)不准私自出车和绕道行驶。
(26)自卸车、油罐车、平板车、吊车、装载车、机动翻斗车、 除驾驶室外,不准乘载人。
(27)载重汽车载人、人货混载应遵守有关规定,车厢墙板高 度大于 1 米,载运器材应绑扎牢固。
(28)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禁烟火,做到低、中速行 驶,不准随便停车,雷雨天气停止行驶。
(29)危坡险段处禁止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