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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6

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界定双方安全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使用范围

参加本厂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

3.制度规定

3.1必须对委外施工单位(乙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3.1.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确认程序

4.1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本公司的基建、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4.2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4.3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生产技术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4.4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审查。

4.5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4.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4.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5.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管理规定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5.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4.5.5乙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后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5.其它规定

5.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5.1.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断路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5.1.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3负责现场施工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按劳动部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5.1.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2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生产技术部,由甲方上报备案。

第2篇 f校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治安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管理外来施工人员,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外来施工人员系指非本校职工,临时在我校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

二、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

三、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到总务处办理登记手续(注明地点、人数),并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持身份证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外来人员在校施工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如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建议用工单位将其辞退。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用工单位和外来施工单位除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外,还应负责对本单位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外来施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及用工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自觉爱护学校财产,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不损坏学校设备、设施;

3、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财物;

4、不在校园内游荡、逗闹、乱窜乱跑,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5、进出校门、楼门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并出示《临时出入证》;

6、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电炉,不随意生火,不在施工场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不做任何有碍团结和安全的事,杜绝任何不文明的举止行为。

第3篇 租赁、承包、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外来租赁、承包、实习培训、外来施工作业等单位(简称外来单位,下同)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所有外来租赁、承包、实习培训、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招标审计部负责招标范围内外来单位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负责对其各类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

3.2 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承包单位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负责对其各类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

3.3 安全环保部负责与外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协议相关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对其作业及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3.4 安全科负责外来单位一级安全教育;日常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考核。

3.5 各单位(车间、科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外来单位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4  控制要求

4.1 外来施工作业

4.1.1 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招标审计部必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合法性,并对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同样履行上述职责。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法人委托书(法人亲自参与的应审查法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

c)组织机构代码;

d)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有效证件和行业准入资质证书;

e)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f)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资格证;

g)单位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证明资料。

4.1.2 商务合同签订后,外来施工应按照《安全协议管理制度》的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1.3 项目主管单位应明确外施工单位作业项目的甲方项目负责人,甲方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对外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包括:

a)督促外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b)凭安全管理协议办理施工安全联络票,联系作业点所在单位办理各类作业票证;

c)督促外施工单位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d)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和严格考核。

4.1.4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资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b)员工资质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c)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d)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防护器具、安全标识等。

4.1.5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安全规程,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作业场所的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检查制度。

4.1.6 外施工队在施工期,必须做到:

a)施工作业前必须向安全科提交施工作业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经确认后方可施工。

b)施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联络票》,现场作业中及动土、动火、登高、用电等危险作业的还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票证,并获得批准,方可作业。

c)安装、施工作业时必须按有关作业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d)需要使用公司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时,必须与公司签订使用协议或按商务协议执行,禁止私自动用。

e)作业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须按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保持作业现场的环境卫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f)严禁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作业。

g)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

h)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应立即纠正或停止作业及并接受考核。

4.1.7 外来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作业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4.2 劳务承包

4.2.1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承包的劳务项目,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其承包单位的合法性,各类资质证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对其发包。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同样履行上述职责。审查内容和相关要求同4.1.1的有关规定。

4.2.2 劳务承包商务合同签订后,党群和人力资源部应按照《安全协议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劳务承包单位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4篇 化工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作业安全和个人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方(甲方)必须对外来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设备、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 甲乙双方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全科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安全科要同乙方签订外来施工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生产区内,并须按公司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绝对保证甲方人员、生产和设施安全;及保证自身设施和人员安全。如果因管理不善及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损失或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第5篇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 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 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 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四章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 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租赁承包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外来租赁、承包、实习培训、外来施工作业等单位(简称外来单位,下同)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所有外来租赁、承包、实习培训、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招标审计部负责招标范围内外来单位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负责对其各类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

3.2 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承包单位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负责对其各类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

3.3 安全环保部负责与外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协议相关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对其作业及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3.4 安全科负责外来单位一级安全教育;日常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考核。

3.5 各单位(车间、科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外来单位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4 控制要求

4.1 外来施工作业

4.1.1 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招标审计部必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合法性,并对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同样履行上述职责。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法人委托书(法人亲自参与的应审查法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

c)组织机构代码;

d)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有效证件和行业准入资质证书;

e)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f)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资格证;

g)单位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证明资料。

4.1.2 商务合同签订后,外来施工应按照《安全协议管理制度》的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1.3 项目主管单位应明确外施工单位作业项目的甲方项目负责人,甲方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对外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包括:

a)督促外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b)凭安全管理协议办理施工安全联络票,联系作业点所在单位办理各类作业票证;

c)督促外施工单位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d)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和严格考核。

4.1.4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资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b)员工资质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c)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d)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防护器具、安全标识等。

4.1.5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安全规程,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作业场所的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检查制度。

4.1.6 外施工队在施工期,必须做到:

a)施工作业前必须向安全科提交施工作业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经确认后方可施工。

b)施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联络票》,现场作业中及动土、动火、登高、用电等危险作业的还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票证,并获得批准,方可作业。

c)安装、施工作业时必须按有关作业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d)需要使用公司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时,必须与公司签订使用协议或按商务协议执行,禁止私自动用。

e)作业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须按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保持作业现场的环境卫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f)严禁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作业。

g)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

h)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应立即纠正或停止作业及并接受考核。

4.1.7 外来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作业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4.2 劳务承包

4.2.1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承包的劳务项目,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其承包单位的合法性,各类资质证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对其发包。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同样履行上述职责。审查内容和相关要求同4.1.1的有关规定。

4.2.2 劳务承包商务合同签订后,党群和人力资源部应按照《安全协议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劳务承包单位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2.3 进厂劳务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及相关要求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2.4 劳务人员安全管理

a)必须年满18~50周岁。

b)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体检,证明本人符合相应工作的身体要求,无职业禁忌。

c)各单位(车间、科室)要对劳务人员所从事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

d)各单位(车间、科室)要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会使用方法和正确佩戴。

e)各单位(车间、科室)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f)劳务人员必须服从本企业的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g)对违章的劳务人员,公司有权进行教育、考核。

4.2.5 劳务承包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劳务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4.3 外来参观、实习培训人员

4.3.1 外来实习、培训人员在进厂之前应由接待部门通知其到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相关要求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3.2 外来实习、培训人员必须服从本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企业有权进行教育,严重违章以及教育仍不改正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实习、培训资格。

4.3.3 接待部门、所在单位要加强实习、培训人员的安全教育。

4.3.4 外来参观人员由接待部门人员向其告知生产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陪同按规定的参观路线行走。

4.3.5 外来参观、实习、培训人员的接待单位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其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5 考核

5.1 甲方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500元/次考核:

a)未引导、告知外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联络票、安全作业票的;

b)未督促外施工单位落实票证上的安全措施;

c)发现外施工单位“三违”现象不按规定考核的。

5.2 未按要求办理相关票证即开始作业的,考核500元/次。

5.3 使用没有批准的动火证、过期的或变更场地、作业内容使用同一动火证的,考核500元/次。

5.4 未按票证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即开始作业的,作业过程中票证不随身携带,随意改变作业内容的,考核100元/项次。

5.5 动火、登高、受限空间等作业无人监护;监护人擅离作业现场的,考核200元/次。

5.6 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三点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考核100元/次。

5.7 氧气瓶、乙炔气瓶放在高温场所、混放;氧气、乙炔瓶乱丢乱放或长时间在太阳下曝晒;搬动氧气或乙炔瓶时滚动、乱摔乱碰;氧气瓶阀处有油污,考核100元/项次。

5.8 氧割作业、砂轮机作业、切割机作业等或在加工过程中有颗粒物件、腐蚀液体飞溅的场所不戴防护眼镜的,考核200元/次。

5.9 作业时乙炔瓶卧放,作业结束后氧气、乙炔瓶总阀未关,考核100元/项次。

5.10 气割作业不使用垫板而损坏地面的,考核100元/次。

5.11 焊割作业时电焊线与氧气、乙炔管缠绕在一起的,考核100元/次。

5.12 电焊机一次进线超过3m、进线接线盒损坏无防护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13 电焊电缆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硬线;电缆破损未处理的;接头连接不牢或未进行绝缘处理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14 非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动火作业的,考核500元/人次。

5.15 电焊机二次线回路搭接在生产、电器、仪表、起重等设备设施上的,考核100~500元/次。

5.16 氧、乙炔管线,电焊机二次线横穿公路未采取保护措施的,考核100~500元/次。

5.17 受限空间动火作业电焊钳子线未与人进出通道分开的,考核200~500元/次。

5.18 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有损伤或锚点不牢,考核100~500元/次。

5.19 高处作业爬梯、脚手架、跳板不牢;石棉瓦、已经腐蚀的彩板瓦上未固定好跳板;跳板、检修平台上堆物超重;任意向下扔物件,考核100~500元/次。

5.20 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坑、洼、孔、洞等缺陷未设警示标志或夜间未设警示灯的,考核200~500元/次。

5.21 特种设备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使用许可即开始使用的,500~1000元/台次。

5.22 电源线未采用架空、埋地、套管等保护措施;用电设备电源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要求;电源保护箱损坏或门未关;作业结束未关闭电源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23 用钢丝、铜丝、铁丝替代保险丝;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将电源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使用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在施工区使用电炉、电饭煲等生活电器的,考核100~1000元/项次。

5.24 在施工区、在建厂房、生产区内住宿的,考核100~500元/项次。

5.25 机动车辆在施工区、生产区内超速行驶的;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客货混装,叉车、铲车违规载人,考核100~500元/项次。

5.26 未戴安全帽、未系下颚带的考核100元/人次。

5.27 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存在普遍违章行为,考核1000~10000元/次,责令停工整顿。

5.28 不听劝阻,隐患整改不力,或者违章行为重复发生的,考核1000~10000元/次,责令停工整顿。

5.29 未涉及到的考核内容参照本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环保奖惩制度》相关类似条款以及《外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具体条款执行。

6 相关文件

6.1《施工与检修管理制度》

6.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3《安全协议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7.1《施工安全联络票》

7.2 施工作业安全方案(无固定格式)

7.3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考核台帐

第7篇 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租赁、承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应当与租赁、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在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 企业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4. 对租赁、承包单位各类人员应接受本企业入厂安全教育,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厂纪厂规,以及危害因素和预防、急救措施等。

5. 查明租赁、承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无资质证书和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6. 有两个单位以上在本单位承包设施、厂房的,对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7. 租赁、承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应按应急援预案方案进行抢救,并积极配合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8篇 钢铁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 施工前安全管理

(一) 审查资质

1、 施工前安环部、技术处必须对施工单位(简称方乙方)进行认真审查,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不准从事施工作业。

2、 对乙方的安全资质要求

(1) 乙方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2) 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能力强,施工队伍稳定、素质高;

(3) 安全施工经历、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

(4) 安全消防设施防救护器具、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应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5) 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施工质量及人身伤亡事故;

(6)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适应工程需要。

(二) 施工前,乙方负责人必须到施工所在单位(简称甲方)有关部门商定《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相关条款,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要求签订主 及其附件《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 乙方必须向甲方有关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对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章违纪的罚款可以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施工结束,乙方施工人员没有违章违纪,没有违反《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条款及各项规章制度,应全部退回安全风险抵押金。未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核、签字,财务部门不予工程结算。

(四) 对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

1、 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根据作业情况有针对性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了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办法;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抢救办法;

2、 乙方必须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到甲方接受安全部门对其员工的安全教育,进入生产装置区、局部停车施工或危险要害岗位和重点部位施工,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教育考核合格者取得甲方安全部门签发的《临时安全作业证》,方可从事作业;

3、 每项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五) 乙方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到甲方安全部备案,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否则不准进入厂区内,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或生产装置内,要决定服从厂区的车俩管理。

(六) 乙方应根据施工现象的需要,可合理设置作业栅、仓库、动火区等,但需要绘制平面图,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或动火证,经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同意,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因施工需要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要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

(七)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特殊工作作业证,并经技术监督部门当年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乙方应对参加实施高、难、险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患有职业禁忌症真,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八) 对工、机具的准备要求

1、 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工、机具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和施工现象的安全要求,具有规定的主管部门检查或校验合格证书。使用的压力容器,不行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

2、 施工前,乙方负责人要组织专人对使用的工、机具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使用。检查过的工、机具要进行登记,报甲方安全部备查。

(九) 为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乙方应建立必须的组织机构。队、班、组要有专(兼)职安全人员,并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首长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二、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 生产与安全的交接

1、 甲方生产部门,以生产车间、生产管理中心、基建部、安全部为一方;以外来施工单位为另方进行检修设备、管线、装置的交接。

2、 填写交接书,其主要内容:

(1) 有关系统(管线、设备)置换情况、取样分析数据;

(2) 加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管线所处状态;

(3) 储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 安全注意事项等;

(5) 交方的设备、管线、工况环境,必须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6)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写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方可施工。

(7) 乙方施工结束后,甲乙双方有关人员要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当查无问题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

(二) 乙方要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到业主的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动土作业证、动火作业证、用火证、临时用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电气(仪表)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务书等有关的票证书,进行作业风险评价,提出风险消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操作规程并经业主审核。各种票、证、书必须按规定填写签字,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三) 双方协商确定的施工区域的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全部负责,要有管理制定,责任到位,根据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证道路畅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须按办理有关短路手续。

(四) 乙方施工人员入厂后,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活动,不准私自动用、拆、改、损害厂区的一切设备、设备和其他物品。

(五)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佩带安全标志。

(六) 乙方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及甲方安全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督。乙方各级管理人员应经过深入施工现象检修工作,制止违章。

(七)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管理对违章、违纪现象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并按厂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可从安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八)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各类事故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甲方接到信息过后,需要组织抢救时,应协调组织抢救。提供方便。

(九) 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如坑、孔、沟、井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架设护栏,夜间要设红灯警示。施工结束要及时恢复。

(十) 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 进入装置区内施工动火的现场监护人由甲方施工所在车间指派,独立的新工程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可有乙方自行指派,监护要熟悉现场情况,懂消防知识,佩带明显标志,监护人因事离开现象,应停止动火作业。

(十二) 土方作业一般规定

1、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脚底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一定的边坡;

2、 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保持0.8米距离,推土高度不大于1.5米;

3、 采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4、 在有害气体聚集的地方挖土,必须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所有人员不准在地炕、地槽内、地沟内休息。

5、 在地炕、地沟边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大设置、通过各种机械设备。

(十三)焊接的一般规定

1、 应检查施焊范围内的井、地沟、水封等处,采取可靠措施方准动火;

2、 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3、 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毫米,且焊件良好接触;

4、 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的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5、 焊接(切割)处下面不准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时切掉的物件应有防止掉落的措施。

6、 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7、 受热能分解出有害气体的图层或衬套里的容器里,禁止焊接作业;

8、 合刀闸开关,身体要避开开关,并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焊机;

9、 在人多作业场所焊接,应设置防护挡板;

10、 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11、 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割物件时,中间要垫铁板;

12、 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13、 乙炔带、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要把牢;

14、 手或手套及氧气表有油脂时,不准触及氧气阀门;

15、 氧气表、乙炔表必须灵敏好用。

(十四)电焊机一般规定

1、 电焊机应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设施;

2、 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得空道。

(十五)电焊把线一般规定

1、 把线必须采用必须的橡胶电缆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否则需用胶布缠好;

2、 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件或炽热的焊线上;

3、 把线不准沾油,否则必须清理干净。

(十六)氧气瓶一般规定

1、 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设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距离应保持不小于10米得距离。

2、 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3、 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得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十七)乙炔瓶一般规定

1、 使用、运输、储存乙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度;

2、 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 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 乙炔瓶、氧气瓶均不得设置在高压线或管线下面。

(十八)电气设备一般规定

1、 施工现场架设的高压电源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在易燃易爆区域架设电源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程,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

2、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使用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3、 配电箱应固定、完整,箱内禁放杂物,配电箱离地面高度应在1.3—1.5米,室外配电箱应有防水坡;

4、 铁壳配电箱应接地良好。

(十九)拆除工程一般规定

1、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准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2、 拆除物件不准随便向下抛扔,也不得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楼板上堆放;

3、 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 脚手架两端及转角处,每割6—7根立杆必须设支杆和剪刀撑,高度大于7米或无法搭设支杆时竖向每高两步,横向每隔3—4根立杆应将脚手架与建筑物连接;

(二十二)起重吊装一般规定

1、 起重吊装机械、素具不准超载使用。吊装前必须核对吊装荷载,计算选用吊车臂杆幅度、绳索、滑轮、卷扬机等必须采可靠安全措施,否则不准吊装;

2、 厂区院内吊装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正在运行的机电设备基础作锚点。

(二十三)管钳作业一般规定

1、 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组对管口时必须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防止管件下落伤人;

2、 钳工拆装螺栓不得用力过猛,严禁在活口扳手手柄上加用套管;

3、 设备拆洗作业必须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滚动、掉落。

(二十四)检查与考核

1、 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本规定实施检查。

2、 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施工所在单位实施考核和处罚。

第9篇 化工有限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作业安全和个人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方(甲方)必须对外来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设备、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  甲乙双方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全科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安全科要同乙方签订外来施工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生产区内,并须按公司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绝对保证甲方人员、生产和设施安全;及保证自身设施和人员安全。如果因管理不善及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损失或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第10篇 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气分公司外包工程的安全施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供气分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外包燃气工程。

第二章 施工单位选择

第三条 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关施工资质。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公司评比确定才能对供气分公司工程进行施工。

第三章 施工单位基本要求

第五条 所有外来施工队在进行供气分公司范围内的燃气施工时,必须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分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施工队必须严格按照供气分公司针对单项工程制定的计划及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未经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工人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从事电气、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特种作业员工的名单和培训记录复印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符合法规的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建立有效的高危作业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紧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大型动火作业以及高处施工、交叉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程序,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强制停工整顿。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如实向工程组织实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工程组织实施部门和政府安监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适用的、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保管、检查、使用和维护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法规规定定期对施工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并建立检查、 维修和保养登记簿,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

已经报废的施工机具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安全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供气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1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2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3.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4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5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6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7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8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9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10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11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12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12篇 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界定双方安全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2.使用范围

参加本厂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

3.制度规定

3.1必须对委外施工单位(乙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3.1.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确认程序

4.1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本公司的基建、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4.2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4.3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生产技术部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4.4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审查。

4.5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4.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4.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4.5.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管理规定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5.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4.5.5乙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后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5.其它规定

5.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5.1.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断路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5.1.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1.3负责现场施工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按劳动部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5.1.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2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生产技术部,由甲方上报备案。

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的安全和健康,界定双方安全责任,特制订本制度。2.使用范围参加本厂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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