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z实业安全管理制度
某实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公司所属区域内生产经营或服务和在区域外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享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委员会在安全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各单位和管理部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实施管理。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的要求,及时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公司及各单位和管理部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主管领导对公司安全管理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的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并如实报告公司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实施下列管理职责: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安全投入的有效建议;
4、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专职部门或人员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各单位和管理部门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安全事故;
3、提出保证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管理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经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督促检查公司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并如实向安全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6、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配合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指出的安全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管理部门;
8、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9、实施对公司各单位和管理部门与公司对外出租房屋、出租场地和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10、定期对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
11、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和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
12、负责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片,报财劳部备案;
13、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档案。
(二)安全专管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及管理部门的管理
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部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制。
2、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
3、提出保证部门实施安全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并如实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的安全事故。
6、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整改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8、保护本部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
9、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本部门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0、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
11、确保本部门生产作业管理、工艺流程、物料流转、工位器具、搬运设备与装置等物流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
第十七条各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2、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查各岗位落实公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各岗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3、提出保证各岗位实施安全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本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检查各岗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及时并如实向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各岗位安全事故。
6、禁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到各岗位进行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分管领导。
8、保护岗位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9、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配合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各岗位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0、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
11、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
第十八条公司的安全生产投入,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年度预算草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纳入公司预算。
第十九条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
公司应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各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技术人员和设备供应商在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查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
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向顾客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各单位采购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二十四条经营管理部对各单位和管理部门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专业生产单位采购,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和管理部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
第二十六条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应按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领导、各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和管理部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房屋,其安全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管理;公司与其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
第三十条各单位和管理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公司领导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章职工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职工有权对公司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程序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四条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1、职工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自觉学习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职工从事岗位工作应具备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并定期接受特种作业的培训。
第四章宣传和教育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三十六条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应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利用公司的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领导、各单位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安全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落实对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和管理部门对安全检查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安全检查不得影响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的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部门,一律不得生产经营。公司建立考核制度,依据徐矿司[2004]6号关于下发《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奖惩规定》的通知和徐矿司[2005]65号关于印发《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基层单位有关安全负责人实行记分制度,并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挂钩。
第四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平履职。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纪录在《安全检查记录台账》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工会主席等为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成员。应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器材和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五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公司设立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加抢险救护,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遭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委员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必要时责令其停产整顿,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1、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出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
3、由于安全因素致使公司被上级处罚的,其罚款由责任部门承担,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安全主管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4、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未按本制度规定如实告知职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5、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租户或施工队伍违反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由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6、上述个人罚款由安全管理部门通知财劳部扣除。
第四十八条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给予50-200元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5.2**实业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一、为加快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创建步伐,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水平,实现本公司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为保障企业创业发展,逐步做大做强打造一个稳定良好的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内容包括四个方面(详见附件2)。
1、基础工作;
2、安全管理;
3、质量和设备管理;
4、文明生产。
三、公司综合部不定期的对公司所属基层单位进行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结合集团公司的检查考核,每半年考核奖罚一次。
四、各基层单位每月自查打分考核一次,并将自查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公司综合部。
五、本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三个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95分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90分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得分85分以上。
六、对基层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完成情况的奖惩标准按附件6有关规定条款执行。
七、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及以上生产事故的单位取消评比资格。
八、本办法自20**年4月1
第2篇 z实业总公司安全会议管理制度
z实业总公司安全会议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和文件精神,执行公司部署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切实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安全会议。
2、公司组织召开的各类安全会议。
3、正常的安全例会。
二、会议组织
1、党政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场所,音视设备。
2、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人员参会和签到,并保存签到记录。
3、党政办公室派人员做会议记录并建档保存。
4、党政办公室安排会议主持人。
5、综合部负责安全会议内容记录,并保存。
6、综合部负责检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并向公司汇报。
三、参会人员范围
机关党政办、企管部、综合部、财劳部、经管部、开发部、劳务分公司、工程分公司、经营分公司、金山桥项目部、种植养殖场、大黄山公司、养鸡场、养鹅场、养免场、养猪场、养牛场、更新厂、古彭酒厂、亚华乳化油厂、南方电器厂、雅辰服饰厂、煤海絮凝剂厂、华飞机修厂、美城汽修厂、百城水泥预制构件厂、支护材料厂、乌龙皮带扣厂、纸箱厂、华泽公司、z驾校等单位技术员和副科级以上干部。
四、有关要求
1、对未参会人员的考核。
⑴、上述应参会人员,一次未参加者,罚款100元;二次未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次未参加者,停止该单位的供水、供电。
⑵、派人代替开会的,代替一次罚款50元;代替二次罚款100元;代替三次停止该单位供水供电。
⑶、会议开始后5分钟之内签到者,视为迟到。迟到一次罚款20元,迟到第二次罚款40元,累计迟到三次者视为一次未参会。
⑷、会议开始5分钟后签到者,视为未参会。
2、会议场所准备、通知和记录等组织工作未做好,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一次罚党政办公室200元。
3、会议内容未记录、会议精神落实情况未检查的,罚综合部200元。
4、安全会议考核以签到为准,由党政办公室提供参会人员情况,综合部负责落实。
5、凡因外出开会、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未参会。
6、机关部室及公司所属基层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开会时不得睡觉或干与会议无关的工作。
7、会议效果由公司组织人员检查,综合部汇总材料上报。
8、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临时通知开会。基层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会议制度,明确开会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事项。各车间、班组每周五安全活动,每天的工前、后会等必须有记录,并保存。
第3篇 实业总公司安全会议管理制度
实业总公司安全会议管理制度为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和文件精神,执行公司部署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切实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安全会议。
2、公司组织召开的各类安全会议。
3、正常的安全例会。
二、会议组织
1、党政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场所,音视设备。
2、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人员参会和签到,并保存签到记录。
3、党政办公室派人员做会议记录并建档保存。
4、党政办公室安排会议主持人。
5、综合部负责安全会议内容记录,并保存。
6、综合部负责检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并向公司汇报。
三、参会人员范围机关党政办、企管部、综合部、财劳部、经管部、开发部、劳务分公司、工程分公司、经营分公司、金山桥项目部、种植养殖场、大黄山公司、养鸡场、养鹅场、养免场、养猪场、养牛场、更新厂、古彭酒厂、亚华乳化油厂、南方电器厂、雅辰服饰厂、煤海絮凝剂厂、华飞机修厂、美城汽修厂、百城水泥预制构件厂、支护材料厂、乌龙皮带扣厂、纸箱厂、华泽公司、驾校等单位技术员和副科级以上干部。
四、有关要求
1、对未参会人员的考核。
⑴、上述应参会人员,一次未参加者,罚款100元;
二次未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次未参加者,停止该单位的供水、供电。
⑵、派人代替开会的,代替一次罚款50元;
代替二次罚款100元;
代替三次停止该单位供水供电。
⑶、会议开始后5分钟之内签到者,视为迟到。
迟到一次罚款20元,迟到第二次罚款40元,累计迟到三次者视为一次未参会。
⑷、会议开始5分钟后签到者,视为未参会。
2、会议场所准备、通知和记录等组织工作未做好,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一次罚党政办公室200元。
3、会议内容未记录、会议精神落实情况未检查的,罚综合部200元。
4、安全会议考核以签到为准,由党政办公室提供参会人员情况,综合部负责落实。
5、凡因外出开会、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未参会。
6、机关部室及公司所属基层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开会时不得睡觉或干与会议无关的工作。
7、会议效果由公司组织人员检查,综合部汇总材料上报。
8、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临时通知开会。
基层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会议制度,明确开会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事项。
各车间、班组每周五安全活动,每天的工前、后会等必须有记录,并保存。
第4篇 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者,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