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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4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1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农村用电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村(企业)管电小组应认真抓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定期召开用电分析会,根据季节用电特点和事故规律,组织安全用电大检查。

2、专职电工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用电。

3、加强安全用电目标管理与村民小组(车间、班组)、用电客户层签订安全用电协议,做到安全目标人人明白,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4、正常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工作,利用会议、广播、有线电视、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用电知识,普及触电急救常识,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

5、加强对线路、设备的安全巡视,确保线路、设备完好无损,对危机安全用电的重大缺陷隐患和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以整改。

6、加强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做到漏电保护器安装率达100%,投运率均达100%,且灵敏可靠。

7、客户室内配线装置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如需变动或维护,应找电工,严禁私拉乱接。加强对窃电和违章用电现象的查处。对窃电和违章用电不服从管理者,可暂行停电。

8、对线路和设备损坏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接受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2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推行4+x制度

随着农电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为此,山东省昌邑市电业局大胆创新,在全局范围内推行了一种新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4+x'制度。

'4'是指安全用电中严把的四道关卡。即:宣传教育关、合同签订关、工程质量关、保护器运行关;'x'则是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未知数而构筑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全体用电户投保供电责任险。

1 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关 1999年年初,该局下属的山乍山供电所,针对农电统管后出现的宣传教育不到位的实际情况,在供电所内部成立了一支由电工组成的放映小分队,租赁电影放映公司有关安全用电方面的影片,巡回各用电村进行放映。小分队每到一处,认真向农民朋友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和有关电费电价政策,每放映一场电影,群众就接受一次深刻的安全用电常识教育。同时,该所还印制了数万份安全用电宣传材料,每家一份,向用户散发,使安全用电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电业局借鉴该所的先进经验,积极引导,在全市范围内加以推广,使之形成制度。另外,市电业局还积极与电视台联手,开办了安全用电宣传栏目。春节、春灌、麦收、秋收等季节,电业局还组织安全用电宣传车巡回田间地头,进行安全用电宣传,使安全用电常识深入人心。

2 搞好安全用电合同签订关 山乍山供电所在统管之初,审时度势,根据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划拨给供电企业管理后,随着企业资产产权的延伸,相应地带来维护管理责任加大的现状,重新与用户签订了'安全供用电合同',明确了产权界限和安全责任范围:'以用户电能表为界,电表进线端以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供电部门负责;以下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用户负责;因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而发生在任何地方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行为人负责。'从而缩小了事故责任范围。合同经用户同意后签字生效,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市电业局对该所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下属各供电所迅速效仿。

3 严把工程质量关 在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中,该局成立了网改领导小组,制订了严格的工程改造建设规定和制度。从规划设计、工程立项、开工、施工、监督到材料购置、使用,再到工程竣工、验收,层层严格把关,做到施工一处,验收一处,合格一处,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该局对每个施工村都派出工程特派监督员,加强对工程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的监督检查,并由安监科、农电科、稽查科巡回检查,对不合格的材料及工程,一经发现,坚决撤换返工,不留后患。工程结束,施工人员、工程负责人、监理人、验收人及局领导都要分别签字,从而保证了工程施工质量,为安全工作奠定了基础。

4 强化漏电保护器运行检查关 该局成立了由安检科、农电科、稽查科组成的漏电保护器运行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对所有用户的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对私自拆除和退出保护器不予供电;对因保护器机械故障导致不灵敏的,要求农电工立即予以更换。由于强化了保护器的运行管理,全局的安全用电工作有了根本地好转。个别企业受工作因素限制,无法安装总保护器,该局为其安装了生活照明分路保护器。

5 实行'x'制度,为局属所有用户投保供电责任险 为了预防安全生产中随时可能发生的、无法预测的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该局为所有用户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该保险约定:在被保险人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等其他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这样,大大减少了供电部门的压力及责任。

第3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证供水安全,提高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运行供水厂站及以后规划建设的供水厂站,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

水质管理的任务是加强水质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做到取水规范,检测数据准确、真实;积累水质资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降低生产成本,确保水质达标,满足用户的需要。

二、组织领导

1、县水利局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的主管单位,上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直接负责水质管理,认真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2、检测中心成立水质化验室,具体负责水质的统计、分析、抽查、督导等工作。

3、建立健全检测中心、供水厂站、水质管理网络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水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检测等工作。

三、监测范围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设立监测点,各监测点水样定时上报水质监测中心,形成监测网络。

四、监测内容及频次

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t)和《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对各供水厂站的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取水进行水质检测。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水质指标。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限值进行分析评价。

供水规模1万吨/日的水厂每月检测两次,其他供水厂、站每月检测一次。

五、质量控制

1.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

2.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

3.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审查。

六、有关单位、部门的分工与职责

1、水质检测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并向有关单位传达国家有关水质标准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水质检测中心定期派遣车辆巡检、取样,并督促各厂站取样、送样。

3、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各水厂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稍水的水质进行全分析检测及代检工作;对水质状况做出统计,分析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各水厂,用于指导生产,结果纳入各水厂出厂水质指标考核中。

4、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水源污染和水质事故的调查分析 。调查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的方案。

5、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定期主持召开水质分析会,及时分析水质变化情况,把好水质关,并研究分析水质检验中的有关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各水厂站的出厂水水质合格。

6、定期对水质检测中心全体员工及各水厂站员工进行有关水质管理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引导员工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全体员工都有权力和义务保护、监督、供水全过程的水质管理工作。

7、各水厂站要服从水质检测中心统一安排,具体落实有关水质管理的措施,严格执行水质检测中心水质管理工作流程,努力做好本部门的水质管理工作。

8、各水厂站要严格按照水质标准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对本厂的源水、出厂水、净水过程中各作业工序控制点的水质进行检测,做到检测及时、数值准确、记录真实。

9、各水厂站必须遵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好水源防护和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10、各水厂站对本厂出现的水质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如发现问题,应及早采取有效措施,或将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点。

11、各水厂的加氯和加药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做到定员、定岗,严守岗位职责,确保出厂水浑浊度、余氯量及细菌含量合格,并做好测试记录。班组化验人员要按时真实地做好检测记录。

七、责任与处罚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及员工应明确责任,如因不负责任而违犯以下规定的,职能部门应按检测中心有关规定对违规者酌情给予记过,处分等处罚。

1、化验员在进行化验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真实填报检测数据。如若抽查过程中发现记录与事实不符的;

2、所有化验分析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报表超过规定期限的;

3、各水厂对本厂出现的水质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如发现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

4、新安装、改装及修复后的管道投产前要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能通水。若没有进行消毒处理或消毒处理不合要求就通水,或消毒处理后检验不及时的。

八、其它有关事项

1、对化验室的药具管理依据实验室管理制度办法执行。

2、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查体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或带病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建立水质公告制度,及时接受公众的监督。确保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和“满意水”。

4、建立水质事故应急预案,尽最大努力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如自来水水质突然出现异常、水源水质突然出现被污染的情况,应在30分钟内启动安全饮水应急预案。

第4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采集制度

一、每月月底前定时将各村道路交通基础信息(新增车辆、新增驾驶员、新增道路等)变化情况收集汇总后书面报辖区公安交警中队。

二、收集上报的道路交通基础信息要及时、准确、详细,以备核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采用。

三、对交通事故信息、交通秩序混乱信息、道路安全隐患信息等要在获知准确信息后1小时内上报,以便及时处置。

四、对每月查纠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辖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数据应按月进行统计,月底前分别报县安监局和所在公安交警中队。

五、对上级党委、政府、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交办核查了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信息,要迅速确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5篇 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赶场制度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开江府办发〔2022〕3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赶场时间为逢场日8:00-13:00。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第6篇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机构设置),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保卫部门负责人变动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六条 凡涉及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2000〕65号)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含××、××市联社)主要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领导全辖、本级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本单位各部]司负责人、下一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有关部门搞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六)认真落实领导带班查岗制度。

第八条 县级联社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罚;

(三)对本级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应及时报告,组织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侦破;

(四)负责对保卫部门人员的管理,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解决保卫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县级联社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预防暴力侵害的能力;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当地公安机关、邻近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四)及时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个别员工的反常表现,做到早发现、导教育、平控制、早解决,并及时向县级联社报告。

第十条 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有关业务管理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各级保卫部门是所属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本级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省联社及各市、州办事处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统一协调、规划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督促有关部门又如言用社职工进行安全保卫、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强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整改隐患措施。

二、××、××市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二)研究部署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负责同辖内各县级联社签订安全保卫目标责任书;

(三)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保卫人员管理和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检查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负责监督指导辖内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搞好防系演练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三、各县级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定期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工作,对本级单位、辖内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设;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协助配合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调查和管理,组织辖内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工作;

(五)负责保卫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埋及维护工作;

(六)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七)配合人事部门定期对保卫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八)会同单位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九)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7篇 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巡查制度

一、为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规范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巡查工作,制订本制度。

二、巡查对象是农村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企业及可能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场所。

三、协管员每月对巡查对象至少巡一次,平时可随机检查,遇有安全隐患或其他特殊情况开展有针对性巡查。

四、巡查、排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风险情况,及时做好解释、规劝等防范工作;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出租屋、空置厂房等场所存在无证生产经营“四品一械”、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等情况,应立即报告。

五、巡查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巡查的程序,做到公正、严明、文明检查;严格保密纪律,认真履行保密义务,执行保密制度严肃廉政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8篇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因自办宴席引起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在农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场合为保证和满足集体50人以上聚餐需要而自办的非营利性宴请用餐活动。

第三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区域监管责任制,乡镇卫生院积极与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在取得政府支持的同时,要对本辖区群众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各村指定村主任或村卫生室负责人为本辖区域内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信息员,举办宴席的事主和承办厨师是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指导,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意识;对农村自办宴席实行申报登记和现场工作进行督查。乡镇卫生监督员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及时传递和报告各类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举办50人以上的安排卫生监督人员到现场对宴席场地、卫生条件、菜肴原料、厨师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职业厨师,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进行登记,并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和协助农村宴席厨房工作。厨房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痱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卫生的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厨房。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使用食品及原料检查、留样制度。负责对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自身的职责对宴席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严格检查,把好原料关,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及原料;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要进行登记,上桌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严禁野生菌、凉拌皮蛋、药膳、带芽的土豆和未熟透的四季豆上桌。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事主要做好自办宴席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不得在露天举办农村宴席。要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等食品加工用具和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规范菜肴加工容器、刀具,防止交叉感染;食品加工场所要有防蝇、防鼠、防尘和冷藏等相关设施,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混杂,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食品。

第十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应急制度。结合农村自办宴席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责任,对发现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有效地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自办宴席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自办宴席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缓报、瞒报、谎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擅自操办宴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事主和厨师从重、从严处理。

第9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违法违法劝导制度

(一)要根据辖区实际,确定不少于2个重点村,各重点村要根据车辆、行人等交通情况,选择重要路口或点位设立劝导点,每个劝导点要设立醒目标志标牌。

(二)每个劝导点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1-2人。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档备查。

(三)要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落实必要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记录本等物品。

(四)劝导员要针对逢十赶集和节假日人流、车流量大的情况,重点突出农村客运超员,面包车非法营运,三轮车非法载人,电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

(五)劝导员在道路上设点劝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理性原则,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和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并选择安全可靠、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的合适地点,摆放必要的锥形筒和劝导标牌。

(六)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劝导员要及时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并协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善后赔偿调解工作。

(七)镇政府要强化劝导员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劝导员的法律意识和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能力,严格规范执勤行为。

(八)劝导员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收取罚没款。一经发现,从严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0篇 农村小学安全工作制度

2012----2013学年度化村小学安全工作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少年儿童能否安全、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责任重于泰山。每位教师必须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时不忘安全、事事重视安全,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

1、我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2、结合每月分开展的安全教育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3、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各班、各处室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学校应加强门卫工作,完善门卫制度。

5、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考核制度。每学期结束要对各班级、处室的安全工作予以考核。

6、落实《安全责任书》签订制度。学校与班级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与义务。

7、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及时消除有碍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环境。

8、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对危房要查封,一律停止使用,对破旧房屋及时维修。

9、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学校的各种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10、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不得超载,凡需要搭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

11、做好学校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其检查、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要严格危险品购买、保存、使用的审批程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2、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作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要强调课堂纪律,注意室外教学规范。

13、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14、学校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第11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境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范围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统一监管工作;农村饮水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饮水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2、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3、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4、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

5、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6、定期向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二)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管理单位将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 供水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三)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保证供水工程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六)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二、供水工程工程设施保护制度

(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二)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三)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四)工程受益村组和各用水户在冬季对村级管网、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五)工程水泵房设备等由专职管理员负责监控、操作、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六)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七)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八)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九)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十)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三、供水工程水价核定制度

为保证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除分散供水工程外,所有的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原则,其水价由县级物价、水利、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号令,2003年)等文件制定。

(一)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六部分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

2、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3、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4、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5、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供水成本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用、提水及加压所耗的燃料及动力费、水净化处理材料费用、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二)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要按工程实际用水量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

(三)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供水工程水费的计收和管理制度

(一)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原则上每月抄表收费。也可根据本村实际,在每月抄表、管线巡查正常的前提下,两个月收缴水费一次。

1、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安装的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分摊水损。供水进户的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

2、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

3、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

4、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要加价,实行阶梯水价。

(二)管理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1、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3、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4、按基本用量计费。

(三)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四)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专户、按工程列专账管理;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村委会、饮水户协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

(五)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五、供水工程奖惩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

2、私自接水、窃水者;

3、拒不交纳水费者;

4、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5、擅自提高供水水价者;

6、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7、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8、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二)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5、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 附则

(一) 本制度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12篇 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严格“一岗双责”制度,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三、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 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

四、站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不少于三次,工程施工中每周一次,生产小组和养护班组每天进行讲评一次。

五、站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实行年总评、季总结、月考核、周检查制度,通过评比,通报表扬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或个人,惩戒落后班组或个人。

六、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定期检查公路危险路段和危桥的安全情况,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确保道路和桥梁的安全畅通。

七、施工现场和养护作业区,要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

八、切实做好防汛、防火、防盗等项工作的安全预案处理,汛期来临前,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九、施工现场要做好排水设施的疏通和修整,养护作业区要加强雨前巡查和雨中重点部位的观察,遇有险情要及时组织抢修,并及时逐级上报。

十、加强单位和施工现场安全值班,对重点部位、重要场所要严格加大夜间安全巡检查力度,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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