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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安全保障制度(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85

放射防护安全保障制度

第1篇 放射防护安全保障制度

放射防护安全保障制度

1.全科工作人员都必须掌握放射防护基本知识,主动自学并接受培训。

2.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不准随意取下或离体照射。

3.必须严格按规程作辐射设备,不准违规操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通知维修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4.放射设备及配套设备的保管,实行岗位负责制,严防被盗,丢失及被破坏。

5.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学习,掌握放射防护知识进行体格检查,向上级申报,发放个人剂量监测仪并建立个人档案后方可从事放射性工作。

6.放射性设备运行时必须完全处于正常状态,不得在有隐患的状态下工作,对其剂量输出要定期测量,校准,发现问题立即停机。

2.要重视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医疗保健和身体健康 ,定期体检与放射有关的特殊项目,填写健康档案,保证每年一个月的保健假,发现超剂量时要及时调查,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2篇 某直线加速器机房放射防护安全制度

1、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要求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2、直线加速器的防护性能应符合《医用远距离治疗*线卫生防护规则》的标准要求

3、参加放射治疗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并合格后,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证”才能进行上机操作

4、直线加速器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才做规程,并经常检测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严禁在直线加速器异常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治疗

5、在对病人实施放射治疗之前,应认真选择和核对治疗方案,准确对位,并注意保护非照射部位

6、在对患者进行放射治疗时,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并密切监视机器运转情况和患者治疗情况,以便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异常情况。

7、在放射治疗时,除接受治疗的病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治疗室,或在治疗室内逗留,有特殊病人确实需要其家属陪护的,应在其家属同意签字的前提下进行陪护

8、在机房区域放置放射警告标志

9、操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之前,应关掉控制台上面的高压钥匙开关,并拔下钥匙随身携带进入治疗室

10、在进入治疗室时,确保治疗室门不被关闭

11、只有在需要出束时,才将高压钥匙开关旋转到“开”(on)的位置,在出束停止后,应立即将高压钥匙开关旋转到“关”(off)的位置。

12、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3篇 直线加速器机房放射防护安全制度

1、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要求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2、直线加速器的防护性能应符合《医用远距离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则》的标准要求

3、参加放射治疗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并合格后,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上岗证”才能进行上机操作

4、直线加速器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才做规程,并经常检测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严禁在直线加速器异常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治疗

5、在对病人实施放射治疗之前,应认真选择和核对治疗方案,准确对位,并注意保护非照射部位

6、在对患者进行放射治疗时,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并密切监视机器运转情况和患者治疗情况,以便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异常情况。

7、在放射治疗时,除接受治疗的病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治疗室,或在治疗室内逗留,有特殊病人确实需要其家属陪护的,应在其家属同意签字的前提下进行陪护

8、在机房区域放置放射警告标志

9、操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之前,应关掉控制台上面的高压钥匙开关,并拔下钥匙随身携带进入治疗室

10、在进入治疗室时,确保治疗室门不被关闭

11、只有在需要出束时,才将高压钥匙开关旋转到“开”(on)的位置,在出束停止后,应立即将高压钥匙开关旋转到“关”(off)的位置。

12、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4篇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遵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

四、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应取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并定期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放疗科主任负责放疗科质量保证和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装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装置。

六、放射装置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联锁装置、辐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指示装置。

七、建立放射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切实做好放射安全防护工作,发生放射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放射装置的维修保养、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工作,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第5篇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遵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

四、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应取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并定期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放疗科主任负责放疗科质量保证和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装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装置。

六、放射装置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联锁装置、辐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指示装置。

七、建立放射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切实做好放射安全防护工作,发生放射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放射装置的维修保养、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工作,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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