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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5

风电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1篇 风电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因结合实际按照五定原则及时进行整改处理,不能马上进行处理的应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向分公司上报并提出整改方案进行彻底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安全员应随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风电场生产负责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编制整改措施,并由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方法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上级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班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班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部门,凡部门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整改责任单位要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

第十四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本检查以月度安全检查为主。

第十五条安全员每季度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添加到安全隐患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本制度解释权归#########风电有限公司。

2023年6月

第2篇 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 风场主要负责人对本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 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风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专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 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 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以清理。

第十二条 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 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 风电场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风场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风场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风电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风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风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风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风场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风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

第3篇 风电场项目工程分包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使***风电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工序分包、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等,从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须是成建制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分包施工队伍),具备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

3、工程分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⑵、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⑷、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⑸、税务登记证;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4、参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队伍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⑴、企业简介、设备、人力资源及财务情况;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⑶、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县以上安全监督部门评价)

⑷、上一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认证机构审核评价)。

5、项目部在调查、筛选的基础上,确认合格的分包施工队伍,并拟定、选择工程分包施工队伍,按照水电*局安装分局工程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和资质审查评审程序,进行严格的评审,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工程分包。

6、项目部与分包施工队伍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7、项目部和分包施工队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奖惩事宜。

8、项目部应对工程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队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队伍进场7天内,向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责。

⑵、现场施工人员在40人以上应设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专职人员,现场施工人员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不具备设置安全机构规模的工程项目可不设立安全机构,应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⑶、分包施工队伍应将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施工人员登记造册,送交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人员不能随意调换、冒名顶替,发生人员变更应与发包单位取得联系,并书面报告说明。

⑷、分包施工队伍应对参加施工生产的人员开展进场“三级”安全教育,使施工生产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⑸、分包施工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可使用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或自行编制,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经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项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经项目部审查批准的,由分包施工队伍编写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安全技术措施应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队伍所从事的施工作业项目、重要危险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自上而下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对工程特点、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有知情权。

⑺、分包施工队伍在施工作业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安全装置、施工作业场所安全条件的有效性,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⑻、分包施工队伍应自行组织和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查,对施工部位的安全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危险部位进行盯岗或跟岗检查,并加强每班的巡回检查,各项安全检查应落实到人,并记录在册。

⑼、分包施工队伍应参加项目部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组织好自己队伍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

⑽、分包施工队伍现场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省级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⑾、分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求其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非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⑿、分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求其施工人员,严格遵章守纪、遵守安全文

明施工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项目部应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生产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监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⑴、项目部应将分包施工队伍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和施工简介、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业绩、安全评价进行收集整理,确保其有效性。

⑵、项目部应明确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做好部门业务分工,做到职责明确,并定期检查。

⑶、项目部应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落实和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分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受控于监督管理之中。

⑷、对分包施工队伍执行施工技术措施(含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严格监督管理,所有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均应有施工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审核批准程序,分层次交底,让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都接受施工技术措施的交底,并做好记录。

⑸、项目部在下达、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安排工期,并创造相应的安全作业环境,加强对施工作业环境安全文明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严禁冒险违章施工作业、违章指挥。

⑹、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人员、技术措施、安全、质量、装备等)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项目部要做到分工到人监督管理,做到合同项目、施工部位、危险部位每班每个环节、每个层次都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通过会议形式或文件形式下达,形成有效记录。

⑺、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应通知分包施工队伍参加,并监督分包施工队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对分包施工队伍的施工人员施工作业、设备运行、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属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的,应通过书面通知下达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验证检查。

⑻、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到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章守纪。

⑼、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劳动防护用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非标准产品,严禁不正确使用。

⑽、加强对分包施工队伍施工部位尘、毒、噪等污染源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地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部分:劳务用工安全管理

1、项目部招用劳务用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务用工人员在应招时必须进行体检,签订用工合同时应向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体检证明,对体检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3、项目部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4、劳务用工应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编制之中,并登记造册,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劳务用工应严格进行申报、审批,严禁随意录用。

5、劳务人员属项目部的从业人员之一,应纳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门对招用的劳务人员,应进行进厂“三级”安全教育,进行必须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技能知识的教育,按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6、劳务人员应编入项目部的施工班组管理,或由项目部安排有生产安全经验的人员带班管理,参加班组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

7、劳务人员享有与项目部员工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同,应按分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8、招用的劳务人员严禁操作、指挥起重机械设备。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持证上岗。

9、严禁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0、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按项目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方法处理,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按国家、地方政府和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4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范围内得到全面落实,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增强广大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

第四条 公司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列入三项责任制考核,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

第三章 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 表彰和奖励

(一)公司每年总结评比一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优良的部门、班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公司按规定,组织参加分公司评比和表彰活动。

(三)每年进行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四)每三年进行一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暨“安全卫士”的评比和表彰。

(五)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后,将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报宁夏分公司,由宁夏分北公司表彰。

第七条 安全特殊贡献奖励

(一)对积极主动纠正违章,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事故及隐患,避免了人身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主设备重大损坏事故、重大生产火灾事故以及参加抢险救灾、防止了事故发生及扩大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安全特殊贡献奖。

(二)该奖项由做出特殊贡献者所在部门填写申报表,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核实,报宁夏分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核,经宁夏分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发放。

第八条 百日无事故奖励

(一)公司每实现一个百日无事故安全记录时,给予公司全体干部、员工一次性奖励。

(二)风场运行,值长、公司领导人均奖励120元。

(三)其他人均奖励100元。

(四)该项奖金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受奖人数,做出奖金预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第九条 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奖励

(一)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部门,按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

未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当年实际受奖标准发放。

(二)该项奖金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金预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第十条 处罚

发生故障,各有关部门根据故障调查报告结论,按管理权限,由上级管理单位或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事故:

(一)每发生一次,对事故部门给予人均1000元罚款(从工资总额中扣罚,下同),公司其他部门给予人均500元罚款。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直至下岗,并处2000-2500元罚款。

4) 对负一定责任的事故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并处1000-1500元罚款。

5) 对负有一定责任的职能部门及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并处500-1000元罚款。

6) 损失或影响巨大的,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宁夏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处罚:每次事故,对事故部门按在册人数给予人均800元罚款,其他单位给予人均400元罚款。

(二)对事故部门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待岗,并处 1500-2000元罚款。

3) 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

4) 对负一定责任的事故部门其他管理人员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三)发生生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伤合计达1-3人的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处罚:每次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在册人数给予人均600元罚款,其他部门给予人均300元罚款。

(五)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 因无票作业或无票操作造成人身死亡,对下令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 因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不完善而造成人身死亡,对该工作票签发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 因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完善而未认真审查纠正或执行安全措施不完善而许可工作,造成人身死亡,对工作许可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 因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人员安全监护不到位或交待不清,造成人身死亡,对工作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6)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7)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撤职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8) 对负有一定责任的事故单位其他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9) 对负有一定责任的职能部门及专工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

(一)每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在册人数给予人均400元罚款,其他部门给予人均200元罚款。

(二)对事故部门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800~1500元罚款。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500~800元罚款。

3) 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300~600元罚款。

4) 对责任部门其他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300元罚款。

5) 对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人按应负责任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误操作、误调度事故:

(三)每次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人均300元罚款,其他单位给予人均150元罚款。

(四)对事故部门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1) 凡是发生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一次插头、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隔离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或手车一次插头),下达错误操作命令,误操作事故,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重要用户停电以及对电网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对事故后果较轻的误操作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性质恶劣的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待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并处1000元罚款。

3)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300~500元罚款。

4) 对班组、风场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300元罚款。

5) 对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200元罚款。

6) 同一个人在一年内或者连续两年内发生两次负有主要责任的误操作事故时,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一)发生一次一般事故,对责任部门给予人均200元的罚款,其他单位给予人均100元罚款。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直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3)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300~500元罚款。

4) 对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专工给予100-3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隐瞒事故:

(一)发生隐瞒故障,根据故障性质升级考核。

(二)在对故障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故障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 隐瞒故障重要情节的。

2) 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 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七条 发生习惯性违章,但未造成后果,对违章者的处罚:

(一)凡是首次违章的人员必须进安全教育室接受不少于3天的安全教育,停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岗位工资),提高认识、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第二次违章的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安全教育,并根据情节和本人表现予以调离工作或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班组如果当月连续出现3人次以上的违章现象,该班组负责人应进安全教育室反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撤销职务。

第十八条 特殊处罚规定

(一)公司对各部门安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酌情扣100-1000元。

(二)对本部门不安全问题不按规定报告,每发现一次酌情扣100-500元。

(三)对安全资料报送不及时,每次扣100元。

第十九条对以上未提到的其它有关处罚,参照上述相应的条款实施,凡是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事故有关责任的行政处分,由公司领导研究后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生部按月汇总,报公司从工资中核减。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领导的处罚按照集团公司和宁夏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相关文件及图表

(一)支持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二)文件及图表

1)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表(见附件1)

2)制度评估表(见附件2)

附件1

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表

第5篇 华能风电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11、车辆在工地和场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16、安全奖励: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4000元奖励;

17、违章处罚

17.1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17.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17.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17.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第6篇 风电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职责

1.1 风电场场长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1.2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

1.3 布置和组织安全保卫宣传教育。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风电场生产区是电力生产重地,为维护风电场内部治安秩序,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卫制度。

2.2 凡进入升压站进行设备检修的检修测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要凭工作票,有权单独巡视升压站和风力发电机的人员也要执行有关规定。

2.3 非本公司人员应经风电场场长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含风力发电机塔架内),进场后应遵守风电场的规定不得携带危险品、不得在禁烟区内使用明火和吸烟,不准吸游烟。听从风电场值班人员的指挥,注意环境卫生,适时离开,不得乱窜。同时风电场值班人员须做好出入登记手续。

2.4 非本公司人员,一律在生活区接待,不得进入生产区,同时做好登记手续,留宿须经风电场主任同意。

2.5 未经风电场场长批准,不准对生产区内的设备设施进行摄影、录像。如需要相关数据、资料,须经风电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6 运行值班人员每天要定时巡逻检查,注意外来人员进出。

2.7 参观实习人员应办好手续,并指定专人陪同,进入风力发电机应戴安全帽。

2.8场区内物资带出大门,须经值班长批准后方可离场,并做好登记手续,否则值班人员有权查扣。

2.9 进入生产区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按章处理,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者,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7篇 风电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风电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结合风场实际,特制订风电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 组织机构

第二条设置风电场安全防护组织机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生产部经理、各风场场长

成员:各风场全体人员

三管理职责

第三条 总工程师的职责:

(1) 负责宣贯国家、上级有关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指示和规定。

(2)领导全体人员提高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认识,督促各风场制定安全防护各项制度并落实执行,保证电力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3)负责落实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部的职责:

(1)安全生产部是风电场安全防护的主管部门,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完成各风场的安全防护,组织节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防护检查,督察各风场安全防护的具体落实。

(2)深入现场听取有关安全防护的建议,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五条 各风场场长的职责:

(1) 各风场场长是本风场安全防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防护各项制度及各种预防措施,并落实执行;

(2) 加强安全防护值班管理,定期对安防器材检查,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

(3) 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防护情况,发现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上级及当地公安部门、电力管理部门汇报。

第六条 各成员职责:

(1)各风场人员为本风场的义务安保员,协助场长进行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防护制度;

(2)严格值班纪律,加强巡逻,发现可疑及异常情况立即向第一责任人汇报。

四 安全防护规定

第七条风场电力设备设施实行分区管理,分别为:风场变电站区(包括地下电缆)、风机及箱变(包括巡检道路)区、杆塔及集电线路区,各风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明显的警示及告知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各风场建立电力设施永久保护区台账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九条 风场依法保护所属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3.向导线抛掷物体;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4.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5.在杆塔、拉线基础的5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6.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7.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8.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9.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10.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11.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超过4米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12. 未经风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13.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厂区和工作、生活场所;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熟人进入生产区参观和食堂就餐。

第九条 存放的各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品不得超出一周用量,并经常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第十条食堂使用的炉灶、煤气应防渗漏,下班时应关闭各阀门。

第十一条 风场禁烟区内严禁吸烟或擅自携带引火物品。

第十二条 各风场制定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登记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

第十三条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灭火设备应照规定配置设置,并放在明显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用状态。

第十四条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必要时迁移。

第十五条 各风场加强对录像监控设施维护管理,当值人员应监视一切可疑情况。

第十六条 严格值班纪律,加强值班巡逻检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逐级汇报。

第十七条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单位侦察。

第十八条 加强员工保密意识,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第十九条 不得酗酒、赌博、滋事。

第二十条 按照安规要求风机机舱门锁应完好,离开后锁好,加强钥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电力信息及二次安全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8篇 风电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各风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风场全体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各风场全体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三条、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各风场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 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第四条 总工程师职责:

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检查培训效果,并保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安全生产部经理职责:

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整体工作,督促安全教育培训网各成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设培训专责人,培训专责人职责:

1.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工作,按照培训计划制定具体详细的培训内容。

2. 每半年向总工程师做安全教育培训总结报告。

第七条 各风场设培训员一名,培训员职责:

1.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2. 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考核。

3. 了解员工培训需求及培训效果,并将情况及时汇报培训专责人,以便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 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八条 新入风场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安全生产部、风电场三级安全教育,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一级经考试合格,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内,方准分配到下一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九条 风场岗位人员转岗、脱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条 进入风场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风场前各风场培训员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风场各级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风场培训员负责,其中运维专责及以上岗位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考核合格后,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上岗,运维专责以下岗位由各风场组织考核合格后上岗,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 风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1. 风场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作业、风机登高作业与焊工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离开特种作业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工作

1. 各风场场长和培训员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2. 安全教育培训网组织举办安全生产技术和专业知识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

3. 各风场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即安全活动日),

4.安全生产部经理每年3月份、9月份对本部及全体风场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运行规程考试,组织每年一次的“三种人”资格考试。

5. 各风场每天开展班前班后会活动,进行作业危险因素分析及指导,班后进行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预防措施。

6. 在设备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各风场培训员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7. 利用新技术或更换新设备投运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各风场培训员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8. 违反风场“十条禁令”者、重大事故责任者或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部门培训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个人安全档案”内。

9.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安全培训专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五 附则

第十四条 附件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大纲。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第9篇 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各风场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依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风电场场长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风电场安全事件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二 电力安全事件分级认定

第七条 风场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一级安全事件和二级安全事件,

第八条 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一级安全事件:

(一) 35千伏、110千伏母线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断路器拒动或误动。

(二)风场110千伏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场对外停止供电。

(三)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110千伏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第九条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二级安全事件:

(一) 任一条集电线路因安全故障跳闸。

(二) 任一风机机组变出线保护拒动或误动,开关拒动或误动。

三 电力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第八条 风电场发生一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接到汇报后及时汇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生产部应当将调查报告报上级公司安监部。

第九条 风电场发生二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由安全生产部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调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总经理。

第十条 涉及电网企业、风场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可申请电力监管机组调查,由电力监管机组组织调查。

四 附则

第十条 对违反制度要求的,由安全生产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第10篇 某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 风电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 风场主要负责人对本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 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风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专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 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 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 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以清理。

第十二条 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 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 风电场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风场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风场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风电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 风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风场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风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风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风场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风场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风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风场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

第11篇 华能赤峰书声风电场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赤峰书声风电场

第二章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登高作业分为一般登高作业和特殊登高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登高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登高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登高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登高作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审批

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登高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登高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登高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登高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登高作业的规定执行。

二、在进行登高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三、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登高作业。

四、进行登高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五、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六、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八、进行登高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九、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十、登高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十一、登高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十二、夜间登高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风机及集电线路塔登高作业安全措施

一、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身体不适、饮酒、情绪异常时,不得登高作业。

二、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处作业时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备安全带、登高用具、围栏等)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四、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作业过程中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五、登塔作业至少两人,应携带手机或对讲机,保持通讯畅通。

六、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将风机手动转入服务状态或就地控制状态,打开塔筒和机舱的照明;需要断开风机箱变低压侧断路器的,应在断路器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先检查使用的安全防护工具和风机登高设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员在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后,可接受塔内攀爬培训并有监护人陪同辅导。

九、塔内攀爬时,一个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个人必须等上一个人攀爬到顶部离开爬梯,关闭盖板或已经穿过一节塔筒到达平台关闭盖板后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时若发现爬梯、平台或机舱底板上有油脂应立即擦拭清理干净,防止打滑坠落。

十一、塔内攀爬时,无论上升还是下降,每次通过平台后都要关闭盖板门;到达安全滑轨尽头时,在顶部平台的盖板门关闭前不得解开防滑锁扣。

十二、安全带挂钩应挂在规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严禁脱钩作业。

十三、塔内攀爬时,工具和备件要通过结实可靠的安全袋装运,不应随身携带,防止坠落伤人。

十四、工具、备件等材料应放在风机平台上,作业时关闭盖板,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十五、在风电机机舱或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备件器材掉落,应关闭塔筒所有平台盖板。

十六、高处作业时,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工作地点的区域下方内不应长时间通行或逗留,必要时应设临时围栏隔离或装设其它安全警示标志。

十七、风速超过12m/s不得打开机舱盖或进入轮毂内进行工作,风速超过14m/s应关闭机舱盖。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气及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情况下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天气,应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离风力发电机组,禁止在风力发电机组附近逗留。

第五章 登高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生产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五)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第12篇 风电场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赤峰书声风电场

第二章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登高作业分为一般登高作业和特殊登高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登高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登高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登高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登高作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审批

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登高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登高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登高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登高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登高作业的规定执行。

二、在进行登高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三、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登高作业。

四、进行登高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五、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六、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八、进行登高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九、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十、登高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十一、登高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十二、夜间登高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风机及集电线路塔登高作业安全措施

一、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身体不适、饮酒、情绪异常时,不得登高作业。

二、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处作业时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备安全带、登高用具、围栏等)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四、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作业过程中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五、登塔作业至少两人,应携带手机或对讲机,保持通讯畅通。

六、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将风机手动转入服务状态或就地控制状态,打开塔筒和机舱的照明;需要断开风机箱变低压侧断路器的,应在断路器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先检查使用的安全防护工具和风机登高设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员在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后,可接受塔内攀爬培训并有监护人陪同辅导。

九、塔内攀爬时,一个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个人必须等上一个人攀爬到顶部离开爬梯,关闭盖板或已经穿过一节塔筒到达平台关闭盖板后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时若发现爬梯、平台或机舱底板上有油脂应立即擦拭清理干净,防止打滑坠落。

十一、塔内攀爬时,无论上升还是下降,每次通过平台后都要关闭盖板门;到达安全滑轨尽头时,在顶部平台的盖板门关闭前不得解开防滑锁扣。

十二、安全带挂钩应挂在规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严禁脱钩作业。

十三、塔内攀爬时,工具和备件要通过结实可靠的安全袋装运,不应随身携带,防止坠落伤人。

十四、工具、备件等材料应放在风机平台上,作业时关闭盖板,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十五、在风电机机舱或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备件器材掉落,应关闭塔筒所有平台盖板。

十六、高处作业时,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工作地点的区域下方内不应长时间通行或逗留,必要时应设临时围栏隔离或装设其它安全警示标志。

十七、风速超过12m/s不得打开机舱盖或进入轮毂内进行工作,风速超过14m/s应关闭机舱盖。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气及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情况下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天气,应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离风力发电机组,禁止在风力发电机组附近逗留。

第五章 登高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生产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五)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华能赤峰书声风电场

2022.11.29

风电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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