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
1.船舶开航前必须按《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持证船员,船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提前回船准备开航工作,不许无故耽误船舶开航。
2.开航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召开航前会议。研究部署装载和航行计划,落实安全措施,并把会议内容记录在《航行日志》中。
3.各船员按自己的岗位职责,开航前对自己负责的航行设备、操纵设备、信号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机械设备、堵漏器材实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船东或公司,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后再开航。船长应把发现的隐患和整改措施记录于《航行日志》以备日后查阅。
4.自卸砂船严格按《货物装载手册》装载,装砂后立即把砂推平、推匀,确保船舶装货之后处于正浮状况,严禁超载运输。
5.自卸砂船装砂时,同时开启抽水泵,抽出舱内积水,防止积水形成自由液面影响船舶稳性。
6.船舶航行期间,驾驶台应保持安静;不能从事对航行无关的其他活动,防止分散当班人员的精神。
7.航行中,当班人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章,在感潮河段坚持靠右航行的原则,加强了望、慎重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夜间航行正确使用夜航灯号,会船时确保与来船统一会船信号后再驶过。
8.船员应当熟练掌握雷达、gps等导航设备的使用,并善于使用船上的导航设备协助了望,及早发现接近船舶、做出正确判断,及早采取相应措施。
9.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助航标志标示的通航桥孔通过,并与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10.当班人员应当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搜集航行安全信息,遇到雷雨大风等危险天气,立即报告公司,及早做好防范措施,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11.船舶进出港口,应主动向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呈交相关资料。
第2篇 船舶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我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局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局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港湾工程公司船舶施工安全制度
1、主要船舶必须持有港监验审的技术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证件。各种证件要按时进行年审。
2、主要船舶驾驶(长)、轮机长要经港监部门考试考核,持有合格证书。
3、各类船舶必须按规定配足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器材、望远镜及其他必须的设施。
4、夜间作业船舶或在航道上停泊的船舶必须配置齐全的夜航或停泊标志、灯光信号。
5、各类船舶按规定配足人员。
6、工程船舶在航行及转移工地拖带时,要严格遵守《船舶航行避碰规则》。
7、各类船舶遇见能见度较差的雨天雾天,严禁航行和施工。
8、注意船、机维护保养,所有的船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航行,严禁带病航行和进行工程施工作业。
9、停泊的船舶必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10、小型船舶(机艇、锚艇、交通艇、工作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驾驶,特殊情况应征得领导同意,方能交给他人(必须是有证人员)使用。严禁交给既不懂水性又无驾驶技术人员使用。
第4篇 船舶企业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我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局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局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 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 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深入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后要积极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按照安检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督促申请复查。
第三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确需禁止离港的,应坚决按程序予以滞留,并由安检站上报长江海事局进入船舶黑名单,予以通报。
第四条对于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按《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有关船员进行安检违法记分,并由局《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管理人员上报长江海事局船员证件处予以通报。
第五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登记证书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监督处;船舶检证书簿存在问题的应,记录验船师的姓名,并及时向局安检站汇报,由局安检站上报长江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第六条对客(汽)渡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缺陷,除积极督促整改外,各处站应积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送《安全建议书》。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应定期对辖区客汽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统计分析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量化分析、考核各单位的工作质量,根据长江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科对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的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和纵、横向比较分析;
第三条分析的项目包括:完成数量、完成进度、缺项数、平均缺陷率、各项缺陷所占比例、船舶安检复查情况、船舶滞留情况、船舶“黑名单”跟踪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通知单清洁情况;
第四条根据船舶安全检查分析的情况,我局各单位应及时调整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方式、方法,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五条船舶监督科对于全局性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分析情况,应及时反馈到我局各单位,必要时要将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分析情况通报有关船公司或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船舶安全检查统计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量化分析、考核各单位的工作质量,根据长江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科对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的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和纵、横向比较分析;
第三条分析的项目包括:完成数量、完成进度、缺项数、平均缺陷率、各项缺陷所占比例、船舶安检复查情况、船舶滞留情况、船舶“黑名单”跟踪检查情况、船舶安全检查通知单清洁情况;
第四条根据船舶安全检查分析的情况,我局各单位应及时调整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方式、方法,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五条船舶监督科对于全局性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分析情况,应及时反馈到我局各单位,必要时要将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分析情况通报有关船公司或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
一、建立乡镇船管员日常检查,乡镇政府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安全检查台账,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镇领导每季度须组织安全人员下河、上船对所辖渡口、码头、乡镇船舶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三、每逢赶场日、节假日、学生集中过渡时,要安排专人到渡口、码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四、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和重大安全活动的需要,组织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危险航段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五、群查群治,要求村(组)安全员、船主、船员开展船舶安全自查、互查监督活动。
第12篇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
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的通知,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10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
在船舶靠离码头过程中,必须服从引航员(或船长)得指挥,系解缆人员必须穿标志服上岗。引航员(或船长)根据调度值班室指定位置,准确、安全的操纵船舶靠离码头。
1.6、调度室按计划做好门机吊调整定位工作,确保门机吊的停放位置,不影响船舶靠离码头。
1.7、拖轮在执行引航、拖、顶船任务时必须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引航员要掌握拖轮性能,正确安全使用拖轮。拖轮船长影掌握好拖轮操作,充分发挥拖轮的各项性能。
1.8、
船舶进出港必须用无委会批准的频道向调度值班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进出港。未经允许,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出港或靠离码头。
1.9、引航员(或船长)执行进出港驶出航道(以船尾过最后一个浮标)或靠泊完毕,必须向调度值班汇报,以保证其他船舶及时安全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