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及时报告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报告和统计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等。
三、出租汽车公司按其职能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建立档案,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四、事故分类:
(一)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达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折款6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或轻伤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
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
一般火灾: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伤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伤9人及以下;或受灾29户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重大火灾: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五、事故报告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驾驶员(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小时内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并于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等)书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事故单位及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救援和处置。
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报告的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调查处理
1、对一般交通事故,出租汽车公司按制度进行备案统计,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2、对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出租汽车公司必须按制度上报,并成立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出租汽车公司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街道办和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监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第3篇 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训,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4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1、轻伤事故:负伤者必须在8小时内亲自向安全科汇报,并到矿医院就诊,严禁私自外出就诊,否则矿不予认可工伤,并严肃处理,本人承担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疗的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
2、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立即报告主管矿长和其他矿级领导、有关科室。
3、矿长在接到重伤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济宁市、微山县主管部门及县有关领导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5条 矿长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6条 调度室建立报告记录薄,值班调度员必须在记录薄上记清所报告的人员、时间并签名存档。
1、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事故类别、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7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系统由其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报矿集体研究。机电设备、提升运输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机电的领导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顶板、火药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全面负责。
第8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进行分析调查。
第4篇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种工伤事故。
2伤亡事故的分类:
2.1轻伤事故:受害人能短期内恢复且恢复后不影响生活、工作的工伤事故。
2.2重伤事故:受害人恢复期较长,并经治疗后可能留下后遗症或致残的事故。
2.3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2.4死亡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当场死亡和负伤后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2.5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事故报告与调查
3.1.1职工发生轻伤事故,班组长必须报告并配合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和项目安全员做好伤员抢救、事故调查与分析,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3.1.2发生多人事故,项目部必须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通知公司(分公司)安全科组织人员展开事故调查、分析,从中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具体落实。
3.1.3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在二小时内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科和总经理。项目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据实将事故概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
3.1.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伤员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科和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有安全科、技术科、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3.1.5项目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必须严格保护,待调查组或上级有关部门对现场勘查、拍照、测绘完毕并征得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
3.1.6事故调查一般在十日之内完成并做出结论,如参加调查的单位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可申请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但调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
3.2事故分析与处理
3.2.1对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分析,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2.2工伤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3.2.3对已触犯有关法律的事故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2.4工伤事故的奖罚办法(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3.3事故统计:
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不论大小与事故性质,均需填写伤亡事故记录和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年终由安全科对工伤事故进行分析,总结事故主要原因,并提出预防措施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计划的参考。
第5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统计报告
(一) 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 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镇安监站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 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站、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已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对生产事故以及人身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要及时进行追查,分析、统计、处理。
2、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发生后,职能部室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专业矿长、安全矿长负责组织事故地点的队长、班组长、工人、调度室人员、安监部人员进行事故追查,查找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者。
3、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吸取经验教训,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人身事故要有事故报告,处理意见,对事故处理结果在大屏幕公布。
4、对事故责任者及其相关领导,给予连带式的处罚,重大事故的处理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对事故进行统计,并保留存档。
第7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防范,努力减少或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事故报告、分析和处理制度。
1、凡矿内发生事故(含未遂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委领导和安监科,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因抢救人员需移动现场的,必须设好标记,以便调查、分析、查找原因,严禁隐瞒不报和故意拖延报告。
2、矿、安监科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同时作好现场第一手资料的勘验、记录等工作。
3、安监科要按国务院《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规定,该上报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作好事故登记,进行事故初步分析调查,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上报。
4、安监科要对所发生的事故(含未遂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落实专人限期进行整改。
5、安监科在查明原因,已采取了有效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长审批后执行,责任重大者,报上级审批处理。
6、凡事故发生现场的目击者、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有关部门和机关提供证言、证据,严禁作伪证、假证,确保真实性。
7、矿、安监科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要告知于众,使职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防范,搞好安全生产。
第8篇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安全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统计、报告
(一)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120报告,同时立即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运管所、交警、安监、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大小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及时报告企业或隐瞒事故的,对责任人停班学习,直至解聘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企业根据事故大小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术科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公司第二责任人主要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技术科主要实施,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赔偿调解、伤员救治、善后处理补偿调解、财产赔偿、保险索赔等工作,并组织好人员做好善后工作,与交警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整个事故平稳、有序、完善地得到处理,力争杜绝社会影响,降低企业经济损失。
2、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查勘情况和事故经过、车检报告等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办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图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内容分析:
(1)驾驶员违章因素:无证驾驶、开带病车、疏忽大意、强行超车、占线行驶、超时疲劳驾驶等。
(2)气候因素:洪水、大雾、暴风、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弯、路滑、路面不平、摆摊堆物、路面狭窄等。
(4)机械因素:制动、转向、传动、轮胎、灯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机动车因素:违章搭载乘车、抢机动车道、行人横穿等。
4、事故发生后要认真进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和教育有关责任人,吸取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5、事故发生后,应收集相关资料:事故原因分析资料、切实可行的措施、驾驶员写的事故经过和检查、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和处罚凭证等,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建立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档案,上报相关上级和主管部门。每起事故认真登记,处理情况认真记录,建立事故处理台帐。
6、对发生的事故无死人情况的,由安全部门处理,报公司备案;发生的事故有死人情况的,必须召开现场会,公司要派人参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发生各类交通事故,从事故发生地、现场施救、调解赔偿、终结必须要有登记,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索赔终结书、财产索赔依据、伤员的治疗病历、发票、出院证明等有关重要资料必须做好复印备份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同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汲取教训,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保证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8、肇事驾驶员除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外,还必须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写出详细客观的事故经过,作出深刻的检查。
9、经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 ,确保人员、措施、时间、资金“四落实”。
10、根据调查情况及事故认定书,按照事故大小和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村委会。
二、单位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镇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安委办,并通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账。
五、每月28日统计当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赫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报区安委办。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伤亡事故。
第10篇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目的:为保证因工伤亡事故能够迅速上报统计及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2、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有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及道桥施工等单位。
3、事故报告
3.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2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的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单位报告。
3.3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4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b)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c)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d)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5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用最快方式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3.6发生重伤事故、重在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24小时内报市政府、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建委。
第11篇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使事故得到及时的分析处理,便于吸取事故教训,最终达到消灭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的目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分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析处理已经发生的事故。
2、对煤矿发生的各类非伤亡设备事故及重伤以下人身事故由矿里组织班组长、责任人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3、对采掘工作面三级以上冒顶事故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事故当班人员召开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4、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处理及善后工作安排并及时报告煤管站、镇政府、煤炭局及娄底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12篇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已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对生产事故以及人身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要及时进行追查,分析、统计、处理。
2、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发生后,职能部室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专业矿长、安全矿长负责组织事故地点的队长、班组长、工人、调度室人员、安监部人员进行事故追查,查找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者。
3、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吸取经验教训,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人身事故要有事故报告,处理意见,对事故处理结果在大屏幕公布。
4、对事故责任者及其相关领导,给予连带式的处罚,重大事故的处理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对事故进行统计,并保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