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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2 07:05:35 查看人数:74

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1篇 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训,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4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1、轻伤事故:负伤者必须在8小时内亲自向安全科汇报,并到矿医院就诊,严禁私自外出就诊,否则矿不予认可工伤,并严肃处理,本人承担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疗的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

2、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立即报告主管矿长和其他矿级领导、有关科室。

3、矿长在接到重伤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济宁市、微山县主管部门及县有关领导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5条 矿长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6条 调度室建立报告记录薄,值班调度员必须在记录薄上记清所报告的人员、时间并签名存档。

1、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事故类别、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7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系统由其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报矿集体研究。机电设备、提升运输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机电的领导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顶板、火药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全面负责。

第8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进行分析调查。

第9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0条 在调查分析事故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每起事故性质和原因做出结论,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追究联保、互保和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11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12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13条 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第14条 轻伤、重伤事故:矿组织事故调查确认性质后,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依据伤情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并下发通报。事故通报所制定的措施作为今后安全管理的一项内容严格执行。

第15条 重伤以上事故:矿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局事故调查组下达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相关人员的处理;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存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第16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事 故 统 计

第17条 严格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及统计》要求,全面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18条 统计范围:矿井建设生产过程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单位发生的事故。

第19条 统计内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20条 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填写上报。

第21条 调度室、安全科和矿属各单位都必须建立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登记表及事故分析记录本。

第22条 矿属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在3日内派人到安全科办理工伤手续,各单位办理工伤手续时必须携带矿医院给伤者出据的诊断证明。

第2篇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使事故得到及时的分析处理,便于吸取事故教训,最终达到消灭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的目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分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析处理已经发生的事故。

2、对煤矿发生的各类非伤亡设备事故及重伤以下人身事故由矿里组织班组长、责任人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3、对采掘工作面三级以上冒顶事故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事故当班人员召开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4、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处理及善后工作安排并及时报告煤管站、镇政府、煤炭局及娄底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3篇 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

为了使事故得到及时的分析处理,便于吸取事故教训,最终达到消灭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的目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分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析处理已经发生的事故。

2、对煤矿发生的各类非伤亡设备事故及重伤以下人身事故由矿里组织班组长、责任人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3、对采掘工作面三级以上冒顶事故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事故当班人员召开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4、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处理及善后工作安排并及时报告煤管站、镇政府、煤炭局及娄底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4篇 建筑二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建筑十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相。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得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9、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报送公司安全部门。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目的:为保证因工伤亡事故能够迅速上报统计及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2、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有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及道桥施工等单位。

3、事故报告

3.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2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的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单位报告。

3.3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4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b)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c)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d)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5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用最快方式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3.6发生重伤事故、重在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24小时内报市政府、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建委。

第6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事故后,当班驾驶员及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死亡事故后,公司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六条 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事故快报表。

2. 事故调查报告。

3.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 事故认定书。

5.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 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7篇 雅成小学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雅成小学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国省市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建设一个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形成强有力的联运管理机制,同时把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结合我校实际,对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如下:

1、建立安全事故管理网络。

各学校、班级,各任课教师认真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一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接报核实后,向教育局报告,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把事故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日报、无事故零报告制度。

2、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旦校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现场抢救,救治受伤师生工作基本结束之后,由王琦同志负责对安全事发地点,相关责任人,目击人进行调查,详细了解事故原因、经过,完善相关制度。

第8篇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安全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统计、报告

(一)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120报告,同时立即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运管所、交警、安监、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大小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及时报告企业或隐瞒事故的,对责任人停班学习,直至解聘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企业根据事故大小积极开展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术科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公司第二责任人主要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技术科主要实施,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赔偿调解、伤员救治、善后处理补偿调解、财产赔偿、保险索赔等工作,并组织好人员做好善后工作,与交警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整个事故平稳、有序、完善地得到处理,力争杜绝社会影响,降低企业经济损失。

2、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查勘情况和事故经过、车检报告等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办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图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内容分析:

(1)驾驶员违章因素:无证驾驶、开带病车、疏忽大意、强行超车、占线行驶、超时疲劳驾驶等。

(2)气候因素:洪水、大雾、暴风、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弯、路滑、路面不平、摆摊堆物、路面狭窄等。

(4)机械因素:制动、转向、传动、轮胎、灯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机动车因素:违章搭载乘车、抢机动车道、行人横穿等。

4、事故发生后要认真进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和教育有关责任人,吸取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5、事故发生后,应收集相关资料:事故原因分析资料、切实可行的措施、驾驶员写的事故经过和检查、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和处罚凭证等,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建立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档案,上报相关上级和主管部门。每起事故认真登记,处理情况认真记录,建立事故处理台帐。

6、对发生的事故无死人情况的,由安全部门处理,报公司备案;发生的事故有死人情况的,必须召开现场会,公司要派人参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公司如发生各类交通事故,从事故发生地、现场施救、调解赔偿、终结必须要有登记,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索赔终结书、财产索赔依据、伤员的治疗病历、发票、出院证明等有关重要资料必须做好复印备份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同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汲取教训,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保证杜绝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8、肇事驾驶员除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外,还必须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写出详细客观的事故经过,作出深刻的检查。

9、经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 ,确保人员、措施、时间、资金“四落实”。

10、根据调查情况及事故认定书,按照事故大小和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村委会。

二、单位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镇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安委办,并通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账。

五、每月28日统计当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赫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报区安委办。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伤亡事故。

第10篇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已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对生产事故以及人身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要及时进行追查,分析、统计、处理。

2、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发生后,职能部室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专业矿长、安全矿长负责组织事故地点的队长、班组长、工人、调度室人员、安监部人员进行事故追查,查找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者。

3、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吸取经验教训,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人身事故要有事故报告,处理意见,对事故处理结果在大屏幕公布。

4、对事故责任者及其相关领导,给予连带式的处罚,重大事故的处理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对事故进行统计,并保留存档。

第11篇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种工伤事故。

2伤亡事故的分类:

2.1轻伤事故:受害人能短期内恢复且恢复后不影响生活、工作的工伤事故。

2.2重伤事故:受害人恢复期较长,并经治疗后可能留下后遗症或致残的事故。

2.3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2.4死亡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当场死亡和负伤后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2.5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事故报告与调查

3.1.1职工发生轻伤事故,班组长必须报告并配合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和项目安全员做好伤员抢救、事故调查与分析,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3.1.2发生多人事故,项目部必须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通知公司(分公司)安全科组织人员展开事故调查、分析,从中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具体落实。

3.1.3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在二小时内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科和总经理。项目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在24小时内据实将事故概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

3.1.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伤员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科和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有安全科、技术科、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3.1.5项目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必须严格保护,待调查组或上级有关部门对现场勘查、拍照、测绘完毕并征得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

3.1.6事故调查一般在十日之内完成并做出结论,如参加调查的单位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可申请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但调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

3.2事故分析与处理

3.2.1对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分析,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2.2工伤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3.2.3对已触犯有关法律的事故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2.4工伤事故的奖罚办法(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3.3事故统计:

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不论大小与事故性质,均需填写伤亡事故记录和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年终由安全科对工伤事故进行分析,总结事故主要原因,并提出预防措施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计划的参考。

第12篇 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街道办和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监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篇)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训,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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