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应急信息报告传递制度
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二)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四)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10人以上的事故;
2、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较大涉险事故。
(五)信息的接收及通报
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接到各单位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逐个通知相关人员。
(六)信息传递
1、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部,由调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2、事故后,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
3、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调度室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神木分公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煤炭工业局及其它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和县煤炭工业局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故的简要经过;
(4)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经采取的措施;
(6)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5、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以上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神木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6、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七)信息公开
执行国家《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八)事故信息发布原则
真实原则。对突发事故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等情况,如实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
及时原则。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正面引导原则。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九)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1)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十)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十一)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部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部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十三)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
第2篇 煤矿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建立应急信息员队伍。信息员由副队级及以上领导、群监员、安全员、青安岗员和现场跟班人员组成。
(三)信息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信息员要认真对所分管责任区域深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解决。当问题严重时,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产整改。
(五)信息员要向煤矿应急值班人员准确描述存在的问题或事件情况,对煤矿应急值班人员下达的指令严格执行,将处理过程与结果及时汇报。
(六)如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现场人员安全时,及时汇报并做好人员撤离、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七)当现场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详细、准确地汇报,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八)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
(九)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 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2. 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 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十)信息的接收及通报
发生事故或灾情时,现场人员(或信息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应急值守人员)汇报
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应急值守人员)接到各单位事故或灾情报告,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通知相关人员(应急值守电话:
ⅹⅹⅹⅹ)。
(十一)信息传递
1.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向应急总指挥或者矿值班领导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 发生事故后,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
3. 发生事故,调度室在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上级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5. 发生事故后,及时请求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
6.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十二)信息公开
执行国家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十三)事故信息发布原则
真实原则。对突发事故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等情况,如实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
及时原则。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正面引导原则。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五)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信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篇 煤矿应急信息报告传递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建立应急信息员队伍。信息员由副队级及以上领导、群监员、安全员、青安岗员和现场跟班人员组成。
(三)信息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信息员要认真对所分管责任区域深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解决。当问题严重时,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产整改。
(五)信息员要向煤矿应急值班人员准确描述存在的问题或事件情况,对煤矿应急值班人员下达的指令严格执行,将处理过程与结果及时汇报。
(六)如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现场人员安全时,及时汇报并做好人员撤离、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七)当现场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详细、准确地汇报,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八)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
(九)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 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2. 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 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十)信息的接收及通报
发生事故或灾情时,现场人员(或信息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应急值守人员)汇报
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应急值守人员)接到各单位事故或灾情报告,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通知相关人员(应急值守电话:
ⅹⅹⅹⅹ)。
(十一)信息传递
1.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向应急总指挥或者矿值班领导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 发生事故后,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
3. 发生事故,调度室在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上级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5. 发生事故后,及时请求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
6.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十二)信息公开
执行国家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十三)事故信息发布原则
真实原则。对突发事故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等情况,如实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
及时原则。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正面引导原则。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五)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信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4篇 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第一条 应急信息的报告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相关科室或单位要认真做好接收、登记工作,并及时传递、报告、处理,避免信息滞留、延误。对于上级领导的批示意见,要及时传达相关矿领导、处室、单位,以便抓紧组织落实。
(一) 报告范围:重特大突发性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情、群体事件、上访事件、恶性刑事治安案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和疫情,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等紧急重要信息。
(二) 报告时间: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事发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矿应急办报告,较大、一般性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
(三)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涉及人员基本情况、危害后果、采取的初步应对措施,并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和结果。
(四) 报告方式: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和续报。
第二条 应急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复杂、时间紧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办法。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三条 宣传科应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报送、研判、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充分利用广播、板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及时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条 向公司或地方政府部门报送书面信息,须经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和在应急信息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以及擅自将信息向新闻媒体透露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 对于应急信息处置的承办科室或单位,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并将有关的报告材料、领导批示等资料做好留存备查,涉密的还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5篇 建立医院应急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关于建立医院应急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医院应急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提高对应急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1、医院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公布部分应急报告电话(见附1),以保证应急信息畅通。
2、医院所属各科室、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制度,科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始终保持在岗值班,不得漏班,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及时了解和处理相关应急事件。
3、当出现了相关应急事件,医院各科室、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下列应急信息,职能部门汇总情况后向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应急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应急事件引发的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事件影响、事件发展态势;预防、控制和处理应急事件的情况。
4、发生一般事件,事发科室以口头形式报告为主,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发生重、特大事件,事发科室应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信息(报告表见附2)。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在2小时内,由医务科、感染管理科、保卫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他重大伤害事件。
6、报告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首次报告不完整、情况不清晰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及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7、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漏报、谎报。
8、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重、特大应急事件报告制度
1、若遇重、特大应急事件,各科室发现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医院相关职能科室报告,同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在科主任、护士长的带领下组织人员对科室所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件详细情况。
2、经核实确认应急事件发生后,各相关职能科室要立即(5分钟内)向主管领导报告,如有必要,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4、当发生下列应急事件时,无论应急事件性质是否明确,情况是否完整,应上报应急信息,确保应急信息在最短时间报送:
(1)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
(2)造成危险化学物品泄漏,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
5、在应急事件处置中,如遇突发事件由于事态变化和事件发展,演变更高严重级别的突发事件,事发科室、应急现场指挥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及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
6、应急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科室要随时跟踪、了解事件处置和进展的情况,对并每隔0.5小时(事件平稳时隔2小时)将事件现场情况、各有关部门的处置进展情况(事件的重要进展、重要变化)及发展趋势等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三、信息发布制度
应急事件发生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医院相关危机公关预案,按照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示和授权,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介或相关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医院应对措施等。通过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认可医院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
四、监督检查
1、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应急信息报送和发布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和信息处置制度。
2、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的部门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应急办
第6篇 应急信息报告及传递制度
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二)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四)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10人以上的事故;
2、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较大涉险事故。
(五)信息的接收及通报
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接到各单位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逐个通知相关人员。
(六)信息传递
1、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部,由调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2、事故后,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
3、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调度室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神木分公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煤炭工业局及其它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和县煤炭工业局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故的简要经过;
(4)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经采取的措施;
(6)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5、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以上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神木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6、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七)信息公开
执行国家《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八)事故信息发布原则
真实原则。对突发事故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等情况,如实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
及时原则。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正面引导原则。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九)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1)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十)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十一)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部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部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十三)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