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等规定。遵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以上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需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重伤事故如果县安监部门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伤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单位组织落实整改。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体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2篇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及报告程序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加强党和政府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以保证安全生产,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一、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掌握伤亡事故信息,统计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和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手段。国务院1956年5月25日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中对事故定义、事故分类、报告程序、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批程序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它要求企业的各级领导都认真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而且,不论事故大小都须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登记、统计和调查分析处理,对每起伤亡事故都应采取“三不放过”的态度,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和群众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以真正达到减少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目的。
几十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同伤亡事故作斗争的一项有力武器,对推动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它可使人们从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中基本上掌握企业职工伤亡情况,反映各个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并从事故统计分析中,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明确劳动保护工作的重点。如有些地区根据一定时期的伤亡事故统计,发现电气安全、锅炉安全等是造成伤亡事故的关键。因此,通过专业检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这些成效又反映在事故减少的统计数字中,从而鼓舞了工作信心,进一步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另外,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使广大职工群众接受教育,吸取教训,提高认识,从而加强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使企业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因此,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为适应形式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国务院又分别于19*1月3日和1991年5月1日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此外,国家技术监督局还于1986年5月31日颁布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这些规定和标准对伤亡事故的统计范围、方法、事故含义、报告程序、填报手续、事故类别和原因等都作了较1956年的《规程》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故较原《规程》更完善。
二、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对伤亡事故报告程序有明确要求:
职工发生负伤事故导致本人工作中断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后者则须于下班前将事故向厂长报告。
发生多人伤害事故、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报告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厂长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残废、负伤,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向当地党政领导转报外,还应立即按系统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
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死亡、重伤事故数字汇总统计,送省、市、自治区计委统计部门,与生产数字一起,用传真电报上报国家计委。
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填好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送劳动部。
第3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1.3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 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2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5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2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
2.3 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 伤亡事故的分类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6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4. 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4.1 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4.2 公司/区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4.3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 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
5.1 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2 事故调查的组织
5.2.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区域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5.2.2重伤事故,在当地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区域/专业公司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区域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区域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 事故调查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f.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伤亡事故的调查的实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6.1.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 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6.1.3 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6.1.4 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6.1.5 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2.2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6.2.3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6.2.3 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3.1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6.3.2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3.3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6.4 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综合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建议和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应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 操作人员及证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发生的顺序;
b. 人员的伤亡情况;
c. 破坏的程序;
d. 事故的类型;
e. 事故的性质;
f. 承载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质);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间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责任分析
6.5.5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5.6 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6.5.7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6.5.8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 伤亡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标准、规定,评定、认定事故的性质。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目前在技术上尚未有解决的方法,或在技术上属于未知领域而导致的事故)、责任事故三种。
7.2 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职工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对其责任追究的权利,国家机关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对公司/专业公司在职人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决定;
7.2.2 项目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负责落实项目部管理层、操作层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
7.2.3 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a. 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专业公司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开除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b.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公司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c. 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2.4 作业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对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作如下规定:
a. 对于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之一的作业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b. 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c. 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本人原工资的70%。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d.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作业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工资降级的处分,工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e. 对作业人员罚款的金额额度由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决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8. 事故教育
8.1 伤亡事故发生后复工前,必须开展事故责任者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事故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2 轻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开展;
8.3 重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落实;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针对事故工程项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则
9.1.1 预防施工过程的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9.1.3 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9.1.4 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9.1.5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的条件。
9.2 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后重新开展的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现场均应制定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坍塌、防火灾和防爆炸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由区域/专业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经详细交底后进行落实。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执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领导组织和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3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以确保施工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和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增强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使用现场设备、设施实现本质安全化。
9.3.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a. 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管理水平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并确保取得相应管理资格证书;
b.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为目的;
c.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定期复训。
10. 附则
10.1 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4篇 商综楼宇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商综楼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纪实、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2007年6月1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已发生的事故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检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时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写调查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表明数据,并划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清洁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为了正确地技术、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有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有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工地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5、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6、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8、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9、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和领导、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隐患没有消除不放过。
2、发生轻伤事故,工地要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处理整改,并于当天上报分公司。
3、发生重伤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保护好现场,施工队组人员调查,上报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时内上报总公司。
4、发生重大作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分公司立即上报主管机关,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上级组织等候处理,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
5、各种事故均必须填写伤亡事故记录表,重大事故必须在20天内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上报。
6、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7、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做好工伤事故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9、对事故要分明责任,严肃处理。
第7篇 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2、 安全事故的类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瓦斯、压力容器爆炸、中毒等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事故。
3、 凡在施工中遇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坚持专人检查、专人负责、人员必须到位、谁检查,谁负责,绝不能走过场,检查内容要有记录、记录要清晰,真实。
4、 凡在施工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按类别逐级上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规定时间内立即上报,当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积极抢险救援,防止事故的扩大或蔓延。
5、 事故报告内容要清楚,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姓名、伤亡程度、初步估计损失、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采取的救援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
6、 对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 发生事故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调查单位组织的调查处理,按要求出具有关资料等。
8、 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8篇 企业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为了企业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一、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逐级报告领导,向上级 报告事故发生的同时,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抢救负伤人员和财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调查制度
1、积极配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工作。
2、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议,并接受调查 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4、写出事故报告。
三、事故处理制度
在处理事故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发生后:(1)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3)负责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4)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负责人不查处不放过。
四、伤亡事故统计制度
伤亡事故统计是国家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进行控制的一项措施。
1、它及时反映国家行业及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形势,便于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 拟定改进措施,杜绝和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2、通过统计数字可以比较各单位、各地区的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 为制定安全管理法规提供依据。
3、事故积累的资料不仅是安全教育的宝贵材料,也为生产、设计、科研、施工清 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供基础资料。
第9篇 建设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当工地上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时需及时迅速上报。
二、根据事故严重性,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等四类。
三、当工地发生轻伤事故后,由负责者或事故现场有关负责人员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原因,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即刻上报企业主管部门领导。
四、当工地发生重伤事故后,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即刻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再有企业主管部门领导迅速上报当地区级劳动局和安监站。
五、当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后,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上报企业有关部门领导,再由部门领导在4小时内上报当地区、县级安监站、劳动局等单位。
六、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按死亡事故上报,职工负轻伤后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按重伤事故上报。
七、工地每月1~5号将上月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上报企业有关部门。
浙江ff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10篇 建筑二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建筑十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相。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得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9、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报送公司安全部门。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范本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等规定。遵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以上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必需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等保护措施。
4、轻伤事故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书面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重伤事故如果县安监部门委托企业调查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时监督检查执行并书面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伤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单位组织落实整改。
7、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执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全体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12篇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处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职工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8)、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