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对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及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过程记录在案交区队负责人。区队负责人根据事故记录内容,上报安监科,然后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
3、通过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的造成原因及划清责任,采取措施。人为造成事故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属技术性事故或设备陈旧原因造成的事故,立即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4、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整个事故过程的分析结果,责任单位人员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交安监科,并存入档案。
5、对事故要根据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6、通过事故分析会,让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受到教育,使事故责任人员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全体员工通过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7、事故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扎煤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时期加重处罚。
第2篇 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1.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指挥(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等单位(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
5.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各级接到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调查处理原则和应急预囊要求,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7.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事故责任人逃匿的,应当报告公安部机关迅速追捕归案。
9.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各级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原则进行。
10.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负的责任、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伤亡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作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接到分公司或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并立即派主管领导或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快报表附后)
6.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
6.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6.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6.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6.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公司。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上述程序报告,不得不报或瞒报。
第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5篇 工地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5、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6、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8、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9、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公路改造项目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成立重大事故应急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设立抢险车
三、于当地人民医院建立绿色通道,联系电话 。
四、配备急救药品,并保证使用状态完好。
五、一旦发生险情和事件,应立即停止作业,值班人员在向应急领导组汇报的同时马上组织人员疏散和抢救受伤人员。值班电话:。
六、应急领导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抢险救护。
七、迅速查明原因,即时清理,疏散人员,马上设立警戒线,做到指挥到位,抢救到位及时,在抢救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动态,以免再次发生伤害。
八、在接到报告的同时,立即于当地医院联系,联系电话:120,如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直接拨打求救电话:96565
九、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追纠处理。
第7篇 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8篇 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一旦事故发生后,能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或矿领导。
2、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安监站、总工和矿长。
3、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和局领导。
4、对于轻伤事故,安监站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汇报安监局。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监站必须将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安监局。
7、对于不负责任不按规定上报而造成事故的扩大,矿将给予处以200元罚款。
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对于轻伤,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安监站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安监站要会同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3、矿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区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区队或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监站召集矿领导、调查组人员、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会。
5、事故分析会议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9篇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健康危害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定本制度:
一、 伤亡事故分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一个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 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是指只有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和处理。
三、职业危害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危害报告的办法
职业危害报告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职业危害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危害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危害报告办法》)进行报告。职业危害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即,企业上报当地危害监督部门,由危害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四、 职业危害处理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危害后,本公司应根据职业危害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2、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3、患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变动单位时,其职业危害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诊断证明及职业危害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4、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危害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备案;
第10篇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和领导、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隐患没有消除不放过。
2、发生轻伤事故,工地要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处理整改,并于当天上报分公司。
3、发生重伤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保护好现场,施工队组人员调查,上报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时内上报总公司。
4、发生重大作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分公司立即上报主管机关,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上级组织等候处理,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
5、各种事故均必须填写伤亡事故记录表,重大事故必须在20天内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上报。
6、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7、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做好工伤事故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9、对事故要分明责任,严肃处理。
第11篇 胶印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切实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利用一切条件和技术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并送往离现场最近的医院,同时,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所在单位的领导、企业安监部、企业分管领导报告;设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现场勘察。
2、发生设备事故后,现场人员要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系统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安监部报告;当设备事故的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可紧急停止系统设备运行,撤离现场,然后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3、发生交通、失火、失盗等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尽可能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然后向所在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小组以及分管领导报告。
4、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或电网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时,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企业安全管理小组。
5、企业各部门发生任何事故、故障、异常情况,都必须在事发的两个小时内向企业安全管理小组汇报。
二、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一般轻伤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由分管安全副职组织事故处理小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交企业安全管理小组;事故调查过程中,允许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场陈述事故发生的情况,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处理小组讨论,按有关制度执行。
2、重伤或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企业或上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
3、造成设备损坏、公私财物受损,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事故、障碍、事件,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到企业安全管理小组;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的,由企业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4、事故调查的任务
(1)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寻找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及进一步展开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2)了解受伤人数、伤害部位、医疗部门对受伤情况的诊断报告、设备损坏的部位和程度、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经济损失的情况。
(3)调查事故的原因。
(4)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设备有无缺陷、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是否正常,发生事故时的抢救措施。
(5)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直接相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等)。
(6)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和设备等资料。
(7)提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报告。
(8)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
(9)做出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10)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有关部门。
(11)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及通报发各单位学习,以便吸取教训。
三、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安全事故处理要贯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设法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企业要快速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及时投入事故调查。
3、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一、锅炉发生事故后,除了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以外,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二、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将事故的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汇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总调度室,以便协同做好抢救工作。
三、在事故调查汇报过程中,在场的有关人员要将事故的细节认真详细汇报清楚,任何人不得隐瞒,更不准弄虚作假无理取闹。
四、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分析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辞,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处罚不落实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各辅机设备发生的一般事故,队长、安监人员、技术人员要组织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将处理结果上报中心安全经理,并存入设备事故档案。
六、发生一般人身轻伤事故,中心组织分析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
七、因工作不负责,造成较大损失和事故的责任者,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尽快落实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