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 现场发生意外质量事故时,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及时逐级上报。
2、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3、 发生事故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调查单位组织的调查处理,按要求出具有关资料等。
4、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5、 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将对施工的责任单位和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2篇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目的:加强本公司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0条。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5.1.1 重大质量事故:
5.1.1.1 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5.1.1.2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5.1.1.3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5.1.1.4 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1.2 一般质量事故:
5.1.2.1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1.2.2 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5.2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公司负责人。
5.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负责人在24小时内上报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重大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报告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4 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5.5 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公司负责人,必要时上报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6 在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顾客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3篇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发生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后,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监理站汇报,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进行汇报。
2.安全质量事故划分
安全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安全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工程安全质量质量事故时,监理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1)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报告;
2)责令施工单位尽快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及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及调查报告;
3)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参与研究事故处理方案;
4)对工程质量事故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6)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控,出现工程事故,不得与责任单位互相串通,隐瞒不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4篇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医院不得购进、销售假劣药品。
二.医院不得购进和销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的药品。
三.验收人员不得误验,漏验造成假劣药品调剂室销售。
四.在陈列中不得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药品变质、失效。
五.以上情况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质量事故发生后,各岗位人员将发生事故的该品种批次的药品收回。
六.质量管理员将发生问题的情况,及时填写“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管理组织。
七.药房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质量管理组织,必要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医院重视发生的质量问题,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对药剂人员进行教育,针对性的指定政改防范措施。
九.对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虚报隐瞒。如发现虚报瞒报者严肃处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第5篇 药品药械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追究管理制度
药品、药械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追究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6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在十二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七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7篇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九江县龙江湖泵站更新改造土建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事故报告处理行为,根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九江县龙江湖泵站更新改造土建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内的所有质量事故。
本制度规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包括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进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质量事故的分类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五条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特大影响的事故。
事故报告
第六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最早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业主单位、监理部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施工主管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八条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部应立即上报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在48小时内逐级向省级、省级并报抄水利部、水利部和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及相应的施工作业班组人员。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折。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处罚
第十条 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报告或隐情不报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划贻误处理时机的班组或个人,由处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8篇 铁路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做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2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铁建设[2009]17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3 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按相关法规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4 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上级单位做好质量事故调查。
(6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7 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直接管理者)追究处理按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5%-10%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当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8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人为缩小事故等级的,经核实后对事故单位按相应事故罚款2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9篇 附二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10篇 x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11篇 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12篇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九江县龙江湖泵站更新改造土建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事故报告处理行为,根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九江县龙江湖泵站更新改造土建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内的所有质量事故。
本制度规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包括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进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质量事故的分类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五条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特大影响的事故。
事故报告
第六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最早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业主单位、监理部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施工主管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八条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部应立即上报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在48小时内逐级向省级、省级并报抄水利部、水利部和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及相应的施工作业班组人员。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折。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处罚
第十条 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报告或隐情不报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划贻误处理时机的班组或个人,由处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